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元史
欽定四庫全書
元史卷九十三
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
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
洪範八政食為首而貨次之蓋食貨者養生之源也民
非食貨則無以為生國非食貨則無以為用是以古之
善治其國者不能無取於民亦未嘗過取於民其大要
在乎量入為出而已傳曰生財有大道生之者衆食之
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財之道也後世則
不然以漢唐宋觀之當其立國之初亦頗有成法及數
傳之後驕侈生焉往往取之無度用之無節於是漢有
告緡算舟車之令唐有借商税間架之法宋有經總制
二錢皆掊民以充國卒之民困而國亡可歎也已元初
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於寛其用之也於宗
戚則有嵗賜於凶荒則有賑恤大率以親親愛民為重
而尤惓惓於農桑一事可謂知理財之本者矣世祖嘗
語中書省臣曰凡賜與雖有朕命中書其斟酌之成宗
亦嘗謂丞相鄂勒哲等曰每嵗天下金銀鈔幣所入㡬
何諸王駙馬賜與及一切營建所出㡬何其會計以聞
鄂勒哲對曰嵗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千萬兩鈔三
百六十萬錠猶不足用又於至元鈔本中借二十萬錠
矣自今敢以節用為請帝嘉納焉世稱元之治以至元
大徳為首者蓋以此自時厥後國用寖廣除税糧科差
二者之外凡課之入日増月益至于天厯之際視至元
大徳之數蓋増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嘗有一日之蓄則
以其不能量入為出故也雖然前代告緡借商經總等
制元皆無之亦可謂寛矣其能兼有四海傳及百年者
有以也夫故倣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
經理二曰農桑三曰税糧四曰科差五曰海運六曰鈔
法七曰嵗課八曰鹽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課十有一
曰商税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額外課十有四曰嵗
賜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義倉十有七曰惠民
藥局十有八曰市糴十有九曰賑䘏具著於篇作食貨
志
經理
經界廢而後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覈田皆其制也夫
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産去而税存非經理固無
以去其害然經理之制苟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
者矣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律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
行之但其間欺隠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
之懼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
税者亦有之由是嵗入不増小民告病若行經理之法
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
自首庶㡬税入無隠差徭亦均於是遣官經理以章律
等往江浙尚書鼐智宻鼎等往江西左丞陳士英等往
河南仍命行御史臺分臺鎮遏樞宻院以軍防護焉其
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於官
或以熟為荒以田為蕩或隠占逃亡之産或盜官田為
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並許諸人首
告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幹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畝
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竄北邊所隠
田没官郡縣正官不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論罪重
者除名此其大畧也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
並緣為姦以無為有虚具於籍者往往有之於是人不
聊生盜賊並起其幣反有甚於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
下詔免三省自實田租二年時汴梁路總管塔爾海亦
言其弊乃命河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為始每畝止科
其半汴梁路凡減二十二萬餘石至泰定天厯之初又
盡革虚増之數民始獲安今取其數之可考者列於后
云
河南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萬七百六十
九頃
江西省總計官民荒熟田四十七萬四千六百九十
三頃
江浙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九十九萬五千八十一頃
農桑
農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蠶而衣不待
耕而食初無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
為本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於是頒農桑輯
要之書於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
無異豈遼金所能比哉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
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二年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
等八人為使至元七年立司農司以左丞張文謙為卿
司農司之設專掌農桑水利仍分布勸農官及知水利
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所在牧民長官提㸃農事嵗終
第其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户部秩滿之日注於解由户
部照之以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體察焉其法可
謂至矣是年又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條多不能盡載
載其所可法者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
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増至百家者别設長一員不
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逺人稀不能相合各
自為社者聴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長官司
長以教督農桑為事凡種田者立牌橛於田側書集社
某人於其上社長以時㸃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
以授提㸃官責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
書其所犯於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毁如終嵗不改罰其
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喪之家不能耕種者衆
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
復其身郡縣官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桑之術以備
旱暵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濬治或
民力不足者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地高水
不能上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
成之後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直田無水者鑿井井深
不能得水者聴種區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種仍以區
田之法散諸農民種植之制每丁嵗種桑棗二十株土
性不宜者聴種榆栁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丁十
株皆以生成為數願多種者聴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
