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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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三十

   吏部

    驗封清吏司

   世爵

   一世爵等級國初定其等有八曰公曰侯曰伯

   曰子曰男曰輕車都尉曰騎都尉曰雲騎尉自

   公至輕車都尉又各有二等凡授爵自雲騎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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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如雲騎尉加一雲騎尉則合為騎都尉再加

   為騎都尉兼一雲騎尉再加為三等輕車都尉

   遞加至一等輕車都尉如再加一雲騎尉則為

   一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再加則為三等男

   積雲騎尉二十有六為一等公○雍正元年

諭我國家膺圗受命則有佐命元臣際㑹風雲開拓疆

 宇至於承平之世亦有勞臣宣力綏靖不庭凡厥鴻

 猷駿烈焜燿旂常於是酬庸奬功賜以公爵其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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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一等至二等三等所以第其勲勞表其閥閱同於

 古者河山帶礪之盟爰及苗裔永久勿替甚盛典也

 朕考古封爵之制漢唐以来公侯皆繫以郡縣之名

 而漢世功名顯著者則加以羙號如信武冠軍建忠

 定逺之屬並以榮名垂光史册本朝封王者皆選用

 嘉羙字様其嗣襲封則因之而公爵則但分等次未

 有封號字様朕意欲考其當日勲庸錫以嘉名追加

 為某公使勲勞之臣顯功丕績常赫赫在人耳目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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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其子孫承襲封號亦皆顧名思義共加奮勉世為

 國家効忠抒力期踵羙前人之光以副朕褒念勲舊

 之至意至於宗室外戚則仿古恩澤侯之例命為奉

 恩公或承恩公以昭寵錫其如何命名定制並將歴

 來功臣勲戚加錫美號之處著該部詳察定議具奏

   欽此遵

旨恭擬進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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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一二三等公美名褒績公忠達公奉義公超武公

   雄勇公果毅公信勇公建烈公勇勤公英誠公

   ○乾隆十四年

 諭我朝定鼎以来酬庸賞功列爵惟五分等惟三以

  表世閥而第宏勲雍正年間因公爵居五等之首

  仿古封號字様錫以嘉名此誠篤念勲舊俾奕世

  子孫承襲者顧名思義意至厚也但封爵之制公

  侯伯一體優崇前代侯則有冠軍定逺之稱伯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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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誠意威寧之號今公爵令名炳著而侯伯僅分

  等次似屬闕略朕欲推廣其意凡我朝所封侯伯

  考厥成勞追加美號庶伊嗣人咸念乃祖乃父之

  忠勤紹修令緒國家實攸賴焉至於子男同位自

  古以地為號未有别封可仍其舊其侯伯如何詳

  稽勲績定制命名之處該部妥酌定議以聞欽此

   遵

 旨恭擬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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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

 欽定奉義侯恭誠侯順勤侯順義侯昭武侯延恩侯

   敦恵伯翼烈伯宣義伯襄寧伯昭毅伯威靖伯

   襄勤伯誠毅伯昭信伯懋烈伯誠武伯勤宣伯

   一戰功議叙康熙九年題準統兵叅賛都統䕶

   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得一等功牌二二三

   四五等功牌各一授為雲騎尉營總叅領散秩

   官前鋒侍衛得一等功牌三二三四五等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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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一授為雲騎尉(委署同授一二三四五等皆/全者方 爵或不全有可抵)

   (算者準其以上等功牌一箇作下等功牌兩箇/下等者不得接算上等若前後兩任所得亦準)

   (其合/算)前鋒校䕶軍校驍騎校得一等功牌四再

   得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授為雲騎尉署前鋒

   校䕶軍校驍騎校得一等功牌五再得二三四

   五等功牌各一授為雲騎尉多一倍至數倍者

   由雲騎尉遞加不足者注册

   一攻城議叙順治十三年題準一等城池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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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第一登城者授一等輕車都尉第二人至第

   六人以次遞減(第二授二等輕車都尉第三授/三等輕車都尉第四授騎都尉)

   (兼一雲騎尉第五授騎都/尉第六授雲騎尉餘仿此)都統及領雲梯攻戰

   官弁授騎都尉指路及射箭官弁授雲騎尉二

   等城池敘四人第一登城者授三等輕車都尉

   第二人至第四人以次遞減(領雲梯攻城及指/路射箭官與一等)

