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十一
戸律
倉庫上(收米榖曰倉/收財帛曰庫)
錢法
凡錢法設立寳源寳泉等局鼓鑄制錢内外俱要
遵照戸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其民間金銀米
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值聴從民便(使/用)若阻
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軍民之家(私畜/銅器)除
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
廢銅並聴赴官賣毎斤官給銀七分増減随時
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條例
一各省開採銅鉛令道員總理府佐官分理州縣
官專管其事凡產銅鉛之處聴民採取税其二
分造册季報所剰八分任民照時價發賣有墳
墓處所不許採取如有不得銅鉛及不便採取
之處該督撫題眀停其採取其各州縣產銅鉛
之山令地主報名採取地主無力開採聴本州
縣報名採取州縣無匠役許於鄰近州縣雇募
該州縣自行稽察如有别州縣民人夥衆越境
採取聚至三十人以上為首者發近邉充軍為
從枷號三箇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為首枷
號三箇月杖一百為從滿杖衙役恣意攪擾致
人裹足者為首枷號兩箇月發附近充軍為從
減一等
一承辦銅商逾限並無貨物出口或非採易銅觔
之貨嚴拏究處著落追賠其進口之時或非原
出口地方該汛地方官立速查報井知照原出
口之該汛官弁勒催起解倘有侵那隠匿之弊
將該商從重治罪倘辦員侵欺扣剋串通朦混
以致奸商那新掩舊督撫據實題叅治罪上司
徇隠一并交部議處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税(所收/小麥)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
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
早收去處豫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違限
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
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戸各以(税/糧)
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毎一分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贓以枉法
從重論(分别受贓/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
戸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條例
一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
問革為民貢監生員並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
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貢監生員黜革
枷號一箇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舉人問
革為民杖一百貢監生員俱黜革枷號兩箇月
杖一百以上俱以次年四月奏銷以前為限不
足分數者照例治罪仍嚴催未完錢糧其文武
進士及在籍有頂帶人員並與舉人同
一運弁以通幫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職責懲
發南追比不完者分别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
五十追完還職不完滿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
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
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
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滿杖不完發
附近充軍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
者發邉逺充軍欠至六分者絞六分以上者斬
俱監候照例以其家產抵償如仍不足令原僉
衙門各官代賠旂丁以一船糧米計算但有掛
欠即革退責懲拏交運官發南追完不完治罪
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並與運弁同承追官嚴
加議處如家產抵償不足令僉丁衛所糧道各
官代賠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聴回空
時沿途糶賣
一掛欠漕糧弁丁照例分别治罪外所欠糧數作
十分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兑官半分押
運官半分運官一分半僉丁衛所官半分旂丁
五分半總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議處弁丁
於限内全完分别應治罪者治罪應免議者免
議如不完照例治罪將不能賠償米石仍著總
漕等官賠償十分全完照例議敘
一同幫運丁將赤貧無頼之丁混行互結以致掛
欠者將本丁應賠五分半之内互結各丁攤賠
一分其餘令本丁賠補
一凡兵役有應輸之糧抗玩不納者該州縣即將
未完錢糧數目開眀移令所轄衙門著本管官
弁照數追完移交州縣如不實力催追完解即
照州縣催徴錢糧未完分數律議處其上司書
役有抗糧不納者該州縣一面詳報上司一面
嚴行拘拏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比袒護州縣
有瞻徇等弊均照例議處
一凡紳衿所欠分數各州縣逐戸開出另册詳報
指名題叅無論文武鄉紳進士舉士生員并貢
監及有頂帶人員巳任未任俱按未完例枷責
治罪如州縣不行另册詳報别經發覺交部議
處
多收税糧斛面
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税糧聴令納戸親自行槩平斛
交收作(正/)數(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依例准除折耗若
倉官斗級不令納戸行槩踢斛淋尖多收斛面
(在/倉)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總/)計贓重(於/杖)
(六/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如/入已以監守自盜論)
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在京在外并各邉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
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脚歇家跟官伴當
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占堆行槩等項打攪
