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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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六十八

  大理寺

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

十四年復置始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屬置左右

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審刑司官十

九年審刑司革二十二年復陞正三品衙門二十六年

設司務二十九年寺復革後改寺為司永樂初復為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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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官仍舊

  諸司職掌

本寺官其所屬二寺官職專審録天下刑名凡罪有出

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寃枉者推情辯明務必刑歸有罪

不陷無辜

   審録囚人叅詳罪名

  諸司職掌

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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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

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審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

囚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録若審得

囚無寃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領

赴堂圓審無異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入卷

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逓到各

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細叅詳情

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准擬本寺依式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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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収掌然後印

押平允回報原衙門如擬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

照駁亦依式具本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收編駁回原

衙門再擬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駁回議擬候三次改

擬不當照例將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

明者必須駁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叅

詳罪名准擬合律照駁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

若審得囚人告訴寃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訴詞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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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

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

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仰

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别衙門再問若

二次畨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同六部

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行

   合律照駁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李甲告不應事刑部某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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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内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張丙

一名有照駁謹具奏聞

  一照駁

前件本寺照律張丙合得計贓准竊盜一貫之上律杖

七十罪無出入其刑部某部却依不應律笞四十未審

故失已出張丙杖罪三十所據不當官吏除尚書某侍

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問罪

仍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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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准擬

事内干連人王乙等各得笞罪十名陳丁等合得杖罪

四名李甲一名無罪釋放

 洪武  年 月 日

   畨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一名

審問畨異原招某囚合隔别衙門再問謹具奏聞

 洪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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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畨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等二

名除審擬允當外數内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門具本發

審若原係公文者則云公文發審本囚告訴寃枉取責

供詞在官已經照例行移隔别衙門再問去後今據某

衙門發審仍前執稱寃枉除再取供詞在官外本囚合照

例會各衙門堂上官圓審謹具奏聞

   准擬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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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武  年 月 日

  事例

洪武間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連

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寃濫然後送審刑司評駁是

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去二司諸司刑

獄惟二寺分審其屬在京諸司及直𨽻衛所府州縣者

左寺審之屬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衛所府州縣者右

寺審之今分審地方屬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内府京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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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衙門并未出京長史司者送左寺屬應天順天二府

南北直𨽻衛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衛

所邊衛外夷者送右寺

   左寺帶管衙門

    六科       光禄寺

    尚寳司      中書舍人

    承運等十庫    宗人府

    五府       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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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察院     通政使司

    詹事府     翰林院

    國子監     太常寺

    太僕寺     鴻臚寺

    行人司     太醫院

    欽天監     上林苑監

    五城兵馬司   未出京長史司

    都稅司     太倉等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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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興隆寺    臺基厰

    錦衣衛     旗手衛

    府軍衛     府軍左衛

    府軍右衛    府軍前衛

    府軍後衛    羽林左衛

    羽林右衛    羽林前衛

    金吾左衛    金吾右衛

    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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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賁左衛    燕山右衛

    燕山左衛    燕山前衛

    大興左衛    濟陽衛

    濟州衛     通州衛

    彭城衛     永清左衛

    永清右衛    武功左衛

    武功右衛    武功中衛

    武驤左衛    武驤右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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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

    江淮衛     濟川衛

    留守中衛    留守左衛

    留守右衛    留守前衛

    留守後衛    神䇿衛

    應天衛     和陽衛

    廣洋衛     牧馬千户所

    驍騎右衛    鎮南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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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虎衛     龍虎左衛

    龍江右衛    瀋陽右衛

    瀋陽左衛    水軍左衛

    水軍右衛    英武衛

    龍江左衛    虎賁右衛

    武徳衛     廣武衛

    龍驤衛     飛熊衛

    天䇿衛     豹韜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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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豹韜左衛    興武衛

    犧牲所     鷹揚衛

    江隂衛     横海衛

    義勇左衛    義勇右衛

    義勇中衛    義勇前衛

    義勇後衛    武成前衛

    武成中衛    武成後衛

    忠義左衛    忠義右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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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義前衛    忠義後衛

    神武左衛    神武右衛

    神武後衛    大寧中衛

    大寧前衛    蔚州左衛

    富峪衛     會州衛

    寛河衛     牧馬千戸所

   右寺帶管衙門

    順天府并合屬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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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天府并合屬州縣

    北直𨽻府州縣并衛所

    南直𨽻府州縣并衛所

    大寧都指揮使司

    萬金都指揮使司

    長陵衛

    景陵衛

    獻陵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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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陵衛

    孝陵衛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湖廣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

    廣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廣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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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

    雲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貴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陜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

    山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

    邊衛       外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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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七年以來凡兩法司囚犯大理寺官毎月引赴承

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㫖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

