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八旗通志

欽定八旗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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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八旗通志卷三十一

 旗分志三十一

  八旗户籍(編審丁冊/投充人戸) (另檔人戸/漢軍出旗) (買賣奴婢/)

   編審丁冊

 國初定制編審各旗壯丁時令各該佐領稽察已成

  丁者增入丁冊其老弱幼丁不應入冊係瀋陽者

  赴瀋陽勘騐係東京者赴鞍山勘騐有隠匿者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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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入官伊主及該佐領領催各罰責有差

  又定置買人丁及新成幼丁許令編入本佐領誤

  編入别佐領下者退回

  又定八旗新添壯丁每旗編佐領三十有逃亡缺

  少者於諸王貝勒貝子等府壯丁内撥補足額仍

  将該佐領治罪嗣後每三年編審一次

  又定每佐領編壯丁二百名

  又定旗員子姪俟十八嵗登記部檔後方許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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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及嵗數擅分居者議罰

   又定新滿洲壯丁令酌撥舊丁内編成佐領

   天聰四年十月

上諭曰今時值編審壯丁凡總兵副将叅将逰擊備禦等

 官俱宜自誓牛录額真各察其牛录壯丁其已成丁者

 即於各屯完結凡當沙汰老弱及新編幼丁係瀋陽者

 赴瀋陽勘騐係東京者赴鞍山勘騐此次編審時或有

 隠匿壯丁者将壯丁入官本主及牛录額真撥什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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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坐以應得之罪若牛录額真撥什庫知情隐匿者每

 丁罰銀五兩仍坐以應得之罪其牛录額真之革職與

 否應俟另議凡諸貝勒包衣牛录或係置買人口及新

 成丁者准與增入毋得以在外牛录下人入之如丙寅

 年九月初一日以後有将在外牛录下人編入者退還

 原牛录又固山額真牛录額真俱先令盟誓凡貝勒家

 每牛录止許四人供役有溢額者察出啟知貝勒退還

 如貝勒不從即赴告法司若不行赴告或本人告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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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人舉首将所隠壯丁入官若固山諸貝勒俱屬知情

即撥與别固山如諸貝勒中有不知情者即撥與不知

情之貝勒

  九年七月分别管理漢人官員以各堡生聚多寡

  黜陟之一等甲喇章京李思忠原管壯丁六百一

  十五名凡七年增丁一百一十三名陞為三等梅

  勒章京牛录章京楊於渭原管壯丁九百八十六

  名凡七年增丁一百六十一名陞為三等甲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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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廢官佟三原管壯丁九百二十三名凡五年增

  丁七十八名主聚雖少以其革職後能實心任事

  優陞為三等甲喇章京牛录章京吳裕原管壯丁

  二百二十名凡三年增丁一百六十名生聚甚多

  陞為三等甲喇章京三等梅勒章京李國翰原管

  壯丁三百六十名凡四年增丁二百四十三名又

  曽輸捐己糧米五十五石以食貧民雖值歉嵗仍

  主聚繁衍陞為二等梅勒章京髙鴻中原管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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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百七名今減一百四十一名張士彦原管壯丁

  四百五十名今減一百二十八名金玉和原管壯

  丁八百四十四名凡八年減一百六十九名李時

  馨原管壯丁七百七十六名今減一百三名張大

  猷原管壯丁六百名今減一百八十一名祝世廕

  原管壯丁八百名今減二百六十名呉守進原管

  壯丁七百八十一名今減三百六十六名各罰銀

  百兩髙拱極原管壯丁二百六十八名今減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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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一名蒲時雍原管壯丁一百九十九名今減

  一百一十二名俱革職為民楊興國原管壯丁八

  百名今減三百七十二名革職為民仍罰銀百兩

  馬如龍故金海塞接管壯丁減二百八十七名罰

  銀百兩革去旗鼓永與本貝勒為奴

  順治八年定原在

 盛京編審另分户人有告稱係伊奴僕者不准歸併

  係户籍内人有告稱非係伊家奴僕者亦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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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年議准内府及諸王府官員有勞績素著者特

  選數員令其開出府佐領各歸所屬佐領其父子

  兄弟閒散者准其帶出現有職任者不准帶出其

  撥出官員不必頂替

  十七年題准凡官員子弟有職任者不拘定限嵗

  數准其分户

  康熙四年題准滿洲蒙古有一佐領餘丁多至百

  名以上願分作兩佐領者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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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題准凡調補管别佐領者止准帶本家壯丁

  若将伊兄弟族中壯丁帶往者俱令償還

  十三年覆准八旗每佐領編壯丁一百三四十名

  餘丁彚集另編佐領或所餘丁僅百名以上不足

  定額者該旗王貝勒貝子公等併都統副都統佐

  領酌騐無誤披甲當差出結移送到部亦准編作

  佐領

  雍正五年二月八旗都統等議覆據副都統祖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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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奏稱伏查定例八旗閑散人丁三年編審一次

