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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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十三

 戸律

  課程(課者税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鹽法(一十一條/)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贓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

   (帶/)有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

   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斬(監/候)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道/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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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領(秤/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

   年半(受/雇)挑擔䭾載者(與例所謂肩挑/背負者不同)杖八十徒

   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

   人充賞(同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一)

   (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賞仍追原贓)○若(私/鹽)事發止理見獲人

   鹽(如獲鹽不獲人者不追/獲人不獲鹽者不坐)當該官司不許(聽/其)展

   轉攀指違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論(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

   (貨無犯人者其鹽/没官不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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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鹽場竈丁人等除(歲/辦)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

   及私煎鹽貨賣者同私鹽法(該/管)總催知情故縱

   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

   其雖有夫而逺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決杖/一百)

   (餘罪/收贖)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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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管理鹽務及有廵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廵

   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原/獲)各衙門不許擅問若

   有司官吏通同(原獲各/衙門)脱放者與犯人同罪受

   財者計贓以枉法從(其罪/之)重論

  凡管理鹽務及有廵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設

   法差人於該管地面并附場𦂳關去處常川廵

   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廵鹽

   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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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留職役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

   者與犯人同罪(私/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廵獲私鹽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裝誣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起運官鹽每引照額定斤數為一袋並帶額定

   耗鹽經過批驗所依(引/目)數掣摯秤盤(隨手取袋/摯其輕重)

   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客鹽越過批

   驗所不經掣摯(及引上/不使)關防者杖九十押囘(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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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驗(盡盤鹽而驗之有/餘鹽以夾帶論罪)

  凡客商販賣(有/引)官鹽(當照引/發鹽)不許鹽(與/)引相離違

   者同私鹽法○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内不繳退

   引者笞四十○若將舊引(不/繳)影射鹽貨者同私

   鹽法

  凡起運官鹽并竈戸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

   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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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

   别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

   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

  一越境(如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

   以上者問發附近地方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

   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

   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隣里老知而不舉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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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罪廵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

   前例問發(須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

   并逺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歴填寫在引轉賣誆

   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

   行店戸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

   應流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塲俱發近邊充軍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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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填給通關若(不曾/納課)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

   官(假/)指(課已/上)倉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近

   邊充軍

  一各處鹽塲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

   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

   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近邊充軍

  一凡豪强鹽徒聚衆至十人以上撑駕大船張掛

   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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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以上者比照强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

   仍梟首示衆傷二人者為首斬决為從絞監候

   傷一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

   與披甲人為奴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絞

   監候為從流三千里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

   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凡兵民聚衆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

   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為首并殺人之犯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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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近邊

   充軍傷二人者為首斬下手者絞俱監候傷一

   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者發黑龍江等處給與

   披甲人為奴為從滿流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

   捕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

   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

   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近邊充軍傷至二

   人以上者為首者斬監候下手之人絞監候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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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

   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仍照私鹽本律治罪其不

   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

   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雖有軍器不曾拒

   捕者為首亦照私鹽帶有軍器加一等律杖一

   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

   各官交部議處有拿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叙

  一凡竈丁販賣私鹽大使失察者革職知情者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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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一個月發落不准折贖該管上司官俱交該

   部議處

  一凡囘空糧船如有夾帶私鹽闖閘闖關不服盤

   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

   上者為首并殺人之人擬斬立决傷人之犯斬

   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近邊充軍其雖拒

   捕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流三千里十

   人以下拒捕殺傷人者俱照兵民聚衆十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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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例分别治罪頭船旗丁頭舵人等雖無夾帶

   私鹽但闖閘闖關者枷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

   隨同之旗丁頭舵照為從例枷號一個月杖一

   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賣私之人及竈丁將鹽

   私賣與糧船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窩藏寄頓

   者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闖閘闖關但夾帶私

   鹽亦照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賄縱放

   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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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販私地方之專管官兼轄官及押運官並交部

   議處隨幇革退其雖無夾帶私鹽倚恃糧船闖

   閘闖關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幇責三十板革退

   不服盤查持械傷人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幇責

   四十板革退倘關閘各官勒索留難運官呈明

   督撫叅處

  一拿獲販私鹽犯承審官務須先將買自何人何

   地以及買鹽月日數目究明提集犯証並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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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竈戸煎鹽火仗簿扇查審確實將賣鹽及窩頓

   之人均與本犯按照律例一體治罪若查審無

   據即屬虛誣將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如承審

   官不能審出誣扳者交部分别議處若審出買

   自塲竈即將該管鹽塲大使並沿途失察各官

   題叅議處其不行首報之竈丁均照販私例治

   罪

  一凡大夥興販聚衆拒捕及執持器械殺傷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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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等脱逃之梟徒照强盜例勒緝地方文武各

   官疎縱及上司容隱不叅交部議處

  一拿獲私鹽限四個月完結其案内私鹽交與本

   處鹽商較時價減十分之一二立即變價所獲

   騾馬牛驢如延挨不變以致倒斃着落該州縣

   官照中等價値賠補車船等物亦照依時價據

   實變價報部查核倘有侵漁揑報情弊並逾限

   不行完結及不即變價報解者將該州縣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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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處治罪

  一鹽船在大江失風失水者查明准其裝鹽復運

   倘有假揑情弊以販私律治罪

  一除行鹽地方大夥私販嚴加緝究外其貧難小

   民年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年雖少壯身有

   殘疾并婦女年老孤獨無依者於本州縣報明

   驗實註册每日赴塲買鹽四十斤挑賣只許陸

   路不許船裝并越境至别處地方及一日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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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如有違犯仍分别治罪

