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八旗通志
欽定八旗通志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八旗通志卷六十四
土田志三
土田規制
畿輔規制三(乾隆元年至/二十七年)
乾隆元年六月奉
上諭據阿山等查奏張家口外東四旗地畝應照西四
旗之例毎畝徵銀一分四釐於乾隆元年起科朕思
該處地畝甫經查明若即令於本年起科未免輸納
維艱著緩至乾隆三年起科又據奏稱西四旗地畝
内從前有徵多報少之弊請交直督李衞查審明確
定擬等語此項開墾地畝今既查明嗣後該管官自
應據實徵報其從前隐匿朦混徵多報少之處事在
恩赦以前著從寛免其查究餘著該部查議具奏
是月奉
上諭從前八旗虧空著追人員荷䝉
皇考格外隆恩屢頒
諭令各旗查明奏請豁免嗣經臣工條奏請將欠帑人員
之家産等項已經開報者不准寛免而八旗大臣及
㕘領佐領等又復辦理不善種種紛擾以致
恩施不能下逮此朕所深知者即位以来旗人生計時厪
朕懐者將八旗應入官之房産地畝雖經報部而尚
未估價及八旗已經估價而尚未交部者照前所降
諭㫖分别情罪令各該處查明給還本人俾其執業
十二月王大臣議奏八旗入官地畝九千五十餘頃
入官房屋八千三百餘間請將地畝立為公産以每
年所得租息分給旗人並令八旗都統於㕘領内
揀選數員經管招種取租報部查核至入官房屋
請照前准人認買其未認買之前仍留各該處取
租以資賞給奉
㫖依議
是年覆准口外熱河地方設立驛站營汛官兵皆有
恩賞額地後因滋生日乆遂於額地之外各自開墾今
悉行丈出除原額外所有餘地應令按畆納糧至
古北口乃邉關重鎮駐防兵丁挈家戍守沿邉瘠
地皆係自力逐漸開墾出息無多丈出之地應悉
賞給免其輸糧又各蒙古丈出餘地若令納糧恐
不敷飬贍又内務府當差鷹手捕牲人鞍匠等散
處口外皆有開荒地畆伊等原在内務府當差不
便令其一例納糧均将現在丈出餘地註册亦免
其納糧嗣後如再有開墾即照例按畆徴輸
二年二月和碩恒親王𢎞晊議覆王大臣等所議
収取地租以為貧乏兵丁恒産一摺
上召八旗都統等諭曰從前入官旗地理應賞還旗人
俾得生路但旗地與民地不同不便交部是以特交
爾八旗大臣辦理今爾等議稱入官地畆從前所定
租額本輕徒致州縣吏胥中飽請派員前徃秉公更
定等語現在入官地畆之租較之民人佃種旗地之
租為數實少而此項入官之地原屬旗地與民人納
糧之地不同雖經官定租額而百姓不知仍納重租
以致吏胥中飽今因地定租固為允協但愚民不明
事理或妄生疑意謂増添租額亦未可定夫旗人民
人均吾赤子朕一視同仁並無岐待著交與直督出
示曉諭若無從前弊端即令該督保題停止増添又
議稱似此一定之後交與地方官按年照數収租解
部等語夫年嵗之豐歉不齊如遇歉収仍照定數徴
租則百姓未免受累其旱澇之年作何减収豐稔之
年作何補納著州縣官隨年嵗豐歉酌量辦理報明
該旗仍報部存案倘有藉端䑃混不據實辦理者即
著該旗該督查恭又爾等稱京城空閒之地可以盖
造房屋即将所得租息盖造賞給無業貧人居住等
語所議甚是朕為八旗無業之人不得房屋居住時
為籌畫但未知京城有空閒之地今既有空地爾等
可查勘明白議奏但盖造房屋若只動用今年之租
則所得房屋無㡬若俟積年之租始行盖造則又至
遲延現在圎明園原有優劣二營官兵居住之房爾
等於查明空地議定盖造房屋之時即将此二營房
屋拆用其運京脚價及盖造之費於今年租内動用
至賞給貧人居住之處詳悉籌議俟行之數年所有
空地盖造已遍再将續得地租作何賞給或另用於
