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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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之一百二十二

  兵部十七

   馬政

國朝馬政有太僕苑馬寺専理而統於本部其見於諸

司職掌者有四曰廐牧關換折粮收買其餘印俵等項

各有事例今具列於後若内廐馬匹則掌於御馬監云

   廐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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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司職掌

凡太僕寺所屬十四牧監九十八羣専一提調牧養孳

生馬騾驢牛其養戸俱係近京民人或五戸十戸共養

一匹每騍馬嵗該生駒一匹若人戸不行用心孶牧致

有虧欠倒死就便着令買補還官每嵗將上年所生馬

駒起解赴京調撥本寺每遇年終比較或羣監官員怠

惰或人戸奸頑致有馬匹瘦損虧欠數多依例坐罪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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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僕寺所屬(見本/衙門)

  南京太僕寺所屬(見本/衙門)

  遼東太僕寺所屬

   定遼左衛     定遼右衛

   定遼中衛     定遼前衛

   定遼後衛     鐡嶺衛

   東寧衛      瀋陽中衛

   海州衛      蓋州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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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州衛      復州衛

   義州衛      遼海衛

   三萬衛      廣寕左屯衛

   廣寧右屯衛    廣寕中屯衛

   廣寧前屯衛    廣寕後屯衛

   廣寧衛      廣寕左衛

   廣寧右衛     廣寕中衛

   寧逺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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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東苑馬寺所屬

   永寧監

    清河苑

  山西行太僕寺所屬

   太原左衛     太原右衛

   太原前衛     平陽衛

   鎮西衛      汾州衛

   安東衛      振武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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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衛      潞州衛

   保德州千戸所   山陰千戸所

   沁州千戸所    寕化千戸所

   馬邑千戸所

  陜西行太僕寺所屬

   平凉衛      慶陽衛

   秦州衛      固原衛

  陜邑苑馬寺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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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樂監

    開成苑     安定苑

    弼隆苑(革/)    廣寕苑

    黒水苑(添/)

   靈武監

    清平苑     萬安苑

    定邊苑     慶陽苑

   同川監(已下四/監俱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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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興苑     永康苑

    嘉靜苑     安勝苑

   威逺監

    武安苑     隴陽苑

    保川苑     泰和苑

   熈春監

    康樂苑     鳯林苑

    香泉苑     㑹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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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寧監

    雲驥苑     昇平苑

    巡寧苑     永昌苑

  甘肅行太僕寺所屬

   甘州左衛     甘州右衛

   甘州中衛     甘州前衛

   甘州後衛     永昌衛

   凉州衛      莊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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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畨衛      山丹衛

   西寧衛      肅州衛

   古浪千戸所    鎮夷千戸所

   莊浪千戸所

  甘肅苑馬寺所屬(已下/俱革)

   甘泉監

    廣牧苑     麒麟苑

    温泉苑     紅崖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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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連監

    西寧苑     大通苑

    古城苑     永安苑

   武威監

    和寧苑     大川苑

    寧畨苑     洪水苑

   安定監

    武勝苑     永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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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苑     大山苑

   監川監

    暖川苑     坌水苑

    巴川苑     大海苑

   宗水監

    清水苑     美都苑

    永川苑     黒城苑

  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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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八年革羣監官令有司提調孳牧江南一十

一户共養馬一匹江北五户共養一匹内丁多之家充

馬頭専一養馬餘令津貼錢鈔以備倒失買補之用不

許輪流有仍前輪流及令孤寡殘疾一槩出辦者𤼵邊

衛充軍如馬頭家生畜不旺許令於貼戸家看養凡皃

馬一匹配騍馬四匹為一羣立羣頭一人五羣立羣長

一人每羣長下選聰明子弟二三人習學醫獸看治馬

匹凡補領或孳生三嵗騍駒每二年納駒一匹 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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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令北直𨽻土民領養孳生馬匹 十三年定例每

十五丁以下養馬一匹十六丁以上養二匹為事編𤼵

者七戸養一匹除其罪為良民 十四年令北方人戸

五丁養馬一匹免其粮草之半每馬十匹立羣頭一人

五十匹立羣長一人 十五年定南方養馬例江北每

五丁養馬一匹江南十丁養馬一匹凡種馬倒死孳生

不及數例應陪償而遇災荒每羣聽以三分之一納鈔

入官 二十二年令民養官馬者二嵗納駒一匹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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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三年奏准北直𨽻每三丁養騍馬一匹二丁養皃馬

