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宋史
欽定四庫全書
宋史巻一百九十九
元中書右丞相總裁托克托等修
刑法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徳以生金徳以殺亦甚盭矣
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則必
温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𢥠殺戮
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書曰士制百姓于刑
之中以教祗徳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逺罪導以之善
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
以輔之而已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
於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
不足相成故也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
以繩姦慝嵗時躬自折獄慮囚務底明慎而以忠厚為
本海内悉平文教寖盛士初試官皆習律令其君一以
寛仁為治故立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獄有小疑覆
奏輙得減宥觀夫重熈累洽之際天下之民咸樂其生
重於犯法而致治之盛幾于三代之懿元豐以來刑書
益繁巳而儉邪並進刑政紊矣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
郡之吏亦頗專行而刑之寛猛繫乎其人然累世猶知
以愛民為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遺意蓋未冺焉今
摭其實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
路一州一縣又别有敕建隆初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上
編敕四巻凡一百有六條詔與新定刑統三十巻並頒
天下㕘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太平興國中増敕至十
五巻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増至萬八千五百五十有五
條詔給事中柴成務等芟其繁亂定可為敕者二百八
十有六條凖律分十二門總十一巻又為儀制令一巻
當時便其簡易大中祥符間又増三十巻千三百七十
四條又有農田敕五巻與敕兼行仁宗嘗問輔臣曰或
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曽曰此憸人惑上之
言也咸平之所刪太宗詔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
於民何為不可於是詔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
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在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後
號曰附令敕天聖七年編敕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
符敕損百有餘條其麗于法者大辟之屬十有七流之
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
之屬七十有六又配隷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聼
㫖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既頒行因下詔
曰敕令者治世之經而數動揺則衆聼滋惑何以訓廸
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輙請刪改有未便者中書樞密
院以聞然至慶厯又復刪定増五百條别為總例一巻
後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條一路敕千八百二
十有七條一州一縣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條其麗于法
者大辟之屬總三十有一流之屬總二十有一徒之屬
總百有五杖之屬總百六十有八笞之屬總十有二又
配隷之屬總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聼㫖者總六十有
四凡此又在編敕之外者也嘉祐初因樞密使韓琦言
内外吏兵奉禄無著令乃命類次為禄令三司以驛料
名數著為驛令琦又言自慶厯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増
至四千餘條前後牴牾請詔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聖
故事七年書成總千八百三十四條視慶厯敕大辟増
六十流増五十徒増六十有一杖増七十有三笞増三
十有八又配隷増三十大辟而下奏聼㫖者増四十有
六又别為續附令敕三巻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
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
存乎敕之外熈寧初置局修敕詔中外言法不便者集
議更定擇其可采者賞之元豐中始成書二千有六巻
復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帝留意法令毎有司進擬多
所是正嘗謂法出於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又
曰禁於未然之謂敕禁於已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
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修書者要當識此於是凡入
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
重者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
者皆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七
又有倍全分釐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髙下者皆為格表
奏帳籍闗牒符檄之類凡五巻有體制模楷者皆為式
元祐初中丞劉摯言元豊編修敕令舊載敕者多移之
令蓋違敕法重違令罪輕此足以見神宗仁厚之徳而
有司不能推廣増多條目離析舊制因一言一事輙立
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該事物之情行之幾時蓋已屢
變宜取慶厯嘉祐以來新舊敕參照去取刪正以成一
代之典右諫議孫覺亦言煩細難以檢用乃詔摯等刋