旗人有益之地臨期議奏至爾等八旗選派前徃查
㸔之叅領等著帶領引見並傳諭總督李衛於伊所
屬之同知等官内揀選八員派定旗分㑹同旗員與
該地方官公同辦理餘依議
是年奏准官用旗地向在入官地内動撥今入官
地畆已經分給各旗作為公産未便再行動用按
直屬有駐防旗人交出在京所受之地及各荘頭
退出之地又有八旗丈出餘地並户絶無人承受
之地嗣後荘園人等當差官地及奏免給還並各
項官用應行補還者統於前項地内動撥至旗人
来京當差應得地畆亦在此内撥給
又奏准凡興工修築動用旗人地畆地方官於興
工日将畆數及姓名旗分造册咨部撥補倘無故
遲延以致旗民失業該管上司即行叅劾
三年二月奉
上諭朕前以旗人生計貧乏者多令将八旗入官地畆
立為公産取租觧部按旗分給以資飬贍但思此等
入官地畆内有我朝定鼎之初圈給八旗官兵将錢
糧悉行豁免者亦有旗人與百姓自相交易出銀置
買仍在州縣納糧者兩種原屬不同祗因旗産入官
有糧無糧未經分析一併交官収租是以部册并造
入公産此項民地當契買之時旗人執業民人得價
原係彼此樂從之事若以入官之後一概定為公産
不准民贖殊非朕軫恤畿輔黎赤之本懐用是特頒
諭㫖除原圈官地為旗人世業自不容民間置買其
旗人自置有糧之民地現在入官者如有欲售之人
不論旗民一體准照原估價值變買将銀兩解交司
庫陸續咨觧户部交各旗料理生息分給旗人俾沾
惠澤至於民買官地該地方官務湏經理得冝毋致
中飽壟㫁等弊以昭朕一視同仁欲旗民兩便之至
意
是月奉
上諭雍正十三年九月間朕以八旗入官地畆房屋從
前該管大臣等辦理不妥有將已經豁免之項因該
旗查報在先仍行勒逼交官者其間弊端種種曽降
諭㫖飭部確查辦理又於乾隆元年六月内降㫖将
八旗應入官之地畆房屋雖經報部尚未估價已經
估價尚未交部者分别情罪令各該處查明給還本
人以上二次諭㫖屈指已厯三年今朕訪聞仍有稽
延遲滯未曽清楚者大約因該管大員從前辦理不
善未免回䕶前非或貧寒孤苦之家無力控訴又或
胥吏借端需索有意遲回有此數端以致膏澤不能
下逮用是再頒諭㫖凡入官田房有與前次㫖意相
符者許本身及其適屬在各該管衙門據實呈明如
果情有可原該管大臣即行具奏請㫖毋許仍蹈前
轍倘有應奏不奏者經朕訪聞或别經發覺定行從
重議處若本人揑詞妄控亦照誣告例治罪
三月奉
上諭朕前因八旗人員生計艱難曽降諭㫖将應入官
之房産地畆有雖經報部尚未估價及已經估價而
尚未交部者令各該處查明給還本人執業又念欠
帑人員那移之項與侵貪不同著該部查明各案内
有家産已報未估并報估而尚未變交者如實係因
公確有憑據准其具題請㫖乃降㫖已乆而户刑兩
部奏請給還者不過數案推求其故盖因承辦衙門
泥於前㫖内估價而尚未變交之語以為凡抵帑之
産一經開報即為交官既係交官即不應在給還之
列矣又因户部覆奏房地等項作為已還數内者不
應給還毋庸查奏以為凡抵帑之産一經交官即俱
扣作完數皆不應在查奏之列矣是以厯數年之乆
而奏請者仍寥寥無㡬朕思雍正十三年九月以前
抵帑入官之房産現存者不過十之一二乆留官所
徒滋荒圯於事無益用是再頒諭㫖凡從前各案有
情罪稍輕如那移分賠代賠著賠開欠指欠等項入
官之産除已經變價已指俸勒限有人認買者不必
查奏外其現存未變價者毋論己未交官未扣作完
數一概查明原案情節将應否給還之處具奏請㫖
可傳諭户刑二部行文八旗各省一體辦理
是月奉
上諭八旗入官之産朕屢降諭㫖将情節稍輕者分别
給還因其中有己未交官之不同以致承辦未能速
竣是以又降㫖令該管各衙門查辦今思八旗此等案
件有由户刑工等部令追變房産者該旗自應照例
