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元史
欽定四庫全書
元史卷一百二
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
志第五十
刑法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眀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故
道之以徳義而民弗従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則刑
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
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徳後世
専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于本末輕重之義乎
歴代得失考諸史可見也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
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
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
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闗于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
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
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
格三曰㫁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
百五十有一㫁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凢纂集世祖以
來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
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
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决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
于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于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
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凌遲處死之法焉葢古
者以墨劓剕宫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
流死則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葢亦仁矣世祖謂
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
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後繼體之君惟
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訊而従輕死罪審錄
無寃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而大徳間王約復上言國
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不
當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
間天下乂寕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
類繁𤨏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兇
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于西僧嵗作佛事㦯
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
然則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
也今按其實條例而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
刑法志
名列
五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
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遼陽 湖北 迤北
死刑
斬 凌遲處死
五服
斬衰 (三年/) (杖期/) (期/) (五月/) (三月/)
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
齊衰 (三年/) (杖期/) (期/) (五月/) (三月/)
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之類
大功 (九月/) (長殤九月/) (中殤七月/)
為同堂兄弟為姑母妹適人者之類
小功 (五月/) (殤/)
為伯叔祖父母為從兄弟之類
緦麻 (三月/)
為族兄弟為族曽祖父母之類
十惡
謀反
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
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宫闕
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
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之類
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觧人造畜蠱毒壓魅
大不敬
謂盗大祀神御之物乗輿服御之物及偽造御寳
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
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乗輿情理切害及
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不孝
謂詈言詛盟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
財若供飬有闕居父母䘮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
吉聞祖父母父母䘮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
長小功尊屬
不義
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
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䘮匿不舉哀作樂釋服從
吉及改嫁
内亂
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議親
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
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議故
謂故舊
議賢
謂有大徳行
議能
謂有大才業
議功
謂有大功勲
議貴
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議勤
謂有大勤勞
議賓
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贖刑(附/)
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
諸職官犯夜者贖
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責者贖
諸罪人癃篤殘疾有妨科决者贖
衛禁
諸掌宿衞三日一更直掌四門之鑰昏閉晨啟毋敢不
慎 諸欲言事人闌入宫殿呼冀上聞杖一百七發元
籍 諸擅帶刀闌入殿廷者杖八十七流逺 諸登皇
城角樓因為盗者處死 諸闌入禁衛盗金玉寶器者
處死 諸輒入禁苑盗殺官獸者為首杖八十七徒二
年為従減一等並刺字知見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門衛
受財縦放者五十七坐鋪守把軍人不訶問二十七
諸漢人南人投充宿衛士總宿衛官輒收納之並坐罪
諸大都上都諸城門夜有急務湏出入者遣官以夜
行象牙圓符及織成聖旨啟閉門尉辯騐明白乃許啟
雖有牙符而無織成聖旨者不論何人並勿啟違者處
死
職制上
諸官府印章長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發次官
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 諸郡縣城門鎻鑰
並従有司掌之 諸有司凡薦舉刑名出納等文字非
有故並湏圓署行之 諸職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
者公叅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輒非理徴㑹稽失公務者
禁之 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並須由下而上論定而
後行之 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務置朱銷簿按治
官以時考之 諸職司公坐同職者以先到任居上輒
越次而坐者正之 諸有司公事各官連銜申稟其上
司者並自書其名有故從對讀首領官代書之具述其
故于名下曺吏輒代書其名者罪之 諸職官受代聴
除之處従所便具載觧由私赴都者禁之 諸有司案
牘籍帳編次架閣各路提控案牘並架閣庫官與經歴
知事同掌之散府州縣知事提舉案牘都吏目典史掌
之任滿相沿交割毋敢不慎 諸樞宻院行省文卷除
軍數及邉闗兵機不在考閱餘並従監察御史考閱之
諸職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闕官者許回申不得擅令
首領官吏攝事 諸職官押運官物赴都除常所不差
者餘並置籍輪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 諸吏員遷
調㢘訪司書吏奏差避道路府州縣吏避貫 諸有司
