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獻通考

皇朝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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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五

 樂考(十一/)

  樂器五

  匏之屬

  笙

  律吕正義曰笙於古為匏器其制攅衆管於一匏

  而共一吹口每管設簧以取音(簧者於管側貼以/薄銅葉氣至則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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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成/音)開出音孔以别長短之度而音之髙下以生

  復設孔於匏外按某孔則某簧應故詩曰吹笙鼔

  簧近世易匏以木各管但以竹徑相倣者通其節

  約略其長短而無一定之制至於簧數之多寡則

  傳注所記其説不一今禮部太常所用俱十七管

  有全用者有空二管或三管不設簧而用十五

  管或十四管者俗部所用亦十七管或十五管而止

  用十三管其餘皆不設簧蓋去其重複但取一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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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聲以備用也又禮部太常所用笙體大而空徑

  亦大其出音孔至簧度分反短俗部所用笙體小

  而空徑亦小其出音孔至簧度分反長蓋因取聲

  於容積之分故徑與長相為盈縮焉按十七簧大

  笙徑約二分上下每一笙之内各管空徑不一其

  自簧口至出音孔分最長第一管七寸五分餘二

  管七寸餘三管亦七寸餘視二管㣲歉四管六寸

  五分餘五管六寸餘六管五寸二分餘七管四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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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餘八管四寸二分餘九管十管十一管皆四

  寸上下十二管三寸八分餘十三管三寸六分餘

  十四管三寸三分㣲歉十五管三寸二分餘此兩

  管亦相同十六管三寸餘十七管二寸六分餘此

  皆工人約畧為之初未有一定之真度也審其音

  最長一管應笛之尺字二管應最低工字三管應

  低工字四管應低凡字五管應低六字六管應低

  五字七管應最低乙字八管應低乙字九管應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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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字十管應髙上字十一管應上字尺字之間為

  勾字十二管應髙尺字十三管應髙工字十四管

  應髙凡字十六管應髙六字十七管應髙五字(此/髙)

  (低字音皆以體之倍半/而言非清濁二均之分)其取聲之法一管合六管

  或一管合十二管為低尺字二管合七管為最低

  工字(太常樂工省此二管/不用故止十五簧)三管合八管為低工字

  四管合九管為低凡字五管合十二管為低六字

  六管合十三管為低五字七管合十四管為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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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字(太常樂工/亦多不用)八管合十五管為低乙字九管合

  十六管為低上字十管獨用為髙上字十一管獨

  用為勾字十二管合十七管為髙尺字十三管獨

  用為髙工字十四管獨用為髙凡字十六管獨用

  為髙六字十七管獨用為髙五字此十七簧大笙

  立體取音之大槩也十三簧小笙徑約一分有餘

  每一笙之内各管徑亦不一其自簧口至出音孔

  分最長第一管八寸餘二管七寸餘三管六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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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餘四管六寸餘五管五寸五分餘六管五寸餘

  七管四寸五分餘八管四寸五分不足九管四寸

  餘十管三寸五分餘十一管三寸三分餘十二管

  三寸餘十三管三寸不足審其音一管低尺字二

  管低工字三管低凡字四管低六字五管低五字

  六管低乙字七管低上字八管髙上字九管髙尺

  字十管髙工字十一管髙凡字十二管髙六字十

  三管髙五字其取聲之法一管合五管或合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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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低尺字二管合六管為低工字三管合七管為

  低凡字四管合九管為低六字五管合十管為低

  五字六管合十一管為低乙字七管合十二管為

  低上字八管合十二管為髙上字九管合十三管

  為髙尺字十管獨用為髙工字十一管獨用為髙

  凡字十二管獨用為髙六字十三管獨用為髙五

  字此十三簧小笙立體取音之大槩也大笙之十

  五簧於十七簧已為減二而小笙又少勾字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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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簧蓋勾為低尺可以相代而凡字重出嫌其易

  淆故復減耳其一笙之内管體長者設簧亦大管

  體短者設簧亦小易其簧而更施之則或咽或掲

  皆不成聲至於簧之硬者應聲㣲髙㸃以蠟珠則

  可少下簧之輭者應聲㣲低不施蠟珠或易以硬

  簧則可以髙然所差不過半音未若管體長短之

  分音晰也今欲明製笙之法辨笙之體詳笙之用

  必一其徑覈其積考其度正其音一一本之於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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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而後笙之理數可明焉一其徑者使一笙各管

