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政叢書

荒政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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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荒政叢書卷九

         湖廣布政司參議俞森撰

  義倉考

隋開皇三年朝廷以京師倉廩尚虚議水旱備度支尚

書長孫平言古者三年耕餘一年之積九年作有三年

之儲雖水旱為災而人無菜色皆由勸導有方蓄積先

備故也請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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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于當社造倉窖貯之

即委社司執帳簡校每年収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

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穀賑給自是諸州儲峙委積十

五年詔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

費損于後乏絶(觀此詔則知當時/義倉亦屬虚文耳)十六年又詔社倉准

上中下三等稅上户不過一石中户不過七斗下户不

過四斗其後山東頻年霖雨皆困水災所在沈溺天子

遣使開倉賑給前後用穀五百餘萬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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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寅曰賑饑莫要于近其人隋義倉取之于民不厚

 而置倉于當社饑民庶乎有濟後世義倉之名固在

 而置于州郡一有凶饑無狀有司固不以上聞也良

 有司敢以上聞矣比及報可委吏屬出而施之文移

 反覆給散艱阻監臨胥吏相與侵没其受惠者大抵

 城郭之近力能自達之人耳居之逺者安能扶老攜

 幼數百里以就龠合之廩哉必欲有備無患當以隋

 氏為法而擇長民之官行勸農之法輔以救荒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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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末具舉民之饑也庶有瘳乎

 丘濬曰義倉之法其名雖美其實于民無益儲之于

 當社亦與儲之州郡無以異也何也年之豐歉無常

 地之燥濕各異官吏之任用不久人品之邪正不同

 由是觀之所謂義者乃所以為不義本以利民反有

 以害之也但見其事煩擾長吏奸而已其于賑恤之

 實誠無益焉然則如之何而可愚竊謂必將義倉見

 儲之米歸併于有司之倉俾將所儲者與在倉之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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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挨陳以支遇有荒年照數量支以出計其道里之費

 運之當社之間以給散之(就量用其中/米以為脚費)任其事者不

 必以見任之官散之民者不必以在官之屬所司擇

 官以委必責以大義委官擇人以用必加以殊禮不

 必拘拘于所轄専専于所屬如此庶㡬民受其惠乎

唐貞觀初戴胄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

倉嵗凶以給民太宗善之詔畆稅二升粟米秔稻隨土

地所宜寛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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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商賈無田者以其户為九

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為差下下户及蠻獠不取粟藏

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嵗不登

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至秋而償著為令髙宗以後稍

假以給他費至神龍中畧盡𤣥宗復置之天寶八年天

下義倉米六千餘萬石

陸贄奏議臣聞仁君在上則海内無餒殍之人豈必耕

而餉之爨而食之哉蓋以慮得其宜制得其道致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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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乏之外設備于災沴之前是以年雖大殺衆不恇懼

夫水旱為敗堯湯被之矣陰陽相寇聖何禦哉所貴堯

湯之盛者在于遭患能濟耳凡厥哲后皆謹循之故王

制記虞夏殷周四代之法乃云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

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周官司

徒之屬亦云掌鄉里之委積以恤艱阨縣都之委積以

待凶荒王制旣衰雜以權術魏用平糴之法漢置常平

之倉利兼公私頗亦為便隋氏立制始創社倉終于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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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人不饑饉貞觀初戴胄建積穀備災之議太宗恱焉

因命有司詳立條制所在貯粟號為義倉豐則斂藏歉

則散給厯髙宗之代五六十載人賴其資國步中艱斯

制亦弛開元之際漸復修崇是知儲積備災聖王之急

務也語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言

君養人以成國人戴君以成生上下相成事如一體然

則古稱九年六年之蓄者蓋率土臣庶通為之計耳固

非獨豐公庾不及編甿記所謂雖有凶旱水溢人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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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良以此也後代失典籍備慮之㫖忘先王子愛之心

所蓄糧儲惟計廩庾犬彘厭人之食而不知檢溝壑委

人之骨而不能恤亂興于下禍延于上雖有公粟豈得

而食諸故立國而不先養人國固不立矣養人而不先

足食人固不養矣足食而不先備災食固不足矣為官

而備者人必不贍為人而備者官必不窮是故論德昬

明在乎所務本末務本則其末自遂務末則其本兼亡

國本于人安得不務頃以寇戎為梗師旅亟興惠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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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多所未暇每遇陰陽愆候年不順成官司所儲祇給

軍食支計茍有所闕猶須更取于人人之凶荒豈遑賑

救人小乏則求取息利人大乏則賣鬻田廬幸逢有年

纔償逋債斂穫始畢餱糧已空執契擔囊行復貸假重

重計息食每不充倘遇薦饑遂至顛沛室家相棄骨肉

分離乞為奴僕猶莫之售或行丐鄽里或縊死道塗天

災流行四方代有率計被其害者每嵗常不下一二十

州以陛下為人父母之心若垂省憂固足傷惻幸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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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乏之道焉可捨而不念哉今賦役已繁人力已竭窮

