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元史
欽定四庫全書
元史卷一百五
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詐偽
諸主謀偽造符寳及受財鑄造者皆處死同情轉募工
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偽造制敕者與符寳同
諸妄増減制書者處死 諸近侍官輒詐傳上㫖者杖
一百七除名不叙 諸偽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
者處死若偽造省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逺知情
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訛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偽
造司縣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財物者初犯杖七十
七累犯不悛者一百七 諸偽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
商税務青由欺冒商賈者杖一百七 諸赦前偽造省
印赦後不曽銷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奪所受宣敕除名
不叙 諸掾屬輒造省官押字盜用省印賣放官職者
雖會赦流逺 諸偽造税物雜印私熬顔色偽税物貨
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實者徴中統鈔一百貫充賞物主
知情減犯人罪一等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於没官物
内一半付告人充賞不知情者不坐物給元主其捕獲
人擅自脱放者減犯人罪二等受財者與犯人同罪
諸省部小史為人誤毁行移檢扎輒自刻印信偽補署
押求盖本罪無他情弊者杖七十七發元籍 諸僧道
偽造諸王印信及令㫖抄題者處死 諸盤獲偽造印
信之人同獲强盜給賞 諸告獲私造厯日者賞銀一
百兩如無太史院厯日印信便同私厯造者以違制論
諸受財賣他人敕牒及收買轉賣者杖一百七刺面
發元籍買者杖八十七發元籍 諸職官被差以疾輒
令人代乗驛傳而往者杖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 諸
公差於官船夾帶從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記過支
過分例米追徴還官 諸詐稱使臣偽寫給驛文字起
馬匹舟船者杖一百七有司失覺察輒憑無印信闗牒
倒給者判署官笞三十七首領官吏四十七 諸職官
詐傳上司言語擅起驛馬者杖六十七托克托和斯依隨
擅給驛馬者笞五十七並解職别叙記過驛官二十七
還職 諸詐稱按部官恐嚇官吏者杖六十七 諸詐
稱監臨長官署置差遣欺取錢物者杖八十七錢物没
官 諸詐稱奉使所委官聽理民訟者杖九十七詐稱
隨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諸偽造寳鈔首謀起意并雕
板抄紙收買顔料書填字號窩藏印造但同情者皆處
死仍没其家産兩隣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正主首
社長失察并巡捕官兵各笞四十七捕盜官及鎮守巡
捕軍官各決三十七未獲賊徒依强盜立限緝捕買使
偽鈔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㫁流逺
諸捕獲偽鈔賞銀五錠給銀不給鈔 諸父子同造
偽鈔者皆處死 諸父偽造鈔子聽給使不與父同坐
子造偽鈔父不同造不與子同坐 諸夫偽造寳鈔者
妻不坐 諸偽造寳鈔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 諸偽
造寳鈔没其家産不及其妻子 諸赦前收藏偽鈔赦
後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曽行使而不首者減一等 諸
偽造鈔罪應死者雖親老無兼丁不聽上請 諸捕獲
偽造寳鈔之人雖已身故其應得賞鈔仍給其親屬
諸奴婢買使偽鈔其主陳首者不在理賞之例 諸挑
剜禆凑寳鈔者不分首從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逺
年七十以上者呈禀定奪毋輒聽贖買使者減一等
諸燒造偽銀者徒 諸造賣偽銀買主不知情價錢給
主偽銀内銷提真銀没官依本犯科罪 諸偽造各倉
支發糧籌者笞五十七已支出官糧者凖盜係官錢物
科罪倉官人等有犯者依監主自盜法贓重者從重論
諸冒支官錢計贓以枉法論並除名不叙 諸冒名
入仕者杖六十七奪所受命追俸發元籍會赦不首笞
