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宋史
欽定四庫全書
宋史卷二百一
元中書右丞相總裁托克托等修
刑法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天下疑獄讞有不能決則下兩制與大臣若臺諫雜議
視其事之大小無常法而有司建請論駮者亦時有焉
端拱初廣定軍民安崇緒隷禁兵訴繼母馮與父知逸
離全奪資産與已子大理當崇緒訟母罪死太宗疑之
判大理張佖固執前斷遂下臺省雜議徐鉉議曰今第
明其母馮嘗離即須歸宗否即崇緒凖法處死今詳案
内不曾離異其證有四况不孝之刑教之大者宜依刑
部大理寺斷右僕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議曰法寺定斷
為不當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雖賤乃崇緒親母崇緒
特以田業為馮强占親母衣食不給所以論訴若從法
寺斷死則知逸何辜絶嗣阿蒲何地托身臣等議田産
並歸崇緒馮合與蒲同居供侍終身如是則子有父業
可守馮終身不至乏養所犯並準赦原詔從昉等議鉉
佖各奪俸一月熙寧元年八月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
自首從謀殺減三等論初登州奏有婦阿云母服中聘
於韋惡韋醜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審刑院大理
寺論死用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
律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
謀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刑部定如審刑大
理時遵方召判大理御史臺劾遵而遵不伏請下兩制
議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二人議不同遂
各為奏光議是刑部安石議是遵詔從安石所議而御
史中丞滕甫猶請再選官定議御史錢顗請罷遵大理
詔送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定公著
等議如安石制曰可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
皆論奏公著等所議為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反
覆論難明年二月庚子詔今後謀殺人自首並奏聽敇
裁是月除安石參知政事於是奏以為律意因犯殺傷
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
法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
文不須復立新制與唐介等數爭議帝前卒從安石議
復詔自今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判刑部劉述等又
請中書樞密院合議中丞呂誨御史劉琦錢顗皆請如
述奏下之二府帝以為律文甚明不須合議而曾公亮
等皆以博盡同異厭塞言者為無傷乃以衆議付樞密
院文彦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不可首
呂公弼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殺傷依律其
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畧同會
富弼入相帝令弼議而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
弼在告不預也蘇州民張朝之從兄以槍戳死朝父逃
去朝執而殺之審刑大理當朝十惡不睦罪死案既去
參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為從兄所殺而朝報殺之罪
止加流役會赦應原帝從安石議特釋朝不問更命呂
公著等定議刑名議不稱安石意乃自具奏初曾公亮
以中書論正刑名為非安石曰有司用刑不當則審刑
大理當論正審刑大理用刑不當即差官定議議既不
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此所謂國體豈有中書
不可論正刑名之理三年中書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一
歲斷死刑幾二千人比前代殊多如强劫盜並有死法
其間情狀輕重有絶相逺者使皆抵死良亦可哀若為
