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唐律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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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䟽義卷五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名例

五(凡八/條)<

  犯罪未發自首(問答/四)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贜猶/徵如法)<

 䟽義曰過而不改斯成過矣今能改過來首其罪皆

 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審牒雖未入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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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即是其事已彰雖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贜猶徵如法

 䟽義曰稱正贜者謂盗者自首不徵倍贜稱如法者

 同未首前法徵還官主枉法之類彼此俱罪猶徵没

 官取與不和及乞索之類猶徵還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䟽義曰假有盗牛事發因首鑄錢鑄錢之罪得原盗

 牛之犯仍坐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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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因問所劾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

 䟽義曰劾者推鞫之别名假有已被推鞫因問乃更

 别言餘事亦得免其餘罪同因首重罪之義故云亦

 如之即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

聴如罪人身自首法(縁坐之罪及謀判以上本/服期雖捕<告俱同自首例)<

 䟽義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

 踈但遣代首即是若於法得相容隱者謂依下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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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及大功以上親等若部曲奴婢為主首及相告言

 者此還據得容隱者縱經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

 之法其小功緦麻相隱既减凡人三等若其為首亦

 得减三等

 注縁坐之罪及謀叛以上本服期雖捕告俱同自首

 例

 䟽義曰縁坐之罪者謂謀反大逆及謀叛以上道者

 並合縁坐及謀叛以上本服期者謂非縁坐若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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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道大逆未行之類雖尊壓出降無服各依本服期

 雖捕告以送官司俱同罪人自首之法

其聞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謂止坐不/赴者身)

 䟽義曰謂犯罪之人聞有代首為首及得相容隱者

 告言於法雖復合原追身不赴不得免罪謂止坐不

 赴者身首告之人及餘應縁坐者仍依首法

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

聴减一等(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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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自首不實謂强盗得贓首云竊盗贓雖首盡

 仍以强盗不得財科罪之類及不盡者謂枉法取財

 十五疋雖首十四疋餘一疋是為不盡之罪稱罪之

 者不在除免倍贓監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假有人强

 盗二十疋自首十疋餘有十疋不首本法尚合死罪

 為其自有悔心罪狀因首而發故至死聴减一等

 問曰謀殺凡人乃云是舅或謀殺親舅復云凡人姓

 名是同舅與凡人狀别如此之類若為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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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曰謀殺凡人是輕謀殺舅罪乃重重罪既得首免

 輕罪不可仍加所首姓名既同唯止舅與凡人有異

 謀殺之罪首親舅與凡人狀虛坐是不應得為從輕

 合笞四十其謀殺親舅乃云凡人者但謀殺凡人唯

 極徒坐謀殺親舅罪乃至流謀殺雖已首陳須科不

 盡之罪三流之坐凖徒四年謀殺凡人合徒三年不

 言是舅首陳不盡處徒一年

 又問一家漏十八口並有課役乃首九口未知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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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罪

 答曰律定罪名當條見義如户内止隠九口告稱隠

 十八口推勘九口是實誣告者不得反坐以本條隱

 九口者罪止徒三年罪至所止所誣雖多不反坐今

 首外仍隱九口當條以不盡之罪罪之仍合處徒三

 年

 又問乙私有甲弩乃首云止有稍一張輕重不同若

 為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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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曰甲弩不首全罪見在首矟一張是别言餘罪首

 矟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既自首不實至死聴减

 一等 又問假有監臨之官受財不枉法贓滿三十疋罪合

 加役流其人首云受所監臨其贓並盡合科何罪

 答曰律云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聴减一等但

 不枉法與受所監臨得罪雖别贓已首盡無財可科

 唯有因事不因事有殊止從不應為重科杖八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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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枉法取物首言受所監臨贓亦首盡無財可坐所枉

 之罪未首宜從所枉科之若枉出入徒流自從故出

 入徒流為罪如枉出入百杖以下所枉輕者從請求

 施行為坐本以因贓入罪贓既首訖不可仍用至死

 减一等之法

 注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

 䟽義曰假有竊盗十疋止首五疋五疋不首仍徒一

 年是名止計不盡之數科之科之之義是復上文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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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罪之之義不殊不盡贓多至死者减一等

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 䟽義曰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問欲舉而自首陳

 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類事發歸首者各得减

 罪二等坐之

即亡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亦同

 䟽義曰雖不自首謂不經官司首陳能還歸本所者

 謂歸初逃叛之所亦同自首之法减罪二等坐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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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移改還歸移改之所亦同

其於人損傷(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應過失者聴從本) 䟽義曰損謂損人身體傷謂見血為傷雖部曲奴婢

