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大清會典

欽定大清會典

KR2m0012_WYG_014-1a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大清會典卷十四

   戸部

    錢法

   凡鼓鑄緡錢以資

  國用農末之交利百物之流轉於是乎權衡焉過

   輕則民多私鑄過重則民利盗燬權輕重之中

   以重二銖八十有八黍為率鎔赤金和以白黑

KR2m0012_WYG_014-1b

   鉛及錫依古九府圜法制之徑八分輪郭外周

   中作字兩面皆陽起清文曰寳泉漢文著年號

   左右列通寳二字以頒行天下

   凡

  京師鼓鑄統設二局其隸於部者曰寳泉局嵗鑄

   錢六十一卯(以萬二千四百/八十緡為卯)得錢七十六萬千

   二百八十緡遇閏加鑄四卯得錢四萬九千九

   百二十緡

KR2m0012_WYG_014-2a

   凡寳泉局政令掌於滿漢右侍郎其滿漢司官

   由部遴選保舉引

 見簡用二年更代大使由本部筆帖式選委咨吏部

   注册五年更代勤謹無過者任滿以應升官用

   不稱者劾

   凡寳泉局出錢以兵餉為大兵餉十分以錢一

   分或二分配銀給發皆視局錢之盈縮以定其

   增減之數

KR2m0012_WYG_014-2b

   凡銅之良者産於雲南召商開採嵗輸

  京師五百七十萬四千斤有竒分為六運承運官

   正副二人以府貳牧令為正丞倅為副以九十

   日為一運由尋甸東川水陸兼運至四川之永

   寧下三峽沿於江漢經湖南北江西安徽江蘇

   逹於運糧河由運糧河逹於京自起運至京以

   十有四月為期運舟由有司和雇舟不堅固致

   損敗者經理之有司論其觸險沉溺者所在有

KR2m0012_WYG_014-3a

   司責令雇水手探取銅有遺失者責償其輸納

   於部也必辨色之髙下以定其數色惡數不足

   者承運之官論持衡不平致有輕重低昻者主

   藏之吏論

   凡商賈有挾重貲願航海市銅者官給符為信

   聽其出洋往市於東南日本諸夷舟囘司闗者

   按時直收之以供官用有餘則任其售於市肆

   以便民用

KR2m0012_WYG_014-3b

   凡白鉛黑鉛産於湖南貴州亦召商開採嵗輸

  京師白鉛三百八十四萬千九百十有四斤黑鉛

   七十萬五百七十一斤分為上下二運上運起

   自四月至十月抵京下運起自十月至次年三

   月抵京錫之良者産於南洋諸夷國番舶之以

   時至者由廣東和買嵗輸

  京師二十一萬千七百十有二斤均以佐雜官承

   運

KR2m0012_WYG_014-4a

   凡運銅及鉛錫皆有定限計日到京逾期者論

   經行之地所在有司督催出境毋許淹留法與

   督漕同催行不力者糾劾

   凡直省奏準開鑄者直隸山西江蘇江西福建

   浙江湖北湖南陜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十有四省惟雲南即山採銅其他或收本境廢

   銅或買雲南餘銅各隨其地之宜作之泉布以

   利民用一面鑄清文寳字並本省一字其餘輕

KR2m0012_WYG_014-4b

   重制度咸如京局

   凡錢禁莫重於盗燬民有犯者立正典刑其次

   私鑄其次剪邊取鎔其次用古廢錢其次私行

   小錢犯者悉論如法中外文武官失察者皆劾

   若夫轉移出入上操其權交易流通下收其利

   有藏積私家居竒病民者並治之

 

欽定大清會典卷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