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八旗通志
欽定八旗通志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八旗通志卷五十三
職官志十二
公式
加級隨帶
陞任各官并滿洲侍衞等官補放緑營查係陞任
者原任内所有軍功加級准其隨帶其曽經奉
㫖賞給隨帶之級并議敘及捐納所加之級原有隨帶
字様者仍准隨帶其餘一切加級俱改為紀録一
次如對品補授之官所有一應加級均准帶於新
任
世職所得加級後經補授職任官其職任品級與
世職相等或較小於世職者俱准隨帶若職任品
級較大於世職者查明應隨帶者准其隨帶應改
紀録者改為紀録至職任所得加級後經承襲世
職無論職任兼與不兼若世職品級與職任相等
或較小於職任者俱准隨帶若世職品級較大於
職任者查明應隨帶者准其隨帶應改紀録者改
為紀録其佐領所得加級後陞㕘領以上等官雖
仍兼佐領者亦将加級查明應隨帶者准其隨帶
應改紀録者改為紀録
佐領補放副叅領驍騎校補放印房章京俱係揀
選引
見奉
㫖補放之員品級雖屬相當實係陞任其任内尋常加
級於補放後照例咨部改為紀録
加級准改紀録
内外旗員遇有罰俸案件除原有紀録准其抵銷
外若任内有議敘加級願改為紀録抵銷罰俸者
准其呈明咨部每級改為紀録四次照數抵銷其
抵銷所剩紀録遇陞任時查係隨帶之級所改者
仍准隨帶不係隨帶之級所改者在任時抵銷過
一次二次或三次者槩行註銷若所改紀録並未
抵銷罰俸准其将紀録一次帶於新任其一人而
加數級者如遇議處案件按伊加級年月先後次
第抵銷至
覃恩所加之級不准改抵
軍功加級紀録抵銷
官員因公詿誤遇有議處之案應降一級者以加
一級或紀録四次抵銷罰俸一年者以紀録二次
抵銷罰俸六個月者以紀録一次抵銷如係軍功
紀録二次准其抵銷降一級紀録一次准其抵銷
罰俸一年如遇有罰俸六個月之案将軍功紀録
一次抵銷免其罰俸仍給還尋常紀録一次軍功
加一級准其抵銷降二級如遇有降一級調用之
案将軍功加一級抵銷免其降調仍給還軍功紀
録二次有即陞及卓異加一級者亦准抵銷降一
級其例不准抵銷并因私罪議處不准抵銷之加
級紀録并不敷抵銷之紀録准其隨帶先有即陞
卓異加級俱不准隨帶如議處官員内任内有軍
功等項并隨帶加級紀録及尋常加級紀録例准
抵銷者兵部於議處時查明将該員尋常之加級
紀録分别先後先行抵銷至軍政處分各官雖任
内先有即陞卓異加級不准抵銷亦不准隨帶若
軍功加級紀録及别項加級紀録不准抵銷仍准
隨帶再議處拖欠錢糧官員如有軍功及錢糧全
完加級紀録者准其抵銷别項加級紀録俱不准
抵銷
紀録抵銷
内外旗員縁事罰俸一個月至五個月不至銷去
紀錄一次者俱准註於紀録再遇罰俸合計抵銷
如任内有紀録四次又有罰俸一個月至五個月
註抵者遇因公降級處分仍准其紀録四次抵銷
降一級其前議罰俸註抵銀兩補行實罰如因犯
私罪議處者一槩不准抵銷
降級留任准抵銷
雍正三年九月奉
上諭朕體恤臣工凡官員辦事著有勞績者無論大小俱
勅部議敘其有過誤致干吏議者亦照例處分夫一人
之身有功有過一官之級有降有加舊例官員降級留
任停其陞轉必三年無過方准開復降後雖有恩詔加
級不准抵銷殊非以功補過開人自新之義嗣後降級
留任官員遇有恩詔及議敘加級俱准以加一級抵銷
降一級庶人皆奮勵勉圖後效亦鼓舞吏治之一道也
至降級後捐納加級者不得抵銷前案特諭欽此
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奉
