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志
皇朝通志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志卷八十五
食貨畧(五/)
户口丁中
皇朝户口初亦有賦役其制率仍前代有分三等九則
者有一條鞭徵者有丁隨地派者有丁隨丁派者
立編審之法五年一舉丁増而賦隨之自康熙五
十年
聖祖特頒恩詔嗣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間將額徵
丁糧改地徴派俾無業之民永免催科實萬世不
易之良法也
順治元年百户危列宿上言天津避亂民萬有一
千餘户宜諭有司綏撫安插而兵部侍郎金之俊
亦請諭各道臣所招冦衆悉令州縣編置牌甲於
是制編審户口之法其法州縣城鄉十户立一牌
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户給印牌書其
姓名丁口出則注其所往入則稽其所來其寺觀
一體頒給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
書寓客姓名行李牲口及往來何處以備稽察三
年
詔天下編審人丁凡年老殘疾及逃亡故絶者免入始定
三年編審一次繼定五年編審一次後又定於次
年八月各省彚齊到部其編審事宜責成州縣官
以百有十户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户為
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廂在鄉曰里各有長凡造
冊本户記丁口之數授之甲長甲長授之坊廂里
長坊廂里長上之州縣州縣合而上之府府别造
總冊上之布政司民年六十以上者開除十六以
上増注凡籍有四曰軍曰民曰匠曰竈各分上中
下三等丁有民丁有站丁有土軍丁衛丁屯丁總
其丁之數而登黄冊督撫據布政司所上達之户
部户部受直省之冊彚疏以聞以周知天下生民
之數十四年定州縣官増丁二千名以上各予紀
録至十七年令以户口消長課州縣吏殿最十八
年總計直省人丁二千二百六萬八千六百有九
口
康熙二十四年天下人丁二千三百四十一萬七
千四百四十有八口二十五年以原定編審限期
太寛民人等候無期胥役得以任意作弊乃更定
一年嵗底彚報明年又令編審缺額人丁該撫臣
陸續招徠於下次查編補足五十年直省人丁二
千四百六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四口於前未甚
加増
上以承平已久滋生日繁而有司編審時不將所生實數
開明具報者特恐加増錢糧是以匿𨼆乃
諭大學士等曰民之生齒日繁朕故欲知人丁之實數不
在加徵錢糧也嗣後祗將見今錢糧冊内有名丁數弗
増弗減永為定額以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増錢糧但將
所増實數另造清冊具報尋定自康熙五十年額定丁
冊數外新増者補足舊額開除缺數其餘謂之盛
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至六十年直省人丁二千
五百三十八萬六千二百有九口内滋生人丁不
加賦者四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口
雍正元年直𨽻巡撫李維鈞言請將直𨽻丁銀攤
入地糧内徵收嗣是各省計人派丁者以次照例
更改不獨無業之民無累即有業民户亦甚便之
二年天下人丁共二千四百八十五萬四千八百
一十八口時山西省有曰樂籍浙江紹興府有曰
惰民江南徽州府有曰伴儅寧國府有曰世僕蘇
州之常熟昭文二縣有曰丐户廣東省有曰蜑户
者該地方視為卑賤之流不得與齊民同列甲户
上甚憫之俱令削除其籍與編氓同列而江西浙江福建
又有所謂棚民廣東有所謂寮民者亦令照保甲
之法案户編查
(臣/)等謹案樂籍因明永樂時不附靖難兵遂編為
樂籍世世不得為良伴儅世僕本地呼為細民惰
民丐籍形情相同蜑户捕魚為業粤民輕賤不許
登岸居住蜑民亦不敢與民抗衡棚民乃民人搭
棚山曠居住或種麻種箐開爐煽鐵造紙作菇為
業寮民係近地窮民入山搭寮炊薪燒炭舂粉取
香木為業者
乾隆五年令直省督撫於毎嵗仲冬將户口増減
實數繕冊具奏其畨疆苗界不入編審者不在此
例十四年天下户三千六百二十六萬一千六百
二十有三丁萬有七千七百四十九萬五千三十
有九二十二年更定保甲之法自順天府五城所
屬村莊暨直省州縣鄉村每户嵗給門牌書家長
姓名生業附註丁男名數不及婦女十户為牌立
牌長十牌為甲立甲長十甲為保立保長凡甲内
有盗竊邪教賭博賭具窩逃姦拐私鑄私銷私鹽
跴麴販硝歛財聚㑹等事及形迹詭秘之徒責令
