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唐律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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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二十四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鬬訟四(凢一十六條/)<

  告期親尊長(問答一/)

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

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告雖不合論/告之者猶坐)<即誣告重

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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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

 疏義曰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

 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

 告事重于徒二年者減所告罪一等假有告期親尊

 長盜上絹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長同首法免罪卑

 幼減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類註云所犯雖不

 合論謂期親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

 犯罪雖不合論而卑幼告之依法猶坐即誣告期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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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長得罪重于二年徒者加所誣罪三等假有誣告

 期親尊長一年半徒罪加所誣罪三等合徒三年此

 亦是計加得重于本罪即須加告大功尊長各減一

 等謂告得實徒一年半重于徒一年半者即減期親罪

 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長三年徒減期親一等處徒二

 年若告小功緦麻尊長雖得實亦減期親二等合徒

 一年告事重者亦減期親尊長二等假有告三年徒

 雖實徒一年半之類誣告重者謂誣告大功小功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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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假有誣告大功尊長一年

 半徒加所誣罪一等合徒二年誣告小功緦麻尊長

 徒一年罪亦加所誣罪一等徒一年半之類即非相容隠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者各不坐

其相侵犯自理訴者聽(下條/準此)<

 疏義曰小功緦麻非相容隱被告之者不得同于首

 原各依律科㫁故云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

 者謂期親尊長以下犯謀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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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論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謂期親以下緦麻以上

 或侵奪財物或毆打其身之類得自理訴非緣侵犯

 不得别告餘事註云下條準此謂下條告緦麻以上

 卑幼雖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問曰告期親尊長竊盜三十疋依檢二十五疋實五

 疋虛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為二罪罪法若等則累論罪法不

 等即以重法併滿輕法按尋此状正當累併之條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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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併輕總為三十疋減所告罪一等合處徒三年

  告緦麻卑幼(問答一/)

諸告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遞減一

等誣告重者期親減所誣罪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

下以凢人論

 疏義曰稱緦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隱既

 得減罪有過不合告言故雖得實合杖八十告大功

 卑幼減小功一等期親卑幼又減一等誣告重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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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期親重于杖六十者減所誣罪二等猶如誣告

 弟姪九十杖罪合減所誣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罪

 減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凢人論仍得杖

 九十 問曰女君于妾依禮無服其有誣告得減罪與否

 答曰律云毆傷妻者減凢人二等死者以凢人論若

 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又條誣告期親卑幼

 減所誣罪二等其妻雖非卑幼義與期親卑幼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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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誣告妻須減所誣罪二等妻誣告妾亦與夫誣告

 妻同

即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論 疏義曰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者曾𤣥婦妾亦

 同及己之妾者各勿論其有告得實者亦不坐被告

 得相容隱者俱同自首之法

  子孫違犯敎令

諸子孫違犯敎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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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義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敎令於事合宜即須奉以

 周旋子孫不得違犯及供養有闕者禮云七十貳膳

 八十常珍之類家道堪供而故有闕者合徒二年故

 註云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若敎令違犯行即有

 愆家實貧窶無由取給如此之類不合有罪皆須祖

 父母父母告乃坐

  部曲奴婢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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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

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親徒一年誣告重者

緦麻加凢人一等小功大功遞加一等即奴婢訴良妄

稱主壓者徒三年部曲減一等

 疏義曰日月所照莫非王臣奴婢部曲雖屬于主其

 主若犯謀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許論告非此三

 事而告之者皆絞罪無首從註云被首者同首法謂

 其主雜犯死罪以下部曲奴婢告之俱同為首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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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婢獲罪主得免科奴婢為主隱雖告凖名例律相

 容隱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隱

 條無相隱字故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不言

 里數者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親徒一年稱大功

 以下小功緦麻亦同此等並謂告得實誣告重者謂

 所誣之罪重于徒一年緦麻加凢人一等若誣告主

 緦麻親徒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

 功徒二年半之類大功以下諸親犯有輕重應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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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加者但重於徒一年皆準此加法即奴婢訴良妄