遺失印信隨即尋獲者罸俸一月追尋不獲者具申禮
部别鑄元掌印官觧職坐罪非獲元印不得給由求叙
諸毁匿邉関文字者流 諸䝉古人居官犯法論罪
既定必擇䝉古官斷之行杖亦如之 諸四集賽及諸
王駙馬䝉古色目之人犯姦盗詐偽従大宗正府治之
諸以親女献當路權貴求進用已得者追奪所受命
仍沒入其家 諸官吏在任與親戚故舊及理應追往
之人追往者聴餘並禁之 諸職官到任輙受所部執
見儀物比受贓減等論 諸職官受部民事後致謝食
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記過 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
受其燕享餽遺者准不枉法減二等論經過而受者各
減一等従䑓憲察之 諸職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財
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無禄者
減一等以至元鈔為則枉法一貫至十貫笞四十七不
滿貫者量情㫁罪依例除名一十貫以上至二十貫五
十七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杖七十七一百貫之上一
百七不枉法一貫至二十貫笞四十七夲等叙不滿貫
者量情㫁罪觧見任别行求仕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
五十七注邉逺一任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杖六十七
降一等一百貫以上至一百五十貫七十七降二等一
百五十貫以上至二百貫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貫以上
至三百貫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貫以上一百七除名不
叙 諸内外百司官吏受贓悔過自首無不盡不實者
免罪有不盡不實止坐不盡之贓若知人欲告而首及
以贜還主並減罪二等聞知他處事發首者計其日程
雖不知亦以知人欲告而首論詭名代首者勿聴犯人
實有病故許親屬代首臺憲官吏受贓不在准首之限
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 諸職官恐嚇有罪人求賂未
得財者笞二十七 諸告官吏贓有實取之者有為過
度人所諱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過度
之家事畢而後取之者有夲未嘗言而故以錢物置人
家指作過度而誣陷人者止以錢物所在坐之與錢人
俱坐 諸職官但犯贓私有罪狀明白者停職聴㫁
諸奴賤為官但犯贓罪除名 諸職官犯贓生前贓狀
明白雖死猶責家属納贓 諸官吏犯贓罪遇原免或
自首免罪過錢人即因人致罪不坐 諸官吏贓罰臺
官問者歸臺省官問者歸省 諸職官犯贓罪狀已明
反誣告臨問官者㫁後仍徒 諸官吏家人受贓減官
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
即首官吏減家人法二等坐家人依夲法若官吏知情
故令家人受財官吏依夲法家人免坐官吏實不知者
止坐家人 諸職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贓者同見
任論邉逺遷轉官已任而未受文憑犯贓者亦如之吏
未出職受贓者出職事發罷所受職 諸錢榖官吏受
贓不枉法者止計贓論罪不殿年叙 諸職官受贓聞
知事發回付到主同知人欲告自首論減二等科罪枉
法者降先職三等叙不枉法者觧職别叙 諸職官侵
用官錢者以枉法論雖㑹赦仍除名不叙 諸職官在
任犯贓被問贓狀已明而稱疾者停其職歸對 諸職
官所將親屬傔従受所部財而無入已之贓㑹赦還職
諸外任牧守受贓被問垂成近臣奏徴入朝者執付元
問官 諸職官犯贓在逃者同獄成 諸職官受贓
丁憂終制日究問軍官不丁憂者不在終制之限 諸
職官犯贓已承伏㑹赦者免罪徴贓黜降如條未承伏
者勿論 諸職官受贓即改悔還主其主猶執告者勿
論 諸職官受財為人請託者計贓論罪 諸小吏犯
贓並断罪除名 諸庫子等職已有出身無添給禄米
者不與小吏犯贓同論 諸掾吏出身應入流或以職
官轉補但犯贓並同吏員坐除名府州縣首領官非朝
命者同吏員 諸吏員取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諸流
外官越受民詞者笞一十七首領官二十七記過諸
臨民官于無職田州縣虚徴其入于民者㫁罪觧職記
過 諸職司頻入茶酒市肆及倡優之家者㫁罪罷職
諸監臨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
騎弓手馬笞一十七並記過各夲管官吏輒應付者各
減一等 諸内外官吏稱疾病滿百日者作闕期年後
任 諸職官連犯二罪輕罪已斷重罪始發罪従已㫁殿降
従後發 諸有過被問詐死逃罪者杖六十七有官
者罷職不叙贓多者従重論 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
長官非理折辱其首領官者禁之首領官有過失聴申
上司不得擅問長官處決不公首領官執覆不従許直
申上司 諸隨朝官無故不公聚者坐罪選待 諸職
官已受宣勑以地逺官卑輙稱故不赴者奪所受命謫
種田或在任詐稱病而去者三年後降二等叙其同僚
徇私與文書者降一等叙 諸受命職官闕期已及
或有辨證勾稽䘮葬疾病公私諸務妨阻不能之任者
具始末詣夲處有司自陳保勘給據再叙並任元注地
方有司保勘不實者並坐之 諸受除官員闕次未及
輒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従木管上司究之 諸各衙
門輒將聴除及罷閑無祿私己之人差遣者禁 諸職