  凡身材至五尺者添註冊内已故者分析裁汰但

  厯年乆逺佐領等官均視為泛常隨意去留不無

  遺漏錯誤之䖏仰請嗣後遇編審人丁年分各佐

  領造具戸口冊籍務令開冩眀白其外官家屬亦

  不許任意隠瞞交與該都統詳查造具清冊二本

  一本送部一本收貯該旗以備查閱今年即係編

  審年分相應展限半年交與該旗各佐領逐一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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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造具清冊保送戸部則既可以稽察閑散人丁

  實數而屢年遺悮情弊亦可剔除等語應如所請

  嗣後造審丁户口冊俱令開寫一户另户某人某

  人有官職者開眀官銜無官職者開寫閑散人将

  伊父兄職名添註本人名下将伊子弟造入户口

  下俱作叧户分造滿洲䝉古旗下家奴及滿洲䝉

  古並漢軍家下壮丁等俱開列花名核明送部其

  各省駐防官兵以及地方文武各官子弟家屬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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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戸部行文各該将軍督撫查眀照此造具清冊

   咨送俟各䖏檔冊到齊之日各該旗附入佐領冊

   内鈐印報部存案以後三年編審一次俱令照此

   造冊俟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併包衣佐領琿托和一體遵行奏入

   奉

㫖依議

   七年九月户部兵部議覆據副都統髙應&KR1962;奏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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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例八旗壮丁三年一次編審請嗣後凡世管佐

   領公中佐領下之叧户壮丁無論在京在屯自十

   五嵗以上令該管官将花名與本人查對眀白註

   冊其應裁者并聲明縁由送部稽查再原管佐領

   下家役甚多亦應與另户一體編審數增者應給

   紀錄數減者照例治罪如有舛錯遺漏者将該管

   大臣官員等一併從重治罪等語查雍正四年十

   二月内正白旗漢軍副都統祖秉衡條奏各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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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造送户口檔冊時将一戸某人名下有官無官

  之處開眀並将伊父兄職名填註其子弟俱令分

  為另户一事經八旗大臣等議覆准行在案今應

  如副都統髙應&KR1962;所請嗣後凡世管佐領公中佐

  領下之家丁仍照例不議增減外其另户壮丁遇

  編審察考時無論在京在屯年至十五者令該管

  官詳查務将花名與本丁對㸔方行註冊其應裁

  者亦必確查聲眀縁由註冊送部以憑稽查再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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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漢軍原管佐領下挑選食糧人内家僕甚多此

  等雖非另戸但挑選食糧時如無另户即由家役

  内挑補嗣後亦應年至十五令該管官逐名編審

  註冊以備挑補又奏稱數增之佐領酌給紀錄數

  減之佐領照例治罪如有舛錯遺漏不實情弊将

  該管大臣官員一併従重治罪等語查壮丁三年

  一次編審應屬可行如果逐人查明新增之數加

  多亦係職分中易為之事酌給紀錄不可致其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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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

恩賞若仍照前草率辦理将頂名者任意妄報填冩以及

   遺漏數減将該佐領併該管各官酌量事故重輕

   分别議處俟

命下之日行文八旗以及包衣佐領一體遵行奏入奉

㫖依議

   又是年十一月八旗大臣等議覆據副都統圖克

   善奏稱請嗣後八旗滿洲人等産生男女俱令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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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月之後即呈報佐領註冊至十嵗時由佐領叅

   領呈報都統如有隠匿者從重治罪併請𫝊知蒙

   古漢軍以及各省駐防處一體遵行等語應如圖

   克善所請嗣後自大臣官員以下至閑散人等凡

   屬正身另户生有子女俱令扵滿月時即告知族

   長呈報佐領註冊每年一次令各佐領查眀已故

   之數銷案至十嵗時具結呈報㕘領鈐盖關防保

   送至都統處註冊已故者查眀銷案如有隠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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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者查出将隠匿之人交部嚴加治罪外其失察

   之佐領以下及族長等俱交部察議再抱養之子

   女亦令照此呈報註冊如非本身所生之子女妄

   行揑報註冊将佐領以下及揑報人一併治罪其

   原出結註冊之㕘領等亦交部察議如此凡開檔

   養子縁由既明而彼此首告之弊可除矣俟

命下之日将嵗數已及記檔之男女俱行查眀著都統衙

   門註冊奏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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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依議

   八年正月奉

上諭京城佐領越旗移置者甚多因命大臣等均勻派定

 外省駐防八旗滿洲䝉古漢軍亦有隨京城佐領越旗

 移置者其移置之旗人丁既多則移出之旗人丁必少

 是以人丁數目不均如何令其不致移動之處著八旗

 大臣等㑹議具奏特諭八旗大臣等議覆從前因在京

   八旗漢軍佐領多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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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降諭旨酌量移置俾得均勻惟各省駐防兵丁已經八