四十七仍追奪之 諸奴受主命冒充職官者杖九十
七其主及同僚相容隠者八十七 諸子冒亡父官居
職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赦前赦後不出首者笞四十
七追回所受宣敕及支過俸禄還官 諸邊臣輒以子
婿詐稱招徠蠻獠保充土官者除名不叙拘奪所授官
諸軍官承襲偽増年者監察御史亷訪司糾察之濫
保官吏並坐罪 諸職官妄報出身履歴者除名不敘
諸驛史令史有過不叙詐稱作闕别處補用者笞五
十七罷役不叙 諸輸納官物輒増改朱鈔者杖六十
七罷之 諸有司長官輒以追到盜贓支使却虚立給
主文案者雖㑹赦解職降先職二等叙承吏除名不叙
諸帥府上功文字詐添有功軍人名數主謀者杖八
十七除名不叙隨從書寫者笞五十七 諸詐以軍功
受舉入仕者罷之仍奪所受命 諸擅改已奏官員選
目姓名者雖會赦除名發元籍 諸曹吏輒於公牘改
易年月圖逭罪責者笞五十七罷役别叙記過 諸譁
强之人輒為人偽増籍面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
其門 諸䝉古驛史能辨出詐偽文字一起以上者減
一資陞轉
訴訟
諸告人罪者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誣告者
抵罪反坐越訴者笞五十七本屬官司有過及有寃抑
屢告不理或理㫁偏屈并應合廻避者許赴上司陳之
諸訴訟本爭亊外别生餘亊者禁其本爭事畢别訴
者聽 諸軍民風憲官有罪各從其所屬上司訴之
諸民間雜犯赴有司陳首者聽 諸告言重事實輕事
虚免坐輕事實重事虚反坐 諸中外有司發人家録
私書輒興獄訟者禁之若本宗事須引用證驗者仍聽
追照其搆飾傅㑹以文致人罪者審辨之除本宗外餘
事並勿聽理 諸教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奴婢告主
者各減告者罪一等若教令人告子孫各減所告罪二
等其教令人告事虚應反坐或得實應賞者皆以告者
為首教令為從 諸老廢篤疾事須爭訴止令同居親
屬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謀反大逆子孫不孝為同居所
侵侮必須自陳者聽 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與齊民
訟許其親屬家人代訴所司毋侵撓之 諸婦人輒代
男子告辨爭訟者禁之若果寡居及雖有子男為他故
所妨事須爭訟者不在禁例 諸子證其父奴訐其主
及妻妾弟姪不相容隠凡干名犯義為風化之玷者並
禁止之 諸親屬相告並同自首 諸妻訐夫惡比同
自首原免凡夫有罪非惡逆重事妻得相容隠而輒告
訐其夫者笞四十七 諸妻曽背夫而逃被㫁復誣告
其夫以重罪者抵罪反坐從其夫嫁賣 諸職官同僚
相言者並解職别叙記過 諸告人罪者自下而上不
得越訴諸府州司縣應受理而不受理雖受理而聽㫁
偏屈或遷延不决者隨輕重而罪罰之 諸訴官吏受
賂不法徑赴憲司者不以越訴論 諸陳訴有理路府
州縣不行訴之省部臺院省部臺院不行經乗輿訴之
未訴省部臺院輒經乗輿訴者罪之 諸職官誣告人
枉法贓者以其罪罪之除名不叙 諸奴婢告其主者
處死本主求免者聽減一等 諸以奴告主私事主同
自首奴杖七十七
鬬毆
諸鬬毆以手足擊人傷者笞二十七以他物者三十七
傷及拔髪方寸以上者四十七若血從耳目出内損吐
血者加一等折齒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
骨及湯火傷人者杖六十七折一齒二指以上及髠髪
并刃傷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七十七以穢物汚人
頭面者罪亦如之折跌人肢體及瞎其目者九十七辜
内平復者各減二等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致篤
疾若㫁舌及毁敗人隂陽者一百七 諸訴毆詈有䦨
告者勿聽違者究之 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
以他物毆傷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
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毆傷不相須餘條毆傷及殺
傷者凖此限内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
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别増餘患而死
者 諸娼女毆傷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單衣
受刑 諸毆傷人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 諸以非理
毆傷妻妾者罪以本毆傷論並離之若妻不為父母悦
以致非理毆傷者罪減二等並離之 諸職官毆妻墮