上諭内務府奏請員外郎廷標等循例開復一摺又議
處副闗防董濬照向例将降調處分改為罰俸一摺
此例因國初年間内務府人數本少職事較多是以
定例遇有降調處分俱係改為罰俸免其降調今内
務府生齒日繁堪以當差者本不乏人其議處各員
除奉特㫖留任外自應照部院衙門之例按其情節
輕重分别實降抵銷以示公允嗣後議處内務府官
員著查照吏部處分則例辦理其従前改為罰俸之
例即行停止除廷標等五員降調之案業已四年期
滿仍准開復外所有董濬一員即照此例辦理欽此
親王郡王等降級
乾隆五十六年五月奉
上諭向來定例兼将軍副都統之宗室王公等遇有案
件應與同事大臣降調者每降一級俱加倍罰該管
職任俸四年抵銷苐念因一案将同事大臣等俱行
實降王公等僅於兼管職任内罰俸抵銷並不降級
仍行留任未免於宗室王公等稍有袒䕶殊未平允
本日因偷盜内庫銀兩一事業經降㫖将崇尚斌寧
所兼職任俱行實降著交宗人府及該部嗣後凡兼
職任之宗室王公等遇有案件應與同事大臣降級
調用者均著照此次之例将宗室王公等所兼職任
實行議降其加倍罰俸抵銷之例著即停止况所降
者僅兼任之級於伊等承襲原爵殊無干涉欽此
辦理
陵寢事務貝子公等罰俸分别公私
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奉
㫖管理宗人府旗務之王公等遇有罰俸案件如係私
罪均罰王公俸若係公罪俱各罰職任俸其辦理
陵寢事務之貝子公等雖無兼銜亦係在大臣分上辦事
理應照依管理宗人府旗務王公之例辦理嗣後辦
理
陵寢事務之貝子公等若因私罪罰俸仍罰伊等貝子公
俸外如係公罪即照罰都統職任俸在伊等俸禄内
坐扣将此著為例欽此
旗員降級
八旗職任官縁事應降級留任者按所降幾級即
降俸幾級應降級調用者各按品級遞降内務府
所屬職任官應降級調用者每一級加罰俸一年
免其降調降級多者照此遞増世職官縁事應降
級留任者亦按所降之級降俸應降級調用者每
一級以罰世職半俸三年議抵降級多者照此遞
増罰俸未完不准陞轉如世職兼職任所犯在職
任者不論世職大小俱就職任議處不由職任所
犯世職大即就世職議處職任大即就職任議處
議處侍衞
乾隆元年七月奉
㫖嗣後侍衞等差使遇有議處事件著領侍衞内大臣
即行議奏欽此
議處世職
父祖所得世職承襲之子孫縁事應革職者即行
議革查明應襲之人奏請承襲至本身出征因公
所得世職有犯賭博宿娼枷號以上之罪者将世
職黜革雖有襲次不准承襲其餘所犯之罪應革
職者免其黜革永停半俸俟伊身故後子孫仍按
次承襲支食全俸其本身効力隨衆所得世職縁
事應革職者即行議革雖有襲次不准承襲
議處大小兼銜
正副㕘領兼管佐領者因公降革離任係叅領任
内之事将㕘領議以降革仍留佐領係佐領任内
之事将佐領議以降革所兼叅領該管大臣出具
考語另行請
㫖其議以降調佐領如屬世襲者按所降級數每一級
罰佐領半俸三年議抵若係公中佐領即行降調
再有兼銜仍留小銜副都統以上等官有兼佐領
者因公降革離任係副都統等官任内之事将副
都統等官議以降革仍留佐領係佐領任内之事
将佐領議以降革所兼副都統等官於本内聲明
請
㫖其議以降調佐領如屬世襲者按所降級數毎一級
罰佐領半俸三年議抵若係公中佐領即行降調
再有兼銜仍留小銜若因私罪降革毋庸請留兼
攝之任至所兼世職除例内定有専條不准存留
者仍照舊遵行外其餘俱准存留世職外省協領
等官有似此兼管者亦照此例行
議處世職兼文武職任
文武職任官如有貪汚行止不端革職者不論何