   十餘年其間滋息不同又有隨京城佐領移置者

   是以人丁數目多寡不均應令各省将軍副都統

   等将各該處官弁入丁數目查明不論在京之本

   佐領惟視彼處之丁數均勻分派若四旗駐防之

   處即在四旗之内均派八旗駐防之處即在八旗

   之内均派将均定之户口另造清冊以備查核補

   授官員挑取兵丁即在所均置之旗揀選再将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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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之本旗本佐領仍記檔案每扵編丁之年令其

   照常咨送各該旗報部至五年十年之後或有生

   齒多寡不同之處令各該将軍副都統等奏

聞再行均置如此則人丁數目俱得均勻而陞轉差役亦

   不致扵壅滯矣奏入奉

㫖依議

   乾隆三年七月正黄旗漢軍都統奏臣旗耿姓公

   中三佐領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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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改為世管佐領其佐領下人等應作為屬下或作為

  另户恭請

欽定奉

諭㫖此佐領下人等俱實係另户着曉諭伊等知之

  四年二月戸部議覆鑲黄旗漢軍副都統王進泰

  條奏查三年一次編審八旗人丁關係清理户口

  整頓名分在部在旗均有稽查之責遇比丁之年

  将十八嵗以上者查眀造入壮丁冊内分註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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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户户下填冩三代履厯鈐印咨部仍存旗一分

  以備稽考其各省駐防并外任官員户口由各該

  将軍督撫造報自應畫一一嗣後各省駐防将軍都

  統以及各該督撫凡遇比丁之年将駐防人員以

  及外任旗員户口俱照右衛等省駐防處造報丁

  冊之例每旗各造丁冊二分鈐印送部一分臣部

  存案一分咨旗辦理庶内外事歸畫一而冊檔亦

  便扵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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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十月户部奏

  盛京内務府未入旗檔人丁約有六七千人毫無管

   束請飭三旗佐領清查入冊歸扵現在納差人數

   内将納差數目均分交納嗣後比丁之年所入人

   丁亦即照分納數目添差則差輕易納自無隠漏

   之弊奉

 諭㫖著照所請行

   八年十一月大學士伯鄂爾泰等議覆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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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陵事務公禄慶條奏在京八旗并外省駐防各處向例

   俱三年一次比丁今

陵寢所有内務府總管及總管禮部等處所屬旗人俱係

   在京各旗佐領下人理應一例比丁相應交與總

   理

陵寢事務大臣等俟比丁之年該處一應所屬旗人逐一

   查眀悉造入比丁冊内移咨户部各旗詳查

   二十七年副都統富徳條奏本旗大小官員兵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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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不拘年嵗每年二月内造報都察院一次

      以上編審丁冊

    另檔人戸

   雍正七年六月鑲藍旗滿洲都統綽竒等将伊該

   旗佐領富泰徇隠開檔之人及養子等令當䕶軍

   之處叅奏奉

上諭佐領下滿洲少者恐廢佐領将戸下滿洲及家生子

 開檔人載入另戸滿洲冊内令當前鋒䕶軍者其情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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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原宥倘佐領下滿洲本多而佐領知而作弊或将養

 為子嗣之漢人載入滿洲冊内令當前鋒䕶軍則理宜

 治罪爾等将富泰佐領下滿洲之數詳查具奏再八旗

 現今開檔人及養子當前鋒䕶軍者甚多輩即與滿洲

 等矣其中亦有人去得漢仗好効力行間得厯官階者

 或佐領等懼罪不報而伊等又恐黜退隠忍不首必且

 令刁惡之人致生訛詐控告等事著交八旗大臣等将

 朕此㫖曉諭各旗佐領有将開檔及養子挑為前鋒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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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者各将縁由報明其開檔及養子亦令從實自首並

 不革退伊等之前鋒䕶軍如有人去得行走好者亦於

 應陞之缺列名既經開檔即係另户惟另記檔案俾得

 明晰則可免後日控告之端矣倘於此時隠忍不吐實

 情日後查出或被旁人首告将伊等從重治罪特諭

   雍正十二年七月八旗都統等議覆據署副都統

   事䕶軍㕘領額爾圖奏稱除八旗所有開户過繼

   養子人等内有已至前鋒䕶軍領催者俱各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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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檔外伊等子弟及本身原係開戸養子已入另

   户檔内之人遵

㫖自行出首彼時因未至前鋒䕶軍領催不准另記檔案

   此等之人既經一例行查亦因准将伊等註入另

   記檔内仍分晰族支係何人之子孫編入支派照

   户口造檔鈐用印信收貯存記等語查開户養子

   人等内有已至前鋒䕶軍領催後遵

㫖将本身實情首出另行記檔人等之子弟以至從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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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之時未至前鋒䕶軍領催已入另户檔内之開

   户養子均屬一體若不另行記檔恐有不肖之徒

   将来不無混行訛詐等弊應照額爾圖所奏遵

㫖自行首出實情另行記檔人等之子弟以及曽經詳查

   之時未至前鋒䕶軍領催已入另户檔内之開户

   養子俱令各該旗復行確查分晰族攴編次支派

   按其輩數註眀何人之子何人之孫每佐領下造

   具清冊二本鈐用印信一本存貯該旗一本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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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部永逺備查将總數交當月旗彚齊奏

