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七
吏律
公式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
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
事務每遇年終在内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
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
十○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
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
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叛逆不用此律○若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
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
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書則載其言者如詔赦/諭勅之類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故/)違(不/行)者杖一百違皇太
子令㫖者同罪失錯㫖意者各減三等○其稽
緩制書及皇太子令㫖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棄毁制書印信
凡(故/意)棄毁制書及各衙門印信者斬(監/候)若棄毁官
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
錢糧者絞(監候○事干軍機恐致失誤故雖無/錢糧亦絞若侵欺錢糧棄毁欲圖規)
(避以致臨敵告/乏故罪亦同科)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
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誤毁者各減三等其因
水火盗賊毁失有顯跡者不坐○若遺失制書
聖㫖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
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
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限外不獲/依上科罪)○若主守
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
(亦住俸/責尋)限内得見者亦免罪○其各衙門吏典
役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
之人違(而不立/案交付)者杖(舊/吏)八十首領官吏不候(吏/典)
交割扶同給照(起送/離役)者罪亦如之
條例
一凡直省州縣交代時將任内自行審理戸婚田
土錢債等項案件粘連卷宗鈐蓋印信造入交
盤冊内仍彚錄印簿摘取事由照依年月編號
登記註明經承姓名隨同卷宗交代並將歴任
遞交之案一并檢齊加具並無藏匿抽改甘結
交代接任之員報明上司查核倘有不肖胥吏
不行查明交代照不將文卷交代接管之人律
杖八十其有乘機隐匿添改作弊等情照盗取
卷案改易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將失
察之該管官照例議處
一緣事降調及病故之員凡有從前未繳
硃批奏摺令本身及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旂都統代
繳倘有隐匿收存者一經發覺交部議處
一大小衙門將奉行條例彚齊造冊於新舊交盤
之時一體交盤如有遺漏將典吏照遺失官文
書律治罪該管官交部議處
一凡將
誥命舊軸售賣及轉賣者照違
制律治罪
一各省臬司交代無論正署離任時將一應卷宗
及自理詞訟無論已結未結俱造冊鈐印封固
一體移交其接任臬司將交代清楚情由自行
陳奏一面具結詳明督撫報部並将在班書吏
加𦂳防閑不許藉端出署如有遲延朦混即行
嚴究如因離任事故不及親辦者責成首領官
闗防造冊封卷呈辦其道府㕔員一切卷宗各
照州縣鈐印造冊交代例報明上司存案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
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誤非一時/且為人喚)
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様各
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書
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當言千
石而言十石(相懸/之甚)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
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
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
不害於事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應議之人有犯應請旨而不請㫖及應論功上
議而不上議(即便拏問/發落者)當該官吏(照雜/犯律)處絞○
若文武職官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
有所規避(如懐挾故勘出/入人罪之類)從重論○若軍務錢
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
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應/議)
(之人及文武官犯/罪並軍務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囘報而輒施
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減/一等)○其(各衙/門)合
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罪/名)具寫奏本其奏事及
當該官吏僉書姓名(現今奏本/吏不僉名)明白奏聞若(官/吏)
有規避(將所/奏内)増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
(不實/論)施行以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逺鞠問明白
斬(監候非軍務錢/糧酌情減等)○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禀議
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禀説若准擬者
(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所議/之事)畧節緣由令
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慿稽考若將不合行事
務(不曽禀/上司)妄作禀准及窺伺(上/司)公務冗併乘時
朦朧禀説(致官不及/詳察誤准)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
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詐傳官員/言語本罪)
(詳見詐/偽律)
條例
一凡州縣官將小民疾若之情不行詳報上司使
民無可控愬者革職永不叙用若已經詳報而
上司不接准題達者革職
一各省學臣發審事件一面發提調官訊問一而
咨明督撫稽查提調等官仍具文通報除例應
枷責完結者聽提調官隨時發落報明學臣督
撫藩臬銷案外其枷責以上罪名俱照例擬議
報明學臣詳解藩臬核轉由督撫分别批結咨
題如提調等官奉到學臣批檄不行通報即罪
無出入亦交部議處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勅出使(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與使事/絶無關)
(渉/)杖一百各衙門出使(題奉精徴批文及/劄付者使事已完)不復
命干預他事者(所干/預係)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
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當為)犯分(分不/得為)侵人職掌行
事者笞五十○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㫖(制/勅)
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
符騐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或使事有乖或聖㫖/符驗有損失之類)有所規避(不復命/不繳納)者各
從重論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首領官吏典之/頭目凡言首領)
(正官佐/貳不坐)○若各衙門(上/司)遇有所屬申禀公事隨
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示)回報若當該(上/司)官吏
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躭誤公
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屬(下/司)將可行事件不行
區處(無/疑)而作疑申禀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條例
一内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
二十日程並要限内完結若事干外郡官司關