胎者笞三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注邊逺一任
妻離之 諸以非理苦虐未成婚男婦者笞四十七婦
歸宗不追聘財 諸舅姑非理凌虐無罪男婦者笞四
十七男婦歸宗不追聘財 諸䝉古人與漢人爭毆漢
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 諸䝉古人斫傷他人奴
知罪願休和者聽 諸以他物傷人致成廢疾者杖七
十七仍追中統鈔一十錠付被傷人充養濟之資 諸
因鬬毆斫傷人成廢疾者杖八十七徴中統鈔二十錠
付被傷人充養濟之資為父還毆致傷者徴其鈔之半
諸豪横輒誣平人為盜捕其夫婦男女於私家拷訊
監禁非理凌虐者杖一百七流逺其破害有致殘廢者
仍徴中統鈔二十錠充養濟之資 諸職官輒将義男
去勢以充閹官進納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記過義男
歸宗 諸以微故殘傷義男肢體廢疾者加凡人折跌
肢體二等論義男歸宗仍徴中統鈔五百貫充養贍之
資 諸尊長輒以微罪刺傷弟姪雙目者與常人同罪
杖一百七追徴贍養鈔二十錠給苦主免流識過於門
無罪者仍流 諸弟雖聽其兄之仇同謀剜其兄之眼
即以弟為首各杖一百七流逺而弟加逺 諸卑幼挾
仇輒刺傷尊長雙目成廢疾者杖一百七流逺 諸以
刃刺破人兩目成篤疾者杖一百七流逺仍徴中統鈔
二十錠充養贍之資主使者亦如之 諸挾仇傷人之
目者若一目元損又傷其一目與傷兩目同論雖會赦
仍流 諸因爭誤瞎人一目者杖七十七徴中統鈔五
十兩充醫藥之資 諸托克托和斯輒毆傷往来使臣
者笞四十七解職記過 諸職官輒以他物毆傷使臣
者杖六十七 諸司屬官輒毆本營上司幕官者笞四
十七解職記過 諸方鎮僚屬輒以他物毆傷主帥者
杖六十七幕官使酒罵長官者笞四十七並解職别叙
記過 諸按部官因爭辯輒毆有司官有司官還毆者
各笞三十七解職 諸監臨官挾怨當㕔扯捽屬官屬
官輒毆之者笞四十七解職 諸方面大臣不能以正
率下輒與幕屬公堂鬬爭雖㑹赦並罷免記過赦前無
招者還職 諸職官輒毆傷所監臨以所毆傷法論罪
記過 諸職官毆傷同署長官者笞五十七解見任降
先品一等叙仍記過名 諸有司長官輒毆同位正官
者笞三十七毆佐貳官者二十七並解職記過 諸同
僚改除復以私忿相毆詈者皆罷其所受新命 諸在
閒職官輒毆詈本籍在任長官者杖六十七 諸職官
相毆其官等從所傷輕重論罪 諸軍官縱酒因戲而
怒故毆傷有司官者笞三十七記過 諸幕僚因公輒
以惡言詈長官者笞四十七長官輒還毆者笞一十七
並記過名 諸職官乗醉當街毆傷平民者笞四十七
記過 諸職官閒居與庶民相毆者職官減一等聽罰
贖 諸以他物毆傷職官者加一等笞五十七 諸小
民恃年老毆詈所屬官長者杖六十七不聽贖 諸惡
少無賴輒毆傷禁近之人者杖七十七
殺傷
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徴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無銀
者徴中統鈔一十錠㑹赦免罪者倍之 諸部民毆死
官長主謀及下手者皆處死同毆傷非致命者杖一百
七流逺均徴燒埋銀 諸殺人還自殺不死者仍處死
諸殺人從而加功無故殺之情者會赦仍釋之 諸
鬬毆殺人先誤後故者即以故殺論 諸因鬬毆以刃
殺人及他物毆死人者並同故殺 諸因爭以刃傷人
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 諸持刃方殺人人覺而逃却
移怒殺所解勸者與故殺同 諸有司徴科急民弗堪
致殺其徴科者仍以故殺論 諸醉中欲殺其妻不得
移怒殺死其解紛之人者處死 諸欲誘娼女逃不從
輒殺之者與殺常人同 諸鬬毆殺人者結案待報
諸人殺死其父子毆之死者不坐仍於殺父者之家徴
燒埋銀五十兩 諸䝉古人因爭及乗醉毆死漢人者
㫁罰出征並全徴燒埋銀 諸因閧爭一人誤蹂死小
兒一人毆人致死毆者結案蹂者杖一百七並徴燒埋
銀 諸有人戲調其妻夫遇而毆之因傷而死者減死
一等論罪仍徴燒埋銀 諸毆死應捕殺惡逆之人者
免罪不徴燒埋銀 諸以他物傷人傷毒流注而死雖
在辜限之外仍減殺人罪三等坐之 諸因爭以頭觸
人與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徴燒
埋銀 諸出使從人毆死館夫者以毆殺論 諸因戲
言相毆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七 諸父亡母復納他人
為夫即為義父若逐其子出居於外即同凡人其有所
鬬毆殺傷即以凡人鬬毆殺傷論 諸彼此有罪之人
相格致死者與殺常人同 諸職官以微故毆死齊民
者處死 諸職官受贓為民所告輒毆死告者以故殺
論 諸軍官因公乗恕輒令麾下毆人殺死者杖八十
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叙徴燒埋銀給苦主若會
赦仍殿降徴銀 諸閫帥侵盜係官錢糧怒吏發其姦
輒令人毆死者以故殺論雖會大赦仍追奪不叙倍徴
燒埋銀 諸局院官輒以微故毆死匠人者處死 諸
父無故以刃殺其子者杖七十七 諸子不孝父與弟
