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唐律疏義
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十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職制中(凢
一十九條/)<
制書誤輒改定
諸制書有誤不即奏聞輒改定者杖八十官文書誤不
請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誤不奏請而行者亦如之
輒飾文者各加二等
疏義曰制書有誤謂㫖意參差或脱剰文字於理有
失者皆合覆奏然後改正施行不即奏聞輒自改定
者杖八十官文書謂常行文書有誤於事改動者皆
須請當司長官然後改正若有不請自改定者笞四
十知制書誤不奏知官文書誤不請依錯施行亦如
之制書誤得杖八十官文書誤得笞四十依公式令
下制勑宣行文字脱誤於事理無改勲者勘檢本案
分明可知即改從正不湏覆奏其官文書脫誤者諮
長官改正輒飾文字者各加二等謂非動事修飾其
文制書合杖一百官文書合杖六十若動事自從詐
増减法
上書奏事犯諱
諸上書若奏事誤犯宗廟諱者杖八十口誤及餘文書
誤犯者笞五十 疏義曰上書若奏事皆須避宗廟諱有誤犯者杖八
十若奏事口誤及餘文書誤犯者各笞五十
即為名字觸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
(嫌名謂若禹與雨丘與區二名謂/言徴不言在言在不言徵之類)
疏義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輒犯宗廟諱
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則禮云禹與雨謂聲嫌而字
理殊丘與區意嫌而理不别及二名偏犯者謂複名
而單犯並不坐謂孔子母名徵在孔子云季孫之憂
不在顓臾即不言徵又云杞不足徵即不言在此色
既多故云之類
上書奏事誤
諸上書若奏事而誤杖六十口誤减二等<(口誤不失/事者勿論)<
疏義曰上書謂書奏特達奏事謂面陳有誤者杖六
十若口誤减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雖誤事意無失
者不坐
上尚書省而誤笞四十餘文書誤笞三十(誤謂脱剰<文/字反錯失者)<
疏義曰上尚書省而誤者謂内外百司應申尚書省
而有文字脱剩及錯失者合笞四十餘文書誤者謂
非上尚書省凢是官文書誤者合笞三十
即誤有害者各加三等<(有害謂當言勿原而言原之/當言千疋而言十疋之類)<
疏義曰上書奏事誤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書省誤
有害者合杖七十餘文書誤有害者合杖六十是名
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謂當言勿原而言原之當言千
疋而言十疋之類稱之類者自湏以類求之類例既
多事非一端假有犯罪當言原之而勿原當言勿原
而言原之承誤已行决及原放訖者此即當條雖有
罪名所為重者自從失出入論不可直從有害加三
等
若誤可行非上書奏事者勿論<(可行謂案省可知不容/有異<議當言甲申而言)
(甲申/之類)
疏義曰上尚書省以下雖誤案驗可行者皆不坐可
行者謂案驗其状省察是非不容更有别議當言甲
申之日而言甲申之日如此之類是案省可知雖誤
皆不合罪
事應奏而不奏
諸事應奏而不奏不應奏而奏者杖八十應言上而不
言上(雖奏上不待/報而行亦同)<不應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
言上應行下而不行下及不應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
十
疏義曰應奏而不奏者謂依律令及式事應合奏而
不奏或格令式無合奏之文及事理不湏聞奏者是
不應奏而奏並合杖八十應言上者謂合申上而不
言上注云雖奏上不待報而行亦同謂事合奏及己
申上應合待報者皆須待報而行若不待報而輙行
者亦同不奏不申之罪若據文且奏且行或申奏知
不須待報者不當此坐不應言上者依律令及格式
不遣言上而輙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假謂
州管縣都督管州州縣事須上省皆須先申所管州
府不申而越言上者并事應行下而不行下不應行
下而行下者謂應出符移關牒刺而不出行下不應
出符移關牒刺而出行下者各杖六十
事直代判署
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
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
疏義曰公文謂在官文書有本案事直唯湏依行或
奏狀及符移關解刺牒等其有非應判署之人代官
司署案及署應行文書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
其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代署者杖九十代判者
徒一年半此皆謂事直而代者若有増减出入罪重
