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慶四明志
寶慶四明志
欽定四庫全書
四明續志卷七
宋梅應發劉錫同撰
排役
差役法肇於唐武徳本朝因之以九等定役上四等則
充下五等則免祖宗優恤下戸之意槩可見矣自義
役創於處之松陽天下多倣行之初意甚善歳乆弊
滋富民因以售利已害人之好此朱文公四弊之奏
亦歸之役首收田租排名次之不公也大使丞相吳
公入相出藩凡田閭利病民情隠微不啻燭照龜卜
判慶元之明年目擊六邑義役之弊其間有使細民
執充一日半日而田連阡陌者反得免公謂非祖宗
意昭揭曉示分委僚屬覈物力之髙下定征役之逺
近或置莊率田或裒金鳩穀或雇募代役或隨月輪
充一界七年周而復始守之堅如金石行之信如四
時富者不得以不義害弱者遂為邦民悠乆無窮之
利役籍藏於郡邑詳且明此不復書
行移始末
寶祐五年十二月初三日奉鈞判照對國家差役之法
最為明備縁世降俗末人情姦狡詭計横生於是義
役之說興焉本所以救差役之弊不知義役乃所以
大不義細民受害更重於差役此天下之通患而其
患未有甚於慶元者大抵義役必有役首非各甲上
戸不能主役柰何只知利已更不恤人謂如一甲之
中有上戸二十家律以正差役法及倍法自合輪流
充應却與此二十家結為一黨派及下戸有勒充一
月者半月者十日者甚至有三日一日半日八分四
分者不知出何條令縣官惟胥吏之聴胥吏惟上戸
之聴私立甲簿視同官司文書小民只得俛首聴命
間有經官陳訴者則上戸率錢賄吏吏頤指縣官或
訊或杖或監廊或繋獄必使下民依應而後已不幸
適有殺傷煙火盗賊及一切不測追捕之事役首又
操縱其間隨役戸之囑託事在昨日或移在今日事
在上半日或移在下半日使當役細民應辦官司支
吾巡尉數畝之田不了貨賣結拆數口之家不了抛
離分散官吏肥上戸肥而細民則日就窮困滅絶其
强壯則流而為盗賊故所謂義役者特専為上戸軃
避差使之地而已不義孰甚焉且官司與上戸所恃
者民耳民困則上戸亦豈能自立官司亦豈能自存
胥吏正猶豺狼只欲藉此吞噬固難責辦如上戸多
是衣冠讀書赴舉仕族亦但知目前我有田園我有
貲財可以計㑹胥吏可以囑託官員細民何異螻蟻
不妨儘儘欺凌實是不曾思量到底若見本府開說
許多道理亦必省悟今本府痛察細民之苦合與扶
持一番應民役義役各縣委官重與整頓各仰先備
榜曉示如民戸無詞即仍其舊如有不公不平去處
即照本府約束將鄉司寄收縣獄責决配截手罪狀
從公開具各都各甲的實當充上戸凡民役義役各
與排定七年自新年為始上戸照條充應一年其以
次人戸許兩戸或三戸共充一年庶使七年之間細
民得以安居田里安養生息其於國家根本關繫不
小各縣風土事宜本府亦有未能盡知者仰條具甲
聞務歸於當以便百姓仍委各縣知縣提督并備榜
府前市曹各縣曉示續改委專官下縣置局排結諸
鄉各都攢造籍冊每都三本取押用印一留府一留
縣一留都以七年為一界役冊則委司法㕔掌之
樓店務地
紹興經界内該載樓店務地計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丈
二赤五寸及分等則令略具如后
第一等地
上則東安鄉自府前街兩岸取四明橋自能仁寺
前市廊西街北岸至貫前巷口自貫前巷口市