 稱主壓者謂奴婢本無良状而妄訴良云主壓充賤

 者合徒三年不同誣告主者開其自理之路部曲減

 一等其主誣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誣告子孫之例其

 主不在坐限

  誣告府主刺史縣令

諸誣告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者加所誣罪二等

 疏義曰誣告本屬府主等加所誣罪二等者謂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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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類若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等事虛亦準此徒法加罪其有緦麻以上親任本屬

 府主刺史縣令者自依告親法若告尊長各從重論

  投匿名書告人罪(問答一/)

諸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謂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棄)

(置懸之/俱是)

 疏義曰有人隱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潛投犯狀以告

 人罪無問輕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註云謂絶匿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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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棄置懸之俱是謂或棄

 之於街衢或置之於衙府或懸之於旌表之類皆為

 投匿之坐假人姓名經官司判入言告人罪從違令

 科非是投匿所以科違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絞告期

 親卑幼減凢人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下以凢人

 論匿名書告他人部曲奴依凢人法是大功相犯

 不合減一等二等他皆倣此告緦麻以上親部曲奴

 即依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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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書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為

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輙上聞者徒三年

 疏義曰匿名之書不合檢校得者即須焚之以絶欺

 詭之路得書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官司既不

 合理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處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

 實亦不合坐若是首不原事以後别有人論告還合

 得罪輙上聞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書或不測

 理須聞奏不合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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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曰投匿名書告人謀反大逆或虛或實捉獲所投

 之人未知若為科罪

 答曰隱匿姓字投書告罪投書者既合流坐送官者

 法處徒用塞誣告之源以杜姦欺之路但反逆之徒

 釁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書不可焚之故許

 送官聞奏状既是實便須上請聽裁告若是虛理依

 誣告之法

  因不得告舉他事(問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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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為獄官酷巳者聽之

 疏義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為獄官酷巳者得告

 自餘他罪並不得告發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嬰

 枷鎖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舉他事又

 準獄官令囚告宻者禁身領送即明知謀叛以上聽

 告餘凖律不得告舉即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聽告謀反逆叛子

孫不孝及同居之内為人侵犯者餘並不得告官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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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理者各減所理罪三等

 疏義曰老小及篤疾之輩犯法既得勿論唯知謀反

 大逆謀叛子孫不孝及闕供養及同居之内為人侵

 犯如此等事並聽告舉自餘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

 發不合為受官司受而為理者從被囚禁以下減所

 推罪三等假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合杖八

 十之類

 問曰有人被囚禁更有别事其事與餘人連坐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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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受與否

 答曰律云諸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此既首論身事非

 闗别告他人縱連傍人官司亦合為受被首之者仍

 依法推科

  犯罪經所在官司首

諸犯罪欲自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軍府之官不

得輙受其謀叛以上及盜者聽受即送隨近官司若受

經一日不送及越覽餘事者各減本罪三等其謀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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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須掩捕者仍依前條承告之法

 疏義曰犯罪未發皆許自新其有犯罪欲自陳首者

 皆經所在官司申牒但非軍府此外曹局並是所在

 官司軍府之官謂諸衛以下折衝府以上並是領兵

 曹司不許輙受首事其謀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盜賊

 之輩並即須追掩故聽于軍府陳首軍府受得即送

 隨近官司其受首謀反逆叛者若有支黨必須追掩

 不得過半日及首盜者受經一日不送隨近州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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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覽餘事者減本罪三等假有告人脱戸合徒三年

 軍府受而為推者合徒一年半之類其謀反逆叛為

 有支黨事須掩捕仍依前條承告之法謂若滿半日

 不掩還同知而不告之罪謀反大逆不告合死謀

 大逆謀叛不告者流

  以赦前事相告言(問答一/)

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為理者

以故入人罪論至死者各加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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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謂事應㑹赦始是赦前

