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
金史
欽定四庫全書
金史卷四十五
元中書右丞相總裁托克托等修
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固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恥而作法畏
也恥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閑也是故刑以治已然
法以禁未然畏以處小人恥以遇君子君子知恥小人
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養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愛
慎其法而行之恥可以立廉愛以興仁廉以興義仁義
興刑法不幾於措乎金初法制簡易無輕重貴賤之别
刑贖並行此可施諸新國非經世乆逺之規也天㑹以
來漸從吏議皇統頒制兼用古律厥後正隆又有續降
制書大定有權宜條理有重修制條明昌之世律義勑
條並條品式寖備既而泰和律義成書宜無遺憾然國
脈紓蹙風俗醇醨世道升隆君子觀一代之刑法每有
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縣立威甚者置
刃於杖虐於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篋故習由是以深
文傳致為能吏以慘酷辦事為長才百司姦贓真犯此
可決也而㣲過亦然風紀之臣失紏皆決考滿校其受
決多寡以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一小大
使之咸就繩約於律令之中莫不齊手並足以聽公上
之所為葢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忍待大
夫士少禮終金之代忍恥以就功名雖一時名士有所
不免至於避辱逺引罕聞其人殊不知君子無恥而犯
義則小人無畏而犯刑矣是故論者於教愛立廉之道
往往致太息之意焉雖然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去律
援經或揆義制法近古人君聽斷言幾於道鮮有及之
者章宗宣宗嘗親民事當宁裁決寛猛出入雖時或過
中迹其矜恕之多猶有祖風焉簡牘所存可為龜鑑者
本紀刑志詳畧互見云
金國舊俗輕罪笞以栁[菱-土+(鬯-匕)]殺人及盜刼者擊其腦殺之
没其家貲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賞主併以家人為奴婢
其親屬欲以馬牛雜物贖者從之或重罪亦聽自贖然
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别其獄則掘地深廣數丈
為之太宗雖承太祖無變舊風之訓亦稍用遼宋法天
㑹七年詔凡竊盜但得物徒三年十貫以上徒五年刺
字充下軍三十貫以上徒終身仍以贓滿盡命刺字於
面五十貫以上死徵償如舊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
親王以下佩刀入宫衛禁之法實自此始三年復取河
南地乃詔其民約所用刑法皆從律文罷獄卒酷毒刑
具以從寛恕至皇統間詔諸臣以本朝舊制兼採隋唐
之制叅遼宋之法類以成書名曰皇統制頒行中外時
制杖罪至百則臀背分決及海陵庶人以背近心腹遂
禁之雖主決奴婢亦論以違制又多變易舊制至正隆
間者為續降制書與皇統制並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
自有異於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亂盜賊公行
兵甲未息一時制㫖多從時宜遂集為軍前權宜條理
大定四年尚書省奏大興民男子李十婦人楊仙哥並
以亂言當斬上曰愚民不識典法有司亦未嘗丁寜誥
戒豈可遽加極刑以減死論五年命有司復加刪定條
理與前制書兼用七年左藏庫夜有盜殺都監郭良臣
盜金珠求盜不得命㸃檢司治之執其可疑者八人鞫
之掠三人死五人誣伏上疑之命同知大興府事伊喇
道雜治既而親軍百夫長額森博勒鬻金於市事覺伏
誅上聞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獄者不以情求
之乎賜死者錢人二百貫不死者五十貫於是禁䕶衛
百夫長五十夫長非直日不得帶刀入宫是嵗斷死囚
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賭博法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
杖聽贖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
官當先廉恥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九年因御
史臺奏獄事上曰近聞法官或各執所見或觀望宰執
之意自今制無正條者皆以律文為準復命杖至百者
臀背分受如舊法已而上謂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
受恐至深重乃命復舊今聞民間有不欲者其令罷之
十年尚書省奏河中府張錦自言復父讐法當死上曰
彼復父讐又自言之烈士也以減死論十一年詔諭有
司曰應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其
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十二年尚書省言内邱
令富察台布自科部内錢立德政碑復有其餘錢二百
餘貫罪當除名今遇赦當敘仍免徴贓上以貪偽勿敘
且曰乞取之贓若以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並追還其
主惟應入官者免徴尚書省奏盜有發塚者上曰功臣
墳墓亦有被發者葢無告捕之賞故人無所畏自今告
得實者量與給賞故咸平尹舒穆嚕阿瑪拉以贓死於
獄上謂其不尸諸市已厚幸貧窮而為盜賊葢不得已
三品職官以贓至死愚亦甚矣其諸子可皆除名先是
詔自今除名人子孫有在仕者並取奏裁十三年詔立
春後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
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强盜則
不待秋後十五年詔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竊
盜贓至五十貫者處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貫者處死十
七年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紏諸路刑獄之失尚書省
議以謂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師數千里外懷寃上訴