聞此次行查若不将實情首出有敢隠匿者或被查出或

   被旁人首告從重治罪如奉

㫖查眀後又復夤縁串通冒入滿洲檔内者除治罪外仍

   記入開户養子檔内再伊等挑選前鋒䕶軍併得

恩賞銀兩等處俱照原奏定議給與另行記檔之人如伊

   等内有軍前行走出衆著有勞績或漢仗好人去

   得辦事好有品行之人著該旗大臣預将縁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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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眀奏

聞帶領引

見補授官職如遇比丁之年伊等有添裁之處亦扵丁冊

   一體造寫奏入奉

㫖依議

   乾隆二年七月兵部查奏出征開檔兵丁准作另

   戸内有家下披甲等兵不應作為另户北路大将

   軍等一併造送實屬朦混應将該處造送官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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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察議一摺奉

 諭㫖此等家下披甲等兵既在軍營効力多年且該将

  軍等保送在一等二等之内俱着加恩照開檔兵丁

  例准作另户其造冊朦混辦理踈忽之大臣官員等

  俱從寛免其交部

   十五年正月奉

 諭㫖八旗另記檔案人等經朕屢次交查俱加恩仍留

  本任定以停其陞轉之例乃辨名定分以杜不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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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之索詐併伊等希圖僥倖妄行鑚營之弊也近據

 鑲黄旗䝉古都統查出另記檔案之主事巴達克圖

 等經該部察議具奏革職但念八旗此等人員自行

 首報後陞任補用者自屬不少如不徹底清查現在

 查出之人既經治罪而未經查出之人竟爾僥倖於

 理未合若各旗将此等人員俱行查㕘革退朕心甚

 為不忍惟恐伊等失業深用惻然著傳諭八旗滿洲

 蒙古漢軍都統等将所管旗分叧記檔案人員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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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眀具奏造冊送吏户兵三部以備查對此内現任

 文武官員俱加恩免其革職各留本任至停其陞轉

 并伊等子孫不准考試居官仍准挑補前鋒䕶軍馬

 甲之處俱照從前定例遵行所有另記檔案之現任

 文武官員朕既加恩免其革職其㕘革之鑲黄旗主

 事巴達克圖亦照此辦理嗣後如遇伊等陞缺該部

 按冊查眀停其陞轉至此等人員内果有曽經効力

 人去得者各該處将伊等另記檔案之處聲眀請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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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朕格外特恩倘仍有隠匿不實妄圖僥倖併将另

 記檔案之䖏不行奏明含糊保題陞轉者或經查出

 或被旁人告發定将保題之該管大臣等一併從重

 治罪斷不寛貸

  二十一年二月

上諭八旗另記檔案之人原係開户家奴冒入另户後

 經自行首眀及旗人抱養民人為子者至開户家奴

 則均係旗下世僕因効力年乆伊主情願令其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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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各旗及外省駐防内似此者頗多凡遇一切差

 使必先儘另户正身挑選之後方准将伊等挑補而

 伊等欲自行謀生則又以身隷旗籍不能自由現今

 八旗户口日繁與其拘於成例致生計日益艱窘不

 若聴從其便俾得各自為謀著加恩将現今在京八

 旗在外駐防内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户人等俱准其

 出旗為民其情願入籍何處各聴其便所有本身田

 産並許其帶往此畨辦理之後隔數年似此查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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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之處候朕酌量降㫖此内不食錢糧者即令出旗

 外其食錢糧之人若一時遽行出旗於伊等生計不

 無拮据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處交與該部

 㑹同八旗都統等詳悉定議具奏

  二十六年十一月兵部議寧夏将軍達色奏披甲

  二達色打仗身亡與前鋒七爾圖吉勒通阿巴揚

  阿實係平定凖噶爾打仗陣亡得功牌之人應准

  其作為另户一䟽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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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㫖二達色等准其作為另户

     以上另檔人戸

   買賣人口(附贖身開户/)

 國初定旗下買賣人口赴各該旗市交易若越至他

  旗市被執者身價二分入官一分給拏獲之人

  又定滿洲壮丁越旗賣出被首者身價二分入官

  一分給首告之人買主無罪該管佐領知情者治

  罪壮丁撤回撥給本旗不知情者壮丁撤回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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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佐領下貧人

  又定有将人父子兄弟夫婦分賣者所賣之族俱

  入官

  又題准陣獲人口有将夫婦分賣者仍令給還完

  聚賣主鞭責

  順治五年覆准投充人即係奴僕本主願賣者聴

  六年題准漢人不許帶出口外如口外人有来

 盛京購買馬匹乘機買人口者不准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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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題准八旗買賣人口俱令該領催記冊備查

  其民人令親隣中証立契赴本管衙門掛號鈐印

  俱不必輸稅如不記冊無印契者即治以私買私

  賣之罪

  十八年覆准旗下赴市買人記冊時該翼查眀給

  以印照

  康熙二年題准八旗買賣人口兩家赴市納稅記

  冊令領催保結列名若係漢人令五城司坊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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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該管官印票准買永著為例