造册移送各部聽其核定亦有各旗自行承辦入
官者若聽該旗自行查辦未免彼此互異不能畫一
可令各旗都統等一體造册移送刑部查明具奏庶
事有總滙易於歸結至於造册送部向無定例率多
稽遲今著定限兩月逾限者将該管及承查之員交
部議處
四年奉
上諭從前降㫖令将入官地畆仍賞與八旗以為恒産
隨經八旗大臣議稱借支庫銀於京城空地盖屋賞
無房人居住将公産地租陸續補庫其續収地租作
何賞給永逺接濟别議具奏等語朕思此項地畆均
係旗人舊業有因拖欠錢糧入官者有貪婪官吏抵
應賠欵項入官者既賞還八旗人等仍留公官辦不
但所得地租分散之時勢難均齊而地畆租銀官収
之數亦必少於私収分賞衆人則人多數少無濟於
事勢必隨手花費此項地畆仍令八旗官兵或指俸
餉或交現銀承買為業則八旗人等各得立産於生
計自有禆益承買價銀即交部以補盖房之項其餘
餘銀作何辦理及現有地畆作何視其肥瘠酌量等
第别定價值令其認買該部㑹同八旗大臣詳晰議
奏
户部遵議第一等地每三十畆作價銀四十八兩
二等地三十八兩三等地二十八兩四等地十八
兩荒地十二兩領買者無論銀數多寡分作五次
限五年交完其指俸餉抵買者坐扣五年完結如
俸餉不敷准先交不敷銀其餘按季按月坐扣有
合力共買者買後聽其分割
十一月奉
上諭八旗議奏公産地價除抵補盖造官房外其餘剰
銀兩請給發地方官将從前典賣與民人之旗地贖
回報部先儘原主取贖如原主不贖即准各旗官兵
人等認買等語朕思我朝定鼎之初将近京地畆圈
給旗人在當日為八旗生計有不得不然之勢其時
旗人所得地畆原足以資飬贍而無缺乏嗣因八旗
生齒日繁恒産漸少旗人又或因事急需必不得已
将地畆漸次典與民人為業雖民人不許私行典買
旗地向有成例但厯年乆逺輾轉相售已成民産今
欲將從前典出旗地陸續贖回必須於民人全無擾
累辦理始為妥協再此項地畆爾等議令原主取贖
及官兵認買殊不知官員内間有一二人尚可扣俸
認買而貧乏兵丁食餉有限無從措價勢必至盡歸
富戶富户或肯周濟親族亦豈能多為分給其所周
濟能有㡬何則贖地一事恐未必於貧乏之旗人有
益可将此㫖行文直𨽻總督孫嘉淦詳悉妥議務令
於旗人有益民人不擾方為兩便之道餘著照所議行
五年遵
㫖議准民典旗地動公取贖在百姓不苦於得價還地
實懼其奪田别佃應令地方官於贖地時詢明現
在佃種人姓名及現出之租數造册送直月旗轉
傳八旗備案嗣後無論何人承買仍令原佃承種
其租銀照册収取不得分外需索至民有在旗地
内造房立墳者如已退地其從前盖造房屋並墳
墓所占地基只令丈明畆數照上等地交租不許
勒令遷移再民典旗地不下數百萬畆典地民人
不下數十萬户若一時概令首報未免滋擾按老
圈旗地界址甚明老圈之内但有民産即係私典
無法可以隠匿應勘明地畆界址旗色佐領及原
業主姓名將承買公産餘銀先交地方官取贖至
圈外旗地或係民人帶地投充或係旗人自置其
有出典與民者應俟圈地贖畢公産尚有餘銀再
訪原典之家陸續辦理不必豫期行文稽察又取
贖民典旗地貧乏兵丁既無從措價亦不能多買
按八旗公産及旗退餘存入官等地並此項贖回
民田不下數千萬畆應詳察八旗閑散人内有正
身情願下鄊種地者上地給與百畆中地給與百
五十畆下地給與二百畆令擕家口居鄊耕種初
種之年量給牛種房屋之資如此則貧乏旗人永
無饑寒之憂其利賴實屬無窮矣
又覆准八旗都統於閑散正户中選人安静居家
勤儉者善為開𨗳令下鄊耕種不必指定人數亦
不必拘定年限陸續發徃下鄉之後仍准簡選當
差初下鄉屯每户給房四間每間折銀十兩令地
方官盖造毎名給牛具耔種口糧等銀百兩如承