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
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并鵝鴨之數及種蒔蓮
藕雞頭菱芡蒲葦等以助衣食凡荒閒之地悉以付民
先給貧者次及餘户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
境内有蝗蟲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
此亦仁矣哉九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於是髙唐州官
以勤陞秩河南陜縣尹王仔以惰降職自是每嵗申明
其制十年令特默齊隨處入社與編民等二十五年立
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於江南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
是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罷其親行之制命止移
文諭之二十九年以勸農司併入各道肅政亷訪司増
僉事二員兼察農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調農桑官帳冊
有差者驗數罰俸故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天下為户
凡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為口凡五千
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
睹也已成宗大徳元年罷妨農之役十一年申擾農之
禁力田者有賞游惰者有罰縱畜牧損禾稼桑棗者責
其償而後罪之由是大徳之治㡬於至元然旱暵霖雨
之災迭見饑毁薦臻民之流移失業者亦已多矣武宗
至大二年淮西亷訪僉事苖好謙獻種蒔之法其説分
農民為三等上户地一十畝中户五畝下户三畝或一
畝皆築垣墻圍之以時收採桑椹依法種植武宗善而
行之其法出齊民要術等書兹不備録三年申命大司
農總挈天下農政修明勸課之令除牧養之地其餘聴
民秋耕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
許耕其半葢秋耕之利掩陽氣於地中蝗蝻遺種皆為
日所曝死次年所種必盛於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謙
所至植桑皆有成效於是風示諸道命以為式是年十
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分給各社四
年又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法雖屢變而有
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農司
臣言亷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於冊者類多不實觀此
則惰於勸課者又不獨有司為然也致和之後莫不申
明農桑之令天厯二年各道亷訪司所察勤官内丘何
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陽裴縣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
葢止於此云
税糧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於内郡者曰丁税曰地
税此倣唐之租庸調也取於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
倣唐之兩税也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
每户科粟二石後又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至丙申年
乃定科徵之法令諸路驗民户成丁之數每丁嵗科粟
一石驅丁五升新户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間有耕
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徴焉丁税少
而地税多者納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納丁税工匠
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虚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
仍命嵗書其數於冊由課税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
百逮及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闗防
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中統二年逺倉之糧命止於
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脚錢中統鈔三錢或民户赴
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齎中統鈔七錢五年詔僧道
伊嚕勒昆達實宻儒人凡耕者白地每畝輸税三升水
地畝五升軍站户除地四頃免税餘悉徴之至元三年
詔窵户耕他所者其丁税於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税
於種田之所驗地而取散户逃於河南等路者依見户
納税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烏梁海三處之税
其數與前僧道同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諸例全科户
丁税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税每畝粟三升減半
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户第一年五斗第二
年七斗五升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
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協濟户丁税每
丁粟一石地税每畝粟三升隨路近倉輸粟逺倉每粟
一石折納輕齎鈔二兩富户輸逺倉下户輸近倉郡縣
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䑕耗三升分例四升凡
糧到倉以時收受出給朱錢權勢之徒結攬税石者罪
之仍令倍輸其數倉官攢典斗脚人等飛鈔作幣者並
置諸法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
限十二月違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徳六
年申明税糧條例復定上都河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
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
月末限十一月秋税夏税之法行於江南初世祖平宋
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徴秋税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
元之請命江南税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
月又用耿左丞言命輸粟三之一餘並入鈔以折焉以
七百萬錠為率嵗得羨鈔十四萬錠其輸米者止用宋
斗斛葢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二十八年又命江淮
寺觀田宋舊有者免租續置者輸税其法亦可謂寛矣
成宗元貞二年始定徴江南夏税之制於是秋税止命
輸租夏税則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其所輸之數視
糧以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
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
龍興等路是已輸二貫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
輸一貫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
路是已皆因其地理之宜人民之衆酌其中數而取之
其折輸之物各隨時估之高下以為直獨湖廣則異於
是初阿爾哈雅克湖廣時罷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門
攤毎户一貫二錢葢視夏税増鈔五萬餘錠矣大徳二
年宣慰張國紀請科夏税於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詔罷
之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税而併徴之每石計三貫四錢
之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云其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
