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唐律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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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十二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户婚上

(凡一十四條/)<

 疏義曰户婚律者漢相蕭何承秦六篇律後加廐興

 户三篇為九章之律迄至後周皆名户律北齋以婚

 事附之名為婚户律隋開皇以户在婚前改為户婚

 律既論職司事訖即户口婚姻故次職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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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户

諸脱户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一

二等(謂一户俱不附貫若不由家長罪其所由即見/在没任者雖脱户及計口<多者各從漏口法)<

 疏義曰率土黔庶皆有籍書若一户之内盡脱漏不

 附籍者所由家長合徒三年身及户内並無課役者

 减二等徒二年若户内並無男夫直以女人為户而

 脱者又减一二等合杖一百注云謂一户俱不附貫

 此文不計人數唯據脱户縱一身亦為一户不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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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脱户合徒三年縱有百口但一口附户自外不附

 止從漏口之法若不由家長謂家長不知脱户之情

 罪其所由家長不坐即見在役任者謂身見在官驅

 使而户籍無名雖脱户從漏口法既見在役任即無

 課調若一身脱户合杖六十及計口多者從漏口法

 漏有課口罪止徒三年漏無課口罪止徒一年半

脱口及増减年狀<(謂疾老中/小之類)以免課役者一口徒一年

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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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謂脱口及増年入老减年入中小及増狀入

 疾其從殘疾入廢疾從廢疾入篤疾廢疾雖免課役

 若入篤疾即得侍人杖云之類罪止徒三年

其増减非免課役及漏無課役口者四口為一口罪止

徒一年半即不滿四口杖六十(部曲奴/婢亦同)<

 疏義曰口雖有所増减非免課役者謂増减其年不

 動課役其漏無課役口者謂身雖是丁見無課役及

 疾老中小若婦女四口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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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徒一年十二口徒一年半不滿四口杖六十並謂

 無課役者若其户内漏口或有課役無課役罪名不

 等者從併滿之法以課口累不課口科之若課口自

 一口至罪止或累併不加重者止從一重課之奴婢

 部曲亦同不課之口律稱以免課役課役理不相須

 一事得免即從脱漏之法

  里正不覺脱漏

諸里正不覺脱漏増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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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不覺脱户<者聴從漏/口法州縣脱户亦凖)

(此/)<若知情者各同家長法

 疏義曰里正之任掌按比户口収手實造籍書不覺

 脱漏户口者脱謂脱户漏謂漏口及増减年狀一口

 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

 三年里正不覺脱户者聴從漏口法不限户内口之

 多少皆計口科之州縣脱户亦凖此計口科罪不依

 脱户為法若知脱漏増减之情者總計里内脱漏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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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之口同家長罪法州縣計口罪亦凖此其脱漏户

 口之中若有知情不知情者亦依併滿之法為罪

  州縣不覺脱漏

諸州縣不覺脱漏増减者縣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

一等過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

罪(通計謂管二縣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縣<<者三十口/笞三十之類計加亦凖此若脱漏増减併在一縣者)

(得以請縣通之若止管一縣者/减縣罪一等餘條通計準此)<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

各從里正法(不覺脱漏増减無文簿者官長為首有/文簿者主典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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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州縣不覺脱漏増减<者與上條里正不覺脱

 漏増减義同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即是二百

 二十口杖一百過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隨所管

 縣多少通計為罪若管二縣以上即須通計謂管二

 縣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縣者三十口笞三十之類

 計加亦凖此謂一縣三十口加一等即州管二縣者

 六十口加一等管三縣者九十口加一等若管十縣

 三百口加一等若脱漏増减併在一縣謂管三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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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内脱漏三十口州始笞三十若管四縣一縣内脱

 漏四十口州亦笞三十故云得以諸縣通之若止管

 一縣者减縣罪一等謂縣脱三十口州得笞二十之

 類餘條通計凖此謂一部律内州管縣監管牧折衝

 府管校尉應通計者得罪亦凖此各罪止徒三年知

 情者各同里正法其州縣知情得罪同里正法里正

 又同家長之法共前條家長脱漏罪同

 注不覺脱漏増减無文簿者官長為首有文簿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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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疏義曰不覺脱漏増减無簿帳及不附籍書宣導既