   (城池/同)三等城池叙三人第一登城者授騎都尉

   兼一雲騎尉第二第三人以次遞減領雲梯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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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官弁授雲騎尉指路官弁克兩城者授雲騎

   尉克一城者注册四等城池叙二人第一登城

   者授騎都尉第二授雲騎尉(領雲梯官弁與/三等城池同)五

   等城池第一無雲梯登城者授雲騎尉率領攻

   戰官弁克兩城者授雲騎尉克一城者注册○

   又題準凡登城死者不論城池大小均授騎都

   尉

   一已攻毁城池順治十三年題準第一先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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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雲騎尉○康熈九年題準管領官弁授騎都

   尉

   一水戰議叙順治十四年題準遇敵水戰奪一

   等舟叙五人先登者授騎都尉第二授雲騎尉

   第三四五注册奪二等舟叙四人先登者授雲

   騎尉第二三四注册奪三等舟叙三人均注册

   在舟督戰官弁各照所奪之舟與第二人同其

   餘官弁與第三人同○乾隆五年奏準凡軍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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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叙由兵部覈定等第移咨到部由部題請授

   爵

   一陣亡贈爵康熙九年題準統兵叅賛都統授

   騎都尉兼一雲騎尉前鋒䕶軍統領副都統授

   騎都尉(委署/同)營總叅領前鋒校䕶軍校驍騎校

   暨有頂帶官授雲騎尉

   一八旗世爵承襲天聰五年

諭他國貝子當太平無事舉國来歸者或陣亡或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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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孫準與世襲罔替危急來歸者陣亡準襲五次病

 故準襲三次若每戰身先有功暨一二次首先攻克

 城池者或陣亡或病故各照原官世襲罔替仍察其

 舊日有無罪過别行酌奪有出首叛逆大罪者量授

 官職準襲六次又自他國太平無事有孑身來歸者

 陣亡準襲四次病故準襲二次有臨難危急而孑身

 來歸者陣亡準襲二次病故準襲一次至於無職之

 人或首先登城或當先戰死準給官爵襲二次拏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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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姦細授職者陣亡準襲一次病故不準○十年定世

   爵官員準襲次數有越十五次以上者世襲罔

   替○順治八年題準官員今遇

恩詔其原有襲次者均準世襲罔替給與

誥命其原無襲次官員今

恩詔中準授騎都尉者亦給與

勅書陣亡者承襲病故者不準其効力軍前所得雲騎

   尉者準承襲一次○又題準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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誥勅世爵官員亡故與其子承襲若無子方與親兄弟

   承襲其承襲官亡故仍與承襲官之子若承襲

   官無子始與其兄弟承襲○九年

諭已得誥命之人後又得官職者準其増給其襲次有

 過十次以上者即準世襲○十七年

諭各官得世襲不幸無子孫者即斷其承襲無以示鼔

 勵嗣後承襲如無親生子孫者與親祖父及伯叔兄

 弟姪男姪孫承襲其輩數疎逺及過繼族中之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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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承襲永為定例欽此○十八年題準一等子襲十

   四次二等子襲十三次三等子襲十二次一等

   男襲十次二等男襲九次三等男襲八次一等

   輕車都尉襲六次二等輕車都尉襲五次三等

   輕車都尉襲四次騎都尉襲二次雲騎尉襲一

   次○又題準襲職舊例應襲子男兄弟原繫職

   官有以二三人之職兼并承襲至公侯伯者嗣

   後世爵許以無職親近之人承襲若無其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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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有職親近之人兼并承襲亦不得過子爵○

   康熙元年題準凡世爵合并至公侯伯者或年

   老或病故其子弟承襲時照原繫㡬人之爵仍

   與㡬人分襲將品大之官與其親近子弟若子

   弟無可分襲者奏請

欽定○二年

諭凡有世爵兼佐領之員或亡故或年老解任願分給

 弟兄者該部驗眀具題○七年題準凡一人所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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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爵不準與二三人分襲若一人承襲二三人所

