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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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例卷二十五

 刑律

  賊盜下

 親屬相盜

  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盜(兼後尊長/卑幼二𣢾)財物者期親減

   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

   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屬不同各依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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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減科斷為從/各又減一等)若行强盜者尊長犯卑幼亦(依/强)

   (盜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

   論(不在減/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竊/强二項)各以殺傷尊

   長卑幼本律從(其/)重(者/)論○若同居卑幼將引

   (若將引各居親屬同盜其人亦依本服降減又/減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盜止依擅用不必)

   (加/)他人盜已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

   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從言)減凡盜罪一等

   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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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强盜(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

   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

   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從(其/)重(者/)論○其同居

   奴婢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首/)減凡

   盜罪一等免刺(為從又減一等被盜之家親屬/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

   (容隠/之例)

 條例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强劫已家財物依各居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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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行强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奏請

定奪

  一凡奴僕偷盜家長財物者照竊盜律計贓治罪

   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盜家長財物者將起意之奴

   僕計贓遞加竊盜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兩以

   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被勾引之外人仍照竊

   盜律分别定擬雇工人盜家長財物亦照竊盜

   計贓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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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親屬相盜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無服之親

   定擬外其外姻尊長親屬相盜惟律圖内載明

   者方准照律減等此外不得濫引

  一凡奴僕雇工人强劫家長財物及勾引外人同

   劫家長財物者悉照凡人强盜律定擬其有殺

   傷家長者仍依律從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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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

   (贓分首從其未得財者亦/准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

   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贓准竊/盜加一等)尊

   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期親亦/減凡人)

   (恐嚇五等須於竊/盜加一等上減之)

 條例

  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若知人犯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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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拿拷打嚇

   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摉檢搶奪財物淫

   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

   逺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强姦論)

  一凡凶惡光棍好鬭之徒生事行凶無故擾害良

   人者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分别當差為奴其

   官員有犯該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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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聞發遣

  一凡惡棍設法索詐官民或張貼掲帖或揑告各

   衙門或勒寫借約嚇詐取財或因鬭毆糾衆繫

   頸謊言欠債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

   斃此等情罪重大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

   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

   家主父兄各笞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

   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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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旂民結夥指稱隠慝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

   曾否得財為首者斬決為從者俱絞候

  一凡在内太監逃出索詐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一凡苖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枷肘勒銀取贖者初

   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枷號三箇月臂膊

   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

   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立斬決

   附和者各枷號兩箇月僉妻發邊外為民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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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知情故縱

   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

   職枷號三箇月俱不准折贖

  一凡附近番苖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苖境藉差欺

   凌或强姦婦女或搶劫財物以及訛詐不遂聚

   衆凶毆殺死人命等案將所犯查照定例如原

   係斬決絞決之犯審實具題俟

命下之日將該犯押赴犯事處所正法其例應斬候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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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者審係藉差欺凌等項實在情重應將監候

   改為立決亦於題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

   至尋常案件雖係民苖交涉審無前項情節仍

   照定例擬罪至秋審時有情實勾決之犯亦於

   原犯苖地正法仍將該犯從重治罪正法情由

   張掛告示通行曉諭該管官員有縱差騷擾激

   動畨蠻者仍援照引惹邊釁例治罪若止於失

   察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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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外大小衙門蠧役恐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

   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加枷號一

   箇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分贓並

   一等其十兩以上及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

   贓在十兩以下者仍照定例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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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訃詐(偽/)欺(瞞/)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詐欺/之)贓

   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論尊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

   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若監臨

   主守詐(欺同監/守之人)取所監守之物者(係官/物)以監守

   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若冒認及誆賺局騙

   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免

   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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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

  一凡誆騙聼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

   指稱買官買缺及買求中式等項如誆騙已成

   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箇月發烟瘴

   地面充軍其央凂營幹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

   亦照前發遣若誆騙未成財未接受罪應滿徒

   者加枷號兩箇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枷

   號一箇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律例治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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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枷號

  一凡指稱内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㸃使

   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

   分首從發近邊充軍情重者仍枷號兩個月發

   遣(如親屬指官誆騙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不可引例)

  一學臣考試有積慣隨棚代考之鎗手察出審實

   枷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雇倩鎗手之

   人及包攬之人並與鎗手同罪知情保結之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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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杖一百窩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應重律治