 傷損亦同良人例

 注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

 法本應過失者聴從本

 䟽義曰假有因盗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

 首者盗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若過失殺傷仍從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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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本法故云本應過失聴從本

於物不可備償<(本物見在首/者聴同免法)

 䟽義曰稱物者謂寳印符節制書官文書甲弩旌旗

 旛幟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

 之色本物見在首者謂不可備償之類本物見在聴

 同首法

即事發逃亡<(雖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

 䟽義曰假有盗罪合徒事發逃走已經數日而復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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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犯盗已發雖首不原逃走之罪聴减二等

若越度闗及姦<(私度亦同奸/謂犯良人)

 䟽義曰度闗有三等罪越度私度冐度其私度越度

 自首不原冐度之罪自首合免若姦良人者自首不

 原

并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例

 䟽義曰天文𤣥遠不得私習從於人損傷以下私習

 天文以上俱不在自首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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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共亡(問答/四)

諸犯罪共亡輕罪能捕重罪首<(重者應死殺/而首者亦同)

 䟽義曰犯罪事發已囚未囚及同犯别犯而共亡者

 或流罪能捕死囚或徒囚能捕流罪首如此之類是

 為輕罪能捕重罪首

 注重者應死殺而首者亦同

 䟽義曰律稱應死未須斷訖凖犯合死逃走輕者殺

 而來首亦同捕首法其流罪以下逃亡輕者能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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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首者捕法自凖捕亡律若死罪之囚不必捕格方

 便殺得者亦是

及輕重等獲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䟽義曰假有五人俱犯百杖相共逃走有一人心悔

 更獲二人而首即是獲半以上首從共亡以下本罪

 及亡罪並得從原故云皆除其罪

 注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䟽義曰常赦所不原者謂雖㑹大赦猶處死及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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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名免所居官及移鄉之類此等既赦所不原故雖

 捕首亦不合免

 問曰假有犯百杖者十人同共逃走六人歸首又捕

 得逃者二人得同獲半以上除罪以否

 答曰律開相捕之法本為少能捕多輕能捕重輕重

 等者猶須獲半今六人共獲二人便是以多捕少依

 如律義不合首原亡罪首减二等本犯仍依法斷若

 輕能捕重所獲雖少合原如輕重罪同不可首多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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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亦須首獲數等然可得原

 又問甲乙二人輕重罪等俱共逃走甲捕乙首甲免

 罪否

 答曰律稱獲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甲乙共亡者甲

 能獲乙逃罪已盡更無亡人獲半尚得免辜况其逃

 亡全盡甲合從原假有十人合死俱共逃亡五人捕

 得五人亦是首獲相半既開首捕之路此類各合全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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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問緦麻以上犯罪共亡得同捕首法以否

 答曰緦麻以上親屬者罪不合告言藏亡尚許减罪

 豈得輒相捕送此捕為凡人發例不與親戚生文若

 捕親屬首者得减逃亡之坐本犯之罪不原仍依傷

 殺及告親屬法其犯謀叛以上得依捕首之律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聴减本罪二等

 䟽義曰因罪人以致罪謂藏匿罪人或過致資給及

 保證不實之類令罪人非被刑戮而自死者又聴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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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减者亦凖罪人原减法

 䟽義曰謂因罪人以得罪罪人於後自首及遇恩原

 减者或得全原或减一等二等之類一依罪人全原

 减降之法

其應加杖及贖者各依杖贖例 䟽義曰其應加杖假有官户奴婢犯流而為過致資

 給捉獲官户奴婢等流罪加杖二百過致資給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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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杖二百罪减之不從流减其罪人本合收贖過致

 資給者亦依贖法不以官當加杖配役

 問曰官户等犯流加杖二百過致者應减幾等而科

 答曰犯徒應加杖者一等加二十加至二百當徒三

 年乃至流刑杖亦二百即加杖之流應减在律殊無

 節文比附刑名止依徒减一等加杖一百八十

  盗詐取人財物(問答/二)

諸盗詐取人財物而於財主首露者與經官司自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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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盗謂强盗竊盗詐謂詐欺取人財物而能悔

 過於財主首露與經官司首同若知人將告而於財

 主首者亦得减罪二等

 問曰假有甲盗乙絹五疋經乙自首乙乃取甲十疋

 之物為正倍等贓合當何罪 答曰依律首者唯徵正贓甲既經乙自首因乃剩取

 其物既非監主而乃因事受財合科坐贓之罪

其於餘贓應坐之屬悔過還主者聴减本罪三等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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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餘贓謂盗詐之外應得罪者並是雖不於官

