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泉鄉禮
泰泉鄉禮
欽定四庫全書
泰泉郷禮卷四 明 黄佐 撰
社倉
凡社有學則有倉保甲時當看守立鄉老掌之與教讀
及約正等公同出納有司毋得干預抑勒
各社除有倉去處若初創立者就於大户家借一大
櫃或竹圍收貯滿則復置待積有息穀約正與管倉
鄉老以漸區處立為厫座三間分囤新陳以便挨支
使經乆堅固保甲四時巡察謹慎盜賊水火
儲蓄之法有三一曰公借二曰義勸三曰罰入
公借者責償 凡官司出穀本謂之公借冬間教讀
同約正及管倉鄉老具領有司將預備倉穀准令
借支分貯各社聽民自便春散冬斂仍令每石收耗
息一斗積出本穀還官以里分濶狹人民多少為率
務在充足或一千石或二千石以上隨宜定數不足
則准令借支本衙門日逐問過詞訟贓罰紙價及税
契給引等項一應無碍官銀糴穀俟結局日以糴
本還官如遇地方水旱度知嵗事歉收就將此穀
賑貸竢豐年抵斗還官此等公借之穀俱官出付
照管倉鄉老具領定立限期責其償還見行事例
係約正人等舉殷實户領糴僉撥斗級管守選委
官員查盤敢有約正人等妄稱殷實意在誆騙久
借不還及通同斗級作弊者許教讀及管倉鄉老
檢舉送官司治罪若按朱子舊法公借米六百石
積至十有四年方以元數六百石還官餘見儲米
三千一百石以立社倉誠恐古今異宜在良有司
隨時斟酌
右件雖係社倉本法但恐有司人品不齊交代
不常收息之時吏胥行文易生奸弊與有司干
預抑勒何異今定議惟聴約正與教讀從長議
處姑存其條以竢君子幸毋遽舉行也
義勸者賞善 凡軍民良善之家有願備穀或一石
十石不拘多寡送倉備賑者就赴有司告明領賞
義票一紙徑赴本鄉社倉交納後本人倘有過失
齎原得賞票到官一石二石者或犯責量免三石
以上者犯笞罪者量免十石以上者犯杖罪量免
只許一次原票銷繳若五十石者賞以花紅一百
石者賞以花紅羊酒二百石以上者賞以花紅羊
酒選其子弟一人充儒學生員一千石以上者照
例旌表門閭選其子弟二人充儒學生員原給與
義票遇杖罪量免其毎嵗收成之際除無田不拘
大小户沿門入穀一斗慳吝不與者值月紀其過
于籍
賞票式
某府州縣為賞義事今據某坊廂鄉都屯堡某圖
良民某情願出穀若干石貯在社倉備賑仰管倉
人役依票收貯登簿鈐記仍出實收一紙連原状
付本告呈繳毋得隠瞞有孤善念須至票者
罰入者免罪 凡鄉約中犯義之過罰穀五石輕者
或損至四石三石不修之過罰穀一石重者或增
至二石三石直月於過籍内註銷社學生逃學三
次者罰穀一石管倉鄉老照教民榜内事理聴訟
或承詞若告情虚願息者罰穀一石事輕者六斗
如被告理虧願息者罰穀二石事輕者六斗原告
情真者罰穀三斗俱社學移票入倉
移票式
某社學教讀約正約副社祝某人等為鄉約事有
某里某人等該納(罰犯/沿門)穀共若干據送到學理應
貴倉收掌合令該管鄉老并應納人等送倉交納
煩照數收貯給票本老收照仍希回票過學以憑
查考庶不有誤須至票者
計開
犯約穀若干 童生犯逃穀若干
原犯穀若干 被犯穀若干
沿門入穀若干
回票式
某社管倉鄉老某人等為鄉約事准社學票送某
人等該(罰犯/沿門)穀共若干本倉依數收貯票給本倉
備照外理合回票知會煩為作數施行須至票者
計開如前
出納之法有六一曰正斗斛二曰稽斂散三曰審借貸
四曰時糶糴五曰恤貧窮六曰賑荒歉
正斗斛(一條/)
凡有司不理社倉事務約正人等豈宜坐視鄉人
