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唐律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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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十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職制中(凢

一十九條/)<

  制書誤輒改定

諸制書有誤不即奏聞輒改定者杖八十官文書誤不

請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誤不奏請而行者亦如之

輒飾文者各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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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制書有誤謂㫖意參差或脱剰文字於理有

 失者皆合覆奏然後改正施行不即奏聞輒自改定

 者杖八十官文書謂常行文書有誤於事改動者皆

 須請當司長官然後改正若有不請自改定者笞四

 十知制書誤不奏知官文書誤不請依錯施行亦如

 之制書誤得杖八十官文書誤得笞四十依公式令

 下制勑宣行文字脱誤於事理無改勲者勘檢本案

 分明可知即改從正不湏覆奏其官文書脫誤者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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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官改正輒飾文字者各加二等謂非動事修飾其

 文制書合杖一百官文書合杖六十若動事自從詐

 増减法

  上書奏事犯諱

諸上書若奏事誤犯宗廟諱者杖八十口誤及餘文書

誤犯者笞五十 疏義曰上書若奏事皆須避宗廟諱有誤犯者杖八

 十若奏事口誤及餘文書誤犯者各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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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名字觸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

(嫌名謂若禹與雨丘與區二名謂/言徴不言在言在不言徵之類)

 疏義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輒犯宗廟諱

 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則禮云禹與雨謂聲嫌而字

 理殊丘與區意嫌而理不别及二名偏犯者謂複名

 而單犯並不坐謂孔子母名徵在孔子云季孫之憂

 不在顓臾即不言徵又云杞不足徵即不言在此色

 既多故云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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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書奏事誤

諸上書若奏事而誤杖六十口誤减二等<(口誤不失/事者勿論)<

 疏義曰上書謂書奏特達奏事謂面陳有誤者杖六

 十若口誤减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雖誤事意無失

 者不坐

上尚書省而誤笞四十餘文書誤笞三十(誤謂脱剰<文/字反錯失者)<

 疏義曰上尚書省而誤者謂内外百司應申尚書省

 而有文字脱剩及錯失者合笞四十餘文書誤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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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尚書省凢是官文書誤者合笞三十

即誤有害者各加三等<(有害謂當言勿原而言原之/當言千疋而言十疋之類)<

 疏義曰上書奏事誤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書省誤

 有害者合杖七十餘文書誤有害者合杖六十是名

 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謂當言勿原而言原之當言千

 疋而言十疋之類稱之類者自湏以類求之類例既

 多事非一端假有犯罪當言原之而勿原當言勿原

 而言原之承誤已行决及原放訖者此即當條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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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所為重者自從失出入論不可直從有害加三

 等

若誤可行非上書奏事者勿論<(可行謂案省可知不容/有異<議當言甲申而言)

(甲申/之類)

 疏義曰上尚書省以下雖誤案驗可行者皆不坐可

 行者謂案驗其状省察是非不容更有别議當言甲

 申之日而言甲申之日如此之類是案省可知雖誤

 皆不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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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應奏而不奏

諸事應奏而不奏不應奏而奏者杖八十應言上而不

言上(雖奏上不待/報而行亦同)<不應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

言上應行下而不行下及不應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

 疏義曰應奏而不奏者謂依律令及式事應合奏而

 不奏或格令式無合奏之文及事理不湏聞奏者是

 不應奏而奏並合杖八十應言上者謂合申上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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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上注云雖奏上不待報而行亦同謂事合奏及己

 申上應合待報者皆須待報而行若不待報而輙行

 者亦同不奏不申之罪若據文且奏且行或申奏知

 不須待報者不當此坐不應言上者依律令及格式

 不遣言上而輙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假謂

 州管縣都督管州州縣事須上省皆須先申所管州

 府不申而越言上者并事應行下而不行下不應行

 下而行下者謂應出符移關牒刺而不出行下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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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符移關牒刺而出行下者各杖六十