一匹免粮草之半皃馬病同羣共治死則均陪若因走

失及别故致死者止追本戸 四年令山東兖州濟南

東昌三府領養孳生馬每五丁養騍馬一匹三丁養皃

馬一匹不在免粮之例 正統十一年命河南彰德衛

輝開封三府照例領養孳生馬匹 景泰三年奏准凡

皃馬十八嵗以上騍馬二十嵗以上免其筭駒 天順

三年奏准原編孳牧馬頭有消乏者改作貼戸 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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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令孳生馬每三年騍駒一匹 三年奏准復二年

騍駒一匹額外多餘者官為收買别給空閒人戸 四

年奏准羣長每五年一替 八年奏准各處醫獸每州

定設二名每縣一名嵗終更替 十三年奏准養馬人

戸每十年一次審編先上戸次中戸單丁寡婦不許槩

僉 二十一年奏准凡補領騍駒作種者二年後方與

筭駒 𢎞治二年奏定鳯陽廬揚三府滁和等州孳牧

牛共五千隻母牛三千七百隻犍牛一千三百隻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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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奏定兩京太僕寺種馬額數皃馬二萬五千匹騍馬

十萬匹共十二萬五千匹每二年照例納駒其駒更不

搭配於内揀選備用及補種馬之闕其餘賣銀貯庫遇

備用不敷量支買補種馬每三年揀選一次老病不堪

者賣銀入官撥駒補數北直𨽻河間大名保定順德廣

平真定永平七府免粮養馬每地五十畆領皃馬一疋

百畆領騍馬一匹共皃馬一萬六百九十五匹騍馬四

萬二千七百八十匹山東濟南兖州東昌三府河南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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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衛輝彰德三府計丁養馬每五丁領皃馬一匹十丁

領騍馬一匹共皃馬六千八百五匹騍馬二萬七千二

百二十匹南直𨽻應天鎮江太平寕國廣徳五府州每

十丁領皃馬一匹十五丁領騍馬一匹共皃馬一千九

百九十九匹騍馬七千九百九十六匹鳯陽揚州淮安

廬州四府滁和二州滁州一衛每田二頃領皃馬一匹

三頃領騍馬一匹内滁州衛逓加一頃共皃母五千五

百一匹騍馬二萬二千四匹 九年奏准凡牧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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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田去馬存丁消息馬在者應牧馬匹改給得業之人

及丁多之人領養逃絶免粮田地給與同羣管業不許

典賣與人其一馬兩嵗連生二駒者除納官外聴其自

    已上民間孳牧

凡在京在外衛所俱有孳牧馬匹以給官軍騎操之用

在京及南北直𨽻衛所屬兩京太僕寺在外屬各該行

太僕寺苑馬寺及都司委官提督每衛委指揮一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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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戸一員専管孳牧其搭配科駒起解比較等項悉

照民間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令飛熊廣武英武等衛

每五戸養馬一匹 永樂十四年令薊州山海諸衛屯

軍每人養種馬一匹免納子粒 宣德七年令法司及

陜西布按二司雜犯死罪應充軍者𤼵陜西行太僕寺

養馬 正統六年令征戰走傷馬匹驗視明白分給各

衛守城官軍牧養遇倒死埋瘞 成化七年奏准天下

衛所孳牧馬匹有埋沒者俱照原額買補令軍餘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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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

    已上軍衛孳牧

正統十四年令順天府所屬州縣寄養各處起解備用

馬匹照北直𨽻事例論銀分俵其本府各州縣原領孳

生種駒改撥直𨽻永平等府空閒人戸其備用馬嵗取

二萬匹北直𨽻河南山東取七分南直𨽻三分俱限八

月以裏解部𤼵太僕寺驗印給俵或遇法司送到贓罰

入官馬牛驢騾驗堪用者亦照此例 成化二年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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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直𨽻起解寄用備用馬有矮小不堪及不足數者每