嵗汲汲永無贏餘課之聚斂終不能致將樹儲蓄根本

必藉官司助成陛下誠能為人備災過聽愚計不害經

費可垂永圖近者有司奏請稅茶嵗約得五十萬貫元

勅令貯户部用救百姓凶饑今以蓄糧適副前㫖望令

轉運使摠計諸道户口多少每年所得稅茶錢使均融

分配各令當道巡院主掌每至穀麥熟時即與觀察使

計㑹散就管内州縣和糴便于當處置倉収納每州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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録事參軍専知仍定觀察判官一人與和糴巡院官同

勾當亦以義倉為名除賑給百姓以外一切不得貸便

支用如時當大稔事至傷農則優與價錢廣其糴數穀

若稍貴糴亦便停所糴少多與年上下准平穀價恒使

得中每遇災荒即以賑給小歉則隨事借貸大饑則録

奏分頒許從便宜務使周濟循環斂散遂以為常如此

則蓄財息債者不能耗吾人聚穀幸災者無以牟大利

富不至侈貧不至饑農不至傷糴不至貴一舉事而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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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具可不務乎俟人小休漸勸私積平糴之法斯在社

倉之制兼行不出十年之中必盈三嵗之蓄𢎞長不已

升平可期使一代黎人永無餒乏此堯湯所以見稱于

千古也願陛下遵之慕之繼之齊之茍能存誠蔑有不

開成元年户部奏諸州縣所置常平義倉請通公私田

畝别納粟一升逐年添貯義倉斂之至輕事必通濟嵗

月稍久自至盈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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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乾徳中詔諸州于各縣置義倉嵗輸二稅石别収一

斗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長吏即計口貸

訖然後奏聞

 董煟曰今之義倉誠得遺人委積之遺意然必散貯

 于鄉里郊野之間則所及者均蓋憔悴之民多在鄉

 村于城郭頗少比年義米轉輸州倉一有凶歉村落

 不能遍及今應每遇凶歉相度諸縣饑之大小撥還

 義倉元米其水脚之需亦于米内量地里逺近消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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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之于鄉亦然如此則山谷之民皆䝉其惠矣

仁宗明道二年詔議復義倉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

琪請復置令五等已上户隨夏秋二稅二斗别輸一升

水旱減稅則免輸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于轉運使

計以一中郡正稅嵗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

而廣之則利博矣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

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并之家出粟數千石

即補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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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

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賑濟則兼并之家

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事下有司㑹

議議者異同而止

皇祐五年右司諫賈黯乞立民社義倉疏旣上上下其

說司農寺且命李充與黯合議以聞乃下諸路度可否

而以為可行者纔四路餘或謂稅賦之外兩重供輸或

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以贍給或謂置倉煩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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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黯復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嵗㫁死刑多

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六七蓋愚民迫于饑寒因

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請復民社義倉以備凶嵗今諸

路所陳類皆妄議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

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旣

久民必樂輸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

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刼掠之虞且盜

賊之起本由貧困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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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盜賊之原

也若謂有常平足以賑給則常平之設蓋以準平穀價

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凶饑發以賑救旣已失其本

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近嵗非無常

平小有水旱輒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

仰以賑給也若謂置倉廩斂材木恐為煩擾則今州縣

修治郵傳驛舍皆斂于民豈于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

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自朝廷㫁而行之然當時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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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論終不果行

仁宗時張方平上倉廩論畧曰比者勅書有諭州縣使

立義倉之言徒有空文而無畫一之制于兹三年天下

皆無立者凡今之俗茍且因循嚴令堅約猶復違慢為

民興利豈易其人有位者無心有心者無位在上可行

者務暇逸而從茍且在下樂行者或牽束而不得専以

故民間利不克時興害不得時去積成弊蠧以及喪敗

又凡事體興立實艱隳壊孔易或謀以為利而轉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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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彼義租社倉者齊隋唐氏旣嘗為之矣始為百姓儲

備之道終為僻君淫侈之費是于籍外更生一調也國

家誠規前代之善策為濟人之大計明立條式權其斂

出令天下之縣各于逐鄉築為囷廩於中户已上為之

等級課入穀麥其輸入之數視嵗薄厚為之三品縣掌

其籍鄉吏守之遇嵗之饑發以賑給小饑則約小熟之

所斂中饑則約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約大熟之所斂専

自縣鄉檢校之無使州郡計司侵取雜用焉此則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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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户穰嵗之有餘散于貧人凶年之不足不使兼并賈

人挾輕資藴重積筦其利以豪奪于吾人此其協于大

易裒多益寡稱物平施之義符于周官黨使相救州使

相賙之法契詩人京坻之頌應時令賑乏之理使民足

而知順讓益歸于本業誠為國之大事也

元祐間上官均疏臣聞賊盜之多常起于凶嵗凶嵗不

足常生于無備備災恤患常平義倉之設最為良法熙

寧十年始講隋唐之舊興置義倉令人户于正稅斛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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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别納五升準備災傷賑濟不得移用法頗周宻蓋