任事發所兼之官俱行革退應襲官交與該旗查
明應襲之人承襲若因溺職議處者将所兼之世
襲公中佐領及文武職任一併革退其世襲應否
存留之處該旗具奏請
㫖至奉
特㫖革退各官係由武職内獲罪革退者所兼文職應
去應留該部院具奏請
㫖所兼世職佐領該旗具奏請
㫖係由文職内獲罪革退者所兼武職世職佐領并止
任武職獲罪革退者所兼世職佐領應去應留該
旗具奏請
㫖其文職兼任因公掛誤罪止降革離任者查係何任
内掛誤即由何任内降革武職兼世職官罪止革
職者在武職任内掛誤革其武職仍留世職革職
留任者係由何任議處即停何任之俸所剰之職
尚有餘俸仍行給與降級留任者係由何任議處
即按何任品級扣俸因病具呈者停俸文職俟病
痊補缺日給俸若兼世職俟病痊具呈日給與世
職之俸武職俟病痊隨旗當差日給俸再世職佐
領挑選侍衞實因家貧不能行走經領侍衞内大
臣奏退侍衞者回旗仍在世職佐領上行走若因
怠惰規避行止不端叅革侍衞者将所兼之職俱
行革退應襲官該旗将應襲之人奏請承襲
議處原任降調
官員陞任後遇原任事發應行降調者如係營私
作弊等案情罪重大者俱於原任内議以降調将
陞任并所有兼任一併降調係因公掛誤情罪尚
輕者於現任内議以降調仍留所兼之任至内外
陞任官員尚未引
見遇有原任内因公降革處分叅案到部仍於原任内
議處将陞補之處扣除係在引
見之後者即於陞任内議處例有展㕘之案照離任官
例議結其毋庸引
見各員並換防屯田軍營出師人員以具題奉
㫖之日為斷分别議處至㕘案到部遲延将開報遲延
並督催不力各官照遲延例議處如核其發覺日
期在陞任以前而開報在陞任以後者即照規避
例議處
議處記過官員
八旗官員承辦事件不加詳慎致有錯失其情罪
不至特疏叅處者該管大臣記過一次報部存案
俟積至三次該管大臣即行㕘奏交部将該員罰
俸三個月
議處出師人員
派往出兵屯種駐劄官員遇有議處之案應罰俸
者准其註册於事竣之日補行罰俸應降級留任
革職留任者仍按年限開復應降級調用者帶所
降之級仍留軍營効力暫停開缺准照原缺支食
俸餉等項其應行革職者即於議處本内将該員
應否開缺准留軍營効力支食半俸或作為兵丁
効力之處聲明請
㫖以上降革准留軍營効力官員均俟事竣之日該管
官将該員出具考語給咨送部引
見請
㫖其奉
特㫖革職留在軍營効力者亦准其支食半俸至在辦
事處有犯降革並非進𠞰者不准留營効力若有
錢糧等項未清亦不准回旗
伊犁新疆等處由内地派往換班及屯田各員遇
有降革罰俸等案仍照向例辦理至伊犁烏嚕木
齊巴里坤等處駐防大臣官員遇有處分毋庸註
冊均照内地駐防一例定議
議處軍營派守卡倫人員
乾隆十七年二月奉
上諭兵部議奏将違例私将地畆典與民人之卡倫侍
衞佛保應否革職仍令在軍營効力等語佛保係犯
罪之員非尋常派出軍營者可比理應於年滿之後
多留數年効力贖罪今乃僅将卡倫侍衞佛保議以
年滿時令該将軍出具考語帶領引見所議未為詳
悉佛保著留軍營俟伊應届三年期滿後再留三年
効力贖罪嗣後如有似此者俱照辦理欽此
伊犁官員罰俸減半坐扣
伊犁駐防滿洲索倫錫伯察哈爾厄魯特部落協
領等官因公罰俸照京城䕶軍校驍騎校例減半
坐扣
重欵審虚
将軍都統副都統㕘劾屬員所㕘重欵全屬虚㒺
者照溺職例革職若係該管上司挟嫌誣報将誣
報官照此例革職至審案已結事經昭雪例得於
本内聲明准其開復或原㕘重罪審虚該員尚有
輕罪例應降級罰俸者亦應於本内聲明将原㕘
革職之案准其開復按其所犯輕罪分别議處倘
拘牽斥駁不為題請准本人赴部告理經部查核
得實除将本人照例題請開復外将不行題請官
照偏袒不公例降二級調用係承審官不詳請開