 司陳首能悔過還主者聴减本罪三等假有枉法受

 財十疋合流悔過還主得减三等處徒二年之類既

 云坐之自依下例即財主應坐者减罪亦凖此

 䟽義曰財主應坐謂受財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

 坐贓與財人各亦得罪若取人悔過還主得减三等

 財主亦减本坐三等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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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曰貿易官物復以本物却還或本物已費别將新

 物相替如此悔過得免罪否

 答曰若以本物却還得免計贓為罪仍依盗不得財

 科之若其非官本物更以新物替之雖復私自陪備

 貿易之罪仍在  同職犯公坐(問答/三)

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判官為

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若通判官<<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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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之/官)

 䟽義曰同職者謂連署之官公坐謂無私曲假如大

 理寺斷事有違即太卿是長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

 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為四等各以所由為首者

 若主典檢請有失即主典為首丞為第二從少卿二

 正為第三從太卿為第四從即主簿録事亦為第四

 從若由丞判斷有失以丞為首少卿一正為第二從

 大卿為第三從主典為第四從主簿錄事當同第四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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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若通判官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上之官

 䟽義曰假如一正異丞所判有失又有一正復同判

 即二正同為首罪若一正先依丞判一正始作異同

 異同者自為首科同丞者便即無罪假如丞斷合理

 一正異斷有乖後正直云依判即同前正之罪若云

 依丞判者後正無辜二卿異同亦各凖此其通判官

 以上異同失理應連坐者唯長官及檢勾官得罪以

 下並不坐通判官以下有失或中間一是一非但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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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判從正法餘者悉皆免罪内外諸司皆凖此

 問曰假有判官處斷乖失通判官異同得理長官不

 依通判官斷還同判官各有何罪

 答曰案若申復唯通判官一人合理即上下俱得免

 科如其當處斷訖施行即乖失者依法得罪唯通判

 長官合理餘悉不論

其闕無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為法即無四等官者

止等見官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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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四等之内但有闕官雖一人處斷乖失亦作

 四等為坐假如大理卿或丞正一人見在判有乖失

 判者自當首罪勾官仍同四等下從即無四等官者

 為闗戍之類無通判官闗丞即至闗令并主典唯有

 三等假有典檢請有失丞為第二從令為第三從錄

 事同為第三從下州縣市令唯與典二人此等止凖

 見官二等之罪

若同職有私連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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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同職謂連判之官及典有私故違正理餘官

 連判不知挾私情者以失論假有人犯徒一年判官

 曲理斷免餘官不覺自依失出之法有私者為首不

 覺者為從仍為四等科之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

 之類自餘與奪之事失者减三等及云以失論之類

 各從本條

 問曰有主典増减文案詐欺取贓五疋判官不覺依

 増减狀判訖未知判官於詐欺贓失减唯復於増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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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文書失减

 答曰但依律得罪皆從所判為坐取贓事在案外増

 减文案見行止從増减科之不可從贓而科

 又問判官主典有私故出流罪通判及長官不知情

 若為科首從之罪

 答曰假令主典為首還合流坐判官為從合徒三年

 不知情者從公坐失法公坐既有四等通判官第三

 從論减典二等又失出减五等從流减七等合杖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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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長官又减一等合杖八十其有放而還獲及本應

 例减仍各依本法

即餘官及上官案省不覺者各逓减一等下官不覺者

又逓减一等亦各以所由為首(减謂首减/首從减從) 䟽義曰餘官者謂比州比縣及省内比司并諸府寺

 監不相管隸者上官者在京諸司向省臺及諸州向

 尚書省諸縣向州之類如州上文書向尚書省有錯

 失省司不覺者省司所由之首减州所由首一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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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逓為四等法首從减之其餘官不覺亦凖此若省

 司下符向州錯失州司不覺州司所由首减省司所

 由首二等同職逓為四等首從法减之

檢勾之官同下從之罪 䟽義曰檢者謂發辰檢稽失諸司錄事之類勾者署

 名勾訖錄事叅軍之類皆同下從若有四等官同四

 等從有三等官同三等從有二等官同二等從其無

 檢勾之官者雖判官發辰勾稽若有乖失自於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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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罪不入勾檢之坐

應奏之事有失勘讀及省審之官不駮正者减下從一

 䟽義曰尚書省應奏之事須縁門下者以狀牒門下

 省凖式依令先門下錄事勘給事中讀黄門侍郎省

 侍中審有乖失者依法駮正却牒省司若實有乖失

 不駮正者錄事以上减省下從一等既無逓减之文

 即侍中以下同减一等律以既减下從得罪最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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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逓减餘多無坐駮正之法唯在錄事以上故所掌

