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九
戸律
田宅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戸入冊)脱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没故計所隱)
(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隱税糧依(畝數額數年/數總約其)
數徴納○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圓/成坵)換叚(坵/中)
(所分/區叚)那移(起/科)等則以髙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
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並應免人戸册籍)影射(脱免自/已之)差役
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隱田/糧之類)其(減額詭/寄之)田改
正(坵/叚)收(歸本/戸起)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
同罪○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
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
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
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
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驗力撥付耕種
條例
一凡宗室置買田産管莊人恃强不納差糧者該
管官察實將管莊人等問罪宗室知而縱容者
交該衙門察議仍追徴應納差糧若該管官阿
縱不舉者聽督撫叅奏重治
一將自己田地應納錢糧灑派别戸者按數計贓
以枉法論田地入官其灑派錢糧照年分畝數
追徵
一各處奸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如受
寄之家首告准免罪
一各鄉里書飛灑詭寄税糧二百石以上者問邊
衞充軍
一州縣徴收糧米之時預將各里各甲花戸額數
的名填定聨三版串一給納戸執照一發經承
銷冊一存州縣查對按戸徴收對冊完納即行
截給歸農其未經截給者即係欠戸該印官查
摘追比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係胥
吏侵蝕嚴比治罪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應減/免之)
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上司/親行)
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
若初覆檢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
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
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
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
枉有所徴免(有災傷當免而徴曰枉徴/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枉免)糧數計
贓重者坐贓論(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覺謂之贓故罪重於杖一百並)
(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甲受財/檢踏開報不實)
(以致枉/有徵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檢踏官
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財止)失於關防致(使荒熟/分數)有
不實者計(不實/之)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
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官吏係公罪/俱留職役)○若人戸將成熟田地移坵換叚
冒告災傷者(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
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納税糧依(額/)
數追徴入官
條例
一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廪賑貸然後具奏
請
㫖寛恤
一凡夏災不出六月底秋災不出九月底先以被
災情形題報其被災分數按限勘明續報逾限
者交該部議處
一州縣詳報被災情形查勘分數遵照題定四十
日限期辦理其距省遙逺地方准照交代之例
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題叅交部議處
一賑濟被災饑民以及蠲免錢糧州縣官有侵蝕
肥已等弊致民不沾實惠者照貪官例革職拏
問督撫布政司道府等官不行稽察者俱革職
一凡有蝗蝻之處文武大小官員率領多人公同
及時捕捉務期全淨其雇募人夫每名計日酌
給銀數分以為飯食之資許其報明督撫據實
銷算果能立時撲滅督撫具題照例議敘如延
蔓為害必根䆒蝗蝻起於何地及所到之處該
管地方官玩忽從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將該
督撫一并議處
一凡遇蠲免錢糧之年將所免錢糧分作十分以
七分免業戸三分免佃戸雍正十三年十二月
内欽奉
上諭蠲免之典業戸邀恩者居多彼無業貧民終歲勤
動按産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欲照所蠲之數履畝
除租䋲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
諭各業戸酌量寛減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
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有素封業戸能善體此
意加惠佃戸者則酌量奬賞之其不願者聽之亦不
得勉强從事特諭
一凡遇歉收之歲貧士與貧民一體賑恤
一遇有
恩詔豁免錢糧其漕項蘆課學租雜税各項俱入豁免
之内地方官違者以違
制論入已者以侵盜論
一凡有蠲免俱以奉
㫖之日為始其奉
㫖之後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輸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賦
永著為令如官吏朦混隱匿即照侵盜錢糧律
治罪
一凡開墾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將届陞科之期該
督撫委員復加履畝丈勘果有坍塌冲漲或成
磽确者槩免陞科違者以官吏不用心從實檢
踏律治罪
一直省地方被災十分者蠲免錢糧七分被災九
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四分七分者免二分六
分者免一分
一直省地方有被災五分者亦准蠲免錢糧十分
之一永為定例
一凡各省地方被災不及五分有奉
㫖及督撫題請緩徴者於次年麥熟後只令催徴舊欠
其本年錢糧准於九月後催徴若深冬方得雨
雪及積水退者緩至次年秋收催徴如被災八
分九分十分者將該年緩徵錢糧俱分作三年
帶徴被災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以
紓民力
一凡被災地方米船過關果係前往售賣免其納
税給予印票責令到境之日呈送該地方官鈴
