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獻通考
皇朝文獻通考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五
樂考(十一/)
樂器五
匏之屬
笙
律吕正義曰笙於古為匏器其制攅衆管於一匏
而共一吹口每管設簧以取音(簧者於管側貼以/薄銅葉氣至則鼔)
(動成/音)開出音孔以别長短之度而音之髙下以生
復設孔於匏外按某孔則某簧應故詩曰吹笙鼔
簧近世易匏以木各管但以竹徑相倣者通其節
約略其長短而無一定之制至於簧數之多寡則
傳注所記其説不一今禮部太常所用俱十七管
有全用者有空二管或三管不設簧而用十五
管或十四管者俗部所用亦十七管或十五管而止
用十三管其餘皆不設簧蓋去其重複但取一均
之聲以備用也又禮部太常所用笙體大而空徑
亦大其出音孔至簧度分反短俗部所用笙體小
而空徑亦小其出音孔至簧度分反長蓋因取聲
於容積之分故徑與長相為盈縮焉按十七簧大
笙徑約二分上下每一笙之内各管空徑不一其
自簧口至出音孔分最長第一管七寸五分餘二
管七寸餘三管亦七寸餘視二管㣲歉四管六寸
五分餘五管六寸餘六管五寸二分餘七管四寸
五分餘八管四寸二分餘九管十管十一管皆四
寸上下十二管三寸八分餘十三管三寸六分餘
十四管三寸三分㣲歉十五管三寸二分餘此兩
管亦相同十六管三寸餘十七管二寸六分餘此
皆工人約畧為之初未有一定之真度也審其音
最長一管應笛之尺字二管應最低工字三管應
低工字四管應低凡字五管應低六字六管應低
五字七管應最低乙字八管應低乙字九管應低
上字十管應髙上字十一管應上字尺字之間為
勾字十二管應髙尺字十三管應髙工字十四管
應髙凡字十六管應髙六字十七管應髙五字(此/髙)
(低字音皆以體之倍半/而言非清濁二均之分)其取聲之法一管合六管
或一管合十二管為低尺字二管合七管為最低
工字(太常樂工省此二管/不用故止十五簧)三管合八管為低工字
四管合九管為低凡字五管合十二管為低六字
六管合十三管為低五字七管合十四管為最低
乙字(太常樂工/亦多不用)八管合十五管為低乙字九管合
十六管為低上字十管獨用為髙上字十一管獨
用為勾字十二管合十七管為髙尺字十三管獨
用為髙工字十四管獨用為髙凡字十六管獨用
為髙六字十七管獨用為髙五字此十七簧大笙
立體取音之大槩也十三簧小笙徑約一分有餘
每一笙之内各管徑亦不一其自簧口至出音孔
分最長第一管八寸餘二管七寸餘三管六寸五
分餘四管六寸餘五管五寸五分餘六管五寸餘
七管四寸五分餘八管四寸五分不足九管四寸
餘十管三寸五分餘十一管三寸三分餘十二管
三寸餘十三管三寸不足審其音一管低尺字二
管低工字三管低凡字四管低六字五管低五字
六管低乙字七管低上字八管髙上字九管髙尺
字十管髙工字十一管髙凡字十二管髙六字十
三管髙五字其取聲之法一管合五管或合九管
為低尺字二管合六管為低工字三管合七管為
低凡字四管合九管為低六字五管合十管為低
五字六管合十一管為低乙字七管合十二管為
低上字八管合十二管為髙上字九管合十三管
為髙尺字十管獨用為髙工字十一管獨用為髙
凡字十二管獨用為髙六字十三管獨用為髙五
字此十三簧小笙立體取音之大槩也大笙之十
五簧於十七簧已為減二而小笙又少勾字凡字
二簧蓋勾為低尺可以相代而凡字重出嫌其易
淆故復減耳其一笙之内管體長者設簧亦大管
體短者設簧亦小易其簧而更施之則或咽或掲
皆不成聲至於簧之硬者應聲㣲髙㸃以蠟珠則
可少下簧之輭者應聲㣲低不施蠟珠或易以硬
簧則可以髙然所差不過半音未若管體長短之
分音晰也今欲明製笙之法辨笙之體詳笙之用
必一其徑覈其積考其度正其音一一本之於律
吕而後笙之理數可明焉一其徑者使一笙各管
之空徑皆同如十二律吕之同徑也覈其積者定
