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五
名例律下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
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叛逆縁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
(家三人家口㑹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聴收贖犯該充軍者亦照流)
(罪收/贖)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犯
殺人(謀故/闕毆)應死(一應/斬絞)者議擬奏聞(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
自上裁盗及傷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
(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盗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
(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嵗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形(九/十)
(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
應償受贓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嵗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
(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旁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條例
一凡老幼及廢疾犯罪律該收贖者若例該枷號
一體放免應得杖罪仍令收贖
一内外現審人犯不應具題者若有老小廢疾俱
照律完結其直𨽻各省審擬具題案内人犯果
有老小廢疾者該督撫察眀取具地方官印結
具題照律收贖如實非老小廢疾徇情題免事
發者將出結轉詳官並督撫交部議處其到部
人犯有告稱年老及在中途成癈疾者察眀實
係老疾亦得收贖
一教令七嵗小兒毆打父母者坐教令者以毆凡
人之罪教令九十老人故殺子孫者亦坐教令
者以殺凡人之罪
一每年秋審人犯其犯罪時年十五以下及現在
年逾七十經九卿擬以可矜䝉
恩宥免減流者俱准其收贖
朝審亦照此例行
一凡瞎一目之人有犯軍流徒杖等罪俱不得以
癈疾論贖若毆人瞎一目者仍照律科罪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
(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
(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
(勿論/之類)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
(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内成廢疾並聴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
(六十日為率驗該杖徒若干應/贖銀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贖)犯罪時幼小事
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嵗犯死罪八嵗事/發勿論十嵗殺人十一嵗)
(事發仍得上請十五嵗時作/賊十六嵗事發仍以贖論)
給没贓物
凡彼此俱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與受同罪者)及犯禁之
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强生
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强買賣/有餘利科歛及求索)
(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没財産赦書到後罪人雖
(在赦/前)決訖(而家/産)未曽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
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財產與縁/坐家口不)
(分己未/入官)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没/之)物
雖(已/)送官(但/)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為未入其縁
坐(應/流)人(及本/犯)家口雖已入官(若/)罪人(遇/赦)得免(罪/)
者亦從免放○若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
(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贓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産蕃息皆為見在其贓)
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徴(别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贓罪而犯)
(别罪亦有應追財物/如埋葬銀兩之類)餘皆徴之若計雇工賃錢
(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為贓者(死/)亦勿徴○其估贓者
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
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銀八分五釐五毫其牛
馬駝驘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
賃值(計算定/罪追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
(銀錢一十兩却不得追/賃值一十一兩之類)○其贓罰金銀並照犯
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徴入官給主若己費用不
存者追徴足色(謂人原盜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條例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贓物值銀一十
兩以上及入官贓二十兩以上給主贓三十兩
以上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不能完者開具本
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贓數多寡每於嵗
底彚題請
㫖定奪若不及前數及埋塟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
不能完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一凡州縣自理贖鍰嵗底造册申報按察司布按
自理贖鍰嵗底册報督撫督撫嵗底彚造清册
題報刑部察核其承問各官應開眀罰贖人姓
名及所罰數目曉示各該地方如有以多報少
及隠漏者督撫叅奏以貪贓治罪
一凡八旂應入官之人令入各旂辛者庫其内務
府佐領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辛者
庫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責結案
一凡官役犯贓案内有虧短價值等項追給原主