窘乏各用義勸等法約正等公同校正斗斛許自
花押凡花押處用金漆抹過以防作弊
稽斂散(八條/)
凡春散自二月至六月初止冬斂自十月至十二
月終止
凡耗蝕依邊方事例毎年每石許退耗蝕二升
凡耗息穀毎石一斗豐年照數斂收中饑減半大
饑則盡免
凡散斂等項數目約正約副社祝直月人各相輪
親冩或本人自冩冩畢於尾用自已花押鈐記毋
得疎畧及顧覔書手代冩恐生弊端
凡管倉鄉老置籌一百根毎散穀收穀只許兩人
入中門其餘並在門外不得近前挨拶攙奪直月
插籌次第出入
凡穀入倉時俱要乾圓潔淨毋得插帶糠粃沙土
及出納之時如有此等即係作弊不得収受根究
作弊之人送官懲治仍革退出社
凡管倉鄉老飯穀毎月一石簿籍筆墨錢毎年用
穀一石俱於息穀内動支
凡管倉人役那移隠瞞不登簿者多收穀數及安
貯不如法者查實送官計贓論罪加倍追償就貯
該倉以備賑濟
審借貸(六條/)
凡鄉禮綱領内所定上中下户俱係富家三等之
下田不及一頃者為稍富無田而力農佃租嵗收
至五十石者定為稍貧無田而傭工衣食不充者
定為極貧毎遇青黄未接之際於保甲簿内稽查
非稍貧極貧之民不與給貸
凡借貸者於保甲牌内十人共具保結一紙責甲
總於冬収日催取還倉
凡借者有三士無恒産而有恒心者借力農者借
工商者借
凡不借者有三游手游食者不借素無信義而人
不肯保結者不借一次負欠者不借仍要送官追
革出社若能悔罪自納有保結者又准借支
凡遇春耕時有社内貧民缺種子者當告該甲轉
告約正人等立借票一紙借五斗以下不必起息
一石以上方起耗息一斗至冬收令各抵斗補倉
經收人役於原借票下註收訖二字約正收執先
鄉約二日類總於簿内註銷
凡遇豐年稍貧極貧人户不願請貸至十八月而
稍富以上户願借者聴亦具保結甲總依限催還
始不與借慮穀易竭終則許借慮穀易陳此乃時
措之宜違者必罰
時糶糴(五條/)
凡倉穀先年藏者謂之陳當年藏者謂之新宜毎
年囤作一處挨陳以支支不盡則糶陳糴新使勿
至於紅腐若官軍月糧不足上司宜糴取給價還
倉
凡積穀既多常平之法可以間一行之穀賤時則
増價而糴穀貴時則減價而糶以利民
凡積穀既多富家請糶作本者扣除足一年支用
外許照時價糶與毎一石利息三斗用本甲保結
立數附簿冬收償還雖大饑不減因而誆騙者送
官重治
凡糴穀入倉挑脚搬運派約衆人各一石不足則
於息穀内動支顧覔
凡平糴法宜倣其意毎遇豐年分上中下熟三等
上熟之年毎户收一百石者斂十石中熟之年毎
户收三百石者斂十石下熟之年毎户收五百石
者斂十石不豐不歉之年惟沿門入穀及遇凶年
亦分三等小饑則發下熟之所斂中饑則發中熟
之所斂大饑則發上熟之所斂而糶之
恤貧窮(三條/)
凡息穀既多當行義倉之法社内年長不能婚貧
死不能𦵏疾病不能醫及水火盜賊患難等項俱
量為救卹而不責償直月免於約衆科斂
凡社内鰥寡孤獨與殘疾無依者謂之窮民尤宜
憐恤息穀毎人月支三斗旋多旋増以九斗為率
凡流民入境乞丐者量與錢米天暑道路多渴者
施以茶湯皆於息穀内支
賑荒歉(十二條/)
凡遇荒歉異常約正查社内貧民及流民多寡量
行造米或糶取錢及銀以濟其急或移民就粟或
轉粟就民隨宜斟酌十五嵗以上毎口日支米一
升十五嵗以下毎口日支米五合如不願米折錢
或銀與之若民口數多患其擁併令各家用紙半
幅上書某家口數若干合請米若干或錢若干實
貼各人門首壁上直月具數同各牌甲領出沿門
審實給散開數送社學約正等公同老人算結登
于文簿
凡官司賑濟多虛應故事難扵周徧或委非其人