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
罪以下於本處倉塲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徒
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
軍干係内外官員題叅交部議處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
年分毎年毎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
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内遞開一升准作耗
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問罪
一社倉捐榖聴民自便不得繩以官法違者以違
制論
一凡社倉榖石不遇荒歉借領者每石收息榖一
斗還倉小歉借動者免取其息
一凡貢監生員中富生上戸定限五月完半十月
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嵗底全完為率
中下貧生定限八月完半嵗底全完如届期不
清中等以開嵗二月為率下等以開嵗四月為
率務須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詳革革後全完
仍准開復若委係赤貧無力而尾欠僅屬分釐
者詳查眀確暫免詳革准於秋收并入限年完
半數内帶徴完足
隠匿費用税糧課物
凡(本戸/自運)送本戸應納税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追/)
入官之物(已給文/送運)而隠匿(肥已/私自)費用不納或詐
作(水火/盜賊)損失欺罔(經/收)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
(為/贓)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其部運官吏知
(隠匿詐/妄之)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此係公罪各留/職役若受財故)
(縱以枉法從重論小戸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竊盜)
條例
一石壩大通橋設立經紀剝船轉運京倉糧米倉
場及坐糧㕔各差妥役沿閘稽查如剥船回空
摉查無米藏匿者其摯欠仍責經紀賠補若船
底摉出有米藏匿即將摯欠之米令船戸代役
照數攤賠枷責革役其失察之經紀一併責懲
攬納税糧
凡攬納(他/人)税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
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 若監臨
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其小
戸畸(殘/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戸)米麥因便凑數(於本/里)納糧
人戸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誆騙論若侵欺以監)
(守自盜論包與/者不應杖罪)
條例
一凡
内府錢糧及外内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
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
上不行完納事發責限三箇月以内完納者照
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賠納發近邉充
軍各邉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随交結人員挾
勢攬納作弊者叅問究擬聴使之入仍照前例
問發
一内外各處收受草束若兠攬之徒恃强將不堪
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拏送問
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箇月發落
虛出通關砂鈔(凡錢糧通完出給印信長单為通關/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硃鈔)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
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給/發)者計
所虛出之數併贓(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
若委官盤㸃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
足備者罪亦如之(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併贓)受財者計
(入/已)贓以枉法從重論○其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
折收財物虚出硃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戸
知情減二等免刺原與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贓還主○(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覺/察論)
條例
一凡州縣倉庫錢糧責成知府嚴行盤查於每年
奏銷時出具所管州縣倉庫實貯無虧印結造
册申詳保題仍令不時盤查一有虧空無論㡬
時察出立即列掲請叅免其治罪分賠如知府
通同徇隠别經發覺將知府革職離任先於本
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産全無無力完
帑將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俱著落知府獨
賠如止盤查不實不行掲報審係州縣侵欺將
知府照失察侵盜本例議處免其分賠審係州
縣那移亦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
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責令知
府分賠一半如知府查出虧空掲報司道司道
不即轉掲及司道已經轉掲督撫不即題叅許
知府竟掲部院將不轉不叅之督撫司道議處
著令分賠如督撫司道眀知州縣虧空不即報
叅反為設法彌補於本犯勒追限滿之日著落
督撫司道分賠仍交部照例議處
一各府倉庫錢糧於每年奏銷時責成各該道盤
查直𨽻州錢糧責成分巡道盤查糧驛道錢糧
責成布政使盤查藩庫錢糧該省有總督者督撫㑹
同盤查無總督者巡撫盤查其總督有管轄兩
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於題眀巡查
地方事情之便㑹同盤查出具印結於奏銷本
内一併保題倘有扶同徇隠及盤查不實不行
掲報俱照州縣倉庫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濫動
以致虧空者許據實通詳掲送各部院奏
聞嚴加議處責令賠補
一凡州縣侵那虧空審眀確係知府徇隠應著落
獨賠之項將徇隠之知府革職離任其州縣虧
空銀米仍依侵那等贓年限先於本犯名下儘
