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六
吏律
職制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者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
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姦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
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
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
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
(次襲/廕)○其子孫應承襲者(本宗及本管各/官保勘明白)移文
(該/部)奏請承襲支俸如所襲子孫年幼候年一十
八嵗方預朝叅公役如委絶嗣無可承襲者准
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
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
子杖一百發邉逺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
住罷他人敎令(攙越/詐冒)者並與犯人同罪○若當
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而聴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
一武臣出征受傷分别等第給賞陣亡者按品
予䘏並給世職
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邉方及臨陣退怯者俱不
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襲職
本犯子孫不許
一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强盜實犯死罪及免死充
軍不分已決已遣監故并脱逃自盡本犯子孫
俱不准承襲
一世職官亡故戸無承襲其父母(繼母/生母)在者給半
俸終身
一凡世職官物故無應襲之人官册註銷者如無
父母其妻亦給半俸終身無妻者查原立職之
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
一凡世襲官員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孫
承襲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若無親兄弟即
襲與兄弟之子孫若無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
竟至除革者無論官之大小俱將原立勲績之
處與被罪縁由及原立官之子孫一併查眀請
㫖定奪
一凡世職年老戸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襲職之
員未及年嵗者支給半俸
一凡世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踈逺之人用
財買囑冐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
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冒襲之人并保勘之
官罷職其世職永不得襲保勘官以受財首先
出與保結者為坐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
斷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碍子孫
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
養子冒襲律發邉逺充軍
一應襲之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發
近邊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
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及諸凡色目人䓁有撥
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刼奪讐殺者
俱發極邉烟瘴地面充軍
一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並土司
親供宗圖及原領號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若
應襲之人未滿十五嵗者許令本族土舍䕶理
印務俟嵗滿日具題承襲如有事故遲誤年久
方告襲者宗圖號紙有據亦准襲替
一凡土官故絶無子許弟承襲如無子弟而其妻
或壻為其下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一凡土舍嫡妻䕶印止令地方官查眀出具合例
印結咨部准其䕶印
一凡土官病故該督撫於題報之時即查眀應襲
之人取具宗圖册結鄰封甘結并原領號紙限
六箇月内具題承襲其未經具題之先亦即令
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
勒掯沉擱留難者將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其
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俱許本土官詳
報督撫具題請
㫖酌量給與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其所授職銜視
本土官降二等文職如本土官係知府則所分
者給與通判銜係通判則所分者給與縣丞武
職如本土官係指揮使則所分者給與指揮簽
事銜係指揮簽事則所分者給與正千户銜照
土官承襲之例一體頒給
勅印號紙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少
則五分之一此後再有子孫可分者亦再許其
詳報督撫具題請
㫖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䓁給與職銜印信號紙
一鑾儀衛校尉缺出於見役校尉親生兒男弟姪
内選擇堪用者替補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
城將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其養象校尉缺
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有朦朧冒替者俱以違
制論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兼文武/應選者)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
選用者斬(監/候)○若大臣親戚(非科貢應選等/項係不應選者)非
奉特㫖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受選除/者俱免)
(坐/)○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外/職)不
問逺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
一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
希求進用夤縁奔競阻壞選法者俱問罪黜革
為民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
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監/候)其
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
功勲一體封侯諡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禄曰封/死賜褒贈曰諡)
濫設官吏
凡内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
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若受贓計贜以/枉法從重論)○若吏典知印及
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
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
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
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其罷閑官吏在外干預
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蠧政害民者並