匹徴銀十兩解部𤼵太僕寺收貯以備收買 二十一

年奏准南京太僕寺所屬地方備用馬匹從各府州縣

徑解北京交俵如有拖欠及補完之數仍行南京太僕

寺照查 𢎞治三年㑹議備用馬匹嵗取一萬匹直𨽻

河南山東并南直𨽻徐州所屬俱解本色内永平府折

色本色中半廬州鳯陽三府滁和二州解本色七分折

色三分淮揚二府應天江浦六合二縣解本色四分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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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六分應天府上元等縣鎮江太平寕國所屬俱解折

色 凡寄養馬倒死告官給印信文帖相視開剥如無

文帖而開作倒死者以盗賣論

    已上京府寄牧

洪武二十三年令五軍都督府錦衣旗手虎賁左右興

武鷹揚金吾前後羽林左右龍驤豹韜天䇿神䇿府軍

左右前後等衛各置草塲於江北湯泉滁州等處牧放

馬匹 二十五年罷民間嵗納馬草凡軍官馬令自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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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士馬令管馬官擇水草豐茂之所屯營牧放 三十

年定北邊牧馬草塲自東勝以西至寕夏河西察罕諾

爾東勝以東至大同宣府開平又東南至大寕又東至

遼東又東至鴨緑江又北去不止幾千里而南至各衛

分守地又自雁門關外西抵黄河渡河至察罕諾爾又

東至紫荆關又東至居庸關及古北口又東至山海衛

凡軍民屯種田地不許牧放其荒閑平地及山塲腹裏

諸王駙馬及軍民聴其牧放樵採在邊所封之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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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為己塲妨害軍民 永樂二十二年令戸部錦衣衛

各委官查勘五府牧馬草塲有妨占民田處所另撥官

地與民為業 永樂以後錦衣旗手府軍左金吾左右

大興左羽林燕山左右前忠義左右前後義勇左右中

中前後神武左後大寧中武成中寛河㑹州蔚州龍驤

富峪裕陵茂陵等三十一衛五軍三千神機等營各置

草塲於順天保定等府宛平大興等縣牧放騎操馬匹

每嵗春末夏初各營馬匹除例該存留聴用外其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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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推舉坐營官一員具奏請𠡠管領下各該草塲牧放

至九月終回營其收馬每三日演習一次下塲之後本

部行移該科及都察院具奏差官㸃閘馬匹倒死官軍

逃亡領𠡠官按月造報如有納賄賣閑不行提督致馬

痩損者㸃閘官指實參奏其在邊者以四月中出牧九

月初回營 成化四年令北直𨽻京師附近係官草塲

不許内外官豪勢要妄指求討托故投獻違者許科道

官紏劾及各衙門追究治罪 六年令德州天津各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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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故軍人遺下草塲為附近軍民盗耕布種者退還官

每畆量追花利草三十束不願者每束納銀三分准作

逺地拖欠之數照依時價支給京操上直官軍買草餵

馬以後年分但有拖欠草束俱照例准折 十年令陜

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塲界限明白敢有那

移條欵盗耕草塲及越出邊墻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

追徴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

者𤼵榆林衛充軍係本處者𤼵甘肅充軍有毁壊邊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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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出境外者枷號三箇月發落 𢎞治九年令給事中

御史幷戸兵二部委官清查各衛草塲有草未墾去處

仍舊牧馬已墾成田者照畆收銀解送兵部轉𤼵太僕

寺寄庫聼候買馬 又令錦衣衛草塲地畆徴收租銀

許本衛收貼貼補馬草

    已上營衛放牧

洪武榜例凡倒失馬匹從民議和或一縣或三五羣長

輳價買補三嵗以上八嵗以下高四尺以上堪中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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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官聽候驗印作數違錯及遲延者一體追駒 宣徳

二年令民間起解備用馬中途痩死及邊軍孳牧倒死

者俱免陪補 天順二年奏准各營騎操馬遇有倒死

者告官相剥坐營官責限該軍朋合買補走失被盗一

例追陪 成化元年令各處買補孳生馬駒有司四匹

軍衛五匹折買堪操騸馬一匹以充備用例後倒失者

騍駒三匹皃馬二匹各折買騸馬一匹騍駒每二匹折

買皃馬一匹 七年奏准各衛軍餘關領馬匹倒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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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力等第出銀每馬一匹上戸出銀三兩中戸二兩下