所斂至少所聚至多蓄之郡縣而散之于民斂之少則

民易以輸聚之多則上足以施予蓄之郡縣則凶嵗有

備散之于民則人情無怨此隋文皇唐太宗嘗行于治

平之世已試之效也元豐八年指揮諸路義倉一切廢

罷議者至今惜之若以為擾民則所出才二十分之一

若患他用則當時已有著令又况水旱不常饑饉間有

發倉廩則每苦不足行勸誘則不免強取與其施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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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卒不若備之于無事今平糴之法旣以修復惟義倉

之制尚未興舉臣以為義倉貯積在近民居則饑嵗賑

濟無道路奔馳之勞費而人受實惠隋開皇中就社置

倉蓋以此也臣欲乞興復義倉之法令于村鎮有巡檢

廨舍處建立倉廩以便斂散其餘條例令有司更加修

整以備饑嵗誠非小補

紹興中趙令詪請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沈該等言

義倉米不應糶恐失預備上曰逐郡自有米數若量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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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之三樁其價次年復糴亦何所損

 董煟曰義倉本民間所寄在法不當糶錢但太陳腐

 則不可食髙宗言樁其價次年復糴與今之糶米移

 用者有間矣

二十八年詔祖宗義倉以待水旱最為良法州縣奉行

不䖍寖失本意或遇水旱何以賑救其令監司檢視實

數補還侵失

 董煟曰義倉本民物寄之于官凶荒水旱直以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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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宜認為己物也

劉行簡轉對奏狀畧曰義倉之法論始于隋増廣于唐

國朝因焉隋開皇間長孫平請令諸州百姓勸課同社

共立義倉収穫之日各出粟麥藏焉社司執帳檢校多

少嵗或不登則發以賑之然立法有未備也至唐貞觀

間戴胄請自王公以下爰及衆庶計所墾田稼穡畆頃

每至秋熟以理勸課盡令出粟各于所在為立義倉國

朝乾德間天子哀嵗之不登而倉吏不以時出與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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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著發粟之制使不待詔令其後病吏之煩擾而民罹

轉輸之困又罷之至神宗始復舊制民到于今賴焉然

而推行之意有未盡合于古者豈得不論且所謂義倉

者取粟于民還以賑之固不可以不均今也置倉入粟

止在州郡嵗饑散給而山澤僻逺之民往往不霑其利

其力能赴州就食者蓋亦鮮少况所得不足償勞流離

顛沛有不可勝言者此豈社倉之本意哉臣愚謂義倉

之粟當于本縣鄉村多置倉窖自始入粟以及散給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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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間大縣七八處小縣三四處逺近分布俾適厥中

若未有倉窖則寄寺觀或大姓之家縣令總其凡以時

檢校遇饑饉時丞簿尉等分行鄉村計口給厯次第支

散旬一周之庶㡬僻逺之民均受其賜不復棄家流轉

道路此利害之較然者也

乾道間楊倓奏義倉在法夏秋正稅每斗别納五合即

正稅不及一斗免納應豐熟一縣九分以上即納一升

惟充賑給不許他用今諸路州縣常平義倉米斛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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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來雖間有災傷去處支給不多訪聞皆是擅行侵用

從來未曽稽考乞下諸路稽考施行趙汝愚疏臣伏見

州縣之間每遇水旱合行賑濟賑糶去處往往施惠止

及城郭不及鄉村鄉村之人為生最苦有終日役役而

不能致一錢者使幸而得錢則又一鄉之中富室無㡬

近者數里逺者一二十里奔走告糴則已居後于是老

稚愁嘆始有避荒就熟輕去鄉井之意其間強有力者

又不肯坐受其斃寇攘摽竊無所不至以陷于非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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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之人率不致此故臣嘗謂城郭之患輕而易見鄉村

之害重而難知然而求所以施行之策則亦不過勸諭

上户廣行出糶轉移常平義倉之米以賑之而已夫勸

諭上户殆成虚文轉移米斛復多欺弊臣愚欲望聖慈

逺悉隋唐社倉之制而去其損耗乏絶之弊明詔有司

將逐州每年合納義倉米斛除五分依見行條法隨正

稅就州縣送納外將五分于逐鄉置厫每嵗輪差上户

兩名充社司掌管受納委本縣丞檢察其欺弊不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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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正治之使幸得連嵗豐稔所在稍有儲蓄則鄉里晏

然若有所恃雖遇歉嵗姦宄之心無自生矣

慶元初詔户部右曹専領義倉十一年以臺臣請通一

縣之數截留下户苗米輸之于縣别儲以備賑濟使窮

民不至于艱食惟負郭義倉令就州輸送至于屬縣之

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嵗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

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

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考其盈虚以議最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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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絅常平義倉論曰常平之法何始乎自李悝已有平

糴之法自夀昌始定常平之策此其始也厥後罷于元

帝復于顯宗隨罷隨復無有定制至于我朝置塲置倉

熙寧以來而提舉常平之官始定然常平之始置也出

内庫之儲以為糴本頒三司之錢以濟常平狼戾之時

農艱于錢官則増價以入之菜色之日民乏于食官則

減價以出之夫何舉糴本而為青苗之錢鬻廣倉以求

二分之息伐桑易鏹官帑厚矣如民貧何鬻田輸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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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利矣如私害何此常平救荒之實政壊矣義倉之法