其詐騙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告亦追給原主
督撫科道叅發者槩追入官
一歸旂人員内有應追贓者限五箇月内該督撫
察眀家産人口造册並人解部轉交該旂追贓
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産再限地方官六箇月察
眀結報後有隠匿發覺者交部議處
一斷付死者之財産遇
赦不得免追
一虧空貪贓官吏一應追賠銀兩該督撫委清查
官產之員㑹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屬將田户什
物呈眀時價當堂公同確估詳登册記申報上
司仍令本犯家屬眼同售賣完項如有侵漁需
索等弊許該犯家屬并買主首告將侵漁需索
之官吏照侵盜錢糧及受枉法贓律治罪
一地方官吏有將入官田房私租於人者除照數
追賠外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其未經定例以
前官吏有私租之處免其治罪按年照數賠補
其一應變賣什物俱勒限一年眼同本犯家屬
照數變賣如逾限未變器皿衣服仍於本地方
勒變一應金銀珠玉等物兌眀分兩數目造具
清册眼同本犯家屬封固出具並無更換印甘
各結解交藩庫遇有便員附搭解部轉交崇文
門變價若有竊换等弊許家人及旁人首告加
倍追賠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
一田房産業一經入官即令本犯家屬將契劵呈
堂出業該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開眀價值
出示速售有願買者即給與印照不許原主勒
索找價仍令買主出具並無假冒影射甘結存
卷如該管官縱容原主據占影射將據占之家
屬影射之父兄俱照隠瞞入官財物律坐贓治
罪該管官並該上司俱照例分别議處如並無
影射等弊首告之人揑詞䧟害按律反坐至所
典房地及質當物件勒限令原主取贖歸還原
本如逾限不贖即開眀原本價值出示招賣
一八旗催追侵貪銀兩如逾限不完將伊家產變
價交官若承變限滿尚無售主照虧欠之數將
家產估價入官扺項其家產不能扺完者該叅
佐領等據實呈報管旗都統等具奏將本犯交
部照原擬發落現在家產盡行入官
一凡盜犯到案審實者即將盜犯家産封記候題
結之日將盜犯家產變賠如該犯之父兄弟伯
叔知情分贓者審眀治罪亦著落伊等名下追
賠倘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
報者將案内各盜之家產除應賠本身贓物外
或有餘剰概行變價代賠其有窩家之案仍照
例將窩家之財產一併賠補取具事主領狀報
部倘有將無干之親族及並未分贓之親屬株
連賠累者該督撫查出即行題叅交部議處
一刑部現審案内凡行追贓罰贓變贓贖銀兩承
追各官俱各定限一年追完如逾限不行追交
該部即行查叅將承追各官照例議處
一州縣有盜劫庫項除失事之員照數補還者無
庸另議外或本人身故産絶力難完繳者即照
州縣虧空之例令該管各上司分賠
一凡追贓人犯除侵貪官吏仍照例限監追外其
搶奪竊盜之贓著地方官於定案之日嚴行比
追如果力不能完即將本犯治罪隨時取結詳
報分别題咨豁免
一凡命案内減等發落人犯應追埋塟銀兩勒限
三箇月追完有物産可抵者亦著於限内變交
如審係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給付屍親収領
若限滿勘實力不能完將該犯即行發配一面
取具地隣親族甘結該地方官加結詳請督撫
核實咨請豁免如有隠匿發覺者地隣人等均
照不應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議處
一叅革漢軍官員有應完欵項俱照定限著追如
為數多者酌量展限完納如逾限不完即將該
員解旗治罪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贓者/其罪雖免)猶徴正
贓(謂如枉法不枉法贓徴入官用强生事逼取/詐欺科歛求索之類及强竊盜贓徴給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
(又㑹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别
言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
(加拷訊又自别言曽竊盜牛又曽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其
(犯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隠者(之親/屬)為
(之/)首及(彼此詰/發互)相告言各聴如罪人身自首法
(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踈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𨼆)
(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
(罪卑幼告言尊長尊長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義律科斷)若自首不實
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贓首作少贓)以不實不盡之罪罪
之(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聴減一等其知
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叛(是叛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
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
減罪二等○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
(仍從本殺傷法本過/失者聴從本法損傷)於物不可賠償(謂如棄毁/印信官文)
(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聴同首法)
(免/罪)事發在逃(已被囚禁越獄在逃者雖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得減逃走之)
(罪二等正罪不減若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本無加罪仍得減本罪二等)若私越度
關及姦者並不在自首之律○若强竊盜詐欺
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
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
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
罪二等其强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
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强竊盜自首免罪/後再犯者不准首)
條例
一小功緦麻親首告得減罪三等無服之親減一
等其謀反叛逆未行如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
者正犯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
其餘縁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一在監重囚有因變逸出旋即投歸者除不准自首
之犯仍照原擬治罪外餘俱免死杖一百發落其
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雖投歸不在此例
一被擄從賊不忘故土乘間來歸者俱著免罪
一凡遇强盜係律得容隱之親屬首告到官同自
首法照例擬斷其親屬本身被劫因而告訴到
官者依親屬相盜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竊盜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
首還律該減等擬罪者俱免刺
一凡强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
深重不准自首外其夥盜雖曽傷人隨即平復