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府稅糧由帖戸口
籍册雇募攢寫者勿論
條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考取吏典照缺補用若舊吏索
頂頭錢者事發計贓准不枉法論革役為民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誆騙詐欺
恐嚇取財未得入已并偷盜自首者俱(照律/問擬)發
原籍為民
一坐糧㕔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
知州僉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旂人及民人
以一身而充兩三役者倉塲侍郎廵倉御史察
出題叅知州交部議處該役及保結之人杖八
十徒二年
一各直省大小衙門經制書吏即在現充書識内
擇勤慎辦事之人核實取結承充倘有懸掛空
名並不親身着役將本人照吏典人等額外濫
充律治罪該本管官照例議處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逺近定立限
程隨事銷繳違者(指差人/邊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
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親/)下所屬(坐/)守(催/)
併者杖一百(所屬指州/縣鄉村言)其㸃視橋梁圩岸驛傳
遞舖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條例
一道府以上官員凡關係叛逆軍需驛遞公文等
𦂳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餘細事止許行
牌催提如違例差遣人役者督撫指名題叅徇
情不叅者事發一併議處其督撫於平常細事
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議處
一州縣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務須隨時繳銷如遇
封印而案未完結於封印時將票暫行繳銷俟
開印差拘另行差票違者將州縣官分别議處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
(計其妄舉與/不舉人數)一人杖八十毎二人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故/)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
(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減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減三等
(受贓俱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
一鄉㑹試考試官同考官及應試舉子有交通囑
託賄買關節等弊問實斬決
一嵗貢生員册報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未
經報部遇有事故者勘眀准令次考補貢若丁
憂及患病勘眀仍補該年之貢如託故延至三
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
兩並越舍與人换寫文字者枷號一箇月滿日
杖一百發為民其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
帶傳遞及不舉察捉拏者發邉外為民官縱容
者交部議處受財以枉法論其武塲有犯懷挾
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一凡學臣考試如提調官通同作弊及引誘為非
者同學臣一併革職提問其學臣暗通關節私
鬻名器提調官雖無通同引誘情弊而防範不
嚴者交部議處學臣應用員役倘有招揺撞騙
及受賄傳遞等弊提調官不行訪拏究治者亦
交部議處若學臣操守清亷杜絶情弊而提調
官不得遂其引誘反行挾制把持者該學臣即
行指叅審實將提調官照貪官例治罪
一凡考試官毫無情弊下第諸生不安義命逞忿
混行攪閙者發附近充軍
一官生錄科該學政瞻徇情面濫行錄送如官卷
内有文理荒謬倖邀科第者發覺之日將送考
官一併嚴加議處
一考職貢監生如有包攬代作等弊察出題究若
監試御史隠匿瞻徇照例議處其假冒頂替者
本犯照詐假官律治罪互結監生照知情詐假
官律治罪出結之官照例議處若身故未經繳
照者限四箇月准家屬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
嚴行治罪該地方官於已革已故未經繳照之
人徇隠故縱不嚴行追繳事發之日照例議處
其先經考職未經㨂選復行頂名重考希圖引
見者許出結互結首告將本犯照律治罪如知情不舉將
出結互結人員一併嚴加治罪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曽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
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
役不敘(受贓俱以枉法從重論若將帥異才不/係貪污規避而罷閒者有司保勘眀白)
(亦得/舉用)
條例
一文職官員舉貢監生并吏員承差人等曽經考
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若買求
官吏改洗文卷隠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
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
已除授者發近邊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其
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亦發
附近充軍贓重者從重論若原不知情止是失
於覺察者照常處分發落
一凡衙役犯侵盜錢糧婪贓等罪遇
赦豁免後復入原衙門及别衙門應役者杖一百徒三
年該管官知情故縱及督撫不即紏叅者俱交
該部議處
一凡部院衙門書辦或因有疾或因不諳文移退
役之後倘有更名重役者杖一百革退
一凡在外各衙門書役投充務查該役的名取具
並無重役冒充親供互結行查本籍地方該地
方官加具印結申送方准著役倘有役滿不退
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
一凡在京各衙門書吏缺出應募投充者取具同
鄉書吏保結該衙門于十日内照保結所開籍
貫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轉行各省取具印
甘各結順天限四十日直隸山東河南山西奉
天限三箇月江蘇安徽陜甘湖南湖北浙江江
西限四箇月雲貴川廣福建限六箇月咨送到
部准其著役該地方官吏有勒索遲延等弊分
别處分治罪本非大宛兩縣籍貫揑稱土著之
民地方官朦朧出結該吏及承行吏典嚴加治
罪地方官交部議處
一凡各部院衙門滿役書吏籍隸大宛二縣者令
該縣將年貌住址墳墓造册申送都察院令該
城御史按册確查其非實在大宛籍貫者一概
逐回倘潛留京城照年滿書役冒籍冒名例杖
一百勒令回籍如有包攬招摇等弊按律治罪
其混行造册之該縣知縣不行查出之該城御
史交部議處若因犯有事故押逐回籍行文本
籍地方官嚴行管束如有仍來京者將本籍地
方官交部議處其無業遊民曽經犯罪亦令京
城文武地方各官實力稽查押逐回籍交與該
地方官嚴行管束
一各部院衙門經承書吏所雇貼寫該管司官開
眀伊等姓名年貌籍貫取具該經承保結移付
司務㕔註册倘遇驅逐辭去即移付司務㕔除
名如有揑報詭名經承扶同保結察出照重役
例治罪其有負罪潛逃者著落保結之經承立
限捕獲亦照律治罪
一部院各衙門書吏從前未經犯案例應回籍者
潛匿京師拏獲之日即遞回原籍其從前犯事
遞回原籍今又私自來京雖未經犯案即應查
拏枷號一箇月責四十板其有再來犯案罪止
杖笞者仍從重照例枷責所犯重於枷責者照
本犯應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仍遞回原籍交地
方官嚴行管束其疎縱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一斥革監生有易名復捐者除將復捐監生革退
追繳執照外仍照違
制律治罪伊等犯事到官一面追照繳銷一面即行審
擬
擅離職役
凡官(内外/文武)吏(典/吏)無(患病公/差之)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
(各留/職役)若避難(如避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有干係者)因而在逃者
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如/文)
(官随軍供給糧餉避難在逃以致臨敵缺乏武/官已承調遣避難在逃以致失誤軍機若無所)
(避而棄印在/逃則止罷職)○其在官(如廵風官吏/火夫之類)應直不直
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倉庫務場獄
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俱就無失事者言耳若倉吏不直宿而失火庫/子不直宿而失盜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類自)