   立之爵仍與二三人分襲○九年題準初授世

   爵準襲次數越十五次者世襲罔替給與

誥命○十五年題準八旗官員在民間親生子孫暨親

   伯叔兄弟兄弟之子孫雖載入佐領壯丁册内

   為嗣者亦不準承襲○十七年覆準各姓新滿

   洲累世輸誠進貢復自本土遷於寧古塔烏喇

   地方與舊滿洲官兵一體効力者分别率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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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先後給與世爵○五十八年遵

旨覆準凡効力軍功原立官之人所得之爵給與伊子

   孫承襲雖襲次已完若原立官本身見在聽其

   給與應襲之人承襲若無應襲之人留與伊本

   身給食全俸各旗遇此等之人均察眀引

 見承襲○雍正十二年奏準承襲世爵人員該旗咨

   部題覆察其已得

誥命之後又得官職者計其襲次有過十次以上者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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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世襲罔替未及十次者仍準歸并照依襲次

   承襲不得槩為世襲罔替○又奏準八旗世爵

   員闕該旗即將出闕縁由並世爵

 誥勅送部由部察對案卷有恭遇

 恩詔加級之官應行銷去者察眀銷減咨覆該旗照

   部所定之爵具奏承襲奉

 旨後仍咨部注册掲送内閣増書

 誥勅○乾隆二年奏準八旗世爵員闕咨部覈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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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襲時如有在順治九年

恩詔以後計功議叙得官統計襲數未及十次其原立

   之功實在

恩詔以前者該旗於咨内聲眀由部照

詔前得官人貟之例一體歸并原官世襲罔替○十一

   年題準凡世襲官員所犯公私等罪治以革職

   枷責者察其所犯之罪並非枉法婪贓侵盜錢

   糧等罪其所遺世爵應準承襲如見在乏嗣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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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應襲族人竢生子後仍準承襲若終身無嗣

   該旗將原領

 誥勅送部察銷○十五年奏準按㑹典内稱康熈九

   年題準初授世爵準襲次數越十五次者世襲

   罔替等語所言越十五次以上者雖未眀言何

   爵但以襲次類推應是三等伯今部内見辦之

   案如雲騎尉騎都尉等爵皆照㑹典所載次數

   辦理其越十五次以上者尚未辦及是以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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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議若不豫為酌定將來無以遵循按順治七

   年

詔前封爵均繫開創軍功應遵舊例世襲罔替

詔後封爵如原封

誥勅内有世襲罔替字様亦仍遵照世襲至未載世襲

   罔替字様者應照一等子襲十四次之例遞加

   襲次至一等公應承襲二十六次將應襲次數

   載於各爵之下嗣後遇有封爵除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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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旨世襲罔替外其餘均按所開襲次載入

 誥勅一等公襲二十六次二等公襲二十五次三等

   公襲二十四次一等侯兼一雲騎尉襲二十三

   次一等侯襲二十二次二等侯襲二十一次三

   等候襲二十次一等伯兼一雲騎尉襲十九次

   一等伯襲十八次二等伯襲十七次三等伯襲

   十六次一等子兼一雲騎尉襲十五次一等子

   襲十四次二等子襲十三次三等子襲十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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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男兼一雲騎尉襲十一次一等男襲十次

   二等男襲九次三等男襲八次一等輕車都尉

   兼一雲騎尉襲七次一等輕車都尉襲六次二

   等輕車都尉襲五次三等輕車都尉襲四次騎

   都尉兼一雲騎尉襲三次騎都尉襲二次雲騎

   尉襲一次○又遵

 旨議準八旗陣亡人等從前皆給與世爵今欽奉

 諭旨將順治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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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後陣亡人等之子孫格外賞給七品官世襲罔替按

   順治九年

詔後給與世爵人員其子孫見在有承襲官者亦有襲

   次已完者察眀皆繫從前陣亡給與有襲次之

   官今與

 恩旨相符每人賞一七品官令其世襲罔替(世爵七/品官乾)

   (隆十六年奏準/定為恩騎尉)○十六年奏準按順治八年題

   準官員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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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詔其原有襲次者均準世襲罔替其原無襲次官員

   今

恩詔中準授騎都尉者給與

勅書等語是從前有給與

誥命注眀世襲罔替者亦有給與

勅書注眀襲次者向來總以

 誥勅為憑分别辦理並非

 詔前之官一槩準予世襲罔替嗣後承襲人員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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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詔前所立之官原領