  事直代判署

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

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

 疏義曰公文謂在官文書有本案事直唯湏依行或

 奏狀及符移關解刺牒等其有非應判署之人代官

 司署案及署應行文書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

 其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代署者杖九十代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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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一年半此皆謂事直而代者若有増减出入罪重

 者即從重科依令授五品以上畫可六品以下畫聞

 代畫者即同増减制書其有制可字侍中所注止當

 代判之罪

  受制出使不返

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輙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

所廢闕者徒三年餘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

廢闕者徒一年越司侵職者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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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受制勅出使事訖皆湏返命奏聞若不返命

 更干預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廢闕者徒三年

 餘使謂非制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廢闕

 者徒一年越司侵職者謂設官分職各有司存越其

 本局侵人職掌杖七十其受三后及皇太子令出使

 不返命得罪依减制勑一等

  匿父母夫䘮(問答二/)

諸聞父母若夫之䘮匿不舉哀者流二千里䘮制未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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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自作遣/人等)徒三年雜戱徒一年即

遇樂而聴及參預吉席者各杖一百

 疏義曰父母之恩昊天莫報荼毒之極豈若聞䘮婦

 人以夫為天哀籲父母聞䘮即須哭泣豈得擇日待

 時若匿而不即舉哀者流二千里其嫡孫承祖者與

 父母同䘮制未終謂父母及夫䘮二十七月内釋服

 從吉若忘哀作樂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

 母嫁及為祖後者祖在為祖母若出妻之子並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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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䘮之内未合從吉若忘哀作樂自作遣人等亦徒三

 年雜戯徒一年樂謂金石絲竹笙歌鼓舞之類雜戯

 謂摴蒲雙陸弹碁象博之屬即遇樂而聴謂因逢奏

 樂而遂聴者参預吉席謂遇逢禮晏之席参預其中

 者各杖一百

聞期親尊長䘮匿不舉哀者徒一年䘮制未終釋服從

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長各逓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疏義曰期親尊長謂祖父母曽髙父母亦同伯叔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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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為女君此等聞䘮即須舉發

 若匿不舉哀者徒一年䘮制未終謂未踰期月釋服

 從吉者杖一百大功尊長匿不舉哀杖九十未踰九

 月釋服從吉杖八十小功尊長匿不舉哀杖七十未

 踰五月釋服從吉杖六十緦麻尊長匿不舉哀笞五

 十未踰三月釋服從吉笞四十其於卑幼匿不舉哀

 及釋服從吉各减當色尊長一等出降者謂姑姊妹本

 服期出嫁九月若於九月内釋服從吉者罪同期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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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長科之其服數止凖大功之月餘親出降凖此若

 有殤降為七月之類亦凖所降之月為服數之限罪

 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長又殊卑㓜在禮及詩此

 為兄弟即是妻同于㓜

 問曰聞䘮不即舉哀於後擇日舉訖事發合得何罪 答曰依禮斬衰之哭徃而不返齊衰之哭若徃而返

 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凖斯禮制

 輕重有殊聞䘮雖同情有降殺期親以上不即舉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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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雖舉訖不可無罪期以上從不應得為重若大功

 從不應得為輕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

 舉事發者各從不舉之坐

 又問居期䘮作樂及遣人作律條無文合得何罪 答曰禮云大功將至辟琴瑟鄭注云亦所以助哀又

 云小功将至不絶樂䘮服云古者有死於室中者即

 三月為之不舉樂况乎身服期功心忘哀戚或遣人

 作樂或自奏管絃既玷大猷湏加懲誠律雖無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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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無罪從不應為之坐期䘮從重杖八十大功以下

 從輕笞四十緦麻卑㓜不可重於釋服之罪

  府號官稱犯名

諸府號官稱犯祖父名而冐榮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

無侍委親之官即妄増年狀以求入侍及冐哀求仕者

徒一年(謂父母䘮禫制未/除及在心䘮内者)<

 疏義曰府有正號官有名稱府號者假若父名衛不

 得於諸衛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長安縣職之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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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者或父名軍不得作將軍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