   八年題准旗下買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屬官用

   印照納解良民例議處所買之人釋放為民兩主

   各鞭責有差

   又議准有将定例後所買之人揑作定例前年月

   用印者事發用印官及買者賣者俱加等治罪

   又

詔差遣官員並督撫提鎮大小各官不許買良民為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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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相餽送永行禁飭違者照略買良民例治罪

   十一年議准凡在順治十年以前買人未用印信

   審時中証眀白者斷與原主或無中証文契本人

   自稱賣身是實者亦斷與原主自順治十一年以

   後買人雖有中保未曽用印者斷出為民

   十二年題准旗下買民查係白契斷出為民者即

   遞觧原籍令地方官具文報部并咨照該督撫

   十五年題准旗下買民令正印官用印准買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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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犯罪逃出賣身者保人係民枷號三個月責

  四十板係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原價追還給

  主賣身人遞觧本地方官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

  仍照所犯罪依律究治其旗人詭稱民人賣身者

  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保人係旗人枷號三個月鞭

  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徒尚陽堡若係逃人照常

  鞭刺又賣身人謊冩他人姓名者照光棍為首例

  保人照光棍為從例治罪又賣身人假揑籍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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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不從實開冩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仍斷與買

  主保人係民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係旗人枷號

  一個月鞭一百

  十七年覆准滿洲䝉古人口不許賣與漢軍民人

  亦不許私贈違者将所賣人併價入官買主賣主

  係官革職係䕶軍領催披甲當差閑散旗人枷號

  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該管

  佐領驍騎校知情者革職領催鞭一百收稅官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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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職其喀爾喀厄魯特人亦不許賣與漢軍民人

  違者亦照此例治罪

  十八年題准凡旗人買民用印衙門呈送户部轉

  行該撫令地方官曉諭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内不

  将買人縁由報部者罰俸一年竟不報者降一級

  二十一年題准直省駐防各官及提鎮以下等官

  槩不許買本省之民違者降二級調用若縱令家

  人買者照本官買人例議處該管官失察降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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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任其駐防甲兵量許買人令賣身人親至地方

  官處取據口供存案立契寫情願字樣用印若未

  經取供文契雖有情願字様實係勒買者買主枷

  號一個月鞭一百若本官囑記兵丁買者照本官

  買人例議處如本主在京家人披甲在外駐防者

  准買其在外駐防官之家人披甲者不准買

  又題准地方各官不遵定例妄用印信及非正印

  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級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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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年議准滿洲䝉古家人違禁賣與漢軍民

  人者買賣之人係官罰俸一年係旗下人鞭一百

  係民責四十板如佐領驍騎校内管領及收稅官

  知情者罰俸九個月領催鞭八十所買之人併價

  俱入官其喀爾喀厄魯特人不許漢軍民人買用

  違者係官降一級調用旗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

  板所買之人入官

  又題准本年十月以前有白契賣身之人審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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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願中証眀白者仍斷與買主(以上買/賣人口)

  凡贖取人口順治九年題准陣獲人口准令贖回

  凡有贖人者令嫡親家屬領歸其身價兩家各取

  其半

  康熙三年題准已撥給山海關外叛逆人犯妻子

  家僕有私行偷賣贖去者賣主係官革職係民杖

  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専管

  各官俱降二級調用如偷賣贖軍流等犯妻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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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僕者亦照此例議處

  七年覆准私贖叛逆家屬照例治罪人口身價俱

  入官

  十七年議准滿洲䝉古家人其主願令贖身在本

  佐領及本旗下者聴若違禁放出為漢軍民人者

  照買賣例治罪

  二十一年覆准旗下用印所買之人及舊奴僕内

  有年老疾病各主情願准贖者呈眀都統移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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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令其贖出為民若将年壮舊人借稱贖出者照

  買賣例治罪

  乾隆二年三月户部奏准嗣後旗下家奴果係伊

  主念其數輩出力勤勞年久情願准其贖身放出

  為民務照定例呈眀本旗報眀户部轉行地方官

  收入民籍如有私自放出並不呈旗咨部行知該

  地方官入籍為民者地方官即查眀呈報将本主

  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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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直隷總督以私自放出之户從前雖未呈報

  旗部但入籍年又若令歸旗究屬屈抑咨請為民

  經户部酌議具奏内開乾隆元年以前放出為民

  之户其有未經呈報旗部者該旗查眀果係數輩

  出力伊主念其勤勞情願放出編入民籍年乆地

  方官有冊可據者准其為民如係借民設法贖身

  私入民籍伊主既經得過身價銀兩應令歸旗作

  為開户壮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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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十月議政王大臣八旗大臣㑹同户部議奏

