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唐律疏義
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䟽義卷三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名例三(凡一/十條)<
奸盗略人受財(問答/一)
諸犯奸盗略人
及受財而不枉法<(並謂斷/徒以上)
䟽義曰奸盗略人並謂監臨外犯罪及受財而不枉
法者謂雖即因事受財於法無曲並謂斷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獄成逃走
䟽義曰犯流徒者謂非疑罪及過失此外犯流徒者
獄成逃走謂减訖仍有徒刑若依令責保叅對及合
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實即坐
問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條犯徒流逃
走即獲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
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
逃者即當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異本犯徒流
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樂及婚娶者免官<(謂/二)
(官並免爵及降/所不至者聴留)
䟽義曰曽髙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見被囚禁其
子孫若作樂者自作遣人作者並同上條遣人與自
作不殊此條理亦無别及婚娶者止據男夫娶妻不
言嫁娶者明婦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並合免
官
注謂二官並免爵及降所不至者聴留
䟽義曰二官為職事官散官衛官為一官勲官為一
官比二官並免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
所不至者聴留者王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謂
二等以外歴任之官是也若會赦有餘罪者聴從官
當减贖法
府號官稱(問答/一)
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冐榮居之
䟽義曰府號者謂省臺府寺之類官稱者謂尚書將
軍卿監之類假有人祖父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
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職若有受此任者是謂冐榮居
之選司惟責三代官名若犯髙祖名者非
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 䟽義曰老謂八十以上疾謂篤疾並依令合侍若不
侍委親之官者其有才業灼然要藉驅使者令帶官
侍不拘此律
問曰親老疾合侍今求選得官將親之任同委親之
官以否又得官之後親始老疾不請解侍復合何罪
答曰委親之官依法有罪既將之任理異委親及先
已任官親後老疾不請解侍並科違令之罪在父母䘮生子及娶妾
䟽義曰在父母䘮生子者皆謂二十七月内而懷胎
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懷胎雖於服内而生子者不
坐縱除服以後始生但計胎月是服内而懷者依律
得罪其娶妾亦凖二十七月内為限
兄弟别籍異財冐哀求仕
䟽義曰居䘮未滿二十七月兄弟别籍異財其别籍
異財不相須冐哀求仕謂父母䘮禫制未除及在心
䘮内者並合免其所居之一官並不合計聞
若姦監臨内雜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謂免/所居)
(之一官若兼帶勲官者免其職事/即因冐榮遷任者並追所冐告身)
䟽義曰雜户者謂前代以来配𨽻諸司職掌課役不
同百姓依令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各於本司上
下官户者亦謂前代以来配𨽻相生或有今朝配没
州縣無貫唯屬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為之及
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監臨之内姦者强和並是從
府號官稱以下犯者並合免所居官
注謂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帶勲官者免其職事
䟽義曰稱免所居官者職事散官衛官同階者總為
一官若有數官先追髙者若帶勲官免其職事如無
執事即免勲官髙者
注即因冐榮遷任者並追所冐告身
䟽義曰假有父祖名常冐任太常之職秩滿之後遷
任髙官事發論刑先免所居髙品前得冐榮告身仍
須追奪
除名者(問答/三)
諸除名者官爵悉除課役從本色
䟽義曰若犯除名者謂出身以来官爵悉除課役從
本色者無䕃同庶人有䕃從䕃例故云各從本色又
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輸庸並不在雜徭及㸃防之
限
六載之後聴叙依出身法
䟽義曰稱六載聴叙者年之與載異代别名假有元
年犯罪至六年之後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間雖有