租江北兩淮等處荒閒之地第三年始輸大徳四年又
以地廣人稀更優一年令第四年納税凡官田夏税皆
不科泰定之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户
有田一頃之上者於所輸税外每頃量出助役之田具
書於冊里正以次掌之嵗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凡寺
觀田除宋舊額其餘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賴
以不困因并著於此云
天下嵗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裏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五石遼陽省七
萬二千六十六石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
六十九石陜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四川省
一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甘肅省六萬五百八
十六石雲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江浙
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江西省一百
一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湖廣省八十四萬三
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厯元年夏税鈔數總計中統鈔一十四萬
九千二百七十三錠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錠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錠一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錠二貫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其法各驗其户之上下
而科焉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户出絲一
斤并隨路絲線顔色輸于官五户出絲一斤并隨路絲
線顔色輸于本位包銀之法憲宗乙夘年始定之初漢
民科納包銀六兩至是止徴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
絲絹顔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詳中統元年立十
路宣撫司定户籍科差條例然其户大抵不一有元管
户交參户漏籍户協濟户於諸户之中又有絲銀全科
户減半科户止納絲户止納鈔户外又有攤絲户諸伊
蘇岱爾所管納絲户復業户并漸成丁户户既不等數
亦不同元管户内絲銀全科係官户每户輸係官絲一
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全科係官五户絲户毎户輸係
官絲一斤五户絲六兩四錢包銀之數與係官户同減
半科户每户輸係官絲八兩五户絲三兩二錢包銀二
兩止納係官絲户若上都隆興西京等路十户十斤者
每户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輸一
斤六兩四錢止納係官五户絲户每户輸係官絲一斤
五户絲六兩四錢交參户内絲銀户每户輸係官絲一
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漏籍户内止納絲户每户輸絲
之數與交參絲銀户同止納鈔户初年科包銀一兩五
錢次年遞增五錢增至四兩併科絲料協濟户内絲銀
户每户輸係官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户每户
輸係官絲之數與絲銀户同攤絲銀每户科攤絲四斤
諸伊蘇岱爾所管户每户科細絲其數與攤絲同復業
户并漸成丁户初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與
舊户等然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户
之高下為等全科户輸一兩減半户輸五錢於是以全
科之數作大門攤分為三限輸納被災之地聴輸他物
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為則凡儒士及軍站僧道等户皆
不與二年復定科差之期絲料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
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又命絲料無過七月包銀
無過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廣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
新格定科差法諸差税皆司縣正官監視人吏置局均
科諸夫役皆先富强後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
成宗大徳六年又命止輸絲户每户科俸鈔中統鈔一
兩包銀户每户科二錢五分攤絲户每户科攤絲五斤
八兩絲料限八月包銀俸鈔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
世祖之舊而増損云
科差總數
中統四年絲七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鈔五萬
六千一百五十八錠
至元二年絲九十八萬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
鈔五萬六千八百七十四錠布八萬五千四百一十
二匹
至元三年絲一百五萬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銀等
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
至元四年絲一百九萬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鈔七萬
八千一百二十六錠
天厯元年包銀差發鈔九百八十九錠&KR1437;一百一十
三萬三千一百一十九索絲一百九萬八千八百四
十三斤絹三十五萬五百三十匹綿七萬二千一十
五斤布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運
元都于燕去江南極逺而百司庶府之繁衛士編民之
衆無不仰給於江南自丞相巴延獻海運之言而江南
之糧分為春夏二運葢至于京師者一嵗多至三百萬
餘石民無輓輸之勞國有儲蓄之富豈非一代之良法
歟初巴延平江南時嘗命張瑄朱清等以宋庫藏圖籍
自崇明州從海道載入京師而運糧則自浙西涉江入
淮由黄河逆水至中灤旱站陸運至淇門入御河以達
于京後又開濟州泗河自淮至新開河由大清河至利
津河入海因海口沙壅又從東阿旱站運至臨清入御
河又開膠萊河道通海勞費不貲卒無成效至元十九
年巴延追憶海道載宋圖籍之事以為海運可行於是
請於朝廷命上海總管羅璧朱清張瑄等造平底海船
六十艘運糧四萬六千餘石從海道至京師然剏行海
洋沿山求㠗風信失時明年始至直沽時朝廷未知其
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運司二仍各置分司
以督綱運每嵗令江淮漕運司運糧至中灤京畿漕運
司自中灤運至大都二十年又用王積翁議令阿巴齊
等廣開新河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壊民亦苦之而
孟古岱言海運之舟悉皆至焉於是罷新開河頗事海
運立萬户府二以朱清為中萬户張瑄為千户孟古岱
為萬户府達嚕噶齊未㡬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於
揚州平灤兩處運糧命三省造船二千艘於濟州河運
糧猶未專於海道也二十四年始立行泉府司專掌海
運增置萬户府二總為四府是年遂罷東平河運糧二
十五年内外分置漕運司二其在外者於河西務置司
領接運海道糧事二十八年又用朱清張瑄之請併四
府為都漕運萬户府二止令清瑄二人掌之其屬有千
户百户等官分為各翼以督嵗運至大四年遣官至江
浙議海運事時江東寧國池饒建康等處運糧率令海
船從洋子江逆流而上江水湍急又多石磯走沙漲淺
糧船俱壊嵗嵗有之又湖廣江西之糧運至真州泊入
海船船大底小亦非江中所宜於是以嘉興松江秋糧
并江淮江浙財賦府嵗辦糧充運海漕之利葢至是博
矣凡運糧毎石有脚價鈔至元二十一年給中統鈔八
兩五錢其後遞減至於六兩五錢至大三年以福建浙
東船户至平江載糧者道逺費廣通増為至元鈔一兩
六錢香糯一兩七錢四年又增為二兩香糯二兩八錢
稻穀一兩四錢延祐元年斟酌逺近復增其價福建船
運糙粳米每石一十三兩温台慶元船運糙粳香糯每
石一十兩五錢紹興浙西船每石一十一兩白粳價同
稻穀每石八兩黑豆每石依糙白糧例給焉初海運之
道自平江劉家港入海經揚州路通州海門縣黄連沙
頭萬里長灘開洋沿山㠗而行抵淮安路鹽城縣歴西
海州海寧府東海縣宻州膠州界放靈山洋投東北路
多淺沙行月餘始抵成山計其水程自上海至楊村馬
頭凡一萬三千三百五十里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言
其路險惡復開生道自劉家港開洋至撑脚沙轉沙觜
至三沙洋子江過匾檐沙大洪又過萬里長灘放大洋
至青水洋又經黑水洋至成山過劉島至之罘沙門二
島放萊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為徑直明年千户殷
明畧又開新道從劉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
