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該總理事務王大臣㑹同九卿㑹議得刑部尚書
傅鼐奏稱竊惟刑罰世輕世重乃帝王宜民宜人
之權我
朝律例刊布於順治三年酌議於康熙十八年重刊於
雍正三年固已法度修明紀綱整飭矣(臣/)伏讀我
世宗憲皇帝遺詔有曰國家刑罰禁令之設所以詰姦除
暴懲貪黜邪以端風俗以肅官方者也然寛嚴之用又
必因乎其時從前朕見人情淺薄官吏營私相習成風
罔知省改勢不得不懲治整理以誡將來今人心共知
警惕矣凡各衙門條例有從前本嚴而朕改易從寛者
此乃從前部臣定議未協朕與廷臣悉心斟酌而後更
定以垂永久者應照更定之例行若從前之例本寛而
朕改易從嚴者此乃整飭人心風俗之計原欲暫行於
一時俟諸弊革除之後仍可酌復舊章此朕本意也向
後遇此等事件則再加斟酌若有應照舊例者仍照舊
例行欽此欽遵(臣/)思
聖心惓惓於此蓋必有所軫念而未及更正者也我
皇上御極以來凡事皆以
世宗憲皇帝之心為心每遇奏讞之時斟酌詳慎好生之
徳固已洽於民心矣伏查
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書係雍正三年刊刻之板現今不
行之例猶載其中如竊盗三犯已經改議分别贓
物十兩上下遞為重輕而例内所載乃係贓數不
多奏請改遣如遣犯脱逃行兇為匪已經改議分
别所犯情罪遞為重輕而例内所載乃係即行正
法如此之類頗多恐問刑之員援引舛錯吏胥因
縁為姦且與其臨時斟酌上厪
聖懷不若先事精詳事事立之準則應請
皇上特降諭㫖簡命通達治體熟諳律例之大臣為總
裁將雍正三年刊行律例詳加核議除律文律註
仍舊外其所載條例有先行而今已斟酌定議者
改之或有因時制宜應行斟酌而未逮者亦即欽
遵
世宗憲皇帝遺詔酌照舊章務期平允逐款繕摺恭請
皇上欽定勒限纂輯繕寫成書進呈
御覽請
㫖刊刻頒行各省俾知遵守以昭畫一之㑹則
世宗憲皇帝義盡仁至之心我
皇上善繼善述之政接欽恤之傳而養萬年之福等語
查律為一定不易之成法例為因時制宜之良規
故凡律所不備必藉有例以權其大小輕重之衡
使之纖悉比附歸於至當我
世宗憲皇帝臨御十有三年宵旰勵精勤求至治而於刑
獄尤加詳慎凡有所降
諭㫖及諸臣條奏經由廷議者必悉心斟酌然後頒行猶
慮愚民一時未能遍知每行一例必定以年限使之
家喻户曉再有所犯方始照例問擬仰惟
聖心哀矜惻怛慎重周詳洵足昭億萬年之法守矣第刑
罰世輕世重自昔為然而寛嚴之道遂如温肅之
異用而同功時而崇尚惇大禁令漸弛道在整飭
不得不濟之以嚴時而振興明作百度具張道在
休養不得不濟之以寛寛嚴合乎大中而用中本
乎因時蓋所謂中無定體隨時而在是以
世宗憲皇帝遺詔惓惓於條例之寛嚴有宜再加斟酌之
訓諭深有望於我
皇上繼志述事敷時繹思紹執中建極之謨永臻於蕩
平正直之治也伏讀
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書所刊原例增例
欽定例三項非盡現行之條而自刋刻後至今前例又
多酌改若不加以叅訂歸於畫一恐内外問刑之
員易於援引舛錯而吏胥因得髙下其手足滋任
意輕重之弊應如刑部尚書傅鼐所奏恭請
皇上特簡大臣為總裁官將以前刊刻律例并自刊刻
後至今通行各例統加檢查核議有宜因時變通
如先經定例而後經改易者或前例未協而後亦
未經改易者應作何斟酌損益寛嚴得中逐一縷
析條分務期平允其應刪除者即行刪除應増入
者即行增入應更正者即行更正應仍照舊例行
者亦即酌復舊章除律文律註仍舊外其刊入之
例必將某條附載某律之處確切不移使宏綱細
目大小咸該仁育義正折衷盡善敬謹擬議恭請
皇上欽定纂輯繕寫成書進呈
御覽請
㫖刊刻頒行則因時用中先後同揆以彰紹庭罔斁之
孝思益垂世守不愆之令典矣至作何揀選分修及定
限一切事宜恭候
命下之日另行奏
聞請
㫖遵行等因乾隆元年六月十九日題二十一日奉
㫖依議欽此隨經刑部將應開列總裁官列名奏請奉
硃筆㸃出三泰徐本慶復楊超曾為總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