閏月但據載言之不以稱年要以三百六十日為限
一依出身者犯法除名六年滿之後叙法依選舉令
三品以上奏聞聴𠡠正四品於從七品下叙從四品
於正八品上叙正五品於正八品下叙從五品於從
八品上叙六品七品於從九品上叙八品九品並於
從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髙於此法者聴從髙出身
謂藉䕃及秀才明經之類凖此令文出身髙於常叙
自依出身法出身卑於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
髙者聴從髙又軍防令勲官犯除名限滿應叙者二
品於驍騎尉叙三品於飛騎尉叙四品於雲騎尉叙
五品以下於武騎尉叙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婦人因/夫子得)
(邑號犯除名者年滿之後夫/子見在有官爵者聴依式法)
疏義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責而特除名矜其
所犯先輕故許同免官之例收叙 問曰本犯雖非免官當徒用官並盡依律當徒用官
盡者叙限同免官未知當徒用官不盡今被特責除
名叙法亦同免官以否
答曰凡稱除名官當不論本犯輕重從例除免不計
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論正犯免官之法
當徒官盡不在其中
注婦人因夫子得邑號犯除名者年滿之後夫子見
在有官爵者聴依式法
䟽義曰婦人因夫子而得邑號曰夫人郡君縣君郷
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滿叙日計夫子見有在
官爵仍合授夫人郡縣鄉君者並依前授不降其品
若夫子被降官者並依降授法如夫子進官者聴依
髙叙其婦人叙法令備明文為問夫子官爵故不依
降减之例
問曰婦人不因夫子别加邑號犯除名者合叙以否
答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號者同封爵之例爵無
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免官者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叙
䟽義曰稱載者理與六載義同亦止取三載之後入
四年聴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階為一等從
三品以上及勲官正從各為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
官三載之後得從四品上叙上柱國免官三載之後
從上護軍叙是為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當者期年之後降先品一等叙 䟽義曰免所居官及官當罪又輕故至期年聴叙稱
期者匝四時曰期從勑出解官日至来年滿三百六
十日也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稱載者取其三載六
載之後不計日月
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當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
所居官
䟽義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謂非府號官稱犯父
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當者謂九品以上犯私
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年徒五品以上私罪不
至徒二年公罪不至三年徒特勑免官者叙法一同
免所居官期年降先品一等叙故云叙法同免所居
官
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聴依所降品叙<(若勲官降一等/<者從上柱國削)
(授柱國降二等者削授上護軍之類/即降品於武騎尉者聴從武騎尉叙)
䟽義曰二官謂職事等帶勲官前已釋訖若犯免官
職事勲官並免假從正六品上職事免官降至從六
品上叙又帶上柱國亦免從上䕶軍叙此是各聴依
所降品叙故注云若勲官降一等者從上柱國削授
柱國降二等者削授上護軍之類即降品卑於武騎
尉者聴從武騎尉叙
即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斷訖更犯餘有歴任官者各
依當免法<(兼有二官者/先以髙者當)
䟽義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當徒各
用一官二官當免訖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
官當餘有歴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當免未斷
更犯通以降所不至者當之
注兼有二官者先以髙者當
䟽義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見任職事若有勲官職
事二官先以髙者當假有前任六品職事及五品勲
官先以勲官當若當罪不盡亦以次髙者當不限勲
官職事
仍累降之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各<謂二官各降/<不在通計之限)
䟽義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或當徒
