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四
刑部九
比科
諸司職掌
律令
户役 田宅 倉庫
課程 錢債 市[𨴻]
户役
明律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
八十附籍當差 若將他人隠蔽在户不報及相冐合
户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
另居親屬隠蔽在户不報及相冐合户附籍者各减二
等所隠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户别籍當差其同宗伯
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曽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
役使辦事者雖脫户止依漏口法 若隠漏自已成丁
人口不附籍及増减年狀妄作老㓜廢疾以免差役者
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
十入籍當差 若隠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
所隠之人與同罪𤼵還本户附籍當差 若里長失於
取勘致有脫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
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脱户者十户
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
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
罪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曽經三次立案
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
人户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户並以籍為定若詐冐
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板
籍者罪同 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
百𤼵邊逺充軍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創建増置違者
杖一百還俗僧道𤼵邊逺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
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簮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
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
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 若養同宗之人為
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
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
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
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嵗以下雖異姓
仍聽收養即從其姓 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
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
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
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
奴婢而賣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
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
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
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
孫者罪亦如之隠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
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
還主 若冐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
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冐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賦役不均
凡有司科徴稅粮及攤泛差役各騐籍内户口田粮定
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者許被告貧民赴
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
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
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
着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
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隠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隠蔽差役者家長杖一
百官員容隠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
隨之人免罪充軍 其功臣容隠者初犯免罪附過再
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罪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户内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
輪年應役催辦錢粮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
保長主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 其合
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髙有德衆所推服人内選充不許
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當該官吏笞
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徃隣境州縣躱避差役者杖一百𤼵還原籍
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隣境人户隠蔽在
已者各與同罪若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
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𤼵者各杖六
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曽經附籍當差
者勿論限外逃者論如律 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
雜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
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
及五名者免罪
㸃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内㸃差應役令人代替者
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
之外及乆占在家使喚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 若有
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
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别籍異財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一
百 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别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八
十
卑㓜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㓜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
二十毎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同居尊長應
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
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粮而
官吏尅减者以監守自盗論
田宅
明律
欺隠田粮
凡欺隠田粮脫漏版籍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隠税粮依數徴納
若將田土移坵換叚那易等則以髙作下减瞞粮額及
詭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
科當差 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其還鄉復業
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
田納粮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畆至十畆笞三
十每十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
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騐力撥付耕種
檢踏災傷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田粮有司
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
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官吏不行親詣田
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慿里長甲首䑃
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増减分數通同作弊
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徴免
粮數計贓重者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者並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失於
關防致有不實者計田十畆以下免罪十畆以上至二
十畆笞二十每二十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户
將成熟田地移坵換叚冐告災傷者一畆至五畆笞四
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納税粮依數追徴入
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撥賜公田外但有田土從管莊人盡數
報官入籍納粮當差違者一畆至三畆杖六十每三畆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
所隠稅粮依數徴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實及
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賣田宅
凡盗賣換易及冐認若虛錢實契典賣及侵占他人田
宅者田一畆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畆屋三間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者各加二等 若強占
官民山塲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塲鐡冶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若將互争及他人田產妄作已業朦朧投
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產
及盗賣過田價并遞年所得花利各還官給主 若功
臣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
四犯與庶人同罪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
解任田宅入官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錢一半入
官不過割者一畆至五畆笞四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䑃朧重復
典賣者以所得價錢計贓准竊盗論免刺追價還主田
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情者
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園
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托故不
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徴給主依價
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盗耕種官民田
凡盗耕種他人田者一畆以下笞三十每五畆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係官者各又
加二等花利歸官主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内已入籍納粮當役田地無故荒蕪及應課
種桑麻之𩔖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
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减二等長官為首佐
職為從人户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𩔖以五分
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徴合納稅粮還官
棄毁器物稼穡等
凡棄毁人器物及毁伐樹木稼穡者計贓准竊盗論免
刺官物加二等若遺失及誤毁官物者各减三等並騐
數追償私物者償而不坐罪 若毁人墳塋内碑碣石
獸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損人房屋垣墻
之𩔖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各令修立官屋加
二等誤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園𤓰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𤓰果之𩔖坐贓論棄毁者罪亦如
之其擅將去及食係官田園𤓰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
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
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盗論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𩔖私自借用或
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
討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