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二十八
刑律
鬬毆下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
(毆殺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監候/過失)
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贖)若奴婢毆家長之
(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絞(監候為從/減一等)傷者
(預毆之奴婢不/問首從重輕)皆斬(監/候)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
(過/失)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預毆之/奴婢)皆凌遲處死
毆家長之緦麻親(兼内外尊卑但/毆即坐雖傷亦)杖六十徒一
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
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
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但絞不斬一毆/一傷各依本法)死
者(預毆/奴婢)皆斬(故殺亦/皆斬)○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
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
者(不問/輕重)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監/候)死者斬
(毆家長斬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
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
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内損
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
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斬(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
(或盗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
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毆/)殺
(或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
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篤/疾者非至死勿論也)○若家長及家
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不分有/罪無罪)非折
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
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侯)○若(奴婢雇/工人)
違犯(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敎令而依法(於臀腿受/杖去處)決罰
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
一凡旂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
降二級調用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若
將族中家僕毆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
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刃殺者革職不准
折贖鞭一百毆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
給主故殺者依律絞候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
者枷號二十日故殺者枷號一箇月刃殺者枷
號兩箇月各鞭一百毆雇工人致死者枷號四
十日鞭一百毆族中家僕致死者枷號兩箇月
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故殺者枷號三箇月鞭
一百刃殺者發黒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
主其奴僕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者
仍依律勿論
一凡監生生員人等毆殺故殺刃殺奴婢者俱黜
革故殺刃殺者杖一百不准折贖
一旂人故殺白契所買并典當之人俱照故殺雇
工人律擬絞監候若毆打死者照律治罪
一凡家主將奴僕之妻妄行占奪或圖姦不遂因
將奴僕毒毆或將其妻致死審明確有實據及
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發
黒龍江當差如伊主並無姦占情弊而奴僕誣
陷其主者仍照千名犯義律從重治罪
一凡八旂官員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
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子情願仍在
伊主家者聴其存留不願者悉行開放係旂人
聴其在旂投主係民人放出為民不得追收身
價
一凡民人奴僕背主投營挾制家主勒索原契及
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
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挾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
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雖不知後知而不舉
發者交該部議處
一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并雍正五年
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婢女招配
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逺服役婚
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其婢女招配并
投靠及買奴僕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鈐
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官册印契照例治罪其
奴僕誹謗家長并雇工人罵家長與官員平人
毆殺奴僕并教令過失殺及毆殺雇工人等欵
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若犯該黒龍江當
差者照名例改遣之例問發至不遵約束傲慢
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滿洲家人喫酒行兇例面
上刺字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逺當
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
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
藏者照窩藏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内逃
匿者照滿洲白契所買家人逃走例責三十板
亦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有文劵議有年限不遵
約束傲慢酗酒生事者聴伊主酌量懲治若與
家長抗拒毆罵者照律治罪再隸身門下為長
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治罪
一民人於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照八
旗之例准作為家奴永逺服役倘伊主毆殺故
殺俱照紅契一例擬㫁其乾隆元年以後除婢
女招配者亦照旗人配有妻室不准贖身之例
作為家奴外其餘白契所買之人俱以白契定
擬
一契買婢女務照價買家人例旗人將文契呈明
該管佐領先用圖記自赴税科司驗印民人將
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鈐蓋印信至旗人契買民
間婢女在京具報五城大宛兩縣在外具報該
地方官用印立案倘有情願用白契價買者仍
從其便但遇毆殺故殺問刑衙門須驗紅契白
契分别科㫁再旗民所買婢女已經配給紅契
家奴者准照紅契辨理
一白契所買奴婢如有殺傷家長及家長緦麻以
上親者均照紅契奴婢一體治罪家長殺傷奴
婢仍分紅白契辦理
一除典當家人及隸身長隨俱照定例治罪外其
雇倩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雖無文契
而議有年限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於
家長有犯均依雇工人定擬其隨時短雇受值
無多者仍同凡論
一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及立有文契
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擬外其餘雇工雖無文
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僕名分者
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有犯尋常千犯照良賤加
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
依雇工人定擬其犯姦殺誣告等項重情即一
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祇是農民雇倩親
族耕作店舖小郎以及隨時短雇並非服役之
人應同凡論
一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至死者皆擬