定哲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復熈寧元豐之制自
是用法以後衝前改更紛然而刑制紊矣崇寧元年臣
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載然後用例今引例破法
非理也乃令各曹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
去之尋下詔追復元豐法制凡元祐條例悉燬之徽宗
每降御筆手詔變亂舊章靖康初羣臣言祖宗有一定
之法因事改者則隨條貼說有司易於奉行蔡京當國
欲快已私請降御筆出於法令之外前後牴牾宜令具
録付編修敕令參用國初以來條法刪修成書詔從其
請書不果成髙宗播遷斷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
類出吏胥省記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條法與政和敕
令對修而用之嘉祐法與見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
實格從重條約從輕紹興元年書成號紹興敕令格式
而吏胥省記者亦復引用監察御史劉一正言法令具
在吏猶得以為姦今一切用其所省記欺敝何所不至
十一月乃詔左右司敕令所刋定省記之文頒之時在
京通用敕内有巳嘗衝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張
柄言亦詔刪削十年右僕射秦檜上之然自檜專政率
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修書
者有所畏忌不敢刪削至與成法並立吏部尚書周麟
之言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乃詔削去之至乾
道時臣僚言紹興以來續降指揮無慮數千牴牾難以
考據詔大理寺官詳難定其可否類申刑部以所隷事
目分送六部長貳參詳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
書號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頒之當是時法令雖具然吏
一切以例從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甚至
隠例以壊法賄賂既行乃為具例淳熈初詔除刑部許
用乾道刑名斷例司勲許用獲盜推賞例並乾道經置
條例事指揮其餘並不得引例既而臣僚言乾道新書
尚多牴牾詔户部尚書蔡洸詳定之凡刪改九百餘條
號淳熈敕令格式帝復以其書散漫用法之際官不暇
徧閲吏因得以容姦令敕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曰
淳熈條法事類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四年七月頒之
淳熈末議者猶以新書尚多遺闕有司引用間有便於
人情者復令刑部詳定迄光宗之世未成慶元四年右
丞相京鏜始上其書為百二十巻號慶元敕令格式理
宗寳慶初敕令所言自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前
指揮殆非一事或舊法該括未盡文意未明須用續降
參酌者或舊法元無而後因事立為成法者或已有舊
法而續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時權宜而不可為常法者
條目滋繁無所遵守乞攷定之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
上其書名淳祐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慶元法與淳祐
新書刪潤其間修改者百四十條剏入者四百條増入
者五十條刪去者十七條為四百三十巻度宗以後遵
而行之無所更定矣其餘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前後
時有増損不可勝紀云五季衰亂禁罔煩密宋興削除
苛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寖用儒臣務存仁恕凡用法
不悖而宣于時者著之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凡流
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
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
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
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
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
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
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顯
徳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週二寸厚及小頭徑
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先是
藩鎮跋扈專殺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
職廢矣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
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于刑部凡諸州獄則録事參
軍與司法掾參斷之自是内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
覆察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審刑院讞之吏
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唐建中令竊盗贓
滿三匹者死武宗時竊盗贓滿千錢者死宣宗立乃罷
之漢乾祐以來用法益峻民盗一錢抵極法周初深懲
其失復遵建中之制帝猶以其太重嘗増為錢三千陌
以八十為限既而詔曰禁民為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
必務哀矜竊盗之生本非巨蠧近朝立制重於律文非
愛人之㫖也自今竊盗贓滿五貫足陌者死舊法强盗
持杖雖不傷人皆棄市又詔但不傷人者止計贓論令
諸州獲盗非狀騐明白未得掠治其當訊者先具白長
吏得判乃訊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論為私罪時天下甫
定刑典弛廢吏不明習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
金州防禦使仇超等坐故入死罪除名流海島自是人
知奉法矣開寳二年五月帝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繫之
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令長吏督獄掾五日一檢視灑