姪同謀置之死地者父不坐弟姪杖一百七 諸女已
嫁聞女有過輒殺其女者笞五十七追還元受聘財給
夫别娶 諸父有過毆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諸
後夫毆死前夫之子者處死 諸妻故殺妾子者杖九
十七從其夫嫁賣 諸男婦雖有過舅姑輒加殘虐致
死者杖一百七 諸子不孝父殺其子因及其婦者杖
七十七婦元有粧奩之物盡歸其父母 諸以細故殺
其弟者處死 諸兄以立繼之子主謀殺其嫡弟者主
謀下手皆處死其田宅人口財物盡歸死者妻子其子
歸宗 諸弟先毆其兄兄還殺其弟即兄殺有罪之弟
不以凡人殺死論 諸因爭誤毆死異居弟者杖七十
七徴燒埋銀之半 諸因爭故殺族弟者與殺常人同
諸妹為尼與人私兄聞而諌之不從反詬詈扯捽其
兄兄殺之即兄殺有罪之妹不以凡人鬬殺論 諸兄
毆弟妻因傷而死者杖一百七徴燒埋銀 諸嫂溺死
其小姑者以故殺論 諸因爭毆死族兄弟之子者杖
一百七故以刃殺之者處死並徴燒埋銀 諸毆死兄
弟之子而圖其財者處死 諸夫婦同謀殺其兄弟之
子者皆處死 諸尊長謀毆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異
居者仍徴燒埋銀 諸以微過輒殺其妻者處死 諸
因夫妻反目輒藥死其妻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妻悖
慢其舅姑其夫毆之致死者杖七十七 諸夫卧疾妻
不侍湯藥又詬詈其舅姑以傷其夫之心夫毆之邂逅
致死者不坐 諸夫惡妻而愛妾輒求妻微罪而殺之
者處死 諸風聞涉疑故殺定婚妻者與殺凡人同論
諸妻以殘酷毆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諸
舅以無實之罪故殺其甥者與殺常人同論 諸因爭
挾仇毆死其婿者與殺常人同 諸奴毆詈其主主毆
傷奴致死者免罪 諸故殺無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
殺之者減一等 諸毆死擬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
諸謀殺已放良奴婢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良人以鬬
毆殺人奴杖一百七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良人戲殺
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奴毆死其
弟弟亦為同主奴主乞貸死者聽 諸異主奴婢相犯
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結案 諸地
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醉中
誤認他人為仇人故殺致命者雖誤同故 諸奴受本
主命執仇殺人者減死流逺 諸挾仇殺人會赦為首
下手者不赦為從不曽下手者免死徒一年 諸以老
病殺人者不以老病免 諸謀故殺人年七十以上並
枷禁歸勘結案 諸兩家之子昏暮奔還中路相迎撞
仆於地因傷致死者不坐仍徴鈔五十兩給苦主 諸
十五以下小兒過失殺人者免罪徴燒埋銀 諸十五
以下小兒因爭毆傷人致死者聽贖徴燒埋銀給苦主
諸瞽者毆人因傷致死杖一百七徴燒埋銀給苦主
諸病風狂毆傷人致死免罪徴燒埋銀 諸庸醫以
鍼藥殺人者杖一百七徴燒埋銀 諸颺磚石剥隣之
果誤傷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徴燒埋銀 諸軍士習射
招箭者不謹致被傷而死射者不坐仍徴燒埋銀 諸
過誤踏死小兒杖七十七徴燒埋銀給苦主 諸昏夜
馳馬誤觸人死杖七十七徴燒埋銀 諸驅車走馬致
傷人命者杖七十七徴燒埋銀 諸昏夜行車不知有
人在地誤致轢死者笞二十七徴燒埋銀之半給苦主
諸幼小自相作戲誤傷致死者不坐 諸戲傷人命
自願休和者聽 諸兩人作戲爭物一人放手一人失
勢跌死放者不坐 諸以物戲驚小兒成病而死者杖
六十七追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以戲與人相逐致人
跌傷而死者其罪徒仍徴燒埋銀給苦主 諸駱駞在
牧囓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駱駞給苦主 諸驛
馬在野囓人而死者以其馬給苦主馬主别買當役
諸奴故殺其子女以誣其主者杖一百七 諸因爭以
妻前夫男女溺死誣頼人者以故殺論 諸後夫置毒
飲食與前夫子女食而死者與藥死常人同 諸故殺
無罪子孫以誣賴仇人者以故殺常人論 諸殺人無
苦主者免徴燒埋銀犯人財産人口並付其妻子仍為
民當差 諸殺有罪之人免徴燒埋銀 諸圖財謀故
殺人多者皆凌遲處死驗各賊所殺人數於家屬均徴
燒埋銀 諸同居相毆而死及殺人罪未結正而死者
並不徴燒埋銀 諸殺人者被殺之人或家住他所官
徴燒埋銀移本籍得其家屬給之 諸鬬毆殺人應徴
燒埋銀而犯人貧乏不能出備并其餘親屬無應徴之