衆管之積或用律吕之全或用律吕之半或用律
吕㡬分之一也考其度者察某管得某律吕相和
之分或得某律吕相和之倍某律吕相和之半
也正其音者詳某管之應某律吕某聲字與某管
設簧則應某律吕某聲字也蓋笙之大小雖殊而
為用則一大笙之空徑二分上下者乃黄鍾八分
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三之管徑也(以通分/約之乃)
(黄鍾三十/二分之七)小笙之空徑一分有餘者乃黄鍾八分
之一之管徑也其管之長者用本體律吕之倍管
之短者用本體律吕之正或本體律吕之半其半
管比正管每下一音亦如律吕之正與倍半之理
也其相和取聲無論體之大小管之多寡要皆以
本聲立宫而徴聲和之或以正聲為主而少聲和
之取二聲相濟抑揚中聴也其兩管同一聲字而
相和者乃宫與少宫商與少商工與髙工凡與髙
凡為兩聲子母相應者也其兩管不同聲字而相
和者乃宫與徴商與羽工與乙凡與上之類是兩
聲得其相生之序而相和者也若夫兩管之斷不
可和者如宫與商商與角工與凡凡與六之類是
兩聲相比必甚乖謬而不可和者也是故笙之低
尺字以低五字和之者乃濁變徴立宫而宫聲為
徴以和之也低尺字以髙尺字和之者即倍變徴
以正變徴和之也低工字以低乙字和之者乃下
徴立宫而商聲為徴以和之也低凡字以低上字
和之者乃下羽立宫而角聲為徴以和之也低六
字以髙尺字和之者乃倍變宫立宫而正變徴為
徴以和之也低五字以髙工字和之者乃宫聲立
宫正用徴聲以和之者也低乙字以髙凡字和之
者乃商聲立宫而羽聲為徴以和之也低上字以
髙六字和之者乃角聲立宫而少變宫為徴以和
之也髙上字仍以髙六字和之者亦角聲立宫而
少變宫為徴以和之也髙尺字以髙五字和之者
乃少變徴立宫而少宫為徴以和之也髙聲與低
聲相和者乃首音與第八音相和所謂隔八相生
也徴之可以和宫者所謂宫生徴也羽之可以和
商者所謂商生羽也若夫商之可以和徴者又為
徴之生少商皆為首音與第五音相和者也蓋各
管之徑既同則聲字之度分可定聲字之度分既
定則各管之相旋為用自有協和之妙焉夫簫笛
之體起於黄鍾之加倍而笙之體則起於黄鍾之
減分加倍者或加八倍或加四倍其所制之管皆
與黄鍾一均之聲相應減分者或用黄鍾四分之
一或用黄鍾八分之一所制之管亦皆與黄鍾一
均之聲相應若應大吕一均者大笙則取黄鍾八
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二之管為本(即三/十二)
(分之/六)小笙則取黄鍾六十四分之七之管為本或
不易其體但用㸃簧之法以髙其音亦可備陰吕
一均之用然其聲雖協於大吕而其數並起於黄
鍾此黄鍾所以尤為竹音之本也
十七簧大笙以黄鍾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
分之三之管為本其十七管之徑皆一分六釐五
毫其黄鍾之分四寸三分九釐二毫大吕之分四
寸一分一釐三毫太蔟之分三寸九分零四毫夾
鍾之分三寸六分五釐六毫姑洗之分三寸四分
七釐仲吕之分三寸二分五釐蕤賔之分三寸零
八釐四毫林鍾之分二寸九分二釐八毫夷則之
分二寸七分四釐二毫南吕之分二寸六分零二
毫無射之分二寸四分三釐七毫應鍾之分二寸
三分一釐三毫此黄鍾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
四分之三之管聲應無射之律羽聲上字於笛為
凡字設簧則應姑洗之律角聲六字於笛為上字
以之和大吕之分得四寸二分五釐二毫仍應姑
洗之律角聲六字乃此笙第九管低上字之分也
長於此者用倍數而短於此者用正數矣其第九
管低上字之分倍之得八寸五分零四毫乃應蕤
賔之律變徴五字而為此笙之最長第一管低尺
字之分焉太簇夾鍾相和之分三寸七分八釐聲
應蕤賔之律變徴五字為第十二管髙尺字之分
倍之得七寸五分六釐乃應夷則之律徴聲乙字
