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二十七
刑律
鬬毆上
鬬毆(相争為鬬/相打為毆)
凡鬬毆(與人/相争)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但毆/即坐)
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物/毆人)成
傷者笞四十(所毆之/皮膚)青赤(而/)腫者為傷非手足
者其餘(所/執)皆為他物即(持/)兵不用刃(持其背柄/以毆人)
亦是(他/物)拔髪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毆/人)血從耳目
中出及内損(其臟/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
(血者仍以/成傷論)以穢物汚人頭面者(情固有重/於傷所以)罪亦
如之(杖八/十)○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
(尚能小視/猶未至瞎)抉毁人耳鼻若破(傷/)人骨及用湯火
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内
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盡/)髠(去/)
髮者杖六十徒一年(髠髪不盡仍堪為髻者/止依㧞髮方寸以上論)○
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
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
(日之内者仍從本毆傷/法論不坐墮胎之罪)○折跌人肢(手/足)體(腰/項)及
瞎人一目者(皆成/廢疾)杖一百徒三年○瞎人兩目
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又折一肢之類)及因
舊患令至篤疾若㫁人舌(令人全不/能説話)及毁敗人
隂陽者(以至不/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
財産一半㫁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非理毁壞)
(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㫁付財産一半之限)○同謀共毆傷人者
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或不曽下手或/雖毆而傷輕)
減(傷重/者)一等(凡鬬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毆人)
(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
(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傷同處或二人同時各瞎人)
(一目並須以原謀為首餘人為/從若無原謀以先鬬人為首)○若因鬬互相
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
減(本等/罪)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雖後下手理)
(直/)者不減○(如甲乙互相鬬毆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
(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係後下手而又理直則於杖一百上減二等)
(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於杖一百徒三年/上減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篤疾仍㫁財)
(養贍若毆人至/死自當抵命)
條例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刀鎗弓箭銅鐵簡劍鞭斧
扒頭流星骨朶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
旁人與凡剜瞎人眼晴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
鼻口唇㫁人舌毁敗人隂陽者俱發近邊充軍
若聚衆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
棄毁器物姦滛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
不分首從發邊逺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
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
犯有能首先挐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
挐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挐者給賞銀五兩未
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挐受傷之人除官
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
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
付被傷之人
一䕶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若執持金刃傷人
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不准食糧
閒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一沿江濱海有持鎗執棍混行鬬毆將兩造為首
及鳴鑼聚衆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之犯
杖一百徒三年其附和未傷人者各枷號一個月
責四十板
一匪徒因事忿争執持褲刀傷人者照兇器傷人
例發近邊充軍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應發近
邊充軍者如年力强壯僉妻改發烏魯木齊等
處為奴
一不法匪徒因事忿争執持梭標傷人者照兇器
傷人例發近邊充軍
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
(罪/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
醫治辜限内皆須因(原毆/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
(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鬬毆殺人論(絞/)○其在辜限外及
雖在辜限内(原毆/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毆)
(之/人)别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
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内醫治
平復者各減二等(下手理直減毆傷二等如辜/限内平復又得減二等此所)
(謂犯罪得/累減也)辜内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
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篤疾之罪雖)
(死亦同/傷論)○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
十日(平/復)○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折
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論手足他物皆限五
十日
條例
一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鬬毆傷重不能
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挐獲及巡役地保
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仵作親往驗看訊
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扛擡赴驗倘内外該管
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扛擡聴候
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叅交部議處
一凡鬬毆傷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簡州縣
照例正印官親詣驗看外其離城窵逺之區及
繁冗州縣委係不能逐起驗看者許委佐貳巡
捕等官代往據實驗報仍聴州縣官定限保辜
倘佐貳巡捕等官驗報不實照例議處如州縣
官怠弛推諉槩委佐貳巡捕等官代驗致滋擾
累揑餙等弊仍照定例議處
一鬬毆傷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
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體及
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傷身死情
正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
定奪此外不許一槩濫擬瀆奏
一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者越數日後或因傷風身
死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其
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
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一原毆傷輕因風身死除在保辜正限内死者將
毆打之人照例擬流及在正限後十日外死者
止科傷罪外其雖過正限尚在十日之内死者
照毆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
一州縣承審鬬毆受傷及畏罪自戕案件一面撥
醫調治速痊一面訊取確供提集案犯即行審
理完結不得以傷痊之日起限如有藉詞扣展
致有遲延拖累者照例查叅議處
一卑幼毆傷緦麻尊長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
擬死罪奏請
定奪如蒙寛減減為杖一百發邊逺充軍
宫内忿爭
凡於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忿争/之)聲徹於御在所及
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鬬傷二等(若於/臨朝)
(之/)殿内又遞加一等(遞加者如於殿内忿争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於)
(御在之所及殿内相毆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於折傷以上加宫内折傷之罪一等又加)
(凡鬬傷罪二等共加三等雖至篤疾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㫁被毆之人雖)
(至殘廢篤疾仍擬杖一百收贖篤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㫁財産養贍)
條例
一凡太監在
紫禁城内持金刃自傷者斬立決在
紫禁城外
皇城内持金刃自傷者斬監候
宗室覺羅以上親被毆
凡宗室覺羅而毆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
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本罪/有)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
加凡鬬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緦麻以上(兼毆/傷言)各遞加
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於死)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
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官若吏卒毆本部
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
