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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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七

 吏律

  公式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

   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

   事務每遇年終在内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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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

   十○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

   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

   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叛逆不用此律○若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

   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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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書則載其言者如詔赦/諭勅之類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故/)違(不/行)者杖一百違皇太

   子令㫖者同罪失錯㫖意者各減三等○其稽

   緩制書及皇太子令㫖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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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棄毁制書印信

  凡(故/意)棄毁制書及各衙門印信者斬(監/候)若棄毁官

   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

   錢糧者絞(監候○事干軍機恐致失誤故雖無/錢糧亦絞若侵欺錢糧棄毁欲圖規)

   (避以致臨敵告/乏故罪亦同科)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

   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誤毁者各減三等其因

   水火盗賊毁失有顯跡者不坐○若遺失制書

   聖㫖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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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

   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限外不獲/依上科罪)○若主守

   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

   (亦住俸/責尋)限内得見者亦免罪○其各衙門吏典

   役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

   之人違(而不立/案交付)者杖(舊/吏)八十首領官吏不候(吏/典)

   交割扶同給照(起送/離役)者罪亦如之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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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直省州縣交代時將任内自行審理戸婚田

   土錢債等項案件粘連卷宗鈐蓋印信造入交

   盤冊内仍彚錄印簿摘取事由照依年月編號

   登記註明經承姓名隨同卷宗交代並將歴任

   遞交之案一并檢齊加具並無藏匿抽改甘結

   交代接任之員報明上司查核倘有不肖胥吏

   不行查明交代照不將文卷交代接管之人律

   杖八十其有乘機隐匿添改作弊等情照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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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案改易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將失

   察之該管官照例議處

  一緣事降調及病故之員凡有從前未繳

硃批奏摺令本身及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旂都統代

   繳倘有隐匿收存者一經發覺交部議處

  一大小衙門將奉行條例彚齊造冊於新舊交盤

   之時一體交盤如有遺漏將典吏照遺失官文

   書律治罪該管官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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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將

誥命舊軸售賣及轉賣者照違

制律治罪

  一各省臬司交代無論正署離任時將一應卷宗

   及自理詞訟無論已結未結俱造冊鈐印封固

   一體移交其接任臬司將交代清楚情由自行

   陳奏一面具結詳明督撫報部並将在班書吏

   加𦂳防閑不許藉端出署如有遲延朦混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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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究如因離任事故不及親辦者責成首領官

   闗防造冊封卷呈辦其道府㕔員一切卷宗各

   照州縣鈐印造冊交代例報明上司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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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

   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誤非一時/且為人喚)

   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様各

   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書

   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當言千

   石而言十石(相懸/之甚)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

   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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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

   不害於事者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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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應奏不奏

  凡應議之人有犯應請旨而不請㫖及應論功上

   議而不上議(即便拏問/發落者)當該官吏(照雜/犯律)處絞○

   若文武職官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

   有所規避(如懐挾故勘出/入人罪之類)從重論○若軍務錢

   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

   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應/議)

   (之人及文武官犯/罪並軍務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囘報而輒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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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減/一等)○其(各衙/門)合

   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罪/名)具寫奏本其奏事及

   當該官吏僉書姓名(現今奏本/吏不僉名)明白奏聞若(官/吏)

   有規避(將所/奏内)増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

   (不實/論)施行以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逺鞠問明白

   斬(監候非軍務錢/糧酌情減等)○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禀議

   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禀説若准擬者

   (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所議/之事)畧節緣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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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慿稽考若將不合行事

   務(不曽禀/上司)妄作禀准及窺伺(上/司)公務冗併乘時

   朦朧禀説(致官不及/詳察誤准)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

   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詐傳官員/言語本罪)

   (詳見詐/偽律)

 條例

  一凡州縣官將小民疾若之情不行詳報上司使

   民無可控愬者革職永不叙用若已經詳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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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司不接准題達者革職

  一各省學臣發審事件一面發提調官訊問一而

   咨明督撫稽查提調等官仍具文通報除例應

   枷責完結者聽提調官隨時發落報明學臣督

   撫藩臬銷案外其枷責以上罪名俱照例擬議

   報明學臣詳解藩臬核轉由督撫分别批結咨

   題如提調等官奉到學臣批檄不行通報即罪

   無出入亦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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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勅出使(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與使事/絶無關)

   (渉/)杖一百各衙門出使(題奉精徴批文及/劄付者使事已完)不復

   命干預他事者(所干/預係)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

   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當為)犯分(分不/得為)侵人職掌行

   事者笞五十○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㫖(制/勅)

   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

   符騐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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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或使事有乖或聖㫖/符驗有損失之類)有所規避(不復命/不繳納)者各

   從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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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首領官吏典之/頭目凡言首領)

