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巻十八
兵律
宮衛
太廟門擅入
凡(無/故)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
門杖九十(但至/門)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
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紫禁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及禁苑者
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
膳所及御在所者絞(監/候)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
(稱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若無門籍冐(他/人)名(籍/)而入
者(兼已入/未過)罪亦如之○其應入宫殿(宿/直)之人未
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雖/應)
(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輒宿者各笞四十○若不係宿衛
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内者
絞(監候不言未入門限/者以須入門内乃坐)入紫禁城門内者杖一
百發邊遠充軍○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
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
杖一百軍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通指官與/軍言餘條)
(准/此)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紫禁城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
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
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
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官員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應直不直之/罪官員加等)○京城
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
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
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從駕稽違
凡(巡/幸)應(扈/)從車駕之人違(原定/之)期不到及從而先
囘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職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若從車駕
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職官絞(監/候)○親
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囘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條例
一凡八旗正身隨
車駕行而脫逃者發黒龍江等處當差官馬盤費照數
追繳
直行御道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
入許於東西兩旁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
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橋者杖
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
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
御道上横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在外衙/門龍亭)
(儀仗已設而直行/者亦准此律科斷)
條例
一凡至下馬牌不下而竟過者笞五十看守人役
失於防範者笞四十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役/)差撥赴内府及内
庫工作若不親身闗牌入内應役雇人冐(已/)名
(闗/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宮殿内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
及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㸃(姓/名)視(形/貌)放入
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㸃出其不出
者絞(監/候)監工及提調内監門官守衛官軍㸃視
如原入名數短少就便摉捉隨即奏聞知而不
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
止杖一百
輒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如差遣給/假等項)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
(應入直/之人)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
宮殿者各杖一百(晝/禁)○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
本(管/官)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若於宮
殿門雖有籍(應/直)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
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夜/)入者加二等若(夜/)持仗
入殿門者絞(監候入宮門亦坐/此夜禁比晝加謹)
闗防内使出入
凡内監並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守/)門官須要收
留本人在身闗防牌面於(門/)簿上印記姓名(及/牌)
(面/)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
門官與守衛官軍摉檢沿身别無夾帶(官私/器物)方
許放出回還一體摉檢給牌入内以憑逐月稽
考出外次數但(有/)摉出應干雜藥就令(帶藥/之人)自
喫若(有出/入)不服摉檢者杖一百(發附/近)充軍若非
奉㫖私將兵器(帶/)進入紫禁城門内者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入宮殿門内者絞(監候其/直日守)門官及
守衛官失於摉檢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内使例不擬)
(充軍惟此/須依本律)
向宮殿射箭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監/候)向太
社杖一百流三千里(須箭石可及乃坐之/若遠不能及者勿論)但傷
人者斬(監候則殺人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傷外人者不用此律)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暫/)離(應/直)職
掌處所笞五十别處宿(經宿/之離)杖六十官員各加
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
察者減三等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論親/屬所司)隨
即遷發别郡住坐其(本犯/異居)親屬人等并一應(有/犯)
(笞杖/曾)經(同/决)斷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宮/禁)宿衛
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隱匿前/項情由)朦朧充當者斬
(監/候)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
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斬監侯並/究囑託人)○若(極刑親/屬及經)
(斷/人)奉有特㫖選充曾經(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選)
(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衝突儀仗(凡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為儀仗儀仗之内即為禁地)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䕶駕官軍外其餘軍
民並須迴避衝入儀仗内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若在
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道/旁)以待(駕/過)
其(隨/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唤無故輒入儀仗内者
杖一百典仗䕶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
覺者減三等○若有申訴寃抑者止許於仗外
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内而所訴事不實者絞
(係雜犯准/徒五年)得實者免罪○軍民之家縱放牲畜
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人)杖八十衝
入紫禁城門内者(守衛/人)杖一百(其縱畜之家并/以不應重律論)
(罪/)
條例
一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敎唆揑寫
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近邊充軍所奏
情詞不分虚實立案不行
一
聖駕臨幸地方雖未陳設鹵簿如有民人具呈妄行控
訴者照衝突儀仗例杖一百發近邊充軍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紫禁城門同若有擅入
者杖一百内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
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監/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
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
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
(其/)重(者/)論
條例
一各衙門親戚書吏人等游船演戲夜半方歸擅
呌禁門者照越府州縣城律杖一百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
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
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門應閉而
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
者絞(監/候)其有㫖開閉者勿論
大清律例卷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