者集其事以待選官就問時濟南尹梁肅言犯徒者當
免杖朝廷以為今法已輕於古恐滋姦惡不從嘗詔宰
臣朝廷每嵗再遣審録官本以為民伸寃滯也而所遣
多不盡心但文具而已審録之官非止理問重刑凡訴
訟案牘皆當閱實是非囚徒不應囚繫則當釋放官吏
之罪即以狀聞失紏察者嚴加懲斷不以贖論又以監
察御史體察東北路官吏輕受訟牒為不稱職笞之五
十又謂宰臣曰比聞大理寺斷獄雖無疑者亦經旬月
何耶叅知政事伊喇道對曰在法決死囚不過七日徒
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輒違之弛慢也罷
朝御批送尚書省曰凡法寺斷重輕罪各有期限法官
但犯皆的決豈敢有違但以卿等所見不一至於再三
批送其議定奏者書奏牘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滯留
自今當勿復爾又曰故廣寜尹髙禎為政尚猛雖小過
有杖而殺之者即罪至於死而情或可恕猶當念之況
其小過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輕哉上以正隆續降制書
多任己意傷於苛察而與皇統之制並用是非淆亂莫
知適從姦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
總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統正隆之制及大定軍
前權宜條理後續行條理論其輕重刪繁正失制有闕
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闕及疑而不能決者則取㫖畫
定軍前權行條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為定法餘未應
者亦别為一部存之叅以近所定徒杖減半之法凡校
定千一百九十餘分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條為名
詔頒行焉二十年上見有蹂踐禾稼者謂宰相曰今後
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盜人榖者杖八十並償其直二十
一年尚書省奏鞏州民馬俊妻安姐與管卓姦俊以斧
擊殺之罪當死上曰可減死一等以戒敗風俗者二十
二年上謂宰臣曰凡尚書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斷便可
聞奏如烏庫哩公說事近取觀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斷
再送司直披詳又送闔寺參詳反覆三次妄生情見不
得結絶朕以國政不宜滯留昨雖炙艾六百炷未嘗一
日不坐朝欲使卿寺知勤政也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闔
寺披詳苟有情見即具以聞毋使滯留也二十三年尚
書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為劉祐毆殺祐法當死
以祐父母年俱七十餘家無侍丁上請上曰范德與祐
父母年相若自當如父母相待至毆殺之難議末減其
論如法尚書省奏招討司官及圖哩乞取本部財物制
上曰逺人止可矜恤若進貢不闕更以兵邀之强取財
物與盗何異且或因而生事何可不懲又曰朕所行制
條皆臣下所奏行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豈能一一盡之
必因一事奏聞方知有所窒礙隨即更定今有聖㫖
條理復有制條是使姦吏得以輕重也大興府民趙無
事帶酒亂言父干捕告法當死上曰為父不恤其子而
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難可特減死一等武器署丞
奕直長固納坐受草畔卒財奕杖八十固納笞二百監
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糾察罰俸一月上曰監察人君之
耳目事由朕發何以監察為上以法寺㫁獄以漢字譯
女直字㑹法又復各出情見妄生穿鑿徒致稽緩遂詔
罷情見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而杖
不分决與殺無異遂命免死輸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輸
作以臀背分决時后族有犯罪者尚書省引八議奏上
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親者犯而從減是使之恃
此而横恣也昔漢文誅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時后
族濟州節度使烏凌阿楚呼嘗犯大辟朕未嘗宥今乃
宥之是開後世輕重出入之門也宰臣曰古所以議親
尊天子别庶人也上曰外家自異於宗室漢外戚權太
重至移國祚朕所以不令諸王公主有權也夫有功于
國議勲可也至若議賢既曰賢矣肯犯法乎脱或縁坐
則固當減請也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及與皇家無服者及賢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議上謂宰
臣曰法有倫而不倫者其改定之監察御史陶鈞以㩦
妓遊北苑歌飲池島間道近殿廷提控官石玠聞而發
之鈞令其友閻恕屬玠得緩既而事覺法司奏當徒二
年半詔以鈞耳目之官㩦妓入禁苑無上下之分杖六
十玠恕皆坐之二十八年上以制條拘於舊律間有難
解之詞命刪修明白使人皆曉之舊禁民不得收制書
恐滋告訐之弊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言事者乞許民藏
之平章張汝霖曰昔子産鑄刑書叔尚議之者葢不欲
預使民測其輕重也今著不刋之典使民曉然知之猶
江河之易避而難犯足以輔治不禁為便以衆議多不
欲詔姑令仍舊禁之明昌元年上問宰臣曰今何不專
用律文平章政事張汝霖曰前代律與令各有分其有
犯令以律決之今國家制律混淆固當分也遂置詳定
所命審定律令承安二年制軍前受財法一貫以下徒
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符寳典書北京努盗符寳
局金牌伏誅仍除屬籍愛呼阿古岱失覺察各杖七十
泰和二年御史臺奏監察御史史肅言大定條理自二
十年十一月四日前以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並準已娶
為定若夫亡拘放從其主離夫摘賣者令本主收贖依
舊與夫同聚放良從良者即聽贖換如未贖換間與夫
所生男女並聽為良而泰和新格復以夫亡服除準良
人例離夫摘賣及收夫為良者並聽為良若未出離再
配與奴或雜姦所生男女並許為良如此不同皆編格
官妄為增減以致隨處訴訟紛擾是渉違枉勑付所司
正之初詔凡條格入制文内者分為别卷復詔制與律
文輕重不同及律所無者各校定以聞如禁屠宰之類
當著于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矣三年七月
右司郎中孫鐸先以詳定所校名例篇進既而諸篇皆
