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會要

東漢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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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東漢㑹要卷三十六

            宋 徐天麟 撰

 刑法下

  中都官獄

孝武以下置中都官獄二十六所各令長名世祖中興

皆省唯廷尉及雒陽有詔獄(百官/志)

和帝永元九年復置若盧獄官(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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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門北寺若盧都内諸獄(見竇/武傳)

  斷獄案罪

立春之日下寛大書曰制詔三公方春東作敬始謹微

動作從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皆須麥秋(禮儀/志)

章帝元和二年正月詔三公曰方春生養萬物莩甲宜

助陽以育時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

條書相告不得聴受冀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立秋如

故(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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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庚子詔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報囚月令冬至之

後有順陽助生之文而無鞫獄斷刑之政朕咨訪儒雅

稽之典籍以為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

月十二月報囚紀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帝始改用冬初

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

獄不盡三冬故隂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灾旱事在扵

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陳寵奏曰夫冬至之節陽氣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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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時令曰諸生蕩安形

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鴝鷄乳地

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

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

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嵗

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

獄刑無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寧

事欲静若以隆威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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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

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

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他應不以改

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

季秋論囚但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

實頗有違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

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當

月令之意聖功美業不宜中疑書奏帝納之遂不復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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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寵/傳)

和帝永元十五年有司奏以為夏至微隂起靡草死可

以决小事是嵗初令郡國以日短至案薄刑(紀/)

十六年詔一切囚徒扵法疑者勿决以奉秋令(紀/)

初和帝末下令麥秋案驗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為政

因此遂盛夏斷獄魯恭上疏諌曰臣伏見詔書敬若天

時憂念萬民為崇和氣罪非殊死且勿案驗所以助仁

徳順昊天致和氣利黎民者也舊制至立秋迺行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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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永元十五年以來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憂

民息事之原進良退殘之化因以盛夏追召農人拘對

考驗連滯無已司𨽻典司京師四方是則而近扵春月

分行諸部託言勞來貧人而無隱惻之實煩擾郡縣亷

考非急逮捕一人罪延十數上逆時氣下傷農業案易

五月姤用事經曰后以施令誥四方言君以夏至之日

施命令止四方行者所以助微隂也行者尚止之况扵

逮召考掠奪其時哉月令孟夏斷薄刑出輕繋夫斷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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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者謂其輕罪已正不欲令乆繋故時斷之也臣愚以

為今孟夏之制可從此令其决獄案考皆以冬為斷以

順時節育成萬物則天地以和刑罰以清矣(魯恭/傳)

初肅宗時斷獄者以冬至之前自後論者互多駮異鄧

太后詔公卿以下㑹議魯恭議曰夫隂陽之氣相扶而

行發動用事各有時節若不當其時則物隨而傷王者

雖質文不同而兹道無變四時之政行之若一月令周

世所造而所據皆夏之時也其變者唯正朔服色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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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號器械而已故曰殷因扵夏禮周因於殷禮所損益

可知也易曰潛龍勿用言十一月十二月陽氣潛藏未

得用事雖煦嘘萬物養其根荄而猶盛隂在上地凍水

冰陽氣否隔閉而成冬故曰履霜堅冰隂始凝也馴致

其道至堅冰也言五月微隂始起至十一月堅冰至

也夫王者之作因時為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

三正之微定律著令冀承天心順物性命以致時雍然

從變改以来年嵗不熟榖價常貴人不寧安小吏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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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同心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賊不問曲直便即格殺

雖有疑罪不復讞正一夫吁嗟王道為虧况於衆乎易

十二月君子以議獄緩死可令疑罪使詳其法大辟之

科盡冬月乃斷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報囚如故

事後卒施行(魯恭/傳)

 

 

 東漢㑹要卷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