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志
皇朝通志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志卷八十二
食貨畧二
田制下
順治元年近畿百姓帶地來投者甚多
上特命設為納銀莊頭各給繩地(毎四十二/畝為一繩)其納蜜葦棉
靛等物附焉計立莊百三十有二不立莊者仍其
户計二百八十有五分隸内務府鑲黄正黄正白
三旗坐落順天保定河間永平天津正定宣化等
府州縣其奉天山海闗古北口喜峯口亦
命次第設立旋
諭户部清釐近京各州縣無主民田及故明勲戚駙馬公
侯伯内監無主莊田分給諸王勲臣兵丁人等先
行經理疆界令滿漢分居于是順天巡按栁寅東
上言無主地與有主地犬牙相錯勢必滿漢雜處
不惟今日履畝之難亦恐日後争端互起莫若先
按州縣大小定用地多寡使滿洲自住一方然後
稽察無主與有主地畝互相更換庶經界分明疆
理各正乃定圏撥之法以尚書英俄爾岱董其事
越明年
上以民間田房聴旗人指圏其間美惡不一恐官吏瞻徇
致居民偏累乃
諭户部務從公速撥其有不齊者均平補給之又
命給事中四員御史四員户部司官八員分往各州縣公
同撥給凡民間墳墓在所圏地内者許其子孫隨
時祭掃所有應給滿洲與應給民間地畝令地方
官曉示無妨東作明年又定民田被圏者以各州
縣連界地畝撥補不願他適者以未圏之民房地
均分居住耕種至其授地分數初定王貝勒貝子
公等于錦州各設莊一所蓋州各設莊一所額外
各莊均令退出嗣又定給王貝勒貝子公等大莊
每所地四百二十畝至七百二十畝不等半莊每
所地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畝不等園每所地六
十至二十畝不等其内務府總管給園地四十八
畝親王府管領給園地三十六畝郡王以下府管
領給園地三十畝王以下各官所屬壯丁亦給地
三十六畝停支口糧各府給事人員給地各有差
又定副都統以上官各給園地百八十畝地六十
畝四年定㕘領以下官各給二名壯丁地(一名三/十畝)
凡官兵地以兹為額兵則増丁不加減丁不退官
則陞遷不加已故革除不退五年酌定親王給園
十所郡王給園七所每所地一百八十畝六年定
襲封王貝勒貝子公等其祖父所遺園地除撥給
應得之數外餘地仍留本家公侯伯各給園三百
畝子二百四十畝男一百八十畝都統尚書輕車
都尉各一百二十畝副都統侍郎騎都尉各六十
畝一等侍衛䕶衛㕘領各四十二畝二等侍衛䕶
衛各三十畝三等侍衛䕶衛雲騎尉各二十四畝
凡官員致仕者督撫布按總兵各給園地三十六
畝道員副將㕘將各二十四畝府州縣逰守等官
各八十畝新來壯丁每名給地三十畝凡加封王
貝勒貝子公等園地悉照本爵撥給七年定給公
主園地各三百六十畝郡主各百八十畝縣主郡
君縣君各百五十畝又酌定給親王園八所郡王
五所貝勒四所貝子三所公二所(每所亦百/八十畝)鎮國
將軍二百四十畝輔國將軍百八十畝奉國將軍
百二十畝奉恩將軍六十畝嗣後凡初封王貝勒
貝子公等俱照此為額其鎮國將軍以下已給園
地者停給家口糧米又定八旗舊壯丁每名撤地
六畝撥給新來壯丁十一年都察院言滿洲兵丁
出征必需隨帶之人雖有分土往往失耕一遇旱
澇仍需部給口糧請查壯丁四名以下所得地土
盡數撤出量加錢糧月米從之
康熙二年定新來佐領給地三十畝領催地十八
畝尋又定守衛
陵寢官員内大臣給園地九十畝總管副管以下各有差
八年