(有本律/科罪)
條例
一監生在監肄業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皆不
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黜革為民代替者别
有職役一體問革
一外任旂員子弟歸旂後有因事告假與例相符
者該旂酌量給假仍分别省分逺近定限給以
執照令其依限回旂並咨部行文該省按限催
令歸旂如有借端逗遛照違
制律治罪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
(該部/所給)文憑限票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
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
杖八十並留任○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
限期交割户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
册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
限論減二等(亦留/任)○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
事不能前進者聴於所在官司(告/明)給(印信/結)狀以
備(後日違限將/結狀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
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條例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
勅領憑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
朝出城者叅提依違
制律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交部議處
一外任漢軍官員有陞轉來京及年老有病降級
革職歸旂者務於定限之内起程令該督撫提
鎮照依各省逺近大路有驛站者日行一站僻
路無驛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報
該部該旂其中途阻風被盜喪事不能前進仍
照律聴其於所在官司給狀以備照勘外如有
無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處
居住或本身進京而令家口在别處居住者督
撫提鎮題叅交部均照違
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詳報督撫提鎮不行題叅交部
議處或已經起程地方官不行申報督撫提鎮
不行咨眀該部該旂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
交部議處其革職免罪人員别無未清事件亦
遵照此例給咨催令回旂免其沿途押解
一漢官革職離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
箇月之限該督撫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㑹原
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舊官
十日之内不離任所律治罪該管及地方官不
行查出交部議處革職免罪人員亦令按限起
程免其請咨押解其有寃抑欲赴都察院具呈
申理者地方官給咨來京事竣之日發回原籍
如借端留滯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
交部議處
一京官革職曽經問有罪名者限一月内起程五
城司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㑹原籍地方
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五城
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議處
無故不朝叅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内不朝叅(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叅也併論)
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
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
八十並留職役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㑹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
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完/報)如有遲錯依律論(其稽/遲違)
(錯/之)罪若擅勾屬官拘唤吏典聴事及差占司獄
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上司/官吏)笞四十
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聴事者
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
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随即發落無故稽留
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問)
(謂勾問其事情非勾拘問罪也若問罪/則名例明開上司不許徑自勾問矣)
姦黨
凡姦邪(將不該/死之人)進讒言左使殺人(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
(主殺其人/以快已意)者斬(監/候)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
小官巧言諌免暗邀(市恩/以結)人心者亦斬(監/候)○若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凡朋黨/官員)皆斬
(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
門官吏不執法律聴從上司(指姦/臣)主使出入(已/決)
(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
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雖/業)
(已聴從致罪/有出入亦得)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若/止)
(一人陳/奏全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
或(不願/官者)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内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
漏泄(機/宻)事情夤縁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啟
(以圖乘/機迎合)者皆斬(監/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姦/黨一節)
(但漏泄較紊亂少輕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没其家產若止以親故徃來無夤縁等弊不)
(用此/律)
條例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
門盤詰拏送法司問實發烟瘴地面充軍
上言大臣徳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執/政)大
臣美政才徳者(非圖引用/便係報私)即是姦黨務要鞫問
窮究(所以阿/附大臣)來歴眀白犯人(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處斬
(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與同罪亦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追及妻/子財產)
條例
一督撫等官或陞任更調降謫丁憂離任而地
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將來告之人
交與該部治罪若下屬交結上官派歛資斧驅
民獻媚或本官留戀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
事發得實亦交該部從重治罪
大清律例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