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志

皇朝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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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志卷八十二

  食貨畧二

   田制下

   順治元年近畿百姓帶地來投者甚多

上特命設為納銀莊頭各給繩地(毎四十二/畝為一繩)其納蜜葦棉

   靛等物附焉計立莊百三十有二不立莊者仍其

   户計二百八十有五分隸内務府鑲黄正黄正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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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旗坐落順天保定河間永平天津正定宣化等

   府州縣其奉天山海闗古北口喜峯口亦

命次第設立旋

諭户部清釐近京各州縣無主民田及故明勲戚駙馬公

   侯伯内監無主莊田分給諸王勲臣兵丁人等先

   行經理疆界令滿漢分居于是順天巡按栁寅東

   上言無主地與有主地犬牙相錯勢必滿漢雜處

   不惟今日履畝之難亦恐日後争端互起莫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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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州縣大小定用地多寡使滿洲自住一方然後

   稽察無主與有主地畝互相更換庶經界分明疆

   理各正乃定圏撥之法以尚書英俄爾岱董其事

   越明年

上以民間田房聴旗人指圏其間美惡不一恐官吏瞻徇

   致居民偏累乃

諭户部務從公速撥其有不齊者均平補給之又

命給事中四員御史四員户部司官八員分往各州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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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撥給凡民間墳墓在所圏地内者許其子孫隨

   時祭掃所有應給滿洲與應給民間地畝令地方

   官曉示無妨東作明年又定民田被圏者以各州

   縣連界地畝撥補不願他適者以未圏之民房地

   均分居住耕種至其授地分數初定王貝勒貝子

   公等于錦州各設莊一所蓋州各設莊一所額外

   各莊均令退出嗣又定給王貝勒貝子公等大莊

   每所地四百二十畝至七百二十畝不等半莊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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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地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畝不等園每所地六

  十至二十畝不等其内務府總管給園地四十八

  畝親王府管領給園地三十六畝郡王以下府管

  領給園地三十畝王以下各官所屬壯丁亦給地

  三十六畝停支口糧各府給事人員給地各有差

  又定副都統以上官各給園地百八十畝地六十

  畝四年定㕘領以下官各給二名壯丁地(一名三/十畝)

  凡官兵地以兹為額兵則増丁不加減丁不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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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陞遷不加已故革除不退五年酌定親王給園

  十所郡王給園七所每所地一百八十畝六年定

  襲封王貝勒貝子公等其祖父所遺園地除撥給

  應得之數外餘地仍留本家公侯伯各給園三百

  畝子二百四十畝男一百八十畝都統尚書輕車

  都尉各一百二十畝副都統侍郎騎都尉各六十

  畝一等侍衛䕶衛㕘領各四十二畝二等侍衛䕶

  衛各三十畝三等侍衛䕶衛雲騎尉各二十四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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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官員致仕者督撫布按總兵各給園地三十六

  畝道員副將㕘將各二十四畝府州縣逰守等官

  各八十畝新來壯丁每名給地三十畝凡加封王

  貝勒貝子公等園地悉照本爵撥給七年定給公

  主園地各三百六十畝郡主各百八十畝縣主郡

  君縣君各百五十畝又酌定給親王園八所郡王

  五所貝勒四所貝子三所公二所(每所亦百/八十畝)鎮國

  將軍二百四十畝輔國將軍百八十畝奉國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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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二十畝奉恩將軍六十畝嗣後凡初封王貝勒

  貝子公等俱照此為額其鎮國將軍以下已給園

  地者停給家口糧米又定八旗舊壯丁每名撤地

  六畝撥給新來壯丁十一年都察院言滿洲兵丁

  出征必需隨帶之人雖有分土往往失耕一遇旱

  澇仍需部給口糧請查壯丁四名以下所得地土

  盡數撤出量加錢糧月米從之

  康熙二年定新來佐領給地三十畝領催地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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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畝尋又定守衛

陵寢官員内大臣給園地九十畝總管副管以下各有差

   八年

諭户部將本年所圏房地悉還民間(按圈撥之令順治年/間已經停止嗣後有)

   (因旗下退出荒地復行圈補者有逰牧等處投來/人丁復行圏撥者有因圏補時復圏接壤民地者)