 勅書載眀承襲次數者仍照例按次承襲再乾隆十

   五年欽奉

 諭旨詔後所立承襲之官内有因陣亡給官襲次已

  完者賞與七品官令其世襲罔替是

 詔後陣亡世襲已沐

 殊恩今

 詔前按次承襲之世爵内有陣亡所立之官亦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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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辦陣亡世爵案内一例辦理

   一優給半俸康熙九年題準滿洲䝉古漢軍世

   爵各官病故無人承襲注銷者其妻存日給與

   原官半俸○十年題準世爵病故注銷者其妻

   亡故而原立官之人親母尚在仍給半俸若原

   立官之母已故而襲爵官之母尚在者亦給半

   俸繼母與生母同

   一衍聖公襲爵順治元年覆準該撫題請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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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題衍聖公由長子承襲主子思子祀事五經

   博士由衍聖公次子承襲主聖澤書院祀事太

   常寺博士由衍聖公三子承襲

   一衍聖公官屬題補順治九年覆準尼山書院

   學録由衍聖公咨送弟姪題補四氏學録洙泗

   書院學録由孔氏生員咨送題補

 至聖廟司樂由各省生員咨送題補管勾典籍掌書

   書寫知印奏差由衍聖公保舉堪用人員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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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補均由部照咨具題○康熈四十一年覆準

   四氏學教授由衍聖公於舉人貢生内遴選送

   部題補與直省各教授一例較俸升轉○雍正

   二年覆準曲阜縣知縣衍聖公㑹同山東巡撫

   於孔氏族中簡選正陪具題引

 見補授遇大計年分仍令衍聖公㑹同山東巡撫考

   覈○八年奉

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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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廟増設執事官三品二人四品四人五品六人七

   品八人八品九品各十人各按品級給與章服

   每逢

 聖廟祭祀之時䖍肅冠裳駿奔趨事遇有闕令衍聖

   公㑹同山東學政於孔氏族中秉公遴選擇其

   人品端方威儀嫻雅者報部充補由部於年終

   彚題每年各給俸銀二十兩其孔氏子孫内情

   願充補之人或曾經出仕而退休在籍或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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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銜而未曽出仕以及貢監生童等皆可入選

   若屆鄉試之期其充補之生童有情願入場者

   以監生入場應試○乾隆三年議準

 聖廟執事官給封悉照本身實在職銜給以應得

 封典原無職銜之貢監生童均以八品給封○二十

   一年遵

 旨覆準曲阜縣知縣改為在外簡選調補之闕其世

   職知縣已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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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旨授為世襲六品官應照衍聖公所請準其専主

  崇聖祠事仍照各執事官之例簡選咨部題補

   一世襲五經博士順治元年覆準顔曾思孟仲

   世襲五經博士由適派子孫承襲令衍聖公咨

   送題補○九年覆準南宗孔氏世襲五經博士

   由適派子孫承襲○康熙二十四年議準周公

   後裔閔子後裔端木子後裔言子後裔冉子雍

   後裔冉子耕後裔顓孫子後裔有子後裔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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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裔闗氏後裔宋儒朱子後裔程子後裔周子

   後裔張子後裔邵子後裔均世襲五經博士令

   衍聖公交見任博士各將子弟嚴加訓導將應

   承襲之人衍聖公保送禮部考試果能文理通

   曉注册存案竢承襲之時衍聖公察案具題準

   其承襲

   一眀代後裔世襲延恩侯雍正二年

諭朕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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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祖仁皇帝所貽書笥中檢得未經頒發

上諭一道以眀太祖崛起布衣統一方夏經文緯武為

 漢唐宋諸君之所未及其後嗣亦未有如前代荒淫

 暴虐亡國之跡欲大廓成例訪其支派一人量授官

 職以奉春秋陳薦仍世襲之朕伏讀之下仰見我

聖祖仁皇帝海涵天覆大度深仁逺邁百王超軼萬古

 朕思史紀東樓詩歌白馬商周以來無不推恩前代

 後世類多疑忌以致歴代之君宗祀殄絶朕仰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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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祖如天之心逺法隆古盛徳之事謹將