為第三管低工字之分焉姑洗仲吕相和之分三
寸三分六釐聲應夷則之律徴聲乙字為第十三
管髙工字之分倍之得六寸七分二釐乃應無射
之律羽聲上字為第四管低几字之分焉蕤賔林
鍾相和之分三寸零六毫聲應無射之律羽聲上
字為第十五管髙凡字之分倍之得六寸零一釐
二毫乃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五管低六
字之分焉夷則南吕相和之分二寸六分七釐二
毫聲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十六管髙六
字之分倍之得五寸三分四釐四毫乃應黄鍾之
律宫聲工字為第六管低五字之分焉無射應鍾
相和之分二寸三分七釐五毫聲應黄鍾之律宫
聲工字為第十七管髙五字之分倍之得四寸七
分五釐乃應太蔟之律商聲凡字為第八管低乙
字之分焉其第二管之最低工字即第三管之分
其第七管之最低乙字亦即第八管之分不過㣲
長分餘或簧少輭使之聲字稍下而已其十管之
髙上字仍如九管之分但九管以下至最長第一
管設簧皆長而輭十管以上至最短第十七管設
簧皆㣲短而硬是以九管因簧長而聲低為低上
字十管因簧短而聲髙為髙上字此又管體一而
因簧以别髙下者也若夫第十一管之勾字則取
上字與尺字之間為度第十四管之髙凡字亦與
十五管髙凡字之分同不過㣲長少低以配八管
之乙字相和而取聲耳至於十五簧比十七簧減
兩管者二管之最低工字七管之最低乙字嫌其
與三管工字八管乙字相淆故不用獨留十四管
之凡字以和十管之髙上字為髙凡字即四管凡
字和九管上字之理也十七簧十五簧其聲字度
分本出一體但用管有多寡之分爾雅大笙謂之
巢注大笙十九簧此十七簧十五簧蓋倣十九簧
之制者也
十三簧小笙以黄鍾八分之一之管為本徑皆一
分三釐七毫(乃黄鍾/徑之半)其黄鍾之分三寸六分四釐
五毫大吕之分三寸四分一釐三毫太蔟之分三
寸二分四釐夾鍾之分三寸零三釐四毫姑洗之
分三寸八分八釐仲吕之分二寸六分九釐六毫
蕤賔之分二寸五分六釐林鍾之分二寸四分三
釐夷則之分二寸二分七釐五毫南吕之分二寸
一分六釐無射之分三寸零二釐二毫應鍾之分
一寸九分二釐此黄鍾八分之一之管即應正黄
鍾之音為低工字於笛為低五字設簧則應夷則
之律徴聲乙字於笛為工字以之和大吕之分得
三寸五分二釐九毫仍應夷則之律徴聲乙字乃
此笙第十管髙工字之分也長於此者用倍數短
於此者用正數矣其第十管髙工字之分倍之得
七寸零五釐八毫乃應無射之律羽聲上字而為
此笙第三管低凡字之分焉其太蔟夾鍾相和之
分三寸一分三釐七毫聲應無射之律羽聲上字
為第十一管髙凡字之分倍之得六寸二分七釐
四毫乃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四管低六
字之分焉姑洗仲吕相和之分二寸七分八釐八
毫聲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十二管髙六
字之分倍之得五寸五分七釐六毫乃應黄鍾之
律宫聲工字為第五管低五字之分焉蕤賔林鍾
相和之分二寸四分九釐五毫聲應黄鍾之律宫
聲工字為十三管髙五字之分倍之得四寸九分
九釐乃應太簇之律商聲凡字為第六管低乙字
之分焉夷則南吕相和之分二寸二分一釐七毫
聲應太簇之律商聲凡字於此笙為髙乙字之分
因笙所用聲字止於髙五字故不用此分而倍之
得四寸四分三釐五毫乃應姑洗之律角聲六字
為第七管低上字之分焉第八管亦仍用此七管
之分設以短簧髙其音為此笙之髙上字焉其無
射應鍾相和之分一寸九分七釐一毫聲應姑洗
之律角聲六字於此笙為髙上字之分今亦不用
而倍之得三分九分四釐二毫乃應蕤賔之律變
徴五字為第九管髙尺字之分焉至於最長之第
一管復以第七管低上字之分倍之得八寸八分