 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舊言告假有

 㑹赦監主自盜得免有人輙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

 謂告徒一年贓罪者監主自盜即合除名告者還依

 比徒之法科罪官司違法受而為理者以故入人罪

 論謂若告赦前死罪前人雖復未决告者免死處加

 役流官司受而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稱各加役

 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彈舉者亦同受而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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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坐

若事須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外蔽/<匿與改正徴收及追見贓之)

(類/)

 疏義曰事須追究者備在註文不用此律者謂不用

 入罪之律註云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外蔽匿謂違

 律為婚養奴為子之類雖㑹赦須離之正之赦限外

 蔽匿謂㑹赦應首及改正徵收過限不首若經責簿

 帳不首不改正徵收及應徵見贓謂盗詐之贓雖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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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未發赦後捉獲正贓者是謂見贓之類合為追徵

 問曰準誣告條至死而前人未決聽減一等流罪以

 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虗得減一等又準官司

 入人罪若未決放聽減一等有誣告赦前死罪官司

 受而為推得依此條減罪與否

 答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為

 理者以故入人罪論此是赦前之罪並不許言告論

 實尚無減例誣告豈得減之不至死者俱無減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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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處加役流

  告人罪須明注年月

諸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違者笞

五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減告罪一等即被殺被盜及水

火損敗者亦不得稱疑雖虗皆不反坐其軍府之官不

得輙受告事辭牒若告謀叛以上及盜者依上條

 疏義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陳所犯實状

 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但違一事即笞五十謂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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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辭為推並準所告之状

 減罪一等即以受辭者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

 流處徒三年之類即被殺被盜為害特甚或被人決

 水縱火漂焚財物盜即不限强竊漂焚不問多少告

 者皆須明注日月不合稱疑推問雖虗皆不反坐若

 稱疑者官合亦不合受理即雖受理官司亦得免科

 其軍府之官亦謂諸衞及折衝府等不得輙受告事

 辭牒告謀叛以上及盜者依上條為受即送官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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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為人作辭牒加状

諸為人作辭牒加増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

罪重減誣告一等

 疏義曰為人雇倩作辭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増

 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減誣告罪一等假有前人

 合徒一年為人作辭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剰誣

 半年減誣告一等合杖九十之類若因雇倩受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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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贓重者同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坐贓之罪如贓重

 從贓科贓輕者從減誣告一等法

即受雇誣告人罪者與自誣告同贓重者坐贓論加二

等雇者從敎令法若告得實坐贓論雇者不坐

 疏義曰上文為人作辭牒雖復得物不雇誣告因有

 加增得減誣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誣告人罪者謂彼

 此同謀本共誣搆情規陷害故與自誣告罪同贓重

 者坐贓論加二等假有得絹十疋受雇誣告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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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徒坐贓論十疋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類

 雇者從敎令法依下條敎令為從減受雇者一等仍

 得一年徒若告得實坐贜論謂受絹十疋告得實事

 合徒一年之類雇者不坐以其得實故得無罪

  敎令人告事虗(問答一/)

諸敎令人告事虗應反坐得實應賞者皆以告者為首

敎令為從

 疏義曰敎令人告事虗應反坐謂誣告人者各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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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實應賞謂告齎禁物度關及博戲盗賊之類令有

 賞文或有反逆臨時有加賞者皆以告者為首敎令

 者為從

 問曰律云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敎令為從未知

 告得賞物若為作首從分財

 答曰應賞在令有文分賞原無等級既無首從之法

 須準律條論之又不可徒杖别作節文約從杖一百

 之例假如敎人告杖一百罪虗即告者為首合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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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教令為從合杖九十即從者十分減一應賞義亦

 準此假有輕重不同並準十分為例

即敎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減告

者罪一等被敎者論如律若敎人告子孫者各減所告

罪一等(雖誣/亦同)<

 疏義曰其有敎令人自告緦麻以上親或敎人部曲

 奴婢告主者告實及誣各減告者罪一等其告緦麻

 以上親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輕部曲奴婢告主皆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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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云各減告者罪一等被敎者論如律謂被敎告緦