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噐傷人例問邊
逺充軍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塲積聚之物者
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近邊
充軍若事主傷重雖幸未死不准自首
一凡强盜行劫數家而止首一家者除所劫數家内
若係盜首及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等項
例不准自首者乃分别定擬外如俱係例准自首
之罪將本犯免死應發黒龍江給新滿洲披甲之
人為奴者照徒流遷徙地方條下發遣之例問發
一跟隨為盜並未傷人之犯自行出首將伊應得之
罪悉行寛免
一不論强竊盜犯有捕役帶同投首者除本犯不准
寛減外仍將捕役嚴行審究倘有教令及賄求故
揑情弊將捕役照受財故縱律治罪
一强盜同居之父兄伯叔與弟明知為非或分受贓物者
許其據實出首均准免罪本犯亦得照例減免發落
一夥盜除行劫一次者於事未發之先自行首出
仍照律免罪外如行劫二次以上者事未發而
自首照未傷人之盜首事未發自首例發近邊
充軍若聞拿投首亦照未傷人之盜首聞拿投
首例發黒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二罪俱發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
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
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
(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
(如有禄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四十兩内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合並取前贓)
(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贓及坐贓不通計全科)其應(贓/)入官(物/)
賠償(盜/)刺字(官/)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一仍)各
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私/官毁傷器物合賠償竊盜合刺字職官)
(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無禄人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
(本法/擬斷)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
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
罪(以上指自犯者言謂同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
(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
(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他/)人(犯/罪)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
自死者(連累/人)聴減本罪二等(以下指因人連累/而言謂因别人犯)
(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證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聴使之類其)
(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聴減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
原免或䝉特恩減罪收贖者(連累/人)亦准罪人原
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恩赦全免或)
(䝉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被/累人本罪亦各依法全免減等收贖)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以
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
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官内如有缺員亦/依四等遞減科罪)
(本衙門所設官吏無四等/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若同僚官一人有私
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
出入人罪(公/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
(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若
(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
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
下(事有差/誤而)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
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府府/行州州行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
(首領佐貳長/官依上減之)
公事失錯
凡(官/吏)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
(法/)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縁公/事致罪)
(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於/入)已行論決者(仍從失入/人罪論)不用此
律(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應役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
(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雖已)
(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其官文書稽程(官/)
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
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
(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謂當/該吏)
(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官全免)
共犯罪分首從
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斷擬)随從者減一
等○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
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
(方坐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
(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
(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造/意)
