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十三
戸律
課程(課者税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鹽法(一十一條/)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贓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
(帶/)有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
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斬(監/候)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道/塗)
引領(秤/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
年半(受/雇)挑擔䭾載者(與例所謂肩挑/背負者不同)杖八十徒
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
人充賞(同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一)
(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賞仍追原贓)○若(私/鹽)事發止理見獲人
鹽(如獲鹽不獲人者不追/獲人不獲鹽者不坐)當該官司不許(聽/其)展
轉攀指違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論(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
(貨無犯人者其鹽/没官不須追究)
凡鹽場竈丁人等除(歲/辦)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
及私煎鹽貨賣者同私鹽法(該/管)總催知情故縱
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
其雖有夫而逺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決杖/一百)
(餘罪/收贖)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
年
凡管理鹽務及有廵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廵
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原/獲)各衙門不許擅問若
有司官吏通同(原獲各/衙門)脱放者與犯人同罪受
財者計贓以枉法從(其罪/之)重論
凡管理鹽務及有廵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設
法差人於該管地面并附場𦂳關去處常川廵
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廵鹽
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
並留職役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
者與犯人同罪(私/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廵獲私鹽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裝誣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起運官鹽每引照額定斤數為一袋並帶額定
耗鹽經過批驗所依(引/目)數掣摯秤盤(隨手取袋/摯其輕重)
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客鹽越過批
驗所不經掣摯(及引上/不使)關防者杖九十押囘(逐/一)
盤驗(盡盤鹽而驗之有/餘鹽以夾帶論罪)
凡客商販賣(有/引)官鹽(當照引/發鹽)不許鹽(與/)引相離違
者同私鹽法○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内不繳退
引者笞四十○若將舊引(不/繳)影射鹽貨者同私
鹽法
凡起運官鹽并竈戸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
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
别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
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
一越境(如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
以上者問發附近地方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
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
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隣里老知而不舉各治
以罪廵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
前例問發(須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
并逺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歴填寫在引轉賣誆
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
行店戸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
應流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塲俱發近邊充軍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
名填給通關若(不曾/納課)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
官(假/)指(課已/上)倉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近
邊充軍
一各處鹽塲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
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
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近邊充軍
一凡豪强鹽徒聚衆至十人以上撑駕大船張掛
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
人以上者比照强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
仍梟首示衆傷二人者為首斬决為從絞監候
傷一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
與披甲人為奴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絞
監候為從流三千里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
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凡兵民聚衆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
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為首并殺人之犯斬决
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近邊
充軍傷二人者為首斬下手者絞俱監候傷一
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者發黑龍江等處給與
披甲人為奴為從滿流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
捕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
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
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近邊充軍傷至二
人以上者為首者斬監候下手之人絞監候止
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
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仍照私鹽本律治罪其不
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
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雖有軍器不曾拒
捕者為首亦照私鹽帶有軍器加一等律杖一
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
各官交部議處有拿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叙
一凡竈丁販賣私鹽大使失察者革職知情者枷
號一個月發落不准折贖該管上司官俱交該
部議處
一凡囘空糧船如有夾帶私鹽闖閘闖關不服盤
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
上者為首并殺人之人擬斬立决傷人之犯斬
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近邊充軍其雖拒
捕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流三千里十
人以下拒捕殺傷人者俱照兵民聚衆十人以
下例分别治罪頭船旗丁頭舵人等雖無夾帶
私鹽但闖閘闖關者枷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
隨同之旗丁頭舵照為從例枷號一個月杖一
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賣私之人及竈丁將鹽
私賣與糧船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窩藏寄頓
者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闖閘闖關但夾帶私
鹽亦照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賄縱放
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
販私地方之專管官兼轄官及押運官並交部
議處隨幇革退其雖無夾帶私鹽倚恃糧船闖
閘闖關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幇責三十板革退
不服盤查持械傷人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幇責
四十板革退倘關閘各官勒索留難運官呈明
督撫叅處
一拿獲販私鹽犯承審官務須先將買自何人何
地以及買鹽月日數目究明提集犯証並宻提
竈戸煎鹽火仗簿扇查審確實將賣鹽及窩頓
之人均與本犯按照律例一體治罪若查審無
據即屬虛誣將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如承審
官不能審出誣扳者交部分别議處若審出買
自塲竈即將該管鹽塲大使並沿途失察各官
題叅議處其不行首報之竈丁均照販私例治
罪
一凡大夥興販聚衆拒捕及執持器械殺傷廵役
人等脱逃之梟徒照强盜例勒緝地方文武各
官疎縱及上司容隱不叅交部議處
一拿獲私鹽限四個月完結其案内私鹽交與本
處鹽商較時價減十分之一二立即變價所獲
騾馬牛驢如延挨不變以致倒斃着落該州縣
官照中等價値賠補車船等物亦照依時價據
實變價報部查核倘有侵漁揑報情弊並逾限
不行完結及不即變價報解者將該州縣分别
議處治罪
一鹽船在大江失風失水者查明准其裝鹽復運