者即從重科依令授五品以上畫可六品以下畫聞
代畫者即同増减制書其有制可字侍中所注止當
代判之罪
受制出使不返
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輙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
所廢闕者徒三年餘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
廢闕者徒一年越司侵職者杖七十
疏義曰受制勅出使事訖皆湏返命奏聞若不返命
更干預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廢闕者徒三年
餘使謂非制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廢闕
者徒一年越司侵職者謂設官分職各有司存越其
本局侵人職掌杖七十其受三后及皇太子令出使
不返命得罪依减制勑一等
匿父母夫䘮(問答二/)
諸聞父母若夫之䘮匿不舉哀者流二千里䘮制未終
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自作遣/人等)徒三年雜戱徒一年即
遇樂而聴及參預吉席者各杖一百
疏義曰父母之恩昊天莫報荼毒之極豈若聞䘮婦
人以夫為天哀籲父母聞䘮即須哭泣豈得擇日待
時若匿而不即舉哀者流二千里其嫡孫承祖者與
父母同䘮制未終謂父母及夫䘮二十七月内釋服
從吉若忘哀作樂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
母嫁及為祖後者祖在為祖母若出妻之子並居心
䘮之内未合從吉若忘哀作樂自作遣人等亦徒三
年雜戯徒一年樂謂金石絲竹笙歌鼓舞之類雜戯
謂摴蒲雙陸弹碁象博之屬即遇樂而聴謂因逢奏
樂而遂聴者参預吉席謂遇逢禮晏之席参預其中
者各杖一百
聞期親尊長䘮匿不舉哀者徒一年䘮制未終釋服從
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長各逓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疏義曰期親尊長謂祖父母曽髙父母亦同伯叔父
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為女君此等聞䘮即須舉發
若匿不舉哀者徒一年䘮制未終謂未踰期月釋服
從吉者杖一百大功尊長匿不舉哀杖九十未踰九
月釋服從吉杖八十小功尊長匿不舉哀杖七十未
踰五月釋服從吉杖六十緦麻尊長匿不舉哀笞五
十未踰三月釋服從吉笞四十其於卑幼匿不舉哀
及釋服從吉各减當色尊長一等出降者謂姑姊妹本
服期出嫁九月若於九月内釋服從吉者罪同期親
尊長科之其服數止凖大功之月餘親出降凖此若
有殤降為七月之類亦凖所降之月為服數之限罪
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長又殊卑㓜在禮及詩此
為兄弟即是妻同于㓜
問曰聞䘮不即舉哀於後擇日舉訖事發合得何罪 答曰依禮斬衰之哭徃而不返齊衰之哭若徃而返
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凖斯禮制
輕重有殊聞䘮雖同情有降殺期親以上不即舉哀
後雖舉訖不可無罪期以上從不應得為重若大功
從不應得為輕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
舉事發者各從不舉之坐
又問居期䘮作樂及遣人作律條無文合得何罪 答曰禮云大功將至辟琴瑟鄭注云亦所以助哀又
云小功将至不絶樂䘮服云古者有死於室中者即
三月為之不舉樂况乎身服期功心忘哀戚或遣人
作樂或自奏管絃既玷大猷湏加懲誠律雖無文不
合無罪從不應為之坐期䘮從重杖八十大功以下
從輕笞四十緦麻卑㓜不可重於釋服之罪
府號官稱犯名
諸府號官稱犯祖父名而冐榮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
無侍委親之官即妄増年狀以求入侍及冐哀求仕者
徒一年(謂父母䘮禫制未/除及在心䘮内者)<
疏義曰府有正號官有名稱府號者假若父名衛不
得於諸衛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長安縣職之類官
稱者或父名軍不得作將軍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
之類皆須自言不得輙受其有貪榮昧進冒居此官祖
父母父母老疾委親之官謂年八十以上或篤疾依
法合侍見無人侍乃委置其親而之任所妄増年狀
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篤疾乃妄増年八
十及篤疾之狀及冒哀求仕者謂父母之䘮二十五
月大祥後未滿二十七月而預選求仕從各府號官
稱以下合處徒一年注云謂父母䘮禫制未除但父
母之䘮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䘮若釋服
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