官親死不奔喪杖六十七降先職二等雜職叙未終喪
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終制日叙若有罪詐稱親喪杖
八十七除名不叙親久没稱始死笞五十七觧見任雜
職叙凡不丁父母憂者罪與不奔喪同 諸官吏私罪
被逮無問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聼其奔赴丁憂終制
日追問公罪並矜恕之 諸職官父母亡匿喪縦宴樂
遇國哀私家設音樂並罷不叙 諸外任官員謁告應
有假故具曺狀報所屬仍置籍以記之有託故者風憲
官糾而罪之 諸官吏遷葬祖父母父母給假二十
日並除馬程日七十里限内俸錢仍給之違限不至者
勒停 諸職官任滿觧由應給而不給不應給而給及
有過而不開寫者罪及有司觧由到部增損功罪不以
實者亦如之 諸罷免官吏叙復給由而匿其過名者
罪及初給由有司 諸匿過求仕已除事覺者笞四十
七追奪不叙 諸職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㢘訪司
糾黜之 諸職官被罪理算殿年以被問停職月日為
始 諸逺方官員親年七十以上者許元籍有司保勘
量注近闕便養冒濫者坐罪 諸職官沒於王事者其
應繼之人降二等䕃叙 諸内外百司五品以上進上
表章並以䝉古字書毋敢不敬仍以漢字書其副 諸
内外百司凡進賀表箋繕寫謄籍印識各以式其輒犯
廟諱御名者禁之 諸内外百司應出給劄付有額設
譯史者並以䝉古字書冩 諸内外百司有兼設䝉古回
回譯使者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標譯闗防仍兼用
之 諸内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有定制惟執政出
典外郡申部公文書姓不書名 諸人臣口傳聖旨行
事者禁之 諸大小機務必由中書惟樞宻院御史臺
徽政宣政諸院許自言所職其餘不由中書而輒上聞
既上聞而又不由中書徑下所司行之者以違制論所
司亦不稟白而輒受以行之者従監察御史㢘訪司糾
之 諸中書機務有泄其議者量所泄事聞奏論罪
諸省部官名隸宿衞者晝出治事夜入畨直 諸檢校
官勾檢中書及六曺之務其有稽違省掾呈省論罰部
吏就録罪名開呈 諸行省擅役軍人營繕雖公廨不
奏請猶議罪 諸行省擅役軍人非軍情者禁之 諸
行省長官二員給金虎符典軍惟雲南行省官皆給符
諸各處行省所轄軍官軍情怠慢從提調軍馬長官
㫁遣其餘雜犯受宣官以上咨稟受勑官以下就㫁
諸行省嵗支錢糧各處正官季一照勘嵗終㑹其成
行省以式稽考濫者徴之實者籍之總其槩咨都省臺
憲官閱實之 諸方靣大臣受金縦賊成亂者斬其佐
受金或阿順不能匡正並坐罪㑹赦仍除名 諸樞宻
院及各省所部軍官其麾下征者戍者出者處者饑寒
不贍役使不均代以私人舉債倍息在家曰逃有力曰
乏惟單窮是使惟貨賄是圗以苦士卒以耗兵籍百户
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萬户萬户有罪従樞宻
院及行省帥府以其狀聞隨事論罪 諸宣徽院所抽
分馬牛羊官嚴其程期制其供億謹其鈐束之法以譏
察之其有欺官擾民者㢘訪司糾之 諸翰林院應譯
寫制書必呈中書省共議其槀其文卷非邉逺軍情重
事並従監察御史考閱之 諸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
不在照制外其餘文卷及所隸内外司存並照刷之
諸徽政院及齊哩克昆人舊設諸府司文卷並従臺憲
照刷 諸臺官職掌飭官箴稽吏課内秩羣祀外察行
人與聞軍國奏議理達民庻寃辭凡有司刑名賦役銓
選㑹計調度徴收營繕鞫勘審訊勾稽及庶官㢘貪厲
禁張弛編民惸獨流移强暴兼并悉糾舉之 諸行臺
官主察行省宣慰司以下諸軍民官吏之作姦犯科者
窮民之流離失業者豪强家之奪民利者按察官之不
稱職任者餘視内臺立法同 諸御史臺所轄各道憲
司民有寃滯赴愬於臺者咸著于籍嵗終則會以考其
各道之殿最而黜陟之 諸臺憲所察天下官吏贓汚
欺詐稽違罪入於刑書者嵗㑹其數及其罪狀上之藏
於中書 諸内外臺嵗遣監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
察各道㢘訪司官吏臧否官弗稱者呈臺黜罸吏弗稱
者就罷之 諸風憲薦舉必考其最績彈劾必著其罪
狀舉劾失當並坐之 諸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
必隨入内在廷有不可與聞之人即糾斥之朝㑹祭祀
一切行禮失儀越次及託故不至者即糾罰之文武百
官謁假事故三日以外者以曺狀報之凡官府剏置百
官禮任事被差往還報曺狀並同 諸㢘訪分司官每
季孟夏初旬出録囚仲秋中旬出按治眀年孟夏中旬
還其憚逺違期託故避事者従監察御史劾之 諸廉
訪司分巡各路軍民官吏有過得罪狀明白者六品以
下牒總司論罪五品以上申臺聞奏 諸㢘訪司官擅
封㸃軍器庫者笞三十七觧職别叙 諸官吏受贓事
主雖不告言監察御史㢘訪司察之實者糾之 諸行
省官及首領官受賂隨省㢘訪司察知者上之臺已下
就問 諸行省理問所見問公事㢘訪司輒逮問者禁
之 諸職官受贓㢘訪司必親臨聴决有必不能親臨
者摘敵品有司老成㢘能正官問之 諸被按官吏有
寃抑者詣御史臺陳理所言實罪被告所言虛罪告者
仍加等其有故摭按問官吏以事者禁之 諸按問職
官贓毋遽施刑惟衆證已明而不欵伏者加刑問之軍
官則先奪所佩符而問之 諸風憲官吏但犯贓加等
㫁罪雖不枉法亦除名 諸方面之臣入覲輒斂所部
官吏俸錢備禮物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湖南北江西
兩廣接境溪洞蠻獠竊發諸監臨禁治不嚴及故縦者
軍官笞三十七管民官二十七並削所受階一等記過
諸邉隅鎮守不嚴他盗輒入境殺掠者軍官坐罪民
官不坐 諸軍民官鎮撫邉陲三年無嘯聚之盜者民
官減一資軍官陞散官一階五年無者軍民官各陞散
官一等 諸郡縣版籍所司謹庋置之正官相沿革之