東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轉西至劉家島又至登州沙
門島於萊州大洋入界河當舟行風信有時自浙西至
京師不過旬日而已視前二道為最便云然風濤不測
糧船漂溺者無嵗無之間亦有船壊而棄其米者至元
二十三年始責償於運官人船俱溺者乃免然視河漕
之費則其所得葢多矣
嵗運之數
至元二十年四萬六千五十石至者四萬二千一百
七十二石 二十一年二十九萬五百石至者二十
七萬五千六百一十石 二十二年一十萬石至者
九萬七百七十一石 二十三年五十七萬八千五
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萬三千九百五石 二十四
年三十萬石至者二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六石
二十五年四十萬石至者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五十
五石 二十六年九十三萬五千石至者九十一萬
九千九百四十三石 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萬五
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六石 二
十八年一百五十二萬七千一百五十石至者一百
二十八萬一千六百一十五石 二十九年一百四
十萬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一
十三石 三十年九十萬八千石至者八十八萬七
千五百九十一石 三十一年五十一萬四千五百
三十三石至者五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貞
元年三十四萬五百石 二年三十四萬五百石至
者三十三萬七千二十六石 大徳元年六十五萬
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三十六石
二年七十四萬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萬五
千九百五十四石 三年七十九萬四千五百石
四年七十九萬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萬八千九
百一十八石 五年七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八石
至者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五十石 六年一百三十
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二萬九千
一百四十八石 七年一百六十五萬九千四百九
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八石 八年
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萬
三千三百一十三石 九年一百八十四萬三千三
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七石 十年
一百八十萬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
萬七千七十八石 十一年一百六十六萬五千四
百二十二石至者一百六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九
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萬一百四十八石至者
一百二十萬二千五百三石 二年二百四十六萬
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萬六千三百石
三年二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三十二石至者一百
七十一萬六千九百十三石 四年二百八十七萬
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萬三千二百
六十六石 皇慶元年二百八萬三千五百五石至
者二百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二石 二年二百三十
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萬八千
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萬三千二百
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萬六千六百六石 二
年二百四十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
十二萬二千五百五石 三年二百四十五萬八千
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
一石 四年二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
者二百三十六萬八千一百一十九石 五年二百
五十五萬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萬
三千六百一十一石 六年三百二萬一千五百八
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萬六千一十七石 七年
三百二十六萬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七千
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萬九千四
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五
石 二年三百二十五萬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
百二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三石 三年二百八十
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萬八千
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萬七千二百三
十一石至者二百七萬七千二百七十八石 二年
二百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
三萬七千五十一石 三年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七
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二
石 四年三百一十五萬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
百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厯元年三百
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萬五
千四百二十四石 二年三百五十二萬二千一百
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萬三百六石
鈔法
鈔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其法以物為母
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即周官質劑之意也元初倣唐
宋金之法有行用鈔其制無文籍可考世祖中統元年
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
之直並從絲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
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三
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曰一貫文二貫
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又以文綾織
為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
一兩同白銀一兩而銀貨葢未及行云五年設各路平
準庫主平物價使相依凖不至低昻仍給鈔一萬二千
錠以為鈔本至元十二年添造釐鈔其例有三曰二文
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為板十三年鑄銅易之十五年
以釐鈔不便於民復命罷印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
重鈔輕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
有一等與中統鈔通行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依
中統之初隨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每花銀
一兩入庫其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文赤金一兩
入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偽造鈔者處死首告