數著落嚴追一年限内全完除侵欺入已本犯
不准減等外若係那移之項至二萬両以上者
本犯照例釋免未至二萬兩者本犯照例准其
開復其徇隠之知府亦一體准其開復如二限
三限補完者本犯照例分别發落若三年限滿
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擬治罪查實果係家産
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著落徇隠之
知府獨賠勒限一年完補若能於限内全完准
其開復限滿不完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二限
内賠補全完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如二限内
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三限内全完
照伊原職降二級調用三限既滿之後雖照數
賠補全完亦不准其開復
一凡州縣那移虧空審眀係知府不行掲報應著
落分賠之項將知府革職其虧空銀米仍依那
移虧空年限先於本犯名下儘數著落嚴追一
年限内全完將本犯及不行掲報之知府俱照
例准其開復二限三限補完本犯照例分别發
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擬治
罪查實果係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
等項著落不行掲報之知府分賠一半其餘一
半入於無著項下完結其知府分賠一半銀兩
勒限一年完補限内全完准其開復不完再限
一年完補若能於二限内全完者准其開復於
補官日罰俸一年如二限内完不足數再限一
年完補若能於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職降一
級調用如三次限滿不完不准開復未完銀兩
仍著落追賠
一各省屬官虧空上司眀知故縱者令徇隠之上
司各賠一分
一凡新舊交代如果米榖收存不慎官物遺失不
全立即掲報題叅於舊官名下著追如已經後
官接受出結米榖霉變官物短少著落接任出
結之官按數賠補
一凡順天府所屬二十五州縣衛錢糧事件俱令
該府尹稽察仍於報銷時直督㑹同府尹互相
查核列銜具題其督徴完欠分數考成與直督
一例辦理
一凡該年奏銷錢糧各上司照例盤查出結外再
將各屬現年已徴一切正耗雜項錢糧榖價等
銀一體清查如無缺少一併出具結狀申送督
撫查核如有那移抵飾據實掲叅該管上司扶
同徇隠照例叅處其知府有經徴之項盤查道
員亦照守牧盤察州縣之例一體查辦各省督
撫於奏銷錢糧清查司庫時將本年新收各項
錢糧一并盤查聲眀並無那新補舊情弊出結
保題
一凡各省虧空案件審係侵貪入已者本犯無力
完交令該上司等分賠其那移及倉榖浥變等
項祗將該員擬罪著追不必概令上司攤賠
一各省督撫每於年終將所轄屬員内通行查察
有無虧空之處據實彚奏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
眀白(立案/於)正收(簿内/另)作數(支/銷)若監臨主守將増
出錢糧私下銷補别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
弊者(不分/首從)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虧折追/賠還官)○
若内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
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眀白立案正收
開申戸部作數若(解/户)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
者(不分/多少)斬(雜犯准/徒五年)守門官失於盤獲摉檢者杖
一百(金帛等物/追還官)
私借錢糧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乃金帛之類非/下條衣服之屬)私
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文字兼文約/票批簿籍)
並計(所借/之)贓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人借
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
(原物/還官)○若將自己物件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
(自己物/件入官)
條例
一凡管民地方官員借用官銀初次逾限不能完
者即令離任限一年還完開復若限内不完革
職著落家産還完旗員交與該旗催追漢官交
與該督撫催追
一凡州縣衛所虧空錢糧如果民欠未完揑報全
完或私自借給百姓倉糧其私借錢糧之員及
揑報官員應照虚出通關硃鈔律計所虚出之
數併贓皆以監守自盜論其實在民欠民借仍
著落原借欠之人完納其那移錢糧有項可抵
者即令接任官催徴補項若揑報私借那移之
項該員情願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准其復還原
職
一府州縣春間借出倉榖秋收後勒限徴比務於
十月中全完造具册收送户部查核如有紳衿
及牙行蠧役將家人佃戸姓名影射零星領出
入已積至二三十石者紳衿斥革牙行蠧役枷
號一箇月責四十板俱照追入倉其代為造册
之鄉保地方有無受贓分别治罪該管上司不
行掲叅交部議處
一虧空人員除查眀家産盡數追賠外如有屬員
借支借領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領者將所有借
欠之項責令追還以抵該員虧空仍分别議處
至平日債負或幫助親友及同官私借雖有文
約書札記簿並無印領止許自行取討若混請
開抵虧空者無論逺近年分概不准行仍將本
人照圖頼誣扳治罪地方有司聴從開抵妄拏
無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賄得贓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因規避處分指引開欠
者承追官照借端將親族濫行著落追賠例問
擬該管上司官交部分别議處
一凡遇地方荒歉借給貧民米石榖麥或開墾田
土借給牛具籽種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辦
公銀兩原係題眀咨部行令出借倘遇人亡産
絶確查出結題請豁免如有揑飾侵漁以及未
經報眀私行借動者即行題叅按律治罪
一凡支銷錢糧均有一定欵項額數如有違例開
銷著落擅動濫給之員賠補倘上司官因為數
繁多一人不能歸結派令屬員公捐還項或逼
令接任官按股分賠將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
罪
私借官物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氊褥器玩之類私
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
日各(計借/物)坐贓論減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還官)若
有損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賠(有心致損/依棄毁官)
(物計贓准竊盜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誤毁及遺失者減棄毁之罪三等杖八十徒)
(二年並/追賠)
大清律例卷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