廊南北岸止永濟橋
上則武康鄉自能仁寺巷口市廊取東渡門南北
岸及自稅務橋阿滿門首取鮝團内歸西止團
橋林保門前住井靈橋門直取宋端仁舊食店
今施崇住及自車橋北巷口入兩岸取鄭允客
店今吳獻可住
中則東安鄉自貫前南西兩岸取市心橋自南湖
頭西取舊酒務橋自四明橋南取行衙前至君
奢橋并舊瓦子内自永濟西街南北兩岸直取
朝京門住
中則武康鄉自貫橋南東岸一帶直取市心橋復
回東向南北兩岸至廣惠寺橋曹承富門前住
對南岸是周孚門首并自縣南街東西兩岸至
大梁街巷口西岸係史武翼賃屋門前東岸街
止天慶觀橋及自丘家橋北至車橋南趙漳門
前并自宋端仁舊食店門前取新排橋
下則東安鄉自君奢橋南取倉橋自甬水門取威
果營前細湖頭至奉化橋自花行至飯行五通
巷新瓦子自太保衙前寶雲寺前至新排橋自
貫前巷北法場東西岸至能仁寺西巷以王彦
升門前直至寺前西岸西至東僉判衙前廟住
下則武康鄉自貫橋取東河下南北兩岸直至鹽
蛤橋曲轉取鹹塘街東西兩岸東至吳獻可客
店元係鄭允屋并自蕭家橋南街東西兩岸直
取廣惠橋下曹承富門前復轉曲西取縣學前
南北兩岸至巷林岳賃屋及林家小巷縣西河
下并自新排橋東取景福巷口
第二等地
上則東安鄉自奉化橋北西岸至市心橋自舊酒
務西曲取天寜寺橋自添差僉判㕔鑒街西岸
至鑒橋自渡母橋東岸北巷沿河東西兩岸直
至廣仁巷口南岸住
上則武康鄉自後團翁仲門前歸東取南直至市
舶司後橋住并自清水碶西取蓋家橋曲北兩
岸至鹽蛤橋西岸河下住油車巷及自市廊能
仁寺巷陳康時門前東岸取北曲東西兩岸直
衝魏家巷肚并自市心橋南取新橋南王居隠
賃屋及自塔下橋方安仁門前大梁街巷口方
安仁賃屋
中則東安鄉自四明橋下取竹行河下至章耆巷
口曾家匯一帶自蔣家帶取福明橋及倉橋頭
自永濟橋西岸北沿河下東西兩岸直至東上
橋自河利橋西岸北街兩岸至方家橋自天寜
寺後巷南北兩岸方家橋至李明橋住
中則武康鄉自廣惠橋南戴述門前取東西兩岸
直至天慶觀前止棺材巷并自廣惠寺後橋蔡
涇門前入小梁巷兩岸至邉太丞屋後住及自
陸博橋取東北兩岸至新河頭小洞橋住并隠
仙橋下及天慶觀後街取紀鋭香店後住孔家
巷口牢城營巷内許家小屋并新橋南楊從政
賃屋前取樓宗博宅前并取塔下西岸黄卿賃
屋及泥橋下取新河頭戚新門前住
下則東安鄉自章耆巷醋坊巷新橋南河下褚家
巷自西岸至甬水門裏河下北岸直取河一帶
止四明嶺後自舊酒務西南街取保聖橋自廣
福巷取不𨽻將營後取君奢橋能仁寺前巷東
取西曲北取阮家橋并添差僉判㕔後巷方家
橋至西上橋孝文巷直至西河頭南北兩岸虹
橋五通巷東西兩岸取壯城營王通判宅前周
真家後天寜寺橋下南岸沿河取王參政府後
曲南取州社壇并朝京水門
下則武康鄉自姚家巷穿菴廟巷并自新橋南蔣
璉廨宇屋頭小巷屋底及自新橋南西夀昌巷
入王中大廨宇屋自福明橋下直取樓宗博宅
後巷自祥符寺前取景福寺鄞江門止丘家橋
自戚喜門前止南寺後門周信門前自車橋下
北取楊安常庫前小橋下巷取全㨗營前
第三等地
上則東安鄉自福明橋西取普照院巷至戒香寺
縣社壇自保聖橋取湖橋頭自韓家橋裏鑄冶
巷勞家橋自小頭湖取水月橋自鑒橋東巷口
取石碶頭毛慶家住自鑒橋西至桃源洞後并