   罪倘有别情從重科斷有贓計贓以枉法從重

   論

  一漕糧起運頭幫軍伍將已裁陋規復行派歛私

   自婪收或於定數之外多行勒索者令各幫軍

   丁於經管衙門呈控將勒索之頭伍計贓分别

   首從定擬犯該徒罪以上者俱照指稱衙門打

   㸃使用名色誆騙財物例不分首從發近邊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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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情重者加枷號兩個月其官弁兵役受賄責

   令該管上司㕘革究審計贓以枉法論軍丁挾

   嫌揑控照誣告律治罪

  一生童考試如有積慣棍徒揑稱給與字眼記認

   誆騙財物者不論有無立約封銀及口許虛贓

   俱照撞騙已成例枷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

   軍被騙生童杖一百徒三年若僅用虛詞誆騙

   事屬未成罪止杖責者仍照定例加枷號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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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枷號

  一代倩鎗手以已成未成為斷如塲外經提調訪

   拿或被生童稟首者為未成如已頂名入塲無

   論當時被獲事後發覺俱為己成未成者除審

   係積慣隨棚仍照定例問擬外若僅立有文約

   而贓未入手鎗手與本童均照誆騙未成財未

   接受罪應滿徒者加枷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

   止杖責者加枷號一個月分别發落之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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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已成者不分有無立約及口許虛贓俱照誆

   騙已成例枷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雇倩

   之生童與同罪若生童實係被人撞騙贓止口

   許情罪稍輕者照誆騙未成財未接受例杖一

   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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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畧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

   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

   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絞

   (監/候)殺人者斬(監候為從/各減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

   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

   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

   誘(取在/己)及(兩/)相(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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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

   人減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減(己/賣)一等十嵗以

   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若略賣和誘他

   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

   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

   若已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

   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和賣者減(略/賣)一等未賣者又減(己/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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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被賣卑幼(雖和同以/聼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其(和/略)

   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奴婢者各從

   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賣/人口之)窩主及買者知情

   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牙保各減(犯/人)一等並追

   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條例

  一將腹裏人口用强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

   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曽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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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

   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被誘之人若

   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

   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絞

   為從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名

   例改遣之例問發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

   照例發遣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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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贓物暫容留

   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枷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

   屬犯者仍各照本律科斷婦人有犯罪坐夫男

   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一凡夥衆開窰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

   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開窰情實為首

   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

   甲人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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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誘拐人口為首擬絞人犯若奉

㫖免死減等發落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

   照名例改遣之例問發

  一

 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

   若不詳詢來歴混買人者係另户連妻子發往

   江寧杭州披甲係家人止將本人發往江寧杭

   州給窮披甲之人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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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外省民人有買貴州窮民子女者令報明地

   方官用印准買但一人不許買至四五人帶往

   外省仍令各州縣約立官媒凡買賣男婦人口

   憑官媒詢明來歴定價立契開載姓名住址男

   女年庚送官鈐印該地方官豫給循環印簿將

   經手買賣之人登簿按月繳換稽查倘契中無

   官媒花押及數過三人者即究其略賣之罪倘

   官媒通同棍徒興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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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罪至來歴分明而官媒掯索許即告官懲治

   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將苖民男婦用印賣與川

   販者照例議處至印買苖口以後給與路照填

   註姓名年貌闗汛員弁驗明放行如有兵役留

   難勒索及受賄縱放者俱照律治罪該管員弁

   分别議處

  一凡窩隠川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遞賣確據者

   審實照開窰為首例同川販首犯皆斬立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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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事地方正法其無指引捆拐遞賣情事但窩

   隠䕶送分贓者不論贓數不分首從俱發近邊

   充軍其止知情窩留未經分贓者無論人數多

   寡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

   年其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一凡收留迷失子女不報及誘拐人犯各衙門畨

   捕不行查拿經他處緝獲將畨捕照緝盜逾限

   律責處知而不拿者照應捕人知罪人所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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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捕律減罪人罪一等發落該管官按窩留誘

   拐人數分别議處其直𨽻各省之地方保甲人

   等如見外來之人帶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

   跡可疑者盤詰得實即行捕治倘有疎縱經别

   處拿獲供出容留地方將容留之家照知情容

   留拐帶例懲治地方保甲照窩藏逃人例治罪

   該地方官亦照例議處如有借稽查名色訛詐

   生事者均照訛詐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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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略賣海外畨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從杖一百