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為冒哀合徒一年若釋
去禫服而求仕自從釋服從吉之法及在心䘮内者
謂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為心
䘮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樂者徒一年
半
疏義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及
妻妾作樂者以其不孝不義虧斁特深故各徒一年
半
指斥乘輿
諸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言議政事乖失干/涉乘輿者上詣)非切害
者徒二年
疏義曰指斥謂言議乗輿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斬
注云言議政事乖失而因渉乘輿者上請謂論國家
法式言議是非而因渉乘輿者與指斥乘輿情理稍
異故律不定刑名臨時上請非切害者徒二年謂語
雖指斥乘輿而情理非切害者處徒二年
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絞<(因私事闘/競者非)
疏義曰謂奉制勑使人有所宣告對使拒捍不依人
臣之禮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者合絞注云因
私事闘競者非謂不渉制勑别因他事私自闘競或
雖因公事論競不干預制勑者並從毆詈本法
驛使稽程
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義曰依令給驛者給銅龍傳符無傳符處為紙劵
量事緩急注驛數於符契上據此驛數以為行程稽
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若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流以故
陷敗户口軍人城戍者絞
疏義曰軍務要速謂是征討掩襲報告外境消息及
告賊之類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是為加
三等有所廢闕者謂稽遲廢闕經畧掩襲告報之類
違一日加役流稱日者湏滿百刻為由驛使稽遲遂
陷敗户口軍人衛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諸城戍
者絞若臨軍對冦告報稽期者自從乏軍興之法
驛使以書寄人
諸驛使無故以書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若致稽
程以行者為首驛使為從即為軍事警急而稽留者以
驛使為首行者為從<(有所廢闕/者從前條)其非專使之書而便寄
者勿論
疏義曰有軍務要速或追徵報告如此之類遣專使
乘驛齎送文書無故謂非身患及父母䘮者以所齎
文書别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書者各徒一年若致
稽程謂行不充驛數計程重于徒一年者即以受書
行者為首驛使為從此謂常行驛使而立罪名即為
軍事警急報告征討掩襲救援及境外消息之類而
稽留罪在驛使故以驛使為首行者為從注云有所
廢闕者從前條謂違一日加役流以故䧟敗户口軍
人城戍者絞其非專使之書謂非故遣專使所齎之
書因而附之其使人及受寄人並勿論
文書應遣驛
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及不應遣驛而遣驛者杖一
百若依式應須遣使詣闕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疏義曰依公式令在京諸司有事須乘驛及諸州有
急速大事皆合遣驛而所司乃不遣驛非應遣驛而
所司乃遣驛若違者各杖一百又依儀制令皇帝踐
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
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並奉表疏賀州遣使
餘附表此即應遣使詣闕而不違者亦合杖一百故
云罪亦如之
驛使不依題署
諸驛使受書不依題署誤詣他所者隨所稽留以行書
稽程論减二等若由題署者誤坐其題署者
疏義曰文書行下各有所詣應封題署者具注所詣
州府使人乃不依題署誤詣他所因此稽程者隨所
稽留凖上條行書稽留之程减二等謂違一日杖六
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有軍務要速者加三
等有所廢闕者從加役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以故
有所陷敗亦從絞上减二等徒三年若由題署者誤
謂元題署者錯誤即罪其題署之人驛使不坐
増乗驛馬
諸増乘驛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應乘驛驢<而/乘馬者减一)