  之空徑皆同如十二律吕之同徑也覈其積者定

  衆管之積或用律吕之全或用律吕之半或用律

  吕㡬分之一也考其度者察某管得某律吕相和

  之分或得某律吕相和之倍某律吕相和之半

  也正其音者詳某管之應某律吕某聲字與某管

  設簧則應某律吕某聲字也蓋笙之大小雖殊而

  為用則一大笙之空徑二分上下者乃黄鍾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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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三之管徑也(以通分/約之乃)

  (黄鍾三十/二分之七)小笙之空徑一分有餘者乃黄鍾八分

  之一之管徑也其管之長者用本體律吕之倍管

  之短者用本體律吕之正或本體律吕之半其半

  管比正管每下一音亦如律吕之正與倍半之理

  也其相和取聲無論體之大小管之多寡要皆以

  本聲立宫而徴聲和之或以正聲為主而少聲和

  之取二聲相濟抑揚中聴也其兩管同一聲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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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和者乃宫與少宫商與少商工與髙工凡與髙

  凡為兩聲子母相應者也其兩管不同聲字而相

  和者乃宫與徴商與羽工與乙凡與上之類是兩

  聲得其相生之序而相和者也若夫兩管之斷不

  可和者如宫與商商與角工與凡凡與六之類是

  兩聲相比必甚乖謬而不可和者也是故笙之低

  尺字以低五字和之者乃濁變徴立宫而宫聲為

  徴以和之也低尺字以髙尺字和之者即倍變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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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正變徴和之也低工字以低乙字和之者乃下

  徴立宫而商聲為徴以和之也低凡字以低上字

  和之者乃下羽立宫而角聲為徴以和之也低六

  字以髙尺字和之者乃倍變宫立宫而正變徴為

  徴以和之也低五字以髙工字和之者乃宫聲立

  宫正用徴聲以和之者也低乙字以髙凡字和之

  者乃商聲立宫而羽聲為徴以和之也低上字以

  髙六字和之者乃角聲立宫而少變宫為徴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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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也髙上字仍以髙六字和之者亦角聲立宫而

  少變宫為徴以和之也髙尺字以髙五字和之者

  乃少變徴立宫而少宫為徴以和之也髙聲與低

  聲相和者乃首音與第八音相和所謂隔八相生

  也徴之可以和宫者所謂宫生徴也羽之可以和

  商者所謂商生羽也若夫商之可以和徴者又為

  徴之生少商皆為首音與第五音相和者也蓋各

  管之徑既同則聲字之度分可定聲字之度分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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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則各管之相旋為用自有協和之妙焉夫簫笛

  之體起於黄鍾之加倍而笙之體則起於黄鍾之

  減分加倍者或加八倍或加四倍其所制之管皆

  與黄鍾一均之聲相應減分者或用黄鍾四分之

  一或用黄鍾八分之一所制之管亦皆與黄鍾一

  均之聲相應若應大吕一均者大笙則取黄鍾八

  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二之管為本(即三/十二)

  (分之/六)小笙則取黄鍾六十四分之七之管為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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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易其體但用㸃簧之法以髙其音亦可備陰吕

  一均之用然其聲雖協於大吕而其數並起於黄

  鍾此黄鍾所以尤為竹音之本也

  十七簧大笙以黄鍾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

  分之三之管為本其十七管之徑皆一分六釐五

  毫其黄鍾之分四寸三分九釐二毫大吕之分四

  寸一分一釐三毫太蔟之分三寸九分零四毫夾

  鍾之分三寸六分五釐六毫姑洗之分三寸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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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釐仲吕之分三寸二分五釐蕤賔之分三寸零

  八釐四毫林鍾之分二寸九分二釐八毫夷則之

  分二寸七分四釐二毫南吕之分二寸六分零二

  毫無射之分二寸四分三釐七毫應鍾之分二寸

  三分一釐三毫此黄鍾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

  四分之三之管聲應無射之律羽聲上字於笛為

  凡字設簧則應姑洗之律角聲六字於笛為上字

  以之和大吕之分得四寸二分五釐二毫仍應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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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之律角聲六字乃此笙第九管低上字之分也