從情輕之人别立刑如前代斬右趾之比足以止惡而
除害禁軍非在邊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寛首限以收
其勇力之効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網加密良民偶有
抵冒致傷肌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
終無愧恥若使情理輕者復古居作之法遇赦第減月
日使良善者知改過自新凶頑者有所拘繫其三刺配
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
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其配隷並減就本處或與
近地凶頑之徒自從舊法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
役作時限無得髠鉗其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悌
力田為衆所知者給帖付身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特
議贖罰其不悛者科決其五奏裁條目繁多致淹刑禁
亦宜刪定詔付編敇所詳議立法初韓絳嘗請用肉刑
曾布復上議曰先王之制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而有
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蓋人之有罪贖
刑不足以懲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劓剕宫大辟然
審適輕重則又有流宥之法至漢文帝除肉刑而定笞
箠之令後世因之以為律大辟之次處以流刑代墨劓
剕宫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輕重之差古者鄉
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異方無所資給徒隷困辱
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
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於古亦輕矣況折杖之法於古
為鞭扑之刑刑輕不能止惡故犯法日益衆其終必至
於殺戮是欲輕而反重也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
貸者處之以肉刑則人之獲生者必衆若軍士亡去應
斬賊盜贓滿應絞則刖其足凡良人於法應死而情輕
者處以宫刑至於劓墨則用刺配之法降此而後為流
徒杖笞之罪則制刑有差等矣議既上帝問可否於執
政王安石馮京互有論辨迄不果行樞密使文彥博亦
上言唐末五代用重典以救時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
加至於死國家承平百年當用中典然猶因循有重於
舊律者若偽造官文書律止流二千里今斷從絞近凡
偽造印記再犯不至死者亦從絞坐夫持杖强盜本法
重於造印今造印再犯者死而强盜再犯贓不滿五匹
者不死則用刑甚異於律文矣請檢詳刑名重於舊律
者以敇律參考裁定其當詔送編敕所又詔審刑院大
理寺議重贓併滿輕贓法審刑院言所犯各異之贓不
待罪等而累併則於律義難通宜如故事而大理寺言
律稱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若罪犯不等者即以重
贓併滿輕贓各倍論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蓋律意以
頻犯贓者不可用二罪以上之法故令累科為非一犯
故令倍論此從寛之一也然六贓輕重不等若犯二贓
以上者不可累輕以從重故今併重以滿輕此從寛之
二也若以重併輕後加重則止從一重蓋為進則改從
於輕法退亦不至於容姦而疏議假設之法適皆罪等
者蓋一時命文耳若罪等者盡數累併不等者止科一
贓則恐知法者足以為姦不知者但繫臨時幸與不幸
非律之本意也帝是大理議行之八年洪州民有犯徒
而斷杖者其餘罪會恩免官吏失出當劾中書堂後官
劉袞駮議以謂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凖罪人
原法洪州官吏當原又請自今官司出入人罪皆用此
令而審刑院大理寺以謂失入人罪乃官司誤致罪於
人難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衮議元豐三年周清言審
刑院刑部奏斷妻謀殺案問自首變從故殺法舉輕明
重斷入惡逆斬刑竊詳律意妻謀殺夫已殺合入惡逆