七釐聲應蕤賔之律變徴五字而為此笙之第一
管低尺字之分焉第二管則以第九管髙尺字之
分倍之得七寸八分八釐四毫聲應夷則之律徴
聲乙字而為此笙之第二管低工字之分焉夫十
三簧小笙比十五簧大笙减兩管者以勾字與低
尺字聲音易淆故減之復因十五簧笙重一凡字
亦嫌其相淆故亦減之止用十三簧而聲字已備
即可相兼以和聲也十三簧小笙得黄鍾八分之
一之體故其聲字度分尤為簡明爾雅小笙謂之
和注小笙十三簧今十三簧小笙即其制也
應陰吕之十七簧大笙以黄鍾八分之一又加此
一分之四分之二之管為本其十七管之徑皆一
分五釐六毫其黄鍾之分四寸一分七釐二毫大
吕之分三寸九分零七毫太蔟之分三寸七分零
八毫夾鍾之分三寸四分七釐三毫姑洗之分三
寸二分九釐六毫仲吕之分三寸零八釐七毫蕤
賔之分二寸九分三釐林鍾之分二寸七分八釐
一毫夷則之分二寸六分零四毫南吕之分二寸
四分七釐二毫無射之分二寸三分一釐五毫應
鍾之分二寸一分九釐七毫其各管自簧口至出
音孔皆按本體律吕相和之度以取音其法與應
陽律之十七簧大笙無異其立體生聲亦如大吕
簫之視黄鍾簫也
應陰吕之十三簧小笙以黄鍾六十四分之七之
管為本(乃黄鍾八分之七之管之八分之一其/長與徑為黄鍾八分之七之管之半)其
十三管之徑皆一分三釐一毫其黄鍾之分三寸
四分八釐八毫大吕之分三寸二分六釐四毫太
蔟之分三寸零九釐八毫夾鍾之分二寸九分零
一毫姑洗之分二寸七分五釐四毫仲吕之分二
寸五分七釐九毫蕤賔之分二寸四分四釐八毫
林鍾之分二寸三分二釐四毫夷則之分二寸一
分七釐六毫南吕之分二寸零六釐五毫無射之
分一寸九分三釐四毫應鍾之分一寸八分三釐
六毫其各管自簧口至出音孔分皆按本體律吕
相和之度以取音其法與應陽律之十三簧小笙
無異其立體生聲亦如姑洗簫之視仲吕簫也
律吕正義後編曰大笙十七簧以黄鍾三十二分
積之七之管為體徑一分六釐五毫下接紫檀為
管本竅其中而有底長一寸六分二釐五毫入管
三分徑二分四釐五毫治管之内徑使足相受底
徑與管徑等環植匏中而闕其右中管最長兩邊
漸短以衆鳯翼右首第一管長四寸三分九釐二
毫本管黄鍾之分以次左旋第二管長六寸零一
釐二毫本管蕤賔林鍾相併之分第三管長八寸
零一釐七毫本管大吕太蔟相併之分第四管長
一尺零六分八釐八毫本管倍夷則倍南吕相併
加倍之分第五管長一尺三寸八分八釐本管四
倍姑洗之分第六管與第四管等第七管與第三
管等第八管與第二管等第九管與第一管等第
十管以後復如第一管依次参差至第十七管與
第二管等管本近底八分削半露竅以薄銅葉障
之開簧口如舌舌端㸃以蠟珠自簧口而上按本
管律吕之分於管之裏面開出音孔長七分二釐
九毫寛得長十之一(律吕之分為/出音孔下口)又於管端開氣
孔第三管第四管第十七管在管裏面餘俱在管
外面第十一管第十二管距管本八分五釐餘俱
四分五釐匏代用木面徑二寸三分七釐五毫底
徑一寸一分八釐七毫髙二寸一分九釐六毫刳
其周遭而存其中中心實徑九分五釐圓環空徑
六分零九毫深一寸二分一釐八毫周厚一分零
三毫底厚九分七釐八毫面厚與管徑等匏面開
十七孔以受管管本出匏面上六分九釐四毫入
匏九分三釐一毫凡兩管相切則削其兩旁外廣
内狹使之相比總以竹篐束之本豐末鋭以象鳯
身匏腰安短嘴形如長圓而昻其末横徑九分一
釐四毫直徑一寸二分一釐八毫上距匏面下距
匏底各四分八釐九毫長距匏面外周一寸二分
一釐八毫嘴面外直形成尖圓直徑一寸五分零
三毫上與匏面平中開方孔徑四分三釐九毫短
嘴末安長嘴形如鳯頸長七寸二分九釐頸本後
安方管貫於短嘴方孔中其末為吹口人氣從吹口
入匏盈簧啓按某管之氣孔則氣從出音孔隨呼
吸徃來鼔簧成音第一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
第二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九皆本管黄大之分
