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通典

欽定續通典

KR2m0016_WYG_116-1a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十六

 刑

  贖刑(虞/唐) (周代漢宋後漢/五 遼) (晉/金) (南北朝/元 明) (隋/)

  (臣/)等謹按自古帝王不得已而用刑其明慎欽恤

  者莫如虞舜舜典曰金作贖刑列於鞭扑之次肆

  赦之前金非加人之物贖而仍言刑者出金之與

  受扑俱世人所患故得指其所出以為刑名周穆

KR2m0016_WYG_116-1b

  王作吕刑五刑之屬三千墨辟而上至於大辟刑

  疑則赦從罰定以鍰鋝輕重之差使與罰各相當

  繼言罰懲非死人極於病蓋財者人之所甚欲奪

  其欲以病之俾不為惡即虞書命刑之義馬端臨

  謂唐虞之時刑清律簡是以止及鞭扑而五刑無

  贖法比及於周條律紛繁若盡從而刑之何莫非

  投機觸罟者穆王哀之而五刑各以贖論大約其

  情可矜其法可議盖哀恤之意居多非利其貨也

KR2m0016_WYG_116-2a

  詳繹二篇文義舜典主於誤吕刑主於疑後世論

  贖率不外此而死罪非實犯多亦有許贖者至於

  輸納之品孔安國傳於舜典謂為黄金於吕刑謂

  為黄鐵虞不言成數而周制有等差古者金銀銅

  鐵總號為金孔頴達正義謂其實皆銅也漢及後

  魏皆用黄金漢納金特少其斤兩令與銅相埒舊

  説太半兩為鈞十鈞為鍰鍰重六兩太半兩死罪

  千鍰當出四百一十六斤六兩太半兩銅與金贖

KR2m0016_WYG_116-2b

  死罪金三斤為價相依倣其後納粟納縑亦不一

  後魏以金難得合金一兩收絹十疋唐時復古死

  罪贖銅一百二十斤於古稱為三百六十斤然較

  漢已為輕減元宗詔許準折納錢而犯者益便逮

  至金元或以牛馬雜物明初専用鈔𢎞治中鈔法

  既壊乃許折銀錢準算周官八議之法後世定律

  率遵用之至明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

  笞太祖謂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命以俸贖後

KR2m0016_WYG_116-3a

  羣臣罣誤準以俸贖始此此厯代輸贖之大略也

  杜佑著刑典獨不及贖刑一門未免闕略今采自

  有虞迄於明代以補其罅漏仍倣馬氏通考之例

  列於赦宥篇之前庶幾有合於尚書之義云

虞舜金作贖刑

周官職金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給治兵及工/直也貨泉貝)

(也疏言斷獄訟者有疑即使出贖既言金罰又言貨罰/者出罰之家時或無金即出貨以當金直故兩言之)

穆王吕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閲實其罪劓辟疑赦其

KR2m0016_WYG_116-3b

罰惟倍閲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閲實其罪宫辟

疑赦其罰六百鍰閲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閲實

其罪(疑謂虚實之證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無/證見或雖有證見事非疑似如此之類言皆為疑)

(罪此既罪疑而取贖疑罪不定恐受贖參差故五罰之/下皆言閲實其罪恐其不相當故也鍰六兩也鄭及爾)

(雅同説文云六鋝也鋝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也/馬同賈逵説俗儒以鋝重六兩周官劍重九埒俗儒近)

(是倍百為二百鍰倍差謂倍之又半為五百鍰傳言五/百鍰馬云倍二百為四百差者又加四百之三分之一)

(凡五百三十三鍰三分鍰之一也人犯輕刑者多犯重/刑者少又以鍰數以倍相加序五刑先輕後重取事之)

(宜經厯陳罰之鍰數傳言五刑疑各入罰不降相因疏/云以其所犯疑不能决故使贖之次刑非其所犯故不)

KR2m0016_WYG_116-4a

(令死疑入宫宫疑/入□是古之制也)

漢恵帝元年令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應劭/曰一)

(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若令贖罪入三十/疋縑矣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孝文時納鼂