復者照此例降二級調用如所控虚揑不實将本
人交刑部照例治罪其或承審之員因原叅已經
去任有意審虚使㕘員倖圖開復照故出例革職
或原叅重罪全屬虚罔承審官迴䕶原叅不行審
雪有心鍜鍊照故入例革職并有重欵雖已審虚
撏撦一二輕欵以實之代原㕘掩飾者照徇情例
降二級調用
因公降革
在京武職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因公降革旗員若
有辦事勤練人材可用任内並無錢糧不清及治
罪之案者該管大臣将該員降革之案咨送都察
院秉公察核如果應行帶領引
見該管大臣出具切實考語保奏帶領引
見其外省駐防因公降革人員内如有辦事勤練人材
可用任内並無錢糧不清及治罪之案者由該将
軍等查明該員降革原案咨送在京該旗轉咨都
察院秉公察核後實係因公者行文該處出具切
實考語保奏仍給咨令赴在京該旗帶領引
見應否去留恭候
欽定非係因公者不必察核至引
見奉
㫖仍以原官補用者将現議降革及從前降革留任罰
俸等案俱帶於新任引
見時奉
特㫖降補者現議本案降革之處分槩行註銷其前任
降革留任罰俸等案仍令隨帶其降調候補人員
前有降級留任罰俸等案俱帶於降補任内革職
後復行録用人員将降罰註冊各案帶於新任扣
抵
叅處旗員隨案咨送職名加級紀録考語
武職旗員遇有叅處事件毋論題叅摺奏咨叅各
該上司将被議之員有無兼銜世職卓異即陞加
級紀録於何年月日何任内卓異即陞何項加級
紀録曽否将紀録於别案註抵罰俸之處分晰聲
明倘所叅案内有佐領及驍騎校以下無級可降
等官将佐領是否世襲其無級可降等官平日居
官如何考語俱隨案另造妥冊送部至㕘後復有
事故亦即行補報如有重複錯漏照例議處
武職旗員遇有叅處事件該管大臣将應㕘各員
職名列入摺内叅奏其不由本旗叅奏必須查取
兼銜世職加級紀録及闗係厯任處分一時未及
確查者即在摺内聲明於抄送原奏後限十日内
将職名補送如應行轉查别旗者接查旗分查明
徑行送部仍按接辦日期照例扣限其步軍統領
衙門由部查取職名事件定限五日内咨送至步
軍統領衙門稽查倉庫街道大臣㕘奏案件一面
将職名咨部一面行文該旗查取兼銜世職加級
紀録等項徑咨兵部若該管大臣咨送逾違者照
遺漏例議處
各省将軍都統副都統駐防等衙門除自行叅奏
案件即将職名附列疏内送部其由部查取職名
者總以接奉部咨之日為始定限十日出文咨送
如有行查所屬者即按轉查月日若干逐一扣明
咨部核定如有逾違其遲延之咎或在上司或由
所屬均照事件遲延例分别議處
㑹議事件
八旗㑹議事件各該大臣如期齊集分别左右翼
按品級列坐詳悉議定於㑹議之處畫題如越次
不整者罰俸一個月其在
内行走不得到班之王大臣該旗章京将到班大臣
所定之稿抄寫送閲於三日内畫題送回有應改
者亦於三日内送回如無故不即畫題以致事件
遲延者照違限例議處若有事入奏未及到班之
王大臣於次日齊集補行畫題如託故不到者罰
俸一年
應商事件公同㑹議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奉
上諭嗣後各旗照例辦理尋常事務由該旗照例辦理
外倘有例外另應商辦之事著前鋒統領䕶軍統領
等公同㑹議辦理如此則八旗畫一於事亦有禆益
再八旗俱有耑派御史稽察旗務惟前鋒䕶軍營並
未𣲖有御史嗣後每翼各派御史二員亦照八旗之
例将前鋒統領䕶軍統領所辦之事令其稽察著為
令
旗務註銷
在京八旗事件每月二次造具清冊送稽察御史
查核如有逾限遺漏者叅奏照例議處(見事件遲/延造冊遺)
