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志

皇朝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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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志卷九十一

  食貨畧(十一/)

   鹽法

   (臣/)等謹按鹽法之行由來已舊

烈聖相承蕩滌繁苛俾民樂利立法之良固前朝所不及

   惠政之加亦亘古所朱聞如加斤改引蠲逋提綱

   緝梟禁漏減價平直皆為裕商益民計也至竈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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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丁則減額課借息銀老㓜孤獨則弛厲禁准販

   負而一切設官分職莫不盡美盡善此豈漢唐以

   來除富商為吏使利歸於上者所可及耶至於鄭

   志所載鹽鐵使筦鹽及鐵與茶類為一編蓋以三

   者之賦當時専設一官總司征𣙜故從類紀而我

  朝鐵冶之産久無征𣙜茶唯甘肅陜西尚有茶課他

   省並無専司與歴代沿革互異自不得仍因其舊

   兹纂通志謹將鹽法列為一編而於茶鐵則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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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𣙜雜税編兹無贅焉

   順治元年詹事府通事舍人王國佐疏定長蘆鹽

   法十四事一復額引以疏壅滯一改引部以速引

   利一便引價以壯京圉一革防銷以省商費一除

   濫贖以伸商寃一除變價以止姦欺一清焚匿以

   杜虚冒一止改引以一引鹽一疏闗禁以通引楫

   一杜擾害以清私販一核場竈以清窩囤一復兩

   坨以備譏察一免徭助以濟孤商一設賞例以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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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商從之二年

諭各運司鹽法明末遞年加增有新餉練餉及雜項加

 派等銀著盡行蠲免仍免本年額課三分之一四月又

   免陜西鹽課三分之二河東巡鹽御史劉今尹以

   河東向例先納銀後領引商力不敷請循按引納

   課之例從之又准劉今尹請山西太原府遼沁州

   亦照河東例改票行引又准劉今尹請原食淮鹽

   之汝寧歸兩淮巡鹽御史管理原食西和漳縣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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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臨洮鞏昌歸甘肅巡按管理是年

諭河南江南等處鹽課照前朝會計録原額征解四年免

   江南崇明縣鹽課定山西鹽法道歸鹽運司兼管

   七年定廣西驛鹽事務歸布政司兼管八年定徴

   解額課不許分外勒索十二年禁河東長蘆等處

   派民納課積弊十七年嚴回空糧船夾帯私鹽之

   禁四川巡按張所志請新鑿鹽井照開荒例三年

   起課其貧民藉鹽易食自四十斤以上者始納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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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之十八年復免崇明縣鹽課

   康熙元年以淮北引滯改撥寧國府六千五百引

   和州含山三千五百引每年奏銷以為定額三年

   免廣東逋欠課銀七萬一千一百餘兩是年以江

   西吉安府向食粤鹽距粤場千餘里兼有灘磧之

   險改食淮鹽四年

詔免鹽課歴年逋欠(時因蠲免直省舊/欠錢糧推廣及之)以東省旱免額征

   竈課銀一萬四千八百餘兩定湖南衡永寳三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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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食淮鹽又定郴州等十一州縣食鹽免其銷引

 辦課七年定廣西布政司兼理鹽務改廣東巡海

  道為廣肇道兼管鹽法九年巡鹽御史席特納疏

  言兩淮鹽務之苦有六有輸納之苦有過橋之苦

  有過所之苦有開江之苦有闗津之苦有口岸之

  苦又有分掣三大弊一為加鉈之弊二為坐斤之

  弊三為做斤改斤之弊經部議嚴禁勒石立於橋

  所及經過闗津岸口永行禁止又停止兩淮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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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例十二年仍令御史巡視兩淮兩浙長蘆河東

  鹽務(謹按順治二年巡視各處鹽政差監察御史/各一員嵗一更代十年裁巡按遂議並停巡)

  (鹽御史以鹽務/事交運司管理)十三年添設江南安徽驛鹽道其

  管理通省驛道改為江蘇驛鹽道添設四川督糧

  道湖北驛傳道俱兼理鹽務十四年改陜西固原

  道為平慶道管理驛鹽十七年刋刻竈户由單令

  地丁錢糧照民户地丁例十八年免福建逋課二

  十年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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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京銷引聽民人自行煎煮販賣二十一年除廣東

   各渡口鹽埠額外加增銀六萬五千餘兩二十五

   年定江西南贑二府仍食粤鹽(南贑二食粤食粵/鹽康熙十七年改)

   (行淮鹽至是/仍如舊例)二十七年廣東巡撫朱宏請清釐粤

   省鹽政諸弊從之(一禁止課外私派一定商人公/平者許永逺承充其作奸犯科)