  長於此者用倍數而短於此者用正數矣其第九

  管低上字之分倍之得八寸五分零四毫乃應蕤

  賔之律變徴五字而為此笙之最長第一管低尺

  字之分焉太簇夾鍾相和之分三寸七分八釐聲

  應蕤賔之律變徴五字為第十二管髙尺字之分

  倍之得七寸五分六釐乃應夷則之律徴聲乙字

  為第三管低工字之分焉姑洗仲吕相和之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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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寸三分六釐聲應夷則之律徴聲乙字為第十三

  管髙工字之分倍之得六寸七分二釐乃應無射

  之律羽聲上字為第四管低几字之分焉蕤賔林

  鍾相和之分三寸零六毫聲應無射之律羽聲上

  字為第十五管髙凡字之分倍之得六寸零一釐

  二毫乃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五管低六

  字之分焉夷則南吕相和之分二寸六分七釐二

  毫聲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十六管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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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之分倍之得五寸三分四釐四毫乃應黄鍾之

  律宫聲工字為第六管低五字之分焉無射應鍾

  相和之分二寸三分七釐五毫聲應黄鍾之律宫

  聲工字為第十七管髙五字之分倍之得四寸七

  分五釐乃應太蔟之律商聲凡字為第八管低乙

  字之分焉其第二管之最低工字即第三管之分

  其第七管之最低乙字亦即第八管之分不過㣲

  長分餘或簧少輭使之聲字稍下而已其十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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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髙上字仍如九管之分但九管以下至最長第一

  管設簧皆長而輭十管以上至最短第十七管設

  簧皆㣲短而硬是以九管因簧長而聲低為低上

  字十管因簧短而聲髙為髙上字此又管體一而

  因簧以别髙下者也若夫第十一管之勾字則取

  上字與尺字之間為度第十四管之髙凡字亦與

  十五管髙凡字之分同不過㣲長少低以配八管

  之乙字相和而取聲耳至於十五簧比十七簧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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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管者二管之最低工字七管之最低乙字嫌其

  與三管工字八管乙字相淆故不用獨留十四管

  之凡字以和十管之髙上字為髙凡字即四管凡

  字和九管上字之理也十七簧十五簧其聲字度

  分本出一體但用管有多寡之分爾雅大笙謂之

  巢注大笙十九簧此十七簧十五簧蓋倣十九簧

  之制者也

  十三簧小笙以黄鍾八分之一之管為本徑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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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三釐七毫(乃黄鍾/徑之半)其黄鍾之分三寸六分四釐

  五毫大吕之分三寸四分一釐三毫太蔟之分三

  寸二分四釐夾鍾之分三寸零三釐四毫姑洗之

  分三寸八分八釐仲吕之分二寸六分九釐六毫

  蕤賔之分二寸五分六釐林鍾之分二寸四分三

  釐夷則之分二寸二分七釐五毫南吕之分二寸

  一分六釐無射之分三寸零二釐二毫應鍾之分

  一寸九分二釐此黄鍾八分之一之管即應正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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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之音為低工字於笛為低五字設簧則應夷則

  之律徴聲乙字於笛為工字以之和大吕之分得

  三寸五分二釐九毫仍應夷則之律徴聲乙字乃

  此笙第十管髙工字之分也長於此者用倍數短

  於此者用正數矣其第十管髙工字之分倍之得

  七寸零五釐八毫乃應無射之律羽聲上字而為

  此笙第三管低凡字之分焉其太蔟夾鍾相和之

  分三寸一分三釐七毫聲應無射之律羽聲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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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第十一管髙凡字之分倍之得六寸二分七釐

  四毫乃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四管低六

  字之分焉姑洗仲吕相和之分二寸七分八釐八

  毫聲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十二管髙六

  字之分倍之得五寸五分七釐六毫乃應黄鍾之

  律宫聲工字為第五管低五字之分焉蕤賔林鍾

  相和之分二寸四分九釐五毫聲應黄鍾之律宫

  聲工字為十三管髙五字之分倍之得四寸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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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釐乃應太簇之律商聲凡字為第六管低乙字