(漏例/内)若承辦官将未完事件槩稱完結註銷者罰
俸三個月
清字兼行
内務府八旗等衙門有清字事件知照外省由部
轉行者轉行衙門譯漢并将原文一併知照如係
摺奏案件奉有
諭㫖及案内叙有舊奉
諭㫖由部移送軍機處譯漢兼行
内務府八旗等衙門有徑行知照外省總督巡撫
提督總兵官事件如係奉有清字
諭㫖由該衙門抄送軍機處譯漢兼行其餘清字事件
該衙門自行譯漢兼行至漢字
上諭各該處俱抄送軍機處交繙書房繙清兼行
補官定限
公中佐領出缺限二十日辦結奏請補放勲舊佐
領世管佐領出缺限二十日辦結奏請補放倘限
内不能完結先行遴員奏請署理承襲内外世職
俱限於嵗底辦結奏請補放前鋒㕘領䕶軍㕘領
驍騎㕘領副前鋒㕘領副䕶軍㕘領副驍騎㕘領
前鋒侍衞前鋒校親軍校䕶軍校驍騎校及步軍
統領所屬各官出缺限二十日辦結奏請補放終
養告病丁憂等事回旗例應引
見人員限二十日内具奏引
見完結各省駐防各官出缺来京者俱以人文到日起
限二十日辦結奏請補放若實不能依限完結者
均准其聲明縁由各於原限之外寛限十日有行
查調取等事不能依限完結者将情由知㑹稽察
御史查核仍速行辦結註銷如任意遲延各按違
限日期議處
事件遲延
八旗易結事件總限二十日内叅領佐領各分限
十日如各叅領佐領㑹行查辦事件二十日限内
實不能完結聲明縁由寛限十日至補放内外官
員有應限二十日或三十日者若不能依限完結
亦准其聲明縁由或寛限十日有行查調取及臨
期患病服制等項事故聲明情由知㑹稽察衙門
查核世職缺出統於嵗底繕造家譜具奏襲替如
有争告應行查辦及有患病服制事故嵗底不及
襲替者均於次年嵗底查明具奏承襲如懸缺至
次年嵗底不行具奏襲替者将該旗大臣官員查
㕘議處
官員承辦事件限外遲延不結一日以上者罰俸
一個月十日以上者罰俸三個月二十日以上者
罰俸六個月三十日以上者罰俸一年若佐領下
承辦遲延将佐領驍騎校照承辦官例議處佐領
等罰俸一個月者領催鞭一十佐領等罰俸三個
月者領催鞭三十佐領等罰俸六個月者領催鞭
四十佐領等罰俸一年者領催鞭五十都統副都
統於屬員逾限事件自行查叅者免議若逾限不
行查叅經别衙門㕘奏如承辦官罰俸一個月者
都統副都統免議承辦官罰俸三個月者都統副
都統罰俸一個月承辦官罰俸六個月者都統副
都統罰俸三個月承辦官罰俸一年者都統副都
統罰俸六個月
事件遲延該都統等㕘奏者即於摺内将遲延官
職名開明别衙門㕘奏者兵部查取職名時該都
統等據實查明何官遲延将職名開送議處
在京八旗各營及提督衙門如有文移到部未能
明晰經部駁查者以十日為限咨覆到部如有遲
延查㕘議處至各省駐防将軍都統副都統及新
疆各處辦事大臣遇有承辦𦂳要案件限一月完
結其奉部駁查事件以文到日為始近在同城本
處可以查覆者聲明程途逺近扣除限期外限一
月内出咨送部如有遲延逾限或在駐劄本處或
在所屬俱隨案附㕘嚴行查議
辦事無過議敘
八旗印房總辦俸餉檔房及㕘領處彚辦事件一
年内並無逾限遺漏将承辦之員紀録一次其一
佐領下事務三年内並無逾限遺漏将該佐領驍
騎校紀録一次該都統等給與紀録號紙於嵗底
奏
聞咨明兵部存案如㕘領等官兼管兼署佐領者三年
無過一體准予紀録至該領催承辦佐領下事務
三年内並無逾限遺漏應給紀録之處該旗註冊
於嵗底造冊咨部存案俟補官日按次給與紀録
號紙附入現年應請紀録官員摺内聲明奏
聞若未得官之日犯有過誤将註冊紀録抵銷
駐防事件限期
盛京等省駐防
欽奉事件於文到日限四個月内完結通行事件如係
一城一旗限三個月各城各旗易結者限四個月