専司查報無論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聴保甲稽
查其客民在内地貿易者與土著一例順編其商
賈來往無定者責成客長鹽埸井竈另編排甲責
成埸員礦厰丁户責成厰員各處煤窯責成僱主
山居棚民責成地主其濵海商漁船隻與内洋採
捕小艇取具澳甲族隣保結河内船隻責成埠頭
漁船網户及水次搭棚趁食之民歸就近保甲管
束其邊外種地民人亦設牌頭總甲家長查察其
甘省畨子土民責成土司其寺觀僧道責成僧綱
道紀其外來流丐保正督率丐頭查察其旗民雜
處村莊苗疆寄籍内地外省入川民人與雲南夷
民雜處者同土著一體編入保甲是年總計天下
人丁共一萬九千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二十八口
至二十九年天下人丁共二萬五百五十九萬一
千一十七口三十七年
上以户口實數已按年登冊報部則五年編審之例似
屬虚文且滋紛擾著令停止四十年
詔諭直省督撫整飭所屬於仲冬户口冊核實登記以
騐阜成之概不得視為具文迄於今萬億及秭付之
史館者更無數可稽而八旗之繁庶以及外藩之
歸赴回疆之濡育又别有版圖也
八旗户口
國初定制各旗人丁三年編審一次凡編審各旗壯
丁令各佐領稽查已成丁者増入丁冊其老弱㓜
丁不應入冊有𨼆匿者罪誤入别佐領者退回初
定壯丁三百名為一佐領後改定為二百名凡八
旗新添壯丁每旗佐領三十員其逃亡缺少者將
諸王貝勒貝子等府壯丁撥補又定家下壯丁首
先登城者准其開户
順治元年令凡旗下漢人有父母兄弟妻子願入
旗者地方官給文咨部入冊不准帶田地九年選
内府及諸王府官員有勞績者數員令其出府佐
領各歸所屬佐領十七年定官員子弟有職任者
不拘嵗數准其分户
康熙四年令佐領内丁多至百名以上願分兩佐
領者聴十三年八旗毎佐領編壯丁一百三十名
餘丁彚集另編佐領或所餘丁僅百名以上不足
額者該旗王貝勒貝子公等併都統副都統佐領
酌騐無誤披甲當差者出結移送到部亦准編入
佐領
雍正五年定編審丁冊毎户書另户某人某官無
官者則曰閑散某上書父兄官職名氏旁書子弟
及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或在籍或他往皆備
書之其各省駐防旗員兵丁以及外任文武各官
子弟家屬俱行文各該將軍督撫查明造冊咨送
該旗附入佐領冊内其後又定八旗正身壯丁年
十五以上該管官查無假冒方准入冊其或流落
鄉屯向未入丁冊者令補入冊内
乾隆三年定旗人開户例凡旗下奴僕原係滿洲
蒙古直省本無籍貫帶地投充人等雖有籍貫年
逺難考均准其開户六年復定八旗造丁冊之例
凡各佐領下已成丁及未成丁食餉之人皆造入
丁冊分别正身開户户下於各名下開寫三代履
歴其至外省駐防暨外任文武官子弟家口先期
行文該管大員照式造冊二本咨部一留部一付
該旗覆核附入各佐領冊内又定八旗開户養子
因出兵陣亡及列軍功一二等改為另户者别記
檔案
國初投充俘獲入旗及旗人抱養為嗣或民人因親
入旗或良民隨母改嫁入於他人户下或旗奴開
户與旗奴過繼與另户為嗣已入另户檔内後經
自行首明者亦别記檔案不得與宗室聨姻七年
詔八旗漢軍自從龍故舊之子孫外有願出籍者准其
與該地民人一例編入保甲二十五年復定清釐
旗檔之例一另户旗人不許撫民人及家人之子
為嗣一民人㓜子隨母改嫁旗人者該旗詳記檔
案俟成丁後報部令歸民籍一另記檔案養子開
户人等業經出籍為民不許復行冒旗籍一旗下
家人之子隨母改嫁另户與民人之子隨母改嫁
旗下家人或家人撫養民人之子均以户下造報
一八旗投充户口旗檔有名者造丁冊一分送部
一分發該地方官備案如有事故頂充於比丁冊
内聲明報部轉行該地方官註冊備查至伊等親
族不在旗檔者地方官清查編入里甲以免混淆
又定跟役軍功出户之例凡官兵跟役有殺敵致
果者本身及父母妻子俱准出佐領為另户二十
六年定漢軍為民之例凡八旗漢軍現任外省文
職自同知以上武職自守備以上京員自主事以
上旗員五品以上俱不准改籍其父在旗而子願
為民或子在旗而父願為民亦不准改籍其餘願
出籍者在京報明該旗在外呈明督撫咨送編入
民籍准一體考試二十八年定八旗逃人之例二
十九年又定凡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户内未
經出旗之人或因軍營著績或因技藝出衆
賞為另户者其父母弟兄子姪俱准作另户三十一年
又定凡八旗迷失㓜丁在十五嵗以下者該管官
咨部知㑹各旗及步軍統領衙門轉飭所屬一體
查緝獲日咨旗認領如在十五嵗以上者照逃人
例辦理其十五嵗以前迷失十五嵗以後投回者
如實係䝉穉本無遊蕩惡習者奏明請
㫖
皇朝通志卷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