(為首随從為從侵謂竊盗財物損謂鬬毆傷殺/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
(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别者
各依本律首從論(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餘人坐/以從罪謂如甲引他人共毆)
(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鬬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
(物一十兩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六十之類)○若本
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其
(同/)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門及(同/)私越度關若(同/)
避役在逃及(同/)犯姦者(律雖不/言皆)亦無首從(謂各/自身)
(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犯罪事發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現獲者稱逃者為
首更無人證佐則(但據其/所稱)決其從罪後獲逃者
稱前(獲/之)人為首鞠問是實還(將前/人)依首論通計
前(決/之)罪以充後(問/之)數○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
衆證眀白(或係為首/或係為從)即同獄成(將來照提到官/止以原招決之)
不須對問(仍加逃罪二等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不坐)
條例
一凡該斬絞之犯事發到官負罪潛逃被獲者
如原犯情罪重大至秋審時無可寛緩者改為
立決若原犯情罪尚有可原懼罪潛逃仍照本
罪擬為監候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
情之鄰保甲長俱杖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
者交部議處如有屬員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
行糾叅者亦交部議處
一各處將軍每年𣲖官二員驍騎校二員帶領領
催兵丁專緝逃人除眀知故縱受賄賣放者交
部治罪外其不實力緝拿者另委能員追緝仍
將發遣人犯并八旗家人私自逃走者毎月造
册報部每於嵗底將已獲㡬名未獲㡬名或並
無脱逃或脱逃後盡數全獲應行議處議敘之
處逐一分晰彚行具奏刑部㑹同兵部核覆具
題恭候
欽定
一免死減等發遣人犯如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
復犯行兇為匪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
不服伊主管束或因覔食或因思親等事潛逃
並無行兇為匪之處遞回發遣處枷號三箇月
鞭一百其平常發遣人犯如逃走後復行兇為
匪即照現在所犯定擬如犯該斬候者改為立
斬犯該絞候者改為立絞犯該軍流發遣者改
為絞監候犯該徒罪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三箇
月罪止笞杖者遞回發遣處枷號兩箇月並無
行兇為匪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一箇月俱鞭一
百其例應立決者拿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眀
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並分給為奴之旗色
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題該
部逐一查核確實㑹議題覆將該犯即在拿獲
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出示曉諭
一内外文武職官負罪逃竄一經拿獲除罪應斬
決絞決者毋庸另議外其犯該監候者俱改為
立決犯該軍流以下者無論本罪輕重一經脱
逃被獲俱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將原犯情罪
聲明具奏
親屬相為容隠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
(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
壻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罪(彼/此)
(得/)相為容隠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隠者皆勿論
(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隠者義當治其罪也)○若漏泄其事及通報
消息致令罪人隠匿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𨼆)亦不坐
(謂有得相容隠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隠避逃)
(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隠及漏泄其事者
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
(但容隠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處決叛軍
凡邉境(重/地)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
顯跡證佐眀白鞠問招承申報督撫提鎮審問
無寃隨即依律處治具由奏聞如在軍前(有謀/叛能)
臨陣擒殺者(事既顯眀/機係呼吸)不在此(委審公/審之)限(事後/亦須)
(奏/聞)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𨽻理藩院者仍
照原定䝉古例
條例
一䝉古案件有送部審理者即移㑹理藩院衙門
將通曉䝉古言語司官𣲖出一員帶領通事赴
刑部公同審理除内地八旗䝉古應依律定擬
者㑹審官不必列銜外其𨽻在理藩院應照䝉
古例科斷者㑹審官一體列銜如
朝審案内遇有䝉古人犯知㑹理藩院堂官到班
㑹審遇有照䝉古例治罪者亦一體列銜
一青海䝉古人有犯死罪應正法者照舊例在西
寧監禁其偷竊牲畜例應擬絞解京監候之犯
俟部覆後解赴甘肅按察使衙門監禁於秋審
時將該犯情罪入於該省招册咨送三法司查
核
一䝉古與民人交涉之案凡遇鬭毆拒捕等事該
地方官與旗員㑹訊明確如䝉古在内地犯事
者照刑律辦理如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者即
照䝉古律辦理
本條别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
○若本條雖有罪名其(心/)有所規避罪重者(又/不)
(泥於/本條)自從(所規/避之)重(罪/)論○其本應罪重而犯時
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别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
(是叔止依凡人鬭法又如别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
(常盜/之事)本應輕者聴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
(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加減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匹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