(即黄鍾大吕相和之分/列國從省文以下倣此)第一管簧短為髙上字第
二管簧長為低上字第三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
八為本管倍無應之分為低乙字第四管於出音
孔之次為第六為本管倍夷南之分為低五字第
五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四為本管倍姑仲之分
為低凡字第六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二第七管
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三皆本管倍太夾之分第六
管簧少輭為最低工字第七管為低工字第八管
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七為本管無應之分為髙
五字第九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一為本管黄
大與太夾相和之分為勾字第十管於出音孔之
次為第十五為本管蕤林之分為髙凡字第十一
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三為本管姑仲之分為
髙工字第十二管於出音孔之次亦為第十二為本
管太夾之分為髙尺字第十三管於出音孔之次
為第十六為本管夷南之分為髙六字第十四管
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五為本管倍蕤林之分為低
六字第十五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一為本管倍
黄大之分為低尺字第十六管於出音孔之次為
第七為本管倍無應之分較之第三管簧少輭為
最低乙字第十七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四為
本管蕤林之分較之第十管少低亦為髙凡字各
取其相和或相應者合而成音如吹低尺字則以
第十五管低尺字為主而以第四管低五字和之
或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尺字則以第十
二管髙尺字為主而以第八管髙五字和之吹低
工字則以第七管低工字為主而以第三管低乙
字和之或以第六管低工字為主而以第十六管
低乙字和之第六同第七第十六同第三故今不
用名曰啞工吹髙工字則第十一管獨用或以第
十一管髙工字為主而以第三管低乙字和之吹
低凡字則以第五管低凡字為主而以第二管低
上字和之吹髙凡字則第十七管獨用或以第
二管低工字和之或以第五管低凡字為主而以第一
管髙上字和之吹低六字則以第十四管低六字
為主而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六字第十
三管獨用吹低五字則以第四管低五字為主而
以第十一管髙工字和之吹髙五字第八管獨用
吹低乙字則以第三管低乙字為主而以第五管
低凡字和之吹髙乙字則以第三管低乙字為主
而以第十管髙凡字和之或以第十六管低乙字
為主而以第十七管髙凡字和之第十六同第三
第十七同第十故今亦不用名曰啞乙吹低上字
則以第二管低上字為主而以第十四管低六字
和之吹髙上字則第一管獨用或亦以第二管低
上字為主而以第十三管髙六字和之吹勾字第
九管獨用今樂譜無此音故亦不用管皆用紫竹
匏身嘴頸皆用黒漆戧金雲龍垂五綵流蘇為餙
小笙之制如大笙而小四管無簧故止十三簧以
黄鍾八分積之一為體徑一分三釐七毫第一管