何始乎自隋始置于鄉社至唐改置于州縣此其始矣

厥後弛于永徽壊于神龍隨罷隨復亦無定制至于我

朝罷復不常至于今日而義倉輸官之法始定然義倉

之由設也自民而入自民而出豐凶有濟緩急有權名

之以義則寓至公之用置之于社則有自便之利夫何

社倉轉而縣倉民始不與而為官吏之移用縣倉轉而

郡倉民益相逺而為軍國之資官知其斂未知其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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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其入未見其出此義倉之實政壊矣中興以來講明

荒政常平義倉之儲雖有美名本無實惠惟州縣有侵

借之患而支撥致有淹延之憂城邑近郭尚可少濟村

落之民又安能扶持百里取糴于塲以活其已饑之殍

哉是有之與無其理一也嗚呼孰知有甚焉者常平出

于官義倉出于民出于官者官自斂之其弊雖不足以

利民亦不致于病民出于民者民實出之官實斂之其

弊不但民無給而官且病之文移星火指為常賦籮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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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面重斂取盈噫可歎也予謂民不必甚與特無取之

足矣民不必甚利特無害之足矣平時奪其衣食之資

一旦徒抹以濡沫之利樂嵗不為善藏之地凶年始思

啼饑之民何益哉寧願為不取繭絲之尹鐸毋願為矯

制擅發之汲黯寧願為催科政拙之陽城不願為發粟

賑饑之韓韶則裕民實政𨼆于常平義倉之外邵雍有

言諸賢能寛一分則民受一分之賜有官守者朂諸

元世祖時趙天麟上策曰隋立義倉公私廩積可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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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至元六年有㫖每社立一義倉社長主之每遇年

熟每親丁納粟五斗驅丁二斗無粟聽納雜色官司並

不得拘檢借貸勒支後遇歉嵗就給社民食用社長明

置収支文厯無致損耗自是以來二十餘年于今矣然

而社倉多有空乏之處頃來水旱相仍螟蝗蔽天饑饉

薦臻四方迭苦轉互就食老弱不能逺移而殍者衆矣

彼隋立義倉而富今立義倉而貧豈今民之不及隋民

哉臣試陳之今條欵使義倉計丁納粟意以饑饉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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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丁出之以取均也又條欵使驅丁半之彼驅丁亦人

也尊卑雖異口腹無殊至儉之日驅丁豈可獨半食哉

又計丁出納則婦人不納豈不食哉又同社村居無田

者豈可坐視而獨不獲哉樂嵗粒米狼戾乞丐者踵門

猶且與之况一社之人而至儉豈宜分彼此哉是蓋當

時議法大臣有乖陛下之本心也伏望普頒明詔詳諭

農民凡一社立社長社司各一人社下諸家共穿築倉

窖一所為義倉凡子粒成熟之時納則計田産頃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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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寡而聚之凡納例常年每畆粟率一升稻率二升凡

大有年聽自相勸督而増數納之凡水旱螟蝗聽自相

免凡同社豐歉不均宜免其歉者所當納之數凡饑饉

不得已之時出則計口數之多寡而散之凡出例每口

日一升儲多每口日二升勒為定體凡社長社司掌管

義倉不得私用凡官司不得拘檢借貸及許納雜色皆

有前詔在焉如是則非惟共相賑救而義風亦行

至正間立大司農司條畫内一欵每社立義倉社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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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如遇豐年収成去處各家驗口數每口留粟一斗若

無粟抵斗存留襍色物料以備歉嵗就給各人自行食

用官司並不拘檢借貸支動經過軍馬不得強行取要

社長明立文厯如欲聚集収頓或各家頓放聴從民便

社長與社户從長商議如法収貯須要不致損壊如遇

天災不収去處或本社内有不収之家不在存留之限

明洪武初命户部運鈔二百萬貫往各府州縣預備糧

貯每縣于境内定為四所于居民叢集處置倉民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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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粟願易鈔者許運赴倉交納依時價償其值官儲粟

而扃鑰之令富民守視凶嵗賑給已又令未備處皆舉

行而召天下老人至京隨朝命擇其可用者使齎鈔往

各處協同所在官司糴穀

正統七年令各府州縣一應賍罰入官之物俱于年終

變賣在官候秋成糴糧預備賑濟

天順初詔預備倉有司常加修理蓄積糧儲遇有民饑

驗口賑濟待豐年仍將収貯在庫賍罰炤依時價収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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収支之際並令掌印官員専理不許作弊軍民人等有

願納粟穀者照例収管見數奏聞以憑旌異合干上司

及風憲官按臨㸃閘但有侵欺盜用者便行拏問

成化中敕藩憲言異時州縣設預備四倉所以廣貯蓄

備旱澇為民賴也比久廢弛宜覈實見在貯蓄有無多

寡之數仍儘各處在官賍贖糴為備有不敷聽于存留

糧内借撥或于各里上中户勸助以充其看守倉者于

附近里分僉殷實有行止者主之至通同官吏實収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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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為侵盜者論如律衛所地亦如之