(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
(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
(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
(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
(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
(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
(至四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
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
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條例
一應擬枷號杖笞之盜犯時遇熱審俱不准減免
一凡例應枷責之犯奉
㫖改為發遣者俱免其枷責之罪
一議處議罪俱照本條律例定擬其有情罪重大
應從重定擬者必折衷於法之至平至允援引比
照不得擅用加倍字様
一笞罪人犯如係鬭毆傷人雖遇熱審不准寛免
稱乗輿車駕
凡(律中/所)稱乗輿車駕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類自天子言之)
(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自聖㫖/言之而)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有犯毁失制/書盜及詐為)
(制書擅入宫殿門之/類皆當一體科罪)
稱期親祖父母
凡(律/)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曽髙同稱孫者曽元
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縁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
母慈母養母(皆服三年/喪有犯)與親母(律/)同(改嫁義絶/及毆殺子)
(孫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縁坐者/女不同)
稱與同罪
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
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
(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
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
依本律(斬○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絞○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准
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
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同刺字絞斬皆
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條例
一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
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
(仍依本律科其減等/受財枉法從重之罪)
一姦徒得受正兇賄賂挺身到官頂認致脫本犯
罪名者不計贓數多寡俱照本犯徒流斬絞之
罪一例全科其行賄之本犯除罪應立決者毋
庸另議外其原犯應入情實者擬為立決應入
緩決者秋審時擬入情實如原犯軍流等罪照
軍流脫逃改調例從重治罪徒杖以下按律各
加一等代為説合過錢者減一等不計贓科罪
如有子犯罪而父代認其子除罪應立決者毋
庸另議外如犯應斬候絞候者俱擬以立決軍
流徒杖各照例遞加
稱監臨主守
凡(律/)稱監臨者内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
涉及(别處駐劄衙門帶/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
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内外各/衙門)該管文案
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
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其職雖
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
守
稱日者以百刻(今時憲書毎日/計九十六刻)
凡(律/)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
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
(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
(年甲/為准)稱衆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
(眀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稱道士女冠
凡(律/)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
(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罵伯/叔父母杖六)
(十徒一年道冠僧尼罵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内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
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
(子同/罪)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
斷(如事犯在未經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擬其定例内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
(年月為斷若例應/輕者照新例遵行)
條例
一律例
頒布之後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引擬失當或移
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者各依故失出入
律坐罪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援/)引(他/)
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該/土司)議定奏聞若
輙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
條例
一引用律例如律内數事共一條全引恐有不合者
許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條止斷一事不得任
意删減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無可引用援引
别條比附者刑部㑹同三法司公同議定罪名
於䟽内聲眀律無正條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斷
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減一等科斷詳細奏
眀恭候
諭㫖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條承審官任意删減以致情