斬立決
一奴婢過失殺家長者擬絞立決
一旗員毆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
者即照毆死族中奴婢降二級調用例減一等
降一級調用故殺者即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
三級調用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聴(須夫自/告乃坐)至
折傷以上各(驗其傷/之重輕)加凡鬬傷三等至篤疾者
絞(決/)死者斬(決/)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魘魅蠱/毒在内)○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加者加
入於死(但絞不斬於家長則決於妻則監候若/篤疾者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
○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
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㫁罪
離異不願離異者驗(所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聴/完聚)至死
者絞(監候故/殺亦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
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
罪同(亦須妾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勿論(蓋謂其一則/分尊可原一)
(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失實情不實仍各坐本/律○夫過失殺其妻妾及正妻過失殺其妾者)
(各勿論若妻妾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正妻/當用比律過失殺句不可通承上二條言)○
若毆妻之父母者(但毆/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
上各加凡鬬傷罪二等至篤疾者絞(監/侯)死者斬
(監候故殺/者亦斬)
條例
一凡妻毆本夫如本夫親告又復願離恩義已絶
應按律的決不得勒追本夫銀兩代妻納贖如
本夫不願離異及正妻毆妾至折傷以上仍依
律科㫁概准納贖至妾毆夫及正妻依律分别
定擬杖罪的決餘罪收贖
一妾過失殺正妻比照過失殺期親尊長律杖一
百徒三年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一妻過失殺夫妾過失殺家長者俱擬絞立決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
者尊長(犯卑/幼)減凡鬭一等卑幼(犯尊/長)加一等(不/加)
(至/死)至死者(無論尊/卑長幼)並以凡人論(鬭殺者絞/故殺者斬)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但毆/即坐)杖一百小
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
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鬭
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篤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屬並)絞死
者斬(絞斬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則/決餘俱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斬也)若
(本宗及/外姻)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
緦麻(卑/幼)減凡人一等小功(卑/幼)減二等大功(卑/幼)減
三等至死者絞(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絞也)其毆殺同堂(大/功)
弟妹(小/功)堂姪及(緦/麻)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
(篤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産一半養贍)故殺者絞(監候不言/過失殺者)
(蓋各准本條論贖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毆夫親屬律姪與姪孫在毆)
(期親/律)
條例
一毆死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姪及緦麻姪孫除
照律擬流外仍㫁給財産一半養贍其大功以
下尊長毆卑幼至篤疾均照律㫁給財産惟毆
尊長至篤疾罪應擬絞者不在㫁給財産之内
一凡聴從下手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
死者除實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至
死者仍照律減等科㫁外若尊長僅令毆打而
輙行叠毆多傷至死者將下手之犯擬斬監侯
一凡毆死有服尊長情輕之案該督撫按律例定
擬止於案内叙明不得兩請法司㑹同核覆亦
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核其所
犯情節實可矜憫者夾簽聲明恭候
欽定
一於母黨有犯除親母嫡母本生母黨屬仍照服
制定擬外其餘均同凡論
一卑幼毆緦麻尊長於保辜限外身死按其所毆
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罪減一等杖一
百流三千里其原毆傷重至篤疾者擬絞監候
毆小功以上尊長如罪應斬決者雖死於辜限
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酌量情節夾簽聲明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同/胞)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
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不論/輕重)
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以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
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毆外
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恩/義與期親並重)各加(毆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於絞)
(如刃傷折肢瞎目者/亦絞至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
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贖之限)故殺者皆(不/分)
(首/從)凌遲處死(若卑幼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各)
(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斬皆凌遲之限)其(期/親)兄姊毆殺弟妹及伯
叔姑毆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
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篤疾/至折)
(傷以下/俱勿論)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
一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
者雖未傷依律發近邊充軍
一凡兄及伯叔因爭奪弟姪財産官職及平素讐
隙不睦有意執持兇器故行殺害者擬絞監候
仍㫁給財産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如無前項
情由仍照律擬罪
一凡故殺期親弟妹照故殺大功弟妹律均擬絞
監候其毆期親弟妹致死者照本律滿徒加一
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凡被期親尊長或外祖父母毆至篤疾者如由
卑幼觸犯照律勿論若卑幼並無干犯而尊長
非理毒毆致成篤疾者除照律勿論外㫁給財
産一半養贍
一凡卑幼誤傷尊長至死罪干斬決審非逞兇干
犯仍准叙明可原情節夾簽請
㫖其有本犯父母因而自戕殞命者俱改擬絞決毋庸
量請末減
一尊長毆卑幼除依理訓責及因事互毆邂逅致
成篤疾者仍照律勿論外若挾有嫌隙故殘卑
幼至篤疾者兄姊照毆死弟妹杖一百流二千
里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伯叔姑外祖父母
照毆死姪姪孫外孫杖一百徒三年律減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不准照律勿論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
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
(制科/㫁)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
徒三年(俱不在收/贖之例)○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
母父母(不依法決罰/而横加毆打)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
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
者(終與親母有/間毆殺故殺)各加一等致令絶嗣者(毆殺/故殺)絞
(監/候)若(祖父母父母/嫡繼慈養母)非理毆子孫之婦(此婦字乞/養者同)
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杖八十
篤疾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乞養子孫)並令歸宗子孫之