𢎞治三年户部議預備倉糧係救荒至計合炤州縣大

小里分多寡積糧難易斟酌舉行其有司預備倉十里

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二十里以下二萬石三十里以

下二萬五千石五十里以下三萬石一百里以下五萬

石二百里以下七萬石三百里以下九萬石四百里以

下一十一萬石五百里以下一十三萬石六百里以下

一十五萬石七百里以下一十七萬石八百里以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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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萬石如其數斯為稱職過其數者果有卓異政績

聽撫按具奏旌異給與本等誥命過其數而多増一倍

者再有卓異政績具題旌擢仍給本等誥敕行移吏部

遇缺不次擢用不及數者以十分為率少三分者罰俸

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是為不職候九

年考滿送吏部降用至于知府視所屬州縣以積糧多

寡為勸懲如所屬州縣倉糧俱如數者知府亦為稱職

州縣倉糧過其數而多増一倍兩倍者知府知州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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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異陞擢不及數三分及六分以上者知府知州一體罰

俸降用至于六年亦照此查筭積糧多寡以憑黜陟其軍

衛比之有司不同必須量減庶可責成三年之内每百户

所各要積糧三百石數外有能積糧百石以上者軍政掌

印指揮千百户俱給羊酒花紅激勸不及三百之數一體

住俸以後年分不拘石數務要年年有積無積者比較責

罰侵欺者㕘奏拏問前項倉糧係有司者著落有司府

縣正官整理係軍衛者著落都司衛所軍政掌印正官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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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巡撫巡按分巡分守管糧管屯等官往來提督時常稽

考以後仍三年一次查盤詔從之

 胡世寧曰𢎞治初年州縣親民之官責其備荒積穀

 多少以為殿最所以民受實惠固得邦本正德以來

 此官不重輕選驟陞下焉者惟圖覔錢以防速退上焉

 者惟事奉承取名以求早陞皆不肯盡心民事民窮

 財盡一遇凶荒多致饑死此先朝舊規宜遵復也陳龍

 正曰此時司計秉國者誰耶徒講積聚而不講更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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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之法必致化為埃塵且查盤數缺必勒賠填官民之

 累俱無窮矣困天下之粟苦天下之官民使粟陰消耗于

 世間而百姓曽不得其用不亦左乎至于今日天下皆無

 復有預備倉寔斯議蠱之也使楊文貞主持周文襄行事

 肯若是哉今存其計里積糧之數以備稽考

嘉靖中王廷相言備荒之政莫善于義倉宜貯之里社

定為規式一村之間約二三百家為一㑹每月一舉第

上中下户捐粟多寡各貯于倉而推有德者為社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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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事能㑹計者副之若遭凶嵗則計户給散先中下者

後及上户上户責之償中下者免之凡給貸悉隨于民

第令登記冊籍以備有司稽考則既無官府編審之煩

亦無奔走道路之苦

户部尚書梁材言天下郡縣各置預備倉豐年則斂歉

年則散本以為民而行者率失初意設立斗户收守支

放文移往返交盤旁午斗户負累民不沾仁凡以屬之

于官故也今兵部侍郎王廷相欲倣古義倉之法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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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民而藏之于社社立正副每月朔為㑹社正率屬讀

髙皇帝教民榜申以同盟之約舉衆中善惡奬戒之記

其社米户口上者出什之四中什之二下什之一荒歉

散及中下大䘲上尸亦次及之蓋以有餘補不足也昔

人謂救荒無善政臣謂義倉之法可以備荒從之

隆慶初王君賞請寛積穀之例言近時有司積穀之數

雖已半減然州縣大者數萬石小者數千石即日入民

于罪不可得盈宜再減其額時知州尹際可等積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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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數例當降調吏部言有司積穀備荒雖亦急務然校

之正賦輕重自是不同况皆出賍罰紙贖及他設處所

入之數視地方貧富獄訟繁簡為差不可以預定也若

必欲所在取盈是徒開有司作威生事之端反失濟民

初意上是之

 沈朝宣曰倉號預備為凶荒設也其積穀取諸罪贖

 要在照時直征銀選委一二殷實誠篤大户掌管俟

 至銀多諭令傾成足色每十兩為一錠官給批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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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路費立限差往多穀地面擇買嘉穀差官監収其

 斗級祇令収貯看䕶如此則穀雖年深自堪食用若

 令罪犯備穀上倉則官吏斗給留難以營分例遂使

 附近積奸包納其穀未免偽雜一經查盤簸揚勢必

 虧耗其經手人員定遭問罪賠補若值凶荒窮民嗷

 嗷望食徒以不堪者發賑其何濟乎

潘潢覆積穀疏查得先該户部奏行天下府州縣官各

照里社積穀備荒立格勸懲不為不宻但如每一小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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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之地三年之間不問貧富豐凶概令積穀萬五千

石限數旣多責效太速以致中材剥削取盈貪夫因緣

為利往往嵗未及饑民已坐弊及遇凶荒公私俱竭為

困愈甚臣聞田野縣鄙者財之本也垣窌倉廩者財之

末也與其聚民脂膏以實倉儲孰與盡力溝洫以興水

利若宋儒朱子賑濟浙東所至原野極目蕭條惟見有

陂塘處田苗蔚茂無以異于豐嵗于是益歎水利不可

不修謂使逐村逐保各治陂塘民間可以永無流離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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莩之患國家可以永無蠲減糶濟之費此則救荒不如