州學西西河頭林迪功宅西四家元係第二等
下則無出入路降入此等
上則武康鄉自魏家巷口入本巷西岸至巷㡳祝
昉門前住自洗馬橋東取北䨇營前橋下取新
寺後門巷口直取西巷口自北八營前入缸井
巷止南寺後門河頭轉取張童巷
中則東安鄉自崇教寺巷一帶鑒橋北巷并州學
河東岸直至鹽倉橋能仁寺東巷街西岸直至
石碶頭橋槐陰巷并河岸土地橋石版巷西曲
取興聖院東小路及曲取孝文巷取白塔巷西
曲南至西河頭兩岸
中則武康鄉自後市邊家客店前西取縣後至石
碶姚振門前取南至能仁寺巷東住廊頭草營
巷自景清寺前東取興教寺巷口西取景徳寺
後街巷口轉取小巷魏璿門前北取泥橋下自
波斯團止酒務營前轉取丘家橋直取石版巷
取白塔下朱惠屋後取程房門前取郁家巷
下則東安鄉自保聖寺西河下取王參政府西取
州社壇自聖功寺前取橋頭西畔取袁登仕宅
前自鹽倉門西取達信門轉取雄節營前曲取
教場東巷至州後匯頭自白塔巷西巷口北岸
取鄭堰門頭東取舊法場威勝營前取東村富
家後自杠橋北岸巷曲西小五通巷曲取應家
巷宜秋巷自興聖院東并院于後沿墻下直取
鄭堰門頭
下則武康鄉自陸家巷夏家巷張秀才巷并獅子
橋取秋家巷後周信屋後轉取奉聖院前曲取
開元寺後
末則東安鄉自觀音寺前取鮑知府宅前自甬東
門墻下延慶寺前自達信門裏西沿墻取北郭
舊法場自大教場後至此墻下自興聖院前福
田院直取應家巷宜秋巷頭毛慶家至蜃池頭
曲取鹽倉橋
末則武康鄉自石碶頭取蜃池頭資聖院園地曲
東小路官城脚下自陰溝巷入取范□屋後自
延慶寺水月橋南河城下取東曲轉北
寶祐六年十二月有告于郡者以為本府樓店務地自
來有租賃官司地段全不納官錢而私以轉賃於人
白收賃錢者有止納些少賃錢而影射者有十餘丈
地而歳納官錢不能十數文者有坐據要閙之地三
數十丈而分文不納者有連甍接棟跨巷涉里號為
府第之地而不敢過而問者遂使貧者日償賃錢而
富者白享厚利遂監樓店務吏取索自來納錢底籍
及所管等則並無稽考不得已行下諸廂抄具及㑹
紹興府例給由發下府西甬東兩廂挨究總計二萬
四千四百六十四丈六尺一分四釐比紹興經界實
虧五千四百六十五丈六尺四寸八分六釐然紹興
經界初不具府西甬東二廂也今除府西甬東所得
之數比紹興經界實虧一萬三千二百十七丈一尺
二寸九分六釐形勢之家隠瞞胥吏相為芘匿百年
之間虧折如許方欲行之見底則謗議所積如山經
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又曰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
用既居王土必輸王賦此法也亦理也為有司者不
過奉法循理而已今天下州郡王土有二一曰稅地
稅地有和買役錢有本色折變有科敷差役一曰樓
店務地並不輸納諸色官物亦無差科敷役等事止
納一項官地錢而已比之稅地實為優輕若又隠匿
規避則不復有人心矣大使丞相深燭其姦復寛其
事大要欲使人知居王土則當輸王賦非藉是以圖
増衍也今據抄到地數較之紹興年間虧折甚矣姑
以鄰郡等則給由輸租每年共得錢一萬三千七百
三十八貫九百一十一文元係省錢續準鈞判節文
竊恐人戸欺官匿賦之乆不以本府為奉法循理而