人官與支給 諸致傷人命應徴燒埋銀者止徴銀價
中統鈔一十綻 諸因爭同毆死人會赦應倍徴燒埋
銀者為首致命徴中統鈔一十錠為從均徴一十錠
諸毆死人雖不見屍招證明白者仍徴燒埋銀 諸僧
道殺人燒埋銀於常住追徴 諸庸作毆傷人命徴燒
埋銀不及庸作之家 諸奴毆人致死犯在主家於本
主徴燒埋銀不犯在主家燒埋銀無可徴者不徴於其
主
禁令
諸度量權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縣正官初犯罰
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别議仍記過名路府州縣
達嚕噶齊長官提調失職初犯罰俸二十日再犯别議
諸奏目及官府公文並用國字其有襲用輝和爾字
者禁之 諸但降詔㫖條畫民間輒刻小本賣於市者
禁之 諸内外應佩符職官輒以符付其僕從佩服者
禁之 諸官員朝㑹服其朝服私致敬於人臣者罰
諸隨朝文武百官朝賀不至者罰中統鈔十貫失儀者
罰中統鈔八貫 諸宰相出入輒衝犯者罪之 諸章
服惟䝉古人及宿衛之士不許服龍鳯文餘並不禁謂
龍五爪三角者職官一品二品許服渾金花三品服金
荅子四品五品服雲袖帶襴六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
品服四花職事散官從一髙命婦一品至三品服渾金
四品五品服金荅子六品以下惟服銷金并金紗荅子
首飾一品至三品許用金珠寳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珍
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環用珠玉同籍者不限親疎期
親雖别籍并出嫁同車輿並不得用龍鳯文一品至三
品許用間金粧飾銀螭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獅
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内外有
出身者滿應入流見役人員服用與九品同受各投下
令㫖鈞㫖有印信見任人員亦與九品同庶人惟許服
暗花紵絲絲綢綾羅毛毳不許用赭黄冒笠不得飾以
金玉鞾不得裁置花様首飾許用翠花金釵箆各一事
惟耳環許用金珠碧甸餘並用銀車輿黒油齊頭平頂
皂幔諸色目人除行營帳外餘並與庶人同職官致仕
與見任同解降者依應得品級不叙者與庶人同父祖
有官既殁年深非犯除名不叙其命婦及子孫與見任
同諸樂人工藝人等服用與庶人同凡承應粧扮之物
不拘上例皂𨽻公使人惟許服綢絹倡家出入止服皂
背不許乗坐車馬應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
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叙餘人笞五十七違
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賞御賜之物不在禁限 諸官員
以黄金飾甲者禁之違者甲匠同罪 諸常人鞍韂畫
虎兔者聽畫雲龍犀牛者禁之 諸段疋織造周身大
龍者禁之胸背小龍者勿禁 諸市造鞍轡箭鏃鞾履
及諸雜帶用金為飾者禁之 諸郡縣達嚕噶齊及諸
投下擅造軍器者禁之 諸神廟儀仗止代以土木紙
綵用真兵器者禁之 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
七十七没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 諸打捕
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餘悉禁之 諸
漢人持兵器者禁之漢人為軍者不禁 諸賣軍器者
賣與應執把之人者不禁 諸民問有藏鐡尺鐡骨朶
及含刀鐡柱杖者禁之 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
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繫禦敵者笞
三十七若鎗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上杖九
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
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
年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
箭三十為一副 諸嶽瀆祠廟輒敢觸犯作踐者禁之
諸伏羲媧皇堯舜禹湯后土等廟軍馬使臣敢沮壊
者禁之 諸名山大川寺觀祠廟并前代名賢遺蹟敢
拆毁者禁之 諸改寺為觀改觀為寺者禁之 諸祠
廟寺觀模勒御寳聖㫖及諸王令㫖者禁之 諸為子
行孝輒以剜肝刲股埋兒之屬為孝者並禁止之 諸
民間喪𦵏以紙為屋室金銀為馬雜綵衣服帷帳者悉