錯之説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武帝天漢四年征匈

奴大司農陳藏錢經用賦税既竭不足以奉戰士乃令

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宣帝地節三年西羌反

遣後將軍征之京兆尹張敞言國兵在外吏民並給轉

輸田事頗廢來春民食必乏縣官榖度不足以振之願

KR2m0016_WYG_116-4b

令各諸有罪非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

差入榖此八郡贖罪(八郡者隴西已/北安定已西)務益致榖以豫備

百姓之急事下有司少府蕭望之等議如此則富者得

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法不一也不可於是天子

復下議兩府丞相御史以難問敞敞言令罪人出財減

罪其名賢於煩擾良民横興賦斂又諸盜及殺人犯不

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贖首匿見知縱所不當得

為之屬議者或頗言其法可蠲除今因此令贖其便明

KR2m0016_WYG_116-5a

甚望之終以為不便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為

西羌且破轉輸略足相給遂不施敞議

後漢光武建武二十九年令天下罪囚殊死已下及徒

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罪輸作有差明帝即位詔罪囚

中二千石下至黄綬貶秩贖論者悉皆復秩還贖又詔

天下亡命殊死已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疋右趾

至髠鉗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疋其未發

覺詔書到日先自告者半入贖永平八年詔犯罪亡命

KR2m0016_WYG_116-5b

者贖罪各有差十五年詔亡命殊死已下贖死罪縑四

十疋右趾及髠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至司寇五疋餘如

即位初制(十八年詔贖死罪減縑十疋章帝建初七年/詔又減縑十疋如永平初年故事右趾髠鉗)

(已下各/有差)和帝永元六年廷尉陳寵言今律令贖罪已下

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七十九事宜令三公廷

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并大辟耐罪贖罪為三千悉

刪除其餘條使與禮相應議未及施而寵免後遂寢順

帝漢安二年令罪囚殊死已下出縑贖各有差其不能

KR2m0016_WYG_116-6a

入贖者遣詣臨光縣居作二嵗桓帝建和三年詔死罪

亡命已下贖各有差靈帝建寜元年令天下繫囚未决

入縑贖各有差(三年及熹平六年光和三/年中平四年俱有此令)

晉新律意善功惡以金贖之金等不過四兩

梁武帝即位詔曰金作贖刑有聞自昔入縑以免施於

中代民悦法行莫尚乎此可依周漢舊典有罪入贖其

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扑杖督之罪悉入贖停罰其臺

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其制刑為十五等之差棄市

KR2m0016_WYG_116-6b

已上為死罪大罪梟其首其次棄市刑二嵗已上為耐

罪言各隨技能而任使之也有髠鉗五嵗刑笞二百收

贖絹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嵗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

嵗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嵗刑男子二十四疋罰金

一兩已上為贖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贖髠鉗

五嵗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匹贖四嵗

刑者金一斤八兩男子十二匹贖三嵗刑者金一斤四

兩男子十匹贖二嵗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罰金十二

KR2m0016_WYG_116-7a

兩者男子六匹罰金八兩者男子四匹罰金四兩者男

子二匹罰金二兩者男子一匹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

以贖論故為此十五等之差將吏已上及女子應有罰

者以罰金代之天監三年詔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於

是除贖罪之科大同十一年復開罪身皆聽入贖

陳存贖罪之律其三嵗刑若有官准當二年餘一年贖

若公坐過誤罰金其二嵗刑有官者贖論一嵗刑無官

KR2m0016_WYG_116-7b

亦贖論

元魏起自朔方其初刑法甚峻死罪至多後乃令當死

者其家獻金馬以贖

北齊律贖罪舊有金皆代以中絹死百匹流九十二匹

刑五嵗七十八匹四嵗六十四匹三嵗五十匹二嵗三

十六匹各通鞭笞論一嵗無笞則通鞭二十四匹鞭杖

毎十贖絹一匹至鞭百則絹十匹無絹之鄉皆准絹收

錢自贖笞十已上至死又為十五等之差當加減次如

KR2m0016_WYG_116-8a

正决法合贖者謂流内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癡并過

失之屬犯罰絹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為罪人

後周制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

至十兩贖徒刑五一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

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

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逺近為差等贖死罪金二斤婦人

當笞者聽以贖論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匹流徒

者依限嵗收絹十二疋死罪者一百疋其贖刑死罪五

KR2m0016_WYG_116-8b

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輸

者歸於法貧者請而免之

隋制官品第九已上犯罪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

贖銅一斤為一負負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

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毎等加銅十斤三年則六

十斤矣流一千里贖銅八十斤毎等則加銅十斤三千

里則百斤矣絞斬二死刑皆贖銅百二十斤煬帝即位

以髙祖禁網深刻毎加減降時斗秤皆小舊二倍其贖

KR2m0016_WYG_116-9a

銅亦加二倍為差其實不異開皇舊制

唐律贖銅之數及以官當罪之法大略悉準隋制以官

當徒者五品以上犯罪者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

官當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當流者三流

同皆比徒四年仍各解見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

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九品已上官若官品

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已下聽贖(七品/五品)