  内稱各旗

 盛京帶来并帶地投充之奴僕以及乾隆元年以前

  白契作為印契家人之祖父籍貫飭令㕘佐領等

  自奉

㫖之日於一年限内令各本主據實開報該都統核明

  送部遇有開户為民之案以便查考其有逺年俘

  獲并印契置買家人伊等祖父姓名籍貫一體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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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冊咨送户部查核至各省旗人自文到之日為始

  扵一年限内造冊送旗查眀送部查核嗣後凡遇

  比丁之年即照此次違報之例扵編審冊内註眀

  以便查考

  又是月議政大臣八旗大臣㑹議覆戸部摺奏内

  開查旗下奴僕家主情愿放出乾隆元年以前已

  入民籍及借名設法贖身鑚營勢力欺壓贖身等

  欵節經怡賢親王暨戸部先後奏准定有成例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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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照舊例遵行外至乾隆元年以前未經入扵民

  籍以及乾隆元年以後始入民籍者既係伊主念

  其勤勞情願放出之人與借名贖身并欺壓本主

  者原屬不同今借名贖身者尚准作為開戸壮丁

  而此等放出之人遽令歸還原主作為家奴似未

  平允臣等酌議此等放出為民未經入籍及入籍

  在元年以後之户應令歸旗作為原主名下開户

  壮丁至于設法贖身之戸例應作為開户壮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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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已經議結之案毋庸置議外其未結之案或係

  自備身價贖身或親戚代為贖身者均應歸原主

  佐領下作為開戸若有實在用價契買隨又交價

  贖出者均應在買主佐領下作為開户如經開户

  壮丁給價買出者伊等原非另户正身其名下不

  便復有開户之人仍應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户

  十二年七月户部奏准查八旗户下家奴有借名

  設法贖身私入民籍以及旗民兩間者例應歸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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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扵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户此等户口雖歸扵原

  主佐領之下但係佐領下之開户而非原主名下

  之開戸既無本主拘管而披甲當差等事又有各

  佐領下另户伊等不能挑補差使閑散無事必致

  漸成㳺惰伏查先經議政王大臣等㑹同八旗大

  臣所定條欵内有乾隆元年以前放出為民之户

  果係伊主情願放出入籍年乆者准其為民如乾

  隆元年以後始入民籍伊主念其勤勞情願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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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應令歸旗作為原主名下開户等語是勤勞願

  放之僕例應歸旗者尚入扵原主戸下今借名設

  法為民之户查出反歸入扵佐領下作為開户而

  不歸原主似屬輕重不均臣等酌議此項借名設

  法為民之僕除從前已經議結之案毋庸置議外

  嗣後凡此等案件或被首告或經察出查眀曽報

  部旗伊主得過身價者應令歸旗入扵原主名下

  作為開户不准歸本佐領下如未經報眀部旗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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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伊王曽否得過身價俱令歸旗仍作為原主户

  下家奴不准歸入佐領作為開户

   四十八年三月奉

上諭向来滿漢官員人等家奴在本主家服役三代實

 在出力者原有准其放出之例此項人等既經伊主

 放出作為正身亦未便絶其上進之階但須明立章

 程扵錄用之中仍令有所限制嗣後此等旗民合例

 後該家主放出者滿洲則令該家主扵本旗報眀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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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存案漢人則令該家主於本籍地方官報眀咨部

 存案經部覆准後方准其與平民一例應考出仕但

 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以示限制着為

 令(以上贖/身開户)

     以上買賣人口併贖身開户

   投充人户

  順治元年定凡投充人口有父母兄弟妻子情願

  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給文赴部入冊不許帶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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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獻

  二年題准近京地方管荘人等强壓愚民及工匠

  勒令投充者在内許赴户部五城御史順天府在

  外赴道府州縣告理審實釋放

  又題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僕混托厮養或悍奴

  欺壓故主部民凌厲本官及慢侮縉紳傾䧟富室

  占騙人口財物者事發治以重罪

  三年題准自次年為始漢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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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題准投充人置買民間房地者房地並價銀

   入官買賣兩造從重治罪

   八年題准旗下探親回籍之投充漢人該佐領報

   部給票前往如無部票即係私逃許地方官執觧

   又

諭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該佐領知情者連坐前此有司

 責治旗人問罪以致投充人益加肆横今後地方官遇

 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體究治户部刋示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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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年題准投充人誣稱不係投充者審出鞭一

   百如果不係投充欺壓良民者亦鞭一百

   又題准有将另户人告稱係伊奴僕者鞭八十其

   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納糧後将房地納糧輙稱不

   係投充者審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地方官混報

   者以抗違論經承責三十板其民人住種滿洲房

   地年乆告稱係自已房地者責三十板

   又覆准各荘俱設屯領催責成清察如有指稱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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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欺詐百姓者如實觧部究審如係假冒地方官

   依律究擬

   康熙二年覆准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種滿洲房

   地子弟姪看守故土墳塋或子弟姪住種滿洲房

   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墳塋者行地方官查其輸

   糧在先紅冊載名者即斷為民如投充後輸糧者

   仍斷與滿洲

   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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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該管佐領連坐本犯正法