戸一兩餘以屯田子粒銀貼凑買補 十三年奏准京

營馬隊官軍朋合出銀遇馬匹倒失貼助買補凡馬主

係都指揮者出銀三兩指揮二兩五錢千百戸鎮撫二

兩旗軍一兩五錢走失被盗者各加五錢謂之樁頭其

朋合每嵗以六箇月為率每月都指揮出銀一錢千百

戸鎮撫七分旗軍五分在外各邊悉照此例 凡各營

下塲及各邊倒失買補馬匹不及八分者領𠡠及把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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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隊官住俸追買其在京不下塲者以五分為則 𢎞

治二年奏准買補騎操馬匹須四嵗以上八嵗以下價

自十二兩至十五兩官軍自願添價收買者聼 三年

令寄養備用馬倒死買補不及五分者掌印管馬官俱

住俸追補 六年奏准各營朋合買馬銀兩不敷每馬

一匹聼支草塲租銀三兩貼助 九年奏准各處倒失

馬駒應買補者遇孳生蕃息之時量徴價銀解京以備

各邊買馬之用大馬一匹徴銀五兩駒一匹倒失者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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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三兩虧欠者二兩 凡騎操馬匹原領者以承領日

為始買補者以印烙日為始計在十五年外許賣銀納

官另給其未及十五年而病者亦准賣仍追本身樁頭

銀貼價買補 凡各營馬買補三分不完者把總等官

住俸一月四分以上兩月五分以上三月坐營官通計

三分不完者住俸一月五分以上兩月 凡府州縣買

補馬匹不及五分者正官住俸一月不及四分者兩月

不及三分者三月京縣不拘多寡止住一月其管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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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五分者全住 凡孳生種駒已有六年㑹議定額

其各處議合買馬銀兩通行停止有司官吏分毫不許

擅科

    已上買補

凡孳生備用騎操折易并進納馬匹俱印烙以防奸弊

其孳生及陪納馬駒應交俵者印訖差官照依地方日

期將空閒増出人丁俵散領養造冊具奏其各處印中

備用馬匹徑解本部𤼵太僕寺交納以慿散俵 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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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例江南馬每年三月初一日赴南京牧馬千戸所印

俵江北馬每年三月十五日赴南京太僕寺印俵凡孳

生駒用云字小印俵散作種用大印給軍騎操者再用

云字印 宣徳八年奏准江北陪補馬駒俱從南京太

僕寺印烙 正統四年奏准應天鳯陽等處孳生陪補

馬駒南京太僕寺官同南京兵部委官及御史分投印

俵 九年奏准鎮江府所屬地方馬匹於本府應天府

所屬於牧馬千戸所太平寕國廣德州所屬於太平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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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俵 成化十六年奏准凡馬非經官印驗者不收

二十一年奏准買補備用免其用印止令起解以備選

擇 𢎞治二年奏准孳牧備用牛每三年一次差官印

烙 四年奏准凡印烙馬匹民馬照舊印左給軍則印

右如京營邊關馬無右印即係盗買民間官馬追究問

罪 六年令孳生皃駒看驗不堪及騍駒多餘者俱免

印烙從其變賣以充買補備用之數 九年令孳生駒

齒少力强而不及四尺以上者亦聽印俵凡解俵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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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匹為率退三十匹以上者該管寺丞參問 凡印馬

官舊例本部請㫖㸃差公侯伯或駙馬一員本部委官

一員景泰間革去侯伯等官差御史二員同兩京太僕

寺分管寺丞印俵天順初復差公侯伯及御馬監内官

一員成化以來革去内官侯伯每嵗九月中請㫖差御

史二員同該管寺丞分行印俵

    已上印俵

洪武榜例各衛所府州縣管馬官員職専提調馬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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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管署衛所府州縣事務及别項差占 永樂十一年

令御史同錦衣衛官巡視官軍放牧馬匹 宣德四年

禁官軍人等不許將官馬閒時帯鞍坐䭾載物件兩人

共騎及婦人騎坐違者御史給事中同錦衣衛官拏送

本部罰馬一匹仍送法司問罪 凡盗賣官馬者追罰

馬二匹知情和買牙保隣人各罰馬一匹宰殺及偷買

官驢者亦照此例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千貫充

賞凡巡馬官每三月一換 七年令外衛官軍原領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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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馬匹下班之日不許帶回 九年命兵部官同御史