 麻以上親及告主各得本罪若敎人告子孫者告子

 孫本既無罪各減所告罪一等雖是死罪亦減死處

 流註云雖誣亦同謂雖敎誣告亦減罪一等既上條

 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

 各勿論此條但云敎人告子孫各減所告罪一等既

 外孫以下亦準敎令告子孫法減所告罪一等敎人

 部曲奴婢告主期親以下雖無别理亦合有罪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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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科不應為重敎告主大功以 下緦麻以上科不應為輕雖無正文比例為允

  邀車駕撾鼓訴事

諸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訴而不實

者杖八十<(即故增減情状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疏義曰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及于衞闕之下撾

 鼓以求上聞及上表披陳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實者

 各合杖八十註云即故增減情状有所隱避詐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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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上書詐不以實論謂上文以理訴不實得杖八

 十若其不實之中有故增減情状有所隱避詐妄者

 即從上書詐不實論處徒二年

自毁傷者杖一百雖得實而自毁傷者笞五十即親屬

相為訴者與自訴同

 疏義曰邀車駕以下訴人所訴非實輙自毁傷者皆

 杖一百若所訴雖是實而自毁傷者笞五十即親屬

 相為訴者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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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訴者與自訴同自邀車駕以下虛實得罪各與自

 訴罪同  越訴(問答一/)

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若應合為受推抑而不受者

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

 疏義曰凢諸辭訴皆從下始從下至上令有明文謂

 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其越訴及官司受者各

 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訴者亦無罪若應合為受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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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越訴依令聽理者即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

 三條加一等謂不受四條杖六十十條罪止杖九十

 若越過州訴受詞官人判付縣勘當者不坐請状上

 訴不給状科違令笞五十

即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受者加

罪一等其邀車駕訴而入部伍内杖六十<(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

 疏義曰有人邀車駕及撾登聞鼔若上表申訴者主

 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謂不受一條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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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條杖七十十條杖一百其邀車駕訴人輙入部

 伍内者杖六十註云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依鹵

 簿令駕行導駕者萬年縣令引次京兆尹總有六引

 註云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並準此

 儀仗依本品若訴人入此儀仗中者杖六十

 問曰有人於殿庭訴事或實或虗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書省訴不得理者聽上表受表恒有中

 書舍人給事中御史三司監受若不於此三司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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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訴是名越訴不以實者依上

 條杖八十得實者不坐

  强盜殺人

諸强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

家人同伍單弱比伍為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

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檢校

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竊盜各減二等

 疏義曰强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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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伍者須告報主司者謂坊正村正里正以上若家

 人同伍單弱不能告者比伍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

 比伍亦須速告主司當告而不告謂家有男夫年六

 十以上不為告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於所在

 官司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須計去官司逺近準

 行程外為罪官司不即檢校謂隨近受告官司不即

 檢校捕逐及與隨近州縣鎮戍府監等相推或假以

 餘事辭託者一日徒一年若是竊盜從同伍以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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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二等謀殺人已傷及殺部曲奴婢比竊盜不告科

 之

  監臨知犯法

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

糾彈之官減二等 疏義曰監臨謂統攝之官主司謂掌領之事及里正

 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違犯法令格式之事

 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假有人犯徒一年不舉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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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得杖八十之類糾彈之官唯減二等謂職當糾彈

 者其金吾當檢校之處知有犯法不舉劾者亦同減

 罪人罪二等

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流罪

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婦女及男年十五以下

者皆勿論

 疏義曰即同伍保内謂依令伍家相保之内在家有

 犯知死罪不糾得徒一年知流罪不糾杖一百知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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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不糾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保人不糾無罪其伍保

 之家唯有婦女及男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雖知不

 糾亦皆勿論雖是伍保之内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

 糾不合科罪

 

 

 

 唐律疏義卷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