難結者限六個月在各司可以核定聲覆者限一
個月題咨完結如有逾限照事件遲延例分别議
處
新疆大臣官員辦理登答造銷錢糧冊籍等案件
如係乾隆三十年以前俱於奉文之日為始伊犁
烏什烏嚕木齊限十個月咨覆塔爾巴哈臺葉爾
羗喀什噶爾限八個月咨覆土魯畨庫車喀喇沙
爾限六個月咨覆其在乾隆三十一年以後登答
各事件俱各遞減三個月咨覆或有行查咨覆仍
按道路逺近将咨查覆到日期聲明扣除如有遲
延仍按違限月日分别議處
查辦檔冊案件限期
八旗查辦檔冊案件於到旗日該管官酌量事務
繁簡勒定限期移咨各該衙門派員㑹同檢查仍
按限查催如有遲延照逾限月日分别議處
推諉事件
内外旗員将已身遲延事件推諉他人者除将該
員照遲延月日處分外因其推諉再罰俸一年若
應辦事件推諉他人者罰俸一年
應結駁查
各旗辦理事件如有将應結之事混行駁查者該
稽察衙門㕘奏将承辦官罰俸六個月該管大臣
罰俸三個月
造冊錯誤遺漏
内外旗員造報錢糧文冊並不分晰混行造報以
致欵項不符者降一級調用轉報官罰俸一年都
統将軍副都統等罰俸六個月都統将軍副都統
等查出掲叅者将造冊轉報之員議處其造冊内
數目舛錯遺漏者造冊官罰俸一年都統将軍副
都統等及轉報官各罰俸六個月如都統将軍副
都統等自行造冊舛錯遺漏者亦罰俸六個月至
錢糧文冊舛錯遺漏非闗數目及别項數目舛錯
遺漏非闗錢糧者承辦轉報各官均照造冊舛錯
遺漏非闗錢糧例議處
内外旗員造冊舛錯遺漏非闗錢糧之案者造冊
官罰俸三個月轉報官罰俸一個月
駐防起程違限
逺處駐防官因降調革職亡故懸缺者接任駐防
之員限兩個月起身因年老有病告辭者接任駐
防之員限三個月起身其近京之直隸河南山東
山西等處接任駐防之員限一個月起身其官員
在途每日限行六十里如違限一月以上者罰俸
三個月兩月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三月以上者降
一級調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五月以上者
降三級調用六月以上者革職不及一月者免議
若中途患病及有阻滯難行情由取具該地方官
印結報部者免議
告假違限
在京八旗官員有以遷葬修墳扶柩等事往
盛京逰牧地方及近京等處請假併告假前徃外省
者二品以上有職任大臣自行奏請給假其餘各
官該都統出具保結咨明兵部按地方逺近勒限
給假入於月底彚題併給與路引前往回日繳銷
若逾限不及十日者免議十日以上者罰俸三個
月一月以上者罰俸六個月兩月以上者罰俸一
年三月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六月以上者降二級
調用九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雖有加級紀録俱
不准抵銷一年以上者革職如有患病阻滯情由
取具該将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等印文或府州
縣印結本身帶回免其議處如不請路引牌票圖
記私往或雖告假不往所指之處另往他處者革
職至外省駐防各官告假扶柩歸葬該将軍等酌
量程途逺近限定日期報部查核如有逾限照在
京旗員告假違限例分别議處
歸旗違限
滿洲蒙古漢軍外任文武職官遇有事故或裁缺
另補應行歸旗者該員并家口文職限三個月内
武職限四個月内該管官催令起程有驛站地方
日行一站無驛站地方日行五十里若水路相近