   (者即行飭革另募一各州縣銷引有官引難銷有/官引不敷者應酌量増減一土豪謀充卡商踞地)

   (為害嚴加禁止一𦂳要津口應擇佐貳㢘幹之員/駐守盤查一鹽有生熟民間嗜好不一應隨商掣)

   (運隨民買食一省城距佛山僅三十里省城掣定/之鹽行至佛山應免其復掣一鹽價以水陸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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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多寡定其低昻其攙/和沙土諸弊一併嚴禁)二十八年豁免河東本年

   額征鹽池地租及長蘆新增引課又豁免雲南黒

   井鹽課二十九年定直𨽻宣化府屬聴民自煎食

   鹽照舊額完課三十二年改廣東驛鹽道為運司

   裁提舉司改設運同駐劄潮州其廣惠二屬之歸

   徳淡水等場設立分司催徴巡緝三十八年

詔減兩淮額課二十萬兩又減浙江鹽課加征銀三萬一

   千三百兩四十三年江南總督阿山言淮鹽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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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鹽政差滿餽送有鹽政書差規例有巡鹽到任

   規費有過所稱掣鹽斤有到任預借息銀請悉行

   勒石嚴禁以裕商民從之四十八年廣東巡撫范

   時崇請均派行銷鹽引並改就近食鹽以利商民

   從之五十三年加增川省鹽引從巡撫年羮堯請

   也五十七年派京口將軍標下兵一百五十名千

   總一員駐劄三江營緝防私販五十八年裁山東

   膠萊分司令濱樂分司兼管裁湖北驛鹽道以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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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兼理五十九年定兩廣鹽務交總督經理

   雍正元年

上以鹽法弊竇叢生其正項虧欠非由官吏需索太甚即

   由商人用度奢靡之故

諭各省鹽政將陋例積習盡情禁革是年議准湖廣鹽價

   賤時每包以一錢一分九釐為率貴時每包不得

   過一錢二分四釐二年議准廣西鹽法改為官運

   官銷是年裁革福建鹽院衙門各官及各埠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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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應征課餉均攤各場交州縣官照數收納又議

  准廣東鹽法委官監收將場商停設惟留埠商使

  完課運鹽其無人充商之地著地方官領鹽運銷

  如引多壅滯聴其通融銷售是年增給粤省竈丁

  鹽價又議准兩廣舊裁運同一員仍於潮州復設

  又准福建汀州引課即令該知府管理又定各處

  行鹽以本年成本輕重逺近脚費酌量時價隨時

  銷售三年開荆州巴東縣鹽場照淮行引分銷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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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州縣是年裁波羅冲可克地方鹽務通判並駐

  防官兵五年雲南總督鄂爾泰疏定滇省黒白鹽

  井減價增薪之例六年定河南汝寧府引鹽停止

  知府彚銷令各州縣招募水商辦課該州縣按季

  督催各銷各引又准兩淮鹽場設立竈長保甲稽

  查私弊又嚴鹽場竈户私置盤䥕之禁(按深者為/盤淺者為)

  (䥕皆燒/鹽具)又定淮北曬掃餘鹽令商人收買配運酌

  加引課七年清理山東鹽務添設膠萊運判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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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除山東青登萊三府鹽商聽該屬民人領票

   銷賣其課銀攤入地糧征收九年

飭兩江總督兼總鹽務十年定廣東子鹽配引之例(按餘/鹽謂)

   (之子鹽正鹽倘有遲缺/即以子鹽配引行銷)又准加給廣東竈丁鹽價

   每包一錢二分從總督鄂彌逹請也十一年定淮

   南三江營設巡道一員督緝又於儀徴之青山頭

   立専營設守備一員分駐巡緝十二年添淮南儀

   所監掣官改福建鹽政衙門為鹽法道専管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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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年定粤省收買場竈餘鹽以清私販十三年九

   月

 皇上登極

 諭兩淮場竈應征折價錢糧自雍正十二年以前逋欠

  悉予蠲免

   乾隆元年改浙江巡撫為總督管理浙江鹽政(舊/係)

   (布政使/兼管)裁滇省課務餘銀(按舊例正課外有增添/盈餘銀以備地方公用)

   定浙鹽增斤改引之法(杭嘉湖三所引鹽毎引增/五十斤松江所改行票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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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引增鹽/四百斤)停止浙江領發餘引定廣西鹽價仍照

  雍正年部定之數每斤減價二釐二年免兩廣鹽

  課餘平銀兩(按舊例粤商完餉每一千兩餘平頭/銀外征收飯食銀十五兩餘平銀二)

  (十五兩是年/悉令豁免)四年定貴州省古州等處鹽埠銷引

  徴課額(古州係新闢苗疆向無引課兹定古州為/總埠丙妹永從三角&KR0749;等處為子埠由古)