掃獄户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
輕繫即時决遣毋淹滯自是毎仲夏申敕官吏嵗以為
常帝毎親録囚徒專事欽恤凡御史大理官屬尤嚴選
擇嘗謂侍御史知雜馮炳曰朕毎讀漢書見張釋之于
定國治獄天下無寃民此所望於卿也賜金紫以勉之
八年廣州言前詔竊盗贓至死者奏裁嶺南遐逺覆奏
稽滯請不俟報帝覽奏惻然曰海隅習俗貪獷穿窬固
其常也因詔嶺南民犯竊盗贓滿五貫至十貫者决杖
黥面配役十貫以上乃死太宗在御常躬聼斷在京獄
有疑者多臨决之毎能燭見隠微太平興國六年下詔
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决胥吏旁縁為姦逮捕證佐滋
蔓踰年而獄未具自今長吏毎五日一慮囚情得者即
决之復制聼獄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
日不他逮捕而易决者毋過三日後又定令决獄違限
凖官書稽程律論踰四十日則奏裁事須證逮致稽緩
者所在以其事聞然州縣禁繫往往猶以根窮為名追
擾輙至破家因江西轉運副使張齊賢言合外縣罪人
五日一具禁放數白州州獄别置厯長吏檢察三五日
一引問疏理月具奏上刑部閲其禁多者命官即往决
遣寃滯則降黜州之官吏㑹兩浙運司亦言部内州繫
囚滿獄長吏輙隠落妄言獄空蓋懼朝廷詰其淹滯乃
詔妄奏獄空及隠落囚數必加深譴募告者賞之先是
諸州流罪人皆錮送闕下所在或寅縁細㣲道路非理
死者十恒六七張齊賢又請凡罪人至京擇清强官慮
問若顯負沈屈致罷官吏且令只遣正身家屬俟㫖其
干繫者免錮送廼詔諸犯徒流罪並配所在牢城勿復
轉送闕下雍熈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
名繫禁日數以聞俾刑部專意紏舉帝閲諸州所奏獄
狀有繫三百人者廼令門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
疾者咸凖禁數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
小而禁繫者有司駁奏之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皷自
言無兒息身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詔本府隨所欲
裁置之李無它親獨有父有司因繫之李又詣登聞訢
父被縶帝駭曰此事豈當禁繫輦轂之下尚或如此天
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决四方之獄固不
辭勞爾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範等十四人分往江南
兩浙四川荆湖嶺南審决刑獄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
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始令諸州十日
一慮囚帝嘗謂宰相曰御史臺閤門之前四方綱凖之
地頗聞臺中鞫獄御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
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寃濫豈可得也乃詔御史决
獄必躬親毋得專任胥吏又嘗諭宰臣曰毎閲大理奏
案節目小未備移文按覆動涉數千里外禁繫淹乆甚
可憐也卿等詳酌非人命所係即量罪區分勿須再鞫
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决之勿復付所
司群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斷已復騎置
下之州凡上疑獄詳覆之而無疑狀官吏並同違制之
坐其應奏疑案亦騎置以聞二年令竊盗滿十貫者奏
裁七貫决杖黥面隷牢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二年一
貫一年它如舊制八月復分遣使臣按廵諸道帝曰朕
於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寃滯耳十月親録京城繫
囚遂至日旰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
獄訟平允不致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
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
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况能惠養黎庶
申理寃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毎自勤不怠此志必無
改易或云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决朕意則異乎是若
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
雪稍愆輙親録繫囚多所原減諸道則遣官按决率以
為常後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
古者投姦人於四裔今乃逺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役
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禮曰刑人于市
與衆棄之則知黄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
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於諸務充役御前
不行决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御
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
謹法之意帝覽疏甚悅降詔褒答然不能從也三年始
用儒士為司理判官令諸州訊囚不須衆官共視申長
吏得判乃訊囚刑部張佖言官吏枉斷死罪者請稍峻
條章以責其明愼始定制應斷獄失入死刑者不得以
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仍贖銅十斤長
吏則停任尋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閲天下所上案牘
勿復遣鞫獄吏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
為之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帝必臨遣諭
之曰無滋蔓無留滯咸賜以裝錢還必召問所推事狀
著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又所駁
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齡言舊
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
奏至開寳六年闕法直官致兩司共斷定覆詞今宜令
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署送詳覆得當則送寺共奏否