   (至是悉/以給民)其無地旗人令於古北口邊外空地撥給

   耕種尋以貝勒大臣議奏張家口殺虎口喜峯口

   古北口獨石口山海闗外曠土實多如宗室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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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願將壯丁地畝退出取口外閒地耕種者令

   都統給印文咨送按丁分給二十年定新滿洲來

   京歸旗者停給園地二十四年議定各處壯丁及

   新滿洲應給地畝

令於上三旗内務府及八旗禮部光禄寺丈量餘地撥給

   (此外又有部寺官莊分隸禮/部光禄寺各衙門以給公用)毋指圏百姓墾荒地

   至於内務府莊地先是量地編為四等每莊壯丁

   十名立一人為莊頭給田一百三十晌(每六畝/為一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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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馬館另給田四晌房舍牛具皆給焉至是設為

  糧莊每莊給地三百晌後又増壯丁為十五名其

  撥給莊頭地土祗令於各屬退輸租地内匀撥禁

  指圏民地(按内務府官莊糧莊外有曰豆稭莊曰/半分莊曰稻莊曰菜園曰爪圈曰果園)

  (又曰蜜户葦户棉靛户俱設/壯丁莊頭另給莊頭地畝)

  雍正二年以内務府交出餘地及户部所收官地

  内撥新城縣一百一十六頃固安縣一百二十五

  頃八十畝制為井田選無業旗人滿洲五十户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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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十户漢軍四十户每户授田百畝八百畝為私

  田百畝為公田餘地設立村莊造廬舍四百間每

  户給銀五十兩為口糧牛種之用於八旗廢官内

  各簡選一人為領催五年以八旗滿洲䝉古内欠

  糧及革退官兵無恒業者發往耕種井田令管理

  井田官嚴行約束其開户人犯法者給與井田中

  効力善良之旗人為佃丁後又于順天府之霸州

  及永清縣設立井田六年清查直隸旗地時以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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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雜處往往互相争佔議令内務府宗人府八旗

   都統將旗莊圏賞投充各項地覈明坐落四至造

   具清冊一送户部一送直隸總督照式造冊鈐印

   發各州縣存貯以便查察七年

諭旗人産業向例不准典賣與民相沿已久竟有私賣者

   從寛免究飭各旗一一清出請支内庫銀照原價

   贖出留在該旗限一年令原業主取贖如逾限不

   贖不論本旗别旗准其照價承買十二年以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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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直隸各屬片段錯落無由知其確數議令八

   旗都統各委㕘領一人於農隙時㑹同直隸州縣

   履畝清丈十三年

遣官清丈察哈爾東西四旗地畝又

諭旗人欺隱餘地俱令自首免罪又清釐園頭牲丁壯丁

   人等私賣當差地畝照内務府紅冊徹底清查本

   係官物均應撤回如屬私業不應强撤

   乾隆元年改井田為屯莊以試行十年未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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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地方官確查實力耕種者改為屯户每户給田百二

  十五畝禁其私典各屯户身故有子者准予頂補

  其無子及緣事歸旗者原領田房撤出若守節之

  婦仍給養贍田四十畝二年

上以旗人生計貧乏者多

令王大臣將入官地畝立為公産收租息按旗分給以

  贍貧乏向例官用旗地在入官地内動撥今既立

  為公産未便再行動用議令直屬有駐防旗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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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在京所受之地及各莊退出之地與八旗丈出

  餘地絶户無人承業地凡一切當差官項應得地

  畝統於此項動撥又定凡工程所用旗地地方官

  於興工日清釐畝數咨明補給三年

諭八旗入官地有原圏官地有旗人自置之地若以入

 官之後㮣定為公産不准民贖殊非軫念畿輔黎

 赤之本懷嗣後除原圏地外如係旗人置買民間

 者凖照價變賣將價銀交各旗生息分給旗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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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八旗大臣議借庫銀於京城空地盖造房屋賞

  無房人居住將公産租息陸續補庫其續收地租

  作何賞給别議具奏

上以此項地畝既賞還旗人仍留公官辦不但所得地

  租分散之時勢難均齊亦恐官收少於私收分賞

  衆人無濟於事仍

令八旗官兵量力承買為業其承買價銀即交部以補

  盖房之項著該部㑹同八旗大臣酌量等第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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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直詳明議奏于是户部八旗都統分定等第估