(等/)主司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勿論<(餘條驛/司凖此)
疏義曰依公式令給驛職事三品以上若王四疋四
品及國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疋散官
前官各逓减職事官一疋餘官爵及無品人各一疋
皆數外别給驛子此外湏將典吏者臨時量給此是
令文本數數外剩取是曰増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
一等應乘驛驢而乘驛馬者又凖駕部式六品以下
前官散官衛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給馬使廽及餘使
並給驢即是應乘驢之人而乘馬各减増乘馬罪一
等主司知情與同罪者謂驛馬主司知増乘驛馬及
知應乘驢而乘馬等情者皆與乘者同罪不知情者
勿論餘條驛司凖此者謂枉道及越過齎私物之類 乘驛馬枉道(問答一/)
諸乘驛馬輙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
二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謂越過所/詣之處)經驛不換馬
杖八十<(無馬者/不坐)
疏義曰乘驛馬者皆依驛路而向前驛若不依驛路
别行是為枉道越至他所者注云謂越過所詣之處
假如從京使向洛州無故輙過洛州以東即計里加
枉道一等經驛不換馬至所經之驛如不換馬者杖
八十因而致死依廐牧令乘官畜産非理致死者備
償無馬者不坐謂在驛無馬越過者無罪因而致死
者不償
問曰假有使人乘驛馬枉道五里經過反覆徃來便
經十里如此犯者從何科斷
答曰律注枉道本慮馬勞又恐行遲於事稽廢既有
徃來之理亦計十里科論
乘驛馬齎私物
諸乘驛馬齎私物<(謂非隨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驛驢减二等(餘條驛/驢<凖此)
疏義曰乘驢馬者唯得齎隨身所須衣仗衣謂衣被
之屬仗謂弓刀之類除此之外輙齎行者一斤杖六
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驛驢减二等謂一斤笞
四十罪止杖九十餘條驛驢凖此者謂稽程枉道之
類諸條驛驢得罪皆凖馬减二等
長官使人有犯
諸在外長官及使人於使處有犯者所部屬官等不得
即推皆須申上聴裁若犯當死罪留身待報違者各减
所犯罪四等 疏義曰在外長官謂都督刺史折衝果毅鎮將縣令
關監等長官及諸使人於使處有犯者所部次官以
下及使人所詣之司官屬並不得輙即推鞫若無長
官次官執魚印者亦同長官皆湏先申上司聴裁若
犯當死罪謂據紏告之狀合死者散留其身待上報
下違者各减所犯罪四等留身者印及管鑰付知事
次官其銅魚仍留擬勘勑符雖復留身未合進納
用符節事訖
諸用符節事訖應輸納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
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義曰依令用符節並由門下省其符以銅為之左
符進内右符在外應執符人有事行勘皆奏出左符
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訖使人將左符還其使若向
他處五日内無使次者所在差專使送門下省輸納
<其節大使出即執之使還<亦即送納應輸納而稽留
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雖更違日
罪亦不加其傳符通用紙作乘驛使人所至之處事
雖未訖且納所司事了欲還然後更請至門下送輸
既無限日行至即納違日者既非銅魚之符不可依此
科斷自依紙劵加官文書稽罪一等其禁苑門符及
交廵魚符若木契等於餘條得减罪二等輸納稽遲
者凖例亦减二等若本契應發兵者同上符節之罪
公事應行稽留
諸公事應行而稽留及事有期㑹而違者一日笞三十
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疏義曰凢公事應行者謂有所部送不限有品無品
而輙稽留及事有期㑹謂若朝集使及計帳使之類
依令各有期㑹而違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
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
限者以違限日為坐無限者以付文書及部領物後
計行程為罪
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誤不依題
署及題署誤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
疏義曰公事有限與上文事有期㑹義同上文謂在
下有違此文謂主司下符乖期者罪亦如之並同違
期㑹之罪若使人不依題署錯詣他所及由曹司題
署有誤而致稽程者各减二等謂違一日笞三十减
二等笞十罪止徒一年半减二等各合杖一百
唐律疏義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