  之分焉夷則南吕相和之分二寸二分一釐七毫

  聲應太簇之律商聲凡字於此笙為髙乙字之分

  因笙所用聲字止於髙五字故不用此分而倍之

  得四寸四分三釐五毫乃應姑洗之律角聲六字

  為第七管低上字之分焉第八管亦仍用此七管

  之分設以短簧髙其音為此笙之髙上字焉其無

  射應鍾相和之分一寸九分七釐一毫聲應姑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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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律角聲六字於此笙為髙上字之分今亦不用

  而倍之得三分九分四釐二毫乃應蕤賔之律變

  徴五字為第九管髙尺字之分焉至於最長之第

  一管復以第七管低上字之分倍之得八寸八分

  七釐聲應蕤賔之律變徴五字而為此笙之第一

  管低尺字之分焉第二管則以第九管髙尺字之

  分倍之得七寸八分八釐四毫聲應夷則之律徴

  聲乙字而為此笙之第二管低工字之分焉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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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簧小笙比十五簧大笙减兩管者以勾字與低

  尺字聲音易淆故減之復因十五簧笙重一凡字

  亦嫌其相淆故亦減之止用十三簧而聲字已備

  即可相兼以和聲也十三簧小笙得黄鍾八分之

  一之體故其聲字度分尤為簡明爾雅小笙謂之

  和注小笙十三簧今十三簧小笙即其制也

  應陰吕之十七簧大笙以黄鍾八分之一又加此

  一分之四分之二之管為本其十七管之徑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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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五釐六毫其黄鍾之分四寸一分七釐二毫大

  吕之分三寸九分零七毫太蔟之分三寸七分零

  八毫夾鍾之分三寸四分七釐三毫姑洗之分三

  寸二分九釐六毫仲吕之分三寸零八釐七毫蕤

  賔之分二寸九分三釐林鍾之分二寸七分八釐

  一毫夷則之分二寸六分零四毫南吕之分二寸

  四分七釐二毫無射之分二寸三分一釐五毫應

  鍾之分二寸一分九釐七毫其各管自簧口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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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孔皆按本體律吕相和之度以取音其法與應

  陽律之十七簧大笙無異其立體生聲亦如大吕

  簫之視黄鍾簫也

  應陰吕之十三簧小笙以黄鍾六十四分之七之

  管為本(乃黄鍾八分之七之管之八分之一其/長與徑為黄鍾八分之七之管之半)其

  十三管之徑皆一分三釐一毫其黄鍾之分三寸

  四分八釐八毫大吕之分三寸二分六釐四毫太

  蔟之分三寸零九釐八毫夾鍾之分二寸九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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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毫姑洗之分二寸七分五釐四毫仲吕之分二

  寸五分七釐九毫蕤賔之分二寸四分四釐八毫

  林鍾之分二寸三分二釐四毫夷則之分二寸一

  分七釐六毫南吕之分二寸零六釐五毫無射之

  分一寸九分三釐四毫應鍾之分一寸八分三釐

  六毫其各管自簧口至出音孔分皆按本體律吕

  相和之度以取音其法與應陽律之十三簧小笙

  無異其立體生聲亦如姑洗簫之視仲吕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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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吕正義後編曰大笙十七簧以黄鍾三十二分

  積之七之管為體徑一分六釐五毫下接紫檀為

  管本竅其中而有底長一寸六分二釐五毫入管

  三分徑二分四釐五毫治管之内徑使足相受底

  徑與管徑等環植匏中而闕其右中管最長兩邊

  漸短以衆鳯翼右首第一管長四寸三分九釐二

  毫本管黄鍾之分以次左旋第二管長六寸零一

  釐二毫本管蕤賔林鍾相併之分第三管長八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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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一釐七毫本管大吕太蔟相併之分第四管長