   (正官佐/貳不坐)○若各衙門(上/司)遇有所屬申禀公事隨

   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示)回報若當該(上/司)官吏

   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躭誤公

   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屬(下/司)將可行事件不行

   區處(無/疑)而作疑申禀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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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

  一内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

   二十日程並要限内完結若事干外郡官司關

   追會審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一部院衙門一切應行事件俱於到司五日之内

   行文其有訛誤舛錯之處將專管値日之滿漢

   司官交部議處如遺漏未行或遲延日乆將滿

   漢司官交部分别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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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部應會三法司畫題事件將稿面鈐盖司印

   註明緣由付督催所彚齊轉交大値日司分用

   印文移送法司衙門畫題限十日内亦用印文

   送回如稿内有酌議改易之處限五日内即將

   應酌議改易之處用印文聲明緣由送回刑部

   查核定議刑部仍用印文將應否改易之處聲

   明再行會送法司衙門

  一凡州縣官承審案件或正犯或緊要證佐染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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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疴即將患病日期詳報俟該犯病愈之日起

   解其患病日期准於原限内扣除府州司道審

   轉之時或遇犯證患病亦准報明扣除若帶病

   起解以致中途病斃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

   養例交部議處若無故遲延揑報患病希圖扣

   限及上司徇隱並交部議處

  一凡刑部衙門㝷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查家産

   關提人犯俱以文到之日為始依限查覆於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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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内將何日接到部咨有無逾限之處隨案聲

   明倘一時未得清晰必須輾轉咨查不能依限

   查覆者亦即聲請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聲明

   緣由經部行催之後即行查叅將承辦之州縣

   及各該上司俱交部議處

  一凡州縣承審命案詳請檢驗上司並未批駁者

   仍按限審解外其有屢次駁查後經批准遲延

   有因之案該督撫據實聲明報部准其另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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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如有揑餙照例嚴叅

  一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題結者吏禮兵工等部及

   各衙門俱定限二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三十日

   行查會稿係吏禮兵工及各衙門主稿者定限

   四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所會各衙門

   各定限五日戸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

   叅處

  一凡各州縣承審案件案犯偶患輕病委員驗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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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令上緊醫痊隨愈隨解不准扣限其病勢果

   重驗報確實即將病起日期連結詳報務於一

   月内醫痊審解如仍不能報痊方准驗實展限

   統計前後總不得過三月限期倘承審官有揑

   報籍延者該督撫即行嚴叅同委驗官及扶同

   徇隱之上司一併照例分别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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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

   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

   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

   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失錯(漏使卬/信不僉)

   (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

   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

   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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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廵檢(非首領/官之比)一宗至五宗

   罰俸一月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三月○若(文卷/刷出)

   錢糧埋没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

   論

 條例

  一各部院衙門每月將已結未結科抄事件造冊

   分送六科科抄並見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

   對限期其各部註銷會稿事件即於註銷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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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㑹稿衙門定議日期逐一詳開移會科道查

   核倘有遲延違悞者察叅

  一在京各衙門凡關錢糧刑名案件每年八月内

   彚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遲錯者察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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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磨勘卷宗

  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司按

   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

   追徴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

   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

   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

   (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照/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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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

   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

   吏(文書内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弔/查)旋補文

   案(未完揑作已完未/改正揑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増

   數以虚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増減官文書論

   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

   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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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書名/畫押)者杖

   八十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

   一等若(於内/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條例

  一各部司員有偷安偏執故意推諉不行畫押者

   該堂官即指名題叅其實有患病事故告假者

   免其議處若堂官徇情枉法偪勒畫押該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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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揭都察院將該堂官指名題叅如有挾嫌誣

   告情弊將該司員照例治罪

  一刑部遇有三法司會勘案件即知會都察院大

   理寺堂官帶同屬員至刑部衙門秉公會審定

   案畫題倘餙詞推故竟無堂官到部者即將該

   院寺堂官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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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内情節/字様)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增)

   (減/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規/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罪上)各減一等規避死

   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減(原/定)

   文案者罪(與規/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

   字様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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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礙調撥軍馬

   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

   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

   (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加罪土)減一等(若因改補/而官司渉)

   (疑有礙應付或至調撥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

   問故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軍)

   (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様偶然誤寫者

   皆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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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

   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公/)差

   (事/)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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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

   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

   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

   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具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

   (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首經管首領官并承)

   (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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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部院稿案有應行添改之處俱用印鈐蓋如

   有踈忽照例叅處

  一奏銷冊内錢糧總數遺漏印信及有洗補添註

   字様造冊之員交部議處繕書冊吏按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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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用調兵印信

  凡統兵將軍及各處提督總兵官印信除調度軍

   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

   公營私(及為/憑)照(防/)送物貨(圖免/税)者首領官吏各

   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不/能稟阻)正官奏聞區處

 條例

  一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員有以官印用於私書者

   照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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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律治罪有所求為從重論

 

 

 

 

 

 

大清律例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