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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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四十五

  刑部二十

   申明誡諭

  諸司職掌

凡貪官汚吏玩法頑民有犯罪名各該部分取問明白議

擬審允依律發落外將各人所犯情由罪名開付廣西部

明立文案照依原犯情罪備榜差人發去各囚原籍張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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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誡諭其欽依戴罪官員各該部分自行備榜發去原

籍任所張掛曉諭取各囚原籍任所官司回文到部完卷

   官吏過名

  諸司職掌

凡本部十二部遇有問失出入人罪躭悞公事含糊行

移等項一應犯該公罪官吏該笞者官収贖吏移付廣

西部紀録候一季終照數𩔖决杖罪以上并取到各衙

門官公罪招伏各部亦開付廣西部明立文案候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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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呈通咨吏部紀録通考黜陟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詔有司官凡犯過誤者初犯至三犯皆

問罪復職許令改過自新 三十二年奏准官吏行移

錯誤果有害於事者官収贖吏毎季𩔖决不必附過

永樂二十二年令内外官貪贓者並録其罪名于官以

便稽考 正統九年𠡠禮部三法司春陽肇序萬物咸

新在京文武官員除贓罪外自正統九年十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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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前所犯過名紀録在官者悉與湔除俾奉公守法

 成化十七年奏准各處吏典有犯公罪問該還役者

係在京衙門仍行查抄招由在外各衙門備抄原問畧

節招由俱轉行本處布政司及直𨽻府州年終造冊𩔖

繳兩京吏部以憑查考 𢎞治十一年奏准南京各衙

門文武官員過名照在京事例湔除

   𩔖填勘合

  諸司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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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衙門遇有追贓提人合行下各布政司直𨽻府州

追問刑名并取招斷决等項開寫犯人姓名鄉貫住址

贓物名項并備細縁由移付廣東部置立文簿逐件附

寫毎布政司府州𩔖至四五件六七件案呈本部照依

原編定字號勘合文簿將案呈事件通具手本差官於

原編底簿内附寫明白前赴内府刑科闗填勘合完備

領回本部押字用印照㑹布政司劄付直𨽻府州施行

  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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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九年令本部毎司各設勘合卷其各項卷内

遇有應行下各布政司及直𨽻府州者俱付該司自行

𩔖填勘合其有不係所𨽻地方開付該𨽻司分轉行

三十二年令本部各司勘合仍付廣東清吏司𩔖填毎

年終各布政司直𨽻府州將奉到勘合開立前件責差

該吏齎送赴部註銷

   抄劄

  諸司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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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部各子部凡問擬犯該姦黨等項合抄劄者明白

具本開寫某人所犯合依某律該某罪財産人口合抄

入官牒發大理寺審録平允回報各部備由開寫犯人

鄉貫住址明白案呈本部具手本赴内府刑科填批差

人前去抄劄户下成丁男子如法枷杻同抄到人口金

銀細軟馬騾驢羊差人解部如前該庫進納麄重什物

變賣價鈔牛隻農具入官并田地房屋召人佃賃照例

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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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合抄劄

  律令

姦黨         謀反大逆

姦黨惡        造偽鈔

殺一家三人      採生折割人為首

  大誥

攬納户        安保過付

詭寄田糧       民人經該不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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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派抛荒田土     倚法為姦

空引偷軍       黥刺在逃

官吏長觧賣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明令

凡犯罪應合籍沒家産除謀反叛逆外其餘遇革者革

前未曽抄劄到官革後原免革前已抄劄者沒官

凡犯籍沒者除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産孳畜

凡籍沒犯人家産田地内有祖先墳塋者不在抄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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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

洪武十七年令各處抄劄人口家財就觧本處衛分成

丁男子同妻小収充軍役其餘人口給與軍官為奴金

銀珠翠本處官司收貯年終𩔖觧馬匹令本衛收養給

與無馬軍人騎坐牛隻給與有屯去處屯種無屯去處

并一應孳畜麄重物件就行變賣價錢於有司該庫交

收 二十一年令謀逆姦黨造偽鈔等項沒其貲産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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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其餘止收貲産仍以農器耕牛還之 二十四年令

各處抄劄觧到罪人家屬有成丁者隨營無成丁者依

親俱送大理寺再審續將抄來金銀等項并麄重什物

變賣鈔貫通行解部俱不動原封就令彼處原解人役

徑送内府該庫進納同本部填寫勘合出給長單二紙

齎獲批單字號回部查照相同方行附卷將原差人批

㢠廻原籍官司備照 二十八年奏准抄劄遷發律與大

誥該載者宜從法司遵守其餘榜文條例該抄劄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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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止罪本身存留户下人口種田納粮當差 二十九

年議准抄劄提人革去所差旗軍令當該衙門出批差

散騎或舍人齎批徃所在有司比號着落附近衛所差

撥旗軍眼同有司抄提到官就令原差旗軍解至該衙

門仍令親齎家財一同引奏發落如有合提𦂳關人數

及無軍衛去處臨期請㫖差觧

   獄具

  諸司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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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司獄司所設一應獄具山東部掌行務要較勘如法

或有損壊案呈本部官為修理置辦

  事例

洪武二十年令焚錦衣衛非法獄具悉以所繫囚送本

部審理 二十八年詔本部將合用獄具依法較定與

諸司遵守敢有仍前不遵者就用非法獄具處治皂𨽻

祇禁輙便聽從行使者一體處死聽使之際如曾用言

陳告長官不從皂𨽻祇禁不坐 成化七年刑科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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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問刑衙門務要欽遵律定獄具不許擅用梃棍夾棍

腦篐烙鐡等項非法重刑敢有故違擅用者事發問作

酷刑官送吏部奏請定奪 十一年申明禁約除人命

强竊盗并犯該死罪者須用嚴刑究問外其餘有犯輕

罪問刑官擅用法外獄具照例拿問 𢎞治十三年議

准内外問刑衙門除應問死罪并竊盗搶奪重犯須用

嚴刑考訊外其餘止用鞭朴常刑若酷刑官員不論情

罪輕重輙用梃棍夾棍腦篐烙鐡等項慘刻刑具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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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書䑕彈筝欄馬棍等項名色或灌鼻簽指及用徑寸

懶竿不去稜節竹片亂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傷

人不曽致死者不分軍民職官俱奏請降級調用因而

致死者俱發原籍為民如因公事考訊笞杖臀腿去處

致死者依律科斷不在此例

  明律

   笞

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長三尺五寸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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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荆條為之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

觔膠諸物裝釘應决者用小頭臀受

   杖

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長三尺五寸 以

大荆條為之亦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

令觔膠諸物裝釘應决者用小頭臀受

   訊杖

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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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杖為之其犯重罪贓證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

法栲訊臀腿分受

   枷

長五尺五寸頭濶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死罪重二十

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誌

其上

   杻

長一尺六寸厚一寸 以乾木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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杻犯流罪以下及婦人犯死罪者不用

   鐡索

長一丈 以鐡為之犯輕罪人用

   鐐

連環共重三斤 以鐡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

 

 

 明㑹典卷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