 之類皆須自言不得輙受其有貪榮昧進冒居此官祖

 父母父母老疾委親之官謂年八十以上或篤疾依

 法合侍見無人侍乃委置其親而之任所妄増年狀

 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篤疾乃妄増年八

 十及篤疾之狀及冒哀求仕者謂父母之䘮二十五

 月大祥後未滿二十七月而預選求仕從各府號官

 稱以下合處徒一年注云謂父母䘮禫制未除但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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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之䘮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䘮若釋服

 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

 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為冒哀合徒一年若釋

 去禫服而求仕自從釋服從吉之法及在心䘮内者

 謂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為心

 䘮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樂者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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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及

 妻妾作樂者以其不孝不義虧斁特深故各徒一年

 半

  指斥乘輿

諸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言議政事乖失干/涉乘輿者上詣)非切害

者徒二年

 疏義曰指斥謂言議乗輿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斬

 注云言議政事乖失而因渉乘輿者上請謂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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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式言議是非而因渉乘輿者與指斥乘輿情理稍

 異故律不定刑名臨時上請非切害者徒二年謂語

 雖指斥乘輿而情理非切害者處徒二年

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絞<(因私事闘/競者非)

 疏義曰謂奉制勑使人有所宣告對使拒捍不依人

 臣之禮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者合絞注云因

 私事闘競者非謂不渉制勑别因他事私自闘競或

 雖因公事論競不干預制勑者並從毆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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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驛使稽程

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義曰依令給驛者給銅龍傳符無傳符處為紙劵

 量事緩急注驛數於符契上據此驛數以為行程稽

 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若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流以故

陷敗户口軍人城戍者絞

 疏義曰軍務要速謂是征討掩襲報告外境消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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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賊之類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是為加

 三等有所廢闕者謂稽遲廢闕經畧掩襲告報之類

 違一日加役流稱日者湏滿百刻為由驛使稽遲遂

 陷敗户口軍人衛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諸城戍

 者絞若臨軍對冦告報稽期者自從乏軍興之法

  驛使以書寄人

諸驛使無故以書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若致稽

程以行者為首驛使為從即為軍事警急而稽留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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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使為首行者為從<(有所廢闕/者從前條)其非專使之書而便寄

者勿論

 疏義曰有軍務要速或追徵報告如此之類遣專使

 乘驛齎送文書無故謂非身患及父母䘮者以所齎

 文書别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書者各徒一年若致

 稽程謂行不充驛數計程重于徒一年者即以受書

 行者為首驛使為從此謂常行驛使而立罪名即為

 軍事警急報告征討掩襲救援及境外消息之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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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留罪在驛使故以驛使為首行者為從注云有所

 廢闕者從前條謂違一日加役流以故䧟敗户口軍

 人城戍者絞其非專使之書謂非故遣專使所齎之

 書因而附之其使人及受寄人並勿論

  文書應遣驛

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及不應遣驛而遣驛者杖一

百若依式應須遣使詣闕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疏義曰依公式令在京諸司有事須乘驛及諸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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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速大事皆合遣驛而所司乃不遣驛非應遣驛而

 所司乃遣驛若違者各杖一百又依儀制令皇帝踐

 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

 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並奉表疏賀州遣使

 餘附表此即應遣使詣闕而不違者亦合杖一百故

 云罪亦如之

  驛使不依題署

諸驛使受書不依題署誤詣他所者隨所稽留以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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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程論减二等若由題署者誤坐其題署者

 疏義曰文書行下各有所詣應封題署者具注所詣

 州府使人乃不依題署誤詣他所因此稽程者隨所

 稽留凖上條行書稽留之程减二等謂違一日杖六

 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有軍務要速者加三

 等有所廢闕者從加役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以故

 有所陷敗亦從絞上减二等徒三年若由題署者誤

 謂元題署者錯誤即罪其題署之人驛使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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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増乗驛馬

諸増乘驛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應乘驛驢<而/乘馬者减一)

(等/)主司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勿論<(餘條驛/司凖此)