買公産人等有願令子弟下鄉耕種者亦照此辦
理於公産項下給𤼵
又覆准如有旗民互相典賣公産地畆者将賣地
人等嚴行治罪出給圗記售賣之該佐領等交部
議處領催荘頭典買旗地之民概行治罪地畆價
銀一併入官
六年二月奉
上諭聞八旗兵丁在部具呈置買官地及到該地方領
地之時徃徃移甲換乙将瘠薄更易膏腴非復原指
之産業而歸旗之限又廹不得不囘京師及向部中
具呈部中據呈行查該地方官又復支吾塞責不能
為之清理大失公平之義著該部定議稽查以清弊
竇
户部遵議交與直𨽻總督遴委道員同知通判等
官専司督率稽察倘有仍前串通更換等弊州縣
官不為清理致旗人羈延守候者即将該地方官
嚴加議處如承委之該管官失於覺察一併恭劾
議處
七年議准清撤莊頭典賣田畆照雍正十三年原
議辦理如應撤地内民人已經立墳盖屋即令秉
公定租存案
又奏准凡旗人地畆有無私行典給民人之處於
每嵗底交各該佐領出結呈報都統備案民人交
里長甲長亦於年終將有無私典旗地之處察明
出結禀報該州縣轉詳直督存案如有私典情弊
一經察出係旗人該佐領即行呈報都統民人州
縣官即行詳報直督皆照例治罪地畆及地價一
併入官如該管各官失於覺察或經發覺或被首告
一併交部議處
八年議准清撤莊頭私典官地内有白契典賣一
項其在雍正十三年以前交易若代荘頭納糧者
嵗有輸納之費所獲地租未足抵其原本酌議給
與半價如並未代莊頭納糧者承種既乆穫租已
足抵其原價將地畆撤交荘頭當差不追還價銀
其在雍正十三年以後交易者租息實不足抵其
原本地既撤交莊頭應在莊頭名下追給民人半
價又有立契雖在雍正十三年而種地在乾隆元
年者亦照雍正十三年以後辦理及出典在雍正
十三年以前而乾隆元年以後復有找價者止追
所找之半價如荘頭名下應追之全價半價不能
當時交出家有地畆則撥民承種以租抵
償償滿退還莊頭管業家無地畆則民價
亦不應虗懸即以所撤地給民承種抵價價
滿退交若嗣後荘頭仍将官地私相售典
及小民明知官地擅行典買者察出照盗
買盗賣例一併治罪
又奏准八旗承買公産地畆人等有情願赴屯自
種者均給與印信執照令其呈報該地方官騐看
囘旗之日銷燬如有從前赴屯種地者各該旗詳
細察明按名補給印信執照
九年覆准民典旗地不論契載年限總以十年為
率在十年以内者照原典之價十年以外者減原
價十分之一五十年以外者以半價取贖於承買
公産案内撥銀二十萬兩交直𨽻總督騐明原契
按年定價隨清隨贖行文八旗令原業主照贖價
交官領回原産倘原主不願回贖准令官兵承買
未經贖買之前交直督徴収官租既經贖買之後
將地價作陸續贖地之需
又覆准各旗人情願下屯耕種人丁造具清冊飭
交直督並令都統遴委賢員於九月開圈之日給
咨前徃㑹同地方官将地畆之肥瘠逺近按照旗
分及坐落州縣均匀撘配毋致此盈彼絀稍有偏
枯仍将某人某地造冊送部以備考覈至應需房
屋令該督飭查有隨地閑房則酌給居住無隨地
閑房則興工盖造其應需之銀在公産項下支領
十一年題准回贖旗地原議十年以外者減原價
十分之一取贖然如十一二年或十八九年皆減
十分之一則給價未免偏枯應令十年以外者每
年逓減至五十年外則仍以半價取贖其原價較
時價過重者地方官隨時體察地畆價值兩得其
平至原典之外又有轉典者仍以原典定價其轉
典價重即著落原典主補還至于找價每多不經
中保其中誠偽難分應以乾隆五年四月奉到議
准回贖部咨之日為㫁在此前者准将找價并筭
在此後者概不准給找價以杜虗冐若民于原典
旗地内自盖房屋及已立墳塋者飭令丈明畆數
照例聽其租賃不得居竒病民
又奏准八旗官兵承買公産房地乃恵育旗人之