禁之 諸墳墓以甎瓦為屋其上者禁之 諸家廟春
秋祭祀輒用公服行禮者禁之 諸民間祖宗神主稱
皇字者禁之 諸小民房屋安置鵞項銜脊有鱗爪瓦
獸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 諸職官居見任雖有善
政不許立碑已立而犯贓汚者毁之無治狀以虚譽立
碑者毁之 諸夜禁一更三㸃鐘聲絶禁人行五更三
㸃鐘聲動聽人行違者笞二十七有官者聽贖其公務
急速及疾病死喪産育之類不禁 諸有司曉鐘未動
寺觀輒鳴鐘者禁之 諸江南之地每夜禁鐘以前市
井㸃燈買賣曉鐘之後人家㸃燈讀書工作者並不禁
其集衆祠禱者禁之 諸犯夜拒捕斮傷徼巡者杖一
百七 諸城郭人民隣甲相保門置水瓮積水常盈家
設火具每物須備大風時作則傳呼以徇於路有司不
時㸃視凡救火之具不備者罪之 諸遺火延燒係官
房舍杖七十七延燒民房舍笞五十七因致傷人命者
杖八十七所毁房舍財畜公私俱免徴償燒自已房舍
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 諸煎鹽草地輒縱野火
延燒者杖八十七因致闕用者奏取聖裁隣接管民官
專一闗防禁治 諸縱火圍獵延燒民房舍錢穀者㫁
罪勒償償未盡而會赦者免徴 諸故燒太子諸王房
舍者處死 諸故燒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無問
舍宇大小財物多寡比同强盜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
因傷人命同殺人其無人居止空房并損壊財物及田
塲積聚之物同竊盜免刺計贓㫁罪因盜取財物者同
强盜刺㫁並追賠所燒物價傷人命者仍徴燒埋銀再
犯者決配役滿徒千里之外 諸挾仇放火隨時撲滅
不曽延燒者比强盜不曽傷人不得財杖七十七徒一
年半免刺雖親屬相犯比同常人 諸每月朔望二弦
凡有生之物殺者禁之 諸郡縣嵗正月五月各禁宰
殺十日其飢饉去處自朔日為始禁殺五日 諸每嵗
自十二月至来嵗正月殺母羊者禁之 諸宴會雖達
官殺馬為禮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與衆
驗而後殺之 諸私宰牛馬者杖一百七徴鈔二十五兩
付告人充賞兩隣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頭目失
覺察者笞五十七有見殺不告因脅取錢物者杖七十
七若老病不任用者從有司辨驗方許宰殺已病死者
申驗開剥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須投税貨賣
違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嚴者糾之 諸私宰官馬
牛為首杖一百七為從八十七 諸助力私宰馬牛者
減正犯人二等論罪 諸牛馬驢騾死而筋角不盡實
輸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以上四十七十副以
上杖六十七仍徴所犯物價付告人充賞 諸毁傷體
膚以行丐於市者禁之 諸城郭内外放鴿帶鈐者禁
之 諸諸王駙馬及諸權貴豪右侵占山塲阻民樵採
者罪之 諸關譏不嚴受財故縱者罪之 諸江河津
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風濤将起貪索渡錢淹延不渡
以致中流覆溺傷害人命者為首處死為從減一等
諸棄俗出家不從有司體覆輒度人僧道者其師笞五
十七受度者四十七發元籍 諸以白衣善友為名聚
衆結社者禁之 諸色目僧尼女冠輒入民家强行抄
化者禁之 諸僧道偽造經文犯上惑衆為首者斬為
從者各以輕重論刑 諸以非理迎賽祈禱惑衆亂民
者禁之 諸俗人集衆鳴鐃作佛事者禁之 諸軍官
鳩財聚衆張設儀衛鳴鑼擊鼔迎賽神社以為民倡者
笞五十七其副二十七並記過 諸隂陽家天文圖讖
應禁之書敢私藏者罪之 諸隂陽家偽造圖讖釋老
家私撰經文凡以邪説左道誣民惑衆者禁之違者重
罪之在寺觀者罪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 諸
妄言禁書者徒 諸隂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
惑人心者禁之 諸妄言星變災祥杖一百七 諸隂
陽法師輒入諸王公主駙馬家者禁之 諸以隂陽相
法書符呪水凡異端之術惑亂人聽希求仕進者禁之
違者罪之 諸寫匿名文書所言重者處死輕者流没
其妻子與捕獲人充賞事主自獲者不賞 諸寫匿名
文字訐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 諸投匿名文
字于人家脅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發元籍 諸見匿名
文書非隨時敗獲者即與燒毁輒以聞官者減犯人二
等論罪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訐人罪者如
所訐論 諸民間子弟不務生業輒於城市坊鎮演唱