官盡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即雖斷訖更犯經三
度以上叙日止依此律再降四等法其免所居官及
當徒用官不盡斷訖更犯後叙各降一等及至四度
重犯總降四等後犯雖多止以四等為限或頻犯免
官訖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各計所犯降四等叙之
故云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
注各謂二官各降不在通計之限
䟽義曰職事散官衛官為一官所降不得過四等勲
官為一官所降亦不得過四等此二官犯者各降四
等為法不在通計之限
若官盡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聴以贖論(叙限各從/<後犯計年)<
䟽義曰謂用官當免並盡未到叙日更犯流罪以下
者聴以贖論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法故免决配聴
依贖論本犯不合贖者亦不得贖
問曰此條内有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合以贖
論否
答曰上條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得以蔭論今
此自身官盡聴以贖論即非用蔭之色聴同贖法
注叙限各從後犯計年
䟽義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叙更犯免官及免所
居官官當者各依後犯計年聴叙官盡更犯聴依贖
法若犯當免官更三載之後聴叙免所居官者更期
年之後聴叙其犯徒流不合贖而真配者流則依令
六載徒則役滿叙之雖役滿仍在免官限内者依免
官叙例
不在課役之限雖有歴任之官不得預朝叅之例
䟽義曰不在課役者謂有叙限故免其課役雖有歴
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職事犯當免官仍有歴任二品
以下官未叙之間不得預朝叅之例其免所居官及
以官當徒限内未叙者亦凖此
以官當徒不盡
諸以官當徒者罪輕不盡其官留官收贖官少不盡其
罪餘罪收贖
䟽義曰假有五品以上官犯私坐徒二年例减一等
即是罪輕不盡其官留官收贖官少不盡其罪者假
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以官當徒一年餘罪半
年收贖之類
其犯除免者罪雖輕從例除免
䟽義曰假有五品以上職事及帶勲官於監臨内盗
絹一疋本坐合杖八十仍須凖例除名或受財六疋
一尺而不枉法本坐徒一年半亦凖例免官或姦監
臨内婢合杖九十亦凖例免所居官
罪若重仍依當贖法
䟽義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雖輕從例除免罪重者
各凖所犯凖當徒流及贖法假有職事正七品上復
有歴任從七品下犯除名流不合例减者以流比徒
四年以正七品上一官當徒一年又以從七品下一
官當徒一年更無歴任及勲官即徵銅四十斤贖二
年徒坐仍凖例除名若罪當免官者亦凖此當贖法
仍依例免官此名罪若重仍依當贖法
其餘爵者雖有餘罪不贖
䟽義曰爵者既得傳授子孫所以義同帶礪令並除
削在責已深為其國除故有殘罪不贖
除名比徒三年
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
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謂以輕罪誣人及出入之<<類/故制此比若所枉重者自從)
(重/)
䟽義曰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輕重節
級比徒流外之職品秩早㣲誣告反坐與白丁無異
故云不用此律
注謂以輕罪誣人及出入之類故制此比
䟽義曰假有人告五品以上官監臨主守内盗絹一
疋若事實盗者合杖八十仍合除名若虛誣告人不
可止得杖罪故反坐比徒三年免官者謂告五品於
監臨外盗絹五疋科徒一年仍合免官若虛反坐不
可止科徒一年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謂告監臨
内姦婢合杖九十姦者合免所居官若虛反坐不可
止得杖罪故比徒一年及出入之類者謂不盜監臨内
物官人枉判作盗所監臨或實盗監臨官人判作不
盗即是官司出入除名比徒三年若出入免官者比
徒二年出入免所居官比徒一年之法其藏匿罪人
若過致資給或為保證及故縱等有除免者皆從比
徒之例故云之類
注若所枉重者自從重
䟽義曰謂誣告及出入之罪重于比徒之法者自從
反坐等重法科之不復仍凖比徒之法
若誣告道士女冠應還俗者比徒一年其應苦使者十
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䟽義曰依格道士等輒著俗服者還俗假有人告道
士等輒著俗服若實並須還俗既虚反坐比徒一年
其應苦使者十日比笞十依格道士等有歴門教化
者百日苦使若實不教化枉被誣告反坐者誣告苦
使十日比笞十百日杖一百官司出入者謂應斷還
俗及苦使官司判放或不應還俗及苦使官司枉入
各依此反坐徒杖之法故云亦如之失者各從本法
犯流應配
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本條謂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滿及會)
(赦免役者即于/配處從户口例)<
䟽義曰犯流若非官當收贖老疾之色即是應配之
人三流逺近雖别俱役一年為例加役流者本法既
重與常流理别故流三千里居役三年
注役滿及會赦免役者即於配處從户口例
䟽義曰役滿一年及三年或未滿會赦即于配所從
户口例課役同百姓應選者須滿六年故令云流人