至意若令原業主減價取贖而官兵照原價呈買
則贖買有減價原價之不齊今准令各旗官兵亦
照減價具呈認買其扣交地價均照公産五限之
例辦理
又奏准八旗公産地内有未經承買以及存退餘
絶地畆共六千四百餘頃於乾隆七年酌留千頃
以為各案撥補之用每年官収租息為數既輕土
豪胥役包攬侵漁之弊在所不免應令户部及内
務府各選賢能司官㑹同直督委員履畆詳勘地
之肥瘠叅照鄰畆秉公定議租數如地好租多者
整分莊頭仍照例給地十八頃半分荘頭給地九
頃不准多加如土薄租少者比照所辦差務酌量
加増其新設荘頭照例免差一年
又議准贖回民典旗地如原業主無存者准令原
業主之子孫及同胞兄弟嫡親伯叔及嫡親兄弟
之子等回贖該恭佐領等出具實屬親屬並無揑
飾印結送部辦理如原業主並無應贖之人方准
逺族人並異姓人等具呈認買倘有藉原業及原
業之嫡屬姓名代贖者察出将出結之叅佐領等
恭處仍将冐名代贖之人嚴行治罪
十二年奏准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閑散人及情願
告退錢糧下屯種地者該旗即行保送下屯後本
人不准来京當差其下屯種地之旗人子弟内有
情願来京考試當差者仍照原議辦理認買公産
地畆人等子弟有願下屯種地者一例准令前徃
除給與房地外其應給牛具耔種銀各該旗委該
叅佐領等㑹同察旗御史每户先給銀十分之三
以為料理車脚搬移之費下存七分該旗委叅佐
領等赴該州縣㑹同地方官将牛具耔種估需價
值即行購備按戶支給餘剰銀給與各該户以資
生計
又奏准贖回民典旗地内徃徃有丈出餘地者如
係原業主自行取贖及其子孫或親伯叔兄弟姪
取贖将丈出餘地不論多寡一併指交管業無庸
别行作價倘原業主無力取贖及無應贖之人應
循例召買即照原典地畝所減價值計畆作價承
買
又奏准八旗閑散人等下屯種地尚需時日現在
東作方興各佃已照舊耕種恐旗人到屯収地佃
户未及収穫工本無償應按照月分以定成規麥
秋以三月為率如旗人三月以前到屯者議還工
本交出地畆若四月到屯則麥之収穫主佃各半
其粟榖等項以五月為率五月前到屯者議給籽
種将地交還六月前到屯並償工本若七月到屯
則収成已屇亦令主佃各半分収至九月後到屯
者本年租銀仍令官徴官觧
十三年奏准開濬河道占用旗地各該屬于興工
以前先行丈明占用地畆數目詳開原業姓名旗
色佐領村荘叚落造具清冊送部咨行各該旗定
限半年察明取結送部覈對相符者准其撥補如
逾限不行咨覆及咨覆不符者概不准撥補倘原
業内有陞遷外任或撥徃外省駐防者該旗一面
行文該處一面報户部扣限辦理
十四年題准贖回民典旗地一千八百六十九頃
五十八畆並場園房屋地基各項用銀十有九萬
八千一百五十五兩有竒餘剰銀應歸續發接贖
地價銀内為将来贖地之需
十五年十二月奉
上諭民人私典旗地定例綦嚴屢經飭禁但念郎世寧
等係西洋逺人内地禁例原未經通飭遵行且伊等
寄寓京師亦藉此以資生計所有定例後價典旗地
著加恩免其撤回如原典之人自行用價取贖仍聽
其贖回此係朕加恩逺人恩施格外今禁例既經申
明嗣後西洋人於此項地畆之外再有私行典賣旗
地者與受之人定行照例治罪並将此次恩免撤回
之處從重究治郎世寕等既經寛免所有出典之蔡
永福等並失察之該管各官均從寛免其治罪議處
至河淤地畆亦係郎世寕等價典之地俱免圈撤但
蔡永福于認買公産之外所有多得河淤地畆典價
並非伊分内應得之項著該部照例查辦
十六年奏准八旗正户原准其下屯耕種今有不肖之
徒冐領房屋牛具等銀任意花消逃回京城者不
一而足應令直督察緝逃户依律治罪嗣後旗人
停其下屯種地