詞話教習雜戲聚衆淫謔者並禁之 諸弄禽蛇傀儡
藏擫撇鈸倒花錢撃魚鼓惑人集衆以賣偽藥者禁之
違者重罪之 諸棄本逐末習用角觝之戲學攻刺之
術者師弟子並杖七十七 諸亂製詞曲為譏議者流
諸賭博錢物杖七十七錢物没官有官者罷見任期
年後雜職内叙開張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
年應捕故縱笞四十七受財者同罪有司縱令攀指十
人及在前同賭人罪及官吏賭飲食者不坐 諸賭博
錢物同賭之人自首者勿論 諸賭博因事發露追到
攤塲賭具贓證明白者即以本法科論不以展轉攀指
革撥 諸故縱牛馬食踐田禾者禁之 諸所在鎮守
䝉古漢軍各立營所無故輒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縱頭
疋食踐田禾桑果罪及主將 諸藩王無都省文書輒
於各處徴收差發强取飲食草料為民害者禁之 諸
有虎豹為害之處有司嚴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
之其有不應捕之人自能設機捕獲者皮肉不須納官
就以充賞 諸職官違例放鷹追奪當日所服用鞍馬
衣物没官 諸所撥各官圍獵山塲並毋禁民樵採違
者治之 諸年穀不登人民愁困諸王達官應出圍獵
者並禁治之 諸田禾未收毋縱圍獵於迤北不耕種
之地圍獵者聽 諸軍人受財偽造火印将所管官馬
盜換與人者杖九十七追贓没官 諸年穀不登百姓
飢乏遇禁地野獸搏而食之者毋輒没入 諸打捕鷹
坊官以合進御膳野物賣價自私者計贓以枉法論除
名不叙 諸舟車之靡器服之竒方面大臣非錫貢不
得擅進 諸拉木伊克人口到監即移所稱籍貫召主
識認半年之上無主識認者匹配為户付有司當差殘
疾老病給文引而縱遣之頭匹有主識認者徴還已用
草料價錢然後給主無主則籍其毛齒而收養之 諸
拉木伊克奴婢私相配合雖生育子女有主識認者各
歸其主無主者官與收係 諸隠藏拉木伊克鷹犬者
笞三十七没其家財之半其收拾拉木伊克鷹犬之人
因以為民害者罪之 諸鋤獲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
者與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納官在已地内者即
同業主得古器珍寳之物者聞官進獻約量給價若有
詐偽隠匿㫁罪追没 諸監臨官輒舉貸於民者取與
俱罪之 諸稱貸錢穀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有輒
取贏於人或轉換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馬財産奪
人子女以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償多取之息其本息
没官 諸典質不設正庫不立信帖違例取息者禁之
諸闗廂店户居停客旅非所知識必問其所奉官府
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 諸官户行錢
商船輒䜿旗號置弓箭鑼鼓揭錢主衙門職名往来江
河者禁之 諸經商或因事出外必從有司㑹問隣保
出給文引違者究治 諸投下并其餘有印信衙門並
不得濫給文引 諸有毒之藥非醫人輒相賣買致傷
人命者買者賣者皆處死不曽傷人者各杖六十七仍
追至元鈔一百兩與告人充賞不通醫術製合偽藥於
市井貨賣者禁之 諸下海使臣及舶商輒以中國生
口寳貨戎器馬匹遺外番者從亷訪司察之 諸商賈
收買金銀下番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海濱豪民輒與
番商交通貿易銅錢下海者杖一百七 諸娼妓之家
所生男女每季不過次月十日會其數以上於中書省
有未生墮其胎已生輒殘其命者禁之 諸娼妓之家
輒買良人為娼而有司不審濫給公據税務無憑輒與
印税並嚴禁之違者痛繩之
雜犯
諸鬬爭折辨輒提大名字者罪之 諸職官因公失口
亂言者笞二十七 諸快意中或酒後及害風狂疾失
口亂言别無情理者免罪 諸惡少無賴結聚朋黨陵
轢善良故因鬬爭相與羅織者與木偶連鎖巡行街衢
得後犯人代之然後决遣 諸惡少白晝持刀劍於都
市中欲殺本部官長者杖九十七 諸無賴軍人輒受
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
免徒 諸先作過犯曽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
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録過名 諸豪右權移官府威行
鄉井淫暴貪虐累犯不悛者徙逺惡之地屯種 諸頻
犯過惡累㫁不改者流逺 諸兇人殘害良善强将男
子去勢絶滅人後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流逺 諸貴
勢之家奴𨽻有犯輒私置鐡枷釘項禁錮及擅刺其面
者禁之 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