  一尺零六分八釐八毫本管倍夷則倍南吕相併

  加倍之分第五管長一尺三寸八分八釐本管四

  倍姑洗之分第六管與第四管等第七管與第三

  管等第八管與第二管等第九管與第一管等第

  十管以後復如第一管依次参差至第十七管與

  第二管等管本近底八分削半露竅以薄銅葉障

  之開簧口如舌舌端㸃以蠟珠自簧口而上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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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律吕之分於管之裏面開出音孔長七分二釐

  九毫寛得長十之一(律吕之分為/出音孔下口)又於管端開氣

  孔第三管第四管第十七管在管裏面餘俱在管

  外面第十一管第十二管距管本八分五釐餘俱

  四分五釐匏代用木面徑二寸三分七釐五毫底

  徑一寸一分八釐七毫髙二寸一分九釐六毫刳

  其周遭而存其中中心實徑九分五釐圓環空徑

  六分零九毫深一寸二分一釐八毫周厚一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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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毫底厚九分七釐八毫面厚與管徑等匏面開

  十七孔以受管管本出匏面上六分九釐四毫入

  匏九分三釐一毫凡兩管相切則削其兩旁外廣

  内狹使之相比總以竹篐束之本豐末鋭以象鳯

  身匏腰安短嘴形如長圓而昻其末横徑九分一

  釐四毫直徑一寸二分一釐八毫上距匏面下距

  匏底各四分八釐九毫長距匏面外周一寸二分

  一釐八毫嘴面外直形成尖圓直徑一寸五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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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毫上與匏面平中開方孔徑四分三釐九毫短

  嘴末安長嘴形如鳯頸長七寸二分九釐頸本後

  安方管貫於短嘴方孔中其末為吹口人氣從吹口

  入匏盈簧啓按某管之氣孔則氣從出音孔隨呼

  吸徃來鼔簧成音第一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

  第二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九皆本管黄大之分

  (即黄鍾大吕相和之分/列國從省文以下倣此)第一管簧短為髙上字第

  二管簧長為低上字第三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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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為本管倍無應之分為低乙字第四管於出音

  孔之次為第六為本管倍夷南之分為低五字第

  五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四為本管倍姑仲之分

  為低凡字第六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二第七管

  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三皆本管倍太夾之分第六

  管簧少輭為最低工字第七管為低工字第八管

  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七為本管無應之分為髙

  五字第九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一為本管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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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與太夾相和之分為勾字第十管於出音孔之

  次為第十五為本管蕤林之分為髙凡字第十一

  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三為本管姑仲之分為

  髙工字第十二管於出音孔之次亦為第十二為本

  管太夾之分為髙尺字第十三管於出音孔之次

  為第十六為本管夷南之分為髙六字第十四管

  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五為本管倍蕤林之分為低

  六字第十五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一為本管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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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大之分為低尺字第十六管於出音孔之次為

  第七為本管倍無應之分較之第三管簧少輭為

  最低乙字第十七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四為

  本管蕤林之分較之第十管少低亦為髙凡字各

  取其相和或相應者合而成音如吹低尺字則以

  第十五管低尺字為主而以第四管低五字和之

  或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尺字則以第十

  二管髙尺字為主而以第八管髙五字和之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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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字則以第七管低工字為主而以第三管低乙

  字和之或以第六管低工字為主而以第十六管

  低乙字和之第六同第七第十六同第三故今不

  用名曰啞工吹髙工字則第十一管獨用或以第

  十一管髙工字為主而以第三管低乙字和之吹

  低凡字則以第五管低凡字為主而以第二管低

  上字和之吹髙凡字則第十七管獨用或以第

  二管低工字和之或以第五管低凡字為主而以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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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髙上字和之吹低六字則以第十四管低六字

  為主而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六字第十

  三管獨用吹低五字則以第四管低五字為主而

  以第十一管髙工字和之吹髙五字第八管獨用

  吹低乙字則以第三管低乙字為主而以第五管

  低凡字和之吹髙乙字則以第三管低乙字為主

  而以第十管髙凡字和之或以第十六管低乙字

  為主而以第十七管髙凡字和之第十六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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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同第十故今亦不用名曰啞乙吹低上字