  (州總埠分撥銷售其商/人歸古州同知管轄)停止浙省儲餘鹽之例免

  雲南各鹽井歸公之項及黒井鍋課銀兩定淮鹽

  貴賤增減之價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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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閩省有司於應徴鹽課加派長價並巧立單錢各項

 名色著該督撫通行禁革定福建招商行引之法(按/雍)

  (正五年即招水商行/銷是年始行請引)准兩廣總督慶復疏言粤省

  鹽漏太多請將沿海數處分撥改種稻田以重本

  計又准慶復疏言粤省各埠額引有易銷者難銷

  者請按地匀撥通融銷售八年議准兩淮乙夘綱

  未完引額提入癸亥綱閏月内帯銷九年改撥川

  鹽増引行銷滇省接濟民食其應徴課銀仍照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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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舊例計算收納十年准兩淮添鑄煎鹽盤角二

  十七副十一年豁免海贑二州縣鹽場帯征銀兩

  十二年定淮鹽運楚裝載船斤例並於湖北漢口

  建常平倉厫蓄貯遞年未銷鹽引以備接濟十三

  年加給兩淮引額鹽斤又定運銷江西鹽價(價賤/時每)

  (引以五兩五錢七分九釐為率貴/時不得過五兩九錢八分五釐)又定江西鹽價

  照楚省例每引加餘息銀二三錢十六年

諭近年淮商急公輸課頗為踴躍著於引額外每引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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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十斤又豁竈丁因災帯征折價銀兩又

諭兩淮鹽政於公項内動銀數萬兩准煎丁逐年赴官

 借領春借冬還不必加息又各省鹽引原聴自相交

  易無官為限制之例惟淮鹽行運江楚曾因撫臣

  題請將各商運楚成本分定價貴價賤自定價後

  商人總以貴價銷售經部臣議駁請將貴價盈餘

  追繳

上諭䘏商裕民本屬一事若任其屢擡時價則於民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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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勒定賤價商人又以成本有虧紛紛籲請今計

 各商比年行請價直於成本自可無虧將來即遇年

 嵗不齊不過如今之所稱歉年而止嗣後淮商即於

 應貴之年不得將現在所銷價直外復議再增至於

 豐稔可以酌量平減該督撫會同鹽政隨時籌畫部

 臣亦不必執定例駁詰至部議已賣貴價復令追繳

 若云給還食鹽之户於勢固有所不能否則以所餘

 歸之官帑於政體尤有不可著免其追繳河東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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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寧疏請河東續添餘引二十四萬道酌減四萬

  道其餘二十萬作為定數並請將陜西咸寧等處

  升斗改照部式(舊用升斗較部頒之/數加重故請改正)俱從之十七

  年

諭蘆商積困之餘若按斤加課未免拮据著將所加鹽

 斤減半納課永為定額其積欠加斤課銀十四萬餘

 兩一併豁免(按前因長蘆各商積欠甚多令每引加/鹽五十斤分派行銷以裕商力續經部)

  (覆每年應增課銀八萬九千餘兩至是以該商/舊欠甫清若按斤加課未免累商故輕減一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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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免天津餘引課銀二十一年以河東池鹽歉

  收准借長蘆餘鹽配運接濟尋又增復餘引四萬

  道又定粤東海康等縣場埠統歸官辦二十二年

聖駕南巡加惠淮商每引加增十斤不在原定成本之

  内以二年為限山西巡撫塔永寧等以河東池鹽

  歉收請運䝉古鹽接濟從之二十四年以河東池

  鹽歉收准配銷花馬池鹽斤接濟定廣西南寧等

  府土民鹽井仍歸官辦二十五年兩淮鹽政髙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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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甘泉江都等州縣食引壅積請撥綱地融銷部

  議兩淮行鹽口岸通融改撥例有明禁且江甘二

  縣逼近場竈尤為私鹽充斥之所若派撥綱地非

  特私鹽易滋透漏而綱地悉為食引所佔殊於鹽

  法有碍應不准行得

㫖髙寳等十四州縣照鹽政所請其江都甘泉二縣著

 照部議二十六年

諭兩淮鹽務經費浩繁商力不無拮据著廷臣㑹同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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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撫鹽臣詳悉具奏尋議一擬派餘引宜均攤衆商

  以普利澤一外支銀兩除公務應用不得濫行開

  銷一辦理常貢宜酌定用數以備查核一鹽政養

  㢘宜裁減五千歸之公項一匣商費用宜嚴加查

  察以免通綱派累一綱食引鹽宜照例行銷不得

  濫為通融一私鹽透漏宜嚴加查緝以疏引目從

  之又

諭長蘆鹽課未完銀四十二萬兩分作五年帯征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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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年加增長蘆鹽價及滇省黒白二井薪本又兩