以按問自首變從故殺法宜用妻毆夫死法定罪且十
惡條謀與故鬬殺夫方入惡逆若謀而未殺止當不睦
既用舉輕明重宜從謀而未殺法依勅當決重杖處死
恐不可入惡逆斬刑下審刑院刑部參詳如清議邵武
軍奏讞婦與人姦謀殺其夫已而夫醉歸姦者自殺之
法寺當婦謀殺為從而刑部郎中杜紘議婦罪應死又
興元府奏讞梁懐吉徃視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輙取
食之懐吉毆其子死法寺以盜粟論而當懐吉雜犯死
罪引赦原而紘議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輙費用不入捕
法議既上御史臺論紘議不當詔罰金仍展年磨勘而
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無所可否亦罰金八年尚書省
言諸獲盜有已經殺人及元犯強姦強盜貸命斷配之
人再犯捕獲有司例用知人欲告或按問自首減免法
且律文自首減等斷遣者為其情非巨蠧有改過自新
之心至於姦盜與餘犯不同難以例減請強盜已殺人
并强姦或元犯强盜貸命若持杖三人以上知人欲告
按問欲舉而自首及因人首告應減者並不在減等例
初王安石與司馬光爭議按問自首法卒從安石議至
是光為相復申前議改焉乃詔强盜按問欲舉自首者
不用減等既而給事中范純仁言熙寧按問欲舉條並
得原減以容姦太多元豐八年别立條制竊詳已殺人
强姦於法自不當首不應更用按問減等至於貸命及
持杖强盜亦不減等深為太重按嘉祐編敕應犯罪之
人因疑被執贓證未明或徒黨就擒未被指說但詰問
便承皆從律按問欲舉首減之科若已經詰問隱拒本
罪不在首減之例此敕當理當時用之天下號為刑平
請於法不首者自不得原減其餘取嘉祐編敕定斷則
用法當情上以廣好生之德下則無一夫不獲之寃從
之又詔諸州鞫訊强盜情理無可憫刑名無疑慮而輙
奏請許刑部舉駁重行朝典無得用例破條從司馬光
之請也光又上言殺人不死傷人不刑堯舜不能以致
治刑部奏鈔兗懐耀三州之民有鬬殺者皆當論死乃
妄作情理可憫奏裁刑部即引舊例貸之凡律令敇式
或不盡載則有司引例以決今鬬殺當死自有正條而
刑部承例免死決配是鬬殺條律無所用也請自今諸
州所奏大辟情理無可憫刑名無可疑令刑部還之使
依法處斷若實有可憫疑慮即令刑部具其實於奏鈔
先擬處斷門下省審覆如或不當及用例破條即駁奏
取㫖勘之元祐元年純仁又言前歲四方奏讞大辟凡
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及九分自去年
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按凡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
十七人所活纔及六分已上臣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數
多其間必有曲貸然猶不失罪疑惟輕之仁自改法後
所活數少其間必有濫刑則深虧寧失不經之義請自
今四方奏大辟按並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審覆畧具所
犯及元奏因依令執政取㫖裁斷或所奏不當亦原其
罪如此則無寃濫之獄又因尚書省言逺方奏讞待報
淹繫始令川廣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輕法重當奏斷者
申安撫或鈴轄司酌情決斷乃奏門下侍郎韓維言天
下奏按必斷於大理詳議於刑部然後上之中書決之
人主近歲有司但因州郡所請依違其言即上中書貼
例取㫖故四方奏讞日多於前欲望刑清事省難矣自
今大理寺受天下奏按其有刑名疑慮情理可憫須具
情法輕重條律或指所斷之法刑部詳審次第上之詔
刑部立法以聞崇寧五年詔民以罪麗法情有重輕則
法有增損故情重法輕情輕法重舊有取㫖之令今有
司惟情重法輕則請加罪而法重情輕則不奏減是樂
於罪人而難於用恕非所以為欽恤也自今宜遵舊法
取㫖使情法輕重各適其中否則以違制論宣和六年
臣僚言元豐舊法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若入大辟刑
名疑慮並許奏裁比來諸路以大辟疑獄決于朝廷者
大理寺類以不當劾之夫情理巨蠧罪狀明白奏裁以
幸寛貸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難決者一切劾之則官吏
莫不便文自營臣恐天下無復以疑獄奏矣願詔大理
寺並依元豐法從之紹興初州縣盜起道不通詔應奏
裁者權減降斷遣以聞既而奏讞者多得輕貸官無失
入之虞而史有鬻獄之利徃徃不應奏者率奏之三年
乃詔大辟應奏者提刑司具因依繳奏宣州民葉全二
盜檀偕窖錢偕令佃人阮授阮㨗殺全二等五人棄屍
水中有司以屍不經驗奏侍御史辛炳言偕係故殺衆
證分明以近降法不應奏諸獄不當奏而奏者雖不論
罪今宣州觀望欲併罪之帝曰若宣州加罪則實有疑
者亦不復奏陳矣於是法寺刑部止罰金五年給事中