婦(篤疾/者)追還(初/歸)嫁粧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
子孫(篤疾/者)撥付合得(所/分)財産養贍(不在給財産/一半之限如)
(無財産亦量照/子孫之婦給銀)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
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非理毆/子孫之)妾各減(毆婦/罪)
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粧贍銀之限)○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
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
(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
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
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罵者俱行拘
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㫁若有誣枉
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
勘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嵗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
嵗以上曽分有財産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
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
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
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故殺乞
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
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曽分有財産配有室家
及於義父之期親尊長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
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嵗數如
律科㫁其義子後因本宗絶嗣有故歸宗而義
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絶之狀原分
家産原配妻室不曽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
人論若犯義絶及奪其財産妻室與其餘親屬
不分義絶與否並同凡人論(義絶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及)
(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産妻室亦義絶也)
一凡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於本生親屬孝服祇
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如於本生親屬有犯俱
照所後服制定擬其異姓義子與伊所生子孫
為本生父母親屬孝服亦俱不准降等各項有
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
一凡繼母毆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已出
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父母毆故殺
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
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繼母非理毆殺故殺者
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擬外若現在
並無子嗣即照律擬絞監候
一繼母因姦将前妻子女致死滅口如姦夫起意
本婦為從而其夫尚有子嗣者仍照謀殺卑㓜
為從律科㫁如審係姦婦起意本夫已故者不
論有無子嗣亦照毆故殺前妻之子致令絶嗣
例擬絞監侯
一為人後及女之出嫁者如於本生祖父母父母
有犯仍照毆祖父母父母律定罪其伯叔兄姊
以下均依律服圖降一等科罪尊長殺傷卑幼
同
一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者擬絞立決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長與
夫毆同罪(或毆或傷或折傷各以夫之服制科/㫁其有與夫同絞罪者仍照依名例)
(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斬(監候緦麻親兼妾/毆妻之父母在内)
(此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於斬也不言/毆夫之同姓無服親屬者以凡人論)○若妻
毆傷卑屬與夫毆同(各以夫毆/服制科㫁)至死者絞(監候/此夫)
(之緦麻小功大功卑屬也雖夫/之堂姪姪孫及小功姪孫亦是)若毆殺夫之兄
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同/夫擬徒)故殺者絞(監候/不得)
(同夫/擬流)妾犯者各從凡鬬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毆夫之弟妹)
(但減凡一等則/此當以凡論)○若(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毆傷卑幼
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絞
(監候故/殺亦絞)○若弟妹毆兄之妻加毆凡人一等(其/不)
(言妻毆夫兄之/妻者與夫毆同)○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
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
各又減(毆/妻)一等(不言妻毆夫兄之妾者亦與夫/毆同不言弟妹毆兄之妾及毆)
(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几論)○其毆姊妹之夫妻之兄弟
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有親無服/皆為同輩)以凡鬬論若
妾犯者各加(夫毆/妻毆)一等(加不至/於絞)○若妾毆夫之
妾子減凡人二等(以其近/於子也)毆妻之子以凡人論
(所以别妻之/子於妾子也)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
(所以尊/父也)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為其近於母/也共加凡人)
(三等不加/至於絞)至死者各依凡人論(此通承本節弟/妹毆兄之妻以)
(下而言也死者/絞故殺者斬)
條例
一妻之子及妾之子毆傷生有子女之庶母仍依
律分别科㫁外如毆至死者擬斬監候其謀故
殺死亦擬斬監候於秋審時酌量情罪分别定
擬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謂先曽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毆傷折傷)減凡人
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監/候)○若毆繼
父者(亦謂先曽同居/今不冋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
加凡鬬傷二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篤疾罪止/杖一百流三)
(千里不加於死仍/給財産一半養贍)至死者斬(監/候)○其故殺及自
來不曽同居者(不問父毆/子子毆父)各以凡人論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
毆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
者亦與毆子孫婦同(妻妾被出不用/此律義已絶也)○若奴婢
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
(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贖身不用此律義未絶也)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少遲即以/鬬毆論)救
䕶而還毆(行兇/之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
鬬三等(雖篤疾亦得減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兇
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遲即以/擅殺論)○
(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毆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屬毆打止宜救觧)
(不得還毆若有還毆/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兇人)
(審無别項情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
條例
一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
恩遇
赦免死而子孫報讐將本犯仍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
一人命案内如有父母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
伊子救䕶情切因而毆死人者於疏内聲明援
例兩請候
㫖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角口故令伊子將人毆死
者仍照律科罪不得槩議減等
大清律例卷二十八