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條比照
别條以致可輕可重者該堂官查出即將承審
之司員指名題叅書吏嚴拿究審各按本律治
罪其應㑹三法司定擬者若刑部引例不確許
院寺自行查眀律例改正倘院寺駁改猶未允
協三法司堂官㑹同妥議如院寺扶同䑃混或
草率踈忽别經發覺將院寺官員一併交部議
處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
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
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
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驛遞
流三等
直𨽻布政司府分流陜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陜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陜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條例
一凡軍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
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遣
一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並免死減等流犯
如無妻室及無應追埋𦵏銀兩者順天府定地
發配如有妻室及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
地方令其追銀僉妻各照本省所定應流地方
發配追完銀兩解部分别給主不在本籍犯流
者亦照此例科斷
一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
站罪重者迤東各府人犯發諾鄧等井煎鹽迤
西各府人犯發固舊等厰熬鉛
一軍流徒犯俱至配所照應杖之數折責惟縁坐
流罪不加杖
一各旂將家奴吃酒行兇送部發遣者令該旗都
統確查用印文送部發遣如將應行發遣之奴
該旂故為留難不行送部者許伊主赴部遞呈
該部審眀應行發遣者發遣將留難官員交部
查議至於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奪家人妻女
揑以吃酒行兇送部者不准發遣交與該佐領將
伊妻室子女轉賣身價給主倘被賣之後揑告
原主希圖報復者仍照誣告家長律治罪其各
省將軍處有送家奴吃酒行兇發遣者該將軍
審眀照此遵行
一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
土為流之土司本犯係斬絞者仍於各本省分
别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逺省者係雲南遷
徃江寧係貴州遷徃山東係廣西遷徃山西係
湖南遷徃陜西係四川遷徃浙江在於各該省城
安插如犯軍流罪者其土司併家口應遷於近
省安插係雲南四川遷徃江西係貴州廣西遷
徃安慶係湖南遷徃河南在於省城及駐劄提
督地方分發安插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
毋許生事擾民出境如踈縱土司本犯及踈脱
家口者交部分别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
家口該督撫確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口帶奴
婢四口造具清册一併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
并取該地方官並無隠漏印結咨報刑部其安
插地方每十口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
得存養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
安插人口及所給房產數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一凡土蠻猺獞有讐殺刧擄及聚衆捉人靴禁者
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
子姪俱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枷
責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係流官
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
者發六百里外之營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
犯照例枷責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犯人
仍照原擬枷責親屬家口亦遷徙别地安插嚴
飭文武官稽查約束出具印結并年貌清册於
年底報部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
願回籍者查眀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併各家
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兇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
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
以致疎脱者即將該管文武各官照例㕘處具本犯
審無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
常遣犯逃後為匪例分别治罪至蠻獞頭目犯法必根
究勾引之人審明確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
赦不宥失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一各省流寓之人犯徒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
流者仍依本省應發地方問發
一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枷責發遣者令
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另戸滿洲或係奴僕逐一
聲明送部照例枷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另戸滿
洲發直𨽻江寧山西山東河南甘肅西安寧夏
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廣東等處滿洲駐防
之省城當差若奴僕亦發直𨽻等省給滿洲駐
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一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
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
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時轉解如遇
六月亦准停遣倘抵配不逺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
行停遣縁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刑部其
配所脱逃被獲者分别刺字押解應發原配者仍
發原配應改調者改調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一分發流犯如計算該犯原籍府屬至分流省分
有未及應流里數者將該犯分撥逺處之府屬
安插如已逾應流里數者即於本省府屬内計
道里足數之地方安插
一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