聖祖所貽

上諭頒發爾等訪求眀太祖支派子姓一人量授職銜

 俾之承襲以奉春秋祭饗但恐有眀迄今年代久逺

 或有姦徒假冒致生事端爾内閣大學士即㑹同廷

 臣詳明妥議以副

聖祖仁皇帝寛仁矜䘏之至意欽此遵

旨確訪眀代後嗣鑲白旗漢軍知府朱之璉等六人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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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奉

旨朱之璉著授為一等侯世襲其族内人丁準入正白

 旗

    封贈

   一封贈順治初年定

 覃恩例給封贈一品至五品皆授以

 誥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

 勅命○順治五年定一品封贈三代二品三品封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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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四品至七品封贈一代八九品封本身而

   止軸制一品四軸二三品三軸四品至七品二

   軸八九品一軸其軸頭一品用玉二品用犀三

   四品用裹金五品以下用角○康熙五十二年

   題準凡加級請封人員其級多者仍限以制七

   品以下不得逾五品五六品不逾四品三四品

   不逾二品

   一推封順治初年定父祖見任者不得受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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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致仕及已故者許給有願棄職就封者聽○

   又定兩子均仕其父母受封從其品大者婦人

   因子封贈而夫與子兩有官亦從其品大者○

   又定封贈母而父官髙於子者如適母則從父

   官如生母則從子官(或被出未改嫁其/子有官者亦準封)○又定

   命婦因子孫封者並加太字若已故或曽祖祖

   父父在不加○又定内外官員為人後者已封

   贈祖父母父母者請以本身妻室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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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典貤封本生祖父母父母者亦準貤封○又定凡

   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未封已歿繼

   室當封者正妻亦準追贈其再繼者不準給封

   ○九年題準宗室女封贈經禮部題

 賜名爵者不封餘均視其夫若子官給與封贈○康

   熙五年題準父職髙於子者照父原品封贈官

   卑於子者則從其子官封贈○雍正三年議準

   應封贈母者適母生母繼母皆準給與封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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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議準四品至七品應封一代官有願將本身

   妻室

 封典貤封祖父母者準其貤封其八九品官貤封父

   母者亦準貤封至三品以上貤封曾祖父母者

   請

 旨定奪

   一武職之子見任文職康熈五年題準其封父

   母照文官例父職髙於子者照原職封贈移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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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部給與武職

 誥勅父職卑於子者從子文職封贈

   一八九品官準封父母不封妻室康熙二十九

   年議準内外八九品官有捐納榮親

 封典者不封妻室○雍正三年議準凡八品以下各

   官均準其封父母不封本身妻室如父母已受

   封準封本身

   一贈外祖父母康熈四十七年議準仕宦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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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幼為外祖父母撫養其外祖父母歿無嗣者

   許照伊官階捐贈

   一給封順治十四年題準京官升授在

 詔前者不分已未到任皆準給與封贈○又題準滿

   漢各官職銜以

 詔下之日為定給與封典其有

 詔後身故者仍準給封○又題準凡

 恩詔内有加級者均準其以新加之級給與封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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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年題準

 詔後降調官員非犯貪酷者仍給與前任封典○康

   熙六年題準吿假患病候補等官不在見任者

   不準給封○十四年議準官員將

 誥勅質當者革職如收貯不慎致蟲蛀損傷或潮濕

   破壊染汚等項皆罰俸六月如水火盜賊燬失

   者免議○二十七年題準内外滿漢官員遇前

 詔已經封過後改任者照改任封贈升任者照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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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贈如前

 詔已照見任品級受封今雖加級不曾換職者不準

   重封○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奏準凡額外郎中

   員外郎主事並額外主事上學習進士均奉

 特旨分發各部辦事至内外署事官員或經督撫保

   題奉

 旨俞允或奉

 特旨署理及佐雜微員咨部署理已準部覆並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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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倉監督到任在

 恩詔以前者一例給與封典○乾隆元年覆準凡初

   選及别補人員在

 詔後到任者不準請封其奉

 特旨升授以及推升題升等官已離原任未到新任

   者仍照伊等前任職銜一例準給封贈○又議

   準凡升銜留任各官準以升銜給封其在本任

   實授復借管别任者照本任實授品級給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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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實授及署任各官既在各見任應照各見任