陳由義奏有司多妄奏出入人罪帝為申嚴立法終不
悛二十六年右正言凌哲復上疏曰漢高入闗悉除秦
法與民約法三章耳所謂殺人者死實居其首司馬光
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以致治斯言可謂至當
矣臣竊見諸路州軍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以可憫奏
裁自去歲郊後距今大辟奏裁者五十餘人中有實犯
故殺鬬殺常赦所不原者法既無疑情無可憫刑寺並
皆奏裁貸減彼殺人者可謂幸矣被殺者銜恨九原何
時已邪臣恐强暴之風滋長良善之人莫能自保其於
刑政為害非細應令後大辟情法相當無可憫者所司
輙奏裁減貸者乞令臺臣彈劾帝覽奏曰但恐諸路滅
裂實有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令刑
部坐條行下馴至乾道讞獄之弊日益滋甚孝宗乃詔
有司縁情引條定斷更不奏裁其後刑部侍郎方滋言
有司斷罪其間有情重法輕情輕法重情理可憫刑名
疑慮命官犯罪議親議故之類難以一切定斷今後宜
於赦律條令明言合奏裁事件乞並依建隆三年敕文
從之六年臣僚請今後大辟只以為首應坐死罪者奏
為從不應坐死者先次決遣及流徒罪不許作情重取
㫖不然則坐以不應奏而奏之罪從之至理宗時徃徃
讞不時報囚多瘐死監察御史程元鳯奏曰今罪無輕
重悉皆送獄獄無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齊而不
問或以供欵未圓而不呈或以書擬未當而不判獄官
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留以為利而惟恐其速奏
案申牘既下刑部遲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詳亦復
如之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動渉歲月省房又未遽為呈
擬亦有呈擬而部駮者疏駮歲月又復如前展轉遲回
有一二年未報下者可疑可矜法當奏讞矜而全之乃
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斃於獄者有犯者獲
貸而干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
讞即以所發月日申御史臺從臺臣究省部法寺之慢
從之而所司延滯尋復如舊景定元年乃下詔曰比詔
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而長吏監司多
不任責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餘年不決之獄仰提刑司
守臣審勘或前勘未盡委有可疑除命官命婦宗婦宗
女及合用䕃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官吏特免收坐
一次
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典者黥其面㑹赦則有司上
其罪狀情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初徒罪非有官當
贖銅者在京師則隷將作監役兼役之宫中或輸作左
校右校役開寳五年御史臺言若此者雖有其名無復
役使遇祠祭供水火則有本司供官望令大理依格斷
遣於是並送作坊役之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㳂五代
之制罪人率配隷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羗為㓂乃詔
當徒者勿復隷秦州靈武通逺軍及縁邊諸郡時江廣
已平乃皆流南方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隷登州沙
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者領䕶而通州島中凡
兩處官煑鹽豪强難制者隷崇明鎮懦弱者隷東州市
太平興國五年始令分隷鹽亭役之而沙門如故端拱
二年詔免嶺南流配荷校執役初婦人有罪至流亦執
鍼配役至是詔罷免之始令雜犯至死貸命者勿流沙
門島止隷諸州牢城舊制僮僕有犯得私黥其靣帝謂
僮使受傭本良民也詔盜主財者杖脊黥靣配牢城勿
私黥之十貫以上配五百里外二十貫以上奏裁帝欲
寛配隷之刑祥符六年詔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以
聞既而取犯茶鹽礬麴私鑄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
