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

金史

KR2a0035_WYG_045-1a

欽定四庫全書

 金史卷四十五

  元中書右丞相總裁托克托等修

 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固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恥而作法畏

也恥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閑也是故刑以治已然

法以禁未然畏以處小人恥以遇君子君子知恥小人

KR2a0035_WYG_045-1b

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養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愛

慎其法而行之恥可以立廉愛以興仁廉以興義仁義

興刑法不幾於措乎金初法制簡易無輕重貴賤之别

刑贖並行此可施諸新國非經世乆逺之規也天㑹以

來漸從吏議皇統頒制兼用古律厥後正隆又有續降

制書大定有權宜條理有重修制條明昌之世律義勑

條並條品式寖備既而泰和律義成書宜無遺憾然國

脈紓蹙風俗醇醨世道升隆君子觀一代之刑法每有

KR2a0035_WYG_045-2a

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縣立威甚者置

刃於杖虐於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篋故習由是以深

文傳致為能吏以慘酷辦事為長才百司姦贓真犯此

可決也而㣲過亦然風紀之臣失紏皆決考滿校其受

決多寡以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一小大

使之咸就繩約於律令之中莫不齊手並足以聽公上

之所為葢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忍待大

夫士少禮終金之代忍恥以就功名雖一時名士有所

KR2a0035_WYG_045-2b

不免至於避辱逺引罕聞其人殊不知君子無恥而犯

義則小人無畏而犯刑矣是故論者於教愛立廉之道

往往致太息之意焉雖然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去律

援經或揆義制法近古人君聽斷言幾於道鮮有及之

者章宗宣宗嘗親民事當宁裁決寛猛出入雖時或過

中迹其矜恕之多猶有祖風焉簡牘所存可為龜鑑者

本紀刑志詳畧互見云

金國舊俗輕罪笞以栁[菱-土+(鬯-匕)]殺人及盜刼者擊其腦殺之

KR2a0035_WYG_045-3a

没其家貲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賞主併以家人為奴婢

其親屬欲以馬牛雜物贖者從之或重罪亦聽自贖然

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别其獄則掘地深廣數丈

為之太宗雖承太祖無變舊風之訓亦稍用遼宋法天

㑹七年詔凡竊盜但得物徒三年十貫以上徒五年刺

字充下軍三十貫以上徒終身仍以贓滿盡命刺字於

面五十貫以上死徵償如舊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

親王以下佩刀入宫衛禁之法實自此始三年復取河

KR2a0035_WYG_045-3b

南地乃詔其民約所用刑法皆從律文罷獄卒酷毒刑

具以從寛恕至皇統間詔諸臣以本朝舊制兼採隋唐

之制叅遼宋之法類以成書名曰皇統制頒行中外時

制杖罪至百則臀背分決及海陵庶人以背近心腹遂

禁之雖主決奴婢亦論以違制又多變易舊制至正隆

間者為續降制書與皇統制並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

自有異於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亂盜賊公行

兵甲未息一時制㫖多從時宜遂集為軍前權宜條理

KR2a0035_WYG_045-4a

大定四年尚書省奏大興民男子李十婦人楊仙哥並

以亂言當斬上曰愚民不識典法有司亦未嘗丁寜誥

戒豈可遽加極刑以減死論五年命有司復加刪定條

理與前制書兼用七年左藏庫夜有盜殺都監郭良臣

盜金珠求盜不得命㸃檢司治之執其可疑者八人鞫

之掠三人死五人誣伏上疑之命同知大興府事伊喇

道雜治既而親軍百夫長額森博勒鬻金於市事覺伏

誅上聞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獄者不以情求

KR2a0035_WYG_045-4b

之乎賜死者錢人二百貫不死者五十貫於是禁䕶衛

百夫長五十夫長非直日不得帶刀入宫是嵗斷死囚

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賭博法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