等官審録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遣其或稱寃有詞則

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

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詳讞 十七年諭都察院等官

布政司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多人命重獄恐有差誤

所以俱令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叅考仍發大理寺審

刑司詳擬已著為令今後直𨽻府州縣所擬刑名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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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具奏 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洪

武年間定制送本寺審録發遣 天順二年令毎年霜

降後該决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會官審録 八年

詔一應囚犯有奉㫖推問者必須經由本寺審錄無得

徑自叅奏致有枉人 成化十四年奏准毎年會官審

録之時各該原問衙門將見審重囚姓名開報本寺原

審并接管官會審如囚人稱寃即按原卷從衆叅詳

十七年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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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審録罪囚以後毎五年一次著為令 𢎞治三年奏

准兩法司囚犯有奉㫖來說者問擬明白仍具本發本

寺審録奏請若係機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徑自開具招

由奏訖仍發本寺審録

凡兩法司發審罪囚本寺承行歴事監生即於來文上

粘小方紙一幅横列本寺少卿寺丞之姓於上寺正寺

副及該掌行評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護紙上連

囚犯先送評事看詳審覆若情詞不悖議擬相符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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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辯文移停當即書允字於其姓之下其或情詞有異

議擬未當囚犯畨異文移舛錯則直隨其事明白批之

次以傳於寺正寺副各批訖承行監生呈於卿少卿寺

丞復各看詳若可允即各書行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隨

事批下該寺附案候圓審相同或叅駁或調問各依諸

司職掌定制施行

   請㫖發落

  諸司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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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律内該載請㫖發落者本寺開寫犯由罪名奏聞取

自上裁即將奉到㫖意於奏本年月後批寫訖就寫某

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㫖意者亦同此例批寫訖回

寺立案備云前項㫖意於平允内開寫回報於各衙門

施行

   詳擬罪名

  諸司職掌

凡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𨽻衛所府州一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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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問擬完備將犯人就彼監收具由申達合干上司都

司并衛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𨽻府州申呈刑部按

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門備開招罪轉行到寺詳擬凡

罪名合律者回報如擬施行内有犯該重刑本寺奏聞

回報不合律者駁回再擬中間或有招詞事情含糊不

明者駁回再問

  事例

𢎞治元年奏准内外問刑衙門議擬囚犯律無正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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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請定奪不得一概俱擬不應供

招之外不許妄加叅語違者在内科道官紏劾在外廵

按御史叅究御史有違者本寺查究

   月報囚數

  諸司職掌

凡本寺毎月審過刑部等衙門一應囚數分豁死罪徒

流杖笞等項罪名置立印信文冊著令架閣庫典吏日

逐明白附寫候至月終通類具本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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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

毎半月本寺將審過囚犯并刑部都察院原來奏本通

類封裹屬官賫捧堂上官於御前面奏詳審過審擬合

律若干名先行回報原問衙門依律照例發落某人等

若干名照依欽奉聖㫖發落問招不明駁回再問擬罪

不當照駁再擬若干名并本寺日報囚數奏本送科

𢎞治十五年奏准本寺將在内審録囚犯并在外轉詳

罪名各自具本封進以便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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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奏南京罪囚

  事例

永樂以後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

報原問衙門毎季差官類奏請㫖發落成化六年以後

俱經本寺復詳其情罪允當者通類奏請回報該寺施

行其不當者照例駁回再問

   處决重囚

  諸司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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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寺審過刑部等衙門死罪囚人犯該十惡决不待

時者毎月具本覆奏聞訖移文回報各該衙門處决不

係十惡者待秋分後覆奏處决

  事例

洪武十九年詔應死重囚俱令本寺覆奏聽决 永樂

三年令處决重囚既覆奏仍録所犯情詞封進四封進

之後再得㫖然後處决

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寃不肯服辯者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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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

理奏請發落

   審録在外罪囚

  事例

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院官請勑於

南北直𨽻各布政司會官審録罪囚 成化四年奏准

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𨽻會同巡按

御史審録 八年定為常例毎五年一次法司請勑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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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往兩直𨽻各布政司審録見監一應重囚真犯死罪

情真無詞者仍令原問衙門監候呈詳待報處决果有

寃枉即與辯理情可矜疑者陸續奏請定奪雜犯死罪

以下審無寃枉即便發落

  南京大理寺

  事例

本寺左右二寺帶管衙門與在京同

凡本寺詳審過輕重罪囚毎三月一次類奏聖㫖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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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奏本上批出欽遵發落成化六年以後奏本俱經

大理寺覆奏得㫖發落

凡會審囚犯毎五年守備太監奉勑會同南京刑部都

察院於本寺審録毎年霜降後本寺會同南京五府六

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審録若京畿道

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會審

凡本寺毎日審過囚犯平允勘合仰貫城鋪鋪兵領送

通政司掛號分送刑部都察院衙門大理寺平允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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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差辦事吏送通政司掛號施行

 

 

 

 

 

 

 明㑹典卷一百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