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十二
兵部七
軍役
軍政至重其目有收補重役冐名缺伍老疾等項皆見
於諸司職掌以後又有存䘏之法今附録之
諸司職掌
凡内外衛所軍士俱有定數大率以五千六百名爲一
衛一千一百二十名爲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一名爲一
百户所其有衛分軍士數多千百戸所統則一每一百
户内設總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領鈐束大小相維以
成隊伍管軍官員操練撫綏務在得宜毋敢紊亂空歇
若逃故老疾勾丁代補中間冐解同名并各項充軍重
復非止一端條開於後
收補軍士
諸司職掌
凡遇各布政司并直𨽻府州縣勾解内外衛所逃故軍
人正身并戸丁到部審實明白逃軍照例斷發有能自
首者免罪復役其補役戸丁如在京衛分填給勘合差
人送發該衛交割在外衛所送赴該府通類差人押送
取收管囬照仍行移各衛收役年老殘疾發囬兊換壯
丁其㓜小戸下無丁者年十三四以上送衛操練七八
歳以下或發在營或發原籍依親行移該衛紀録候長
成勾補其有奸頑故推老疾不將壮丁補役者問罪如
律仍勾壮丁若長解不行用心管押依律責限發囬根
捕受贓脫放送法司問罪其有民人首報投軍并逺年
歇役軍丁首報着役無衛分者照發外衛有原衛者就
發充軍仍行原籍官司體勘若有規避即提送法司問
罪
重役
諸司職掌
凡有陳告一戸或為垜集首報收集或為事問發在京
在外衛所重復充軍二名三名者須行各衛着落當該
官吏保勘明白及掲照黄册果係同户别無人丁具奏
定奪其有為事免罪充軍正身并丁多者不准如有隠
瞞丁口朦朧陳告者問罪如律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衛所有一户充軍二名者免一
名為民 洪熈元年令軍户重役者不問二處三處止
併一處其餘悉與開豁 宣徳四年令軍戸重役止有
㓜丁二人者出幼之日以一丁補止役一丁補軍餘餘
衛皆免若調發别衛而本衛又勾户丁補役者勘實發
囬聼補見役衛分軍伍其招募等項見丁充軍事故照
名勾補者先解一名次具實有人丁申部擬奏定奪
冒名
諸司職掌
凡有陳告本户係是民籍止與故軍同名同姓被里甲
人等賣放正軍朦朧冒解者發囘合干有司提對曾經
府縣陳告不理着令所管上司衙門歸問若俱不理必
須給批差人先提當該吏典并事内干問人數送法司
對問其有干問府縣官員具奏提取若被在衛軍人供
指就便送法司對問果係故軍生前妄報坐名勾取者
掲照黄册是實改正發囘為民仍行原衛着落親管官
旗挨勾應補正軍
事例
宣德四年令民户與軍姓名相同冒勾解補者照例審
實開豁若同姓同名之人已經到衛食糧三年之上者
不准 十年令有妄指同姓同名為軍者雖有該部文
移坐取有司即與保明不許朦朧冒解 正統二年令
軍丁訴告冒解者暫收着役行移照勘果係冒解改正
為民妄告者行本衛究治
軍士缺伍
諸司職掌
凡内外衛所軍人或有死亡户絶或有陞調或為事起
發等項缺下隊伍須要行移衛所保勘明白許令除豁
即於多餘軍内撥補若死亡止有幼丁許令本衛紀録
在伍作數其在逃未獲務要根勾正身俱各不許撥補
事例(見收補軍士及武庫司清軍項下/)
老疾軍人
諸司職掌
凡内外衛所軍人或征進工作傷殘或患痼疾及年老
不堪征差者須要保勘相驗是實許令户下壯丁代役
若無少壯止有幼小人丁許令該衛紀録操練仍令老
疾隨營如果户絶無人掲籍查勘明白具奏除豁聼令
隨營或依親還鄉缺下軍伍於多餘軍内撥補
事例
洪武十五年令各衛軍士年老及殘疾有丁男者許替
役所管官旗留難者坐罪 二十三年令老疾軍有子
年一嵗二嵗該紀録者皆與正糧候成丁收役不許别
勾以亂隊伍 天順八年令府軍前衛㓜軍俱終本身
不必遷補 成化十七年奏准幼軍有老疾者相視明
白具奏踈放開伍但逃者仍勾其户丁補役其補役者
亦終本身
存恤
事例
宣德元年令新勾到衛軍士限半月收幇月糧两月葺
理居室俟其安定方許差操 四年令天下衛所每軍
一名免原籍户下一丁差役在營軍餘亦免一丁令專
一供給 正統二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本部主事
一員督同五城兵馬巡㸃存恤有限内差撥及私役科
擾者𠫭奏問罪其各衛仍委官一員專管 三年令新
軍逃亡過二百人者該衛存䘏官罰俸五箇月過百人
者二箇月不及百人者两箇月在外衛所依在京例仍
從巡按按察司官㸃視 五年令新到軍人係曾勾赴
衛存恤一次重復在逃者不拘正軍户丁即送着役不
在存恤之例 𢎞治十三年奏准内外都司衛所官吏
求索新軍財物因而逼勒在逃者指揮十名以上千户
鎮撫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各問罪降一級每十名
六名四名各照數逓降不及前數及不曾得財者照常
發落
僉充民壯
軍籍之外有民壯有司僉㸃以備警急即古民兵之遺
意今附於軍役之後
事例
洪武初立民兵萬户府簡民間武勇之人編成隊伍以
時操練有事用以征戰事平復還為民有功者一體陞
賞 正統十四年令各處招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率
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復為民 天順元年令招募
民壯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户有糧與免五石仍免户
下二丁以資供給如有事故不許勾丁 𢎞治二年令
選取民壯須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州縣七
八百里者每里僉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
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春夏秋每月操二
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調集官給行糧其餘照天順元
年例 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壯者照依私役軍餘例問
罪
明㑹典卷一百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