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五十四
工部八
城垣
諸司職掌
凡皇城京城牆垣遇有損壞即便丈量明白見數計料
所用磚灰行下聚寶山黑窑等處闗支其合用人工咨
呈都府行移留守五衛差撥軍士修理若在外藩鎮府
州城隍但有損壊係干緊要去處者隨即度量彼處軍
民工料多少入奏修理如係腹裏去處於農隙之時興
工
事例
天順六年令後軍都督府并守門官軍巡視京城九門
城垣如有損壞低窪該門官軍隨即填補修理 成化
十年令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牆垣偷
魚割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量情懲治重則㕘奏拏問
枷號示衆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隣知而不首者
皆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於城外河邊栽種牧放
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踐違者一體治罪 𢎞治六年
奏准皇城各門紅鋪著令巡視城垣委官時常㸃視比
較應修理者隨即具呈修理其直宿官軍不行用心看
守致有損失應㕘究者徑自㕘究
壇場
諸司職掌
凡天地壇場若有損壞去處合修理者督工計料修整
合漆飾者行下營繕所差工漆飾所用木石磚灰顔料
等項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門照數關支
事例
𢎞治十三年奏准天地山川壇内縱放牲畜作踐及私
種籍田外餘地并奪取籍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
犯人枷號一月發落
廟宇
諸司職掌
凡歴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及名山嶽鎮應合祭祀神
祇廟宇務要時常整理如遇新創奉㫖起造功臣享堂
須要委官督工計料依制建造
事例
正統八年勑凡嶽鎮海瀆祀廟屋宇牆垣或有損壞及
府州縣社稷山川文廟城隍一應祀典神祇壇廟頽廢
者即令各該官司修理合用物料酌量所在官錢内支
給收買或分派所屬殷實人户備辦於秋成時月起倩
夫匠修理不許指此多派虛費民財及修蓋淫祠妄用
民力若嶽鎮海瀆廟宇焚毁不存用工多者布按二司
同該府官斟酌民力量宜起蓋仍先畫圖奏來定奪凡
修完應祀壇廟皆選誠實之人看守所司時加提督遇
有損壞即依例修整不許廢壞仍令巡按御史按察司
官按臨巡視 成化十五年令天下祀典神祇祠廟應
修理者務要申達合干上司勘實斟酌定奪
公廨
諸司職掌
凡在京文武衙門公廨如遇起蓋及修理者所用竹木
磚瓦灰石人匠等項或官為出辦或移咨刑部都察院
差撥囚徒著令自辦物料人工修造果有係干動衆奏
聞施行
事例
永樂二年奏准今後大小衙門小有損壞許令隸兵人
等隨即修葺果房屋倒塌用工浩大務要委官相料計
用夫工物料數目官吏人等保勘申部定奪修理 𢎞
治元年奏准今後各衙門但有門窓等項損壞原物見
在者官為出料修理原物不在者就令經該官吏及看
守之人出料自賠修理
倉庫
諸司職掌
凡在京各衙門倉庫如有損壞應合修理者即便移文
取索人匠物料修整如本處倉庫不敷應合添蓋者須
要相擇地基計料如式營造所用木竹磚石灰瓦丁線
等項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門關支如是工匠物料不
敷預為措辦足備以候應用
事例
洪武十四年計在京一嵗官俸軍糧之數令各建倉儲
蓄以便支給 永樂九年奏准倉厫損壞者該衛修理
缺少者工部蓋造 正統二年修蓋倉厫初差工部堂
上官提督後復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仍以堂上
官提督後又差内臣及户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營房
諸司職掌
凡在京各衛軍人營房及駝馬象房如有起蓋修理所
用物料官為支給若合用人工隸各衛者各衛自行定
奪差軍隸有司者定奪差撥囚徒或用人夫修造果有
係干動衆奏聞施行
土牆營房每間合用
桁條五根 椽木五十根 蘆柴一束半
釘二十五枚 瓦一千五百片 石灰五斤
獄具
諸司職掌
凡在京各衙門合用刑具皆須較勘如法應合應付者
方許應付
應天府採辦
笞 杖 㭄
龍江提舉司成造
枷 杻
寶源局打造
鐵索 鐵鐐
事例
刑部每年該用長枷五百二十面手肘七百八十副拶
指一千三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方枷二百六十面竹
板三千片每猫竹一根長一丈九尺圍圓九寸破竹十
三片長四尺五寸闊一寸五分鐵索六百五十條鎖頭
六百五十箇鐵鐐七百八十副鐵釘三千箇
都察院每年該用長枷一百二十面手肘四百二十副
拶指八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方枷二百六十面竹板
三千片照前尺寸鐵索九十條鎖頭九十箇鐵鐐四百
副鐵釘二千箇
大理寺每年該用拶指四百四十把每把用綿繩一條
竹板七百八十片照前尺寸
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徒罪以下俱送
工部其笞杖罪囚免其運灰量為收銀置辦獄具其修
倉囚犯亦令每日出銀一分按月送部成造枷鐐等具
以備法司取用有可修理者仍送部修理應用
工匠
國初造作以囚人罰充工役工滿本部咨送刑部都察
院引赴御橋叩頭發落至今猶然若供役工匠則有輪
班住坐之分具列于後
工役囚人
諸司職掌
凡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工役終身或免徒流笞杖罰
役准折如遇造作去處度量所用多寡若重務者用重
罪囚徒細務者用笞杖之數臨期奏聞移咨法司差撥
差人監管督工其當該法司造勘合文册一本發本部
收掌一本發内府收貯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
無欠行移原問衙門再查犯由明白於内府銷號合疎
放者發應天府給引寧家合充軍者咨呈都府照地方
編發若在工有逃竄之數即便差人勾提果有病故等
項相視明白埋瘞移咨原問衙門銷號如是缺工未完
移文撥補
則例
每徒一年蓋房一間餘罪三百六十日准徒一年共蓋
房一間杖罪不拘杖數每三名共蓋房一間
每正工一日
鈔買物料等項八百文為准 雜工三日為准
挑土并磚瓦附近三百擔每擔重六十斤為准
半里二百擔 一里一百擔 二里五十擔
三里三十五擔 四里二十五擔 五里二十擔
六里一十七擔 七里一十五擔 八里一十三擔
九里一十一擔 十里一十擔
打牆每牆高一丈厚三尺闊一尺就本處取土為准
事例
囚犯該撥厰分
真犯竊盜計贓以竊盜論常人盜倉庫錢糧常人盜官
畜産卑幼盜己家財雇工人盜家長財物撥臺基厰八
里莊黑窰厰修倉其計贓准竊盜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盜贓而故買撥馬鞍山灰厰周口灰厰大峪楸棍厰磁
家務灰厰寅洞山厰西山齋堂炭厰楊村南北厰尹兒
灣南北厰蔡村掘河獨流厰
洪武十八年孟氏子孫犯罪該工役詔今後聖賢之後
犯工役者俱免 二十八年詔凡罰役死者免追家屬
補役 永樂三年奏准凡犯笞杖罪無力准工許詣屯