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咸從
輕減乾興以前州軍長吏徃徃擅配罪人仁宗即位首
下詔禁止且令情非巨蠧者須奏待報又詔諸路按察
官取乾興赦前配隷兵籍者列所坐罪狀以聞自是赦
書下輙及之初京師裁造院募女工而軍士妻有罪皆
配隷南北作坊天聖初特詔釋之聽自便婦人應配則
以妻窑務或軍營致逺務卒之無家者著為法時又詔
曰聞配徒者其妻子流離道路罕能生還朕甚憐之自
今應配者錄具獄刑名及所配地里上尚書刑部詳覆
未幾又詔應配者須長吏以下集聽事慮問後以奏牘
煩冗罷錄具獄第以單狀上承進司既又罷慮問焉知
益州薛田言蜀人配徒他路者請雖老疾毋得釋帝曰
逺民無知犯法終身不得還鄉里豈朕意哉察其情可
矜者許還後復詔罪狀獷惡者勿許初令配隷罪人皆
奏待報既而繫獄淹久奏請煩數明道二年乃詔有司
參酌輕重著為令凡命官犯重罪當配隷則於外州編
管或隷牙校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逺州牢城經恩
量移始免軍籍天聖初吏同時以贓敗者數人悉竄之
嶺南下詔申儆在位有平羗縣尉鄭宗諤者受賕枉法
抵死㑹赦當奪官帝問輔臣曰尉俸月幾何豈禄薄不
足自養邪王欽若對曰俸雖薄亷士固亦自守特杖宗
諤配隷安州其後數懲貪吏至其末年吏知以亷自飾
犯法者稍損於舊矣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島至者
多死景祐中詔當配沙門島者第配廣南地牢城廣南
罪人乃配嶺北然其後又有配沙門島者慶厯三年既
疏理天下繫囚因詔諸路配繫役人皆釋之六年又詔
曰如聞百姓抵輕罪而長吏擅刺隷他州朕甚憫焉自
今非得於法外從事者毋得輙刺罪人皇祐中既赦命
知制誥曾公亮李絢閲所配人罪狀以聞於是多所寛
縱公亮請著為故事且請益梓利䕫四路就委轉運鈴
轄司閲之自後每赦命官率以為常配隷重者沙門島
砦其次嶺表其次三千里至鄰州其次羈管其次遷鄉
斷訖不以寒暑即時上道吳充建請流人冬寒被創上
道多凍死請自今非情理巨蠧遇冬月聽流役本處至
春月遣之詔可熙寧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張仲宣嘗
檄巡檢體究金州金阬無甚利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
求仲宣不差官及事覺法官坐仲宣枉法贓應絞援前
比貸死杖脊黥配海島知審刑院蘓頌言仲宣所犯可
比恐喝條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
車今刑為徒隷其人雖無足矜恐汚辱衣冠爾遂免杖
黥流賀州自是命官無杖黥法六年審刑院言登州沙
門砦配隷以二百人為額餘則移置海外非禁姦之意
詔以三百人為額廣南轉運司言春州瘴癘之地配隷
至者十死八九願停配罪人詔應配沙門島者許配春
州餘勿配既而諸配隷除凶盜外少壯者並寘河州止
五百人初神宗以流人去鄉邑疾死於道而䕶送禁卒
徃來勞費用張誠一之議随所在配諸軍重役後中丞
黃履等言罷之凡犯盜刺環於耳後徒流方杖圓三犯
杖移於靣徑不過五分元祐六年刑部言諸配隷沙門
島强盜殺人縱火贓滿五萬錢强姦毆傷兩犯至死累
贓至二十萬錢謀殺致死及十惡死罪造蠱已殺人者
不移配强盜徒黨殺人不同謀贓滿二十五萬遇赦移
配廣南溢額者配隷逺惡餘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
建路諸州溢額者配隷廣南在沙門島滿五年遇赦不
該移配與不許縱還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廣南在
島十年者依餘犯格移配篤疾或年及七十在島三年
以上移配近鄉州軍犯狀應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
還者各加二年移配後又定令沙門島以溢額移配瓊
州萬安軍昌化朱崖軍紹聖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
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徃徃抵死仁祖之初
尚不廢也其後用法稍寛官吏犯自盜罪至極法率多
貸死然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芝帶館職李希甫歴轉
運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寛主典人吏軍司有犯例
各貸死畧無差别欲望講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贓多
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詔今後應枉法自盜罪至死贓
數多者並取㫖或患加役流法大重官有監驅之勞而
道路有奔亡之慮蘇頌元豐中嘗建議請依古圜土取