杖聽贖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

官當先廉恥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九年因御

史臺奏獄事上曰近聞法官或各執所見或觀望宰執

之意自今制無正條者皆以律文為準復命杖至百者

臀背分受如舊法已而上謂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

KR2a0035_WYG_045-5a

受恐至深重乃命復舊今聞民間有不欲者其令罷之

十年尚書省奏河中府張錦自言復父讐法當死上曰

彼復父讐又自言之烈士也以減死論十一年詔諭有

司曰應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其

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十二年尚書省言内邱

令富察台布自科部内錢立德政碑復有其餘錢二百

餘貫罪當除名今遇赦當敘仍免徴贓上以貪偽勿敘

且曰乞取之贓若以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並追還其

KR2a0035_WYG_045-5b

主惟應入官者免徴尚書省奏盜有發塚者上曰功臣

墳墓亦有被發者葢無告捕之賞故人無所畏自今告

得實者量與給賞故咸平尹舒穆嚕阿瑪拉以贓死於

獄上謂其不尸諸市已厚幸貧窮而為盜賊葢不得已

三品職官以贓至死愚亦甚矣其諸子可皆除名先是

詔自今除名人子孫有在仕者並取奏裁十三年詔立

春後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

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强盜則

KR2a0035_WYG_045-6a

不待秋後十五年詔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竊

盜贓至五十貫者處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貫者處死十

七年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紏諸路刑獄之失尚書省

議以謂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師數千里外懷寃上訴

者集其事以待選官就問時濟南尹梁肅言犯徒者當

免杖朝廷以為今法已輕於古恐滋姦惡不從嘗詔宰

臣朝廷每嵗再遣審録官本以為民伸寃滯也而所遣

多不盡心但文具而已審録之官非止理問重刑凡訴

KR2a0035_WYG_045-6b

訟案牘皆當閱實是非囚徒不應囚繫則當釋放官吏

之罪即以狀聞失紏察者嚴加懲斷不以贖論又以監

察御史體察東北路官吏輕受訟牒為不稱職笞之五

十又謂宰臣曰比聞大理寺斷獄雖無疑者亦經旬月

何耶叅知政事伊喇道對曰在法決死囚不過七日徒

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輒違之弛慢也罷

朝御批送尚書省曰凡法寺斷重輕罪各有期限法官

但犯皆的決豈敢有違但以卿等所見不一至於再三

KR2a0035_WYG_045-7a

批送其議定奏者書奏牘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滯留

自今當勿復爾又曰故廣寜尹髙禎為政尚猛雖小過

有杖而殺之者即罪至於死而情或可恕猶當念之況

其小過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輕哉上以正隆續降制書

多任己意傷於苛察而與皇統之制並用是非淆亂莫

知適從姦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

總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統正隆之制及大定軍

前權宜條理後續行條理論其輕重刪繁正失制有闕

KR2a0035_WYG_045-7b

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闕及疑而不能決者則取㫖畫

定軍前權行條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為定法餘未應

者亦别為一部存之叅以近所定徒杖減半之法凡校

定千一百九十餘分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條為名

詔頒行焉二十年上見有蹂踐禾稼者謂宰相曰今後

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盜人榖者杖八十並償其直二十

一年尚書省奏鞏州民馬俊妻安姐與管卓姦俊以斧

擊殺之罪當死上曰可減死一等以戒敗風俗者二十

KR2a0035_WYG_045-8a

二年上謂宰臣曰凡尚書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斷便可

聞奏如烏庫哩公說事近取觀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斷

再送司直披詳又送闔寺參詳反覆三次妄生情見不

得結絶朕以國政不宜滯留昨雖炙艾六百炷未嘗一

日不坐朝欲使卿寺知勤政也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闔

寺披詳苟有情見即具以聞毋使滯留也二十三年尚

書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為劉祐毆殺祐法當死

以祐父母年俱七十餘家無侍丁上請上曰范德與祐

KR2a0035_WYG_045-8b

父母年相若自當如父母相待至毆殺之難議末減其