講水利明效大驗之可見者合無本部備行都察院轉

行各處御史申明憲綱嚴督所屬凡境内應有圩岸壩

堰坍缺陂塘溝渠壅塞務要趂時修築堅完疏濬流通

以備旱澇毋致失時有傷禾稼及因而擾害于民每季

終預將疏築完壊備細緣由開報御史及總督水利官

員不時巡厯勘驗如有申報不實及壊久不修修不完

固或因而害民者並為不職從實按勘施行遇該考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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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查水利無壊方許起送有能為民興利如史起漑鄴

鄭國開渠之利者具奏不次擢用該管官員亦照所轄

完壊多寡分數定註賢否一體旌别其八分紙價贖罪

賍罰銀錢香錢引契魚鹽茶酒等稅不係解部者悉如

御史王重賢等所言盡數糴穀入倉備賑不許分外分

毫科罰侵尅庶㡬藏富于民因地之利雖有旱乾水溢

民無菜色管子所謂積于不涸之倉藏于不竭之府者

用此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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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學顔請積穀論疏臣聞之邊鄙強固則逺人怵服中

原乂安則邊鄙傾嚮故中原者邊鄙之根本也百姓者

中原之根本也衣食者百姓之根本也閭閻之細民有

終身無銀而不能終嵗無衣寧終嵗無衣而不能終日無

食今百司宰卿夙夜不遑者乃在銀而不在穀臣竊慮

之夫以國家建都于燕東極齊西極秦南阻江淮神鼎

之重金甌之固此萬世不拔之業也而臣竊有慮焉何

哉誠以京師北據幽都更無郡縣而守在強敵雖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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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西秦其形勢皆足以外中原而自固京師以南絶無

名山大澤之限強藩與國之資皇上南面而臨之所恃

以為腹心股肱之重者惟河南山東江北裏八府之人

心耳此數處之人率鷙悍而輕生易動而難戢游食而

寡積者也一不如意則輕去其鄉一有所激則視死如

歸臣固視之熟矣八府遭歉則走山東山東遭歉則走

江北又未巳也匹夫作難而千人嚮應往事蓋屢驗之

然其弭之之計無他不過曰恤農以繫其家足食以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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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聚其骨肉以繫其心而已今試移文于此數處者

而覈其官舍之所藏每郡得穀十萬焉則司計者可安

枕而無慮矣得五萬焉猶可以塞轉徙者之望設不滿

萬焉真寒心哉臣竊意其不滿萬者多也即有水旱何

所賴焉即有師旅之興何所給焉臣觀自古中原空虚

未有如今日者也漢以前有敖倉隋以前有洛口倉唐

有義倉宋有常平倉皆隨在而貯不専京師今徐臨德

州皆有官倉本為寄囤至于存積㡬何哉臣近日有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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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積穀荷䝉皇上通行各省臣非不知以用言為榮

而所慮者人意向不同或行之不力或施之無序輒以

為無益有損焉臣且不堪其任咎也臣前疏謂一曰官

倉蓋發官銀以糴者此必甚豐乃可以舉一曰社倉蓋

収民穀以充者此雖中嵗皆可以行臣知中原空虚不

但穀少而銀亦甚少其官倉一節今嵗已不能舉又聞

有災變則社倉一節今嵗亦不能行但能以今嵗始講

求其條件加意于積儲即明嵗舉而後嵗效未晚也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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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倉者社倉舉之甚易而效甚捷然非官府主持于上

則其事終不能成矣夫社倉即義倉也蓋始于漢耿夀

昌而盛于隋長孫平唐戴胄之徒唐又最盛計天下積

至數千萬以上及推其故唐義倉之開每嵗自王公以

下皆有入是以其積獨多臣所謂法令之行自貴近始

也宋則准各民正稅之數于二十分而取其一以為社

蓋富者必田多田多則稅多稅多則社入多亦唐意也

要之其出也則中歉賑極貧大歉賑中户又大歉焉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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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及于富室所謂恩澤之加自無告始也今之言官倉

者今年曰庫無銀焉明年曰庫無銀焉如是除八分紙

贖之外無㡬耳言社倉者此曰官户當優免我也彼曰

占役何科擾我也又田多者曰我不願賑于後亦不願

出于今也如是不過貧民下户之輸無㡬耳是二法終

不可行而中原之空虚如故也夫民之饑也必至于轉

徙轉徙不已必至于為盜盜必先諸官户與夫役占有

力之家而此輩多不悟非官府主持而鼓舞之終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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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臣請下之各省以唐宋斂穀之法為則而就土俗合

人情占嵗候以通其變限明春以裏盡報各府已前見

貯之數以品其虚盈于明年冬末通計一嵗二倉新収

之穀驗其功能著而為令嵗嵗修之在官倉者時其豐

歉而斂散之利歸于官民有大饑則以賑之在民倉者

時其豐歉而斂散之利歸于民雖官有大役亦不許借

此藏富于民即藏富于官皇上所為南面而恃以無恐

者其根本在此今之言計者不憂穀之不足而憂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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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夫銀實生亂穀實弭亂銀之不足而泉貨代之五