  則以第二管低上字為主而以第十四管低六字

  和之吹髙上字則第一管獨用或亦以第二管低

  上字為主而以第十三管髙六字和之吹勾字第

  九管獨用今樂譜無此音故亦不用管皆用紫竹

  匏身嘴頸皆用黒漆戧金雲龍垂五綵流蘇為餙

  小笙之制如大笙而小四管無簧故止十三簧以

  黄鍾八分積之一為體徑一分三釐七毫第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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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三寸九分四釐二毫本管無射應鍾相併之分

  第二管長五寸三分九釐二毫本管倍仲吕之分

  第三管長六寸八分二釐六毫本管倍大吕之分

  第四管長八寸三分六釐四毫本管倍南吕倍無

  射相併之分第五管長一寸零九分三釐五毫本

  管三倍黄鍾之分依次参差至十七管與第二管

  等自簧口而上按本管律吕之分於管之裏面開

  出音孔管端開氣孔第三管第四管在管裏面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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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在管外面其無簧之四管亦不開氣孔匏之大

  小稱式匏腰安短嘴短嘴末安長嘴抑或即就短

  嘴吹之第一管無簧第二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

  七為本管倍夷南之分為低上字第三管於出音

  孔之次為第六為本管倍蕤林之分為低乙字第

  四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五為本管倍姑仲之分

  為低五字第五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三為本管

  倍黄大之分為低凡字第六管於出音孔之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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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亦本管倍夷南之分較之第二管簧少硬為

  髙上字第七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二為本管四

  倍無應之分為低工字第八管於出音孔之次為

  第十三為本管蕤林之分為髙五字第九管無簧

  第十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一為本管太夾之

  分為髙凡字第十一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為

  本管黄大之分為髙工字第十二管於出音孔之

  次為第九為本管倍無應之分為髙尺字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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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二為本管姑仲之分為

  髙六字第十四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四為本管

  倍太夾之分為低六字第十五管於出音孔之次

  為第一為本管四倍夷南之分為低尺字第十六

  管十七管無簧無簧之管備體制而不用餘十三

  管各取其相和相應者合而成音如吹低尺字則

  以第十五管低尺字為主而以第四管低五字和

  之或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尺字則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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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管髙尺字為主而以第八管髙五字和之吹

  低工字則以第七管低工字為主而以第三管低

  乙字和之吹髙工字第十一管獨用或第十一管

  第七管第三管同用吹低凡字則以第五管低凡

  字為主而以第二管低上字和之吹髙凡字第十

  管獨用或以第五管低凡字為主而以第六管髙

  上字和之吹低六字則以第十四管低六字為主

  而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六字第十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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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用吹低五字則以第四管低五字為主而以第

  十一管髙工字和之吹髙五字第八管獨用或第

  八管第四管第十一管同用吹低乙字第三管獨

  用吹髙乙字則以第三管低乙字為主而以第十

  管髙凡字和之吹低上字則以第二管低上字為

  主而以第十三管髙六字和之吹髙上字則以第

  六管髙上字為主而以第十三管髙六字和之體

  餙並與大笙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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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笙之制經無明文漢魏諸儒皆云十三簧晉郭璞

  乃曰大笙十九簧小笙十三簧宋書則曰十九簧

  至十三簧唐南蠻笙有十六簧宋陳暘始言宋大

  樂笙並十七簧舊外設二管謂之義管又言唐樂

  圖所傳有十七管笙十二管笙後周鄭譯獻十六

  管笙李照作二十四管笙蜀孟進三十六管笙而

  宋史乃曰巢笙十九簧和笙十三簧皆用十九數

  十三簧者曰閏餘匏九簧者曰九星匏七簧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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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星匏元史與宋史同明㑹典笙十七管律吕精

  義疑十九簧者名竽又名巢十三簧者名笙又名

  和而謂十七管者為隋以來俗樂之誤大抵古人

  制器必當於理而適於用然後可以達天下而垂

  萬世不然則雖一人作之一時用之而尺下萬世

  勿從也今觀笙制諸説雖有不同而小笙十三簧

  則未之有異其為古制無疑矣然今小笙十三簧

  實亦十七管獨四管無簧耳大笙十七管而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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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用實亦十三簧耳或漢魏以前據其實用而指