以致冒名闗領詭名盜支等項情弊多端今鄉約
保正既行人各相識上中下三等富户及三等之
下俱平日素定牌甲分領又易周徧然猶有二慮
一曰遲緩二曰侵欺遲緩則餓死數多侵欺則民
不沾惠宜誓於里社互相誓戒敢有將米穀錢銀
領出而托故遲緩不行意在侵欺圖利銀或換以
低假錢或換以新破者約正教讀人等公共檢舉
革退出社仍送官重治
凡大荒之年倘人衆穀盡約正等當念人命闗天
不宜坐視與同約衆公共措置差人四散收糴米
豆歸本社内或依原價出糶或照前法賑給
凡流民大餓入境者作粥人給一碗粥要極稀毋
令至飽若時氣相染成病者預儲醫藥直月同保
甲沿路沿門給散死者作急顧人埋瘞毋令暴露
薰蒸
凡社内稍豐而鄰社大荒閉糴及糶而索價過多
者皆紀其過于籍以行罰若糾衆搶刦穀禾者保
甲嚴行巡察違者以強盜送官重治
凡遺棄小兒於道路責付無子之家收養長作義
男使用有慮他日父母認取推托不收者日支米
五合長充社夫不得歸宗
凡饑饉後民無牛者人給一具扵息穀内動支保
甲立數在簿冬收取回原價不許因而拖負
凡救荒有藥餌服之可以不饑曾經效驗者依方
修合人各給與扵息穀内動支
凡流民數多分與各保甲帶管毋令生變社内壇
屋圩岸橋梁道路之類相應修建者毎精壯五人
挾帶老弱五人派一排甲管之散處其人代為造
飯以便薪水免其自㸑各興工修建若一切不急
之工則皆停止流民既已存活願留者編入保甲
與之牛具種子趂時耕作其不願留者量給口糧
發回故鄊各書姓名扣算支過數目並發回年月
以憑查考
凡賑穀不足約正查本境内山林陂澤之利可資
以生者與教讀等具呈上司聴貧民流民擅取
凡凶荒之年要使男女相保約正等扵保甲内查
將昏而未成婚者減殺其禮責令完聚或出錢穀
助之於息穀内動支
凡凶荒之年以喪禮從事社學收藏樂器不得歌
詩奏樂社祭牲酒量行減省備賑
直月同保甲逐年収補倉厫簿書鎻鑰約正人等公共
分掌倉内屋宇什物管倉鄉老人等常切照管不得毁
損及借出他用損失者教讀同約正約副根究賠償一
應事宜聴從民便公共措置有司不得干預抑勒若儲
蓄出納之數嵗終各送文簿赴在城四隅大館以憑查
考情弊不明者各呈送治罪
文簿式
某州縣某鄉圖某社管倉鄉老某教讀某約正某
約副某某社祝某會同鄉約保甲從公將某年分
儲蓄出納數目逐一開具于後
一儲蓄
公借穀若干
斂散支用各若干
扣算見在若干
義勸穀若干
同前
罰入穀若干
同前
年 月 日管倉鄉老某押
社學教讀某押
鄉約約正某押
約副某押
某押
社祝某押
保甲甲總某押
某押
某押
借票式(借牛具等/項倣此)
某鄉保甲甲總某人名下貧民某人為因缺乏種
子情願央凂本甲某人等作保立票借到本社社
倉(起息穀㡬石/無息穀㡬斗)前去作種至秋成仍以乾圓潔淨
好穀抵斗還納責在甲總同保人催理決不敢負
今恐無憑立票約為照
收票式
某處社倉管倉老人某為鄉約事今據甲總某保
人某帶同借穀貧民某到倉納還原穀若干石(息/穀)
(若干斗無/息則不書)収訖立此實収繳回貴學以憑查考須
至票者
以上出朱子文集見行事例參用廬陽吳氏晉
江曾氏莆田鄭氏社倉文移教讀與鄉約斟酌
施行若有司假此勾提富民出穀催督糶糴因
而索取贓賄者許鄉老照教民榜内事理公同
約衆連名具呈上司糾舉其惡若能留心倉穀
以朱子為法而因事被誣者衆共具呈保之
泰泉鄉禮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