   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帶回安插文武官稽

   查不力照外國之人私自進口不行查報交部

   分别議處得贓者以枉法治罪

  一貴州雲南四川地方民人誘拐本地子女在本

   省售賣審無勾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誘拐婦

   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擬如綑綁本地子女在本

   地售賣為首擬斬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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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將荒

   村居住民苖人户殺害人命擄其婦人子女許

   圖販賣者不論已賣未賣曽否出境俱照强盜

   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梟示其有迫脅同行並

   在塲未經下手情尚可原者於疏内聲明減為

   擬斬監候請

㫖定奪至殺一家三人以上者仍從重定擬其用威力

   强行綁去及設方略誘往四川販賣不論已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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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賣曽否出境為首者擬斬立决為從者擬絞

   監候其有將被拐之人傷害致死者除為首斬

   决外為從者擬斬監候若審無威力捆縳及設

   計强賣實係和同誘拐往川者不論已賣未賣

   但起行在途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被誘之人仍照例擬徒其窩隠川販

   在家果有指引殺人捆擄及勾通略誘和誘子

   女藏匿遞賣者審實各與首犯罪同其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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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串等情但窩隠䕶送分贓與僅知情窩留而

   未分贓者仍照舊例分别定擬雲南四川所屬

   地方如有拐販捆擄等犯亦照貴州之例行其

   一年限内拿獲興販棍徒并不能拿獲之文武

   員弁均按人數分别議叙議處

  一凡流棍販賣貴州苖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

   知情故買者照違

制律杖一百仍將苖人給親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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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照略賣

   良人為奴婢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轉賣與他

   人為妻妾子孫亦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子孫律

   杖一百徒三年地方官匿不申報别經發覺交

   部議處

  一奴及雇工略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

   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擬斬監候其因略賣而又

   犯殺傷姦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斬決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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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重科罪至略賣家長之期功以下親屬仍照

   例擬絞和者發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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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塜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

   棺槨見屍者絞(監/候)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

   三年(招魂而葬亦是/為從減一等)若(年/逺)塚先穿陷及未殯埋

   而盜屍柩(屍在柩未殯/或在殯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

   棺槨見屍者亦絞(雜/犯)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

   准凡盜論免刺○若卑幼發(五服/以内)尊長墳塚者

   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監/候)若棄屍賣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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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

   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

   (五服/以内)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

   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

   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

   者(尊長/卑幼)俱不坐○若殘毁他人死屍及棄屍水

   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殘)

   (毁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毁棄緦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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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長(未/葬)死屍者斬(監/候)棄(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及(毁/而)

   (但/)髠髪若傷者各減一等(凡人減流一等/卑幼減斬一等)○(毁/棄)

   緦麻以上卑幼(死/屍)各依凡人(毁棄依/服制)遞減一等

   毁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毁棄祖父母

   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棄家長死屍者(不論殘/失與否)

   斬(監候律不載妻妾毁棄夫屍有/犯依緦麻以上尊長律奏請)○若穿地得

   (無/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為/)

   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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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

   (燒棺槨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遞/加為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加致)

   (反重於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遞減一等若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

   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燒屍者絞(監/候)○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

   (槨/)杖一百(仍令/改正)於有主墳地内盜葬者杖八十

   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賣人/止問誆騙人財不可作棄屍賣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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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斷計贓輕者仍杖一百買主知情則坐/不應重律追價入官不知情追價還主)○若地

   界内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

   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首/)杖一

   百殘毁及棄屍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

   (仍坐/流罪)棄而不失及髠髮若傷者各減一等(杖一/百若)

   (隣里自行殘/毁仍坐流罪)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

   免刺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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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

   為首改發近邊充軍如有糾衆發塚起棺索財

   取贖者比依强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槨見屍

   者為首斬立决為從皆絞立決見棺者為首絞

   立決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

   從發邊逺充軍如有發掘歴代帝王陵寢先王

   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所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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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銀交與該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

   珠寳等物仍置塚内

  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

   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

   首絞立決為從絞監候開棺槨見屍者為首斬

   立決為從斬監候毁棄撇撒死屍者不分首從

   皆斬立決子孫犯者俱照此例科斷

  一凡貪人吉壤將逺年之墳盜發者子孫告發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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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確據將盜發之人以開棺見屍律擬絞監候

