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二十一
兵律
廐牧
牧養畜産不如法
凡牧養(官/)馬牛駝驘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
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
將皮張鬃尾入官牛觔角皮張亦入官其
(管/牧)牧長牧副每(馬牛/駝)一頭各笞三十每三
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等(四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
(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驢驘減馬牛駝
二等(一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毎十頭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
(年/)若胎生不及時日而死者灰醃並年老
而自死者㸔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損
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
並不准除
孳生馬匹
凡牧長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羣毎年三羣孳生
駒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
十七十匹者杖六十典牧官不爲用心提調者
(致孳生/不及數)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減典牧官罪二
等
條例
一凡
上駟院太僕寺所管遊牧馬羣每三年整頓一次不
論騍馬兒馬馬駒每三匹内合算當孳生馬一
匹除合算正額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
為頭等八十匹以上者為二等一匹以上者為
三等牧長牧副分别給賞若合算正額内少孳
生五十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五匹牧副各笞四
十一百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七匹牧副各笞五
十一百匹以上者牧長罰馬九匹牧副各杖六
十騸馬羣倒斃少者賞多者罰相半者免議賞
罰之數視騍馬羣第三等例其各馬羣賞罰相
半者總管官免議賞多者按羣給賞罰多者按
羣受罰
驗畜産不以實
凡(官/司)相驗分揀(相驗其美惡而分/别揀選以定高下)官馬牛駝驘驢
不以(美惡/之)實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驗畜/不實)而價
有增減者計所增(虧/官)減(損/民)價坐贓論入已者以
監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不實罪重從不實坐/贓自盜罪重從自盜)
(坐/贓)
條例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
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兠攬作弊者
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近邊充軍
養療瘦病畜産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官/)馬牛駝驘驢不如法(無論/頭數)笞三十
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羊減三等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驘驢乘駕不如法而(致/)脊破領穿瘡
圍繞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並坐乘/駕之人)
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
牧長牧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羊減三等典牧官各隨所管牧長多少通計
科罪(亦以十/分為率)太僕寺官各減典牧官罪三等
條例
一
車駕行幸所需馬匹車輛及校尉等所乘馬匹俱令該
管職事人員親身闗領嚴行約束若校尉當差
人役趕車步軍將馬匹不按時飲水喂草私自
濫行馳驟或在沿途或到處所倒斃走失者各
杖一百躦病損傷者減二等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
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殺馬牛
凡私宰自己馬牛者杖一百駝驘驢杖八十觔角
皮張入官誤殺及病死者不坐○若故殺他人
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驘驢杖一百(官畜/産同)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准盜論(追價給主係官者/准常人盜官物斷)
(罪並/免刺)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猪羊等畜者
計(殺傷/所)減(之/)價亦准盜論各追賠所減價錢(完/官)
(給/主)價不減者笞三十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
賠減價○為從者(故殺/傷)各減一等(官物不/分首從)○若
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驘驢者與本主私宰
罪同(追價/賠主)殺猪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
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賠減
價○若官私畜産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
各減故殺傷三等追賠所減價(□畜/主)畜主賠償
所毁食之物(還官/主)○若(故/)放官私畜産損食官
私物者笞三十(計所/食之)贓重(於本/罪)者坐贓論(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失(防/)者減二等各賠所損物(還官/主)○若官
畜産(失/防)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賠償之限
○若畜産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
亦不賠償(兼官/私)
條例
一凡屠戸將堪用牲畜買去宰殺者雖經上稅仍
照故殺他人駝驘律杖一百若將竊盜所偷堪
用牲畜不上税買去宰殺者與竊盜一體治罪
一宰殺耕牛並私開圈店及販賣與宰殺之人初
犯俱枷號兩個月杖一百若計隻重於本罪者
照盜牛例治罪再犯發附近充軍殺自己牛者
枷號一個月杖八十故殺他人牛者杖七十徒
一年半若計隻重於本罪者均照盜牛例治罪
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殘老病死者勿
論
一開設湯鍋宰殺堪用馬一二匹者枷號四十日
責四十板三四匹者杖六十徒一年五匹以上
毎馬四匹遞加一等至三十匹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三十匹以上者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
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若旗人有犯亦計匹/論罪一匹至四匹者)
(俱枷號四十日五匹以上每四匹遞加一等加/枷號五日至三十匹以上者發黒龍江當差)
牙行及賣馬之人知情者照數各減宰馬人罪
一等至三十匹以上者均發附近充軍其徒罪
以下再犯及知情賣與者俱不計匹數均發近
邊充軍失察之地方官按數分别議處
一凡失察私宰耕牛之地方官照失察宰殺馬匹
例交部分别議處若能拿獲䆒治者免其處分
一附京州縣及京汛地方有馬窰子宰剝馬匹者
發徃黒龍江給索倫兵丁為奴失察之官弁照
例議處
畜産咬踢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畜/主)記號拴繫不如
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
過失論(各准鬬毆殺/傷收贖給主)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鬭
毆殺傷一等(親屬有犯者依尊/卑相毆殺傷律)其受雇醫療畜
産(無制控/之術)及無故(人/自)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畜産者各笞四十追
賠所減價錢(給/主)
隱匿孳生官畜産
凡牧養係官馬驘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報
官若限外隱匿不報計(所隱匿/之價為)贓准竊盜論(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盜賣或(將不堪/孳生)抵換者並以監守
自盜論罪(不分首從併贓至/四十兩雜犯斬)其典牧官太僕寺
官知情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買主/知情)
(以故買盜贓科匿/賣抵換之物還官)
條例
一凡屯莊居住旂人莊頭畜養馬匹各用該旂印
烙無印烙者察出將馬入官養馬之人杖一百
屯領催不行察出者笞五十首報免罪
一口外羣内馬匹盜賣抵換照監守自盜律科罪
若將有太僕寺滿字印烙馬匹明知故買者與
犯人同罪
私借官畜産
凡監臨(官/吏)主守(之/人)將係官馬牛駝驘驢私自借用
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不論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驗(計/借)
(過/)日(期/)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
各坐贓論加一等(雇錢不得過其本價官畜死/依毁棄官物在場牽去依常)
(人/盜)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除應付/脚力外)索借有司官
馬匹騎坐者杖六十驢驘笞五十官吏應付者
各減一等罪坐所由(應付/之人)
大清律例卷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