十八年九月議准旗下奴僕及開戶人典買旗地
請定限一年令其自行首報官為回贖如係其主
地畆應比民典旗地之例量為加重将十年以内
者即照原價减給十分之一十年以外减給十分
之二以次按年逓减俟官為回贖後聴其業主交
價認領或典價本多一時不能凑交准其照民典
旗地之例於俸餉内分五限扣交若将地畆賣給
家奴是其主原不知自顧生計反得将已棄之産
分限扣俸减價認贖未免太優應令交足現銀方
准認領至旗人将地畆典賣與别姓奴僕則與奴
占主産有乖名分者不同應照民典旗地之例减
給原價十分之一仍按年分逓减但必係典出者
方准原業主於俸餉内照例分五限扣價認領其
賣出者即将地贖回入官不准認領亦不准他人
承買此等入官地及確准認領而原業主無力並
無俸餉可扣不能認贖者均交八旗内務府作為
旗人公産官為収租每於嵗終将収過租息數目
彚奏請
㫖賞給貧乏旗人以資飬贍仍令該旗及地方官不時
嚴行稽察倘有逾限不行首報或經清釐之後復
違例典賣者一經發覺即撤地入官将業主售主
照例治罪並将失察狥隠之該叅佐領及地方官
交部分别議處其民典旗地嗣後一并停其召買
交與該旗作為公産将所収租息歸入此案於嵗
終彚奏増給貧乏旗人俾飬贍益得充裕
是月副都統滿泰奏言今贖得地畆人等并預先
買得地畆人等内或有人當時希圗得利巧避規
條指稱地無租價銀無利息名色立契與民取銀
使用不肖之徒從而效法此等弊竇如不盡除日
乆淹没仍與私典民人無異現今屡動公項贖出
歸還旗人而伊等但圗日前之利将地畆任其私
給與民則地畆無贖完之期矣似此者如本身報
出免其治罪将應扣地價仍然坐扣即将扣過銀
兩贖出之地照現今之例辦理并查原業子嗣果
係為人淳朴善于居家能永逺保守者准令回贖
尋大學士傅恒等議應交八旗大臣将各旗原有
地畆贖回地畆數目澈底清查此内旗人認買坐
扣俸餉完結者若干尚未坐扣完結者若干此等
旗人原有地畆及後認買地畆現今有無仍在本
人名下并有無私行偷典與民之處一面嚴查一
面通行曉諭旗人令伊等㨿實自行首報如自行
報出者免其治罪俸餉坐扣完結者無庸議外尚
有未經扣完者仍在伊名下坐扣完結将地畆即
行撤出歸入八旗公産辦理所查地畆如果俱在
原人之手令該旗大臣出具保結将所查地畆數
目分晰造册一併咨送户部如所報不實及嗣後
私給民人并私典者發覺之日将原人加倍治罪
該旗大臣恭佐領等一併嚴加議處領催等從重
治罪再查八旗公産地畆此數年辦理不甚有益
應另行籌畫令其實得禆益請交户部将存旗公
産每年所得租銀查明數目並作何辦理與旗人
生計有益之處㑹同八旗大臣議奏奉
㫖著交與八旗都統限三個月查明㑹同軍機大臣該
部議奏
十九年二月軍機大臣等奏言臣等現查以俸餉
坐扣贖出地畝及買得公産地畝共九千八百十
三頃八十二畆除租佃與民及典賣在旗外其餘
典賣與民入地畆共七百二十五頃二十八畆臣
等伏思此項地畆係
皇上憐憫旗人特恩動帑向民贖回將伊等俸餉坐扣
俾各得原業不許私行典賣與民之處例禁甚嚴
乃竟有不肖旗人惟圖眼前得利暗自與民私立
文約将地畆復典與民實屬不合民人惟圖得地
違例私典亦屬不合臣等仰懇將此項七百二十
五頃有零地畆盡行撤出照户部原奏収取租銀
年終彚奏賞給旗人之例辦理再查旗人原圈地
畆及自置地畆内從前清查時未報此次清查報
出典賣與民共一萬四千七百五十九項零補行
報出者雖屬違例但此次清查既據實自行報出
遵照原議免其治罪應交與合恭佐領清查原業
主如果能交銀回贖者令其回贖如不能回贖者
将此項地畝官贖所得租息亦照此辦理再臣等
雖于三月限内遍查但事經年乆有原業主病故