(已上官親屬流罪/已下得減一等)軍民年七十已上十五已下及廢疾

KR2m0016_WYG_116-9b

犯流罪已下者準此𤣥宗天寳六載敕節文其贖銅如

情願納錢毎斤一百二十文若欠負官物應徴正贓及

贖物無財以備官役折庸其物雖多限三年一人一日

折絹四匹若㑹恩其物合免者停役憲宗元和三年詔

今後應坐贓及他罪當贖者諸道委觀察判官一人専

勾當及時申報如蔽匿不申者節級科貶如罪不繫奏

官長量情處置者其贓但準前申送御史臺充本色給

用仍差御史一人専知贓贖不得以贓罰為名如罪名

KR2m0016_WYG_116-10a

未正妄罰其財亦委觀察判官勾當差定後先具名奏

聞僖宗乾符三年敕應殘疾篤疾犯徒流罪或是連累

即許徴贖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已下者準律

文處分

晉髙祖天福六年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奏請今後凡

是散官不計髙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

院覆奏應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無品官

有散試官者應内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

KR2m0016_WYG_116-10b

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軍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内

外雜任鎮將等並請準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歩

司判官雖有曽厯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準律杖罪已

下依决罰例徒罪已上仍依當贖法

宋制最慎贖刑非入議者幾不得與刑統名例律有用

官䕃減贖之條太祖乾徳四年(通考作開/寳四年)以大理正髙

繼申言(具雜/議篇)詔犯罪身無官須祖父曽任本朝官及仕

前代三品已上官有功恵及民者乃得請又定流内品

KR2m0016_WYG_116-11a

官任流外職準律文徒罪已上依當贖法諸司受勒留

官及歸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許贖私罪以决罰論太

宗淳化四年(通考作端/拱三年)詔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贖長

吏得以任情而輕重之自今並决杖遣之不以贖論婦

人犯杖已下非故為量輕重笞罰或贖銅釋之仁宗議

立贖法詔曰先王用法簡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

茶酒鹽税之禁奪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

外又數改更官吏且不能曉百姓安得聞之一陷於理

KR2m0016_WYG_116-11b

情雖可哀法不得贖豈禮樂之化未行而専用刑罪之

弊與漢文帝使天下人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幾於刑

措其議科條非著於律者或冐利犯禁奢侈違令或過

誤可憫别為贖法郷民以榖麥市人以錢帛使人重榖

麥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為富

人得贖而貧者不能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不果行至和

初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

母妻子流罪已下聴贖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

KR2m0016_WYG_116-12a

巨蠧亦如之隨州司理參軍李抃父毆人死抃上所授

官以贖父罪帝哀而許之君子以為失刑神宗熈寜四

年前單州碭山尉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為尉

嘗納官贖父配𨽻罪願同舉人例得免丁徭詔復賜出

身仍與注官時中書言刑名未安者五條其四令州縣

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為衆所知者給帖付身偶有

犯令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其不悛者科决後竟不行

遼制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已上十五已下犯罪者

KR2m0016_WYG_116-12b

聴以贖論贖銅之數杖一百者輸錢千太祖七年于厥

掠生口者俾贖其罪放歸本部興宗重熈元年詔執事

官公罪聴贖私罪各從本法

金國舊俗凡親屬犯罪欲以牛馬雜物贖者從之或重

罪亦聽自贖然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别世宗大

定八年制品官犯賭博法贓不滿五十貫者其决杖聽

贖再犯者不聽且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

先廉恥既無廉恥何以贖為時焦旭攝左警巡事以杖

KR2m0016_WYG_116-13a

親軍百夫長有司論當杖决帝曰旭親民吏也若因杖

有官人復行杖之何以行事其令收贖章宗泰和元年

新律成贖銅皆倍於舊宣宗時完顔伯嘉知歸徳府上

言乞雜犯死罪已下許納粟贖免宰臣奏伯嘉前在代

州嘗行之盖一時之權不可為常法遂寢

元制諸職官犯夜及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又諸

年老七十已上年幼十五已下不任杖責及癃篤殘疾