穀不足則孰可以代者哉故曰明君不寶金玊而寶五

穀伏惟聖明埀意(疏入部議請以防秋客兵銀並鹽課/六萬發各府縣糴穀又修復社倉令)

(所在有餘積無為/文具竟不果行)

 陳龍正曰隋社倉唐宋義倉一事而異其名者也隋

 唐畞賦六升民困極矣宋于正賦外二十加一庶㡬

 得中然其大病摠在収貯于官假如遇饑饉悉以還

 民猶多此一納一出况未必還乎設賑給時果盡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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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弊貧民猶苦奔走候領况不及貧民乎古之王者

 使民各蓄其有餘而後世必欲取諸民而代為之蓄

 古之王者自節其餘以春補秋助而後世加取于正

 賦之外而強半更留以自肥如之何農不饑死朝與

 野不相胥以俱貧也朱子仍社倉之名而黙變其官貯

 之法隋唐粃政返為純王損下轉而益下矣然當時亦

 但令民間自添社倉未嘗革去官府義倉須令民間社

 倉旣多官府義倉一概不用然後全利而無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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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預備倉考(㑹/典)祖宗設倉貯穀以備饑荒其法甚詳凡

民願納穀者或賜奬勅為義民或充吏或給冠帶散官

令有司以官田地租稅契引錢及無礙官銀糴穀収貯

近時多取于罪犯紙贖以所貯多少為考績殿最云例

具于後 洪武初令天下縣分各立預備四倉官為糴

穀収貯以備賑濟就擇本地年髙篤實民人管理 正

統五年奏准各處預備倉凡侵盜私用冒借虧欠等項

糧儲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盜證佐明白不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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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准土豪及盜用官糧論罪 又議准凡民人納穀一

千五百石請勅奬為義民仍免本户雜泛差役三百石

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户雜泛差役二年 又勅廣西布

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預備倉糧内有借用未還并

虧折等項著落經手人户供報追賠其犯在赦前者定

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後犯者追完照例納米贖罪若限

外不完者不論赦前後連當房妻小發遼東邊衛充軍

 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勅分投總督各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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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并府州縣官處置預備倉糧仍令巡撫侍郎并都

御史等官兼總其事 又令軍民人等各驗丁田自願

出粟備荒者聽從其便官府不許逼抑科擾 又令各

處預備倉或為豪民占據責令還官或年深損壊量加

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為照舊起蓋 又令各處預備

倉凡民人自願納米麥細糧一千石之上雜糧二千石

之上請勅奬諭 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預備倉糧給

借饑民每米一石候有収之年折納稻穀二石五斗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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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成化六年奏准預備救荒凡一應聽考吏典納米

五十石免其考試給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起送到部

未撥辦事吏典納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見辦事吏典

一年以下納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六十石三年以

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滿日俱冠帶

辦事各照資格挨次選用 又令在外軍民子弟願充

吏者納米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遇缺収叅 又令鳯

陽淮安揚州三府軍民舍餘人等納米預備賑濟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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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石給與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

七品 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管放支不許

轉委作弊 又令順天府河西務山東臨清直𨽻淮揚

等闗鈔貫暫且折収粳粟糧米俱以十分為率各存留

三分其餘七分河西務運至天津衛滄州等處臨清運

至東昌府徳州等處淮安運至濟寧州徐州等處揚州

運至邳州桃源縣等處俱各収貯預備官倉賑濟待明

年豐稔仍各収鈔 九年令直𨽻保定等府州縣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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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滿吏典納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辦事考試就撥

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帶辦事一百七十石就

于本府撥補三考滿日送部免考冠帶辦事俱挨次選

用其一考三箇月以裏無缺者納米八十石許於在外

輳厯兩考 𢎞治三年定有司每十里以下務要積糧

一萬五千石軍衛每一千户所積糧一萬五千石每一

百户所三百石每三年一次查盤有司少三分者罰俸

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九年考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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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軍衛不及三百之數者一體住俸 𢎞治十年奏准

凡三年一次查盤預備倉糧除義民情願納粟囚犯贖

罪納米外但有空閒官地佃収租米及贓罰紙價引錢

不係起解支剩無礙官錢盡數糴米三年之内不足原

數别無設法者俱免住俸叅究 十七年議准遼東預

備倉米穀陳腐查勘堪用者抵石放支各該衛所官軍

月糧其米色頗陳尚堪食用者酌量折添斗頭與新糧

間月支給浥爛不堪者著令經収人員領出照依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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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賠耗糧照例遞減支放盡絶將厫座修理照例召買

上納 十八年議准在外司府州縣問刑應該贖罪等

項贓罰等物盡行折納糴買稻穀上倉以備賑濟並不

許折収銀兩及指稱别項花銷 正德二年令雲南撫

按同三司掌印等官查勘各庫藏所積除軍前支用銀

物外其餘堪以變賣及官地湖地等項可以召人佃種

収租者儘數設法糴買米穀上倉専備賑濟 又議准

各司府州縣衛所問刑衙門凡有例該納米者每石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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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一石五斗収貯各預備倉 四年議准湖廣原留賑