  一廵鹽兵捕自行夾帶私販及通同他人運販者

   照私鹽加一等治罪

  一凡收買肩販官鹽越境貨賣審明實非私梟者

   除無拒捕情形仍照律例問擬外其拒捕者照

   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如興販本罪應問充軍

   者仍從重論倘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殺

   人者斬俱監候為從各減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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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鹽商雇募廵役如遇私梟大販即飛報營汛協

   同擒拿其雇募廵役不許私帶鳥鎗違者照私

   藏軍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一凡運鹽船戸偷竊商鹽整包售賣者照船戸行

   竊商民例分别首從計贓科罪各加枷號兩個

   月仍盡本法刺字所賣之贓照追給主如追不

   足數將船變抵其押運商厮起意通同盜賣者

   依奴僕勾引外人同盜家長財物計贓遞加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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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一等例治罪如非起意止通同偷賣分贓者

   依奴僕盜家長財物照竊盜例計贓科斷若商

   厮稽察不到被船戸乘機盜賣者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如押運之人或係該商親族仍分别有

   服無服照親屬相盜律例科斷

  一埠頭明知船戸不良朦混攬裝及任意扣尅水

   脚致船戸途間乏用盜賣商鹽者照寫船保載

   等行恃强代攬勒索使用擾害客商例治罪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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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枷號一個月船戸變賠不足之贓並令代補

   如無前項情弊止於保雇不實者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

  一販賣私鹽數至三百斤以上及盤獲糧船夾帶

   訊係大夥興販均即究明買自何處按律治罪

   如不將賣鹽人姓名據實供出者即將該犯於

   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若向老幼孤獨零星

   收買數在三百斤以下實不能供出賣鹽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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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者仍以本罪科斷如承審各員有心庇縱含

   混完結該管上司不行詳揭一併題叅議處

  一拿獲船載車裝馬䭾私鹽該地方官如不按律

   治罪曲為開脱者該管上司察出即照故出人

   罪律從重叅處

  一引鹽淹消具報到官該地方州縣官即會同營

   員查勘確實限一月内通詳鹽道該道於詳到

   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轉以憑飭商補運限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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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過所運口岸該鹽政仍將淹消補運鹽斤數

   目報部其沿途督撫及該管鹽道知府隨時查

   察如有州縣營員扶同商人揑報及勒索捺擱

   情弊即行指名題叅商人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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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偽)名及(内/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

   (於各/倉庫)請買鹽引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

   百徒三年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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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壊鹽法

  凡客商(赴/官)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

   價轉賣(以致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溢因而)阻壊鹽法者買

   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

   (轉賣/之)價錢並入官其(各行鹽/地方)舖戸轉買(本主之/鹽而)

   拆賣者不用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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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

   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論(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

   (過將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條例

  一官給茶引付産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

   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

   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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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

   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

   餘茶者並聽拏問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

   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專理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

   發充軍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裏

   販賣與來京囘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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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歇家牙保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

   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

   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近邊各充軍不及前

   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文武官員縱容

   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廵

   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調用失覺察者

   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廵捕等官自行興販私

   茶通番者發近邊在西寧甘肅河洮雅州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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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

   問發附近地方充軍若店戸窩頓一千斤以上

   者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一凡茶商赴楚買茶應照㑹典每茶一千斤准帶

   附茶一百四十斤令産茶地方官給發船票開

   明該商引目茶數不得另給印票收茶其應行

   盤查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驗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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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掯勒留難如於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

   茶不依所定斤數多帶私茶者即行查拿照私

   鹽律治罪查驗地方官故縱失察者照失察私

   鹽例處分至五司變賣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

   滯不能行銷者各商具呈該司詳報甘撫行令

   往賣司分照數盤查聽其發賣辦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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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凡産礬之所額/設礬課係官主)

   (典給有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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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税

  凡客商匿税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

   於入官物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

   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税法(商/匠)

   (入關門必先取官置號單備/開貨物憑其弔引照貨起税)○若買頭匹不税

   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徴價錢一半

   入官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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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京師及在外税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税

   去處皆令客商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

   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税者徒罪以上枷號兩個

   月發附近地方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一屯莊居住旗人賣馬者俱令在屯莊所隸之州

   縣上税方准發賣其民間馬匹或賣與旗人或

   賣與驛站或兵民互相買賣俱報明地方官上

   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買賣者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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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罪追價一半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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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

   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

   雖供報而不盡實罪亦如之(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並

   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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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戸虧兑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税諸色課程年終不納

   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

   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若茶

   鹽運司鹽塲茶局及税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

   心(催/)辦課(程/)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欠/)兑(缺/)者

   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若(人戸已/納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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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

   守自盜論

 條例

  一鹽課錢糧不完者將經督各官照分數議處外

   其各商名下應完鹽課作為十分欠不及一分

   者責二十板欠一分者枷號一箇月責二十板

   欠二分者枷號一箇月半責二十五板欠三分

   者枷號兩箇月責三十板欠四分者枷號兩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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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半責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號三箇月責四

   十板以上欠課各商題叅之日扣限一箇月全

   完者免處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責如於枷限

   内照數全完者釋放免責如枷限滿日仍全不

   完納除杖責外將該商咨叅革退并帶徴等項

   俱以引窩變抵欠六分者將該商杖六十徒一

   年所欠課項限四箇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

   徒一年半限六箇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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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限八箇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限十箇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

   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將該商鎖禁嚴

   查家産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倘逾

   限不完即將該商發配所欠新課帶徴等項著

   落引窩家産變抵

  一管收税課錢糧倘有隱匿加倍著追如接收官

   不行清查上司不行轉報題叅俱著落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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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京在外官員眷口船隻過關除無貨物照常

   驗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

   棍假稱京員科道名帖或京員子弟執持父兄

   名帖討關夾帶貨物希圖免税者該管關員即

   行查拏究治如該管關員不行詳查及明知瞻

   徇照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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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