者賞鈔五錠仍以犯人家産給之其法為最善至大二
年武宗復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
定為一十三等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
一錢元之鈔法至是葢三變矣大抵至元鈔五倍於中
統至大鈔又五倍於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
數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銀鈔之詔而中統至元二鈔
終元之世蓋常行焉凡鈔之昏爛者至元二年委官就
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文三年減為二十文
二十二年復增如故其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並令行
用違者罪之所倒之鈔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
省部焚毁隸行省者就焚之大徳二年户部定昏鈔為
二十五樣泰定四年又定焚毁之所皆以亷訪司官監
臨隸行省者行省官同監其制之大畧如此若錢自九
府圜法行於成周歴代未嘗或廢元之交鈔寶鈔雖皆
以錢為文而錢則弗之鑄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錢法
立資國院泉貨監以領之其錢曰至大通寶者一文準
至大銀鈔一釐曰大元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通寶錢一
十文歴代銅錢悉依古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
折二並以舊數用之明年仁宗復下詔以鼓鑄弗給新
舊資用其弊滋甚與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亦皆罷
革而專用至元中統鈔云
嵗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千三百五十二錠 二年
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 三年中統鈔八
萬錠 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至元元年中統
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 二年中統鈔一十一萬六
千二百八錠 三年中統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
錠 四年中統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 五
年中統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 六年中統鈔二
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 七年中統鈔九萬六千七
百六十八錠 八年中統鈔四萬七千錠 九年中
統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 十年中統鈔一十
一萬一百九十二錠 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萬七
千四百四十錠 十二年中統鈔三十九萬八千一
百九十四錠 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
六百六十五錠 十四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一千六
百四十五錠 十五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
錠 十六年中統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
十七年中統鈔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八百錠 十八
年中統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 十九年中統鈔
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 二十年中統鈔六
十一萬六百二十錠 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萬
九千九百四錠 二十二年中統鈔二百四萬三千
八十錠 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
百錠 二十四年中統鈔八萬三千二百錠至元鈔
一百萬一千一十七錠 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
萬一千六百一十二錠 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
十八萬九十三錠 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十萬二百
五十錠 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二十九年
至元鈔五十萬錠 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萬錠
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
元年至元鈔二十一萬錠 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大徳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二十
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 三年至元鈔九十萬七十
五錠 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 五年至元鈔五十
萬錠 六年至元鈔二百萬錠 七年至元鈔一百
五十萬錠 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九年至元鈔
五十萬錠 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十一年至元
鈔一百萬錠 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二年
至元鈔一百萬錠 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萬
三百六十八錠 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
統鈔一十五萬錠 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
萬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二年至
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二十萬錠 延祐元年至元
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一百
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
統鈔一十萬錠 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鈔
一十萬錠 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
錠 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
錠 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
錠 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三年至元
鈔七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泰定元年至元鈔六
十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 二年至元鈔四十萬
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
鈔一十萬錠 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
萬錠 天厯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
統鈔三萬五百錠 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
千錠中統鈔四萬錠
元史卷九十三
元史卷九十三考證
至元七年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 按元典章載是時
頒農桑制几十五條俱詳著其目志云十四條誤
新收交參户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七斗五升 原本脱
第二年一句據續通考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