給事中㸃視征操馬匹借㸃及借與者共追馬一匹馬

無見在及隱瞞不報者查追仍勘其冐支草料加倍追

納 天順二年令官軍人等强奪起解馬匹者問罪罰

馬一匹仍枷號一箇月 成化元年令下班官軍應充

馬匹而私自騎回者罰馬一匹 四年令官軍勇士私

賣官給草料致馬匹痩死者巡綽官緝拏幷買主送問

 六年令管軍官將官馬撥送與人跟隨迎送或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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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騎占聽候幷賃借與人致令傷死者問罪照宣德四

年例罰馬入官在外各邊並照此例 十年奏准各處

解馬赴京有兠攬價直將老馬攙雜驗印者事𤼵俱問

罪𤼵邊衛充軍其起解馬除例應折納外有齎價赴京

通同收買者問罪 𢎞治二年奏准官司借用寄養馬

二匹者罰一匹五匹者罰二匹年終分管寺丞具有無

追罰數目奏報 三年奏准管軍内外官私占官馬及

借撥與人者五匹以下降一級以上降二級俱𤼵邊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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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借者一體論罪 凡把總等官剋减官馬草料者

計贓滿貫𤼵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帯俸盗賣者𤼵瞭哨

買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軍 凡寄養馬除年老外其

餘作踐成疾不堪給軍者原領人戸追罰銀二兩盗賣

三匹以上者充軍知情和買者民發擺跕軍𤼵邊方瞭

哨 五年奏准各邊軍民將不堪馬匹設計中賣及管

軍官以私馬俵與軍士多支官價者官軍調邊衛帶俸

食粮民及餘丁附近充軍通同作弊者枷號一月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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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年令借撥官馬至痩損倒死州縣五十匹府二百

匹以上借者及管馬官各降一級 十年令管馬官撥

借官馬䭾載圍獵者五匹以下罰馬一匹以上罰二匹

十匹以上罰三匹傷死者五匹以下降一級六匹以上

降二級馬各抵數追償 十四年奏准官軍關支馬料

委官一員管領若縱容盗賣者𤼵邊衛立功滿日就彼

帶俸買者問罪畢日枷號一箇月𤼵落

    已上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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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榜例凡管馬官吏時常下鄉提督看驗馬匹要見

定駒若干顯駒若干重駒若干明白附寫以俟太僕寺

官出巡比較正月至六月報定駒七月至十月報顯駒

十一月至十二月報重駒凡季報原領馬為舊管買補

孳生為新收事故交俵等項為開除季終為實在春季

三月二十四日五夏季六月二十四五秋季九月二十

四五冬季十二月二十四五徑送太僕寺類繳其有生

質竒異與種馬不同者明白申報凡比較㸃馬文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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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原領孳生皃騍馬數分豁該筭駒者若干不該筭駒

者若干已生及未生者若干原馬齒色及所生駒毛色

逐一開報凡倒失種馬虧欠馬駒俱在年終完備如是

不完府州縣正佐首領官吏决杖二十管馬官吏加等

痛治凡管馬官有闒茸貪汚害民者分管及所在掌印

官開奏以除民害 永樂三年令衛所孳牧騎操馬匹

每三年一次造冊管馬官齎執赴京比較 成化二年

奏准管馬官三年任内孳生不虧者稱職額外多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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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加旌擢不及額至百匹者降用分管寺丞以所屬課

額虧損逓為黜陟 凡京營及各邊騎操馬匹専差太

僕寺少卿一員無太僕寺去處從巡撫幷分巡官比較

如有倒失限三月以裏督令陪償 七年奏准府州縣

掌印首領官任内馬匹虧欠孳養不増者九年不准給

由措置完日與管馬官一體降用衛所掌印官馬數不

完許分管寺丞與本部委官一體比較 十三年奏准

各營各邊每年四月十月二次將原領事故買補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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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目具奏以慿比較 十四年奏准比較馬政兩京府

尹府丞聼納米贖罪 𢎞治二年奏准每二年差太僕

寺少卿二員南京太僕寺少卿一員分往北直𨽻河南

山東南直𨽻地方比較該納馬駒每嵗終分管寺丞具

管馬官賢否呈部六年之内馬匹無虧者量加旌擢以

外虧損數多照例黜罷 三年順天府所屬寄養馬匹

専差太僕寺少卿一員比較 四年奏准衛所騎操馬

免比較其有孳牧去處照例每三年委官赴部比較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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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欠埋沒違限等項參奏提問 凡遼東陜西苑馬寺