至配所六載以後聴仕反逆縁坐流及因反逆免死
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應流而特配流者三載以
後亦聴仕
妻妾從之
䟽義曰妻妾見已成者並合從夫依令犯流斷定不
得棄放妻妾
問曰妻有七出及義絶之狀合放以否
答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於夫無罪若犯流聴放即
假偽者多依令不放於理為允犯義絶者當遣離之
違法不離合得徒罪義絶者離之七出者不放
父祖子孫欲隨者聴之
䟽義曰曽髙以下及元孫以上欲隨流人去者聴之
移鄉人家口亦凖此
䟽義曰移鄉人妻妾隨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聴不得
棄放妻妾皆凖流人故云亦凖此
若移流人身䘮家口雖經附籍三年内願還者放還 䟽義曰籍謂三年一造申送尚書省流人若到配所
三年必經造籍故云雖經附籍三年内聴還既稱願
還即不願還者聴住
即造畜蠱毒家口不聴還之例(下條/凖此)<
䟽義曰依本條造畜蠱毒并同居家口雖會赦猶流
况此已至配所故云不在聴還之例
注下條凖此
䟽義曰謂下條云流人逃者身死所隨家口仍凖上
法聴還上有下條凖此之語下有凖上法之文家口
合還及不合還一凖上條之義
流配人在道
諸流配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原<(謂從/上道)
(日總計行/程有違者)
䟽義曰行程依令馬日七十里驢及步人五十里車
三十里其水程江河餘水沿泝程各不同但車馬及
步人同行遲速不等者並從遲者為限
注謂從上道日總計行程有違者
䟽義曰假有配流二千里凖步程合四十日若未滿
四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逺近並從赦原從上道日總
計行程有違者即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䟽義曰故謂病患死亡及請粮之類凖令臨時應給
假者及前有阻難不可得行聴除假故不入程限故
云不用此律
若程内至配所者亦從赦原
䟽義曰假有人流二千里合四十日程四十日限前
已至配所而遇恩赦者亦免
逃亡者雖在程内亦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所隨家口
仍凖上法聴還
䟽義曰行程之内逃亡雖遇恩赦不合放免即逃者
身死所隨家口雖已附籍三年内願還者凖上法聴
還
犯死罪非十惡(問答/一)
諸犯死罪非十惡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親
成丁者上請
䟽義曰非謂謀反以下内亂以上死罪而祖父母父
母通曽髙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據令應侍户
内無期親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
具狀上請聴勅處分若勅許允侍家有期親進丁及
親終更奏如元奉進止者不奏家無期親成丁者律
意屬在老疾人期親其曾髙於曽𤣥非期親縱有亦
合上請若有曽𤣥數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則不上
請
犯流罪者權留養親<(謂非㑹赦/猶流者)
䟽義曰犯流罪者雖是五流及十惡亦得權留養親
會赦猶流者不在權留之例其權留者省司判聴不
須上請
不在赦例<(仍凖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内會赦者從赦原)
䟽義曰權留養親動經多載雖遇恩赦不在赦限依
令流人季别一遣同季流人若未上道而㑹赦者得
從赦原
課調依舊
䟽義曰侍丁依令免役唯輸調及祖為其充侍未流
故云課調依舊 問曰死罪囚家無期親上請𠡠許充侍若逢恩赦合
免死以否
答曰權留養親不在赦例既無各字止為流人但死
罪上請勑許留侍經赦之後理無殺法况律無不免
之制即是會赦合原又斷死之徒例無輸課雖得留
侍課不合徵免課霑恩理用為允
又問死罪是重流罪是輕流罪養親逢赦不免死罪
留侍却得會恩則死刑何得從寛流坐乃翻為急輕
重不類義有惑焉
答曰死罪上請唯聴勑裁流罪侍親凖律合住合住
者須依常例𠡠裁者已沐殊恩豈將恩許之人比同
曹判之色以此甄異非為重輕
若家有進丁及親終期年者則從流計程會赦者依常
例
䟽義曰本為家無成丁故許留侍若家有期親進丁
及親終已經期年者並從流配之法計程會赦者一
凖流人常例
即至配所應侍合居作者亦聴親終期年然後居作
䟽義曰流人至配所親老疾應侍者並依侍法合居
作者亦聴親終期年然後居作
問曰犯死罪聴侍流人權留養親中間各犯死罪以
下若為科斷
答曰依下文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各重其
事若死囚重犯死罪亦同犯流加杖法若本坐是絞
重犯斬刑即須改斷從斬凖前更犯絞者亦依加杖
例若依前應侍仍更重請若犯流徒者各凖流徒之
法杖罪以下依數决之流人聴侍者犯死罪上請若
犯流依留住法加杖侍親終於配所累役犯徒應役
亦凖此應蔭贖者各依本法
徒應伇無兼丁(問答/二)
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婦女家無男夫兼丁)
(亦/同)
䟽義曰應役者謂非應收贖之人法合役身而家無
兼丁者謂户内全無兼丁妻同兼丁婦女雖復非丁
據禮與夫齊體故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其婦
人犯徒户内無男夫年二十一以上亦同無兼丁例
言以上者謂五十九以下其殘疾既免丁役亦非兼
丁之限
問曰家内雖有二丁俱犯徒坐或一人先從征防或
任官或逃走及被禁並同兼丁以否
答曰家無兼丁免徒加杖者務其糧餉乏絶又恐家