   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前人古塚但因

   有土墩見人埋葬輒稱伊逺祖墳墓勾引匪類

   夥告夥証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

   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各照誣告為

   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逺祖之墳被人發掘盜

   葬因將所盜葬之棺發掘抛棄者照祖父母父

   母被殺子孫不告官司而擅殺行凶人律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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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若盜葬者並無發掘等情止在切近墳旁盜

   葬而本家輒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内有死人不

   告官司而輒移他處律科斷如有毁棄屍骸照

   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屍毁棄律科斷盜葬之人

   仍照本律杖八十責令遷移若非係墳地止在

   田地塲園内盜葬而地主發掘之者除開棺見

   屍仍照律擬絞外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

   減一等科斷其盜葬之人應照本律減二等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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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亦責令遷移如兩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

   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人皆有服制者各照律

   内服制科斷

  一凡偷刨墳墓為從之犯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

   外者審有贓誣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照三

   犯竊盜律擬絞監候二次者發烟瘴充軍一次

   者改發近邊充軍

  一民人除無故穵焚已葬屍棺者仍照例治罪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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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因争墳阻葬開棺易罐埋藏占𦵏者亦照開

   棺見屍殘毁死屍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

   豫立封堆偽說䕃基審係恃强占𦵏者照强占

   官民山塲律治罪審係私自偷埋者照於有主

   墳地内偷葬律治罪其侵犯他人墳塚者照發

   掘他人墳塚律治罪如果審係地師教誘將教

   誘之地師均照詐教誘人犯法律分别治罪若

   地方官隠諱寛縱不實力查究照例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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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盜未殯未埋屍柩及發年久穿陷之塚未開棺

   槨者杖一百徒三年如開棺見屍一次者為首

   發邊逺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者

   絞為從一次者仍照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

   者發邊逺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

   以上者亦絞

  一凡愚民惑於風水擅稱洗筋檢筋名色將已葬

   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長骸骨發掘檢視占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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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者均照服制以毁棄坐罪幫同洗檢之人俱

   以為從論地保扶同隠匿照知人謀害他人不

   即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禮遷葬仍照律

   勿論

  一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盜墳塚上磚石器

   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發塚見棺

   為首者均於面上刺發塚字其發塚見棺為從

   與未見棺罪在軍流以下者初犯刺臂再犯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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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其盜未殯未埋屍柩者刺盜棺字

  一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鬭致斃屍墮水

   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禦暴屍沉澗溪

   本無毁棄之情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牽

   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夤夜格捕致死姦盜之

   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盜賊罪本不應擬

   抵將屍毁棄掩埋移投坑井者照地界内有死

   人不報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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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以致失屍律杖一

   百如有格殺之後懐挾讐恨逞凶殘毁投棄水

   大割剥損傷者仍照毁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

   同協捕共毆之餘人有犯棄毁移埋等項俱照

   此例分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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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

   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鬭殺傷罪二

   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

  一凡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竊財物被事

   主毆打至死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

   而擅殺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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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人家内止在曠野白日摘取蔬果等類俱不

   得濫引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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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賊窩主

  凡强盜窩主造意身雖不(同/)行但分贓者斬(若行/則不)

   (問分贓不分贓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

   若不(同/)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

   (其窩主不曽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

   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竊盜

   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為從論(減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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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

   而不行(減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

   四十○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共(為强/竊)盜(其强盜/固不分)

   (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盜)贓

   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刺○若知强竊

   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藏者

   減(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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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者俱不坐

 條例

  一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

   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是勾引容留往

   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

   發遣毋得附㑹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一各處大户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

   放火許大户即送官追問若大户知情故縱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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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

  一凡

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戸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户勾引

   來歴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

   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近邊充軍若有造意

   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

皇親功臣者㕘究治罪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讐探報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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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致賊逃竄者照奸細律處斬梟首示衆

  一知强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驘等畜至二頭

   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數者俱問罪不分初犯

   再犯枷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

   多寡與知强盜後而分贓至滿數者俱免枷號

   發近邊充軍(接買盜贓至八十兩為滿數受寄/盜贓至一百兩為滿數盜後分贓)

   (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為滿數)

  一凡强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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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竊盜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

   例免罪本犯減等發落外其知情而又分贓各

   照强竊盜為從例減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

   子弟窩盜者各照强竊盜父兄論

  一强盜窩主雖不行又不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

   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存留三人以上應發三姓地方者照名例改

   遣之例問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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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窩線同行上盜得財者仍照强盜律定擬外