成復命中都路轉運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
四年七月上以諸路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貞曰
枷杖尺寸有制提刑兩月一巡察必不敢違法也五年
正月復令鈎校制律即付詳定所時詳定官言若依重
修制文為式則條目增減罪名輕重當異於律既定復
與舊同頒則使人惑而易為姦矣臣等謂用今制條參
酌時宜準律文修定厯採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
闕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名曰明昌律義别編
𣙜貨邊部權宜等事集為勑條宰臣謂先所定令文尚
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後頒行若律科舉人則止習舊律
遂以知大興府事尼瑪哈鑑御史中丞董師中翰林待
制鄂屯忠孝(小字/雅格)提㸃司天臺張嗣翰林修撰完顔薩
喇刑部員外郎李庭義大理丞麻安止為校定官大理
卿閻公貞户部侍郎李敬義工部郎中賈鉉為覆定官
重修新律焉時奏獄而法官有獨出情見者上曰或言
法官不當出情見故論者紛紛不已朕謂情見非出於
法外但折衷以從法爾平章守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
三年罷之然律有起請諸條是古亦許情見矣上曰科
條有限而人情無窮情見亦豈可無也明昌五年尚書
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無決杖之文便不用杖緣
先謂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決杖而徒
三年以下難復不用婦人比之男子雖差輕亦當例減
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婦人犯
者並決五十著于勑條承安三年勑尚書省自今特㫖
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其餘剏行之事但召部官
赴省議之四年四月尚書省請再覆定令文上因勑宰
臣曰凡事理明白者轉奏可也文牘多者恐難徧覽其
三推情疑以聞五月上以法不適平常行杖様多不能
用遂定分寸鑄銅為杖式頒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
輕恐情理有難恕者訊杖可再議之五年五月刑部員
外郎馬復言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銅杖式輕用大杖多
致人死詔令按察司紏劾黜之先嘗令諸死因及除名
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以下逮及二十人以
上者並令其官就讞之刑部員外郎完顔綱言自是制
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還不下三二千里如北京留守
司亦動經數月愈致稽留未便詔復從舊令委官追取
鞫之十二月翰林修撰楊庭秀言州縣官往往以權勢
自居喜怒自任聽訟之際鮮克加審但使譯人往來傳
詞罪之輕重成於其口貨賂公行寃者至有三二十年
不能正者上遂命定立條約違者按察司紏之且謂宰
臣曰長貳官委幕職及司吏推問獄囚命申御史臺聞
奏之制當復舉行也又命編前後條制書之于冊以備
將來考驗泰和元年正月尚書省奏以見行銅杖式輕
細姦究不畏遂命右司量所犯用大杖且禁不得過五
分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
三曰職制四曰户婚五曰廐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八
曰鬬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
不宜於時者四十七條增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
畧有所損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
其舊又加以分其一為二分其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
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義以釋其疑名
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條
户令六十八條學令十一條選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
九條封贈令十條宫衛令十條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
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公式令五十八條褖令十七
條倉庫令七條廐牧令十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
十三條闗市令十三條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
醫疾令五條假寜令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
十九條釋道令十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十一條服
制令十一條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勑
九十五條𣙜貨八十五條番部三十九條曰新定勑條
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以進詔以明年五月頒
行之貞祐三年上謂宰臣自今監察官犯罪其事闗軍
國利害者並笞決之貞祐四年詔凡監察失紏劾者從
本法論外使入國私通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
出入親王公主宰執家災傷乏食有司檢覈不實致傷
人命轉運軍儲而有私載考試舉人而防閑不嚴其罰
並決在京犯至兩次者臺官減監察一等治罪論贖餘
止坐専差任滿日議定若任内曾以漏察被決依格雖
為稱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興定元年八月上謂
宰臣曰律有八議今言者或謂應議之人即當減等何
如宰臣對曰凡議者先條所坐及應議之狀以請必議
定然後奏裁也上然之曰若不論輕重而輒減之則貴
戚皆將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金史卷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