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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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九十四

  禮部五十三

   䘮葬

國初武臣亡歿朝廷念其勲勞賻卹之典特從優厚具

見諸司職掌其後漸爲限制今併文臣卹典竝著於後

而外夷官員亦附焉

  諸司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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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優給則例

凡陣亡失䧟傷故渰没者全支邉逺守禦出征并出海

運糧病故者減半

   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疋

   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

   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

   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

  一公侯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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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病故陣亡止給麻布一百疋本部奏輟朝三日仍

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門知㑹

   一將引本官家人赴内府給與布疋

   一咨工部造辦㝠器棺槨及撥人匠磚石造墳

   安葬

   一劄付欽天監選擇墳地

   一具手本赴光禄寺備辦祭物遣官行禮

   一本部奏議封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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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初䘮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聞䘮       入歛

   首七至終七    下葬

   百日       新冬

   周年       二周

   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揮亡故

本朝奏輟朝二日移咨工部造辦棺槨等項仍備辦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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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自初䘮至除服節次遣官致祭

   聞䘮       下葬

   百日       周年

   除服

   如合優給者照前則例并咨兵部照例追贈

  一指揮使至指揮僉事亡故

本部移咨工部造墳安葬亦節次遣官致祭

   安靈       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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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年       除服

   照例優給追贈

  一衛所鎮撫千百戸亡故

本部移咨工部造墳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靈       下葬

   照例優給追贈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䘮三品四品父母䘮

曽受封贈及致仕者各照品級造墳安葬在外止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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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封贈者無

一在外都指揮使至指揮僉事止是本部遣人往祭一

次若囘京安葬則照例祭祀造墳千百戸别無祭葬例

一公侯在外病故聞䘮止輟朝一日靈襯到京仍輟朝

三日下葬輟朝一日

  事例

洪武五年定官民䘮儀品官棺用油杉朱漆槨用土杉

墻翣公侯六三品以上四五品以上二㝠器公侯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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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一品三品八十事三品四品七十事五品五十事六

品七品三十事八品九品二十事引披鐸公侯四引六

披左右各八鐸一品二品二引四披左右各六鐸三品

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鐸羽旛竿長九尺五品以上

一人執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用功布品官用之長三

尺方相四品以上四目七品以上兩目八品以下不用

柳車上用竹格以綵結之旁施帷幔四角埀旒蘇誌石

二片品官皆用之其一爲蓋書某官之墓其一爲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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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鄉里三代生年月日及子孫卒葬月日婦人則隨

夫及子孫封贈二石相向用鐵束埋墓中祭物四品以

上用羊豕九品以上用豕庶人棺所用堅木油杉爲上

栢次之土杉松木又次之用黒漆金漆不得用朱紅冥

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栁車以衾復棺誌石二

片如品官之儀塋地周圍十八歩每面四歩半祭物用

豕力不及者隨家有無

  永樂後續定官員祭葬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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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侯承襲病故者祭二壇若管府事有功蹟加太子

太保以上及守備南京者俱祭十六壇

凡駙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壇

凡伯爵承襲病故者祭二壇其年㓜襲爵不久而故者

祭一壇若管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祭十五壇

凡公侯駙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齋粮麻布取自上裁

其葬禮俱照依定制若公侯伯爲事病故者祭葬等項

恩典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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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侯伯母與妻俱祭二壇係皇親者加祭壇數取自

上裁

    已上公侯伯駙馬例

凡兩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曽

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

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賜祭一壇若止授五

品以下封者祭葬俱無其有出自特恩者不在此限

凡一品官病故者輟朝一日祭九壇父母授封至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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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祭二壇妻祭一壇

凡尚書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壇其加有東宫

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祭四壇父母妻祭俱一壇

凡兩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壇致仕者亦然以其侍

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

凡兩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級其四品五

品官得特恩賜葬者亦以本等品級爲定惟衍聖公葬

祭照一品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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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上文官例

凡左右都督至都督僉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壇齋

粮麻布取自上裁其先有功後閒住病故者祭二壇母

妻祭俱一壇

凡都督僉事以上葬禮俱照品級若署都督僉事祭一

壇無葬

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壇

凡在京親軍衛分帶俸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在御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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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把總或出充遊擊參將等官有功無過者祭一壇

凡錦衣衛管事指揮使同知僉事或帶都指揮職銜者

俱祭一壇其係于皇親者祭葬取自上裁

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員不拘品級其以死勤事者恩典

取自上裁

    已上武官例

凡女直都督等官永樂間差官賫香鈔諭祭近例因其

奏請給與表裏祭文令帶囬自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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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逹官都督等官永樂宣徳間來京病故者隨時遣官

諭祭或給棺賜葬近例本部年終類奏分遣官祭之若

在邊没於戰陣者不在此例

凡外國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賜棺及祭或欲歸葬

聽從其便

    已上四夷官例

   賜諡

國朝親王諡例用一字郡王二字其文武大臣亦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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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與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從有勞或以死勤

事特恩賜諡者不拘常例

  事例

洪武初議諡俱本部奉㫖施行二十五年令本部行翰

林院擬奏請㫖 𢎞治四年令今後有乞恩贈諡者本

部斟酌可否務合公論不許一槩比例濫請 十五年

奏准凡親王薨逝行巡撫巡按等官覈勘郡王病故行

本府親王及承奉長史等官覈勘善惡得實明白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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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奏定諡 又奏准文武大臣有請諡者本部照例上

請得㫖行吏兵二部備查實蹟本部定爲上中下三等

以行業俱優者爲上行實頗可者爲中行實無取者爲

下開送翰林院擬諡請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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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㑹典卷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