孳牧馬匹每三年一差官㸃閱其各行太僕寺苑馬寺

於内府關領精微文簿將騎操孳牧馬匹逐一填寫繳

部送内府交收

 計每年比較地方

  太僕寺所屬

  南京太僕寺所屬

 計三年比較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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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東苑馬寺所屬

  山西行太僕寺所屬

  陜西行太僕寺所屬

  陜西苑馬寺所屬

  甘肅行太僕寺所屬

  南京應天衛

  南直𨽻宣州衛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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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衛     平山衛

   登州衛     寕海衛

   成山衛     鰲山衛

   靈山衛     安東衛

   威海衛     大嵩衛

   濟寕衛     臨清衛

   靖海衛     竒山千戸所

   寕津千戸所   海陽千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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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膠州千戸所   諸城千戸所

   東平千戸所   肥城千戸所

  浙江

   盤石衛     海寕衛

  江西

   袁州衛     饒州千戸所

  廣東

   雷州衛     㢘州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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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成都衛     成都中衛

   建昌衛     建昌前衛

   寕畨衛     越巂衛

   㑹川衛     鹽井衛

  湖廣

   武昌衛     武昌左衛

   靖州衛     五開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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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沅州衛     九溪衛

   長沙衛     清浪衛

   黃州衛     銅鼓衛

   永定衛     蘄州衛

   平溪衛     永州衛

   衡州衛     辰州衛

   岳州衛     沔陽衛

   常德衛     鎮逺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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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橋衛     施州衛

   澧州千戸所   荆州衛

   荆州左衛    荆州右衛

   襄陽衛     安陸衛

   房縣千戸所   竹山千戸所

   枝江千戸所   長寕千戸所

   瞿塘衛     夷陸千戸所

   徳安千戸所   忠州千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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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南

   雲南左衛    雲南右衛

   雲南中衛    雲南前衛

   雲南後衛    廣南衛

   曲靖衛     六凉衛

   平夷衛     越州衛

   臨安衛     楚䧺衛

   洱海衛     大理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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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羅衛     䝉化衛

   景東衛     瀾滄衛

   金齒衛     騰衝衛

   楊林千戸所   馬隆千戸所

   木密關千戸所  宜良千戸所

   安寕千戸所   易門千戸所

    已上比較

   關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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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司職掌

凡官軍關撥馬匹操練行移到司須要該衛官吏保結

關馬官軍原有馬匹下落果係曽經征進慣戰人數及

無馬匹方纔具奏關撥後有事故該衛拘收還官其官

軍人等奉㫖關撥馬匹亦須備知數目

  事例

洪武間凡各衛原關馬騾驢轉名銷號若係御馬監關

領者該府各衛自具手本赴監轉名銷號如是典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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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僕寺關領之數各府衛取勘明白本部轉行太僕寺

典牧所銷號 永樂四年令管步軍官告關領者不准

有騍馬與兒馬願換者聼 宣徳四年置給馬勘合每

關馬一匹給勘合一道填寫齒色年月付領馬之人收

執遇倒死等項陳告註寫應償者追視齒色附簿開註

勘合與馬如前收領再有事故照例償給如領馬之人

收領凡應償者仍赴御馬監印烙然後給與 正統四

年奏准官軍領馬騎操必行本衛造冊送部幷太僕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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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衛操備者行該府造冊關領 天順元年奏准各營

外衛官軍原領騎操馬匹下班之日兊與在京官軍該

管官造冊送部 二年奏准官軍領馬太僕寺具俵過

數目毛齒及官軍姓名年月行各衛造冊送部如關領

數多開報數少或倒失轉交隱匿不報者諸司人首告

挐問 成化二年令勇士馬倒死二次者不許重關照

京營例追補 𢎞治元年奏准南京官軍應關馬匹在

江北者赴南京太僕寺給領在江南者本寺委官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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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南京給散 四年奏准領馬官有不照次第混亂争