 是長官事由檢察違失故以長官為首皆同不覺脱

 漏増减之坐次通判官為第二從判官為第三從典

 為第四從見有文簿致使脱漏増减者勘檢既由案

 主即用典為首判官為第二從通判官為第三從長

 官為第四從其間有知情之官並同家長之罪即從

 私犯首從科之不知情者自依公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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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正官司妄脱漏

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増减以出入課役一口徒一年

二口加一等贓重入已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入

官者坐贓論

 疏義曰里正及州縣官司各於所部之内妄為脱漏

 户口或増减年狀以出入課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

 一等十五口流三千里若有因脱漏増减取其課調

 入已計贓得罪重於脱漏増减口罪者即凖贓以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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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論計贓至死者加役流其贓入官者坐贓論其品

 官受贓雖輕以枉法論一疋以上即除名不必要須

 贓重衆人之物亦累倍而論之  私入道

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已除貫者徒一

年本貫主司及觀寺三綱知情者與同罪若犯法合出

觀寺經斷不還俗者從私度法即監臨之官私輒度人

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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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私入道謂為道士女冠僧尼等非是官度而

 私入道及度之者各杖一百注云若由家長家長當

 罪既罪家長即私入道者不坐已除貫者徒一年及

 度之者亦徒一年本貫主司謂私入道人所屬州縣

 官司所住觀寺三綱知情者各與入道人及家長同

 罪若犯法還俗合出觀寺官人斷訖牒觀寺知仍不

 還俗者從私度法斷後陳訴須著俗衣仍披法服者

 從私度法科杖一百即監臨之官不依官法輒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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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若州縣

 官司所度人免課役多者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

 自從重論並依上條妄増减出入課役科之其官司 私度人被度者知私度情而受度者為從坐若不知

 私度情者而受度人無罪

  子孫不得别籍

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籍異財者徒三年(别籍異/財不相)

(須下條/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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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稱祖父母父母在則曽高在亦同若子孫别

 生户籍財産不同者子孫各徒三年

 注云别籍異財不相須或籍别財同或户同財異者

 各徒三年故云不相須下條凖此謂父母喪中别籍

 異財亦同此義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孫妄繼人後者徒二年

子孫不坐

 疏義曰若祖父母父母處分令子孫别籍及以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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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妄繼人後者得徒二年子孫不坐但云别籍不云令

 其異財令異財者明其無罪

  居父母喪生子

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别籍異財者徒一年

 疏義曰居父母喪生子已於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

 訖皆謂在二十七月内而姙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

 異財各徒一年别籍異財不相須其服内生子事若

 未發自首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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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子捨去

諸養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

本生無子欲還者聴之

 疏義曰依户令無子者聴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既

 蒙収養而輙捨去徒二年若所養父母自生子及本

 生父母無子欲還本生者並聴即兩家並皆無子去

 往亦任其情若養處自生子及雖無子不願留養欲

 遣還本生者任其所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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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養異姓男者徒一年與者笞五十其遺棄小兒年三

嵗以下雖異姓聴収養即從其姓

 疏義曰異姓之男本非族類違法収養故徒一年違

 法與者得笞五十養女者不坐其小兒年三嵗以下

 本生父母遺棄若不聴収養即性命将絶故雖異姓

 仍聴収養即從其姓如是父母遺失於後來識認合

 還本生失兒之家量酬乳哺之直

  立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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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

立庶以長不以長者亦如之

 疏義曰立嫡者本擬承襲嫡妻之長子為嫡子不依

 此立是名違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

 者謂婦人年五十以上不復乳育故許立庶子為嫡

 皆先立長不立長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無

 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

 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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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曽𤣥以下凖此無後者為户絶  養雜户為子孫

諸養雜户男為子孫者徒一年半養女杖一百官户各

加一等與者亦如之

 疏義曰雜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諸司驅使亦附

 州縣户貫賦役不同白丁若有百姓養雜户男為子

 孫者徒一年半養女者杖一百養官户者各加一等

 官户亦是配𨽻没官唯屬諸司州縣無貫與者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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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者同罪故云亦如之雖㑹赦皆合改正若當色自