當流者治罪訖髠首鉗足晝則居作夜則置之圜土滿
三歲而後釋未滿歲而遇赦者不原既釋仍送本鄉譏
察出入又三歲不犯乃聽自如時未果行崇寧中始從
蔡京之請令諸州築圜土以居强盜貸死者晝則役作
夜則拘之視罪之輕重以為久近之限許出圜土充軍
無過者縱釋行之二年其法不便迺罷大觀元年復行
四年復罷南渡後諸配隷祥符編敕止四十六條慶厯
中增至百七十餘條至於淳熙又增至五百七十條則
四倍於慶歴矣配法既多犯者日衆黥配之人所至充
斥淳熙十一年校書郎羅㸃言其太重乃詔刑寺集議
奏聞至十四年未有定論其後臣僚議以為若止居役
不離鄉井則幾恵姦不足以懲惡若盡用配法不恤㸃
刺則靣目一壞誰復顧藉强民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
新檢照元豐刑部格諸編配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
條限政和編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輕稍輕四等若依
倣舊格稍加參訂如入情重則倣舊刺靣用不移不放
之格其次稍重則止刺額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
輕則與免黥刺用不刺靣役滿放還之格其次最輕則
降為居役别立年限縱免之格儻有從坐編管則置之
本城減其放限如此則於見行條法並無牴牾且使刺
靣之法專處情犯凶蠧而其他偶麗於罪皆得全其靣
目知所顧藉可以自新省㸃徒銷姦黨誠天下之切務
即詔有司裁定其後迄如舊制嘉泰四年臣僚言配隷
之人蓋有兩等其鄉民一時鬬毆殺傷及胥徒犯贓貸
命流配等人設使逃逸未必能為大過止欲從徒配本
州牢城重役限滿給據復為良民至於累犯强盜及聚
衆販賣私商曾經殺傷捕獲之人非村民胥吏之比欲
並配屯駐軍立為年限限滿改刺從正軍從之其所配
之地自高宗來或配廣南海外四州或配淮漢四川迄
度宗之世無定法皆不足紀也
凡内外所上刑獄刑部審刑院大理寺參主之又有糾
察在京刑獄司以相審覆官制既行罷審刑糾察歸其
職於刑部四方之獄則提㸃刑獄統治之官司之獄在
開封有府司左右軍巡院在諸司有殿前馬歩軍司及
四排岸外則二京府司左右軍巡院諸州軍院司理院
下至諸縣皆有獄諸獄皆置樓牖設漿鋪席持具沐浴
食令温暖寒則給薪炭衣物暑則五日一滌枷杻郡縣
則所職之官躬行檢視獄弊則脩之使固神宗即位初
詔曰獄者民命之所繫也比聞有司歲考天下之奏而
多瘐死深惟獄吏並縁為姦檢視不明使吾元元橫罹
其害書不云乎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其具為令應諸
州軍巡司院所禁罪人一歲在獄病死及二人五縣以
上州歲死三人開封府司軍巡歲死七人推吏獄卒皆
校六十增一人則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典獄官如推獄
經兩犯即坐從違制提㸃刑獄歲終會死者之數上之
中書檢察死者過多官吏雖已行罰當更黜責未幾復
詔失入死罪已決三人正官除名編管貳者除名次貳
者免官勒停吏配隷千里二人以下視此有差不以赦
降去官原免未決則比類遞降一等赦降去官又減一
等令審刑院刑部斷議官歲終具嘗失入徒罪五人以
上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職州縣官展考或不與任滿指
射差遣或罷仍即斷絶支賜以前法未備故有是詔又
嘗詔官司失入人罪而罪人應原免官司猶論如法即
失出人罪若應徒而杖罪人應原免者官司乃得用因
罪人以致罪之律帝以國初廢大理獄非是元豐元年
詔曰大理有獄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繫開封
諸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主者
異見歲時不決朕甚愍焉其復大理獄置卿一人少卿
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檢法官二人主簿一人應三司
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即決餘悉送大理獄
其應奏者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應天下奏按亦上之
五年分命少卿左斷刑右治獄斷刑則評事檢法丞議
正審治獄則丞專推劾主簿掌按籍少卿分領其事而
卿總焉六年刑部言舊詳斷官分公按訖主判官論議
改正發詳議官覆議有差失問難則書於檢尾送斷官
改正主判官審定然後判成自詳斷官歸大理為評事
司直議官為丞所斷按草不由長貳類多差忒迺定制
分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凡斷公按
正先詳其當否論定則簽印注日移議司覆議有辨難
