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
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子之妻同(繼母父之後/妻慈母謂母)
(卒父命他妾養己者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
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
嫡孫為祖父母及曾髙祖父母承重嫡孫之妻同
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衆子為庶母嫡子衆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女者父)
(妾無子女不/得以母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衆子及女在室
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衆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於人為改嫁繼母
姪為伯叔父母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爲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爲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
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衆子與其所生子
爲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元孫為髙祖父母元孫女同
爲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爲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大功九月
祖為衆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嫡孫衆孫
父母為衆子婦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已出嫁者(姪婦兄弟子/之妻也姪女)
(兄弟之/女也)
婦為夫之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父母
爲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既為人/後則於)
(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爲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爲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
爲己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爲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
爲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爲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爲同堂姊妹出嫁者
爲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爲祖姑在室者(即祖之/親姊妹)
爲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爲兄弟之妻
祖爲嫡孫之婦
爲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爲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爲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爲姊妹之子(即外/甥)及女之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之孫(即姪/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即姪/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爲人後者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為衆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元孫曾孫女元孫女同
祖母為嫡孫衆孫婦
爲乳母
爲曾伯叔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爲族伯叔父母(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爲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己三從兄弟姊/妹所與同髙祖者)
爲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爲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爲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從姊妹)
爲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爲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
爲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爲同堂兄弟之孫及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爲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爲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祖姑即/祖之親)
(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爲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爲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爲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爲兩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爲妻之父母
爲壻
爲外孫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爲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爲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姪/之妻)
爲同堂兄弟之妻
婦爲夫髙曾祖父母
婦爲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祖姑在室者
婦爲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
(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姪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婦為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婦為夫之曾孫元孫及曾孫女元孫女之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之曾孫(即曾/姪孫)曾孫女同
婦為夫之小功服外姻親屬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大清律例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