長三寸九分四釐二毫本管無射應鍾相併之分
第二管長五寸三分九釐二毫本管倍仲吕之分
第三管長六寸八分二釐六毫本管倍大吕之分
第四管長八寸三分六釐四毫本管倍南吕倍無
射相併之分第五管長一寸零九分三釐五毫本
管三倍黄鍾之分依次参差至十七管與第二管
等自簧口而上按本管律吕之分於管之裏面開
出音孔管端開氣孔第三管第四管在管裏面餘
俱在管外面其無簧之四管亦不開氣孔匏之大
小稱式匏腰安短嘴短嘴末安長嘴抑或即就短
嘴吹之第一管無簧第二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
七為本管倍夷南之分為低上字第三管於出音
孔之次為第六為本管倍蕤林之分為低乙字第
四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五為本管倍姑仲之分
為低五字第五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三為本管
倍黄大之分為低凡字第六管於出音孔之次為
第八亦本管倍夷南之分較之第二管簧少硬為
髙上字第七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二為本管四
倍無應之分為低工字第八管於出音孔之次為
第十三為本管蕤林之分為髙五字第九管無簧
第十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一為本管太夾之
分為髙凡字第十一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為
本管黄大之分為髙工字第十二管於出音孔之
次為第九為本管倍無應之分為髙尺字第十三
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二為本管姑仲之分為
髙六字第十四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四為本管
倍太夾之分為低六字第十五管於出音孔之次
為第一為本管四倍夷南之分為低尺字第十六
管十七管無簧無簧之管備體制而不用餘十三
管各取其相和相應者合而成音如吹低尺字則
以第十五管低尺字為主而以第四管低五字和
之或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尺字則以第
十二管髙尺字為主而以第八管髙五字和之吹
低工字則以第七管低工字為主而以第三管低
乙字和之吹髙工字第十一管獨用或第十一管
第七管第三管同用吹低凡字則以第五管低凡
字為主而以第二管低上字和之吹髙凡字第十
管獨用或以第五管低凡字為主而以第六管髙
上字和之吹低六字則以第十四管低六字為主
而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六字第十三管
獨用吹低五字則以第四管低五字為主而以第
十一管髙工字和之吹髙五字第八管獨用或第
八管第四管第十一管同用吹低乙字第三管獨
用吹髙乙字則以第三管低乙字為主而以第十
管髙凡字和之吹低上字則以第二管低上字為
主而以第十三管髙六字和之吹髙上字則以第
六管髙上字為主而以第十三管髙六字和之體
餙並與大笙同
笙之制經無明文漢魏諸儒皆云十三簧晉郭璞
乃曰大笙十九簧小笙十三簧宋書則曰十九簧
至十三簧唐南蠻笙有十六簧宋陳暘始言宋大
樂笙並十七簧舊外設二管謂之義管又言唐樂
圖所傳有十七管笙十二管笙後周鄭譯獻十六
管笙李照作二十四管笙蜀孟進三十六管笙而
宋史乃曰巢笙十九簧和笙十三簧皆用十九數
十三簧者曰閏餘匏九簧者曰九星匏七簧者曰
