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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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二十二

 兵律

  郵驛

 遞送公文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

   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

   不問角數多少(鋪/司)須要隨即(附籍/遣兵)遞送不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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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後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其鋪兵遞送

   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

   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文

   (不動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

   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

   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軍情機密文

   書(與漏泄/不同)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而沉

   拆者各從重論(規避罪重從規避/沉拆罪重問沉拆)其鋪司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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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

   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其各縣鋪長

   專一於槩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毎月一

   次親臨各鋪刷勘若(有姦/弊)失於檢舉者通計公

   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

   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

   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鋪/長)與鋪兵同罪

   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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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條例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强

   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

   不分軍民俱發附近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

   各治以罪

  一各省驛站遞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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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

   考倘有沉匿稽延等情即行詳報該管上司據

   實題叅不得故為容隱其沉匿平常公文馬夫

   照鋪兵律治罪提調官吏依律遞減若事干軍

   情機宻文書而沉匿者不計角數馬夫杖六十

   徒一年提調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驛官革職如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一馬上飛遞公文如有遺失除將馬夫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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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該地方官一面詳報該管上司一面逕報原

   發衙門查核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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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

   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許據實封奏)而上司官令人於

   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

   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吿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逹

   該部奏聞追究(邀截/之情)得實斬(監侯邀截進/表文比此)其鋪

   司鋪兵容隱不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

   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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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實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下司畏/上司劾)

   (奏而邀取/者比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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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官畜産車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驘驢者(各衙門自撥官/馬不得馳驛而)

   (行/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駝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

   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驛馬之)

   (條/)○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

   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

   人隨從者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

   人同罪其物並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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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遞運家小(如陣亡病/故官軍及)

   (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雖有私/帶物件)不在此限

 條例

  一漕船旗丁每船准帶土宜一百石頭舵二人每

   人准帶三石水手無論人數准其共帶二十石

   其回空船隻舵水人等准帶梨棗六十石沿途

   過淺盤剥責令自備脚價例外多帶者照數入

   官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摉檢督押糧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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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徵淮安天津等處

   聽趲運鎮道官盤詰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併

   叅治(多帶問違制徇情賣法問聽從囑託事/已施行受財問枉法出錢之人問行求)

  一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

   商勢要人等酒麫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

   物者將本船運軍并附載人員依律治罪貨物

   入官其押運官有犯交部議處(附載人員依違/制運軍與運官)

   (有贓問枉法無/贓止問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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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沿河一帶陞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員若有乘

   坐在官船隻(一/事)興販私鹽(二/事)起撥人夫(三/事)并帶

   去無籍之徒辱罵鎻綁官吏勒要銀兩者督撫

   巡河巡鹽管河管閘等官即便拏問干礙應奏

   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

   勢應付者叅究治罪(三事不備不引此例/止一事依本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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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鋪舎損壞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

   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

   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條例

  一急遞鋪每一十五里設置一所每鋪設鋪兵四

   名鋪司一名於附近有丁力糧近一石之上二

   石之下者㸃充須要少壯正身與免雜泛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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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鋪置備各項什物十二時輪日晷牌子一箇

   紅綽屑一座并牌額鋪册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

   遇夜常明燈燭鋪兵每名合備什物夾板一副

   鈴&KR0008;一副纓鎗一副油絹三尺輭絹包袱一條

   箬㡌簑衣各一件紅悶棍一條回册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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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役鋪兵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於經過/所在)不許差使鋪兵

   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違者笞四十每名計一

   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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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驛使稽程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

   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

   機者斬(監/候)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及/)推故不

   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即以前應/得笞杖斬)罪坐

   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若驛

   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原/行)題寫(所在/公幹)去處錯

   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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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罪坐

   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條例

  一凡官員因軍務差遣及自軍前赴京齎奏軍情

   倘經過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糧單隨即供應

   驛馬廩給不為豫備公館以致遲誤者按遲誤

   事情巨細將本城長官及所派催辦驛馬糧餉

   官俱題叅交部察議擬罪若長官他出不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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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而有遲誤者其委託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

   部察議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

   强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

   門者問罪不分軍民俱發附近地方充軍其官

   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違/制)罪若不曾用强多取

   工錢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錢問求索/計贓依不枉法論)

  一凡齎奏不騎驛馬違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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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外係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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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乘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

   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

   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

   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齒以上/依鬬毆論)若

   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

   等馬而驛官却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

   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若(出使/人員)枉道馳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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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驛不换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

   一等追償馬匹還官○其事非警急不曽枉道

   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若軍情警急及前

   驛無船馬倒换者不坐不償(亦究不倒/换緣由)