  計價直令官兵承買其價銀限五年交完有指俸

  抵買者亦限五年内坐扣其地價餘銀交地方官

  將民典旗地贖回報部

上諭户部曰民典旗地輾轉相授閲年久逺已成故業

 今遽贖回必於民間全無擾累始為妥協再貧乏

 兵丁食餉有限無從措價勢必盡歸富户則贖地

 一事恐未必於貧乏旗人有益著户部行文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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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督詳悉妥議越明年直隸總督議奏取贖旗地

  百姓不苦於得價還地實懼其奪田别佃應令贖

  地之時將見在佃户及見出租額造冊備案嗣後

  無論何人承買仍令原佃承種至民間有在旗地

  造房立墳者只令丈明畝數照例輸租不許勒令

  遷移又贖回民田與八旗公産及入官地不下數

  千萬畝應詳察八旗閒散人内有正户正身居家

  勤儉者令挈妻子下鄉耕種按等分給初種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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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給牛種房舍之資又覆議耕種旗丁仍令簡選

  當差初下鄉屯種時每户給房四間每間折銀十

  兩每名給牛具籽種銀百兩如承買公産人等有

  願令子弟耕種者亦照此辦理厥後復屢定典賣

  公産之禁十一年議定取贖旗地以十年為率十

  年内給原價十年外減原價十之一以次按年遞

  減至五十年以外均以半價令原業主取贖如原

  業主不願回贖准各旗官兵照減價認買是時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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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公産有未經承買及存退餘絶地計六千四百

  餘頃原議酌留千頃為各案撥補之用每年官收

  租息為數既輕吏胥遂有包攬侵漁之弊議令履

  畝詳勘量地肥瘠編設莊頭地美者整莊照例給

  十八頃半莊給地九頃瘠薄者量増十八年定旗

  下奴僕及開户人典買旗地限一年内自首照民

  典旗地例分年限減價官為歸贖如原主不能贖

  即交内務府作為公産賞給貧旗嗣後凡民典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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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俱交該旗作為公産歸入此業賞給貧旗停止

  召買二十一年

諭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户人等出旗為民所有本

  身田産並許帶往尋議旗人契買民地並開墾地

  畝係本身私業准其帶往至於老圏並典買八旗

  地畝仍請動官帑歸贖又以新滿洲當差人員停

  止撥地照地給與租銀(按嗣後於二十九年户部/奏各旗逺年得地之新滿)

  (洲人等亦令/退地領租)二十二年直隸督臣清出候贖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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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萬四千餘頃户部因請先行發帑贖回交八旗

  都統照旗地旗租例收租歸帑又以八旗存退餘

  絶地照例仍留一千頃撥補官用餘俱安放莊頭

  二十三年

諭出旗為民之漢軍所有舊承種井田屯田俱令帶入

  民籍二十七年户部議八旗積存地畝仍請分設

  莊頭

上以設莊不過三四千頃所餘尚多此等皆係老圏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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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且發帑贖回者十居七八著交内務府派員經

  理俟原帑歸清後即賞給八旗作為恒業其將來

  如何妥協辦理之處著户部㑹同内務府八旗大

  臣悉心議奏尋定以三千頃安設莊頭餘俱賞給

  八旗越明年

上以此頃田産雖係旗人世業而傭佃農民耕種日久

  改歸莊頭未免失業遂停分設莊頭之令三十六

  年定留京當差之新滿洲官兵以舊撥地畝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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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管業者仍令自行收租其退地領租者仍照原

  定等次減半折給其折租地數如留京一年内陞

  轉者以陞銜計一年外陞轉者仍以原銜計此後

  再有陞降不另増減其租屆期户部於直省徴解

  旗租内動欵交該旗散給四十四年

諭八旗贖回入官老圈地節經更定仍准官員兵丁分

 買今計畝浩繁其認買地畝若離京在數百里外必

 致紛紛告假取租不惟徒費資斧又啟民人勒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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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其地租未定能否全得反將所得錢糧先行坐扣

 地價於旗人生計全無禆益不如仍令官為取租解

 部分給八旗賞賚兵丁交户部八旗均匀分給

 

 

 

 

皇朝通志卷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