 妻孥家産入官罪不致死者本犯及妻孥入官嗣後地

 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體責治

   九年題准凡官員将投充人稱為納糧之民並改

   糧冊年月移送者革職轉申上司降一級調用巡

   撫罰俸一年如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

   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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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年題准嗣後有以投充滿洲之人稱為納糧

  之民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轉申上司罰俸一年

  廵撫罰俸六個月先稱不許投充後報投充者地

  方官罰俸一年該管上司罰俸六個月巡撫罰俸

  三個月

     以上投充人戸

   漢軍出旗

  乾隆七年四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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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八旗漢軍自從龍定鼎以来國家休養生息户口

 日繁其出仕當差原有俸禄錢糧足資養贍苐閑散

 人多生計未免窘廹又因限扵成例外任人員既不

 能置産另居而閑散之人外省既有親友可依及手

 藝工作可以别出營生者皆為定例所拘不得前往

 以致袖手坐食困守一隅深堪軫念朕思漢軍其初

 本係漢人有從龍入闗者有定鼎後投誠入旗者亦

 有縁罪入旗與夫三藩户下歸入者内務府王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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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撥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過繼之異姓并隨母因

 親等類先後歸旗情節不一其中惟從龍人員子孫

 皆係舊有功勲厯世既久自毋庸另議更張其餘各

 項人等或有廬墓産業在本籍者或有族黨姻屬在

 他省者朕意欲稍為變通以廣其謀生之路如有欲

 改為原籍者准其與該處民人一例編入保甲有不

 願改入原籍者而外省可以居住者不拘道里逺近

 准其前往入籍居住此内如有世職仍許其帶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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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承襲其有原籍並無倚頼外省亦難寄居不願出

 旗仍舊當差者聴之所有願改歸民籍與願移居外

 省者毋論京外官兵閑散俱限一年内具呈本管官

 查奏如此屏當原為漢軍人等生齒日多籌乆逺安

 全計出自特恩後不為例此朕格外施恩原情體恤

 之意並非逐伊等使之出旗為民亦係為國家糧餉

 有所不給可令八旗漢軍都統等詳悉曉諭仍詢問

 伊等有無情願之處具摺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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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四月奉

㫖朕因八旗漢軍户口日繁生計未免窘廹又限于成

 例不能外出營生特降諭㫖除從龍人員子孫毋庸

 更張外其餘各項入旗人等有願改歸民籍與願移

 居外省者准其具呈本管官查奏原指未經出仕及

 㣲末之員而言至服官既乆世受國恩之人在伊等

 本身及伊等子弟自不應呈請改籍而朕亦不忍令

 其出旗此奏内文職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職自守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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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官以上俱不必改歸民籍

  二十七年六月軍機大臣會同八旗大臣議覆順

  天府府尹錢汝誠等條奏出旗為民人等有情願

  入順天府屬州縣民籍者由該旗咨部外即行造

  冊派員帶領為民人等家口一併交送順天府令

  該府尹查收隨派人轉送至伊等情願所入州縣

  查收編入村荘查管收訖之日咨覆該旗備查

  十月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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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㕘革海州知州鄔承顯之子鄔圖麟等乆未歸旗

 一案經該旗㕘奏降㫖令陳宏謀眀白回奏今據覆

 奏鄔承顯任内有應追贓項未完着落伊子等繳還

 是以未即回旗再鄔徳麟已入含山縣籍家口仍留

 福建舊任鄔圖麟並請改入河南孟縣民籍等語似

 此逗遛規避實乃漢軍敝習不可不亟為整頓伊等

 既任外官罷職如有未完之項自應勒限速完實係

 無力追繳即當歸旗按律治罪何得任其遷延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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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藉設措告貸之名任意㳺蕩抽豐馴致滋生事端何

 所不有况該旗已經咨催飾詞延玩此在民人猶不

 可為訓何况身為旗人者乎即以情願改歸民籍而

 言現在著有定例並未稍為禁阻苐伊等或呈請於

 並無追項之前或聲眀扵完欠囬旗之後皆屬可行

 若借此巧為趨避懸帑項而廢官方此風斷不可長

 嗣後外省㕘革漢軍人員有應完欵項着扵定限内

 催追為數過多酌量展限完納倘逾限不完即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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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等觧旗治罪此案陳宏謀既未准其改籍並將鄔

 徳麟等押觧囬旗該旗可即遵㫖辦理將来有似此

 者均照此例行

  二十八年二月奉

上諭開泰奏達州知州郎炳之子郎世琳請改歸民籍

 一摺辦理甚為舛繆向来漢軍有願入民籍者原屬

 例所准行郎世琳果於該旗未催囬籍之前自行呈

 請並無不可今以屢催不應轉藉此為名冀遂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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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狡延之計開泰稍揆事理即應據寔㕘奏為歸旗