所為民種田聴官給牛具種子(詳見刑部/)
輪班人匠
諸司職掌
凡天下各色人匠編成班次輪流將齎原編勘合為照
上工以一季為滿完日隨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
便放回週而復始如是造作數多輪班之數不敷定奪
奏聞起取撮工本户差役定例與免二丁餘丁一體當
差設若單丁重役及一年一輪者開除一名年老殘疾
户無丁者相視揭籍明白疎放其在京各色人匠例應
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如
是輪班各匠無工可造聴令自行趂作
計各色人匠一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七名
五年一班
木匠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八名 裁縫匠四千
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
鋸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 瓦匠七千五百九
十名 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 竹匠一
萬二千七百八名 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
名 粧鑾匠五百七十三名 雕鑾匠五百二
名 鐵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 雙線匠一千
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 熟銅匠一千二
百四名 穿甲匠二千五十七名 搭材匠一
千一百一十二名 筆匠一百二十名 織匠
一千四十三名 絡絲匠二百四十名 挽花
匠二百九十一名 染匠六百名
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 艌匠九千三百六十名
船木匠一萬五百六名 箬篷匠四百七十
七名 櫓匠三十九名 蘆篷匠二十二名
戧金匠五十四名 絛匠一百四十九名 刋
字匠一百五十名 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
扇匠六十六名 魫燈匠七十五名 氊匠二
百九十九名 毯匠一百五十八名 捲胎匠
一百九名 鼓匠一百二名 削藤匠四十八
名 木桶匠九十四名 鞍匠一十三名 銀
匠九百一十四名 銷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
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褙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窰匠二千三百七
十三名 鑄匠一千六十名 繡匠一百五十
名 蒸籠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
銀硃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
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剉磨匠一千一百二
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黄丹匠二十
二名 藤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
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旋匠四十六名 紅
窰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 羅帛花匠
六十九名
事例
洪武二十六年本部奏准各照諸司役作繁簡更定班
次率三年或二年輪當給與勘合凡二十三萬二千八
十九名 宣德元年詔凡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
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餘皆放回
俟後更代單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殘疾老幼及無本
等工程者皆放回 五年奏准南京及浙江等處工匠
起至北京者俱未有定籍許令附籍大興宛平二縣
六年奏准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隸蘇松等府州失班工
匠惟造軍器及織造者存留若單丁以營造放回者令
當後班其丁多失班一次者赴部補班二次三次以上
并從前不當班者送問罰班其廣東江西二布政司令
南京工部照例遣官查理 又令今後逃匠初來者皆
優容一月俟居止定然後供役 十年詔民匠先因在
逃編充武成三衛軍匠者待山陵畢日仍充民匠令在
京居住依例輪班 景泰五年奏准輪班工匠二年三
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編勘合給付 天順元年勑外
府輪班人匠照永樂間定制差撥不許内官兼管 成
化七年議准各監局軍匠有逃故者行該部查補不許
徑拘京衛所官杖併逼要出錢雇人買免 二十一年
奏准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
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銀六錢到
部隨即批放不願者仍舊當班 𢎞治元年奏准添設
主事清理内外衙門軍民住坐輪班工匠其輪班者做
工納價等項清查年終類奏其住坐者軍匠行移兵部
施行民匠轉行清軍御史督併各該衙門具備細脚色
造册繳部查考其内府監局行逃務要依式開具從實
貫址及上工處所違者先行法司提問經該吏典及識
字人役 十三年奏准内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
盜掏摸搶奪者俱問罪送發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
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糧笞杖准令納鈔 兩京
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盜誆騙
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革去作頭止
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候奏請發落杖
罪以下與别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作頭
明會典卷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