等處當差旗人家奴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若
民人犯該發遣案内民人謊稱賣身在旗者民人
謊稱八旗逃人者民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民人
賣逃買逃者俱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
甲之人為奴窩留强盜三人以上者發雲貴兩
廣極邊烟瘴地方其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竊
盜臨時拒捕殺人為從者並别項遣犯俱改發
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
束仍照例分别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
法者俱照發遣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治罪
一直𨽻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
陜西四川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俱發雲貴兩廣
烟瘴地方其雲貴兩廣四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
者該督撫查明籍貫均於隔逺烟瘴省分互相遞發
一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監及曽為職官之人
俱酌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管管束
一直𨽻各省凡遇流寓之人於該省犯流者若計本
犯原籍應流之地即係該犯流寓之所令各該督
撫按所犯應流道里逺近分别改發
一凡各省民人在别省犯該軍流并免死減等之
犯除本犯有應追銀兩訊明本犯原籍産業可
以變賠者仍照例解回原籍發配外其贓項已
經追完及移查原籍實無産業者承審官即按
本犯原籍應流應充軍地方起解發配
一各省民人在外犯該徒罪例應遞回原籍發配
者如遇隆冬盛暑除抵籍不逺仍遞解外其離
原籍一千里外者亦照軍流例停解
一文武員弁犯徒及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
犯事地方定驛發配俟年限滿日釋放回籍其
有應折枷號鞭責者仍照例辦理
一各省遷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該管地方即行文
原籍督撫將該犯家口應否回籍之處酌量奏
閒請
㫖定奪
一凡下五旂包衣人經該王門上送部發遣者由
部核准即咨送該王門上轉發打牲烏喇其因
公事犯罪應發遣者仍酌發黒龍江等處
一奉天所屬民人有犯軍流徒罪及邉外為民者
俱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體問發均不准折枷
完結
一凡直省内有苗民雜處之地凡發到軍流等犯
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𣲖撥不得與
苗民聚處致生事端
一凡各省發遣廣西軍流等犯統於民官所屬州
縣内照該犯應配道里逺近酌量安置不得撥
發土司所屬地方
一起解軍流人犯除應遣府州仍照軍流道里表
指定發解外其府州所屬之州縣聽督撫查明
各該地方在配軍流多寡均匀發配至廣東瓊
連二屬俱照四川湖南有苗省分之例令巡撫
酌量𣲖撥其改發廣東烟瘴少輕人犯不必拘
定東莞香山等二十縣亦俱解赴巡撫衙門酌
量地方分撥各省有烟瘴者均照此例
一部發外遣人犯該將軍於黒龍江吉林寧古塔
三姓等處均匀發遣分别安插仍於年底將三
處安插人犯各數彚題
一八旗逃人匪類犯該發遣者令黒龍江吉林寧
古塔將軍酌量各該處所屬地方大小分發安
插嚴行約束如有不知改悔即照例報部改發
雲貴兩廣等處仍將毎年有無改發之處於年
終彚奏至民人有犯外遣内如强盗免死減等
者强盜已行而不得財者開窰誘取婦人子女
勒賣為從者造䜟緯妖書傳用惑人不及衆者
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異端之術煽惑人
民為從者聚衆十人以上帯有軍器興販私鹽
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叛案縁坐應給兵丁
為奴者俱照例解部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
人為奴餘俱改發雲南等省烟瘴地方管束
一改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旗人曽任職官及
另户正身民人舉監生員以上並職官子弟俱
發往當差餘俱給與兵丁為奴
一凡苗疆地方如軍流徒遣等内民人有捏稱土
苗希圖折枷免徙者事發之日除按其本律治
罪外仍先於本地方枷號一箇月再行充發其
捏結之隣保人等審明有無賄縱徇隠分别治
罪如犯該斬絞者亦令承審官於定案時查取
保隣切實甘結存案如有捏結亦照例分别治
罪其失察官員俱視本犯之罪分别察議
一直省軍流遣犯除盛暑停遣及遇隆冬發往西
北各省地方亦照例停遣外其發往東南省分
有情願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其不
願者聽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
流遣犯雖遇隆冬六月不必停遣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解至陜省雖遇隆冬
盛暑不准停遣
一雲南貴州苗人犯該徒流軍遣仍照舊例枷責
完結其情節較重或再犯不悛將本犯照例折
枷後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轄一併遷徙安插
至苗人中有薙髪衣冠與民人無别者犯罪到
官悉照民例治罪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偷盜
圍塲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身犯積匪
者拿獲逃人不將實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
扳者移住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
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
脱逃者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
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僉妻改發烏魯木齊
等處給與兵丁為奴如起解在途並到配之後
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曰請
㫖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一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搶竊
滿貫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
十兩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積匪猾賊並回民
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發遣
雲貴兩廣烟瘴刨參人犯在配脱逃者仍照原
例所定地方發遣强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
贓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
奪傷人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又
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
犯竊計贓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前項人犯從
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
俱照原例所定地方各加一等改發行竊軍犯
在配復行竊者改發極邊烟瘴充軍姦婦抑媳