子孫年㓜者其地畆數目坐落村庄典地民人名
姓不能記憶是以未經報出查直𨽻各屬地畆除
現納錢糧民地外俱係旗人原圈地畆若將現納
錢糧民地開除挨村清查則遺漏沉沒之旗地俱
得清楚請將八旗地畆冊檔咨送户部轉行直𨽻
總督勒限一年令各州縣照冊挨村清查将遺漏
及沉没地畆俱行查出據實造冊咨報户部辦理
户部即令各該旗抄錄造冊鈐盖旗印収貯備查
如有再行違例私典與民及民人私自典買或被
查出或被首告從重治罪外将地畆價銀盡行撤
出交與該旗照定例辦理并将該管大臣地方官
嚴加議處
二十一年議准新滿洲官兵人等來京當差免行
撥給地畆於地方官徴觧租銀内折給銀兩(每畆/折租)
(銀一錢五分如應得三/百畆則給銀四十五兩)頭二等侍衛每年給銀四
十五兩三等藍翎侍衛給銀三十六兩前鋒䕶軍
給銀二十七兩拜唐阿給銀二十二兩五錢(案此/例於)
(三十六年改為减/半折給詳見後卷)
二十二年十一月户部議奏臣等将該旗送到清
冊咨發直𨽻總督飭屬查辦但其間有出典年乆
原業之子孫記憶不清或僅開州縣名目而無坐
落村庄或訛開典人名姓及地畆銀數不符者又
有民人将原典地畆復行轉典或貿易外出難以
尅期查報者更有民人将原契更易私添找價故
為混淆希圖乆種旗産者是以輾轉咨查至今十
有餘年屢經臣部嚴催仍未全行清楚似此遷延
即再遲數載亦不能辦理完結近據直𨽻總督方
觀承将都統滿㤗所奏案内查清候贖地一萬三
百九十五畆零共典找價銀一百六十四萬六千
八百四兩零又将御史耀成所奏案内查清候贖
地四千一百二十三頃零共典找價銀七十萬五
千八百九十四兩零分案造冊先行具題其餘地
畆俟查清冄行續報臣等㐲查此項地畆若照旗
地之例取租每畆市平租銀一二錢至三四錢不
等而現在民人承種每畆官租銀最多者不過錢
餘少者僅収二三分不等是此項地畆與其由地
方官召民承種収租無幾徒使胥役中飽如何按
旗人自行収租之數每年約可得租銀數十萬両
臣等詳加酌議請将此二案候贖地畆行令直督
㑹同順天府府尹等将應减應給銀數詳細核明
造具簡明清冊送部臣等仰體
皇上恵養旗人之意恭懇
聖恩先行發帑照數贖回並從前三次贖回現存地畆
一并分交八旗都統等遴委賢員照旗地旗租之
例収取租銀按年觧交臣部歸還帑項俟還清之
日應將作何辦理租銀之處㑹同八旗都統詳細
妥議請
㫖遵行奉
㫖依議
十二月奉
上諭户部議入官地畝交該旗查明原收租數行令地
方官照數徴収之處此等地畆以加恵小民而論即
租額冄為輕减亦無不可但向來官地租額雖輕而
民佃多不沾實恵盖地租一項既不在官又不在民
則不肖官吏轉得視為利藪該部請照原納租數徴
収自為杜絶弊端所奏是但旗人原収租數或係市
平市斛而官為収納勢必用庫平官斛則租數雖屬
相符而貧民所加已屬不少嗣後入官地畆地方官
照原數徴収著即照原収平斛令其輸納庻俾承佃
各户交租不致畸重而官吏亦不致中飽矣
二十七年六月奉
上諭户部所有八旗存積地畆一項摺内酌議分設莊
頭之處著照所請行但安設荘頭需地不過三四千
頃所餘尚有一萬餘頃之多此等皆係老圈旗地且
發帑贖回者十居七八原係應行入官地畆徒交
地方官徴觧適滋胥吏侵肥旗與民兩無裨益着将
此項交内務府派員經理徴収俟原帑按數歸清之
後即将地畆賞給八旗作為恒産其将来如何酌定
章程妥協辦理之處臨時著該部㑹同内務府八旗
大臣悉心詳議具奏現在内務府查辦時并著八旗
各𣲖幹員㑹同經理将来該員等亦俱熟練即可接
手承辦矣
欽定八旗通志卷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