即疏駁以聞淳化初始置諸路提㸃刑獄司凡管内州
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决即馳傳往視之州縣稽
留不决按讞不實長吏則劾奏佐史小吏許便宜按劾
從事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於禁中
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凡獄
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
審刑院詳議申覆裁决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
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决蓋重慎之至也凡大理寺
决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
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三年詔
御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即兩省給舍以上
一人親往慮問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
問不得專責所司自端拱以來諸州司理參軍皆帝自
選擇民有詣闕稱寃者亦遣臺使乘傳按鞫數年之間
刑罰清省矣既而諸路提㸃刑獄司未嘗有所平反詔
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至道二年帝聞諸州所斷大辟
情可疑者懼為有司所駁不敢上其獄廼詔死事有可
疑者具獄申轉運司擇部内詳練格律者令决之須奏
者乃奏真宗性寛慈尤慎刑辟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
不可輕授有不稱職者當責舉主以懲其濫審刑院舉
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審刑
院毎奏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翌日乃候進止裁處輕
重必當其罪咸平元年從黄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
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餘責保于外景徳三年
詔諸道州軍斷獄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當行極斷
者所在即寘大辟頗乖平允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
决配朝典之類未得論决具獄以聞四年復置諸路提
㸃刑獄官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隠遴柬
庶官朕無日不念也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
夫受寃即召災沴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逺無
由周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㸃刑獄今可復置仍
以使臣副之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又曰河北陜西地控
邊要尤必得人須性度平和有執守者親選太常博士
陳綸李及自餘擬名以聞咸引對於長春殿遣之内出
御前印紙為厯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如刑獄枉濫
不能擿舉官吏曠㢮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
知審刑院朱選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
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從之御史臺嘗鞫殺人賊
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剮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
毒也入内供奉官楊守珍使陜西督捕盗賊因請擒獲
强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遲用戒凶惡詔捕賊送所屬
依法論决毋用凌遲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
時之極法也蓋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祖宗亦未嘗用
初殿中侍御史趙湘嘗建言聖王行法必順天道漢制
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此古之善政當舉行之且十二
月為承天節萬方祝頌之時而大辟决斷如故况十一
月一陽始出其氣尚㣲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隂也望
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未結正者更令詳覆巳
結正者未令决斷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
薪炭之屬防䕶無致他故情可憫者奏聼勅裁合依法
者盡冬月乃斷在京大辟人既當春孟之月亦行慶施
惠之時伏望萬幾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
亦所以布聖澤於無窮况愚民之抵罪未斷兩月亦非
淹延若用刑順於隂陽則四時之氣和氣和則百榖豐
實水旱不作矣帝覽奏曰此誠嘉事然古今異制㳂革
不同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縁為姦矣天禧四年乃詔天
下犯十惡刼殺謀殺故殺鬭殺放火强刼正枉法贓偽
造符印厭魅咒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合造毒藥禁
軍諸軍逃亡為盗罪至死者毎遇十一月權住區斷過
天慶節即决之餘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區遣
禁錮奏裁在仁宗時四方無事户口蕃息而克自抑畏
其於用刑尤慎即位之初詔内外官司聼獄决罪須躬
自閲實毋枉濫淹滯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
是嘗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
獄疑者讞所從來久矣漢嘗詔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
失所以廣聼察防繆濫也時奏讞之法廢初真宗嘗覽
囚簿見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語宰執曰雜犯