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諸囉哩回回為民害
者從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諸失盜捕盜官不立限捕盜却令他户陪償事主財物
者罰俸兩月仍立限追捕 諸强盜殺人三限不獲會
赦捕盜官合得罪罰革撥仍令捕盜任滿不獲解由内
通行開寫依例黜降 諸他境盜入境逃藏捕盜官輒
分彼疆此界不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職别叙記過
諸己㫁流囚在禁未發反獄毆傷禁子已逃復獲者處
死未出境者杖一百七發已擬流所 諸發解囚徒經
過州縣止宿不寄收牢房輒於逆旅監繫以致脱監在
逃者長押官笞二十七還役防送官四十七記過 諸
囚徒反獄而逃主守減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減主守
四等隨時捉獲及半以上者罰俸一月 諸奴婢背主
而逃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隣人社長坊里正
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關譏應捕人受贓脱放者以枉
法論寺觀軍營勢家影蔽及投下冒收為户者依藏匿
論自首者免罪 諸告獲逃奴者於所将財物内三分
取一付告獲人充賞 諸逃奴拒捕不曽致傷人命者
杖一百七
恤刑
諸獄囚必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毋或㕘雜司獄致其慎
獄卒去其虐提牢官盡其誠 諸在禁囚徒無親屬供
給或有親屬而貧不能給者日給倉米一升三升之中
給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薦之屬各以時具其
飢寒而衣糧不繼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
有司罪 諸各處司獄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
諸路府州縣但停囚去處於䑕耗糧内放支囚糧 諸
在禁無家屬囚徒嵗十二月至於正月給羊皮為披蓋
袴襪及薪草為暖匣熏炕之用 諸獄訟有必聽候歸
對之人召保知在如無保識有司給糧養濟勿寄養於
民家 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
之疾愈隨時發遣 諸獄醫囚之司命必試而後用之
若有弗稱坐掌醫及提調官之罪 諸獄囚病至二分
申報漸増至九分為死證若以重為輕以急為緩誤傷
人命者究之 諸獄囚有病主司驗實給醫藥病重者
去枷鎖杻聽家人入侍職事散官五品以上聽二人入
侍犯惡逆以上及强盜至死奴婢殺主者給醫藥而已
諸有司在禁囚徒飢寒衣食不時病不督醫看候不
脱枷杻不令親人入侍一嵗之内死至十人以上者正
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還職首領官四十七罷職别
叙記過 諸孕婦有罪産後百日決遣臨産之月聽令
召保産後二十日復追入禁無保及犯死罪者産時令
婦人入侍 諸犯死罪有親年七十以上無兼丁侍養
者許陳情奏裁 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篤
廢殘疾罰贖者毎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諸疑獄在
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
平反
諸官吏平反寃獄應賞者從有司保勘亷訪司體覆而
後議之其有冒濫不實者罪及保勘體覆官吏 諸路
府軍民長官因收捕反叛輒羅織平民强姦室女殺虜
人口財産并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寃正犯人
之罪歸其俘虜活其死命者於本官上優陞一等遷用
凡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陞等同 諸職官能平
反寃獄一起之上與減一資 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寃
獄者於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補用
元史巻一百五
元史巻一百五考證
刑法志四諸子冒亡父官居職任事者杖七十七 按
原刻脱亡字今據至正條格増
刑法志四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粧飾銀螭頭繡帶青
幔 按三品原刻訛二品今據永樂大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