盖印信回空查銷如有免税米船偷運别省並
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糶賣者將寛免之税加倍
追出仍照違
制律治罪
一各直省遇有災𤯝之年該督撫將清理刑獄之
處奏聞請
㫖
一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災該地方官一面通報
各該管上司一面赴被災處所驗看明確照例
酌量賑濟不得濡遲時日
一凡沿河沙洲地畝被冲坍塌即令業戸報官勘
明註冊遇有淤漲亦即報官查丈照原報之數
撥補此外多餘漲地不許霸占如從前未經報
坍不准撥給至隔江逺戸果係報坍有案即將
多餘漲地秉公撥補若坍戸數多按照報坍先
後以次照撥倘補足之外尚有餘地許召無業
窮民認墾官給印照仍令各屬按數造報統俟
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冊送部以定陞除其報
坍報漲在兩縣接壤之處者委員會同兩邑地
方官據實勘驗秉公撥補如有私行霸占將淤
洲入官該戸照盜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查
丈明確以致撥補舛錯查出照官吏不用心從
實檢踏律分别議處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撥賜公田(免納糧/當差)外但有(自/置)田
上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照額/一體)納糧當差違
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三畝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
(仍計/遞年)所隱糧税依(畝數年/數額)數徴納若里長及有
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管莊/人)同
罪不知者不坐
盜賣田宅
凡盜(他人/田宅)賣(將已不/堪田宅)換易及冒認(他人田宅/作自已者)若虚
(冩/價)錢實(立/文)契典買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畝
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田/宅)者各加二等○若
强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
冶者(不計/畝數)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將互爭(不/明)及
他人田産妄作已業䑃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
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盜賣與投/獻等項)田産
及盜賣過田價并(各項田/産中)遞年所得花利各(應/還)
(官/者)還官(應給/主者)給主○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擬罪
奏請定奪
條例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
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
朧投獻王府及内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揑文契
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逺充軍田地給還應
得之人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叅䆒治罪直
隸各省空閒地土俱聽民儘力開種照年限起
科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一用强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
照數追納完日軍發邊衞充軍民發邊外為民
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
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
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
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叅奏
治罪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如有官豪勢要之家
私自開窑賣煤鑿山賣石立厰燒灰者枷號一
箇月發邊衞充軍干礙内外官員叅奏提問
一近邊分守武職并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軍民
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
者問發雲貴川廣烟瘴稍輕地方充軍若前項
官員有犯俱革職為民鎭守並副叅等官員有
犯指實叅奏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
縱放者究問治罪
一各省丈量田畝及抑勒首報墾田之事永行停
止違者以違
制律論
一凡子孫盜賣祖遺祀産至五十畝者照投獻揑
賣祖墳山地例發邊逺充軍不及前數及盜賣
義田應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其盜賣歴久宗祠
一間以下杖七十每三間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徒三年以上知情謀買之人各與犯人同罪房
産收回給族長收管賣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
祀産義田令勒石報官或族黨自立議單公據
方准按例治罪如無公私確據藉端生事者照
誣告律治罪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
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條例
一各關出差官員不許携帶家眷多隨奴僕及任
所置優買妾任滿回部未經考核不許擅買田
莊市宅生息放債如違交與該部治罪衙役人
等除解餉公事外私自赴京長接及以缺額藉
口題請展限者亦交與該部治罪
一提督總兵副將等官不許在見任地方置立産
業即丁憂休致解退亦不許入籍居住或任内
置有産業已經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該督撫具
奏請
㫖定奪至叅將以下等官任所置有産業或本身休致
解退或已經身故子孫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該
地方官報明督撫准其入籍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價錢
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
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過/割之)田入官○若將
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以所得(重/典)
(賣/之)價錢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追價還(後典/買之)主田
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
知(其重典/賣之)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
不坐○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