 條例

  一勘合之外如敢多給一夫一馬許前途州縣據

   實揭報都察院糾叅倘容情不揭别經揭報一

   併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間牲口者從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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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一凡指稱勲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

   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

   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

   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黒樓等船隻懸掛牌

   面希圖免税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

   地方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枷號

   一箇月發落(索取財物問求索希圖免税問匿/税誆騙違法問詐稱見任官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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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所部/内得財)

  一凡馳驛官員縱容差官跟役毆罵驛官驛夫或

   並無急務走死驛馬並額馬既足故行越站以

   及索詐財物者該地方官驛官一面申詳上司

   一面具報該部察究得實官員革職差官人等

   拏送刑部從重治罪若無勘合火牌謊稱公差

   支取夫馬船隻及索詐財物者亦俱拏送刑部

   從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擾驛者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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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交該部議處差役杖一百

  一水驛一應差船如有派撥埠頭扣尅官價入己

   者計贓照侵盜錢糧例問擬各衙門鄉親來往

   並書吏人等濫捉民船輒用旗鎗燈籠假借本

   管官官銜者照無官而詐稱有官律杖一百徒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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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支廪給

  凡出使人員多支領廩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分/有)

   (祿無/祿)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論

   官吏不坐(多支口/糧比此)

 條例

  一各處地方如遇外國人入貢經過驛遞即便察

   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違者按

   律治罪若街市鋪行人等私與外國人交通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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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貨物入官犯人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貨物/若不)

   (係違禁引違制若係禁貨引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例發近邊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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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

   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實/封)文書故不遣使

   給驛(而入/遞)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

   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失誤軍機/仍從重論)

   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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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産差人管送而輒

   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

   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

   給而管送(兼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

   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承差人誤

   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本/罪)二

   等事干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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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條例

  一各處有司起解在逃軍犯及充軍人犯量地遠

   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

   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

   原係附近發近邊原係近邊發極邊地方各充

   軍

  一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緊要差使傳集公所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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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如不遵官長約束為匪不法逞刁挾制因

   而率衆颺散以致誤差審明為首者擬斬監候

   為從均枷號一箇月杖一百倘係偶爾違禁干

   犯賭博鬬毆等事並未挾制官長颺散誤差者

   仍按本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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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宿驛舎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㕔上房

   者笞五十(正㕔上房待/品官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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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驛馬齎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服/器)仗外齎帶私

   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驛驢減一等(所/帶)私物入官(致死驛馬/者依本律)

 條例

  一奉差員役至頭站時該驛員即將應背之包稱

   准觔數開明印單遞送前途其每夜住宿之站

   該驛員詳加查估如果照例裝載即於印單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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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某站驗明並無重包字様日間所過驛站驗

   單應付如前站徇隱重包經後站察出詳報該

   差員役照律治罪徇隠驛員一併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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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役民夫擡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

   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庻/民)之家(不給/雇錢)

   (以/勢)役使佃客擡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

   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其民間出錢雇工

   者不在此限

 條例

  一凡内府官員執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門官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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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並無印信慿據詐欺索取民夫等項該地方

   官即行拘拏一面申報該督撫具題一面申報

   該部審實係官革職係領催執事人等拏送刑

   部從重治罪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議叙

  一凡兵部勘合欽差大臣及督撫入境學差試差

   知府下縣盤查及他縣奉督撫差委盤查者准

   其動用民夫其餘槩不准用倘有違例妄索者

   着該管官即行揭報督撫題叅若該管官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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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應發覺之日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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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

   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車船/夫馬)脚力隨程驗(所/有)

   (家/)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條例

  一縣丞以下等官叅革離任或告病身故實係窮

   苦不能回籍者該督撫於存公項内酌給還鄉

   路費每年造册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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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差轉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雇人寄

   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産及失

   囚者依(本/)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輕則仍科雇寄)受雇受

   寄人各減(承差/人)一等○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

   者各笞四十取財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贓以不枉

   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

   追斷不在減等之限(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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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

 條例

  一起解人犯每名選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

   䕶送若兵役派不足數及雇人代解許兵役互

   相稟報本管官知㑹原派衙門查究補派若兵

   役知而不舉將兵役及承派之書吏弓兵俱杖

   一百革役其經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查㸃有

   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詳報督撫將原派官弁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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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其缺少頂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

   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隱匿不報别

   經發覺題叅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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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借驛馬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

   各杖八十驛驢減一等驗(計/)日追雇賃錢入官

   若計雇賃錢重(於私借/之罪)者各坐贓論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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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