  淮鹽政髙恒疏言本年甲申一綱不敷民食請預

  提乙酉綱引四十萬道分給領運從之三十年准

  兩淮豫提丙戌綱引給商接濟又准河東額外存

  鹽照兩淮例配用餘引又酌增山東行鹽餘票(雍/正)

  (元年增餘票五萬道乾隆元年復増一千五百道/五年六年増一萬五千道至是又增一萬五千道)

  三十一年准鹽政髙恒請預提丁亥綱引二十五

  萬道給商接濟三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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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恭奉

皇太后安輿

 巡幸天津

 諭將長蘆通綱鹽課改於十一月底奏銷又以兩浙商

   人籲懇攜衆赴津抒誠祝

嘏忱悃可嘉加

 恩將每引額定鹽斤外加鹽五斤免其輸納課項以一

   年為滿是年以淮南北各場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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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諭將己丑綱奏銷展至八月題報三十六年

 上臨幸天津

 諭長蘆鹽價准每斤暫增銷一文以降㫖之日為始定

  限一年仍照舊值行銷其本年引課分作三年帯徴

  以舒商力是年

 上莅山東

 諭將乾隆三十五年正課分作八年帯征並准照長蘆

  之例每斤暫加銷一文定限半年以資充裕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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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諭長蘆商衆貲業素㣲前兩次巡莅天津閲視鹺務深

 悉其情是以節次加恩增價帯徴今翠華臨幸各商

 無不踴躍歡呼但念伊等第一次銀兩業已完交而

 第二限帯徴之銀與本年正課同時並納仍不免少

 形竭蹶著再加恩將三十七年正餘課項自三十八

 年奏銷後起分限六年帯徴三十九年准長蘆鹽政

  西寧疏請將乾隆三十六年第三限銀兩並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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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六限銀兩統俟本年奏銷後分限十年帯征

  是年山西巡撫巴延三鹽政常齡疏言河東大池

  産鹽歉薄不敷配運請於河東開濬六小池並撥

  運蘆鹽接濟從之又准四川總督文綬請令開淘

  犍為縣鹽井照例徴收課銀又鹽政李質頴以黄

  河水漫淮鹽被浸請將淮北甲午綱未運引鹽應

  完正課銀自乙未綱起分限五年帯徴從之四十

  年又准兩淮將乙未綱限至來年八月造報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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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上年被水各商仍將丙申以後四綱帯徴銀

   分作八年完納又

 諭河東鹽價未平其小鹽池六處甫經開採接濟所得

  贏餘未能補足前兩年歉收之數商力不無拮据著

  加恩照該撫巴延三等所請將從前暫増二釐鹽價

  再行展限三年俾轉運益資充裕四十一年

 上奉

皇太后安輿巡幸山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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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諭將山東商人本年應徴乾隆四十年四十一年引票

  正項銀及未完借項銀自本年奏銷後起限分作八

  年帯徴四十三年定山西巡撫兼管河東鹽務四十

   五年

 上巡江浙途經直𨽻山東

 諭將長蘆商人應徴乾隆四十四年鹽課内十分之一

  分作五年帯徴其山東商人並將乾隆四十五年應

  徴票引鹽課銀自本年奏銷後起限分作六年帯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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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七年豁免淮南商人應繳提引餘利銀二百萬

  兩(先是淮商應繳提引餘利銀分作二十一限完/繳時該商已完繳十三限其餘八限尚應交銀)

  (三百八十六萬六千餘兩兹豁免二百萬兩其/下欠一百八十六萬六千餘兩仍照原限完交)

上以河東池鹽招商輪换書吏多有掯勒情弊

諭山西巡撫農起嚴宻查訪力為革除其如何公平輪

 换不致偏枯之處並令悉心籌畫妥議尋議商人五

  年輪换最易滋弊請行停止現於各商中擇其殷

  實者定為長商併將引地分作上中下三等配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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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匀分&KR0848;掣認免致偏枯又以河東池鹽全係陸

  運需費浩繁商力時形竭蹶請每斤量加價值二

  釐連乾隆二十六年請加之價作為定額四十九

  年又將淮商未繳餘利銀一百八十六萬六千餘

  兩全行豁免又免淮省竈户所有乾隆四十五六

  等年帯徴未完銀七千九百餘兩又山東應徴引

  課銀三十六萬餘兩長蘆應徴引課銀四十九萬

  餘兩准作八年帯徴兩廣總督舒常疏言粤東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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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總商派捐津貼銀兩散商轆轤轉運積欠甚多

  請照乾隆二十三年清查積欠例分限帯徴並將

  總商裁革以杜勒派之漸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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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通志卷九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