乃具議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録奏元祐初三
省言舊置糾察司蓋欲察其違慢所以謹重獄事罷歸
刑部無復糾察之制請以糾察職事委御史臺刑察兼
之臺獄則尚書省右司糾察之三年罷大理寺獄初大
理置獄本以囚繫淹滯俾獄事有所統而大理卿崔台
符等不能奉承德意雖士大夫若命婦獄辭小有連逮
輙捕繫凡邏者所探報即下之獄傅會鍜鍊無不誣服
至是台符等皆得罪獄迺罷八年中書省言昨詔内外
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而諸路所上遂以禁繫二十而
死一者不具即是歲繫二百人許以十人獄死恐州縣
弛意獄事甚非矜恤之意詔刑部自今不許輙分禁繫
之數紹聖二年戸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檢法官應在
京諸司事于錢穀當追究者從杖已下即定斷三年復
置大理寺右治獄官屬視元豐員仍增置司直一員大
理卿路昌衡請分大理寺丞為左右推若有飜異自左
移右再變即命官審問或御史臺推究不許開封府互
勘及地分探報庶革互送挾讐之弊徒已上罪移御史
臺命官追攝者悉依條若探報涉虚用情託者並收坐
以聞初法寺斷獄大辟失入有罰失出不坐至是以失
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失出徒流罪三名亦如之著
為令元符三年刑部言祖宗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夫
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請罷失出之責使
有司讞議之間務盡忠恕詔可政和三年臣僚言逺方
官吏文法既疎刑罰失中不能無寃願委耳目之官季
一分錄所部囚禁遇有寃抑先釋而後以聞歲終較所
釋多寡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論如法詔令刑
部立法諸入人徒流之罪已結案而錄問官吏能駁正
或因事而能推正者累及七人比大辟一名推賞紹興
六年令諸鞫勘有情款異同而病死者提刑司研究之
如寃申朝廷取㫖十二年令諸推究翻異獄母差初官
䕃子及新進士擇曾經歴任人二十七年令監察御史
每冬夏㸃獄有鞫勘失實者照刑部郎官直行移送二
十九年令殺人無證屍不經驗之獄具案奏裁委提刑
審問如有可疑及翻異從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
移他監司審定具案聞奏否則監司再遣官勘之又不
伏復奏取㫖先是有司建議外路獄三經翻異在千里
内者移大理寺三十一年刑部以為非祖宗法遂釐正
之乾道中諸州翻異之囚既經本州次檄隣路或再翻
異乃移隔路至有越兩路者官吏旁午於道逮繫者困
於追對四年乃令鞫勘本路累嘗差官猶稱寃者惟檄
隣路如尚翻異則奏裁淳熙三年令縣尉權縣事毋自
鞫獄即令丞簿參之全闕則於州官或隣縣選官權攝
之金作贖刑蓋以鞭朴之罪情法有可議者則寛之也
穆王贖及五刑非法矣宋損益舊制凡用官䕃得減贖
所以尊爵禄養亷恥也乾徳四年大理正高繼申上言
刑統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親屬犯罪各有等
第減贖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䕃不畏刑章今犯罪
身無官須祖父曾任本朝官據品秩得減贖如仕于前
代須有功惠及民為時所推歴官三品以上乃得請從
之後又定流内品官任流外職準律文徒罪以上依當
贖法諸司授勒留官及歸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許贖
私罪以決罰論淳化四年詔諸州民犯罪或入金贖長
吏得以任情而輕重之自今不得以贖論婦人犯杖以
下非故為量輕重笞罰或贖銅釋之仁宗深憫夫民之
無知也欲立贖法以待薄刑迺詔有司曰先王用法簡
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茶酒鹽税之禁奪民厚利
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外又數改更官吏且不能
曉百姓安得聞之一陷于理情雖可哀法不得贖豈禮
樂之化未行而專用刑罰之弊與漢文帝使天下人入
粟於邊以受爵免罪幾于刑措其議科條非著于律者
或冒利犯禁奢移違令或過悮可憫别為贖法鄉民以
穀麥市人以錢帛使人重榖麥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
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為富人得贖而貧者不能免非
朝廷用法之意時命輔臣分總職事以參知政事范仲
淹領刑法未及有所建明而仲淹罷事遂寢至和初又
