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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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四

  刑部九

   比科

  諸司職掌

  律令

  户役    田宅    倉庫

  課程    錢債    市[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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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役

 明律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

八十附籍當差 若將他人隠蔽在户不報及相冐合

户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

另居親屬隠蔽在户不報及相冐合户附籍者各减二

等所隠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户别籍當差其同宗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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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曽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

役使辦事者雖脫户止依漏口法 若隠漏自已成丁

人口不附籍及増减年狀妄作老㓜廢疾以免差役者

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

十入籍當差 若隠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

所隠之人與同罪𤼵還本户附籍當差 若里長失於

取勘致有脫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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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

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脱户者十户

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

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

罪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曽經三次立案

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

   人户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户並以籍為定若詐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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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板

籍者罪同 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

百𤼵邊逺充軍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創建増置違者

杖一百還俗僧道𤼵邊逺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

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簮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

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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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

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 若養同宗之人為

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

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

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

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嵗以下雖異姓

仍聽收養即從其姓 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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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

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

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

奴婢而賣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

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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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

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

孫者罪亦如之隠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

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

還主 若冐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

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冐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賦役不均

凡有司科徴稅粮及攤泛差役各騐籍内户口田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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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者許被告貧民赴

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

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

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

着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

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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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隠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隠蔽差役者家長杖一

百官員容隠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

隨之人免罪充軍 其功臣容隠者初犯免罪附過再

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罪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户内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

輪年應役催辦錢粮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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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長主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 其合

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髙有德衆所推服人内選充不許

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當該官吏笞

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徃隣境州縣躱避差役者杖一百𤼵還原籍

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隣境人户隠蔽在

已者各與同罪若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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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𤼵者各杖六

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曽經附籍當差

者勿論限外逃者論如律 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

雜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

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

及五名者免罪

   㸃差獄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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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内㸃差應役令人代替者

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

之外及乆占在家使喚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 若有

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

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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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籍異財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一

百 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别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八

   卑㓜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㓜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

二十毎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同居尊長應

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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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

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粮而

官吏尅减者以監守自盗論

    田宅

  明律

   欺隠田粮

凡欺隠田粮脫漏版籍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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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隠税粮依數徴納

若將田土移坵換叚那易等則以髙作下减瞞粮額及

詭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

科當差 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其還鄉復業

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

田納粮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畆至十畆笞三

十每十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

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騐力撥付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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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踏災傷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田粮有司

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

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官吏不行親詣田

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慿里長甲首䑃

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増减分數通同作弊

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徴免

粮數計贓重者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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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失於

關防致有不實者計田十畆以下免罪十畆以上至二

十畆笞二十每二十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户

將成熟田地移坵換叚冐告災傷者一畆至五畆笞四

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納税粮依數追徴入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撥賜公田外但有田土從管莊人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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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官入籍納粮當差違者一畆至三畆杖六十每三畆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

所隠稅粮依數徴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實及

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賣田宅

凡盗賣換易及冐認若虛錢實契典賣及侵占他人田

宅者田一畆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畆屋三間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者各加二等 若強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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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山塲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塲鐡冶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若將互争及他人田產妄作已業朦朧投

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產

及盗賣過田價并遞年所得花利各還官給主 若功

臣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

四犯與庶人同罪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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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任田宅入官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錢一半入

官不過割者一畆至五畆笞四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䑃朧重復

典賣者以所得價錢計贓准竊盗論免刺追價還主田

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情者

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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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托故不

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徴給主依價

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盗耕種官民田

凡盗耕種他人田者一畆以下笞三十每五畆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係官者各又

加二等花利歸官主

   荒蕪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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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里長部内已入籍納粮當役田地無故荒蕪及應課

種桑麻之𩔖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

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减二等長官為首佐

職為從人户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𩔖以五分

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徴合納稅粮還官

   棄毁器物稼穡等

凡棄毁人器物及毁伐樹木稼穡者計贓准竊盗論免

刺官物加二等若遺失及誤毁官物者各减三等並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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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追償私物者償而不坐罪 若毁人墳塋内碑碣石

獸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損人房屋垣墻

之𩔖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各令修立官屋加

二等誤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園𤓰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𤓰果之𩔖坐贓論棄毁者罪亦如

之其擅將去及食係官田園𤓰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

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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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盗論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𩔖私自借用或

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

討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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