   給封○又議準外任官員有加級者不論新舊

   不準照加級請封

   一丁憂終養給封雍正十三年十月

 諭朕登極恩詔内凡内外滿漢官員自一品以至九

  品均予封贈所以錫類敷恩遂臣子顯揚之願勵

  移孝作忠之風也舊例丁憂人員不得均邀封典

  朕思丁憂之員乃恪遵朝廷定制自盡其為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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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與廢斥在家告假囘籍者不同況在任守制者

  皆得一體沾恩而丁憂之員轉不得邀恩以榮顯

  其親情既可憫而理亦未協著該部察眀伊等原

  官品級一並給與封典以成孝思欽此○十二月

   又

 諭凡官員丁憂守制者遇有恩詔例不準封朕前降

  旨加恩給與封典其養親囘籍之員皆因父母年

  髙棄官歸養幸逮親存適逢曠典而亦格於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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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請封情殊可憫著將囘籍終養人員照伊等

  原官品級一並給與封典遂其孝思欽此

   一封典不重給舊例官員遇

 覃恩每任中止封贈一次

   一補給順治初年定凡各官有應封遺漏者準

   其彚題補給○又定各官領過

 誥敕偶因水火盜賊燬失者許重給○康熈九年題

   準官員先縁事革職後若還職者仍準其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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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給

   一改給順治十年題準官員封贈或誤寫姓氏

   遺忘履歴檢舉求更改者由部掲送内閣改給

   ○康熙元年題準内外官員有請改新銜者掲

   送内閣改給不必具題其初次未領再遇

 恩詔者仍改給新銜已領者繳還原軸亦準改給

   一停給順治初年定各官曾祖父母祖父母父

   母有犯十惡及妻非禮聘正室或再醮不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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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十六年題準各官凡失誤軍機及犯貪汚

   事革職者不得封贈(因公罣誤者/仍許封贈)其

 詔後犯事革職及大計

  京察降調亦不準給封

   一追奪國初定各官封贈後但犯贓私者並行

   追奪其祖父有官階非因子孫封贈者不在追

   奪例○又定婦人因夫與子得封者不許再嫁

   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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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誥勅追奪治如律○順治九年題準八旗職官之妻

   已經受封其夫亡故願囘母家者許其父母領

   囘繳還

 誥勅○康熙二十年題準凡失誤軍機貪汚革職者

   追奪若因公罣誤與别項革職者永免追奪

   一土官請封乾隆三年議準凡土官請封該督

   撫覈眀具題一面出咨徑由提塘遞送投部部

   限三月彚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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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後掲送内閣限四十日彙齊用

 寳限十日本省提塘赴部具領頒發

    廕叙

   一官員恩廕順治十八年

恩詔滿漢官員文職在京四品以上在外三品以上武

   職京外二品以上送一子入監讀書三年期滿

   候銓(銓選品級/詳文選司)

   一承廕順治初年定凡承廕先廕適長子孫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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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子孫出仕或有故方廕適次子孫無適次子

   孫方廕庶長子孫庶長皆無方廕弟暨兄弟之

   子應合承繼者其子孫在

 詔後生者不準廕○十八年題準官員非見任者不

   準廕○又題準廕監生未承廕之先曾經縁事

   治罪者不準廕○康熙三年題準各官廕監生

   其父縁事革職其廕子未仕者革廕已仕者免

   止於降調者仍留廕○六年議準各官不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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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暨宫保等銜均照實俸廕子○十年題準文

   職雖革尚存武職者仍留廕○十二年題準原

   品解任食俸者準廕

   一補廕順治初年定廕生未仕而故準補一人

   患病殘廢者驗眀退廕别補已補而又故者不

   準再補○康熈三年題準各官廕監生已得官

   職暨科目中式者不準補廕○六年題準凡遇

 詔各官廕子均察眀準廕以後稱遺忘補請者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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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四年奏準各官廕監生未經出仕中式

   暨病故殘廢者均以頒

 詔日期定為限制許以

 詔前所生子孫補廕已補而又病故殘廢者不再補

   ○又奏準官員復職還廕時如原廕有人别無

   事故仍給還原廕之人如退廕之人殘廢病故

   别經出仕中式者準其别將並無事故

 詔前所生子孫復還原廕再還職之官照舊還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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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職後别行起用者不論文武職銜如品秩相