有妨科决者贖世祖至元二年諸王塔齊爾使臣庫庫

KR2m0016_WYG_116-13b

楚至北京花道驛手殺驛吏郝用及郭和尚有㫖徴鈔

十錠給其主以贖死二十一年以哈扎爾齊依舊揚州

鹽運使嵗市鹽八十萬石以贖過

明贖法有二有律得收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贖無敢

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時權宜先後互異其端實自開

國時啓之律凡文武官以公事犯笞罪者官照等收贖

錢吏毎季類决之各還職役不附過杖已上記所犯罪

名毎嵗類送吏兵二部候九年滿考通記所犯次數黜

KR2m0016_WYG_116-14a

陟之吏典亦備銓選降叙至於私罪其文官及吏典犯

笞四十已下者附過還職而不贖笞五十者調用軍官

杖已上皆的决文官及吏杖罪並罷職不叙至嚴也然

自洪武中年已三下令准贖及雜犯死罪已下矣三十

年命部院議定贖罪事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記過

徒流遷徙者俸贖之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與例互有

異同及頒行大明律御製序雜犯死罪徒流遷徙等刑

悉視今定贖罪條例科斷於是例遂輔律而行永樂四

KR2m0016_WYG_116-14b

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繋囚數凡數百人大辟僅十之一

成祖諭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乆繫不决天氣沍寒必有

聽其寃死者凡雜犯死罪已下約二百悉准贖𤼵遣仁

宗初即位諭都察院言輸罰工作之令行有財者悉倖

免宜一論如律乆之其法復弛英宗正統間侍講劉球

言輸罪非古自公罪許贖外宜悉依律時不能從其後

循太祖之例益推廣之凡官吏公私雜犯准徒已下俱

聽運炭納米等項贖罪其軍官軍人照例免徒流者例

KR2m0016_WYG_116-15a

贖亦如之矣贖罪之法明初嘗納銅成化間嘗納馬後

皆不行不具載惟納鈔納錢納銀常並行焉而以初制

納鈔為本故律贖者曰收贖律鈔納贖者曰贖罪例鈔

永樂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紀録收贖及死罪情重者

依律處治其情輕者斬罪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

千貫流徒杖笞納鈔有差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宣宗

宣徳二年定笞杖罪囚毎十贖鈔二十貫徒流罪名毎

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並折杖百四十其所罰鈔悉如

KR2m0016_WYG_116-15b

笞杖所定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死罪終身徒流各按

年限杖五百株笞一百株景帝景泰元年令問擬笞杖

罪囚有力者納鈔笞十二百貫毎十以二百貫遞加至

笞五十為千貫杖六十千八百貫毎十以三百貫遞加

至杖百為三千貫其官吏贓物亦視今例折鈔英宗天

順五年今罪囚納鈔毎笞十鈔二百貫餘四笞遞加百

五十貫至杖六十増為千四百五十貫餘杖各遞加二

百貫憲宗成化二年令婦人犯法贖罪孝宗𢎞治十四

KR2m0016_WYG_116-16a

年定折收銀錢之制例難的决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毎

杖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毎十以二百貫

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應減為鈔八百貫折

銀五錢毎十以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

十應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毎銀一兩折錢七

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亦視此數折收武宗

正徳二年定錢鈔兼收之制如杖一百應鈔二千二百

五十貫者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世宗

KR2m0016_WYG_116-16b

嘉靖七年巡撫湖廣都御史朱廷聲言收贖與贖罪有

異在京與在外不同鈔貫止聚於都下錢法不行於南

方故事審有力及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决者有贖

罪例鈔老幼廢疾及婦人餘罪有收贖律鈔贖罪例鈔

錢鈔兼收如笞一十收鈔一百貫錢三十五文其鈔二

百貫折銀一錢杖一百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

五十文其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今收贖律鈔

笞一十止贖鈔六百文比例鈔折銀不及一釐杖一百

KR2m0016_WYG_116-17a

贖鈔六貫折銀不及一分似為太輕蓋律鈔與例鈔貫

既不同則折銀亦當有異請更定為則凡收贖者毎鈔

一貫折銀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則折

銀七釐五毫以罪重輕遞加折收贖帝從其奏令中外

問刑諸司皆以此例從事(按廷聲此奏謂律鈔輕例鈔/重然律鈔本非輕也祖制毎)

(鈔一文當銀一釐所謂笞一十折鈔六百文定銀七釐/五毫者即當時之銀六錢也所謂杖一百折鈔六貫銀)

(七分五釐者即當時之銀六兩也以銀六錢比例鈔折/銀不及一釐以銀一兩比例鈔折銀不及一分而欲以)

(此懲犯罪者之心宜其勢有所不行矣特以祖宗律文/不可改也於是不得已定為七釐五毫七分五釐之制)