諭户部將本年所圏房地悉還民間(按圈撥之令順治年/間已經停止嗣後有)
(因旗下退出荒地復行圈補者有逰牧等處投來/人丁復行圏撥者有因圏補時復圏接壤民地者)
(至是悉/以給民)其無地旗人令於古北口邊外空地撥給
耕種尋以貝勒大臣議奏張家口殺虎口喜峯口
古北口獨石口山海闗外曠土實多如宗室官員
以下願將壯丁地畝退出取口外閒地耕種者令
都統給印文咨送按丁分給二十年定新滿洲來
京歸旗者停給園地二十四年議定各處壯丁及
新滿洲應給地畝
令於上三旗内務府及八旗禮部光禄寺丈量餘地撥給
(此外又有部寺官莊分隸禮/部光禄寺各衙門以給公用)毋指圏百姓墾荒地
至於内務府莊地先是量地編為四等每莊壯丁
十名立一人為莊頭給田一百三十晌(每六畝/為一晌)場
園馬館另給田四晌房舍牛具皆給焉至是設為
糧莊每莊給地三百晌後又増壯丁為十五名其
撥給莊頭地土祗令於各屬退輸租地内匀撥禁
指圏民地(按内務府官莊糧莊外有曰豆稭莊曰/半分莊曰稻莊曰菜園曰爪圈曰果園)
(又曰蜜户葦户棉靛户俱設/壯丁莊頭另給莊頭地畝)
雍正二年以内務府交出餘地及户部所收官地
内撥新城縣一百一十六頃固安縣一百二十五
頃八十畝制為井田選無業旗人滿洲五十户䝉
古十户漢軍四十户每户授田百畝八百畝為私
田百畝為公田餘地設立村莊造廬舍四百間每
户給銀五十兩為口糧牛種之用於八旗廢官内
各簡選一人為領催五年以八旗滿洲䝉古内欠
糧及革退官兵無恒業者發往耕種井田令管理
井田官嚴行約束其開户人犯法者給與井田中
効力善良之旗人為佃丁後又于順天府之霸州
及永清縣設立井田六年清查直隸旗地時以旗
民雜處往往互相争佔議令内務府宗人府八旗
都統將旗莊圏賞投充各項地覈明坐落四至造
具清冊一送户部一送直隸總督照式造冊鈐印
發各州縣存貯以便查察七年
諭旗人産業向例不准典賣與民相沿已久竟有私賣者
從寛免究飭各旗一一清出請支内庫銀照原價
贖出留在該旗限一年令原業主取贖如逾限不
贖不論本旗别旗准其照價承買十二年以旗地
坐落直隸各屬片段錯落無由知其確數議令八
旗都統各委㕘領一人於農隙時㑹同直隸州縣
履畝清丈十三年
遣官清丈察哈爾東西四旗地畝又
諭旗人欺隱餘地俱令自首免罪又清釐園頭牲丁壯丁
人等私賣當差地畝照内務府紅冊徹底清查本
係官物均應撤回如屬私業不應强撤
乾隆元年改井田為屯莊以試行十年未見成效
令地方官確查實力耕種者改為屯户每户給田百二
十五畝禁其私典各屯户身故有子者准予頂補
其無子及緣事歸旗者原領田房撤出若守節之
婦仍給養贍田四十畝二年
上以旗人生計貧乏者多
令王大臣將入官地畝立為公産收租息按旗分給以
贍貧乏向例官用旗地在入官地内動撥今既立
為公産未便再行動用議令直屬有駐防旗人交
出在京所受之地及各莊退出之地與八旗丈出
餘地絶户無人承業地凡一切當差官項應得地
畝統於此項動撥又定凡工程所用旗地地方官
於興工日清釐畝數咨明補給三年
諭八旗入官地有原圏官地有旗人自置之地若以入
官之後㮣定為公産不准民贖殊非軫念畿輔黎
赤之本懷嗣後除原圏地外如係旗人置買民間
者凖照價變賣將價銀交各旗生息分給旗人四
年八旗大臣議借庫銀於京城空地盖造房屋賞
無房人居住將公産租息陸續補庫其續收地租
作何賞給别議具奏
上以此項地畝既賞還旗人仍留公官辦不但所得地
租分散之時勢難均齊亦恐官收少於私收分賞
衆人無濟於事仍
令八旗官兵量力承買為業其承買價銀即交部以補
盖房之項著該部㑹同八旗大臣酌量等第别定