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
妻子罪流以下聽贖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巨
蠧亦如之隨州司理參軍李抃父毆人死抃上所授官
以贖父罪帝哀而許之君子謂之失刑然自是未嘗為
比而終宋之士贖法惟及輕刑而已恩宥之制凡大赦
及天下釋雜犯死罪以下甚則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
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凡徳音則死及
流罪降等餘罪釋之間亦釋流罪所被廣狹無常又天
子歲自錄京師繫囚畿内則遣使徃徃雜犯死罪以下
第降等杖笞釋之或徒罪亦得釋若并及諸路則命監
司錄焉初太宗嘗因郊禮議赦有秦再恩者上書願勿
赦引諸葛亮佐劉備數十年不赦事帝頗疑之時趙普
對曰凡郊祀肆眚聖朝彛典其仁如天若劉備區區一
方臣所不取上善之遂定赦初太祖將祀南郊詔兩京
諸道自十月後犯强竊盜不得預郊祀之赦所在長吏
告諭民無冒法是後將祀必先申明此詔天聖五年馬
亮言朝廷雖有是詔而法官斷獄乃言終是會赦多所
寛貸惠姦失詔㫖遂詔已下約束而犯劫盜及官典受
贓勿復奏悉論如律七年春京師雨彌月不止仁宗謂
輔臣曰豈政事未當天心耶因言向者大辟覆奏州縣
至於三京師至於五蓋重人命如此其戒有司決獄議
罪毋或枉濫又曰赦不欲數然捨是無以召和氣遂命
赦天下帝在位久明於人之情偽尤惡訐人隂事故一
時士大夫習為惇厚久之小人乘間密上書疏人過失
好事稍相與唱和又按人赦前事翰林學士張方平御
史呂誨以為言因下詔曰蓋聞治世君臣同心上下協
穆而無激訐之俗何其徳之盛也朕竊慕焉嘉與公卿
大夫同底斯道而教化未至澆薄日滋比者中外羣臣
多上章言人過失暴揚難驗之罪或外託公言内縁私
忿詆欺曖昧茍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而
有司多舉按赦前之事殆非信命重刑罰使人洒心自
新之意也今有上言告人罪言赦前事者訊之至於言
官宜務大體非事關朝政自餘小過細故勿須察舉神
宗即位又詔曰夫赦令國之大恩所以蕩滌瑕穢納於
自新之地是以聖王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
吏民興起獄訟茍有詿誤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
義使吾號令不信於天下其内外言事按察官毋得依
前舉劾具按取㫖否則科違制之罪御史臺覺察彈奏
法寺有此奏按許舉駁以聞知諫院司馬光言曰按察
之官以赦前事興起獄訟禁之誠為大善至於言事之
官事體稍異何則御史之職本以繩案百僚糾擿隱伏
姦邪之狀固非一日所為國家素尚寛仁數下赦令或
一歲之間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則其可言
者無幾矣萬一有姦邪之臣朝廷不知誤加進用御史
欲言則違今日之詔若其不言則陛下何從知之臣恐
因此言者得以藉口偷安姦邪得以放心不懼此乃人
臣之至幸非國家之長利也請追改前詔刋去言事兩
字光論至再帝諭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誣人光對曰若
言之得實誠所欲聞若其不實當罪言者帝命光送詔
于中書熙寧七年二月帝以旱欲降赦時已兩赦王安
石曰湯旱以六事自責曰政事不節與若一歲三赦是
政不節矣非所以弭災也乃止八年編定廢免人叙格
常赦則郡縣以格叙用凡三朞一叙即朞未滿而遇非
次赦者亦如之元祐元年門下省言當官以職事墮曠
雖去官不免猶可言至於赦降大恩與物更始雖劫盜
殺人亦䝉寛宥豈可以一事差失負罪終身今刑部所
修不以官赦降原減條請更刪改徽宗在位二十五年
而大赦二十六曲赦十四徳音三十七而南渡之後紹
熙歲至四赦蓋刑政紊而恩益濫矣宋自祖宗以來三
歲遇郊則赦此常制也世謂三歲一赦於古無有景祐
中言者以為三王歲祀圜丘未嘗輙赦自唐興兵以後
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蕩亂獄且有罪者寛之
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不能自新將復為惡
不能無怨將悔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
患也願罷三歲一赦使良民懐惠凶人知禁或謂未可
盡廢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
之州縣須詔到倣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詔罪人情重
者毋得以一赦免然亦未嘗行
宋史卷二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