 疏義曰依公式令給驛職事三品以上若王四疋四

 品及國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疋散官

 前官各逓减職事官一疋餘官爵及無品人各一疋

 皆數外别給驛子此外湏將典吏者臨時量給此是

 令文本數數外剩取是曰増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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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應乘驛驢而乘驛馬者又凖駕部式六品以下

 前官散官衛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給馬使廽及餘使

 並給驢即是應乘驢之人而乘馬各减増乘馬罪一

 等主司知情與同罪者謂驛馬主司知増乘驛馬及

 知應乘驢而乘馬等情者皆與乘者同罪不知情者

 勿論餘條驛司凖此者謂枉道及越過齎私物之類  乘驛馬枉道(問答一/)

諸乘驛馬輙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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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謂越過所/詣之處)經驛不換馬

杖八十<(無馬者/不坐)

 疏義曰乘驛馬者皆依驛路而向前驛若不依驛路

 别行是為枉道越至他所者注云謂越過所詣之處

 假如從京使向洛州無故輙過洛州以東即計里加

 枉道一等經驛不換馬至所經之驛如不換馬者杖

 八十因而致死依廐牧令乘官畜産非理致死者備

 償無馬者不坐謂在驛無馬越過者無罪因而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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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不償

 問曰假有使人乘驛馬枉道五里經過反覆徃來便

 經十里如此犯者從何科斷

 答曰律注枉道本慮馬勞又恐行遲於事稽廢既有

 徃來之理亦計十里科論

  乘驛馬齎私物

諸乘驛馬齎私物<(謂非隨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驛驢减二等(餘條驛/驢<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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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乘驢馬者唯得齎隨身所須衣仗衣謂衣被

 之屬仗謂弓刀之類除此之外輙齎行者一斤杖六

 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驛驢减二等謂一斤笞

 四十罪止杖九十餘條驛驢凖此者謂稽程枉道之

 類諸條驛驢得罪皆凖馬减二等

  長官使人有犯

諸在外長官及使人於使處有犯者所部屬官等不得

即推皆須申上聴裁若犯當死罪留身待報違者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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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罪四等 疏義曰在外長官謂都督刺史折衝果毅鎮將縣令

 關監等長官及諸使人於使處有犯者所部次官以

 下及使人所詣之司官屬並不得輙即推鞫若無長

 官次官執魚印者亦同長官皆湏先申上司聴裁若

 犯當死罪謂據紏告之狀合死者散留其身待上報

 下違者各减所犯罪四等留身者印及管鑰付知事

 次官其銅魚仍留擬勘勑符雖復留身未合進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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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符節事訖

諸用符節事訖應輸納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

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義曰依令用符節並由門下省其符以銅為之左

 符進内右符在外應執符人有事行勘皆奏出左符

 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訖使人將左符還其使若向

 他處五日内無使次者所在差專使送門下省輸納

 <其節大使出即執之使還<亦即送納應輸納而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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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雖更違日

 罪亦不加其傳符通用紙作乘驛使人所至之處事

 雖未訖且納所司事了欲還然後更請至門下送輸

 既無限日行至即納違日者既非銅魚之符不可依此

 科斷自依紙劵加官文書稽罪一等其禁苑門符及

 交廵魚符若木契等於餘條得减罪二等輸納稽遲

 者凖例亦减二等若本契應發兵者同上符節之罪

  公事應行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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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公事應行而稽留及事有期㑹而違者一日笞三十

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疏義曰凢公事應行者謂有所部送不限有品無品

 而輙稽留及事有期㑹謂若朝集使及計帳使之類

 依令各有期㑹而違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

 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

 限者以違限日為坐無限者以付文書及部領物後

 計行程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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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誤不依題

署及題署誤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

 疏義曰公事有限與上文事有期㑹義同上文謂在

 下有違此文謂主司下符乖期者罪亦如之並同違

 期㑹之罪若使人不依題署錯詣他所及由曹司題

 署有誤而致稽程者各减二等謂違一日笞三十减

 二等笞十罪止徒一年半减二等各合杖一百

 唐律疏義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