讀禮通考
讀禮通考
欽定四庫全書
讀禮通考卷三 刑部尚書徐乾學撰
喪期三
表下
乾學案儀禮大功小功殤服序於成人服之
前惟緦麻雜敘今考開元政和禮皆分章各
敘較便稽覽且唐宋又有増益之殤服勢難
雜序矣其儀禮原序仍以次第識於下
楊信齋儀禮圖
乾學案歴代喪服之制列之為表而悟古今
之變焉先王之制禮也將以立大防明大分
别嫌明微其指逺故用意不厭深眇其慮周
故條章不厭繁曲於是有貴貴之制天子諸
侯絶旁期大夫降是也有嚴父之訓父在不
為母三年是也有尊統之制父為長子三年
大夫不降其宗子是也有從一之制婦人不
二斬是也有辨分之制庶公子厭降其所生
母是也有示别之制嫂叔無服是也載在儀
禮學士𫝊之唐宋以還代有損益至明太祖
定為孝慈録而古制一變葢後世之人情薄
矣救薄莫若以厚明祖之諭羣臣曰人情之
變無窮而禮為適變之宜人心之所安即天
理之所在豈非救薄以厚之道哉由是加母
之服上齊於父使普天率土人人得伸其三
年之愛而庶子亦遂其私焉子之事母既同
於父則子婦之事舅姑亦當同於子由是制
舅姑之服使同於子而家道益以嚴配偶益
以重其他諸服多所更定大約縁此為準夫
豈求異於古亦曰適其宜而已夫父母猶天
地也事地不敢同於天者義也報地不可異
於天者恩也先王欲裁夫情之不可過者而
協之於中故義勝恩後王欲引夫情之不及
者而進之於厚故恩勝義二者雖殊其歸一
也若夫三殤之服自古相沿不廢朱子為家
禮則略之而贅其例於末云凡為殤服者降
一等明初編集禮及令皆仍古制至孝慈録
乃盡省焉夫殤者傷也人之喪其子女不患
乎不哀而嬰孺為尤甚羣從旁親則有恝視
如路人者矣聖人降其禮而定為適中之節
令用吾情者有所限制明祖之意葢以為俗
之敝也為成人制服或不能盡同乎古而惟
殤之察抑末也苟循古人之軌迹而不得其
精微不若去之而専其愛於所重亦猶夫朱
子之略之矣
本朝創制憲章百王獨於喪服一由其舊有㫖
哉爰録信齋楊氏儀禮諸圖列於今律之前
俾後之覽者得以考焉
案不杖期章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𫝊曰父母
長子君服斬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注云此為君
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
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今君受國於曽祖疏曰鄭意
以父祖廢疾必以今君受國於曽祖不敢受國於祖
者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羣臣為之斬何得從服
期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曽祖趙商問已為諸侯父有
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
月之斷云何荅云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商又
問父卒為祖後者三年已聞命矣所問者父在為祖
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
喪之制未知所定荅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
朱先生因言孫為祖承重頃在朝檢此條不見
後歸家檢儀禮疏説得甚詳正與今日之事一
般乃知書多看不辨舊來有明經科便有人去
讀這般書注疏都讀過自王介甫新經出廢明
經學究科人更不讀書卒有禮文之變更無人
曉得為害不細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不杖期𫝊曰
何以期也為其無祭主故也疏曰無主後者人之所
哀憐不忍降之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疏云宗子母年七
十以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為宗子妻服記宗
子孤為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親則月算如邦人
詳見齊衰三月章注疏
問喪祭之禮至周公然後備夏商而上想甚簡畧
朱先生曰然親親長長貴貴尊賢夏商而上大槩
只是親親長長之意到得周來則又添得許多貴
貴的禮數如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
不臣諸父而臣昆弟期之喪天子諸侯絶大夫降
然諸侯大夫尊同則亦不絶不降姊妹嫁諸侯者
則亦不絶不降此皆貴貴之義上世想甚簡略未
有許多降殺貴貴底禮數凡此皆天下之大經前
世所未備到周公搜剔出來立為定制更不可易
君母之父母從母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
則不服 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
祖父母從母舅無服不為後如邦人 出妻之子為
外祖父母無服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母出則為
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 為其母之黨
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朱先生曰姊妹於兄弟未嫁期既嫁則降為大功
而姊妹之身却不降也故姨母重於舅也又問從
母之夫舅之妻皆無服何也曰先王制禮父族四