諸勸農官每嵗終則上其所治農桑水利之成績於
本屬上司本屬上司㑹所部之成績以上于大司農若
部部考其勤惰成否以上于省而殿最之其在官怠其
事隳其法者罪之 諸職官行田受民户齊斂錢者以
一多科㫁 諸受財占民差徭者以枉法論 諸額課
所在管民正官董其事若以他故出次官通攝之 諸
額收錢糧各䖏計吏嵗一詣省㑹之有齊斂者従案治
官舉劾 諸郡縣嵗以三限徴收稅糧初限十月終中
限十一月終末限十二月終違者初限笞四十再犯杖
八十但結攬及自願與結攬人等並沒入其家財仍依
元科之數倍徴之若不差正官部糧而以權官部之或
致失䧟及輸不足者達嚕噶齊管民官同坐 諸州縣
義倉糧數不實監臨失舉察者罪之 諸職官於禁刑
之日決㫁公事者罸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記過 諸有
司斷諸小罪輒以杖頭非法杖人致死罪坐判署官吏
諸曾訴官吏之人有罪其被訴官吏勿推 諸有司
輒慿妄言帷薄私事逮繫人者笞四十七觧職期年後
叙 諸職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奪並同見任其婚姻
田債諸事止於子孫弟侄陳訴有司輒相侵凌者究之
諸職官吿吏民毁罵非親聞者勿問違者罪之 諸
職官聴訟者事闗有服之親并婚姻之家及曾受業之
師與所讐嫌之人應回避而不迴避者各以其所犯坐
之有輒以官法臨决尊長者雖㑹赦仍觧職降叙 諸
有司事闗䝉古軍者與管軍官約㑹問 諸管軍官鄂
囉官及鹽運司打補鷹坊軍匠各投下管領諸色人等
但犯强竊盜賊偽造寶鈔畧賣人口發塜放火犯姦及
諸死罪並従有司歸問其鬪訟婚田良賤錢債財産宗
従繼絶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従夲管理問若事闗
民户者従有司約㑹歸問並従有司追逮三約不至者
有司就便歸㫁 諸州縣鄰境軍民相闗詞訟元告就
被論官司歸㫁不在約㑹之例㫁不當理許赴上司陳
訴罪及元㫁官吏 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問止令
三家所掌㑹問 諸哈達大師止令掌教念經回回人
應有刑名户婚錢糧詞訟並従有司問之 諸僧人但
犯姦盜詐偽致傷人命及諸重罪有司歸問其自相爭
告従各寺院住持夲管頭目歸問若僧俗相爭田土與
有司約㑹約㑹不至有司就便歸問 諸各寺院稅糧
除前宋所有常住及世祖所賜田土免納稅糧外已後
諸人布施并已力典賣者依例納糧 諸管民官以公
事攝所部並用信牌其差人擾衆者禁之 諸掩骼埋
胔有司之職或饑嵗流莩或中路暴死無親屬收認應
聞有司檢覆者檢覆既畢就付地主鄰人收𦵏不湏檢
覆者亦就收葬 諸救災䘏患鄰邑之禮嵗飢輒閉糴
者罪之 諸郡縣災傷過時而不申或申不以實及按
治官不以時檢踏皆罪之 諸蟲蝗為災有司失捕路
官各罰俸一月州官各笞一十七縣官各二十七並記
過 諸水旱為災人民艱食有司不以時申報賑䘏以
致轉徙饑莩者正官笞三十七佐官二十七各觧見任
降先職一等叙 諸有司檢覆灾傷或以熟作荒或以
可救為不可救一頃已上者罰俸二十頃已上者笞一
十七二百頃已上者笞二十七五百頃已上者笞三十
七惟以荒作熟抑民納糧者笞四十七罷之託故不行
妨誤檢覆者笞三十七 諸義夫節婦孝子順孫節行
應旌表者從所屬有司舉之監察御史㢘訪司察之但
有冒濫罪及元舉 諸賜髙年帛應受賜而有司不以
實報者正官笞四十七觧職别叙 諸州縣舉茂異秀
才非經監察御史㢘訪司體察者不得開申 諸民犯
弑逆有司稱故不聴理者杖六十七觧見任殿三年雜
職叙 諸檢屍有司故遷延及檢覆牒到不受以致屍
變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領官吏各四十七其不親臨或
使人代之以致增減不實移易輕重及初覆檢官相符
同者正官隨事輕重論罪黜降首領官吏各笞五十七
罷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財者以枉法論 諸有司
在監囚人因病而死虛立檢屍文案及闗覆檢官者正
官笞四十七觧職别叙已代㑹赦者仍記其過 諸職
官覆檢屍傷屍已焚瘞止傅㑹初檢申詳者觧職别叙
若已改除仍記其過 諸藩王及軍馬經過郡縣委積
館勞並許於應給官物内支遣隨申行省知㑹或擅移
易齊斂者禁之 諸郡縣非遇聖旨令旨諸王鮒馬大
臣經過官吏並免郊迎妨奪公務仍不得贐以錢物按
治官常糾察之 諸職官但犯軍情違誤受𠡠官各路
就㫁受宣官従都省行省處分其餘公罪各路並不得
輒㫁 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縣不寄囚於獄而監
收旅舍以致反禁而亾者部送官笞三十七還職夲處
防䕶官笞四十七就責捕賊仍通記過名 諸有司各
處遞至流囚輒主意故縦者杖六十七觧職降先品一
等叙刑部記過 諸和顧和買依時置備對物給價官
吏權豪因縁結攬營私害公者罪之 諸有司和買諸
物多餘估計分受其價者凖盜官錢論不分受以冒估
多寡論監臨及當該官吏詭名申納者物價全沒之尅
落價鈔者準不枉法贓論不即支價者臺憲官糾之
諸職官輒以親故人事之物為散之民鳩斂錢財者計
其時直以餘利為坐減不枉法贓二等科罪錢物各歸
其主諸職官私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記過追顧直給
其民諸尅除所屬官吏俸錢為公用及備進上禮物
既去職者並勿論 諸在任官斂屬吏俸贈去官者笞
四十七還職 諸職官輒借騎所部内驛馬者笞三十
七降先職一等叙記過 諸職官於所部非親故及理
應往復之家輒行慶吊之禮者禁之違者罪之
元史卷一百二
元史卷一百二考證
刑法志一諸官吏在任與親戚故舊及理應追往之人
追往者聼餘並禁之 按至正條格至元三十一年
定諸官吏在任部下情禮數除親戚故舊及理應追
徃之人外餘皆禁止如違隨其輕重斟酌追㫁原刻
理訛禮今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