濟支剩銀兩著糴買米穀上倉以備荒年 五年奏准

司府州縣衛所預備倉分添設土倉官盡行革退照舊

令州縣正官或管糧佐貳官収放 七年令在外問刑

衙門凡問擬囚犯該納紙劄者二分納紙八分折米穀

上倉不許折収銀兩 又議准陜西所屬問刑衙門將

一應該収人犯贖罪紙價准其収納粟米穀麥等項上倉

 八年議准遼東遇有本鎮犯該立功官員免其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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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穀一百石収貯預備倉其别處發來立功照舊行

十四年令遼東比照宣大事例將巡按並大小衙門問

過一應贖罪銀兩存留本處以備買糧賑濟嘉靖三

年令各處撫按官督各該司府州縣於嵗収之時多方

處置預備倉糧其一應問完罪犯納贖納紙俱令折収

穀米每季具數開報撫按衙門以積糧多少為考績殿

最如各官任内三年六年全無蓄積者考滿到京户部

叅送法司問罪 四年令各處撫按官通查積穀備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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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議處過事宜翻刋成冊分發所屬著落掌印等官

時常檢閲永逺遵守撫按清軍官每年春季各將所屬

上年収過穀石實數奏報户部時常稽考以憑賞罰

六年令撫按二司督責有司設法多積米穀以備救荒

仍倣古人平糴常平之法春間放賑貧民秋成抵斗還

官不取其息如見在米穀數少將貯庫官錢並問過贖

罪折紙銀兩趂秋成時委賢能官一員糴買比時估量

添二三文府以一萬石州以四五千石縣以二三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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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率明立簿籍查考嵗荒減價糶與窮民仍禁姦豪不

許隠情捏名多買罔利事發重治 八年題准各處撫

按官設立義倉令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約為一㑹每

㑹共推家道殷實素有德行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一

人為社正㑹書筭一人為社副每朔朢一㑹分别等第

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斗加耗五

合入倉上等之家主之但遇荒年上户不足者量貸豐

年照數還倉中下户酌量賑給不復還倉各府州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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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送撫按查考一年查筭倉米一次若虚即罰倉首出

一年之米 又令各處撫按官督所屬官將贓罰稅契

引錢一應無礙官錢糴買稻穀或從宜収受雜糧以備

荒歉各該官員果能積穀及數聽撫按官覈實旌異若

不用心舉行照例住俸 又奏准州縣積糧之法如十

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二十里以下二萬石三十里

以下二萬五千石五十里以下三萬石百里以下五萬

石二百里以下七萬石三百里以下九萬石四百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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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十一萬石五百里以下一十三萬石六百里以下

一十五萬石七百里以下一十七萬石八百里以下一

十九萬石三年之内務彀一年之用如數為稱職過數

或倍増聽撫按奏旌不次陞用不及數者以十分為率

少三分者罰俸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

者為不職送部降用知府視所屬州縣積糧多寡以為

勸懲其軍衛三年之内每一百户所各積穀三百數外

多積百石以上者軍政等官俱給花紅羊酒激勸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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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者住俸 九年令天下各府州縣有積久米粟盡數

平糶以濟貧窮候収成買貯新穀務足前數 二十四

年議准徒杖笞罪審有力者俱令照例納米入預備倉

不許以稻黍雜糧准折上納 萬厯五年議准行各撫

按詳查地方難易酌定上中下三等為積穀等差如上

州縣每嵗以千石為準多或至三二千石下州縣以數

百石為準少或至百石務求官民兩便經久可行自本

年為始著為定額每年終分别蓄積多寡為賞罰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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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數者查照近例以十分為率少三分者罰俸三箇月

少五分者半年六分者八箇月八分以上者一年仍咨

吏部劣處全無者降俸二級亦咨部停止行取推陞待

有成效撫按酌議題請復俸若仍前怠玩叅究革職

七年題准各省直撫按督各州縣掌印官將庫貯自理

紙贖並撫按等衙門所留二分贓罰盡數糴穀其追贖

事例春夏折銀秋冬納米如年久穀多酌量出陳易新

以免浥爛 又議准各省直撫按酌量所屬知府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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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簡貧富定擬積穀分數其積不及數者與州縣一體

查叅其陞遷離任者照在任一體叅究 八年題准各

撫按官查盤積穀實數分别府州縣總撒填注主守職

名每年終奏報其更代官候交盤明白方准離任 又

題准各有司積穀除遵照原議外不許妄行科罰剥民

利已果有水旱災傷具奏減免其賑濟穀數即申報開

銷不必復令饑民抵還 十一年題准各省直撫按官

㑹同司道各查所屬除富庶州縣仍照原額積穀其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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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災傷及里分雖多詞訟原少者酌量裁減以後照例

查叅俱以三年為期通融計筭分别蓄積實在之數照

例旌奬叅罰如三年之内偶遇陞遷事故撫按官行該

司道按年考覈積穀如數方許離任果有災荒事故委

不能及原數者明白具奏方免叅罰其考滿朝覲俱照

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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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政叢書卷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