   如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聼事主消息通

   線引路者應照强盜窩主不行又不分贓律杖

   一百流三千里

  一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勾引來歴不明之人例發

   近邊充軍

  一編排保甲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慎練達之人

   㸃充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斷該管官嚴查究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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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重治罪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照捕役

   獲盜過半以上例按名給賞倘知有為盜窩盜

   之人瞻徇隠匿者杖八十如係竊盜分别賊情

   輕重懲警若牌頭於保正甲長處舉報而不行

   轉報者甲長照牌頭減一等保正減二等發落

   牌頭免坐其一切戸婚田土不得問及保甲惟

   人命重情取問地鄰保甲賭博為盜賊淵藪仍

   令同盜賊一併查舉再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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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

   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主報倘徇情容隠照

   保甲一體治罪

  一牌頭所管内有為盜之人雖不知情而失察坐

   以不應輕律笞四十甲長保正遞減科罪

  一凡來歴不明遊蕩姦偽之徒潛居京城令五城

   司坊宛大兩縣不時稽查客店庵院取具並無

   容留甘結以憑各衙門查閱賃房居住者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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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詢明保人來歴並著兩鄰稽查倘有此等遊

   棍協同斥逐若徇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

   治罪遞回原藉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

   主一并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編

   户居民住有常業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

   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倘有借端勒索混

   擾良民者照嚇詐例治罪

  一老𤓰賊本處鄰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發近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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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軍若非知情容留止係失於稽查各照不應

   重律杖八十其鄰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偵知

   𤓰賊行跡赴地方官宻稟該地方官即行嚴拏

   不許指出首人姓名俟拏獲𤓰賊審實將首人

   給賞如𤓰賊將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獲之賊

   係首犯賞銀五十兩係夥犯賞銀二十五兩首

   獲多者按名賞給在充公銀兩内動支有挾嫌

   誣首情弊仍照誣告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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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窩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贓代買即

   照本犯一例發遣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但經

   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贓者均減本

   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戌者亦

   照窩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一强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附近充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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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謀為盜(此條専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強盜(數内/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却為竊盜

   此共謀(而不/行)者(曽/)分贓(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首

   (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贓(但/係)造意者即為

   竊盜從(果/係)餘人並笞五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盜

   者為竊盜首○其共謀為竊盜(數内/一人)臨時不行

   而行者為强盜其不行之人(係/)造意者(曾/)分贓

   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係/)造意者(但/)不分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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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係/)餘人(而/曽)分贓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

   共為强盜者不分首從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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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為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强盜搶奪竊取)

   (謂潛行隠而私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

   須移徙已離盜所(方謂/之盜)珠玉寳貨之類據入手

   隠藏縱(在盜/所)未將行亦是(為/盜)其木石重器非人

   力所勝雖移本處未䭾載間猶未成盜(不得以/盜論)

   馬牛駝驘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専制在

   已乃成為盜(若盜馬一匹别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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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罪)○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盜而

   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成盜

   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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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除刺字

  凡盜賊曽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

   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

   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踪跡盜賊之徒警跡之)

   (人俱有冊籍故曰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炙去原刺面膊上字樣者雖不為盜亦)

   (杖六十補刺/原刺字樣)

 條例

  一凡竊盜等犯有自行用藥銷毁面膊上所刺之

KR2m0055_WYG_066-37b

   字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補刺代毁之人枷號

   兩個月杖一百

  一凡强盜人命重犯拒捕殺人竊盜並律應斬决

   以及命案内斬絞監候等犯情重難宥者該督

   撫俱於具題之日交按察使衙門先行刺字然

   後遞回犯事地方監禁如係强盜面上刺强盜

   二字命案斬絞等犯面上刺凶犯二字仍將已

   經刺字之處於本内聲明其戲殺誤殺鬭毆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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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强盜凶犯等字樣

   者即擒拿送官

  一偷刨人㕘之犯向例左右面刺字者今改照竊

   盜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一凡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警如實能

   改過緝盜數多者准其起除刺字復為良民該

   地方官編入保甲聼其各謀生理

  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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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照例刺發外其凶徒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

   以及軍流人犯内有情罪較重改發烏魯木齊

   等處者即令起解省分於該犯右面刺外遣二

   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一發遣人犯如從前面上原刺之字與現犯事由

   相同者毋庸重複叠刺倘現犯事由各别仍於

   左面上另行刺字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應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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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者并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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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