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十
戸律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殘(廢/或)疾(病/)老幼庶出過房
(同/宗)乞養(異/姓)者務要兩家眀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
(即止願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
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
(主婚/人)笞五十(其女歸/本夫)雖無婚書但曽受聘財者
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
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與(女/家)
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給後定/娶之人)
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
後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聘聴其别嫁)
不追財禮○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有犯)
(聴女别嫁女子/有犯聴男别娶)不用此律○若為婚而女家妄
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見後却以殘疾女成婚)
(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却與義)
(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却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
未成婚者仍以原定(所妄冒相見之無疾兄弟/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
(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
離異○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
男家强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主婚)
(人/)並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
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後為
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
(之女聴/其别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别嫁)違者
杖八十(仍改/正)
條例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
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
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
不追財禮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
並行禁止
一招壻須憑媒妁眀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
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壻養老者仍立
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
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一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强搶者照强
娶律減二等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後夫
奪回者照搶奪律杖一百徒三年
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典(驗日/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
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婦女不坐○若將
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
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條例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并姊妹嫁賣與人作
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
或瞰起程中途聚衆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
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近邉充軍屬有司者
發邉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
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
異(歸/宗)
逐壻嫁女
凡逐(已入/贅之)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
(如招贅之女通同父母逐壻/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後婚)男家知而娶(或後/贅)
者同罪(未成婚者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
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喪嫁娶
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
百若(男/子)居(父/母)喪(而/)娶妾妻(居夫/喪)女(居父母/喪而)嫁人
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雖滿/服)再嫁者罪
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懝斷)追奪(勅/誥)並離異知(係居/喪及)
(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
不坐(仍離異/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
(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若居
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
十○其夫喪服滿(妻/妾)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
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
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
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聴從守志追
還財禮巳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
條例
一孀婦自願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財而母家統
衆强搶者杖八十其孀婦自願守志而母家夫
家搶奪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
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搶照强娶律加三等
未成婚婦女聴回守志已成婚而婦女不願合
者聴如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照威逼例
充發其有因搶奪而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
照本律從重論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自/)嫁娶者
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為妾者減二等其奉(囚/禁)祖父
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違/者)
(依父母囚禁筵/宴律杖八十)
同姓為婚(為婚兼妻妾言禮不/娶同姓所以厚别也)
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或/)尊屬(或/)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
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親屬相姦論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
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從姨(已/之)堂外甥女若女壻
(之姊/妹)及子孫婦之姊妹(雖無/服)並不得為婚姻違
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已之姑舅兩姨姊妹者
(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並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條例
一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于有律應離異之
人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
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
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聴各該
原問衙門臨時勘酌擬奏
一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茍合成婚者以娶同母
異父姊妹律科斷
一外姻親屬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臨時勘
酌擬奏外其姑舅兩姨姊妹聴從民便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姑姪/姊妹)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男/女)各
杖一百若娶(同/宗)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
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姦論(自徒三年/至絞斬)
其(親之/妻)曽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無服/之親)
(不/與)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問/被出)
(改/嫁)各斬若兄亡收兄嫂弟亡收弟婦者(不問被/出改嫁)
(俱/坐)各絞○妾(父祖妾/不與)各減(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遞減之若原)
(係妻而娶為妾當從妻論原/係妾而娶為妻仍從妾減科)○若娶同宗緦麻
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除應/死外)並離異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内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
八十若監臨(内外/上司)官娶(見/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
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並同罪妻妾仍兩離
之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前夫令歸宗其女以父母為親當歸)
(宗或已有夫又以夫/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勢)强娶者各加
二等女家不坐(婦還前夫/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
弟姪家人娶者(或和/或强)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為事)
(人婦女而於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從重論)
娶逃走婦女
凡娶(自/已)犯罪(已發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婦女為妻妾知(逃/走)
(之/)情者與同(其所犯/之本)罪(婦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加罪)至死
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又/)㑹赦免
罪者不離(一有不/合仍離)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强/)勢(力/)之人强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
絞(監/候)婦女給親(婦歸夫/女歸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
罪(歸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離異/給親)
條例
一强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
并勲戚勢豪之家者俱擬絞監候
一强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汚者照巳
被姦占律減一等定擬若巳被姦汚而婦女自
盡者照强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斬監候
未被姦汚而自盡者照强姦未成本婦羞忿自
盡例擬絞監候
一强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從之犯應照為首絞罪
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逼誘随行止於
幫同扛擡照未成婚減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
年半其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汚為從者審係助
勢濟惡減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
逼誘随行止於幫同扛擡各照不應重律杖八
十
一凡聚衆夥謀搶賣路行婦女仍照定例分别首
從問擬外其有並非夥衆及搶奪非路行婦女
若踈逺親屬圖財强賣者均照例擬絞奏請倘
期功卑幼謀占資財貪圖聘禮將伯叔母姑等
尊屬用强搶賣者擬斬監候
娶樂人為妻妾
凡(文/武)官(并/)吏娶樂人(妓/者)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
(歸宗不還樂/工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
註册候廕襲之日(照應襲/本職上)降一等敘用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主婚/人)同罪離
異(財禮/入官)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以因人連累不/在還俗之限)
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
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以僧道犯姦加凡/人和姦罪二等論)
(婦女還親財禮入官/係强者以强姦論)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
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
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長言)為婢者杖一
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
九十(妄冒由家長坐家/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婢之女改)
(正複/良)
出妻
凡妻(於七/出)無應出(之/條)及(於夫/無)義絶之收而(擅/)出之
者杖八十雖犯七出(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有三
不去(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而出之者減二等
追還完聚○若犯義絶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
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情既已/離難强)
(其/合)○若(夫無願/離之情)妻(輒/)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
嫁賣(其/妻)因逃而(輒/自)改嫁者絞(監/候)其因夫(棄/妻)逃亡
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
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財禮/乃坐無主婚人不成)
(婚禮者以和姦刁姦論/其妻妾仍從夫嫁賣)○若婢背家長在逃者
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窩主
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財/禮)
(入/官)不知者(主娶/者言)俱不坐(財禮/給還)○若由(婦女/之)期親
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
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
(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
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不/論)
(期親以上及餘親係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
一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絶犯姦
者不在此限
一期約已至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還
者並聴經官告給執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
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之罪)獨坐主婚(男女/不坐)
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
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得減/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
首主婚為從(得減/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依律論死其由)主
婚人並減一等(主婚人雖係為首罪不入於死/故並減一等男女巳科從罪至)
(死亦是滿流不得於/主婚人流罪上再減)○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
事不由已若男年二十嵗以下及在室之女(雖/非)
(威/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從科之)○未成
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減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餘類推)
(減/)○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
知者不坐○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
雖㑹赦(但得/免罪)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
○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
者則追還主
條例
一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
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民的决紳衿依
律納贖令其擇配
一福建臺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
異民人照違
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該地方官如
有知情故縱題叅交部議處其從前已娶生有
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徃來番社違者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一湖南省所屬未薙髪之苖人與民人結親俱照
民俗以禮婚配須憑媒妁寫立婚書仍報眀地
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姦拐販賣嫁妻逐壻等事
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賈客民未經入籍苖疆踪
跡無定者概不許與苖民結親如有私相連結
滋事者按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議處至
溪峝深居苖猺有願與民人結親者亦聴其自
便悉照前例辦理
大清律例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