   當及在原品以上皆準復還原廕如革職官後

   經開復例應降級調用者亦準其復還原廕○

   又奏準補廕還廕均題眀準給

   一官員加贈順治三年題準官員歿於王事者

   均照本官應升品級加贈並廕一子入監讀書

   六月期滿侯銓(銓選品級/詳文選司)○四年題準巡撫加

   副都御史銜者贈右都御史道員贈光祿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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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府贈太僕寺卿同知知州通判贈道主簿贈

   衛經歴典史贈主簿○六年題準州同贈知州

   訓導贈國子監學録○七年題準按察使司照

   磨贈按察使司知事布政使司都事贈都司經

   歴敎諭贈國子監助敎州判贈都司經歴○八

   年題準總督加尚書銜者贈太子少保○十二

   年題準歿於王事各官其父母妻有申請恩䘏

 誥勅者察眀題給○康熙二十三年題準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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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太常寺卿

    土官

   一土官承襲順治初年定土知府同知通判知

   州州同州判吏目知縣縣丞主簿典史經歴知

   事巡檢驛丞等文職承襲由部給牒書其職銜

   世系及承襲年月名曰號紙其應襲職者督撫

   察實先令視事令司府州縣鄰封土司具結及

   本族宗圗原領號紙咨部具題請襲○又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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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襲之土官適庶不得越序無子許弟襲族無可

   襲者或妻或壻為夷衆信服亦許襲子或年幼

   由督撫題眀注册選本族土舍䕶理竢其年十

   五嵗請襲○又定土官年老有疾請以子代者

   聽○又定土官親生之子未滿十五嵗者該督

   撫題眀注册將土司事務委族人䕶理竢其子

   長成具題承襲如土官叛逆被戮即推夷衆所

   素愛者以繼其職○康熙二十一年議準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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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賄隠匿兇犯逃人者革職提問不準親子承

   襲擇本支伯叔兄弟兄弟之子繼其職○三十

   年覆準土官公罪應降三級以内調用者降一

   級留任應降五級以内調用者降二級留任應

   革職者降四級留任如有貪酷不法等罪仍革

   職遇罰俸各按品級計俸罰米(每俸銀一兩/折罸米一石)○

   雍正三年覆準土官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率

   衆者許本土官申請督撫題給職銜令其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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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事務其所授職銜視本土官降二等其分

   管疆土視本土官或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再

   有子孫可分者分土如前例授職再降一等

    書吏

   一供事書役額數内閣供事六十二人稽察欽

   奉

 上諭事件處供事五人中書科供事八人吏部書吏

   九十一人戶部書吏一百有六人三庫書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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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錢法堂書吏四人寳泉局書吏九人祿米海

   運富新興平裕豐儲濟舊太太平萬安北新南

   新等十一倉書吏各二人攅典各二人本裕倉

   書吏一人攅典一人通州西倉書吏三人攅典

   五人中倉書吏二人攅典五人大通橋書吏二

   人總督倉場書吏九人坐糧廳書吏十有四人

   崇文門書吏四人左翼書吏三人右翼書吏三

   人河稅科書吏三人禮部書吏五十九人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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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禮部書吏各二人樂部書吏四人兵部書吏八十人

   刑部書吏九十八人律例館供事十有六人工

   部書吏八十二人錢法堂書吏五人東西

陵工部書吏各二人宗人府供事十有二人理藩院書

   吏二十五人都察院書吏三十八人吏科書吏

   十人戶科書吏十有三人禮科書吏八人兵科

   書吏十人刑科書吏十有二人工科書吏十人

   京畿道書吏九人河南道書吏五人江南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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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道書吏各四人浙江福建雲南道書吏各

   三人陜西湖廣江西四川廣東廣西貴州道書

   吏各二人宗室御史書吏三人稽察内務府御

   史書吏六人五城察院書吏各四人中城兵馬

   司書吏七人東城兵馬司書吏八人南城西城

   北城兵馬司書吏各九人内務府書吏三十八

   人上駟院書吏六人武備院書吏四人奉宸苑

   書吏四人通政使司書吏十有七人鼓㕔書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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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人大理寺書吏三十人翰林院供事十有六