論如法尚書省奏招討司官及圖哩乞取本部財物制

上曰逺人止可矜恤若進貢不闕更以兵邀之强取財

物與盗何異且或因而生事何可不懲又曰朕所行制

條皆臣下所奏行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豈能一一盡之

必因一事奏聞方知有所窒礙隨即更定今有聖㫖

條理復有制條是使姦吏得以輕重也大興府民趙無

事帶酒亂言父干捕告法當死上曰為父不恤其子而

KR2a0035_WYG_045-9a

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難可特減死一等武器署丞

奕直長固納坐受草畔卒財奕杖八十固納笞二百監

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糾察罰俸一月上曰監察人君之

耳目事由朕發何以監察為上以法寺㫁獄以漢字譯

女直字㑹法又復各出情見妄生穿鑿徒致稽緩遂詔

罷情見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而杖

不分决與殺無異遂命免死輸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輸

作以臀背分决時后族有犯罪者尚書省引八議奏上

KR2a0035_WYG_045-9b

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親者犯而從減是使之恃

此而横恣也昔漢文誅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時后

族濟州節度使烏凌阿楚呼嘗犯大辟朕未嘗宥今乃

宥之是開後世輕重出入之門也宰臣曰古所以議親

尊天子别庶人也上曰外家自異於宗室漢外戚權太

重至移國祚朕所以不令諸王公主有權也夫有功于

國議勲可也至若議賢既曰賢矣肯犯法乎脱或縁坐

則固當減請也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KR2a0035_WYG_045-10a

及與皇家無服者及賢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議上謂宰

臣曰法有倫而不倫者其改定之監察御史陶鈞以㩦

妓遊北苑歌飲池島間道近殿廷提控官石玠聞而發

之鈞令其友閻恕屬玠得緩既而事覺法司奏當徒二

年半詔以鈞耳目之官㩦妓入禁苑無上下之分杖六

十玠恕皆坐之二十八年上以制條拘於舊律間有難

解之詞命刪修明白使人皆曉之舊禁民不得收制書

恐滋告訐之弊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言事者乞許民藏

KR2a0035_WYG_045-10b

之平章張汝霖曰昔子産鑄刑書叔尚議之者葢不欲

預使民測其輕重也今著不刋之典使民曉然知之猶

江河之易避而難犯足以輔治不禁為便以衆議多不

欲詔姑令仍舊禁之明昌元年上問宰臣曰今何不專

用律文平章政事張汝霖曰前代律與令各有分其有

犯令以律決之今國家制律混淆固當分也遂置詳定

所命審定律令承安二年制軍前受財法一貫以下徒

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符寳典書北京努盗符寳

KR2a0035_WYG_045-11a

局金牌伏誅仍除屬籍愛呼阿古岱失覺察各杖七十

泰和二年御史臺奏監察御史史肅言大定條理自二

十年十一月四日前以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並準已娶

為定若夫亡拘放從其主離夫摘賣者令本主收贖依

舊與夫同聚放良從良者即聽贖換如未贖換間與夫

所生男女並聽為良而泰和新格復以夫亡服除準良

人例離夫摘賣及收夫為良者並聽為良若未出離再

配與奴或雜姦所生男女並許為良如此不同皆編格

KR2a0035_WYG_045-11b

官妄為增減以致隨處訴訟紛擾是渉違枉勑付所司

正之初詔凡條格入制文内者分為别卷復詔制與律

文輕重不同及律所無者各校定以聞如禁屠宰之類

當著于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矣三年七月

右司郎中孫鐸先以詳定所校名例篇進既而諸篇皆

成復命中都路轉運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

四年七月上以諸路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貞曰

枷杖尺寸有制提刑兩月一巡察必不敢違法也五年

KR2a0035_WYG_045-12a

正月復令鈎校制律即付詳定所時詳定官言若依重

修制文為式則條目增減罪名輕重當異於律既定復

與舊同頒則使人惑而易為姦矣臣等謂用今制條參

酌時宜準律文修定厯採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

闕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名曰明昌律義别編

𣙜貨邊部權宜等事集為勑條宰臣謂先所定令文尚

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後頒行若律科舉人則止習舊律

遂以知大興府事尼瑪哈鑑御史中丞董師中翰林待

KR2a0035_WYG_045-12b

制鄂屯忠孝(小字/雅格)提㸃司天臺張嗣翰林修撰完顔薩

喇刑部員外郎李庭義大理丞麻安止為校定官大理

卿閻公貞户部侍郎李敬義工部郎中賈鉉為覆定官

重修新律焉時奏獄而法官有獨出情見者上曰或言

法官不當出情見故論者紛紛不已朕謂情見非出於

法外但折衷以從法爾平章守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

三年罷之然律有起請諸條是古亦許情見矣上曰科

條有限而人情無窮情見亦豈可無也明昌五年尚書

KR2a0035_WYG_045-13a