 逗遛者戒乃竟據以凟請是其一意沽名豈封疆大

 臣辦公之道郎世琳着交開泰拏解来京交刑部治

 罪倘致兎脫則開泰當其罪

  二十九年十月奉

諭㫖鄂寧前奏所管漢軍本旗内有總兵吴應銓等俱

 身在旗籍而令伊子出旗為民應将伊等治罪一摺

 朕即交八旗大臣議奏原欲各旗一體畫一将有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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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應銓等違例之人通行查出治罪也今八旗大臣

 查出少卿秦炌等俱係職官曽經降㫖不准出旗之

 人伊等竟設法鑚營令伊伯叔子弟出旗為民則伊

 等之不願在旗不問可知前次垂念伊等身為大員

 承受國恩日乆不便遽行出旗是以特降諭㫖迨至

 議覆鄂寧摺奏八旗大臣等理應議令伊等照舊在

 旗請㫖議罪方為允協乃将伊等一槩出旗其名似

 以斥令出旗即為治罪之法其實直如伊等所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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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准行矣朕豈肯任其嘗試朦混于八旗大臣等倘

 暗受伊等干求故意巧為辦理即屬營私舞弊朕若

 由此深究恐伊等難以任受如實係不曉事理所致

 則其糊塗尤為可笑且八旗大臣中或有尚可將此

 自諉者至王進泰所司何事而亦可以不知自觧乎

 現在查出秦炌之子秦廷璽等俱着撤歸本旗充當

 苦差行走秦炌等並著交部治罪其従前准令伊等

 出旗之該管都統及此次議令出旗之八旗漢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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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併交部嚴加議處

   三十二年五月奉

 㫖陳時泰歸入民籍已經數年且該旗應襲佐領尚屬

  有人陳時泰不必歸旗至該旗從前並未奏請辦理

  殊屬不合着交部察議

   四十年十月軍機大臣會同正白旗查奏朱賔等

   呈請囬旗一案朱賔朱寳原係正白旗閑散於乾

   隆十八年入巡捕營食糧二十三年本旗将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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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旗編入大興民籍查乾隆八年户部議覆施純

   愷出旗案内曾奏眀襲職有分之人不准出旗在

   案該旗並未詳查輙将伊二人俱令出旗實屬錯

   悮再查延恩侯爵係雍正二年奉

世宗憲皇帝特㫖加恩賞賜明代子孫朱廷&KR0008;嫡孫朱之

   璉之職並非朱之璉得有功績所自立者凡朱廷

   &KR0008;子孫均屬有分朱賔朱寳二人係朱廷&KR0008;嫡派

   子孫自未便令其出旗請将二人仍令囬旗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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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差但伊等於初辦出旗時並不聲明呈請乃相

  隔十八年之久直至出有侯爵始請囬旗明係覬

  覦承襲希圖僥倖應請将朱賔朱寳遇有應襲時

  其本身概不准列名揀選以示烱戒奉

㫖朱賔朱寳二人准其回旗照例當差但遇應襲侯爵

 時伊二人本身及其子俱不准列名㨂選至所襲侯

 爵着軍機大臣會同該旗楝選帶領引見

  五十五年七月户部議奏正紅旗漢軍都統𢎞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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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㕘奏原任廣東新寧縣知縣夏永淳于五十二

  年計典㕘劾業經催令歸旗准廣東巡撫咨報該

  員貧病無力回京情願改歸江南丹徒民籍一案

  臣等查定例八旗漢軍京員主事以上旗員五品

  以上外官同知守備以上不准改入民籍六品以

  下現任職官并一應侯補侯選告休革退文武官

  員及兵丁閑散人等情願改入民籍者在京准其

  呈眀本旗在外呈眀所在省分督撫核實報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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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民籍在外者㕘革漢軍人員應完欠項逾限不

  完者應将該員等觧旗治罪不准為民今查夏永

  淳先據該撫咨報無力歸旗改入民籍嗣據正紅

  旗都統查報夏永淳祖墳現在京無人看守祭掃

  不便任其為民咨部轉行催令回旗經臣部以有

  無未完欠項一併咨查續據該撫查覆夏永淳並

  無未完欠項若照例辦理應准其改歸民籍今該

  都統奏稱夏永淳祖父俱係職官當伊父原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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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夏建寅病故之時伊兄弟六人原應歸旗當差

  而夏永譽等以身係閑散均援例改入民籍惟夏

  永淳係屬捐納縣丞希圖子弟可以在旗考試仍

  留旗籍今厯外任多年復稱情願為民藉端規避

  旗差奏請停止漢軍六品以下職官為民之例臣

  等伏思八旗漢軍人等仰蒙

 國家教育深仁洊厯官階受恩優渥退官觧任之後

  理宜歸旗當差圖報乃有厯外省之員初以身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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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籍僥倖出身一經觧任即躭安逸請改民籍似

  此藉詞規避殊屬狡詐不便仍令為民以遂其設

  法出旗之心應如所奏漢軍六品以下職官准其

  為民之例即行停止其兵丁閑散人等仍照舊例

  辦理奉

㫖知道了

     以上漢軍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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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八旗通志卷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