 相養者同百姓養子之法雜户養官户或官户養雜

 户依户令雜户官户皆當色為婚據此即是别色凖

 法不得相養律既不制罪名宜依不應為之法養男

 從重養女從輕若私家部曲奴婢養雜户官户男女

 者依名例律部曲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各凖良

 人皆同百姓科罪

若養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各還正之(無主<<及主/自養者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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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良)

 疏義曰良人養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各還正

 之謂養雜户以下雖㑹赦皆正之各從本色注云無

 主謂所養部曲及奴無本主者及主自養謂主養當

 家部曲及奴為子孫亦各杖一百並聴從良為其經

 作子孫不可充賤故也若養客女及婢為女者從不

 應為法笞四十仍凖養子法聴從良其有還壓為賤

 者並同放奴及部曲為良還壓為賤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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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部曲為良(問答二/)

諸放部曲為良已給放書而壓為賤者徒二年若壓為

部曲及放奴婢為良而壓為賤者各减一等即壓為部

曲及放為部曲而壓為賤者又各减一等各還正之

 疏義曰依户令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並聴之

 皆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

 附若放部曲客女為良壓為賤者徒二年若壓為部

 曲者謂放部曲客女為良還壓為部曲客女及放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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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婢為良還壓為賤各减一等合徒一年半即壓為部

 曲者謂放奴婢為良壓為部曲客女及放為部曲者

 謂放奴婢為部曲客女而壓為賤者又各减一等合

 徒一年仍並改正從其本色故云各還正之此文不

 言客女者名例律稱部曲者客女同故解同部曲之

 例

 問曰放客女及婢為良却留為妾者合得何罪

 答曰妾者娶良人為之據户令自贖免賤本主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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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部曲者任其所樂況放客女及婢本主留為妾者

 依律無罪凖自贖免賤者例得留為妾

 又問部曲娶良人女為妻夫死服滿之後即合任情

 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壓留為妾及更抑配與部

 曲及奴合得何罪

 答曰服滿不放律無正文當不應為重仍即任去若

 元取當色為婦未是良人留充本色凖法無罪若是

 良人女壓留為妾即是有所威逼從不應得為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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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抑配與餘部曲同放奴婢為良却壓為部曲合徒

 一年如配與奴同與奴娶良人女合徒一年半上籍

 為婢者流三千里此等轉嫁為妻及妾兩相情願者

 並不合得罪唯本是良者不得願嫁賤人

  相冒合户

諸相冒合户者徒二年無課役者减二等(謂以疎為親/及<<有所規避)

(者/)主司知情與同罪

 疏義曰依賦役令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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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及同居大功親五品以上及國公同居期親並免

 課役既為同居有所蠲免相冒合户故得徒二年無

 課役者或藉資䕃贖罪事既輕於課役故减二等得

 徒一年注云謂以疎為親律令所䕃各有等差若以

 疎相合即失户數規其資䕃即失課役如斯合户得

 此徒刑若蠲免更多或假䕃重者各依本法自從重

 論主司知情與同罪主司謂里正以上知冒户情有

 課役無課役各與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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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於法應别立户而不聴别應合户而不聴合者主司

杖一百

 疏義曰應别謂父母終亡服紀已闋兄弟欲别者應

 合户謂流離失鄉父子異貫依令合户而主司不聴

 者各合杖一百應别應合之類非止此條略舉為例

 餘並凖此

  卑幼私輒用財

諸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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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百即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减一二

 疏義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長尊長既在子孫無

 所自専若卑幼不由尊長私輒用當家財物者十疋

 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應分謂凖令

 分别而財物不均平者凖户令應分田宅及財物者

 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

 父分違此令文者是為不均平謂兄弟二人均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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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疋之絹一取六十疋計所侵十疋合杖八十之類是

 名坐贓論减一二等

  賣口分田

諸賣口分田者一畝笞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地還本主財没不追即應合賣者不用此律 疏義曰口分田謂計口受之非永業及居住園宅輒

 賣者禮云田里不鬻謂受之於公不得私自鬻賣違

 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賣一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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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畝即為罪止地還本主財没不追即應合賣者謂

 永業田家貧賣供葬及口分田賣充宅及碾磑邸店

 之類狹鄉樂遷就寛者凖令並許賣之其賜田欲賣

 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勲官永業地亦並聴

 賣故云不用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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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義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