故由父而上為族曽祖父緦麻姑之子姊妹之子
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
之母母之兄弟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
不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
時似乎雜亂無統子細看則皆有義存焉
姑姊妹之子女子子及内外兄弟相報服備見前圖
女子子之子服緦即外祖父母為外孫是也 姊妹
之子服緦即舅報甥是也 姑之子服緦即舅之子
報姑之子是也 舅之子内兄弟也姑之子外兄弟
也
伊川先生曰報服若姑之子為舅之子服是也異
姓之服只是推得一重若為母而推則及舅而止
若為姑而推可以及其子故舅之子無服却為姑
之子服既與姑之子為服姑之子須報之也故姑
之子舅之子其服同
臣為君之祖父母服案鄭氏注云此謂始封之君也
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今君受國於曽
祖疏云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羣臣為之斬何得
從服期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曽祖故君服斬臣從服
期 臣為君之父服案前說亦謂始封之君也若是
繼體則其父有廢疾不立今君受國於祖故君服斬
臣從服期
朱先生曰儀禮不是古人預作一書如此初間只以
義起漸漸相襲行得好只管切至於情文極細密極
周緻處聖人見此意思好故録成書只看古人君臣
之際如君臨臣喪坐撫當心要絰而踊今日之事至
於死生之際恝然不相關不啻如路人所謂君臣之
義安在祖宗時於舊執政亦嘗親臨自渡江以來一
向廢此只秦檜之死髙宗臨之後來不復舉云
今律圖
乾學案服圖之作蓋出於議禮之家集當時
現行之律文而綴輯之期以便於觀覽也顧
律文精密非深心體究鮮不以鹵莽取誚
本朝律文有服圖蓋悉取明律而用之明律所
載圖凡七其六圖之規式一本信齋楊氏勉
齋黄氏而易以孝慈録之制體例詳審足以
垂後惟三父八母一圖則出於元典章玩律
未精遂多紕漏況其中律條又經
本朝更定自宜遵改詳論於後
陳瑚三父八母説
舊稱三父俱謂繼父而以同居為一條始同居今不
同居為一條又以原不同居為一條㑹典刪去原不
同居一條而以從繼母嫁父易之予皆不能無疑焉
夫原不同居則已無服自不當以父名之矣㑹典刪
之是也然易之以從繼母嫁父則又出於尋常思慮
之外矣蓋三父之號不知始自何時但就八母例之
既不遺其生母則三父之號亦必無遺其生父之理
以予揆之或是生父嗣父繼父三條耳生父之斬衰
三年不必言若為人後則當以嗣父之存沒出嗣之
早暮為本生之隆殺嗣父存則服本生杖期心喪三
年嗣父没則仍服本生三年身未離襁褓而為人後
則服本生杖期身既成立而因通族公議理當嗣立
者則同服三年此皆酌於天理人情之至者也然更
當以宗之大小為隆殺小宗立於大宗則不當稱嗣
父而稱宗父又不必論其出嗣之早暮而一當以祖
宗之統為重服宗父三年服本生杖期可也大宗立
於小宗則理當同服三年之喪而隆殺之權一準前
議可也至繼父之服自當以同居不同居為别同居
而受敎養之恩如儀禮喪服篇所云云則齊衰杖期
繼父有子則不杖期始同居今不同居則齊衰三月
若從繼母嫁父則又不幸中之不幸其受恩極重者
義服齊衰三月可也不然則無服矣八母中出毋降
服杖期亦當有辨母出而尚守居者是義與廟絶情
猶未與廟絶也當加心喪三年母出而再嫁是情義
兩絶也服杖期猶疑過重當從古人三月之制
乾學案三父八母之説出於元典章詳玩其
圖多難解者夫父母一而已矣列父之名以
三而親父不與焉列母之名以八而親母齊
體者不與焉何也如曰自父之外可以父名
者有此三自母以外可以母名者有此八歟
則為人後者有所後之父母有本生之父母
一則尊大宗而為之加重一則從降等而為
之杖期何其不得與於此也或又曰親父母
嗣父母皆名之重者不可與於此凡在此數
者皆名之輕於父母者也乃其中有適母繼
母矣何嘗不並重耶輾轉駁難無可解矣然
猶可曰文字之疵無關律令輕重蓋細玩之
而有必當更定者二儀禮杖期篇有父卒繼
母嫁從為之服一條蓋所服者繼母也自唐
迄宋未之有改而典章圖則改之云繼母所
嫁夫由是與同居繼父不同居繼父並列而
稱三父焉明律雖用其圖刪去夫字律文則
云父卒繼母嫁而已從之者又於不杖期篇
中列母之報服云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
已者蓋已變而復古矣父減為二母益至九
而圖名如故也二百八十年莫敢議及遂成
疑案焉刑名法比之家或於刋本圖中繼母
改嫁之下増一父字轉相秘授舛譌殊甚逮
本朝定制改此條律文云前夫之子從繼母改
嫁於人為改嫁繼母又降其服為不杖期煌
煌令甲昭如日星疑義始晰而律文與圖未
歸畫一急宜更定者一也以元圖較今律圖
名同服異適繼慈養四母皆齊衰三年蓋當
時服制如此而庶母則列於乳母之後服並
緦麻又釋之曰妾所生子喚曰庶母知此緦
麻之服乃妾子所自服而適子衆子無服矣
此庶母之名亦妾子所自稱而適子衆子無
此稱矣夫庶子父卒為其母齊衰三年雖非
經𫝊正文實出於注疏唐宋因之安得抑之
至此明初更制庶子為所生母斬衰三年適
子衆子為庶母杖期明有兩條圖雖分列二
服而并注庶母之下深没生母之名豈非仍
元人之陋乎急宜更定者二也至於乳母之
服出於儀禮玩注疏及通典諸議並無父妾
之説圖中小注既曰即奶母又曰父妾乳已
者致與慈母相混新吾吕氏嘗辨之詳見本
條夫律文無注而獨見此圖疑亦明世議禮
者所増尚當詳考緫之諸服各有律文不必
紐合為圖若欲為圖則必推窮義類不複不
漏謹附元典章本圖及依諸律訂正者附載
於後備採擇而陳氏三父之説頗與予合
讀禮通考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