以為加賦苛征特從優䘏自上等以至末等其合納
官省錢並與作十八界輸官以宜㑹而代輸見錢公
之仁心仁聞至矣民始信公非欲増課羡直欲正紀
綱耳見錢折納官㑹於官實虧十二萬二百一十五
貫四百九文十七界今具地段錢數于后
東南廂
總地三千五十三丈五尺六寸六分
年納官錢一千九百四貫六百八十五文十八
界
東北廂
總地六千一百八十丈四尺六寸三分
年納官錢三千九百七十八貫三百九十三文
十八界
西南廂
總地三千七百二十七丈九尺七寸三分
年納官錢二千五百二十二貫八百九十九文
十八界
西北廂
總地三千七百五十一丈一尺一寸八分四釐
年納官錢二千二百六十二貫八百八十文十
八界
府西廂
總地二千六百六十五丈四尺二寸三分
年納官錢一千五十五貫九百五十四文十八界
甬東廂
總地五千八十六丈五寸八分
年納官錢二千十四貫一百文十八界
府倉斗斛
按周禮㮚氏為量必先改煎金錫不耗然後權之準之
量之以為鬴鄭康成註謂四升曰豆四豆曰區四區
曰鬴鬴六斗四升也鄭蓋祖晏子論陳氏豆區釜鍾
之説耳至班孟堅始有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斗為
斛然則斛即鬴也一謂六斗四升一謂十斗或者今
世所謂省斗足斗之異歟然嘉量之銘曰時文思索
允臻其極蓋謂為民立法者作此以至於道之中也
後世所在郡國取盈斛面雖曰聽民自槩而加耗之
數率是斗級簸弄手法以求羡餘嘉量之意不復有
存矣大使丞相吳公平昔踐履大學絜矩均齊平一
之義嚴揭榜示悉蠲倉敖苛取之弊不仰出剰不許
兠撮如罰籌加㸃舊例一切禁截因舊斛脫壊不可
用俾都吏攬戸軍頭同共監造新斛(缺) 隻一依文
思舊製且令人戸自行㮣盪斗級等不得髙下其手
至如職田一項於晚増米内每碩蠲減一斗仍更不
别添下數抹單錢九百文亦與除減四百此則寶祐
四年十月之榜也
蠲放官賦
按四明志曰正稅曰和買曰折帛曰折麥折鹽實催絹
四萬四千三百七十九匹紬五千六百五十九匹綿
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三兩各有竒曰苗米曰折穤曰
折鹽實催九萬八千餘碩先是郡計不贍莫有寛之
一分者大使丞相吳公建閫於寶祐四年之九月吏
以元年後八料稅色呈催公曰嘻豈以是朘吾民也
哉乃首蠲鄞定象奉慈五縣元年二料二年夏料共
五十八萬七千七百三十二貫四百八十文明年以
季商肆眚有日除二年秋料三年折帛已陸續放免
又先期住催六縣三年夏秋綿絹役錢苗米湖田職
田諸色價錢共四十萬九千六百七十六貫五百一
十二文九月以本任䟎剰到一百四十七萬三千八
百五十五貫文為六縣官民預期代輸六年折帛明
年復住催五縣四年二稅等錢二十四萬六千六百
八十四貫四百一十九文開慶元年四縣欠五年夏
稅錢八萬五千七百八十二貫九百四十四文並從
倚閣葢自公来鎮于鄞弛以予民者無虚歳家至戸
到靡不被其澤益之彖曰損上益下民說無疆具公
有焉奏上璽書褒嘉恭録于左
寶祐四年九月十二日住催元年夏秋二料二年
夏料
鄞縣三十二萬八千二百三十三貫一百八十
四文
元年一十七萬一千九百一十貫四百七十
七文
二年一十五萬六千三百二十二貫七百七
文
定海縣六萬五千五百九十五貫三十文