  為十三或自晉以後取其美觀而増為十九歟非

  可以臆定也明制十七管信而有徴精義乃執郭

  璞十九簧之説以為上下相生不可増減信斯言

  也則竽之三十六簧和之十三簧又何説耶且所

  貴乎樂器者以聲藉此而成也苟能成聲欲減不

  能苟聲不成雖増無用今之大笙十七簧而止用

  十三簧者以聲止十三而無十七也其管之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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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者則所謂参差象鳯翼者也假使將大笙之

  最長者加二管而為十九或將小笙之無簧者去

  四管而為十三未為不可但管多則匏過大管少

  則匏過小無當於理而不適於用又何必改作為

  耶至笙管圓徑之大小出音孔分之長短乃聲音

  髙下之所由生然自古無言之者工人約畧為之

  而無一定之制上編黄鍾加分減分同形管既按

  積以審音下編又按分以制器誠極聲音之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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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萬世莫能易矣今大笙小笙作全圖於前而各

  列孔分管次於後又依匏面作圖按序列十七孔

  各註律名及出音孔次於其外而註工尺聲字於

  其中其一管自為一字者本孔分之聲也其兩管

  或三管合為一字而以線連之者相和相應之聲

  也蓋笙管細而聲清必合兩管三管吹之始與人

  聲他器相協下編謂以本聲立宫而徴聲和之者

  為首音與五音相和正聲為主而清聲和之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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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聲子母相應可謂一言以蔽之矣然用之亦有

  少變者如大笙十三管獨用則髙工字笙之十一

  管也乂或以十一管合三管為髙工字則較之獨

  用者聲㣲大而仍髙於低工亦為工與乙和十四

  管獨用為髙凡字笙之十七管也然其聲太髙或

  以十七管合二管為髙凡字又或以五管合一管

  為髙凡字亦為凡與髙上和八管合十五管為低

  乙字笙之三管與十管也或又以此為髙乙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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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三管合五管為低乙字亦為乙與凡和九管合

  十六管為低上字笙之二管與十三管也十管獨

  用為髙上字笙之第一管也然其聲亦太髙或以低

  上字為髙上字而以二管合十四管為低上字亦

  為上與低六和小管十管獨用為髙工字笙之十

  一管也然其聲甚小又或以十一管合低工字為

  髙工字亦與子與母和十一管獨用為髙凡字笙

  之第十管也然其聲亦小或又以五管合六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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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髙凡字亦為凡與上和十三管獨用為髙五字笙

  之第八管也然其聲亦小或又以八管合低五字

  為髙五字亦為子與母和六管合十一管為低乙

  字笙之三管與十管也然無髙乙字或即以此為

  髙乙字而以三管獨用為低乙字此其取用雖畧

  有不同而其相和取聲之理則一也大笙出音孔

  之次始倍黄鍾大吕終無射應鍾小笙出音孔之

  次始四倍夷則南吕終蕤賔林鍾並始低尺字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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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髙五字其所謂黄鍾大吕云者乃據本管之分而

  言也其所謂工尺云者乃以笛之聲字而言也設

  簧而髙四音若以簧之髙應律之低則為下三音

  簧口與出音孔相為首尾氣孔與出音孔相為消

  息按氣孔則氣從出音孔徃來鼔簧成音不按則

  氣洩而無音其氣孔在内者祗取便於自内按之

  非别有取義鄭世子以為内外連闕惟雅俗之辨

  鑿也其列管之次與出音孔之次不同故有管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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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孔髙管長而孔下者管之長短雖無闗於樂音

  而要必稱其體式通卦騐謂竽長四尺二寸風俗

  通謂笙長四寸雖参差象鳯翼或各據一長一短

  而言然未免大相懸逺今各取律吕之分以合體

  式之宜庻所謂制器尚象者乎若夫代匏以木則

  木亦匏矣笙之音以簧不以匏列管匏中取其能

  納氣以鼔簧耳今以匏為笙其聲固為清越但其

  質不堅不能經乆故以木代之而與匏音亦無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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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别昔人或以今笙非真匏音或謂不如代匏為

  妙皆拘迂之見也至謂代匏者必刻木為匏形不

  作匏形而作長底則於俗笙無異是尤於義無取

  而不足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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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