 主典律無罪名

若辭狀隱伏無以驗知者勿論

 䟽義曰辭狀隱伏者謂脱錯文字増减事情辭狀隱

 㣲案覆難覺者(缺/) 自餘官以下案省不覺並得免

 罪故云勿論

  公事失錯(問答/一)

諸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原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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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公事失錯謂縁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未

 發露而自覺舉者所錯之罪得免覺舉之義與自首

 有殊首者知人將告减二等覺舉既無此文但未發

 自言皆免其罪

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原之

 䟽義曰應連坐者長官以下主典以上及檢勾官在

 案同判署者一人覺舉餘並得原其檢勾之官舉稽

 及事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唯是公坐情無私曲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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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之官雖舉彼此並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已行决者不用此律

 䟽義曰斷罪失錯已行决者謂死及笞杖已行决訖

 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訖此等並為已行官司雖

 自覺舉不在免例各依失入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

 假有人枉被斷徒二年已役一年官司然始自覺舉

 者一年未役者自從舉免已役一年者從失入减三

 等科杖八十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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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原之主

典不免若主典自舉並减二等

 䟽義曰文書謂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

 二十日程徒罪以上辯定後三十日程此外不了是

 名稽程官人自覺舉者並得全原唯主典不免若主

 典自舉並减二等者以官司不舉故長官以下並减

 二等如官人主典連署舉者官人並得免罪主典仍

 减二等科之其制勑案成以後頒下各給抄寫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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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紙以下限二日程過此以外每二百紙以下加一

 日程所加多者不得過五日注云其赦書計紙雖多

 不得過三日此等抄寫程既云案成以後據令成制

 𠡠案不别給程即是當日成了違令限日皆是有稽

 稽而自舉者同官文書法仍為公坐亦作四等科斷

 各以所由為首若涉私曲故稽亦同私坐之法

 問曰公坐相連節級得罪一人覺舉餘亦原之稽案

 既是公罪勾官亦合連坐勾檢之官舉訖餘官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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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罪

 答曰公坐失錯事可追改一人舉覺餘亦原之至於

 行事稽留不同失錯之例勾官紏出故不免科

  共犯罪造意為首

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

止坐尊長(於法不坐者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 䟽義曰共犯罪者謂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為

 首餘並為從家人共犯者謂祖父伯叔子孫弟姪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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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唯同居尊長獨坐卑㓜無罪

 注於法不坐者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

 䟽義曰於法不坐者謂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

 歸罪於其次者假有尊長與卑㓜共犯尊長老疾依

 律不坐者即以共犯次長者當罪是名歸罪於其次

 尊長尊長謂男夫者假有婦人尊長共男夫卑㓜同

 犯雖婦人造意仍以男夫獨坐

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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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侵謂盗竊財物損謂鬬毆殺傷之類假令父

 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

 以不獨坐尊長

即共監臨主守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為首凡人以常

從論

 䟽義曰監臨主守俱如後解假有外人發意共左藏

 官司主典盗庫絹五疋雖是外人造意仍以監主為

 首處徒二年外人依常盗從合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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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罪而本罪别

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雖相因為首從其罪合依本律

首從論

 䟽義曰謂五服内親共他人毆告所親及侵盗財物

 雖是共犯而本罪各别假有甲勾他外人乙共毆兄

 甲為首合徒二年半乙為凡鬬從不下手又减一等

 合笞二十又有卑㓜勾人盗己家財物十疋卑㓜為

 首合笞三十他人為從合徒一年又减常盗一等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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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杖一百此是相因為首從其罪各依本律首從論此

 例既多不可具載但是相因為首從本罪别者皆凖

 此

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䟽義曰案賊盗律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皆斬如

 此之類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科之又賊盗律云謀殺人者徒三年假有二人共謀

 殺人未行事發造意者為首徒三年從者徒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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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之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即强盗及姦略人為奴婢犯䦨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

闗棧垣籬者亦無首從

 䟽義曰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姦者身並自犯不為首

 從略人為奴婢者理與强盗義同䦨入者謂䦨入宫

 殿及應禁之所各自身犯亦無首從逃亡者假使十

 人皆征身各闗事私度者謂無過所從闗門私過越

 度者謂不由門為越闗謂檢判之處棧謂塹柵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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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垣謂宫殿及府廨垣牆籬謂不築牆垣唯以藩籬為