元年一萬六千八百九十七貫五百六文
二年四萬八千六百九十七貫五百二十五
文
象山縣五萬三百一十貫七百五十二文
元年一萬七千五百三十三貫二十五文
二年二萬二千七百七十七貫七百二十八文
奉化縣六萬九千六百四十八貫五百七十三文
元年一萬九千一百五十五貫六百五十六文
二年五萬四百九十二貫九百一十七文
慈溪縣七萬三千九百四十四貫九百四十二文
元年二萬八千八百八十二貫四百四十四文
二年四萬五千六百二貫四百九十八文
寶祐五年七月十二日於明堂赦前兩月先住催
三年夏秋綿絹役錢苗米湖田職田等錢
鄞縣一十八萬八千六百八十九貫一百一十
二丈
定海縣七萬一千四十七貫一百三十八文
象山縣一萬九千二百四貫二百四十五文
奉化縣五萬三千六百三十三貫六百一十五文
慈溪縣七萬七千八十二貫四百二文
昌國縣二十貫文
寶祐五年九月十五日將本任内䟎到錢代為人戸
積納六年折帛
鄞縣六萬二千二百九十九貫文
定海縣二萬六千一百三貫五百文
奉化縣四萬二千二百三十五貫三百文
慈溪縣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五文
象山縣七千九百七十八貫八百文
昌國縣一千一百七十八貫四百文
寶祐六年五月十日住催四年夏秋綿絹折帛苗米
湖田職田折價等錢
鄞縣一十三萬一千四十四貫六百三千四文
定海縣四萬五千一百九十九貫四文
象山縣七千二百二十三貫七百三十一文
奉化縣二萬六千九百九十四貫七百文
慈溪縣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三貫四十三文
開慶元年四月五日住催五年夏秋綿絹苗米湖田
職田折價等錢
鄞縣六萬五千一百四十八貫一百四十六文
定海縣八千七百八十八貫七百七十四文
慈溪縣九千三貫四百四十五文
象山縣二千一百四十二貫五百七十九文
奏狀
證對臣一介庸陋夙誤柬知自館職而至宰輔爾來三
十餘年矣惟其事陛下最乆故熟知陛下徳意志慮
念念在民是以臣屢分藩閫所至必以撫摩培植為
第一義無非推陛下之徳意志慮而致之民也歲晏
力疲復被親擢俾牧東藩感畏恩威罔敢辭避領郡
之初即將寶祐元年二年四年四料苗稅及三年折
帛錢並與倚閣近又於明禋三月之前將三年苗稅
悉行蠲放以至存養鰥寡孤獨扶持無告窮困亦曰
不負所學以不負陛下而已然州縣之弊日深吏胥
攬戸之姦滋熾前後所弛征賦雖幾六百萬猶恐在
猾吏頑攬之家者多而及民者少若非將向去未起
催官物預行寛恤則實惠豈能周徧田里臣祗役踰
年苦身節用幸有餘積契勘所管六縣折帛錢一項
以寶祐三年催到數目計之見錢十八界㑹子各計
七萬八千六百單五貫六十文共細計十七界一百
四十七萬三千八百五十五貫文臣見將本任内䟎
到錢物撥出上項錢今樁庫眼代為六縣百姓輸納
寶祐六年折帛錢一項庶幾少副聖主惠養黎元之
意而臣亦粗逃芻牧之責除已鏤榜下六縣曉示人
戸外謹録奏聞伏候勅㫖
褒詔
粤從分牧恪奉寛條既屢蠲往歲之逋租復代納來年
之常賦亷然後能無取公爾可見忘私良用歎嘉所請
宜允
四明續志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