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無決杖之文便不用杖緣

先謂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決杖而徒

三年以下難復不用婦人比之男子雖差輕亦當例減

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婦人犯

者並決五十著于勑條承安三年勑尚書省自今特㫖

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其餘剏行之事但召部官

赴省議之四年四月尚書省請再覆定令文上因勑宰

臣曰凡事理明白者轉奏可也文牘多者恐難徧覽其

KR2a0035_WYG_045-13b

三推情疑以聞五月上以法不適平常行杖様多不能

用遂定分寸鑄銅為杖式頒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

輕恐情理有難恕者訊杖可再議之五年五月刑部員

外郎馬復言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銅杖式輕用大杖多

致人死詔令按察司紏劾黜之先嘗令諸死因及除名

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以下逮及二十人以

上者並令其官就讞之刑部員外郎完顔綱言自是制

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還不下三二千里如北京留守

KR2a0035_WYG_045-14a

司亦動經數月愈致稽留未便詔復從舊令委官追取

鞫之十二月翰林修撰楊庭秀言州縣官往往以權勢

自居喜怒自任聽訟之際鮮克加審但使譯人往來傳

詞罪之輕重成於其口貨賂公行寃者至有三二十年

不能正者上遂命定立條約違者按察司紏之且謂宰

臣曰長貳官委幕職及司吏推問獄囚命申御史臺聞

奏之制當復舉行也又命編前後條制書之于冊以備

將來考驗泰和元年正月尚書省奏以見行銅杖式輕

KR2a0035_WYG_045-14b

細姦究不畏遂命右司量所犯用大杖且禁不得過五

分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

三曰職制四曰户婚五曰廐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八

曰鬬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

不宜於時者四十七條增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

畧有所損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

其舊又加以分其一為二分其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

KR2a0035_WYG_045-15a

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義以釋其疑名

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條

户令六十八條學令十一條選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

九條封贈令十條宫衛令十條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

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公式令五十八條褖令十七

條倉庫令七條廐牧令十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

十三條闗市令十三條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

醫疾令五條假寜令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

KR2a0035_WYG_045-15b

十九條釋道令十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十一條服

制令十一條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勑

九十五條𣙜貨八十五條番部三十九條曰新定勑條

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以進詔以明年五月頒

行之貞祐三年上謂宰臣自今監察官犯罪其事闗軍

國利害者並笞決之貞祐四年詔凡監察失紏劾者從

本法論外使入國私通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

出入親王公主宰執家災傷乏食有司檢覈不實致傷

KR2a0035_WYG_045-16a

人命轉運軍儲而有私載考試舉人而防閑不嚴其罰

並決在京犯至兩次者臺官減監察一等治罪論贖餘

止坐専差任滿日議定若任内曾以漏察被決依格雖

為稱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興定元年八月上謂

宰臣曰律有八議今言者或謂應議之人即當減等何

如宰臣對曰凡議者先條所坐及應議之狀以請必議

定然後奏裁也上然之曰若不論輕重而輒減之則貴

戚皆將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KR2a0035_WYG_045-16b

 

 

 

 

 

 

 

 金史卷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