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
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遂命檢討㳂革而有司
終慮淹繫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
令尚書九卿讞之凡决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
貞觀四年斷死罪三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八今
天下生齒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
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獄疑
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不應奏之罪往往増飾事狀
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
得覆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
立春至秋分不决死刑未聞淹留以害漢唐之治也下
其章中書王曽謂天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
狴犴而久不得决諸獄疑若情可矜者聼上請天聖四
年遂下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冐者衆法有髙下情有
輕重而有司巧避㣲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
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
聞有司毋得舉駁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
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吏始無所牽制請讞
者多得減死矣先是天下旬奏獄狀雖杖笞皆申覆而
徒流罪非繫獄乃不以聞六年集賢校理聶冠卿請罷
覆杖笞而徒以上雖不繫獄皆附奏詔從其說自定折
杖之制杖之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無凖官吏得
以任情至是有司以為言詔毋過十五兩初真宗時以
京師刑獄多滯寃置糾察司而御史臺獄亦移報之八
年御史論以為非體遂詔勿報祖宗時重盗剥桑柘之
禁枯者以尺計積四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
中丞于大成請得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如舊帝意
欲寛之詔死者上請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
辟不下二百數而詳覆官纔一人明道二年令四按分
覆大辟有能駁正死罪五人以上嵗滿改官法直官與
詳覆官分詳天下旬奏獄有重辟獄官毋預燕遊迎送
凡上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
審刑院詳議又各減半其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
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並書姓名議刑有失則皆坐
之至景祐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運言斷獄有期日而
炎暍之時繫囚淹久請自四月至六月減期日之半兩
川廣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其後猶以斷獄淹滯又詔
月上斷獄數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㕘考是嵗改强盗
法不持杖不得財徒二年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
杖而不得財流三千里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
死不持杖得財為錢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隷
二千里外牢城能告群盗刼殺人者第賞之及十人者
予錢十萬既而有司言竊盗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
即刺為兵反重於强盗請減之遂詔至十千始刺為兵
而京城持杖竊盗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自是盜法
惟京城加重餘視舊益寛矣慶厯五年詔罪殊死者若
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篤疾無期親者列所犯以聞承
平日久天下生齒益蕃犯法者多嵗斷大辟甚衆而有
司未嘗上其數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嵗之中死
刑無慮二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
窮莫急於盗賊今犯法者衆豈刑罰不足以止姦而教
化未能導其為善歟願詔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嵗上
朝廷以助觀省從之凡在京班直諸軍請量斗斛不足
出戍之家尤甚倉吏自以在官無禄恣為侵漁神宗謂
非所以愛養將士之意於是詔三司始立諸倉丐取法
而中書請主典役人嵗増禄至一萬八千九百餘緡凡
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毎百錢則加一等千錢流二千
里毎千錢則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貨及過致者
減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賞百千流者皆配千
里賞二百千滿十千為首者配沙門島賞三百千自首
則除其罪凡更定約束十條行之其後内則政府外則
監司多倣此法内外嵗増吏禄至百餘萬緡皆取諸坊
塲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錢久之議臣欲稍緩倉法編
敕所修立告捕獲倉法給賞條目一百千分等至三百
千而按問者減半給之中書請依所定詔仍舊給全賞
雖按問亦全給呂嘉問嘗請行貨者宜止以不應為坐
之刑部始減其罪及哲宗初嘗罷重禄法而紹聖復仍
舊熈寧四年立盗賊重法凡刼盗罪當死者籍其家貲
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遠惡
地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罪㑹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
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等有差應編配者雖㑹赦不移
不釋凡囊槖之家刼盗死罪情重者斬餘皆配遠惡地