KR2m0016_WYG_116-17b

(而其實所定之數猶不足以當所贖者之罪然後例之/變通生焉考洪武朝官吏軍民犯罪聴贖者大抵罰役)

(之令居多如發鳯陽屯種滁州種苜蓿代農民力役運/米輸邊贖罪之類俱不用鈔納也律之所載笞若干鈔)

(若干文杖若干鈔若干貫者特垂一代之法爾然按三/十年詔令罪囚運米贖罪死罪百石徒流遞減其力不)

(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十五石俱運納甘州威/虜就彼充軍計其米價脚價之費與鈔數差不相逺其)

(定為贖鈔之等第固不輕於後來之例矣然罪無一定/而鈔法之乆日變日輕此定律時所不及料也即以永)

(樂十一年令斬罪情輕者贖鈔八千貫絞及榜例死罪/六千貫之詔言之八千貫者律之八千兩也六千貫者)

(律之六千兩也下至杖罪千貫笞罪五百貫亦一千兩/五百兩也雖革除之際用法特苛豈有死罪納至八千)

(兩笞杖罪納至一千兩五百兩而尚可行者則知鈔法/之弊在永樂初年已不啻輕十倍於洪武時矣宣徳時)

KR2m0016_WYG_116-18a

(申交易用銀之禁冀通鈔法至𢎞治而鈔竟不可用遂/開准鈔折銀之例及嘉靖新定條例詳見下文俱以有)

(力稍有力二科贖罪有力米五斗准律之納鈔六百文/也稍有力工價三錢准律之做工一月也是則後之例)

(鈔纔足比於初之律鈔耳而况老幼廢疾諸在律贖者/之銀七釐五毫准鈔六百文銀七分五釐准鈔六貫凡)

(所謂律贖者以比於初之律/鈔其輕重相去尤甚懸絶乎)是時重修條例奏定贖例

在京則做工(毎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至徒五年折銀十八兩)運囚糧(毎笞/一十)

(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運灰(毎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

(分至徒五年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運甎(毎笞一十七十箇折銀九錢一/分至徒五年三千箇折銀三十)

(九/兩)運水和炭五等(毎笞一千二百斤折銀四錢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運

KR2m0016_WYG_116-18b

灰最重運炭最輕(此諸罪初皆令親自赴役事完寧家/無納贖之例其後法令益寛聽其折)

(納而估算事/力亦略相當)在外則有力稍有力二等(初有頗有力次/有力各等因御)

(史言/而革)其有力視在京運囚糧(毎米五斗納榖一石初/折銀上庫後納榖上倉)稍

有力視在京做工年月為折贖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

職正妻及例難的决之人贖罪應錢鈔兼收者笞杖毎

一十折收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婦人及天文生餘罪收

贖者毎笞一十應鈔六百文折收銀七釐五毫於是輕

重適均天下便之至萬厯十三年復申明焉遂為定制

KR2m0016_WYG_116-19a

明法充軍之例最嚴有終身有永逺永逺者罰及子孫

皆以實犯死罪減等者充之嘉靖間有請開贖軍例者

世宗曰律聽贖者徒杖以下小罪耳死罪矜疑乃減從謫

發不可贖御史周時亮復請廣贖例部議審有力者銀

十兩得贖三年已上徒一年稍有力者半之而贖軍之

議卒罷御史胡宗憲言南方之人不任兵革其發充邊

軍者宜令納銀自贖部議以為然因擬納例以上帝曰

豈可預設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復不允凡律贖若天文

KR2m0016_WYG_116-19b

生習業已成能専其事犯徒及流者决杖一百餘罪收

贖婦人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餘罪收贖(如杖六十徒一/年全贖鈔應十)

(二貫除决杖准訖六貫餘鈔六貫折銀七分五釐他倣/此其决杖一百審有力又納例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應)

(收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凡年七十已上十五已下及廢疾

犯流已下收贖八十已上十嵗已下及篤疾盜及傷人

者亦收贖凡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

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者依幼小論並得收贖(如六/十九)

(已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他或七十九已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

KR2m0016_WYG_116-20a

(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勿論不在收贖之例)若在徒年限

内老疾亦如之(如犯杖六十徒一年一月之後老疾合/計全贖鈔十二貫除已杖六十准三貫)

(六百文剩徒一年應八貫四百文計算毎徒一月贖鈔/七百文已役一月准贖七百文外未贖十一月應收贖)