内困窮一家二丁俱在徒役理同無丁之法更須决
放一人征防之徒逺從戍役及犯徒罪以上獄成在
禁同無兼丁之例據理亦是宏通居官之人雖非丁
色身既見居榮禄不可同無兼丁若兼丁逃走在未
發之前既不預知得同無兼丁之限如家人犯徒事
發後兼丁然始逃亡若其許同無丁便是長其姦詐
即同有丁之限依法役身
又問二人俱徒許决放一人若三人俱犯徒坐家内
更無兼丁若為决放
答曰律稱家無兼丁本謂全無丁者三人决放一人
即是家有丁在足堪粮餉不可更放一人若一家四
人徒役决放二人其徒有年月及尊卑不等者先從
見應役日少者决放役日若停即决放尊長其夫妻
並徒更無兼丁者决放其婦
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流至<<配所/應役者亦)
(如/之)
䟽義曰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即是半
年徒加杖二十不居作既已加杖故免居作流至配
所應役者謂流人應合居役家無兼丁應加杖者亦
凖此
若徒限内無兼丁者總計應役日及應加杖數凖折决
放
䟽義曰徒限未滿兼丁死亡或入老疾或犯罪征防
見無兼丁者若犯徒一年三百六十日合杖一百二
十即三十日當杖十若犯一年半徒五百四十日合
杖一百四十即是三十八日當杖十若犯二年徒七
百二十日合杖一百六十即是四十五日常杖十若
犯二年半徒九百日合杖一百八十即五十日當杖
十若犯三年徒一千八十日合杖二百即五十四日
當杖十若犯三年半徒一千二百六十日亦杖二百
即六十三日當杖十若犯四年徒一千四百四十日
亦合杖二百即七十二日當杖十其役日未盡不滿
杖十者律云加者數滿乃坐既不滿十據理放之
盗及傷人者不用此律<(親老疾合侍者/仍從加杖之法)
䟽義曰盗及傷人徒以上並合配徒不入加杖之例
諸條稱以盗論及以故殺傷論以鬬殺傷論者各同
真盗及真殺傷人之法親老疾合侍者謂有祖父母
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合侍家無兼丁者雖犯盗
及傷人仍依前加杖之法
工樂&KR0258;户(問答/二)
諸工樂&KR0258;户及太常音聲人 䟽義曰工樂者工屬少府樂屬太常並不貫州縣&KR0258;
户者散屬諸司上下前已釋訖太常音聲人謂在太
常作樂者元與工樂不殊俱是配𨽻之色不屬州縣
唯屬太常義寧(隋末/年號)以來得于州縣附貫依舊太常
上下别名太常音聲人
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
(犯加役流/者役四年)
䟽義曰此等不同百姓職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諸司
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里者决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者决杖一百三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
六十俱留住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名例云累
徒流應役者不得過四年故三年徒上止加一年以
充四年之例若是賤人自依官户及奴法
若習業已成能專其事及習天文并給使散使各加杖
二百
䟽義曰工樂及太常音聲人皆取在本司習業依法
各有程試所習之業已成又能專執其事及習天文
業者謂在太史局天文觀生及天文生以其執掌天
文依令諸州有閹人並送宫配内侍省及東宫内坊
名為給使諸王以下為散使多本是良人以其宫闈
驅使并習業已成天文生等犯流罪並不逺配各加
杖二百
犯徒者凖無兼丁例加杖還依本色
䟽義曰工樂及太常音聲人習業已成能專其事及
習天文并給使散使犯徒者皆不配役凖無兼丁例
加杖若習業未成依式配役如元是官户及奴者各
依本法還依本色者工樂還掌本業&KR0258;户太常音聲
人還上本司習天文生還歸本局給使散使各送本
所故云還依本色其有官蔭仍依本法當贖若以流
内官當徒及解流外任亦同前還本色叙限各依常
法
其婦人犯流者亦留住<(造畜蠱毒應流/者配流如法)
䟽義曰婦人之法例不獨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
居作造畜蠱毒所在不容擯之荒服絶其根本故雖
婦人亦須投竄縱令嫁向中華事發還從配遣並依
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縱使遇恩不合原免婦人
教令造畜者只得教令坐不同身自造畜自依常法
科罪
流二千里决杖六十一等加二十俱役三年
䟽義曰婦人流二千里决杖六十流二千五百里决
杖八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三流俱役三年若加役
流亦决杖一百即是役四年既决杖之文在上明須
先决後役
若夫子犯流配者聴隨之至配所免居作
䟽義曰婦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聴隨矜其
本法無流所以得免居作從流無杖不在决例其有
夫子在路身死婦人不合從流既得却還不復更令
居作
問曰婦人先犯流刑在身乃有官蔭夫子犯流既聴
隨去未知官䕃合用以否
答曰律唯言至配所免居作役既許免更無罪名若
犯十惡五流者各依除名之律若别犯流以下罪聴
從官當减贖法
又問註云造畜蠱毒婦女應流者配流如法未知此
注唯屬婦人唯復總及工樂以否
答曰案賊盗律造畜蠱毒者雖會赦不免同居不知
情亦流但是諸條犯流加杖配徒之色若有蠱毒並
須配遣故於工樂等留住下立例注云造畜蠱毒應
流者配流如法斯乃工樂以下總攝不獨為婦人生
文
唐律疏義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