籍其家貲之半為賞盗罪當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
貲三之一為賞竊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隣州雖非重
法之地而囊槖重法之人以重法論其知縣捕盗官皆
用舉者或武臣為尉盗發十人以上限内捕半不獲劾
罪取㫖若復殺官吏及累殺三人焚舍屋百間或群行
州縣之内刼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論凡重
法地嘉祐中始於開封府諸縣後稍及諸州以開封府
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東
應天府濮齊徐濟單兖鄆沂州淮陽軍亦立重法著為
令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
寖益廣矣元豐敕重法地分刼盗五人以上凶惡者方
論以重法紹聖後有犯即坐不計人數復立妻孥編管
法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請詔改依舊敕先是曽布建
言盗情有重輕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刼貧家情雖
重而以贓少減免刼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盗
之生死係於主之貧富也至於傷人情狀亦殊以手足
毆偶傷肌體與夫兵刃湯火固有間矣而均謂之傷朝
廷雖許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與不幸
爾不若一變舊法凡以贓定罪及傷人情狀不至切害
者皆從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湯火情狀酷毒及汙辱良
家或入州縣鎮砦行刼若驅虜官吏廵防人等不以傷
與不傷凡情不可貸者皆處以死刑則輕重不失其當
矣及布為相始從其議詔有司改法未幾侍御史陳次
升言祖宗仁政加於天下者甚廣刑法之重改而從輕
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蓋以禁姦宄而惠良
民也近朝廷改法詔以强盗計贓應絞者並減一倍贓
滿不傷人及雖傷人而情輕者奏裁法行之後民受其
弊被害之家以盗無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鄰里亦不
為之擒捕恐怨讐報復故賊益逞重法地分尤甚恐養
成大寇以貽國家之患請復行舊法布罷相翰林學士
徐勣復言其不便乃詔如舊法前詔勿行先是諸路經
畧鈐轄不得便宜斬配百姓趙抃嘗知成都乃言當獨
許成都四路王安石執不可而中書樞密院同立法許
之其後謝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誅釋多不當於是中
書復刪定敕文惟軍士犯罪及邊防機速許特斷及抃
移成都又請立法御史劉季孫亦為之請依舊便宜從
事安石寢其奏武臣犯贓經赦叙復後更立年考升遷
帝曰若此何以戒貪吏故命改法熈寧六年樞密都承
㫖曽孝寛等定議上之大槩倣文臣叙法而少増損爾
七年詔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劾聼㫖毋得擅捕繫
罷其職奉元豐二年成都府利路鈐轄言往時川陜絹
匹為錢二千六百以此估贓兩鐡錢得比銅錢之一近
絹匹不過千三百估贓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至重法
令法寺定以一錢半當銅錢之一元祐二年刑部大理
寺定制凡斷讞奏獄毎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
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
事四日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
日臺察及刑部舉劾約法狀並十日三省樞密院再送
各減半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
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為限在京八路大事
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參之一臺察及刑部並三十
日毎十日斷用七日議用三日五年詔命官犯罪事干
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中丞蘇轍言
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歸中書武臣軍士歸樞密而
斷例輕重悉不相知元豐更定官制斷獄公案並由大
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上中書省取㫖自是斷獄輕重
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今復分隷樞密必有罪同
斷異失元豐本意請並歸三省其事干邊防軍政者令
樞密院同進取㫖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
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按干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
仍三省樞密院同取㫖刑部論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
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減凡人一等謀殺盗詐有
所規求避免而犯者不減因毆致死者不敕面配鄰州
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於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則部
轄將校節級與首率衆者徒一年情輕則杖百雖自首
不免政和間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若情
理重害而拒隠方許加訊邇來有司廢法不原輕重加
訊與常人無異將使人有輕吾爵祿之心可申明條令
以稱欽恤之意又詔宗子犯罪庭訓示辱比有去衣受
杖傷膚敗體有惻朕懐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條制違者
以違御筆論又曰其情理重害别被處分若罪至徒流
方許制勘餘止以衆證為定仍取伏辨無得輙加捶考
其合庭訓者並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中
書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論蓋為命官立文其後相
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則解役歸農幸免重
罪詔改政和敕掌典解役從去官法左道亂法妖言惑
衆先王之所不赦至宋猶重其禁凡傳習妖教夜聚曉
散與夫殺人祭祀之類皆著于法訶察甚嚴故姦軌不
逞之民無以動揺愚俗間有為之隨輙報敗其事不足
紀也
宋史巻一百九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