倘有假揑情弊以販私律治罪
一除行鹽地方大夥私販嚴加緝究外其貧難小
民年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年雖少壯身有
殘疾并婦女年老孤獨無依者於本州縣報明
驗實註册每日赴塲買鹽四十斤挑賣只許陸
路不許船裝并越境至别處地方及一日數次
出入如有違犯仍分别治罪
一廵鹽兵捕自行夾帶私販及通同他人運販者
照私鹽加一等治罪
一凡收買肩販官鹽越境貨賣審明實非私梟者
除無拒捕情形仍照律例問擬外其拒捕者照
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如興販本罪應問充軍
者仍從重論倘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殺
人者斬俱監候為從各減一等
一鹽商雇募廵役如遇私梟大販即飛報營汛協
同擒拿其雇募廵役不許私帶鳥鎗違者照私
藏軍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一凡運鹽船戸偷竊商鹽整包售賣者照船戸行
竊商民例分别首從計贓科罪各加枷號兩個
月仍盡本法刺字所賣之贓照追給主如追不
足數將船變抵其押運商厮起意通同盜賣者
依奴僕勾引外人同盜家長財物計贓遞加竊
盜一等例治罪如非起意止通同偷賣分贓者
依奴僕盜家長財物照竊盜例計贓科斷若商
厮稽察不到被船戸乘機盜賣者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如押運之人或係該商親族仍分别有
服無服照親屬相盜律例科斷
一埠頭明知船戸不良朦混攬裝及任意扣尅水
脚致船戸途間乏用盜賣商鹽者照寫船保載
等行恃强代攬勒索使用擾害客商例治罪外
加枷號一個月船戸變賠不足之贓並令代補
如無前項情弊止於保雇不實者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
一販賣私鹽數至三百斤以上及盤獲糧船夾帶
訊係大夥興販均即究明買自何處按律治罪
如不將賣鹽人姓名據實供出者即將該犯於
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若向老幼孤獨零星
收買數在三百斤以下實不能供出賣鹽人姓
名者仍以本罪科斷如承審各員有心庇縱含
混完結該管上司不行詳揭一併題叅議處
一拿獲船載車裝馬䭾私鹽該地方官如不按律
治罪曲為開脱者該管上司察出即照故出人
罪律從重叅處
一引鹽淹消具報到官該地方州縣官即會同營
員查勘確實限一月内通詳鹽道該道於詳到
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轉以憑飭商補運限三月
内過所運口岸該鹽政仍將淹消補運鹽斤數
目報部其沿途督撫及該管鹽道知府隨時查
察如有州縣營員扶同商人揑報及勒索捺擱
情弊即行指名題叅商人照例治罪
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偽)名及(内/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
(於各/倉庫)請買鹽引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
百徒三年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阻壊鹽法
凡客商(赴/官)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
價轉賣(以致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溢因而)阻壊鹽法者買
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
(轉賣/之)價錢並入官其(各行鹽/地方)舖戸轉買(本主之/鹽而)
拆賣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
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論(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
(過將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條例
一官給茶引付産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
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
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逺
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
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
餘茶者並聽拏問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
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專理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
發充軍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裏
販賣與來京囘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
歇家牙保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
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
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近邊各充軍不及前
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文武官員縱容
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廵
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調用失覺察者
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廵捕等官自行興販私
茶通番者發近邊在西寧甘肅河洮雅州販賣
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
問發附近地方充軍若店戸窩頓一千斤以上
者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一凡茶商赴楚買茶應照㑹典每茶一千斤准帶
附茶一百四十斤令産茶地方官給發船票開
明該商引目茶數不得另給印票收茶其應行
盤查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驗放不
許掯勒留難如於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
茶不依所定斤數多帶私茶者即行查拿照私
鹽律治罪查驗地方官故縱失察者照失察私
鹽例處分至五司變賣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
滯不能行銷者各商具呈該司詳報甘撫行令
往賣司分照數盤查聽其發賣辦課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凡産礬之所額/設礬課係官主)
(典給有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匿税
凡客商匿税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
於入官物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
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税法(商/匠)
(入關門必先取官置號單備/開貨物憑其弔引照貨起税)○若買頭匹不税
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徴價錢一半
入官
條例
一京師及在外税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税
去處皆令客商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
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税者徒罪以上枷號兩個
月發附近地方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一屯莊居住旗人賣馬者俱令在屯莊所隸之州
縣上税方准發賣其民間馬匹或賣與旗人或
賣與驛站或兵民互相買賣俱報明地方官上
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買賣者依律
治罪追價一半入官
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
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
雖供報而不盡實罪亦如之(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並
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人戸虧兑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税諸色課程年終不納
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
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若茶
鹽運司鹽塲茶局及税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
心(催/)辦課(程/)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欠/)兑(缺/)者
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若(人戸已/納而官)
(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
守自盜論
條例
一鹽課錢糧不完者將經督各官照分數議處外
其各商名下應完鹽課作為十分欠不及一分
者責二十板欠一分者枷號一箇月責二十板
欠二分者枷號一箇月半責二十五板欠三分
者枷號兩箇月責三十板欠四分者枷號兩箇
月半責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號三箇月責四
十板以上欠課各商題叅之日扣限一箇月全
完者免處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責如於枷限
内照數全完者釋放免責如枷限滿日仍全不
完納除杖責外將該商咨叅革退并帶徴等項
俱以引窩變抵欠六分者將該商杖六十徒一
年所欠課項限四箇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
徒一年半限六箇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
二年限八箇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限十箇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
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將該商鎖禁嚴
查家産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倘逾
限不完即將該商發配所欠新課帶徴等項著
落引窩家産變抵
一管收税課錢糧倘有隱匿加倍著追如接收官
不行清查上司不行轉報題叅俱著落分賠
一在京在外官員眷口船隻過關除無貨物照常
驗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
棍假稱京員科道名帖或京員子弟執持父兄
名帖討關夾帶貨物希圖免税者該管關員即
行查拏究治如該管關員不行詳查及明知瞻
徇照例議處
大清律例卷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