(七貫七百文餘倣此即老幼廢疾收贖惟雜犯五/年仍科之盖在明初 真犯死罪不可以徒論也)其誣

告例告二事已上輕實重虚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已

論决全抵剰罪未論决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餘罪亦

聽收贖(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實已决全抵剰二十/之罪未决收贖一貫二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内)

(止二十實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贖二貫四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杖五十實已决全抵剰)

KR2m0016_WYG_116-20b

(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併杖共七/十收贖四貫二百文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内止杖)

(六十徒一年實已决以總徒四年論全抵剰杖四十徒/三年之罪未决以連徒折杖流加一等論共計杖二百)

(二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剰杖一百贖鈔/六貫若計剰罪過杖一百已上須决杖一百訖餘罪方)

(聽收/贖)又過失傷人准鬬毆傷人罪依律收贖(至死者准/雜犯斬絞)

(收贖鈔四十二貫内鈔八分應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應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已徒五年

再犯徒收贖(鈔三十/六貫)若犯徒流存留飬親者止杖一百

餘罪收贖(其法實杖一百不准折贖然後計徒流年限/一視老幼例贖之此律自英宗時詔有司行)

(之後/為制)天文生婦女犯徒流决杖一百餘罪收贖者雖罪

KR2m0016_WYG_116-21a

止杖六十徒一年亦决杖一百律所謂應加杖者是也

皆先依本律議其所犯徒流之罪以誥減之至臨决時

某係天文生某係婦人依律决杖一百餘收贖所决之

杖並須一百者包五徒之數也然與誣告收贖剰杖不

同盖收贖餘徒者决杖而贖徒收贖剰杖者折流歸徒

折徒歸杖而照數收贖之其法各别也其婦人犯徒流

成化八年定例除姦盜不孝與樂婦外若審有力并决

杖亦得以納鈔贖罪(例毎杖十折銀一錢為率/至杖一百折銀一兩止)凡律所

KR2m0016_WYG_116-21b

謂收贖者贖餘罪也其例得贖罪者贖决杖一百也徒

杖兩項分科之除婦人餘囚徒流皆决杖不贖惟𢎞治

十三年許樂戸徒杖笞罪亦不的决此律鈔之大凡也

例鈔自嘉靖二十九年定例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

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隂

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

灰運炭運甎納米納料等項贖罪(此上係不/虧行止者)若官吏人

等例應革去職役(此係行止/有虧者)與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

KR2m0016_WYG_116-22a

杖罪的决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發充儀從

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年限其在

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

做工時新例犯姦盜受贓為行止有虧之人㮣不許贖

罪惟軍官革職者俱運炭納米等項發落不用五刑條

例的决實配之文所以寛武夫重責文吏也於是在京

惟行做工運囚糧等五項在外惟行有力稍有力二項

法令益徑省矣大抵贖例有二一罰役一納鈔而例復

KR2m0016_WYG_116-22b

三變罰役者後多折工值納鈔鈔法既壊變為納銀納

米然運灰運炭運石運甎運碎甎之名尚存也至萬厯

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諸例并不見施

行而法更歸一所謂通變而無失於古之意者此也初

令罪人得以力役贖罪死罪拘役終身徒流按年限笞

杖計日月或修造或屯種或煎鹽炒鐵滿日踈放踈放

者引赴御橋叩頭畢送應天府給引寜家合充軍者發

付陕西司按籍編發後皆折納工價惟赴橋如舊宣徳

KR2m0016_WYG_116-23a

  初詔官吏軍民自死罪至笞四十分十等納米贖罪納

  者贓罪得不死徒流以下復用不納者乆繫不釋其法

  最弊有司復奉行不善拘繫滿獄二年御史鄭道寧言

  納米贖罪朝廷寛典乃軍儲倉拘繫罪人無米輸納自

  去年二月至今死者九十六人刑部郎中俞士吉因奏

  囚無米者請追納於原籍匠仍輸作軍仍備操若非軍

  匠則追還所𨽻州縣遣之詔如其請(伏讀/)

(御批通鑑輯覽曰金作贖刑古人欽恤之義苟情有可矜而/ 罪非不赦許其納米弛罪亦未始不可今不問其願與否)

KR2m0016_WYG_116-23b

 (而强之使從令無力者轉受無窮之/累則是為利起見而非為仁行權矣)蓋明律頗嚴凡朝廷

  有所矜恤限於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於贖例所以濟

  法之太重也又國家得時藉其入以佐緩急而實邊足

  儲賑荒宫府頒給諸大費往往取給於贓贖二者故贖

  法比厯代特詳云

 

 

  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