奪者參究法司問罪罰馬一匹就給本身騎操以後更

不關給 七年奏准官軍應關馬匹皃馬自八嵗以上

騸馬十二嵗以上别無傷殘者並准給領各衛及邊關

亦照此例凡各邊缺馬騎操奏關銀兩收買者本部委

官一員同大僕寺官於收貯馬價内照數支出差官運

赴鎮巡官處交收 凡騎操馬老病當關給者原馬送

光禄寺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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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糧

  諸司職掌

凡各處起解折粮馬匹到部須令獸醫辨驗明白具奏

送御馬監交收

  事例

洪武中各處土官衙門秋粮各依原認數目折納馬匹

有粮二十五石有餘折馬一匹者有五十餘石折馬一

匹者馬或不堪責令差來土官陪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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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収買

  諸司職掌

凡官給價鈔於各處收買并茶易到馬匹或就彼處給

軍騎坐或起解赴京交納須知其數

  事例

洪武中立茶馬司於陜西四川等處聽西畨納馬易茶

降金牌信符賜畨簇以防詐偽每三年一差官召各畨

合符以應納差𤼵馬交納易茶有以私茶出境者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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隘不覺察者處極刑民間畜茶不得過一月之用茶户

私鬻者籍其園入官 二十三年定茶易馬例上等馬

每匹一百二十斤中等馬每匹七十斤下等馬每匹五

十斤 永樂十三年遣御史三員巡督陜西茶馬 正

統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後每嵗遣行人四員巡察私

販自潼關以西至甘肅等處通行禁革 成化十四年

奏准定差御史一員領𠡠專理茶馬每嵗一代其易馬

須四嵗以上六嵗以下髙大堪中者方准收買皃騸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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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彼給各邊騎操騍馬送苑馬寺孳牧如有縱容軍民

通同賣老病馬匹者御史同兵備及苑馬寺官驗視退

回仍指實參奏 𢎞治十年奏准茶易馬除就彼給軍

外其餘差官陸續解赴苑馬寺交割俵養

    已上西畨茶易

   内府供應

  事例

凡壩上諸馬房各有乳馬以供上用膳羞如有老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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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本部奏行太僕寺撥補 永樂舊例每嵗于陜西茶

易馬及孳生馬内選取堪中騍馬送御馬監分送各馬

房領牧以便取乳 天順元年奏准嵗選孳牧騍馬五

百匹 成化九年定取初生騍馬每年一百匹 𢎞治

九年奏准每嵗取五十匹

   力士校尉

  諸司職掌

凡力士校尉俱係隨駕人數於民間丁多相應人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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僉㸃有力精壯無過犯體氣之人應當皆撥錦衣旗手

等衛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户僉補如解到部照

依所補姓名送𤼵該衛果係在逃正身就送該衛𤼵落

若正身不獲解到户丁照地方𤼵遣充軍仍挨勾正身

  事例

凡力士舊隸旗手衛今亦隸錦衣及騰驤四衛校尉止

隸錦衣衛 凡力士校尉係民間僉充者例不勾丁如

有老疾聴于嵗終具告本部行該衛勘明具奏釋放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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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回疾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户丁補當一輩若係

原祖充當而在逃者𤼵冊清勾到部送問𤼵衛著役原

逃事故解到户丁補役者𤼵衛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

故俱勾補 凡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病不能應當其子

孫告替補者行移該衛查係在營生長冊籍有名無遺

碍者具奏收役雖例不勾丁而子孫願替補者亦准查

收 凡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無違碍

方准收役 凡人材不識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户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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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官員子孫例無承襲者將軍子試量身力不及者俱

收充校尉 凡遇親王出府行錦衣衛撥隨侍校尉六

百名郡王出閤行各該䕶衛撥校尉三十名無䕶衛于

各衛軍餘及民間僉㸃其將軍以下撥儀從二十名不

得用校尉 𢎞治七年奏准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

日聴以一半從行于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其一半存

留在京以備各王出府聴用 凡各王府校尉除欽賜

外其民間投充者止免差役不許支粮 十三年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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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校尉事故須籍冊内親子弟姪替補若將别姓詐冒

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凡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KR2796;騙恐嚇求索枉法不

枉法等項罪名俱係行止有虧者俱調衛充軍 凡詐

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生事

扇惑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號一箇月

𤼵邊衛充軍所在軍衛有司驛遞等衙門阿從故縱者

各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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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