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十五
戸律
市㕓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之/)埠頭並選有抵業
人戸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戸
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
(其來歴引貨/若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
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各/)革去
條例
一凡客店每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馬司在外
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
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
財物别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招召其父
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
識認者入官
一旂民遇有䘮塟聽憑本家之便雇人擡送不許
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擡分外多取雇值如有
恃强攙奪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號兩箇月
杖一百
一凡在京各牙行領帖開張照五年編審例清查
換帖若有光棍頂冐朋充巧立名色霸開總行
逼勒商人不許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問
罪枷號一箇月發附近充軍地方官通同徇縱
者一并叅處
一京城一切無帖舖戸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
附近開張及將地界議價若干方許承頂至發
賣酒觔等項貨物車戸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
令他人攬運違禁把持者枷號兩箇月杖一百
一各處闗口地方有土棍人等開立寫船保載等
行合夥朋充盤踞上下遇有重載雇覓小船起
剝輒敢恃强代攬勒索使用以致擾累客商者
該管地方官查拏照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强邀
截客貨例枷號一箇月杖八十
一各衙門胥役有更名揑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
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誆騙客貨累商久候
照光棍頂冐朋充霸開總行例枷號一箇月發
附近充軍若該地方官失於覺察及有意徇縱
交部分别議處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牙/)行人評估物價或(以/)貴(為/賤)或(以/)賤(為/貴)令
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入已者准竊盗論(查律/坐罪)免刺○其為(以/贓)
(入罪/之)罪人估贓(增/減)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
入人罪論(若未決放/減一等)受財(受贓犯之財估價輕/受事主之財估價重)
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無禄人查/律坐罪)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専取其利及
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己/之)物以賤為
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買
賣在旁(混以/己物)髙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
(非把/持)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笞四十)
者准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條例
一㑹同館内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
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近邊充軍
一凡外國人
朝貢到京㑹同館開市五日各舖行人等將不係應
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
還如賖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逺人久候不得起
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
日及誘引逺人濳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
入官舖行人等照前枷號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
委官闗防督查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
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等將逺人好馬竒
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一切貨物頭
畜拘收取覔用錢方許買賣者主使之人問發
附近地方充軍聽使之人減主使一等委官知
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叅問治罪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强
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
一箇月如有誆賒貨物仍追比完足發落若追
比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充軍
一凡
内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
本生理霸占要地闗津倚勢欺陵不令商民貿
易者事發將倚勢欺陵之人擬斬監候如民人
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
地闗津恃强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
内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
網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詞訟肆行非法該主
遣去者本犯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
照光棍例治罪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俱交與
該衙門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
失察者亦俱革職不行察拏之該地方文武官
交該部議處
一大小衙門公私所需貨物務照市價公平交易
不得充用牙行縱役私取即有差辦必須秉公提
取毋許藉端需索如有縱役失察交部分别議
處其衙役照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貨
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例枷號一個月杖八十
如贓至三十五兩者照枉法贓問擬所得贓私
貨物分别給主入官
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審係設計誆騙侵吞入己
者照誆騙本律計贓治罪一百二十雨以上問
擬滿流追贓給主若係分散客店牙行並無中
飽者一千兩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負欠
私債律治罪一千兩以上監禁嚴追一年不完
於負欠私債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銀仍
追給主承追之員按月册報巡道稽查逾限不
給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從事拖延累商者
該巡道據實揭叅照事件遲延例議處有意徇
縱者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如有受財故縱者
計贓從重以枉法論
一糧船雇覔短縴如有棍徒勒價聚衆攢毆等事押
運員弁拿交地方官審實將為首及下手傷人
之犯俱問發近邊充軍餘俱杖一百枷號兩個
月於河岸示衆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
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
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
(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與同罪○其在市行使斛
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係/私造)笞
四十○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
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增/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增
減物計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因而得(所增/減之)物入
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併贓不分首/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
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減三
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民問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實及絹布之屬紕
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
大清律例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