價直詳明議奏于是户部八旗都統分定等第估
計價直令官兵承買其價銀限五年交完有指俸
抵買者亦限五年内坐扣其地價餘銀交地方官
將民典旗地贖回報部
上諭户部曰民典旗地輾轉相授閲年久逺已成故業
今遽贖回必於民間全無擾累始為妥協再貧乏
兵丁食餉有限無從措價勢必盡歸富户則贖地
一事恐未必於貧乏旗人有益著户部行文直隸
總督詳悉妥議越明年直隸總督議奏取贖旗地
百姓不苦於得價還地實懼其奪田别佃應令贖
地之時將見在佃户及見出租額造冊備案嗣後
無論何人承買仍令原佃承種至民間有在旗地
造房立墳者只令丈明畝數照例輸租不許勒令
遷移又贖回民田與八旗公産及入官地不下數
千萬畝應詳察八旗閒散人内有正户正身居家
勤儉者令挈妻子下鄉耕種按等分給初種之年
官給牛種房舍之資又覆議耕種旗丁仍令簡選
當差初下鄉屯種時每户給房四間每間折銀十
兩每名給牛具籽種銀百兩如承買公産人等有
願令子弟耕種者亦照此辦理厥後復屢定典賣
公産之禁十一年議定取贖旗地以十年為率十
年内給原價十年外減原價十之一以次按年遞
減至五十年以外均以半價令原業主取贖如原
業主不願回贖准各旗官兵照減價認買是時八
旗公産有未經承買及存退餘絶地計六千四百
餘頃原議酌留千頃為各案撥補之用每年官收
租息為數既輕吏胥遂有包攬侵漁之弊議令履
畝詳勘量地肥瘠編設莊頭地美者整莊照例給
十八頃半莊給地九頃瘠薄者量増十八年定旗
下奴僕及開户人典買旗地限一年内自首照民
典旗地例分年限減價官為歸贖如原主不能贖
即交内務府作為公産賞給貧旗嗣後凡民典旗
地俱交該旗作為公産歸入此業賞給貧旗停止
召買二十一年
諭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户人等出旗為民所有本
身田産並許帶往尋議旗人契買民地並開墾地
畝係本身私業准其帶往至於老圏並典買八旗
地畝仍請動官帑歸贖又以新滿洲當差人員停
止撥地照地給與租銀(按嗣後於二十九年户部/奏各旗逺年得地之新滿)
(洲人等亦令/退地領租)二十二年直隸督臣清出候贖旗地
一萬四千餘頃户部因請先行發帑贖回交八旗
都統照旗地旗租例收租歸帑又以八旗存退餘
絶地照例仍留一千頃撥補官用餘俱安放莊頭
二十三年
諭出旗為民之漢軍所有舊承種井田屯田俱令帶入
民籍二十七年户部議八旗積存地畝仍請分設
莊頭
上以設莊不過三四千頃所餘尚多此等皆係老圏旗
地且發帑贖回者十居七八著交内務府派員經
理俟原帑歸清後即賞給八旗作為恒業其將來
如何妥協辦理之處著户部㑹同内務府八旗大
臣悉心議奏尋定以三千頃安設莊頭餘俱賞給
八旗越明年
上以此頃田産雖係旗人世業而傭佃農民耕種日久
改歸莊頭未免失業遂停分設莊頭之令三十六
年定留京當差之新滿洲官兵以舊撥地畝有照
地管業者仍令自行收租其退地領租者仍照原
定等次減半折給其折租地數如留京一年内陞
轉者以陞銜計一年外陞轉者仍以原銜計此後
再有陞降不另増減其租屆期户部於直省徴解
旗租内動欵交該旗散給四十四年
諭八旗贖回入官老圈地節經更定仍准官員兵丁分
買今計畝浩繁其認買地畝若離京在數百里外必
致紛紛告假取租不惟徒費資斧又啟民人勒掯之
端其地租未定能否全得反將所得錢糧先行坐扣
地價於旗人生計全無禆益不如仍令官為取租解
部分給八旗賞賚兵丁交户部八旗均匀分給
皇朝通志卷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