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
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俱酌發駐防
兵丁為奴此等人犯如有脱逃被獲將該犯請
㫖即行正法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有越獄脱逃照遣
所及中途脱逃例拿獲之日請
㫖即行正法
一發遣巴里坤及烏魯木齊等處逃犯經原籍及
路過省分盤獲者移訊明確即由各省督撫自
行奏
聞於拿獲處所正法示衆
一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人犯令該管大
臣均匀酌撥與察哈爾兵丁及種地兵丁為奴
如察哈爾兵丁係永逺屯駐者發給人犯即永
逺為奴其種地兵丁給與為奴人犯如在烏魯
木齊以内者聽陜甘總督酌量分發在烏魯木
齊以外者聽伊犁烏魯木齊大臣酌量分發俱
於派撥之時令該管官將某犯給與某營兵丁
之處詳記檔案至換班時交代與接班兵丁為
奴或該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調往他所並無接
班之人亦令該管官將該犯等另行撥給附近
種地兵丁隨同力作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插兵民犯該徒罪者照犯罪
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係民仍
令種地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犯
該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留烏魯木齊照發
來種地人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
納糧倘犯該軍流者復有滋事脱逃等情枷號
兩箇月改給烏魯木齊種地兵丁為奴如換班
緑旗兵丁犯該徒罪者不必發往内地仍留烏
魯木齊不給口糧在種地處効力照應徒年限
扣算滿日再行發回犯該軍流罪者仍照例按
其應配軍流地方配發内地至貿易商民犯該
軍流徒罪俱解往内地照例辦理
一新疆各城駐劄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
事者即由彼處發往伊犁等處給與兵丁額魯
特為奴如在回人各城内即彼此易地調發與
回人等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悛改即行正法
一凡各省應發烟瘴地方人犯無論在四千里内
外均編發有烟瘴省分安置其籍𨽻烟瘴之雲
南貴州廣東廣西四省應發烟瘴人犯應於隔
逺烟瘴省分調發廣東省與雲南省互調廣西
省與貴州省互調至不足四千里隣近烟瘴之
湖南福建四川三省應發烟瘴人犯湖南省發
往雲南福建省發往貴州四川省發往廣東其
餘各省有距烟瘴省分較逺者如奉天府属應
發烟瘴人犯編發廣西貴州二省甘肅之甘州
凉州西寧安西寧夏等府及肅州各属應發烟
瘴人犯編發雲南貴州二省均解交各該廵撫
衙門酌撥安置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仍照發新疆人犯例雖遇
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充軍地方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里近邊發二千五百
里邊遠發三千里極邊烟瘴俱發四千里定地
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撫定地
仍抄招知㑹兵部其問邊外為民者抄招解送
户部編發
直𨽻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
(邊/逺)湖廣(附近近/邊邊逺)陜西(附近近邊/邊逺極邊)浙江(近邊邊/逺極邊)江
西(極/邊)廣東(烟/瘴)地方
江南布政司府分發湖廣(附/近)山東(附近/近邊)浙江(附近/近邊)
陜西(附近近邊/邊逺極邊)直𨽻(附近近/邊邊逺)山西(近邊/極邊)廣東(邊/逺)
(極邊/烟瘴)地方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登州府(附/近)直𨽻(附近/近邊)江南(附/近)
(近邊/邊逺)山西(附近近/邊邊逺)浙江(附近近邊/邊逺極邊)陜西(近邊邊/逺極邊)
廣東(烟/瘴)地方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邊逺)陜西
(附近近邊/邊逺極邊)湖廣(附近近邊/邊逺極邊)浙江(邊逺/極邊)江西(邊/逺)廣東(極邊/烟瘴)地方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近邊)湖廣(附近/近邊)直隸(附/近)
江南(附近近邊/邊逺極邊)陜西(附近近邊/邊逺極邊)浙江(附近近邊/邊逺極邊)廣東(邊/逺)
(極邊/烟瘴)地方
陜西布政司府分發寧夏衞河州衞(附/近)直隸(附/近)山
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近/邊邊逺)山東(附近近邊/邊逺極邊)湖廣(附/近)
(近邊邊/逺極邊)江南(近邊邊/逺極邊)廣東(邊逺極/邊烟瘴)地方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江南(附近近/邊邊逺)山東(附近近/邊邊逺)湖廣
(附近近/邊邊逺)直隸(近邊邊/逺極邊)山西(極/邊)陜西(極/邊)廣東(烟/瘴)地方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浙江(附/近)湖廣(附近/近邊)廣東
(附近近/邊邊逺)直隸(近邊邊/逺極邊)山西(極/邊)陜西(極/邊)四川(極/邊)地方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襄陽府(附/近)江西(附近/近邊)浙江(附近近/邊邊逺)四
川(附近/邊逺)江南(附近近邊/邊逺極邊)山西(附近近邊/邊逺極邊)陜西(附近近邊/邊逺極邊)
直隸(近邊/邊逺)廣東(附近近邊邊/逺極邊烟瘴)地方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近/邊邊逺)廣東(附近/近邊)
(邊/逺)湖廣(附近/極邊)山東(近邊邊/逺極邊)直隸(邊逺/極邊)四川(極/邊)地方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潮州府(附/近)湖廣(附近近邊/邊逺極邊)山
西(極/邊)四川(極/邊)山東(極/邊)地方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江西(附近近/邊邊逺)湖廣(附近近/邊邊逺)四
川(近邊邊/逺極邊)山西(極/邊)陜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逺)
(極邊/烟瘴)地方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越嶲衛(附/近)陜西(附近近邊/邊逺極邊)湖
廣(附近近邊/邊逺極邊)江南(近邊邊/逺極邊)山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
(近邊邊逺/極邊烟瘴)地方
貴州布政司府分發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邊)湖廣(附近/近邊)
陜西(附近近邊/邊逺極邊)江南(近邊邊/逺極邊)浙江(近邊邊/逺極邊)山西
(極/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逺極邊烟瘴)地方
雲南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附近近邊邊/逺極邊烟瘴)湖廣(近邊/邊逺)
陜西(邊逺/極邊)江西(極/邊)地方
條例
一凡問發邊外為民者如原係邊外邊境民人俱
發别處邊外
一凡各省充軍人犯該州縣仍註軍籍當差以該
州縣為專管該府為統轄如有脱逃疎縱將該
府州縣職名題㕘
一奉天直𨽻不便安插軍流罪犯嗣後各省軍流
均按照五軍道里表及三流道里表分别等次
改發别省其應發奉天直𨽻府州等處永行停
止
大清律例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