 固之類從强盗以下皆以正犯科之故云亦無首從

  共犯罪有逃亡(問答/二)

諸共犯罪而有逃亡見獲者稱亡者為首更無證徒則

决其從罪

 䟽義曰假有甲乙二人共詐欺取物合徒一年甲實

 為首當被捉獲乙本為從遂即逃亡甲被&KR0008;問稱乙

 為首更無證徒即須斷甲為從科杖一百是名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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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罪

後獲亡者稱前人為首鞫問是實還依首論通計前罪

以充後數

 䟽義曰後捉獲乙稱甲為首鞫問甲稱是實還依首

 坐科徒一年甲是庶人前已决杖一百即須以杖笞

 贖直凖减徒年一年徒贖銅二十斤一百杖贖銅一

 十斤以十斤杖銅减半年徒罪餘徒半年依法配役

 甲若單丁前已决杖一百今既處徒一年合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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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即更决二十通計前杖以充後數

 問曰有甲乙二人犯盗準罪合流甲元造意乙是隨

 從然乙事發逃亡甲遂稱乙是首官司斷甲為從處

 徒三年已役訖然始獲乙甲承是首又甲是白丁若

 為處分

 答曰流罪凖徒四年又云從徒入流比徒一年為剩

 累徒流應役者不得過四年其人雖復詐冐官司不

 合更科流罪止合徒一年若犯加役流自合三年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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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三年雖已役訖仍須更配還流即是通計前罪配

 所為折居作

若前輸贖物後應還者還之

 䟽義曰假令甲有九品官犯徒一年詐為從罪前斷

 處杖一百徵銅十斤今依首論斷作一年徒坐以九

 品一官當徒坐盡前徵銅十斤者還之是名前輸贖

 物後應還者還之

其増减人罪令有輕重者亦從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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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此設判官之罪増人罪者有人犯徒一年止

 有九品一官官司増罪科徒二年官當一年餘徒收

 贖後更審問止合徒一年前増一年贖物即合追還

 减人罪者若有一人身居兩職並是九品以上犯徒

 二年官司减為一年半用一官當徒一年餘有半年

 官當不盡贖銅十斤檢知前失還用兩官當徒二年

 前輸半年贖物亦合還主又有白丁犯徒三年官司

 斷徒一年役訖事發更須科徒二年前一年役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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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配二年之類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計庸折除課役及贖直(每枉<一年/折二年雖)

(不滿年役過五十日者折一年即當年/無課役者折來年其有軍役者折役日)<

 䟽義曰稱枉入人徒年未必皆是無罪但不應徒役

 而徒役即是枉入徒年若是全年枉入子注具有明

 文如不滿五十日役即計枉役二十日以下各計日

 折丁庸若枉三十五日并折調不滿五十日者更不

 合折及贖直者假有七品以上子被枉徒一年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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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身之庸折其贖直計庸折銅不盡更徵餘贖或折

 銅已盡仍有餘庸更亦不計若有課役依上法折除

 其判官得罪自從故失或有中男十六以上應贖犯

 杖一百官司處徒一年亦以役日計庸折充贖直盡

 與不盡皆同上解

 注每枉一年折二年雖不滿年役過五十日者<折一

 年

 䟽義曰枉徒一年通折二年課役若枉三年通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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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課役雖不滿年役過五十日亦除一年者依令丁

 役五十日當年課役俱免故五十日役者得折一年

 其稱折一年二年者皆以三百六十日為斷

 注即當年無課役者折來年其有軍役者折役日

 䟽義曰被枉徒之年或遇恩復或遭水旱而無課役

 者聴折來年其有軍役者折上番之日若枉一年亦

 通折二年番役

 問曰律稱折來年者脱或來年旱澇及遇恩復無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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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者得折以後來年以否 答曰律稱當年無課役折來年律矜枉入徒役聴折

 來年課輸來嵗既無課役將來亦是來年年與課役

 相須本欲為其凖折若普䝉恩復及遭霜旱依令課

 役並免豈合即計為年亦如已役已輸聴折來年課

 役後年無者更折有課役之年此理既同不可别生

 異議

其本應徒已决杖笞者即以杖笞贖直凖减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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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假有本坐合徒一年官司决杖一百决訖事

 發還合科徒前已决杖一百不可追改凖徒一年贖

 銅二十斤即是十八日徒當銅一斤凖笞十前决一

 百總合减徒一百八十日即當銅十斤折徒半年若

 一年徒罪已笞五十即以五斤之銅减徒役九十日

 减外殘徒各依式配役

 

 唐律疏義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