七星匏元史與宋史同明㑹典笙十七管律吕精
義疑十九簧者名竽又名巢十三簧者名笙又名
和而謂十七管者為隋以來俗樂之誤大抵古人
制器必當於理而適於用然後可以達天下而垂
萬世不然則雖一人作之一時用之而尺下萬世
勿從也今觀笙制諸説雖有不同而小笙十三簧
則未之有異其為古制無疑矣然今小笙十三簧
實亦十七管獨四管無簧耳大笙十七管而四管
不用實亦十三簧耳或漢魏以前據其實用而指
為十三或自晉以後取其美觀而増為十九歟非
可以臆定也明制十七管信而有徴精義乃執郭
璞十九簧之説以為上下相生不可増減信斯言
也則竽之三十六簧和之十三簧又何説耶且所
貴乎樂器者以聲藉此而成也苟能成聲欲減不
能苟聲不成雖増無用今之大笙十七簧而止用
十三簧者以聲止十三而無十七也其管之必以
十七者則所謂参差象鳯翼者也假使將大笙之
最長者加二管而為十九或將小笙之無簧者去
四管而為十三未為不可但管多則匏過大管少
則匏過小無當於理而不適於用又何必改作為
耶至笙管圓徑之大小出音孔分之長短乃聲音
髙下之所由生然自古無言之者工人約畧為之
而無一定之制上編黄鍾加分減分同形管既按
積以審音下編又按分以制器誠極聲音之妙理
而萬世莫能易矣今大笙小笙作全圖於前而各
列孔分管次於後又依匏面作圖按序列十七孔
各註律名及出音孔次於其外而註工尺聲字於
其中其一管自為一字者本孔分之聲也其兩管
或三管合為一字而以線連之者相和相應之聲
也蓋笙管細而聲清必合兩管三管吹之始與人
聲他器相協下編謂以本聲立宫而徴聲和之者
為首音與五音相和正聲為主而清聲和之者為
兩聲子母相應可謂一言以蔽之矣然用之亦有
少變者如大笙十三管獨用則髙工字笙之十一
管也乂或以十一管合三管為髙工字則較之獨
用者聲㣲大而仍髙於低工亦為工與乙和十四
管獨用為髙凡字笙之十七管也然其聲太髙或
以十七管合二管為髙凡字又或以五管合一管
為髙凡字亦為凡與髙上和八管合十五管為低
乙字笙之三管與十管也或又以此為髙乙字而
以三管合五管為低乙字亦為乙與凡和九管合
十六管為低上字笙之二管與十三管也十管獨
用為髙上字笙之第一管也然其聲亦太髙或以低
上字為髙上字而以二管合十四管為低上字亦
為上與低六和小管十管獨用為髙工字笙之十
一管也然其聲甚小又或以十一管合低工字為
髙工字亦與子與母和十一管獨用為髙凡字笙
之第十管也然其聲亦小或又以五管合六管為
髙凡字亦為凡與上和十三管獨用為髙五字笙
之第八管也然其聲亦小或又以八管合低五字
為髙五字亦為子與母和六管合十一管為低乙
字笙之三管與十管也然無髙乙字或即以此為
髙乙字而以三管獨用為低乙字此其取用雖畧
有不同而其相和取聲之理則一也大笙出音孔
之次始倍黄鍾大吕終無射應鍾小笙出音孔之
次始四倍夷則南吕終蕤賔林鍾並始低尺字終
髙五字其所謂黄鍾大吕云者乃據本管之分而
言也其所謂工尺云者乃以笛之聲字而言也設
簧而髙四音若以簧之髙應律之低則為下三音
簧口與出音孔相為首尾氣孔與出音孔相為消
息按氣孔則氣從出音孔徃來鼔簧成音不按則
氣洩而無音其氣孔在内者祗取便於自内按之
非别有取義鄭世子以為内外連闕惟雅俗之辨
鑿也其列管之次與出音孔之次不同故有管短
而孔髙管長而孔下者管之長短雖無闗於樂音
而要必稱其體式通卦騐謂竽長四尺二寸風俗
通謂笙長四寸雖参差象鳯翼或各據一長一短
而言然未免大相懸逺今各取律吕之分以合體
式之宜庻所謂制器尚象者乎若夫代匏以木則
木亦匏矣笙之音以簧不以匏列管匏中取其能
納氣以鼔簧耳今以匏為笙其聲固為清越但其
質不堅不能經乆故以木代之而與匏音亦無甚
差别昔人或以今笙非真匏音或謂不如代匏為
妙皆拘迂之見也至謂代匏者必刻木為匏形不
作匏形而作長底則於俗笙無異是尤於義無取
而不足道矣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