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十四
戸律
錢債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
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
利計贓重(於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
臨官吏於所部内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
(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於杖/八十)
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兩無禄人四十兩並杖九)
(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言)其
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
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
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
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
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
官司以私債强奪去人孳畜産業者杖八十(無/多)
(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産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
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餘/之)數追還
(主/)○若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姦占加/一等論)强
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强/奪)而姦占婦女者絞
(監侯所凖/折强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條例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
綁打陵辱强將官糧(官糧與軍糧不同官糧者/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軍)
(糧行月/二糧也)凖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近邊充
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交通綁打凖糧三項/有一末合仍各照律)
(發/落)該管運糧官叅究治罪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
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借者革職債主及保
人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債追入官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門在外
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司道官處告理及
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依越/訴論)立案不行若本
京别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叅究私債不追
一佐領驍騎校領催等有在本佐領或弟兄佐領
下指扣兵丁錢糧放印子銀者係佐領驍騎校
照流三千里之例枷號六十日係領催照近邊
充軍例枷號七十五日俱鞭一百夥同放印子
銀者照為從杖一百徒三年例枷號四十日鞭
一百所得利銀勒追入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
與屬下兵丁保借者革去職役該叅領交部議
處至佐領驍騎校叅領等平時失於覺察以致
該管兵丁將官錢糧扣還印子銀者俱交部分
别議處
一民人違禁向八旗兵丁放轉子印子長短錢扣
取錢糧及旗人舉放重債勒取兵丁錢糧並非
在本佐領下放債者或經告發或被兵丁首出
除所欠債目不准給還外將放債之人照訛詐
例從重治罪欠債之人毋庸治罪失察之該管
文武官俱交部議處八旗佐領每月仍將有無
重利放債之人出具印結呈報該叅領按季加
結呈報都統查核
一八旗領催代屬下兵丁指扣錢糧保借者照夥
同放債人枷號四十日鞭一百例發落其指米
借債之人照違
制律鞭一百仍將失察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别議處
一放債之徒用短票扣折違例巧取重利者嚴拏
治罪其銀照例入官受害之人許其自首免罪
並免追息
一監臨官吏於所部内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即
非禁外多取餘利亦按其所得月息照將自己
貨物散與部民多取價利計贓准不枉法論强
者准枉法論不枉法各主者折半科罪律減一
等問所得利銀照追入官至違禁取利以所得
月息全數科算准不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並
將所得利銀追出餘利給主其餘入官
費用受寄財産
凡受寄(他/)人財物畜産而輒費用者坐贓論(以坐/贓致)
(罪/律)減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
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
賊費失及畜産病死有顯跡者勿論(若受寄財/畜而隱匿)
(不認依誆騙律如以産業轉寄他人户/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盗賣本條)
條例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大功以上及外祖父母得
相容隱之親屬追物給主不坐罪小功減三等
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俱追物還主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
召人識認於内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
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内無人識認者全給(五/日)限
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還官)私物
減(坐/贓)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無主/全入官)○
若於官私地内掘得埋藏(無/主)之物者並聽收用
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非民間所/宜有者)限三
十日内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大清律例卷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