   人詹事府供事十人太常寺書吏八人光祿寺

   書吏三十一人太僕寺書吏十人順天府書吏

   三十人崇文門分司副使攅典一人大興縣書

   吏十有四人攅典六人宛平縣書吏十有四人

   攅典八人滿漢儒學書吏各一人鴻臚寺書吏

   八人國子監書吏九人欽天監書吏八人太醫

   院書吏四人鑾儀衛書吏一人歩軍統領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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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吏四人

   一書吏著役康熙六年覆準内閣供事各衙門

   書吏召募考補或貼寫内遴選掣補察眀並無

   投充重役假揑姓名暨文武生員等弊取具原

   籍地方官印結方準著役咨部注册外省吏攅

   (司道府州縣為典吏首/領雜職等衙門為攅典)經制闕擇勤慎無違礙

   者承充具結送該管衙門著役每嵗終仍取結

   送部察覈○二十八年覆準有願充各部院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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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書吏者令其具呈考試選擇文理眀通者掣

   籖著役將補完再行考取如有私行索取闕銀

   或被頂闕之人首告或被本官察出送刑部治

   罪○雍正二年覆準各省督撫所屬文武大小

   衙門内有掛名吏員及革除食糧之兵丁改易

   姓名潜充掛名吏員者盡行革去察驗實在正

   身吏役方令充補至貼寫幫差人等亦擇忠誠

   樸實之人充役如有不堪供役者即行黜革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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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官有徇庇容留姦民指稱吏胥躱避差徭擾

   害地方者將該管官照例議處掛名吏役嚴加

   治罪○四年覆準各衙門書吏宗人府令府丞

   六部令漢右侍郎都察院令副都御史通政使

   司令漢右叅議内閣令典籍翰林院令典簿詹

   事府令漢少詹國子監令漢司業京堂衙門均

   令漢少卿欽天監令漢監副太醫院令漢右院

   判六科令漢給事中中書科令漢掌印中書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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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稽察其内務府理藩院令内務府總管理藩

   院右侍郎専管○乾隆元年覆準書吏著役務

   令報眀實在籍貫居址地方三代姓氏該衙門

   於十日内咨部轉行該省嚴飭地方官出具印

   結順天限四十日直隸奉天山東山西河南限

   三月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陜西甘肅

   限四月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限六月

   均於限内送部轉送各該衙門以結到之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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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連閏計算五年期滿

   一吏員考職康熙三年題準吏員考職分為四

   等一等正八品二等正九品三等從九品四等

   未入流○十二年覆準吏員送考時或有丁憂

   事故者令各部院該督撫確察如果勤勞無過

   取具印結並著役及役滿月日年貌籍貫造册

   該部院督撫出印文保送到部據册結為憑準

   其收考○雍正十二年議準直省吏攅五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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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該管衙門申送督撫每年七月内闗防考試

   其試卷封固並原著役日期履歴册送部限每

   年十月内到部歳終合内外吏員試卷校定等

   第將授職執照封發原籍省分給發○乾隆二

   年題準内閣事繁供事各衙門事繁書吏五年

   役滿無過犯者送部免其考職以從九品未入

   流兼掣選用(供事赴軍營効力者亦免/考職給正八品銜先用)其事簡

   供事書吏役滿報部考試(事繁供事書吏送修/書各館者亦考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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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館班/别選)告示申文各一道論文義優劣分别等第

   ○十五年議準嗣後京外吏攅役滿仍照例考

   試年終彚齊一并校閱分别去取不準全録以

   示慎重○又奏準嗣後京外吏攅試卷於年終

   彚齊校閱時將九卿翰林等官職名開列請

 旨欽㸃數人在

  朝房内秉公校閱分别去取按其等第名次奏

 聞後交部拆封填寫姓名掲榜曉示注册銓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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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奏準書吏役滿報部彚至三月考試一次

   考試後知照都察院飭五城司坊官勒令囘籍

   其試卷封固存貯竢年終各省吏員試卷到齊

   一并校閱將考定品級執照封發原籍給領一

   考不到者下次準補兩考不到者除名

   一各衙門調補書吏乾隆五年議準各衙門調

   補書吏除以繁調繁仍以原著役日期接算外

   若由簡調繁其著役未過二年調補者以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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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之日接算年滿即用如已過二年調補者以

   簡額著役之日接算役滿考職不得溷入即用

 

 

 

 

 

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