二千里折傷者絞(監候不言篤疾/者亦止於絞)若(吏/卒)毆六品
以下長官各(兼毆與傷及/折傷而言)減(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吏卒)
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佐貳官減長/官一等首領)
(減佐貳一等如軍民吏卒減三等各/罪輕於凡鬬及與凡鬬相等皆謂之)減罪輕者
加凡鬬(兼毆與傷/及折傷)一等篤疾者絞(監/候)死者(不問/制使)
(長官佐貳/首領並)斬(監/候)若流外(雜/職)官及軍民吏卒毆非
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
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非本/管)
五品以上官者減(三品以/上罪)二等若減罪輕(於凡/鬬傷)
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
(不言折傷篤疾至/死者皆以凡鬬論)○其公使人在外毆打(所/在)有
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毆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從(被/毆)所屬上
司拘問(如統屬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科之首領毆衙門長官/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毆本衙門佐)
(貳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鬬如佐)
(貳首領自相毆/亦同凡鬬論罪)
條例
一因事聚衆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
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軍衛
者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毆
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毁罵者武職并總
隊文職并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俱革去
職役依律問擬為民軍民人等各枷號一個月
仍照律擬㫁發落其本管并監臨官與軍民人
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不在此例
一凡軍民人等毆死在京見任官員照毆死本管
官律擬斬監候若謀死者擬斬立決
一八旂兵丁並無私讐别故因管教將本管官戳
死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發遣黒龍江領催族
長各鞭一百若閒散及䕶軍披甲人記讐將該
管官動兵刃致傷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免發
遣領催族長各鞭五十若殺死者領催族長各
鞭八十係官交部議處其平日不能管教之該
管各官交部分别議處
一部民軍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拘挐不遵
審㫁或懐挾私讐及假地方公事挺身閙堂逞
兇殺害本官者挐獲之日無論本官品級及有
無謀故已殺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已傷者為
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下手者絞候其聚衆四
五十人者仍照定例科罪其於非本屬本管本
部各官有犯或該管官任意陵虐及不守官箴
自取侮辱者各按其情罪輕重臨時酌量比引
辦理
一軍民人等毆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係邂逅
干犯或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陵辱
者俱照律例定擬外其有釁起索欠等事本非
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流徒原律酌
減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之職官交部議處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
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不至篤疾止以傷論)佐貳
官毆長官者(不言傷者即傷而不/至篤疾止以毆論)又各減(首領/者之)
(罪/)二等(若減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鬬或與凡鬬相等而)減罪輕者加凡
鬬一等(謂其有統屬/相臨之義)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之/)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之/)下司官
品級髙者及與部民有髙官而相毆者並同凡
鬬論(一以監臨之重一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下司部民拘之)若非相統屬
官品級同自相歐者亦同凡鬬論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
(不問長/官佐貳)杖六十徒一年(但毆即坐雖成傷/至内損吐血亦同)折傷
以上及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
(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
(蓋官品相懸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辨貴賤也)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下所/屬)追徴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户及/應辦公)
(事/人)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
内損吐血以上及(所毆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毆/罪)重
(於凡人/鬬毆)者各(於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此為納/户及應辦公)
(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恃强違命者而言若税糧/違限公事違錯則係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
(條/)
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
(藝亦在内儒師終身如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别業則不坐如學業已成罪亦與儒並科)
條例
一僧尼謀殺受業師者照謀殺大功尊長律已殺
者斬決已傷者絞決已行未傷者流二千里毆
故殺者亦照毆故殺大功尊長律斬決
一凡僧尼道士如因弟子違犯教令以理毆責者
照尊長毆卑幼律非折傷勿論折傷以上減凡
人三等至死者照毆殺堂姪律杖一百流三千
里僧尼毆受業師亦照卑幼毆大功尊長律問
擬若僧尼道士因姦盗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
已傷未傷已殺未殺悉照凡人分别定擬其有
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毆殺内執持金刃兇器
非理扎毆致死者亦同凡論匠藝人等致死弟
子者亦如之
威力制縛人
凡(兩/相)争論事理(其曲/直)聴經官陳告(裁/決)若(豪强/之人)以威
力(挾/)制(綑/)縛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不問有/傷無傷)
並杖八十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
鬬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監/候)若以威力主使(他/)
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
之人為從論減(主/使)一等
條例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
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
號一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誘/引)
(依教誘綁縛拷打依威力脅騙財物依/恐嚇從重科罪須四事俱全方引此例)
一旂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民把持衙門
霸占子女將良民無故挐至私家綑縛拷打致
死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係
内府之人將該管官交該部議處係王貝勒貝子
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係民公
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交該部議處係平
人鞭一百
一凡地方鄉紳私置板棍擅責佃户者照違
制律議處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照例准其收贖如將
佃户婦女姦占為婢妾者絞監候如無犯姦情
事照畧賣良人為妻妾律杖一百徒三年婦女
給親完聚該地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
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狥庇例議處至有奸
頑佃户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
租照數追給田主
一凡主使兩人毆一人數人毆一人致死者以下
手傷重之人為從其餘皆為餘人若其人自盡
則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傷擬罪如有
致死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依因事用强毆打
例發近邊充軍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或毆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
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毆/或傷)
(或折傷/篤疾)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監/候)若
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鬬傷殺法相侵財
物者(如盜竊強奪詐欺誆/騙恐嚇求索之類)不用此(加/減)律(仍以各條/凡毆傷殺)
(法坐/之)○若毆(内/外)緦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
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
等大功(親之/奴婢)減三等至死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杖一百
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若毆(内/外)
緦麻小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
(至篤/疾者)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減二等至
死及故殺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並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
論(傭工之人與有罪縁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屬親疎論不言)
(毆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條例
一凡奴僕毆辱職官者家長笞五十係官交該部
議處
大清律例卷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