省分聽其由水路行走按站數里數扣定到京日
期若妄借事故仍居原任地方或潛往他處居住
及身雖進京仍留家眷於外者該管佐領驍騎校
不行查出呈報者一人降一級二人降二級俱留
任三人以上者佐領驍騎校革職領催交刑部治
罪叅領副叅領於所屬下有一二人不行查出呈
報者罰俸一年三四人者降一級五六人以上者
降二級十人以上者降三級俱留任都統副都統
不行查出一二人者罰俸三個月三四人者罰俸六
個月五六人者罰俸九個月七八人以上者罰俸
一年十五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
新疆等處赴京引
見官員回任限期
新疆等處及各省駐防赴京引
見武職各官該管大臣等於該員起程時咨報部旗兵
部於帶領引
見後知照該旗勒限二十日令該旗催令起程違者叅
處
駐防子弟来京
駐防旗人因考試襲職承廕赴選省親等事来京
該管将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等取具本人三代
年貌造具清冊咨送該旗再将本人年貌註明出
具印文給與本人投遞該旗其隨任子弟有事来
京者由任所該父兄造具三代年貌清冊呈請該
将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等咨明在京該旗如係
武職大員子弟由該父兄造具清冊咨明該旗仍
具印文交與本人投送該旗以憑查對其有不候
給咨私自来京及領咨潜往他處者係有職銜人
革去職銜閒散鞭一百如隨任子弟該父兄不為
請咨給咨擅令来京者罰俸一年如已将縁由呈
明而該将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等官不給咨文
者罰俸九個月至旗人有事来京事畢仍回原處
者呈明在京該旗出咨知照該地方再具印文給
與本人投交該管駐防官以憑查對如有不候給
咨私行回去或領咨潛往他處及已呈明該旗而
該旗官員不給咨文者均照前例議處其旗員縁
事解任仍留任所者如隨任子弟有應行質問事
件由接任官申報該上司咨明該部該旗仍留任
所候質若無質問事件由該地方給咨歸旗倘不
候給咨私自潛回者亦照前例議處
家口歸旗
駐防病故官兵孀婦家口准在該處置立産業毋
庸来京至由京補放之員在任病故孀婦家口或
願在外居住或願歸旗俱聽其自便其願来京者
該管官查明實數出具保結該将軍都統副都統
等咨明總督巡撫照例給車核計本省原定車價
及程站里數於管驛衙門如數彚行給發令其自
行僱覔經由省分亦令首站如前辦理均於照驗
内填註其家口口糧仍移取糧單以便沿途支領
俟到京之日該旗查明報部併将照驗糧單分繳
核銷至已經歸旗人等不准借端告假復回原駐
防處所
違例陳奏
内外旗員陳奏事件如有不係宻事妄稱宻奏借
公行私将私事具奏者降二級調用其題奏本章
有不應宻而宻者罰俸六個月
宻封事件
在京八旗除傳集在京官員人等照常不用封套
外凡咨行部院衙門及外省一應公文俱加封套
實封如係重大事俱釘封至駐防将軍都統副都
統等陳奏本章闗係𦂳要者将副本掲帖用宻封
字様封固投遞通政司其咨呈各旗各部院衙門
及於所屬官員来往公文係𦂳要事件亦用宻封
以上内外都統将軍副都統等收到𦂳要宻封事
件俱親拆收貯如将應宻之事並不宻封以致漏
洩事機重者降一級留任輕者各罰俸九個月
隠匿
硃批諭㫖
官員具摺奏事奉有
硃批諭㫖者在京即行恭繳在外於下次奏事之時恭
繳若稽遲隠匿不繳者革職至在外各官未及恭
繳之先有縁事降革休致病故者於回旗之日或