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
十限外遞年所得(多/餘)花利追徴給主(仍/聽)依(原/)價
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條例
一告爭家財田産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及五年
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
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一凡八旗人員置買産業於各省者令該員據實首報
交與該督撫按其産業之多寡勒限變價歸旗
如有隱匿不首及首報不實者該督撫訪查題
叅將所置産業入官其隱匿不首者照侵占田
宅律治罪首報不實者按不實之數亦照侵占
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隱别經發覺者照例
議處其未經查出之知府並督撫司道均照例
分别議處至於查禁以後仍有違禁置産私相
授受者照將他人田産朦朧投獻官豪勢要律
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産業入官其託民
人出名詭名寄戸者受託之民人照里長知情
隱瞞入官家産計所隱贓重者坐贓治罪受財
者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失於查察者照例議
處
一賣産立有絶賣文契並未註有找貼字樣者槩
不准貼贖如契未載絶賣字樣或註定年限回
贖者並聽回贖若賣主無力回贖許憑中公估
找貼一次另立絶賣契紙若買主不願找貼聽
其别賣歸還原價倘已經賣絶契載確鑿復行
告找告贖及執産動歸原先儘親鄰之説借端
掯勒希圖短價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
一八旗官兵人等有將現銀承買入官人口房産
者即將銀兩先行交部俟收明銀兩知照到旗
之日兩翼給與印信執照報部入冊如有將俸
禄錢糧坐扣抵買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餉一面
將人口房産給認買人領去俟俸餉坐扣完日
再行知會兩翼給與執照報部入冊
一旗丁有將運田私典於人及承典者均照典買
官田律計畝治罪該丁革退其田追出交與接
運新丁典價入官其旗丁出運之年將運田租
與民人止許得當年租銀如有指稱加租立劵
豫支者將該丁與出銀租田之人均照典買官
田律減二等治罪租價入官
一凡各省衞所贍運屯田有典賣與民許照清釐
條議備價回贖如衙門書識人等藉稱族丁管
船侵占屯田不歸船濟運者照侵盜官糧例治
罪若原係民田與軍無渉該丁揑控者將該丁
責革另僉該管官弁不實力稽察或承查遲延
或互相徇縱查出俱交部分别議處
一嗣後民間置買産業如係典契務於契内註明
回贖字樣如係賣契亦於契内註明絶賣永不
回贖字樣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賣契
載不明之産如在三十年以内契無絶賣字樣
者聽其照例分别找贖若逺在三十年以外契
内雖無絶賣字樣但未註明回贖者即以絶産
論概不許找贖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應重
律治罪
一凡州縣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錢糧例别設
一櫃令業戸親自賫契投税該州縣即粘司印
契尾給發收執若業戸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
印誆騙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責令換契重税
倘州縣官不粘司印契尾侵税入已照例叅追
該管之道府直𨽻州知州分别失察徇隱照例
議處
一凡民間活契典當田房一概免其納税其一切
賣契無論是否杜絶俱令納税其有先典後賣
者典契既不納税按照賣契銀兩實數納税如
有隱漏者照律治罪
一民間私頂軍田匿不首報一畝至五畝笞四十
毎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園地/土)者(不告/田主)一畝以下笞三十
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强者
(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係官者各(通盜耕强/耕荒熟言)又
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歸官(民/田)給主
條例
一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
欵盜耕草場及越出邊墻界石種田者依律問
擬追徴花利至報完之日不分軍民俱發附近
衞所充軍若有毁壊邊墻私出境外者枷號三
箇月發落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内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水旱災/傷之)故
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計荒蕪不/種之田地)
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
止杖八十縣官各減(里長/罪)二等長官為首(一分/減盡)
(無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職為從(又減長官一等/二分者減盡無)
(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戸亦計荒蕪田地及不
種桑麻之類(就本戸/田地)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追徴合納税糧還官(應課種桑/棗黄麻苧)
(麻棉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棄毁器物稼穡等
凡(故/意)棄毁人器物及毁伐樹木稼穡者計(所棄毁/之物即)
(為/)贓准竊盜論(照竊盜/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
加(准竊盜/贓上)二等若遺失及誤毁官物者各(於官/物加)
(二等/上)減三等(凡棄毁遺/失誤毁)並驗數追償(還官給主/若遺失誤)
(毁/)私物者償而不坐罪○若毁人墳塋内碑碣
石獸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損人
房屋墻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
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條例
一凡廣收麥石肆行跴麴大開燒鍋者杖一百枷
號兩箇月地方官員失察交部分别處分如官
吏賄縱等弊照枉法計贓論罪
擅食田園𤓰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𤓰果之類坐贓論(計所食之/物價一兩)
(以下笞一十二兩笞二十計/兩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棄毁者罪亦如之
其擅將(挾/)去及食(之/者)係官田園𤓰果若官造酒
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
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
守自盜論(至四十兩問雜/犯准徒五年)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
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
賃錢入官(不得過/本價)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
贓論加一等
大清律例卷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