追會審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一部院衙門一切應行事件俱於到司五日之内
行文其有訛誤舛錯之處將專管値日之滿漢
司官交部議處如遺漏未行或遲延日乆將滿
漢司官交部分别議處
一刑部應會三法司畫題事件將稿面鈐盖司印
註明緣由付督催所彚齊轉交大値日司分用
印文移送法司衙門畫題限十日内亦用印文
送回如稿内有酌議改易之處限五日内即將
應酌議改易之處用印文聲明緣由送回刑部
查核定議刑部仍用印文將應否改易之處聲
明再行會送法司衙門
一凡州縣官承審案件或正犯或緊要證佐染患
沉疴即將患病日期詳報俟該犯病愈之日起
解其患病日期准於原限内扣除府州司道審
轉之時或遇犯證患病亦准報明扣除若帶病
起解以致中途病斃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
養例交部議處若無故遲延揑報患病希圖扣
限及上司徇隱並交部議處
一凡刑部衙門㝷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查家産
關提人犯俱以文到之日為始依限查覆於覆
文内將何日接到部咨有無逾限之處隨案聲
明倘一時未得清晰必須輾轉咨查不能依限
查覆者亦即聲請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聲明
緣由經部行催之後即行查叅將承辦之州縣
及各該上司俱交部議處
一凡州縣承審命案詳請檢驗上司並未批駁者
仍按限審解外其有屢次駁查後經批准遲延
有因之案該督撫據實聲明報部准其另行扣
限如有揑餙照例嚴叅
一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題結者吏禮兵工等部及
各衙門俱定限二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三十日
行查會稿係吏禮兵工及各衙門主稿者定限
四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所會各衙門
各定限五日戸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
叅處
一凡各州縣承審案件案犯偶患輕病委員驗實
責令上緊醫痊隨愈隨解不准扣限其病勢果
重驗報確實即將病起日期連結詳報務於一
月内醫痊審解如仍不能報痊方准驗實展限
統計前後總不得過三月限期倘承審官有揑
報籍延者該督撫即行嚴叅同委驗官及扶同
徇隱之上司一併照例分别議處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
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
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
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失錯(漏使卬/信不僉)
(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
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
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
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廵檢(非首領/官之比)一宗至五宗
罰俸一月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三月○若(文卷/刷出)
錢糧埋没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
論
條例
一各部院衙門每月將已結未結科抄事件造冊
分送六科科抄並見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
對限期其各部註銷會稿事件即於註銷冊内
將㑹稿衙門定議日期逐一詳開移會科道查
核倘有遲延違悞者察叅
一在京各衙門凡關錢糧刑名案件每年八月内
彚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遲錯者察叅
磨勘卷宗
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司按
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
追徴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
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
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
(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照/刷過)
(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
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
吏(文書内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弔/查)旋補文
案(未完揑作已完未/改正揑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増
數以虚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増減官文書論
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
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書名/畫押)者杖
八十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
一等若(於内/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條例
一各部司員有偷安偏執故意推諉不行畫押者
該堂官即指名題叅其實有患病事故告假者
免其議處若堂官徇情枉法偪勒畫押該司員
密揭都察院將該堂官指名題叅如有挾嫌誣
告情弊將該司員照例治罪
一刑部遇有三法司會勘案件即知會都察院大
理寺堂官帶同屬員至刑部衙門秉公會審定
案畫題倘餙詞推故竟無堂官到部者即將該
院寺堂官交部議處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内情節/字様)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增)
(減/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規/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罪上)各減一等規避死
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減(原/定)
文案者罪(與規/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
字様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
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礙調撥軍馬
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
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
(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加罪土)減一等(若因改補/而官司渉)
(疑有礙應付或至調撥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
問故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軍)
(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様偶然誤寫者
皆勿論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
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公/)差
(事/)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
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
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
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具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
(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首經管首領官并承)
(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條例
一各部院稿案有應行添改之處俱用印鈐蓋如
有踈忽照例叅處
一奏銷冊内錢糧總數遺漏印信及有洗補添註
字様造冊之員交部議處繕書冊吏按律治罪
擅用調兵印信
凡統兵將軍及各處提督總兵官印信除調度軍
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
公營私(及為/憑)照(防/)送物貨(圖免/税)者首領官吏各
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不/能稟阻)正官奏聞區處
條例
一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員有以官印用於私書者
照違
制律治罪有所求為從重論
大清律例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