本身或親屬呈明該旗都統等代為恭繳如隠匿
收存從重治罪
遺失引票
遺失出闗口引票罰俸三個月仍行補給
𫝊事印文
八旗傳事印文傳畢之日承辦官即向傳事之人
取回銷燬倘不查收致人藉以夜行者将承辦官
罰俸兩個月若将預備傳事印文不行嚴查被人
竊去夜行者将承辦官罰俸六個月
封印後用空白印信
八旗衙門封印前一日於空紙及封套上用印記
明數目該都統等收貯以備封印後𦂳要事件填
用仍登記檔案開印後将未用者驗明銷燬倘有
借端作弊者交刑部治罪該都統等不行詳查罰
俸六個月
王等行文用印
諸王貝勒貝子公等有行文該旗事件該長史併
辦理家務之人列名用包衣㕘領闗防送至該旗
其有行文部院衙門者用包衣叅領闗防送至該
旗由該旗用印轉行如長史等不行鈐用包衣叅
領闗防仍用白文及該旗将白文接受者俱罰俸
一年
健鋭營文移呈明該管大臣轉報
健鋭營咨行各處事件該翼長呈明該管大臣查
明轉報如有遺漏該管大臣與轉報官一例議處
馬厰准帶印花印信空白
派往馬厰副都統於起程之前向本旗都統處将
鈐印封套併印紙印花酌量足用數目帶往以備
送京文移及宻封具奏事件之用回日将用去件
數開明知照該都統存案剰存若干於都統當面
銷燬倘有遺失者将馬厰副都統罰俸三個月
更改姓名
武官因更改名字咨送者五品以上官員兵部彚
題更改六品以下官員兵部據咨更改
議處副叅領副尉及駐防等官通例
外省駐防官員有應行議處案件如例無専條者
係将軍都統副都統照在京都統副都統例定議
總管副總管城守尉協領㕘領防守尉照在京叅
領例定議佐領防禦䕶軍校驍騎校照在京佐領
驍騎校例定議其在京副叅領步軍副尉有應行
議處案件如例無専條者係副㕘領照㕘領例定
議係步軍副尉照歩軍協尉例定議
謊告襲職
世襲官員革職病故已将族中應襲人保送襲職
後被革之人及其妻室故官妻室并伊族人復将
不應承襲之人混行告請承襲者俱鞭一百係妻
室折贖族人係官降二級調用
承襲世職如有舛錯等弊保結官含糊具保者降
一級罰俸一年
遺漏承襲世職
凡應承襲之世職遺漏未經承襲者承辦官罰俸
一年該管大臣罰俸六個月
私用開戸人為官
将開户之人徇情朦混保送為官者降三級調用
擬補之大臣知情者亦降三級調用不知情者罰
俸一年
謊送廕監
将不應廕監之人揑稱應行廕監之人送為廕監
或廕監生襲職復行濛混補送廕監或将年嵗未
及之廕監生謊稱年嵗已及咨送者俱罰俸一年
該佐領驍騎校俱罰俸六個月叅領副㕘領俱罰
俸三個月都統副都統俱罰俸兩個月如将應得
廕監之人而該佐領驍騎校不行傳知結稱無人
承廕者罰俸一年遺漏者罰俸兩個月
告病不實
内外三品以下各官及閑散世職有患病者各該
管大臣查驗具奏休致王等屬員長史司儀長告
病王等行文該旗都統副都統等驗實咨部兵部
代題休致典儀以下告病該都統副都統長史等
驗實咨部休致係五品以上官兵部彚題開缺六
品以下官註冊開缺其各城駐防無大臣統轄之
總管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告病呈明兵部解任回
旗俟到旗之日該都統等查驗咨部休致以上告
休各官如有詐稱患病者革職有世職者令應襲
之人承襲若係本人所得世職亦革去其徇情具
報之該管官俱降二級罰俸一年
王等擾累旗下人員
王等擅将旗下人員妄行擾累未經請
㫖即行治罪者該都統等奏
聞倘瞻徇隠匿不行奏
聞者降三級調用
欽定八旗通志卷五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